发布时间:2023-04-06 18:40: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金融风险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 金融风险 调研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相关论述
国外文献研究中关于农业供应链的观点有:米勒等人重点研究了价值链的发展给农业和农业综合企业带来的潜在利益及引发的新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克里斯丁等人提出,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可以参与现代供应链,并表明现有的研究集中在农场发展现代供应链。
国内文献研究中关于农业供应链管理观点有:张晟义等人在《供应链管理:21世纪的农业产业化竞争利器》(中国农业科技导报. 2002,4)一文中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机制,供应链管理是一种创新管理模式。将供应链管理导入农业产业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和绩效,供应链管理导入农业产业化意义重大。
国内文献研究中关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观点有:贾彦乐在《供应链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应用》(现代金融.2008,4)一文中将供应链金融理念引入服务“三农”中,从更宽泛的角度,阐释了服务“三农”的内涵。王影等人在《供应链金融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应用研究》(特区经济.2010,4)一文中对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困难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农村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金融开展微型金融服务的观点,加强供应链建设和管理是基础,控制供应链风险是关键,改善信用环境是保障的解决措施。贾俊萍等人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供应链管理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11,7)一文提出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应以客户供应链及资金流、信息流为核心,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强化资金管理的效率,以价值链管理为核心开展节点企业的融资服务,提升供应链整体流动性,逐步建立核心企业、银行、上下游客户之间的战略合作,实现渠道融资一体化。马九杰等人在《土地流转、财产权信托与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龙江银行“五里明模式”剖析》(银行家.2011,11)一文中从应用角度探索了龙江银行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典型模式,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探索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樊雪志在《如何有效规避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人民论坛.2011,27)一文中提出: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主要由核心企业道德风险、中小企业物权担保风险、农户的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风险等四个方面构成。
二、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调研概况
(一)调研背景
在农业生产格局由零星分布、单户生产,向区域化分布、规模化种植(养)、订单化转变的形势下,形成了“企业+协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为发展供应链金融贷款模式创造了条件。农业产业链种类繁多,每种产品都拥有各具特点的产业链。农业产业链链条越长,其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就越高,价值活动就越多,融资需求就越大。为农业产业链的参与者提供适合他们需要的融资服务意味着可以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效益,进而提高各个农村产业活动参与者的收入。结合农业、农村发展的新趋势,依托新型农业供应链,有针对性的分析不同供应链的内在结构特点和融资需求,向资金需求者提供灵活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使部分农村融资企业和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这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有重要的作用。为促进“三农”健康良性发展,分析与控制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研基本情况
我们采用实地走访的方法,进行市场调查。课题调研小组到台州市玉环县九山联合社及其旗下合作社进行调研,参观学习了九山联合社旗下的优+农产品超市,实地考察了玉环县山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樟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经过与工作人员接触,我们实地了解了九山联合社及旗下合作社的现状、结构和运转模式等相关情况,重点了解九山联合社及旗下合作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调研过程中,我们将设计好的调研问卷发放给联合社及旗下合作社的相关人员,指相关人员填写。我们共发出并回收问卷100份,问卷涉及的内容及回收信息作为本文重要的分析资料。
三、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调研分析
根据走访、访谈和问卷调查,我们对调研结果进行了整理分析,提取了一些主要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农户在生产生活出现融资难问题
问题1:在生产生活中是否曾经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其中出现过融资难问题的占70%。
问题2:出现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其中认为是资金成本高的占20%,认为手续繁琐的占33%,剩下47%的人则认为是授信审批速度慢,取得资金时间过长。
由此可见,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农户在现实生活中融资实属不易。
(二)农户当前选择的主要理财方式及存款机构
问题1:您当前选择的主要理财方式?其中选择存款的占57%,民间放贷的占15%,购买债券、基金的占15%,购买股票的占7%,购买理财产品的占6%。
问题2:当前您的存款机构是什么?其中选择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的占66%,剩余34%则选择在商业银行存款。
可见农户的理财意识薄弱,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依赖性较强,当然这也反映了大部分农民思想保守,安于现状,因循守旧的性格特点,但也不乏一些敢于创新的人。
(三)农户对当前农村金融的认知分析
通过调查,47%的受访者表示农村金融的总体风险略高,但只有25%的受访者对其有所重视,且有48%的受访者认为农村金融的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由此可见,农村金融还有很多的欠缺与不足。
(四)农户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认知分析
关于农业供应链金融,根据数据统计,当问及当前农业供应链的实施情况如何时,有45%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只有20%的受访者认为很好,可尽管如此却有63%的受访者对“互联网金融+三农”的前景持肯定态度,有40%的受访者认为实体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对于解决三农资金需求的作用很大。下图为发放调查问卷后得到的相关数据统计。
四、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调研结论
综上所述,传统的个别农企竞争模式逐渐弱化,新的模式将是农业产业链竞争。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抛弃了传统的个体授信模式,它将视角放在整个农业供应链的层面上,发挥链条内的结构及贸易优势,用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具体贸易资金的自偿性和货物的流通价值做担保,向整个农业供应链中的融资企业和农户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仅有效的调节了贸易及资金的不平衡,缓解了农村融资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问题,而且提高了供应链中信贷产品的使用效率。整个产业链凭借核心企业的主导,配合其他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经营,形成了高效的、持续运转的有机生产组织结构,使得原来许多不符合银行信贷标准的企业和农户也能够获得信贷资金。推广农业供应链金融,为三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张晟义,张卫东.供应链管理:21世纪的农业产业化竞争利器[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2,4.
[2]贾彦乐.供应链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应用[J].现代金融.2008,4.
[3]王影,杨明娜,朱盈盈.供应链金融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应用研究[J].特区经济.2010,4.
[4]贾俊萍,谢生业,李柏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供应链管理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7.
[5]樊雪志.如何有效规避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J].人民论坛.2011,27.
[6]马九杰,周向阳等.土地流转、财产权信托与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龙江银行“五里明模式”剖析[J].银行家.2011,11.
【关键词】城镇化;金融支持效应;建议
一、引言
党的十提出了走新型城镇化的道路,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城镇化的核心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完成农民到市民的转变,而不是建高楼、建广场。农村人口转移不出来,不仅农业的规模效益出不来,扩大内需也无法实现。而城镇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各种城镇化机制转换和实现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和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发展内含着一种互动机制, 金融发展可以通过储蓄向投资转化、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优化金融市场结构等促进城镇化的发展;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又可以通过生产要素集聚, 扩大市场规模, 促使市场主导型资本形成机制的建立, 从而相应提高金融发展水平。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及其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需求结构演变
在城镇化进程中,金融的第一个特殊性质在于金融服务的异质性,这是工业化和产业结构演变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动的根本出发点。首先,城镇化是一种经济结构的演变过程,就中国而言,体现为土地、劳动力和资金要素的重新组合,这就需要金融资源配置发挥预调甚至引领作用。其次,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是一个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过程,我们可以观察到比较成功的结构调整,也可以看到受要素禀赋和自然条件约束下的艰难转型,这些风险最终都可能落实为金融风险,因此,农村金融更多地需要准确的金融资源配置而不是数量上的增长。第三,城镇化伴随的是持续且规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其中蕴涵着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巨大潜在需求,也意味着金融在体制、机制和业务发展上存在较大的空白。综合起来看,金融体制的最大问题不在于覆盖面的空白和业务总量不足,而在于依托静态金融发展逻辑而形成的真正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种类的严重不足,由此造成了较大的发展缺陷。
(一)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倾斜
如果我们深入观察农村经济发展和演变的内在逻辑,就可以发现农村金融的覆盖面问题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共计111302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56%;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各项存款余额8.5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26%;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贷款余额4.8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1%;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各类农户贷款余额1万亿元,有8700多万户农民获得贷款支持。从结构看,城乡金融在表面上存在较大“失衡”: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
但上述失衡并不一定就是一个不良现象,恰恰相反,城乡金融资源配比上的不平衡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或新兴市场都必然面临的客观现象。更进一步看,金融资源配置往往具有引导其他要素流动的预调作用,所谓“失衡”本身是中国经济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必要金融推动力。按照农村人口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计算,到2010年左右,我国的城市人口占比将超过农村人口,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三七开的基本比例将不复存在。如果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流,那么,我们对失衡的担心就略显多余:第一,这种失衡本身就体现为一种预调性的金融资源配置,金融网点和金融资源向小城镇集中本身体现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第二,在传统农业区向小城镇过渡并最终完成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自然会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演变为城镇金融。而当前的覆盖面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服务需求结构演变
正是由于我们面对的是中国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但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关注主要仍集中于信贷资金投入总量的增长上,因此,尽管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在农村金融层面上的思考都提到了包括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等广义农村金融服务,而在事实上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用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涉农贷款总量作为衡量农村金融发达程度的标志。这就随之产生了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由于信贷投入成为支农绩效的体现,则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资源往往被作为公共产品而被过度使用。第二,与扶贫开发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遭遇的困境类似(扶贫救济资源往往被支配者使用,在农村金融领域则体现为法人治理上的内部人控制),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质——即使这种不公平似乎是为了追求某种效率,比如支持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第三,信贷机构高度发展,而风险管理型金融组织却持续跟不上趟,时至今日,我们的农村金融体系依然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但很少有人对以下问题感兴趣:农村金融的基本风险特征与城市金融到底应该存在怎样的差别?信贷机构的发展对农村城镇化的有效支撑是毋庸置疑的,作为这一枚硬币的另外一面就必然是,广大的传统农户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也就很难真正得到金融支持。
就此,我们有必要从金融需求结构的动态演变中设计面向城镇化的农村金融体制。
第一,农户收入的总量和结构变化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决策变量。据相关统计,2007年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111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3%,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1.4个百分点。其中,农户的收入呈现结构性增长态势: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增长最快的收入来源。二是农产品销售收入波动较大,收入受市场因素影响显著。三是二三产业收入稳定增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户毕竟是收益主体,紧紧围绕农户收入的增长和收入结构变化实施相应的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应该是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把握的机遇。
第二,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可持续性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我们以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为例,2007年上半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3080.3元,同比增加181.3元,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9%。但广东农户的收入结构呈现以下突出变化: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速回落。二是非生产性现金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这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事实: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户必然面临从单纯依赖劳动力收入向依赖资本和土地收入演变的体制性转变过程,这意味着农村金融也必然从依附于劳动力收入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向依附土地和资本的抵押贷款模式转变。其中必然蕴涵着一定的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但更多地意味着金融创新机会和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
三、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效应
那么,基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户收益模式的总量和结构变化结合中国的农村经济和金融现状,怎样的金融组织体系才是兼具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和城镇化发展内在需求,又不具备发展阻力的理想状态?我们认为,考虑到市场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农户收入结构和要素禀赋都将发生较大变迁,在商业性农村金融发展上,至少可以给出四种目前处于空白的机构形式。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有必要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发展符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需要的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体系。
(一)主要从事汇兑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当前,农业银行已经拥有覆盖全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络,而农村信用社也一直试图建立一个庞大的全国性体系,其出发点是在以信贷为主体的背景下,规模越大则抗风险的能力越强。事实上,在城镇化的初级阶段,劳动力收入是农户的主要收入形式,由于劳动力流动所衍生的汇兑业务才是目前农村金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中央银行已经在尽力推动农民工银行卡工程,但是,金融服务还远远没有覆盖与农产品异地贩运、具有个体工商户或微小企业性质的农户自我就业所引致的支付清算等领域。值得思考的是,在明清两朝,江南工商业地区多信贷类钱庄,而欠发达的“外出打工”地区(如山西和安徽等省)多汇兑类票号,这客观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因此,当前仍然以信贷机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或许对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但无助于中西部农业省份以及发达省份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发展——因为供给没有反映需求。
(二)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主要从事创业性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我们同样从农户收入模式中可以观察到,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户收入的主体必然从劳动力收入向土地和资本收入转型,其中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在小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农户依托潜在的企业家才能实施创业,其经济学含义是把自身的劳动力优势逐步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这就需要相应的金融服务配套。二是在城市边缘的农村全面城镇化过程中,农户依托自身拥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小到收取租金,大到创办企业,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要素禀赋的变化灵活地进行产品创新。因此,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机理上完全不同,但我们持续按照商业银行的方式管理农村金融机构,这是值得反思的。通常,信贷机构的决策行为取决于客户的信贷记录、资本金和抵押担保状况,而农户往往不具备信贷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要件,于是我们必然面临一个困境:要么不按信贷风险管理规则办事,盲目投放信贷;要么惜贷,导致资金外流。考虑到缺乏信贷记录的资金投放特点,一些创新形式是发展担保组织,但担保机构很难在事实上形成信息优势和交易行为控制优势,反而成为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可以发现,农村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创业性风险投资机构,这就需要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比如金融机构参股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更紧密地参与农村经济主体的决策,这样既可避免客户缺乏资本导致的对信贷资金的滥用,又可避免因缺乏信贷条件而遭遇融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的金融服务不是简单的信贷,而是创业融资,也就需要我们从法理上进行修正:如存款类机构不得参与实体经济组织股权,但创业投资机构则可以;那么,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存款并以一定份额投资于农村经济组织,或许需要我们从非信贷机构而是综合性金融机构的角度观察农村金融体系。但是,我们现在的监管原则和法规显然还跟不上上述思考。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投资管理形式,则农村信贷萎缩就是必然,同时,这也是民间融资始终在农村地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原因,不是农村金融组织缺乏金融资源,而是其信贷管理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三)主要从事产业投资的开放式信托基金
中国的城镇化模式是多样性的,同步城镇化、过度城镇化、滞后城镇化和逆城镇化并存,但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主要存在的是同步城镇化和滞后城镇化两种形式,具体表现为大中城市规模与经济增长同步发展,同时存在乡村的小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一般都依托“一县一业”或“一乡一品”的发展模式,其内在含义是主导产业与城镇化互为表里。这就要求存在某些专业性的产业投资机构和风险管理模式服务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考虑的设计方案是,突破城乡金融资源画地为牢式的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以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基础,在全省成立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其作用在于:第一,让基金投资者(包括城市居民)真正分享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剩余。第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现代产业发展的金融约束。第三,通过投资基金实现专业化的风险管理。
(四)主要从事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
即便信贷类机构依然是今后的农村金融主体,考虑到农村经济的特殊风险,必须存在一类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而这一机构应该是当前的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联社管理与股东权益的冲突是一个潜在而必然的法律困境,但是省联社应该发挥一定的风险管理作用。从残留抗生素的多宝鱼事件到检测出苏丹红的禽蛋,从饲料价格上涨到猪肉价格的持续攀升,从干旱导致的歉收到水涝导致的绝收,对农户收入的冲击以及由此传递为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是一种必然,这种冲击甚至不是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承受的。此外,即使存在存款保险机制的背景,农村金融机构亦很难市场退出,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即使其可以退出,也缺乏新机构补充其地位,另一方面在于即使因降低准入门槛而出现新的信贷机构,此类机构依然没有能力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解决这一风险管理需求需要两种创新:一是基于当前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体制和农村金融特有风险的考虑,我们可以设想以下的机制:一方面,县级农村金融机构变上交管理费为管理费和保险费并存的方式,省联社归集信贷保险金(而不再是呆账准备金)并承担在信贷出现系统性风险(且只能是系统性风险)时提供面向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结构在提供信贷时必须附带相应的农产品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服务信息,尽可能降低系统性信贷风险。当然,这种信息服务本身就是涉农金融所特有的含义。二是利用信贷衍生工具管理系统性风险。基于农业银行全面拓展县域农村金融业务的历史契机,尽可能快速发展信贷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信贷衍生产品,通过农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原有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组合,在全国性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市场转让农村信贷组合,既可拓展农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又可利用全国性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势全面重组涉农贷款。由此可以实现农村金融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散化。当然,上述两种模式可以并行不悖地推进。
四、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服务发展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体系对我国城镇化建设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城镇化建设资金中金融机构贷款比重的提高和城镇化建设信贷资金的增加, 都将会促进城镇化率的提高;来自金融体系的信贷支持对城镇化的作用长时间存在, 对城镇化进程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基于金融体系与城镇化二者之间的关系,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实现对城镇化建设的多渠道、全方位、高效率的资金支持成为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条件。为了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 笔者建议:
(一)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积极探索城镇建设投融资的新理念, 加快城镇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市场化进程, 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源参与城镇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商业化, 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探索灵活多样的投融资渠道,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城镇化建设新机制。可以引入风险投资, 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机制来招商引资;根据需要适当地发行政府债券为城镇化建设筹集资金;对城镇现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等存量资产可以考虑通过经营管理权出租、拍卖、开发升值等途径和形式回收资金、增加城市建设投入;也可以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引导和利用民间的各种资金对城镇化建设、产业的发展进行投资。
(二)完善城镇金融服务体系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的撤并和信贷权限的上收, 在广大乡镇和小城镇地区留下了金融服务的真空,已经对城镇化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完善城镇金融服务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中央银行要在支持城镇建设上发挥导向作用, 通过窗口指导,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对城镇建设进行市场挖掘, 促使其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从城镇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全局出发,解决好机构布局的问题,立足有发展潜力的城镇, 积极为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针对商业银行的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应利用贴近乡镇农村的优势,扩大经营覆盖面,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为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乡镇和城镇建设项目提供融资, 真正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完善信贷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往往争相为大中城市的建设融资, 而忽视了小城镇和乡镇建设的融资需求。这种资金支持不平衡现象的直接原因是金融机构认为小城镇建设项目的风险过大、成本过高,但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的市场甄别能力、开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低下, 导致对小城镇、乡镇建设项目的“惜贷”。所以,金融机构应该改革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开发面向小城镇、乡镇建设项目的灵活多样的信贷管理模式;改变目前信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局面,制定配套的信贷政策,出台相应的信贷操作办法,适当放宽贷款审批权限,对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明显且发展前景广阔的城镇和乡镇给予支持;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抵抗风险能力强、效益较好的城建项目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充分发挥其“火车头”的作用,以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四)规范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支持,就必须有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以及符合经济原则的项目方案。因此,应转变政府职能, 防止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 以指导和协调作为主要手段, 加强诚信建设, 维护金融债权,增强金融部门放贷的信心。此外,政府应该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城镇建设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保证城镇建设的经济效益,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金融机构和城镇三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郭新明.金融支持我国城镇化战略的政策思考[J].西安金融,2004(9).
[2]伍艳.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抑制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05(2).
[3]刘荣增.苏南地区农村城镇化持续发展的若干思考[J].江南论坛,2000(5).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已成为我国整体金融系统的瓶颈,具有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质,尤其在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为了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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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出发,对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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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主要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内部自身优势与劣势以及外部环境的机遇与威胁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战略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SWOT;分析战略选择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SWOT分析
1.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优势(strength)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雏形初步形成经过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农业银行为基础,农业发展银行为政策性导向,邮政储畜为辅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创新动力的分工协作的基本雏形,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在关心农民,关注农村,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不断推进,涉农业务逐步拓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序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支付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得到完善。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1.8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63万亿元,增长28.8%,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80个百分点,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比2009年底提高1.60个百分点,为“三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截至2011年11月末,中国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达到4.6万亿,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47.4%,占银行业涉农贷款总额的32.8%,其中农户贷款2.4万亿,占银行业农户贷款余额的77.4%,是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截至2011年8月末,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余额达131965亿元,比年初增加214.12亿元,增幅19.37%;农户小额贷款余额1119.45亿元,比年初增加130.14亿元,可见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推进农户贷款业务,深化农村金融业务的改革。截至2010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首次突破万亿,达到15347.67亿元,比上年增加1380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占比超过70%,为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的需求提供了有力的来源,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截至2010年10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小额贷款已突破1000亿元,标志着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继续稳步推进改革转型,充分发挥其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不断拓展涉农业务,将为中低收入人群、农村地区、个体商户、微型企业提供更好、持续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其中369家设在中西部省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已建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超过80%用于“三农”和微型企业。
(2)实现全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通常来说在国际上,评价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主要指标是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指贷款的可获得性和金融机构提供存款、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是指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的分布广度。从贷款的可获得性和金融机构提供存款、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的贷款覆盖面比率比较高。我国大概有乡村总人口82080.74万人,农户数约为2.4亿户。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余额的农户数合计为7134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31%。通过银监会统计数据看出,2010年全国县及县以下万人机构覆盖度1.29个。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的布局广度: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数合计为191604个,全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占比55%,平均每个乡镇分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3.69个。截至2010年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3.7万余个,70%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明显提高,在改善城市社区和农村金融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存款和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基本上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因此,总体来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储蓄、汇兑和结算等基本金融服务基本能满足中国农村地区的需求。
1.2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劣势(weakness)
(1)金融信贷资金供给缺口大,资金供给失衡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供求失衡、资金供求主体单一、农村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等方面。资金供求失衡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信贷需求满足率仅为53%-56%,农村信贷支持力度远远不能满足当今资金需求迅速扩大的农村市场,特别是与农民增收相关的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需求。资金供给主体单一、农村融资渠道狭窄主要体现为: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构成了我国主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这几家机构在农村的并没有发挥巨大的金融供给的作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体单一。金融服务功能弱化表现为:第一,我国的政策偏向于从农村汲取资金,投向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造成资金大量外流。第二,服务设置和服务方式落后。就金融服务设置而言,由于金融机构大量缩减,在地域广阔的农村网点设置较少。就金融服务方式而言,农村信用社只开展了最基本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业务单一。
(2)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单一,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方面,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没有发挥最大的作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使得对农业的投资具有风险大、成本高、收益少、资金周转期长等特点,同时农村城镇化水平严重滞后和农村市场信息的不充分,使得农村地区的盈利性投资十分稀缺,金融机构机制不活,缺乏竞争力。另一方面,农村服务金融的业务品种匮乏。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传统存贷款业务,其他业务如票据融资、咨询顾问、快捷结算、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业务发展滞后。因此,金融服务的手段和方式已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缓慢,在经营业务中所占比重很低。
(3)农村金融竞争力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不充分,组织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有序、竞争充分的金融环境。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其金融组织的结构应当是既有大型、中型金融机构,又有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银行等,但充分发挥作用并向农村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却十分有限。具体来说,农业银行涉农贷款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向农户发放贷款比例非常低;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一般并不面向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只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一些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处于一个垄断地位,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近几年,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撤出农村的金融网点之后,农业银行并未大力扩张营业网点,填补空白。可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非常薄弱,能够提供信贷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常有限。
(4)农村金融服务缺乏创新机制,无法适应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没有建立完善的实时调整和创新机制,金融服务仍然建立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调整服务方向、研究出创新产品,建立适应其特色的金融服务。信贷业务缺乏创新,业务品种与生产实际不相符。一是贷款期限与农村金融发展周期变化不协调。农村信用合作是在信贷业务上始终遵循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格局,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一年,而农村贷款周期一般都是一年以上,这种期限上的不统一造成给农企和农户生产经营融资困难。二是农户贷款金额需求变大与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缩小的不协调。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革,农业生产要素由以前的土地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转变,农村对资金的需求量也急剧增加,我国农村信用社面对农户的小额农业贷款不能对效益高的新兴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大额贷款提供支持作用。
1.3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机会(opportunity)
(1)潜在巨大市场需求。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都对金融服务有着迫切的需求。我国现有2.4亿左右农户,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至少有1.2亿户左右,“三农”资金缺口每年在1万亿元左右,这种资金需求还存在很大的供给缺口,给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了有利可图的发展空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逐年增高,遍布城乡,但是还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完全发挥自身贴近农村、贴近农民、贴近农业的综合优势,对城镇化建设中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需求。
(2)政策环境适宜。近几年,我国政策广泛关注与重视“三农”问题,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我国在各种政策上都倾向于鼓励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予以大力支持。2007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就放宽了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国家针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出台了保值贴补息部分补贴、税收减免、票据置换专项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也废止了歧视性规定,推出了减免、拨付省市级联社开办费用,为全力支农提供了优惠的政策扶持。
(3)宏观货币政策导向近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型货币政策转变为稳健型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走向稳健的大形势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受到直接影响,并给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理性发放贷款。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进行筛选,只对相对收益较高和风险较低的农户授信,积极优化调整客户结构,在稳健货币政策中形成农村金融机构优质的客户群体,使贷款投放更加趋向理性。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调整盈利模式。农村金融机构转变扩张信贷规模的经营模式,调整存贷款“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农村金融机构需要逐步分散经营重心,灵活调整经营策略,积极寻求新的利润空间。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点,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优质服务,细分客户市场,准确市场定位,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将服务水平的提升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方向。
1.4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威胁(threats)
农业具有不稳定性和弱质性等特征,包含来自于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一方面,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自然风险。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影响,一旦自然灾害发生,农户的收入减少,会直接造成农户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拖欠。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农户和微型涉农企业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也很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盲目生产,造成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降低了农户的收入和还款能力。我国农村整体信用环境不佳。因此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发放贷款对象的限制,贷款对象多为农户、自然人,通常是采用信用贷款,基本不存在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所以一旦借款人恶意逃避农村金融机构债务,这些机构就面临着贷款损失。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农户小额贷款的审查和信用评级工作主要依赖于村委和农户,但村委及农户在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时可能存在一些人情世故关系,使得信用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随意性,不具备客观性,不能准确揭示贷款风险,对贷款人准确定位。
2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战略选择
通过上述SWOT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机会,然而,由于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加上外部环境的潜在威胁,为了这一问题,农村金融服务发展要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遵循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战略发展途径。
2.1 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
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活动所具有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职能,从而支持、调节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弥补供给缺口。在金融抑制的背景下,我们要站在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发展的角度,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全面构建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持续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目前我国看似形成了的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格局,但实际上是一个不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类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结构和功能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建立健全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要从以下五点着手:(1)农业银行加快股份制改革,加大信贷支农力度;(2)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服务农村金融的脚步;(3)农村发展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4)农村商业银行寻求利润突破口,转变经营模式;(5)非正规金融机构规范化,引导农村金融组织多元化发展。
2.2 积极开发创新产品和新型信贷模式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不仅要求金融机构体系格局科学合理,还要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除了继续大力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外,鼓励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这应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农村及其它经济薄弱环节的需求,针对性地开发金融服务品种。应认真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与不平衡性,应根据不同的发展状况,在政策允许和风险控制能力范围以内,开发出多样化、系列性的金融特色产品,适应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求。金融产品创新包括:信贷业务品种创新、担保抵押方式创新、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等。服务方式创新包括:网点建设现代化、结算网络现代化、创新职工服务规范、创新结算手段等。
2.3 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和法律规范
根据供给缺口,需要对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方式进行调整,扩大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互支持的机制,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在内的完整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多种政策手段,采取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扶持措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针对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机构的特别的监管框架;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使农村地区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引导和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三农”的投入。
3 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SWOT分析,找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优势、劣势、机遇以及威胁,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战略选择:首先,是在遵循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构建政府指导下的,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等多种组织形式相互竞争、分工协作、稳定发展的多元型的农村金融体系;其次,是积极开发创新产品和新型信贷模式,开发出多样化、系列性金融特色产品,适应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最后,是在供给缺口存在的现实中,借助政策和法律的力量,完整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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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贫困农户
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增加农户收八及缓解贫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推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概念,并重点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农户小额信货概述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其含义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国际社会一般将其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制度创新,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缓解贫困。
农户小额信贷是指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是农村信用社依法吸收的存款及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贷款发放及收回的整个过程均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具体如下:首先由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再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定,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农户发放不同信用额度的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民,在需要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内贷款,无需层层办理手续。
2 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
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全国及各省市地区发展迅速,取得了显着的成就。然而,如果将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可持续信贷服务作为农户小额信贷的终极目标,那么中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项目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2.1 运作机构问题分析
农村信用社产生于中国农村,并伴随着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健全,其职能、性质都在不断的发生转变,几十年曲折的发展历程都打下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烙印,也留下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实力和小额信贷的发放。
首先,由于政策性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盲目地将大量的资金贷给乡镇企业,而大多数企业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坏帐。其次,农村信用社产权含混不清。由于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滥用职工、加重农民负担、挪用资金、奢华消费等等。最后,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相对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的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水平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加之农村信用社不重视对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其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不具有竞争优势。
2.2 运作流程中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运作流程,从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中间经历了贷款申请、信用评定、发放贷款证、取款、贷后监督,直到收回贷款并做出记录,又再次进行信用评定结束,这八个环从环环相扣,并形成了一个有跟踪反馈并能不断完善、更新的循环系统。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受到内部、外部一些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或是某些环节缺位;或是某些环节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规范,贷出资金的投放资质量及可回收性均难以保证。
为客户建立信用档案环节。很多农村信用社对于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这一基础性环节十分不重视,有些直接从当地的派出所抄来农户资料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内容也十分简单,对于一些诸如个人品质、经济收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等重要的资信内容基本没有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农户真实的情况。虽然有些农村信用社也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很多流于形式,调查的质量不能保证。转贴于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定环节。由于某些信贷员对农户不甚了解,使得评定小组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性,仅凭他们的一面之词便予以授信。加上在农村一些工作极易受人情、关系和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农户小额信贷信用评定失真。除了上述主观原因以外,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外勤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但对于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工作量很大,很多信贷员虽想尽职尽责,却力不从心,无意中造成了信用评定的不客观、不准确。
关于贷后监督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村信用社按农户贷款证对他们发放了小额信贷,可是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一些信贷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款项贷出后,就完成了信贷工作,也不愿意在事后深入农村的田间地头,了解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于一些农户将自身贷款转借的行为,更是无法察觉。贷后监督环节缺位严重,间接降低了信贷资金的可回收性,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风险。
关于信用等级的再评定环节。这一环节是农户小额信贷运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下一轮信用评定的开始,严格的讲,应该准确地记录贷款的还款数额、未还数额及到期日,同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农户信用档案中,以便下一次进行信用评定,确定新的信用等级。但是一些农村信用社没有严格执行这种制度,没有根据持证农户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和信用程度适时进行调整,对授信额度该增加的没有及时增加,该调低的没有及时调低,该取消持证资格的也没有取消,大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质量。
除此之外,对于农村信用社有限的资源来说,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量非常大,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都用手工操作完成,即使一些信息化管理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也只是运用电脑进行简单的记录与操作,工作效率低,信贷质量也不能保证。至今市场上还没有一套包罗整个小额信贷运作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帮助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资金监控的深度、广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的获得信贷资金的运作情况。
2.3 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常常处于困境之中。也正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不能轻松上阵,既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受到多方面的制约。
关键词:金融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市场监管
一、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历程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三个显着阶段,但特别针对西部的金融改革来的比较晚。
第一阶段:恢复旧的金融机构和建立新的金融机构(1979-1993年)
在1979年之前,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为农民、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而服务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
我国农业银行具有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的双重性质,不利于其商业化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且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直接管理下,也没有独立发挥职能的空间。再加上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非规范经营,加剧了我国农村金融风险。这就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的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阶段:建立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1994-1996年)
本阶段构建了三位一体的符合农村融资需求的金融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也有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性金融需求也缺乏来自银行的资金保证。由于金融供给的不足,必然由非正规金融安排来补充,导致民间借贷和各类组织兴起,带来许多金融纠纷。
第三阶段:促进农村金融商业化和多元化(1997-2007年)
在该阶段主要分三个部分:首先,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造;其次,农村邮政储蓄的发展;最后,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二、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西部农村无论在地理、人文,还是政治、经济方面都有与中东部不同的明显特征,这些特征使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也存在很多不同于中东部的特征。以下是关于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金融机构单一,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农村金融主力军
从21世纪初开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开始走上以农村信用社为重点,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所和农业保险等为辅的金融体系。在很多西部偏远农村几乎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没有任何其他商业银行机构,民间金融机构混乱不堪。这使得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二) 金融资金没有发挥取之于当地农民,用之于当地农民的作用
在很多农村有这样一种普片现象,就是大部分金融机构将在农村获得的存款,输送到城市里。同时,商人的趋利性,决定金融机构要做西部农村地区的“吸血鬼”。邮政储蓄银行是一种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是典型的“吸血鬼”;农业发展银行是一种政策性银行,基本不对民间机构和个人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吸收大量存款,仅发放少量贷款,其余全部返回城市。
(三)农村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种类单一
我国当前西部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开展的业务是存贷款,中间业务发展非常缓慢,产品创新不足,西部金融政策实施不到位,信息咨询和信用卡服务基本没有涉及,无法满足西部农村经济活动中个人、个机构等类型经济主体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不足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各种制度还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独立、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农村,信用考核基本上就是天方夜谭,而农村民营企业缺乏规范化的财务信息,同时普遍缺乏抵押担保能力,这都使我国农村贷款更加困难。
(五) 农业保险宣传不足,覆盖面窄
在我国西部农村,农民普遍缺乏对保险的认识、了解,更别提农业保险。这与我国西部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足、方法不当是密不可分的。城市开展了农业保险改革试点,但对我国西部农村广大农民来说,对于农业保险还是不了解。
三、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之前有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一些关于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政策和方法,有些方法是非常可行的,但为什么现今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体系还是不够发达呢?这主要是一个执行问题,再多的政策、建议,执行不到位也只是纸上谈兵。所以在学者们提出一些创新、改革措施后,各地方政府应本着发展各地区的经济为目标,监督各金融机构按规范操作;加之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以及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将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体系。
(一) 促进农村资本市场健康,有序,活跃地发展
规范和完善储蓄功能,为那些不需要扩大生产,希望把钱存入银行的人,提供方便、快捷,且安全的资金存放方式。建立农业资金回流机制,以保证“三农”对资金的需求。把农村各地区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或者国家政策全额用于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贷给“三农”的再贷款。把从农村吸收的吸金用于农产品的加工生产,农业各产业的经营发展,真正做到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发展地区经济。
(二)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方式
促进票据结算业务,同时积极为农村加工、村队、个人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农业企业提供优质、全面的会计结算服务,同时还可以积极推行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等结算工具;还可以为个人、企业等等农村借款人提供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由于农村地区的借贷者普遍缺少借贷方面的专业知识,如:金额、手续、需要的材料等事项,各金融机构需要提高宣传力度,金融机构应该为农村借贷者提供专业的咨询。
(三)积极发展金融工具
在西部,农村主要是以种植玉米、小麦、水稻、养殖家禽为主。基于这些特征,各西部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工具,使农民每年的经济收益稳定,如:在农产品市场上供过于求时,签订期货合约,或者是买入看跌期权来减少损失;在农产品市场上,供小于求时,签订期货合约,或者是买入看涨期权来减少购买成本,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互换合约等措施。
(四)国家通过制定西部农村金融政策来支持农村借贷者
国家通过改善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信息传导机制,使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借贷者能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关政策信息。在西部地区逐渐建立起一套比较全面的信用、财产登记体系,使农村借贷者在借贷时能及时获得资金,同时也能减少农村各金融机构信贷资信考察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应出台政策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操作,以及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上下线,使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体系能健康、快速的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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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发展对策
小额农贷,是指金融机构专向农村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在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小额信贷作为-种有效的扶贫模式在全国扶贫战略中大量运用, 但从目前该业务的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小额农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职责定位不明确
我国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参与,更像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1)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导致行政强迫命令,使小额信贷在政府主导扶贫中,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工作中不免出现租糙,甚至强迫命令的现象。(2)政府的其他职能淡化、分散了对小额信贷扶贫的力量。政府虽然对扶贫脱贫感兴趣,但他们还要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安定,从而就可能使小额信贷的力量淡化或分散。(3)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企业家精神。对于职能众多的政府机关来说,虽然可以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小额信贷知识的培训并提出严格的要求,但要使他们对小额信贷的操作达到熟练程度,困难很大。
2.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大力支持我国进行小额贷款扶贫的项目试验,但小额贷款的各种组织还未能完全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而且,小额贷款以何种组织身份来进行运作,尚未确定下来。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对其内部的制度化管理重视不够,这显然不利于小额信贷的顺利、健康发展。
3.民众观念落后
在我国,由于长期推行政府主导的扶贫式小额信贷模式,导致普通民众甚至一些官员和学者对小额信贷的属性还缺乏正确认识,政府推行的小额信贷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短期政府行为,忽视了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有偿性和可持续性,甚至将小额信贷视同财政性资金。小额信贷组织没有形成完整、正规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金融产品也比较单一。信贷资金的来源、发放、回收也大多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中介组织进行,公众普遍的把农村小额信贷理解为一种短期模式。
4.利率不合理的问题
在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确定合理的利率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率受到政府金融政策的限制,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仍然实行着严格的国家管制政策,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基准利率,同时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介入金融活动。
5.小额信贷的放款额度和期限问题
农户在农业结构调整起步阶段,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预期增大。当前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与此相比则明显偏小,导致农村经济资金总体缺口增大。另外现行小额信贷的期限较短,最长期限是一年,一般是数月不等。从新农业的生产来看,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在一年内能够收回成本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能还贷,还贷之后易造成资金不足而对生产造成危害。所以小额信贷期限问题上对促进发展农村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6.资金筹措问题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扶贫资金,其数量是有限的,品种单一,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如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政策与金融机构等)。又因为由于没有组织自愿存款,因而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国际上现有小额信贷组织常见的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的形式我国都没有。
7.农户信用等级评级制度有待改善
目前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现象:一是由于没有建立家庭收支账, 对农户评级存在底细不清、农户经济档案资料不全的现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 信用等级比例失调;三是没有根据农户家庭经济状况、资信情况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造成信用等级不匹配。因此,金融机构应制定出相应的评级制度。
二、促进我国农户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对策
1.重新定位政府职责
在我国开展小额信贷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但政府的介入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首先政府应把握“参与但不干预”的原则。参与政策的宣传,但不干预贷款的审批发放;参与联保小组及个人的信用评级工作,但不干预小额信贷机构对其的奖惩情况;参与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回收,但不干预贷款数额、期限和利率的制定;参与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指导、政策扶持,但不干预贷款者对经营项目的选择。其次探索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可以建立风险基金。一旦出现风险,可以从风险基金中拨出一部分补偿小额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另外,政府也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小额信贷项目,成立小额信贷保险项目,转嫁一部分风险。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丌会融法规的规范和引导,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要尽快修改《人民银行法》,补充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上赋予小额信贷组织独立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尽快开办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保险:为小额信贷壮大资金来源、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允许小额信贷享有同农村信用社同等比例的利率浮动权,促使其以近乎市场利率的水平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筛选信贷市场的风险因素,增加其盈利水平:四是要准许小额信贷组织同国有会融、城乡信用社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有意义的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联系;五是要尽快制定适合小额信贷发展特点与发展阶段的监管政策。
3.加大小信贷款的宣传力度,加强民众对小额信贷的认识
政府要通过办专刊、贴标语、门柜和日常宣传,让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了解现在小额信用贷款在范围、权限、用途、期限及信用等级、贷款授信等方面的.过加强教育使民众改变对小额信贷的一些认识误区。
4.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扶贫不是一种单纯的慈善救济行为,主要应看作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有把它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在资源比较短缺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5.改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资金需求的实际,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当延长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期限, 由信用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的用途商议决定。根据农户要求、资信程度、资金的投向、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能力适当放宽小额农贷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6.扩大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这可以从政府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着手解决。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的教育、卫生、农业救济等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的投入,给予农业一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增加农户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起到扶贫和资金回流农村的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农户利用信贷资金获利的能力,间接的减轻了小额信贷机构放贷的风险性。金融方面根据中国农村的经济现实,构建能切实为中国农村经济服务的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动作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和引导民营资本建立的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引导资金为广大农户提供大量的小额信贷服务。努力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或是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7.加强信用评估管理, 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
首先建立农户信息库, 改进贷款的管理方式。一户一档, 所有信息资料按一户一档规录于统一身份证号码下, 这样便于收集、查找和评定。农户档案要有生产、生活、经营、借信誉、个人储蓄,资产等多方面的信息资料。其次在现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提升信用等级评定的水平层次。各金融机构采集的信息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实行资料共享,同一身份证号码的信息要归录在一起,可以共同查询,共同利用,从而降低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成本,增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有效投入。再次科学设置各类信息更换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