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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06 18: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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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论文

第1篇

1.1一般资料选取的研究对象是2013年8月初~2014年8月底在我院接受治疗的2600例产妇,最小年龄不低于16岁,最大年龄不超过45岁,平均年龄是(30±2)岁。其中有2590例属于已婚,有10例属于未婚。另外有650例属于经产妇,有1950例属于初产妇。

1.2方法回顾分析2013年8月初至2014年8月底在我院接受治疗的2600例产妇病历,从而分析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为了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必须做出恰当合理的防范措施。

2结果

产科护理的不安全因素分为四种,分别是产妇及家属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护理人员因素。产妇及家属因素总共有30例,占的比率是1.15%。环境因素总共有18例,占的比率是0.69%。管理因素总共有12例,占的比率是0.46%。护理人员因素总共有28例,占的比率是1.08%。

3讨论

产科护理的不安全因素分为四种,分别是产妇及家属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护理人员因素。

3.1护理人员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过本次研究发现,产科不安全因素中,护理人员因素总共有28例,占的比率是1.08%。护理人员因素主要包括沟通不到位、缺乏责任心、书写不规范、业务不熟练内容。在医院中,与患者联系最密切的当属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素质对患者具有很大的影响。有些护理人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难以处理突况。另外,有些护理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现象,从而出现护理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良后果,不利提高护理质量。众所周知,护理记录记录的是患者的病情变化等情况,如果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就会埋下安全隐患。此外,护理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护理人员因素提出的防范措施是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培训的方式,扎实护理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及基础知识,在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的同时,有效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在培训的过程中要重点培养护理人员增强责任心,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循无菌操作原则,并遵循“三查八对”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成立学习小组,由工作经验丰富、高年资的护理人员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和组长在工作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进行沟通的讨论,一起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案。

3.2管理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过本次研究发现,产科不安全因素中,管理因素总共有12例,占的比率是0.46%。管理因素包括制度执行不力、制度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产科住院对象既有产妇,又有新生儿,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难度,人员配置不合理并不鲜见,人员配置不合理对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影响。另外,制度执行不力、制度不完善也会引起不安全事件。针对管理因素,解决的对策是严格规范规章制度,并且要加大执行力度,并通过合理配置人员,提高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另外护理人员一定要重视护理记录的书写,确保清晰明了。

3.3环境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通过本次研究发现,产科不安全因素中,环境因素总共有18例,占的比率是0.69%。环境因素包括设备因素和院内环境因素。因此一定要加强对病房的管理,定期维修设备和保养设备,根据病情需要逐步完善病房的相关配套设备,定期对病房进行消毒。

第2篇

关键词:全员持股有利因素不利因素出路

0引言

中小企业改制时的体制选择对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将企业通过改制实现重新组合,重新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全员持股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改革途径。全员持股制度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分为部分全员持股、大部分全员持股、全员持股。[1]在劳动合作的表现方面,它是员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相互协作,并实行民主管理,企业进行决策时会尽量体现全体员工的意志与愿望。在资本联合的表现方面,它是企业资产采取股份制的形式,由本企业全体员工按股份持有,企业以继续盈利为目的,但由以往的以经营者支配利润转变为全员持股后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2]劳动合作与资本联合的结合,可以较好地把货币资本与劳动力资本的投入结合起来,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效用和价值。

虽然全员持股对中小企业的转制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全员持股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因素也是巨大的,尤其是企业全员持股制度更是如此。因此,本文力求从企业改制中的全员持股制的综合角度出发,揭示中小企业改制实行全员持股制度的有利因素及不利影响,以期望对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提供有效的参考作用。

1全员持股的有利因素

全员持股使企业全体员工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资本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的双重结合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有利因素:

1.1对员工的激励作用

全员持股的本质是由企业全体全员持股,控制企业全部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其利润分配实行投资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企业实行全员持股后仍然保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制度,但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方面却与传统企业不同。让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相当于把员工变成了企业当家作主的老板,根据市场经济的特性,员工会将职业员工变成事业员工,这样势必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而满怀热情的员工理所当然是公司更高效率的第一保证,使企业创造出更高的效益。

1.2员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改制前,员工为全民所有制身份,是“企业主人”,企业对员工承担无限责任;实行全员持股后,由于员工地位的变化,企业及员工的行为也一定会发生变化。企业经济利润越高,员工收入增长越高,改变了传统企业中依靠单一工资收入的局面,使得“按劳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创新了现代企业分配制度。[3]它作为一种新型的薪酬制度,长期激励员工一起为企业而奋斗。

1.3有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真正实现人本化的民主管理

我国目前许多企业设立了与企业经营层在职能上相分离的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具体的实际过程中可操作性小或操作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全员持股制为广大员工传达自己的意愿提供了一个通道,使公司的决策层同员工直接联系起来,增加了企业运作中的民主过程。另外,实施全员持股制度还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的投资主体单一、产权虚置现象,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产权结构。

1.4全员持股制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当前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但社会问题也日益凸现,其中老龄化问题将在十几年内达到顶峰。而在中小企业改制中实行全员持股制度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完善。全员持股制度有利于构建新的投资主体,便于员工向企业投资,在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经营业绩好,那么,员工年老之后可以通过全员持股制度使其养老保障得到稳定回报,因此可以更好地为员工的养老保障提供补充渠道,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险压力。

2全员持股的不利因素

设计科学、合理的全员持股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往往有有悖于设计初衷,特别当全员持股差距较小时,全员持股的积极作用便不能得以实现,甚至会产生负面效应:

2.1全员持股使员工难以协调作为股东和雇员的利益矛盾

根据当前的中小企业分析,企业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如股东、经营管理层、公司员工等,不同的利益主体其利益追求目标方向也是不同的。作为企业股东,其追求的目标是企业投资收益最大化,而作为员工,追求的是工资收入最大化。“员工付出最高限度的努力工作以避免被解雇,而雇主在防止员工辞职的前提下为员工提供最低限度的工资以确保成本的最低化。”但在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全员持股数量差异不大、员工持股数量有限等情况下,员工具有的企业股东的身份往往被淡化,而作为员工的身份被强化。公司的竞争力因员工成本的增加而弱化,公司的长远发展因内部分红压力增加而受到限制。全体员工具有的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形成的两种利益主体产生的矛盾此时难以协调。

2.2不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法人治理结构和产权明晰。全员持股的公司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资本联合公司与人本联合公司双重特征的公司组织形式,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进行限定。因此,为了公司注册的需要,公司通过持股会或通过工会作为一名法人股东持有股权,以减少持股法定人数,达到工商注册要求。但是持股会和工会持股仍没有法律地位,现在更多的变通方式是多位员工用一位员工的名义出资,造成实际出资者与公司注册的股东不一致,这会造成许多法律障碍,不利于保护真实出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股东会的召集和权利行使。其次,在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方面,股权高度分散,选举难度增大,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难以优化。

2.3全员持股有可能在分配中形成新的大锅饭

全员持股的主要目的是优化激励机制,拉开收入差距,稳定骨干员工队伍。全员持股制度推行至每个员工,若全员持股数量差别不大,全员持股数量占总股本份额较少,则难以形成长期激励机制,这种全员持股现象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尤为明显,一些企业的股份制变成了“份股制”。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原本旨在实行一种较新型的股份制改革,但实际却演变成为企业职工人人有份的所谓“份股制”,员工不分大小都是股东,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可能无法到位。[4]既难以充分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又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还有可能在分配中形成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从而背离了推行全员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

2.4不利于员工的流动

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发展所依靠的是公司的创新机制,而创新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人员的流动与人才的吸收。公司通过员工的合理流动实现吐故纳新是公司保持活力的重要条件,全员持股使得员工流动一定程度上受阻。从员工退出方面看,许多效益好的公司规定员工辞职或离职要退出其持有股份,增加了员工离开公司的成本。从新员工吸收看,新员工的进入后必须使其持有公司股份,否则会造成员工的不平等,增加管理的难度。而使新进入者持股,在企业效益好时有可能遭到原有股东的反对,在企业效益差时使新进入者持股更是具有重大的困难。

2.5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股份合作制实行退休退股,造成企业营运的总股本波动性大,最终企业可能只剩下少数几位持有股权的员工以及企业一大堆债务并承担着企业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障包袱,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中小企业改制中全员持股的出路

中小企业改制实行全员持股的股权制度,产生新的问题与弊端是不可避免的,克服全员持股的缺点,发挥其最大优势,是中小企业改制中实施全员持股的重要出路。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3.1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完成改制的初始阶段之后,必须适时进行股权制度的改革,实行现代企业制度。针对股份合作制模式员工股权持有波动大的特点,对持有股权进行固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模式进行改革,持有人可按照单独自然人、组合自然人(不提倡以工会或持股会的形式进行工商注册)等形式进行工商注册,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权管理,让股权持有人不仅关注持有股权价值,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和运营价值以及资产负债率等等。同时在企业内部实行股权流通制度,确保企业运营股本的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的设计时,政府和企业一定要注意将股权向经营班子倾斜,拉大经营者与普通员工股权持有数量的差距,这样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笔者认为经营管理层(包括中层以上的干部)其持股数必须在50%以上。全员持股差异不大的企业是没有决策力的企业,其股东、经营管理层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是很难协调的,这是中小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先天条件。

3.2逐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劳动和资本相结合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模式,笔者认为对于规模很小,人数很少的企业,尤其是处于泛股制或合伙制的初级阶段应该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已被实践证明是弊大于利的,不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及企业的成长。因而必须通过股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让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所得,让股权持有人通过企业的运营价值享受股权增值和分红获利。

3.3利用企业自身的资源优势,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使企业获得跳跃式发展。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时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政府往往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而把企业的资产优惠售给职工,同时又过份强调全员持股的平均主义原则,导致员工持股数差别不大且占总股本的份额少,改制完成之后企业又面临着人员和债务包袱,使企业难以集中资力办大事。因而企业要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如技术及人员优势、品牌优势、土地资源优势等等,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产品的技术创新抢占市场,企业管理的创新增加实力,发展思路的创新谋求发展;其次,企业应通过有效的投资、筹资、融资、资本运营等资本市场运作手段,使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达到最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企业的经营杠杆、财务杠杆作用。超级秘书网

综上所述,全员持股制度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对社会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然而,企业转制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在国内、国际竞争中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全员持股制度是中小企业达到以上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应运用立法、信贷等公共政策进行适当的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身也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内外共同作用、紧密衔接,最终达到中小企业各种资源的优化重组。

参考文献:

[1]陈志军.试论企业全员持股[J].山东大学学报,2004,(1):84.

[2]张晓文,胡运权,韩培.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与发展的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2,(1):20-23.

第3篇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收治的新生儿78例,其中男46例,女32例;出生时间0~8d,平均年龄(4.6±0.5)d;体重2.3~4.1kg,平均体重(3.3±0.4)kg。

1.2方法

1.2.1护理方法

给予所有新生儿优质护理干预,具体如下:(1)给予添加辅食、喂养及预防注射等常规护理方法,给予新生儿的喂养方式主要为母乳,能显著提高新生儿的免疫力。同时也可给在辅食中添加适量葡萄胎,防止新生儿缺少母乳而发生低血糖;(2)创造一个优质护理的环境,按照新生儿的需求,挑选护理操作熟练、责任心强及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对新生儿进行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并按照弹性排班制度,严密观察新生儿的情况,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健康,避免由于护理人员的疏忽而发生差错;(3)在新生儿进食1h后,护理人员需给予新生儿抚摸护理,通常以指揉法对新生儿的头部及背部进行按摩,再以挤捏法对新生儿四肢进行按摩。在给予新生儿抚摸护理时,可让家长从旁学习,护理人员需指导家长熟练掌握手法,便于以后自行给予新生儿护理;(4)新生儿的病房及沐浴室等每天要进行清洁及消毒操作,并将湿度及温度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防止发生感染。

1.2.2研究方法

仔细观察并记录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将新生儿家属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按照调查结果进行护理满意度的评价。

1.3观察指标

选择我院自制护理质量评分表评价新生儿护理质量,按照评分的高低情况分为非常满意、基本满意、比较满意及不满意四个等级,满意度=(非常满意+基本满意+比较满意)/总例数×100%。

1.4统计学分析

我院采用SPSS17.0软件来进行统计学分析。以(x-±s)表示计量资料,进行t检验;用率表示计数资料,进行x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于78例新生儿护理工作,家属非常满意26例,基本满意28例,比较满意22例,不满意2例,满意度为97.4%。新生儿中出现啼哭不止2例,发热2例,喂食延误1例,护理出错率为6.4%。

3讨论

3.1不安全因素分析

环境因素: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医疗安全意识也越来越高。同时广泛开展的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等项目,使在医院分娩的产妇越来越多。但临床病区不够集中,提高了管理难度,导致发生很多严重医疗事故,如丢失新生儿等。院内感染:(1)新生儿容易发生医院感染,尤其是早产儿及体征过低的新生儿,主要原因是新生儿免疫力较低。而感染的发生主要是人为的侵入性操作,若不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新生儿的呼吸道进行清理,会增加新生儿感染的机会;(2)医院内也容易发生交叉感染,若护理人员不重视洗手及对手进行清洁和消毒,也会增加感染机会。执行护理制度不到位:护理人员仅在巡视病房时观察新生儿的呼吸、面色及精神状态,若在夜间家属休息时新生儿发生异常情况,可能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家属便会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医患纠纷。

3.2防护对策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全面化解速度疑难点

 

速度是表示物体运动快慢的物理量。在比较物体运动快慢时,我们的方法不应该只有一种。如图甲所示,让几个同学在操场的跑道上从同一起点同时出发向前跑,一段时间后谁跑在前面谁的这段路程里速度就快,这是一种比较物体运动快慢的方法:相同时间内比路程;如图乙所示,让几位同学在操场跑道的同一起点同时出发向前跑,分别几下每一位同学到达跑道的同一终点处所用的时间,睡的时间短谁在这段路程中的速度就快初中物理论文,这又是一种比较物体运动快慢的方法:相同路程内比时间。而我们最终选择了第一种方法比较物体运动的快慢,并且得出了速度的计算公式:速度=路程/时间,即v=s/t。这是因为,第一种方法中,数据大物体运动就快,而第二种方法中数据大物体运动反而慢,所以第一种更加符合我们的习惯核心期刊。实际上,两种方法比较的结果是一样的。

例1.在江苏省,体育已经纳入了中考的考查中,其中的1000m长跑是必考项目。在小轩就读的学校,1000m长跑测试是初中阶段每个年级都要进行的测试项目。七年级时,小轩的成绩是3分50秒,八年级时小轩的成绩是3分30秒,关于小轩的1000m长跑成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七年级时小轩的速度大 B.八年级时小轩的速度大

C.小轩在七八年级时的速度一样大D.无法比较小轩两个年级的速度大小

解析: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比较小轩在七八年级时1000m长跑中的速度大小。第一种方法:因为小轩每次长跑的路程是相同的,都是1000m初中物理论文,所以他两个年级里运动的路程相同,而他在两个年级里所用的时间是不同的,八年级用的时间少,因此八年级时它的1000m长跑速度快;第二种方法:因为小轩七年级跑完1000m用了3分50秒,而八年级时跑完1000m用了3分30秒,我们可以转换一下视角,将这两次长跑全程录像,当八年级3分30秒跑完1000m时,七年级的长跑中他还在路上,即在3分30秒这一段相同的时间内,八年级时跑的路程比七年级长,因此八年级时的速度快。

答案:B

点拨:同一个问题可以有多种解答方式,但是最终的判断结果应该一样。

二、平均速度与瞬时速度

平均速度是物体在某一段运动时间内,运动路程与运动时间的比值。它是用来粗略地描述做变速直线运动的平均快慢程度。之所以说是粗略的表示运动的快慢,是因为不知物体运动过程中何时加速,何时减速初中物理论文,何时中途停留。平均速度公式:。我们说一个物体的平均速度,必须指出它在某段时间内,或某段路程中的平均速度,否则平均速度的含义就不确切了核心期刊。在公式中,S和t之间有着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S一定是t时间内通过的路程; t一定是通过的路程S所用的时间。

瞬时速度是指运动物体在某一瞬间的速度。它反映的是物体在运动过程中的某一时刻或某一位置的运动情况。

对于匀速直线运动来说,任何一段路程或者人和一个位置的运动情况都是相同的,所以匀速直线运动中某一段路程的速度可以代表其他任何一段路程和位置的速度。

例2.(201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甲、乙两辆汽车在水平路面上同时向东行驶,路程——时间图像如图所示,则甲车的速度是_______m/s;两车行驶过程中,若以甲车为参照物,乙车向________运动。

解析:阅读图片可以发现:这段路程中两个物体都在做匀速直线运动,其中横坐标表示运动的时间,竖坐标表示运动的路程。因此要想知道甲车的速度,我们只要任意找到甲车的一段路程和这段路程所用的时间,我们可以找到甲车图像上t甲=10s,s甲=150m的这一段进行计算:V甲=s甲/t甲=150m/10s=15m/s;以甲车为参照物初中物理论文,要想判断一起向东行驶的乙车的运动方向,首先还是要解决乙车的速度。对于乙车而言,我们还是只要任意找到乙车的一段路程和这段路程所用的时间,我们可以找到乙车图像上t乙=50s,s乙=300m的这一段进行计算:V乙=s乙/t乙=300m/50s=6m/s.相对于地面来说,乙车比甲车慢,所以以甲车为参照物,乙车向西运动。

答案:15 向西

点拨: 对于匀速直线运动而言,计算速度时所选择的路程是任意的,但是要注意时间必须和这段路程对应,而且如果是在图片上寻找数据,一定要找到这样的点:路程和对应的时间要能直接在图上的坐标轴上确定数据。

例3.在千岛湖之旅中,小虎和爸爸乘坐的游船以20km/h的速度顺流而下,从仙人岛到达溶洞岛,然后又以12km/h的?俣饶媪鞫上,由溶洞岛返回仙人岛初中物理论文,小虎想知道游船在两岛往返过程中的平均速度是多少?

解析:用S表示两岛之间的距离,则游船往返一次所通过的路程为2S,从仙人岛到达溶洞岛所需的时间为,溶洞岛返回仙人岛所用的时间为,用v表示游船在两岛往返中的平均速度为,根据平均速度定义:

=2×20km/h×12km/h(20km/h+12km/h)

=15km/h核心期刊。

点拨:平均速度和速度的平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平均速度,速度的平均。因此本题不可出现简单的将两个速度求平均值的错误。

三、平均速度的测量

平均速度的测量原理是,因此我们要想测量平均速度,就是要测量某一段路程的长s和物体通过这段路程所用的时间t。

例3.(2011江西)某物理兴趣小组利用带有刻度尺的斜面,小车和数值钟“测量小车的平均速度”,如图所示,图中显示的是他们测量过程中的小车在甲、乙、丙三个位置及其对应时间的情形,显示时间的格式是“时:分:秒”

(1)请你根据图示完成下表

 

 

 

小车由甲至乙

小车由乙至丙

小车由甲至丙

路程S/cm

26

 

 

 

 

时间t/s

 

 

4

 

 

平均速度v/(cm/s)

 

 

 

第5篇

关键词:高速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引言

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高速电气化铁路中的牵引供电系统,不仅如此,其基础的供电设施也是牵引供电系统。实践证明,牵引供电系统一方面为高速电气化铁路提供安全的供电作用,另一方面也对高速列车的运行安全性和稳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主要针对如何提高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的安全管理问题做具体的分析,以保障高速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的运行。

1 高速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简介

高速电气化铁路,顾名思义是以电能为主要牵引动力的现代化高速交通运输工具,在电力机车的牵引下高速列车才得以运行,而作为牵引高速列车运行的电力机车本身是不具备能源的,它需要借助外部的电能来提供它运转所需的能源,所以将这种为电力机车供电的装置称作牵引供电系统。因此,高速电气化铁路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是电力机车以及牵引供电系统。

1.1 牵引供电系统的构成

在探究牵引供电安全管理问题之前首先要介绍一下高速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系统的构成,牵引供电系统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是牵引变电以及接触网。其中牵引供电系统的电流的回路主要是由牵引变电所――馈电线――接触网――电力机车――钢轨――回流连接――接地网组成闭合电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功能主要是将电力系统的电源引入到牵引变电站内,然后通过变压器将电压变成为满足电力机车的运行的电压制式,接着将电压通过馈出线引入到接触网,最后在电力机车上安装受电弓,从而使电力机车获得电压[1]。

1.2 牵引供电系统的负荷特性

关于牵引供电系统本身的负荷特性相较于普通铁路牵引供电系统是有所不同的,普通铁路的牵引供电系统的特性比较适应线路阻力以及牵引负载的机车负荷特性而出现的不均性或者负荷小的特点。而高速牵引负荷主要的增加不仅在克服线路阻力和牵引负载,它更多的消耗在列车克服高速行驶的空气阻力所需要的动力上。

2 高速电气化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分析

在分析高速电气化牵引供电系统的相关安全问题时,首先要分析的就是考虑故障问题出现的时候,列车的运行将会因此出现什么后果。实践与研究证明,当牵引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的时候,列车的运行将会出现安全性以及可靠性的风险。如此一来,会严重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打乱高速电气化铁路的正常运输秩序。

由于高速电气化铁路运行的速度在200km/h以上,所以一旦出现故障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影响。高速行驶的列车,一旦出现任何的故障,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的伤亡。目前在高速电气化铁路中很多的变电所基本上都是是无人值班的运行模式,所以一旦出现故障或者备用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从故障的发现以及到故障的处理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发生的故障的原因更大一部分是由于对高速电气化铁路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对相关的牵引供电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发生,并由于软件的不相适应是造成牵引供电系统安全的主要问题,而造成软件的不适应主要原因与管理人员的因素和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关系[2]。因此加强对高速电气牵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是保证高速电气化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重要的保障。

3 加强高速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

电气化铁路一方面是铁路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保障铁路运输时载重以及高速行驶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高速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对提高高速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3.1 人员管理要加强

在考虑保证并提高高速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问题,以及提高其安全管理问题,首要的解决措施就是在人员的管理方面加强力度。要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防范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可能造成的安全问题。与此同时,要在人员上不断地完善管理制度,在人员的考核工作上要严谨:

3.1.1 加强人员管理的时候必然涉及对人员的考核工作,不定期的考核一方面能够定期的掌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业务素养,另一方面也是对人员工作的监管与督促。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进行解决,并且还应该对产生的问题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人员的责任心,而且对预防设备的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3]。

3.1.2 将管理方法进行创新。人员的管理工作是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的,传统的人员管理方法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对人员管理方法上进行一定的创新。管理方法要规范化,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以及整治效率。

3.1.3 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在人员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关于对人员的培训问题。牵引供电系统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专业技能不熟练、安全管理意识不完善、自我约束不强,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影响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充分重视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这样一来才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设备检测运行的相关数据以及质量。与此同时,在进行人员培训的时候,要注意培训工作的计划,以及内容安排,要把培训工作做的细致、全面、专业严谨。

3.2 用高新技术方式提升设备质量

高速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想得到保障,就需采用新的技术加强设备的性能以及质量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往的技术和设备在技术性能以及质量上都不能满足保证牵引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为了保证无人看守系统仍然能能够正常的运行,我们系统中采用远动视频设备的管理,从而不仅能够进一步实现无人看守,而且对加强变电所远动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4]。

结束语

在高速电气化铁路当中,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着高速电气化铁路运行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着高速电气化铁路的稳定性。分析牵引供电的安全管理问题,有助于提高高速电气化铁路的运行安全以及运输稳定,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做好人员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引用高新的技术手段,最终做到减少甚至杜绝故障的发生,为高速电气化铁路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支持。

参考文献

[1]周春晓,沈斐,卜庆华.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分析[J].机车电传动,2007(2):29-34.

[2]吴世亮.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

第6篇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石,将这一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对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完善对抗制的诉讼机制,开拓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有一些障碍性因素,但这些因素是可以克服的。在刑事诉讼中研究诉权理论有必要从理论上阐述诉权与宪法、诉权与人权、诉权与国家刑罚权、诉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当根据诉权理论,对刑事诉讼构造、侦查中司法控制机制、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以及审判方式之改革等问题进行制度性变革。

On The Importat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o Criminal Procedure

The right of action is considered a fundamental theory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importation of this theory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ill be great significant to th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litigious rights among the parties, the perfection of adversary system,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research fields in criminal procedure. Although, there are some impedient factors during the importation, these factors are certainly not insurmountable. In order to carry out our research,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of ac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law, the human rights, the national power of punishment, and the litigious right of the parties. Furthermore, according to this theory, it can be seen that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reforms is inevitable, such as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judicial control system in the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the discretion in public prosecution and the reformation to the trial model.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理论基石,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却很少有人问津。然而,如果通过努力将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法学中,也许会对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产生革命性变革。本文正是在这一动因下的一次尝试。

一、诉权理论之一般研讨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民诉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内涵,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其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请求的权利和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1]尽管诉权理论源远流长且学说林立,然而诉权概念法律化的功绩则应当首推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中直接使用了诉权一词。这一立法例建立了诉权与各种具体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制度之间的直接联系,并使之成为各种具体诉讼权利的基础,而非仅仅是完全抽象的理论,更加具有实用性。[2]

诉权理论的研究和诉权概念法律化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诉权是当事人诉讼

权利的基础,是否承认当事人的诉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决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其次,诉权是平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实现双方当事人平等武装的法律机制。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能,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权,这就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地位平等。只不过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诉权都可以采取一定的诉讼手段,而且这些诉讼手段往往是相同的或相对应的。这表明诉权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从根源上说,它反映了国家平等地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制精神。最后,诉权是抑制审判权的扩张,防止审判权滥用的调节器。审判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而有权力就会滥用权力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规律,“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3]而诉权恰恰是给审判权设置了这样一条界限,即审判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而不能给当事人的诉权造成无端的伤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决定了审判权的启动方式、行使范围和行使程度。

在民诉法学界,对于诉权的性质和内容向来存在着争论,有“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司法保护请求权说”以及“二元诉权说”之争。[4]尽管这些学说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但从各种学说的分析和比较之中,可以获得下列普遍性认识:第一,行使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它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因此诉权是与审判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第二,诉权是以实体请求权为基础的,实体请求权是诉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诉权实际上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第三,诉权中包含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期待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具体的起诉权、应诉权、主张权或抗辩权等实现的,因此诉权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第四,诉权的行使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法定的程序和制度空间内,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地决定诉权的运用和取舍,因此诉权具有可处分性;第五,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能。国家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当他们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享有诉权,都可以依法提起或者参加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诉权具有平等性;第六,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上,当事人都可以围绕着诉权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因此诉权具有完整性。

二、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之必要性分析

1、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之意义

应该承认,作为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即都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与纠纷的活动。而司法权的被动性都要求,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司法的裁决都必须在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最能反映上述特质的诉权理论也毫无疑问应当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有用武之地。

刑事诉讼中是否有“诉”存在,是刑事诉讼是否需要诉权理论的关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在刑事诉讼中,大量的实体法规则决定案件的进程,左右最终的处理结果,其作用之发挥事实上就是通过诉的制度完成的。这一制度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确定,是联结实体与程序的关键环节。诉,微观而言,是一种请求,请求确认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及行为人的可罚性;宏观而言,是以诉讼方式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平衡的法律制度。从这个角度观察,刑事诉讼中的“诉”和民事诉讼中的“诉”有着相同的外壳,即都是通过请求的方式来启动国家的司法权,并通过诉讼实现国家对“诉”的承认或否定,达到对国家预设法秩序的维护。所不同的只是“诉”的内容而已——刑事诉讼中的“诉”涉及的是犯罪与刑罚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诉”涉及的是民事纠纷与民事责任问题。

“诉”的存在决定了诉权的必要性,在刑事诉讼中诉权就是控辨双方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一方面,它在动态的程序运行中得到满足,体现为个案中控辨双方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另一方面,诉权反映在静态的法律规定中,以各种具体的规范化的诉讼权利为表现方式:当实体法确定的社会秩序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侦查追诉机关或者被害人就有了进行诉讼的权能,被控诉方也就有了利用程序为自己洗刷清白的对抗性诉权,诉讼程序启动之时,诉权便从纯粹的理论抽象形态演化成诉讼参加者的具体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的诉权与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共同之处在于:其一,诉权的平等性。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的诉权平等,刑事诉讼中国家诉权与私人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授权性和禁止性程序规范。其二,诉权的对抗性。其中任何一方所享有的任何一项诉权,另一方都应当有相应形式的诉权以为救济。其三,诉权的法定性。诉权之行使必须依法律规定程序,违背程序的应当确认其无效。刑事诉讼的诉权和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相比,又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第一,诉权主体多元化。民事诉讼中诉权主体单一化,仅限于广义的原告和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诉权主体则有多元化特点。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有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检察机关;自诉案件则与民事诉讼区别不大。第二,诉权内容的多样化。刑事诉讼的诉权内容,除了起诉权,应诉权,主张权,胜诉权等等权利,还有其他方面内容,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这使得刑事诉讼的诉权内容大大丰富。随着控诉方诉权内容的丰富,对于辩护方的诉权保护也相应加强。第三,诉权行使的阶段性。刑事诉讼本身具有的明显的阶段性,使诉权也具有了显著的阶段性。不同的诉讼阶段,诉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都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第四,诉权分类的特殊性。以诉权的主体和内容为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可以分为国家诉权和公民诉权两种。国家诉权是和公民诉权相对应而言的,是国家享有的、为了维持法律秩序而进行诉讼、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基本权利;公民诉权则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不受国家非法侵害、或者为了维护自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而寻求司法保护、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民事诉讼基于其管辖范围的特点所没有的分类。第五,诉权处分权的有限性。在刑事中,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所以对于诉权的处分不可能像民诉讼中那样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尤其是国家诉权更是如此,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诉的处分权,这一点在后文将会有所论及。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诉权理论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只有引入诉权理论才能科学合理地配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但是为什么要规定这些诉讼权利,目前在理论上却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答案。引入了诉权理论,这一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都是围绕其诉权而设立的,诉权是设置具体诉讼权利的根据,有什么样的诉权就应该配置相应的具体诉讼权利。检验诉权设置得是否科学、合理也应该从是否有利于其诉权的实现来考察。

其次,只有引入诉权理论才能为对抗制的诉讼机制寻找理论根据。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对抗制的诉讼机制越来越成为一个时髦话题。然而,这里的对抗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之间的对抗却很少有人追问。显然这里的对抗,既不能解释为司法权之间的对抗(因为司法权之间只有分工、配合和制约,而没有对抗),又不能解释为司法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对抗(因为这两种权利并不处在一个平等的对抗平台,两者并不是一种对抗关系,而是一种适应与限制关系)。而如果将这种对抗解释成为两种诉权之间的对抗,即胜诉权与应诉权之间的对抗或者具体化为起诉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对抗,对抗制就会在理论上立于不败之地。

再次,只有引入诉权理论,才能为很多新的制度的设立开拓理论空间。例如,我们正在讨论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能性,那么司法权与诉权之间存在交易的可能性吗?答案是否定的。而如果将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看作是诉权的行使者,那么将他们同被告人之间的交易看作是两种诉权之间的交易,辩诉交易便不应当再被拒之于千里之外了。又如,近年来学者不断呼吁要在侦查阶段建立司法控制机制,那么这种司法控制的理论依据何在呢?显然也只有从诉讼权理论中才能找到答案,因为只有在两种诉权相对抗的地方才会产生处于中立地位的司法权介入,以平抑这种对抗的必要性。再如,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和量刑建议权问题,也只有将其置于诉权理论的背景下来讨论才能获得强有力的支撑。因为正是诉权的可处分性特点和诉权中的请求权内含,为起诉裁量权和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沃土。

再其次,只有引入诉权理论,才能限制审判权的行使空间和范围,发挥刑事诉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作用。诉权理论要求审判权必须建立在尊重当事人的诉权的基础上,只有控辩双方基于诉权所主张的事实,并针对这种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才能成为审判者进行裁判的依据。

最后,只有引入诉权理论,才能极大地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繁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是围绕司法权的运作而构建的,由于没有诉权理论的指导,导致了许多重大理论在现行理论体系中难以立足。例如,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以及既判力理论,等等,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学中就很难获得广阔的市场。而诉权理论的导入必然会呼唤这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2、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障碍性因素之克服

讨论至此,有必要对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的一些障碍性因素进行回应性分析了。在可以想像的范围内,影响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导入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解释诉权的可处分性;二是诉权理论与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的诉讼形态是否相容。

转贴于

诉权具有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毫无争议。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权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在刑事诉讼中,问题就变得复杂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与刑事诉讼不同成为二者区别对待处分权的根本原因。民事诉讼的案件事关公民个体的私权利,基于民法上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于其民事权益具有处分权,相应地,这种处分权也成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实体法来源。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犯罪与刑罚问题,事关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这会导致国家的强烈干预,而不能将诉的处分权赋予给当事人个人。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并不能阻碍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主要理由是:第一,刑事诉讼中有公诉与自诉之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显然具有诉的处分权,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决定行使诉权还是放弃诉权;第二,就公诉案件而言,虽然被害人个人没有诉的处分权,但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检察机关实际上享有诉的处分权,起诉便宜主义便是这一精神的体现,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均可以基于起诉便宜义的原则,①

对一些案件裁量不起诉的做法,恰恰证明了这种处分权的存在;第三,对诉的处分权不能仅仅理解为原告方对请求权的处分权,还应当包括被告方应诉权或者辩护权的处分权,而对于后者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处分权则是不言自明的,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允许被告方以放弃诉权作为对其降低指控甚至撤销指控的条件,便充分证明了其诉权处分权的存在;第四,诉权中的处分权也不仅仅限于对审判程序的启动上,对诉讼程序的推进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也应视为诉的处分权的表现。例如,当事人的上诉权实际上就是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上诉则显然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第五,诉的处分权在英美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职权诉主义诉讼形式下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由于强制起诉制度的存在,诉的处分权仅限于某些特定的轻罪中。而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下,诉的处分权则更宽泛一些。[5]因此,不加区别地断定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诉的处分权有失全面。

的确,按照查比法罗的“三角结构”理论,刑事诉讼中的审前阶段确实不具备完整的诉讼形态,从“两造俱备,师听五辞”的角度讲,诉权理论似乎与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不相适应。这种观点在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注释】

本文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论文第二作者为祁建建。

参考文献

[1]潘剑锋. 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2.

[2]张卫平. 法国民事诉讼导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6.

[3]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66-67.

[4] 江伟.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35-240.

① 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检察官有无起诉裁量权,起诉裁量权体现了诉权的可处分性,参见汪建成:《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5] 黄东熊. 刑事诉讼法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99. 9.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不断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工作模式,并已取得初步性的成果。但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并没有获得法律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修改的范围,造成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中如火如荼进行却没有法律支撑的尴尬境地。为解决这一难题,笔者从自身检察工作实践的角度拟对我国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罗马法曾提及:“私益诉讼乃保护个人所有权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始于20世纪西方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当时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的变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某一法律关系不仅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在穷尽个人权利仍无法保护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和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就会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一方面要阻止不法侵害继续;另一方面使受到的损害得以补偿。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机制也顺应得到新的发展。

何为公共利益?美国学者庞德认为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简称为公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比,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如此,公益仍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

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笔者认为通常需要把握以下四个标准:一是公共性和不确定性。上面已经提及公益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公共性和不确定性是其本质属性。公共性是指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和受益主体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标准。二是合理性。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以另一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减损为代价,因此在界定公共利益的时候应以理性的原则进行权衡和取舍。三是正当性。一种利益界定为公共利益并加以保护,必定对其他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减损,如果该种公益与减损的其他利益相比不具有正当性或对减损的其他利益不进行适当程度的补偿就有违社会正义和公平。笔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具有正当性,取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并对减损的其他利益作相应的补偿。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民事行政诉讼,如果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存在放纵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的危险。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诉讼的提起者又是诉讼的监督者,其双重身份背离民事诉讼结构的正常规律,使得该民事诉讼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对此,我国学者江伟教授指出:在后现代法学时期,私权绝对的观念已经得到批判和修正,如果私权的保护会损害社会公益并且该种公益按照比例原则不得不进行保护时,国家就有权对私人利益进行适当的干预。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在遵循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由其内部特定的部门进行的,是当今司法体系内最为理性的选择,因此构建检察公益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现实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被学术界公认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 在宪法层面,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也获得了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法律的可诉性,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可行性。明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强化对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宪法支持。另外支撑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还有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理论、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可诉性理论以及国家有限干预私权理论。

(二)检察公益诉讼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我国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群体纠纷的诉讼资格,未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修正案中对“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造成了该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次,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有人、财、物方面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不用担心检察机关滥用诉权和法律诉讼结构失衡的问题。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目前最为理性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不宜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曾在个别立法中有所体现,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是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宜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益诉讼权带有司法权的属性,这与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属性相背离;二是由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又是诉讼主体,集行政权与诉权于一身,有压迫或威胁另一方当事人的嫌疑,会打破行政平衡掩盖行政失误,不能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公益诉讼的造成,往往或至少有时与行政违法或行政懈怠相关联。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一方面消解了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动力;另一方面,在其提起诉讼后,也会导致诉讼的中途流失。”

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检察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益诉讼正当性原则

设立公益诉讼救济性原则的目的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范围进行限定。因为并不是所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侵权行为都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危害性较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解决,如果泛泛的将所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侵权行为都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势必造成国家诉权的浪费和滥用。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进行必要的权衡,如果其他社会手段不能阻止该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损害,说明该种侵害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其提起公益诉讼,否则就会导致公权力对市场经济和市民生活的过分介入,影响私权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从而违背设立检察公益诉权的初衷。

2.权利处分受限原则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起诉权应受到某些必要性的限制,例如检察机关不能随意放弃诉权,不能与当事人和解等。因为检察机关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公益诉讼的法律后果却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如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可以随意放弃诉权、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势必造成国家诉权的弱化,影响公益诉讼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另外,在公益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检察机关提起反诉,因为反诉成立的一个必要性条件是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仅是国家的代表,与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这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权利义务牵连关系,因此,在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当事人的诉权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不能向检察机关提起反诉。

3.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又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就其所具有的当事人的地位而言,检察机关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双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对等的法律义务。如检察机关应享有普通当事人具有的诉权,比如申请回避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权、庭审中的请求调解权等。

(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流程

1.立案

笔者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案应遵循以下两个标准:首先是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其次是对这一侵害事实没有主体去起诉,其中包括没有特定的主体起诉或者特定主体怠于起诉。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案件可以纳入检查公益诉讼的立案范围:(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公害案件;(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4)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案件;(5)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案件;(6)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本条属于兜底规定,是否受理由检察机关审查掌握。 检察机关立案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立案后后应制作立案决定书。

2.起诉

在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笔者建议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来行使公益诉讼的诉权,因为公诉部门有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责任的经验,无论是在案件审查环节还是在起诉环节,公诉部门都有较为完整的模式,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实现的可能性。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以制作起诉书。正式起诉前,还应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所谓程序审查,是指审查从立案到案件终结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案件涉及的证据保全是否合法,查封、扣押财物的手续是否合法等。所谓实体审查,是指审查证据的标准是否达到证明的程度。在审查结束后制作起诉书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不能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因为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律监督者,直接提起抗诉有造成裁判权不公之嫌,不利于司法独立。

3.案件执行

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应自动转入执行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执行不力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回转、执行终止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以保证执行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回转、执行终结的决定之前, 应当征求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 不得作出该决定检察公益诉讼的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申诉权意识,现状

 

申诉权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4项作了明确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出台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这一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从法律意义上说,申诉权分为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权。学生申诉权的性质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权,它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教职工的侵害时,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按照新《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包含两个层级:既有校内申诉又有校外申诉,即违纪学生对学校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向校内的“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外,还可向校外的省级行政部门申诉,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校内申诉。青年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推动法制化进程的主要力量,因此探明大学生申诉权意识的现状,了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诉权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申诉权结构意识的现状分析

本课题在考虑学校层次、学科分类和性别比例基本平衡的情况下,选择了东北大学、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和沈阳理工大学四所沈阳市具有代表性的公立高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进行重点研究。在对学生申诉权意识结构现状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性的分析。为此我们设定了16个被试题目及可供选择的多重答案,在考虑学科分类和性别比例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对东北大学、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和沈阳理工大学的645名在校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调查过程中,共发放问卷645份,实际回收598份,回收率92.71%。 其中有效问卷560份,有效率86.82%。通过对问卷进行整理分析,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1.大学生对申诉权缺乏深入了解。在调查中,当我们问及“你是否听说过大学生申诉权”,有51.42%的同学回答是听说过的,但当我们问到“你是否理解申诉权的具体含义”时,只有18.01%的同学理解申诉权的具体含义。这表明当代大学生对申诉权还相对陌生,对申诉权缺乏了解,没有形成深刻认识,就更谈不上很好的应用了。

2.大学生对申诉权意识的重要性认识明确。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自身权利尤为关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在接受调查的同学中,当被问及“你是否认为大学生申诉权与你的大学生活紧密联系”时,79.96%的同学认为申诉权与他们的大学生活紧密相连。这无疑体现了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更加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3.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维护态度坚决,但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提高。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得到相应的提高,逐渐在摆脱传统大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被动接受地位,敢于对学校的不合理处罚提出异议。在调查中,当我们询问“如果你违反校规受到处分,但你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你是否会向学校提出申诉”时,84.95%的人表示会选择使用申诉权,85.64%的人支持建立独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这表明绝大部分大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态度坚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虽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仍然不是很了解,然而这种对申诉权程序知识的缺乏,无疑将严重影响大学生申诉权意识的提高和对申诉权的合理运用。

4.大学生了解申诉权的渠道多样化,但每种途径在实际生活中的采用率却并不平衡。随着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学生获得信息的渠道日趋多样化,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直接和形象化。下面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大学生了解申诉权意识的主要途径:亲身经历(6.32%)、教师讲解(9.47%)、看书(27.37%)、上网(20%)、知识讲座(1.05%)、其他途径(35.79%)。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大学生主要通过上网、看书及其他途径获悉大学生申诉权,而通过亲身经历,教师讲解了解得较少,而通过知识讲座了解的就更少了。这表明大学生主要是通过自身学习了解申诉权知识,没有凸显大学的特殊性。

二、对提高大学生申诉权意识现实途径的思考

基于对大学生申诉权意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及考虑到大学生现实生活与社团组织的紧密联系,我们认为建立以“普及申诉权知识,提高大学生申诉权意识”为宗旨的学生社团组织更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申诉权意识。社团可以尝试采用以下一些活动形式:

1.举办知识讲座。在大学校园内,知识讲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传播知识文化的方式。鉴于大学生数量比较多,而了解申诉权知识的人相对较少这一现实条件,课题组认为通过知识讲座的方式更有利于申诉权知识的普及。在具体操作中,可由社团内部对申诉权比较了解的成员准备讲座内容,其他部门负责组织人员、租借场地和准备必要的设备等相关工作。讲座内容应包括申诉权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两大部分,这样既能使同学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又能与实际紧密联系。

2.义务咨询。大学校园内大部分学生对申诉权知之甚少,而且学校也没有成立相关的咨询部门,这就使很多同学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不知该如何解决。作为一个学生社团组织,可以定期举办一些义务咨询活动,可以邀请一些对申诉权比较了解的同学进行义务服务。这样不仅能解决同学的困惑,同时也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更重要的是不论是咨询者还是被咨询者都会从这样的活动中了解许多有关申诉权的知识和案例,从而自觉提高自身的申诉权意识。

3.创建网络平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很多大学生了解信息主要途径。而且作为大学生本身,也比较愿意在网络上浏览页面,参加讨论,鉴于此,社团可以创建一个大学生申诉权网站。网站上应该有关于学生申诉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还应该关注申诉权及其相关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管理者还应定期上传一些受到普遍关注或新近发生的案例,并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如果大家有疑问,可以向网站内的教育专家进行咨询。

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大学生申诉权意识的现状,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我们的调查数据能为学校的科学管理和法制建设提供现实依据,同时也希望作为申诉权主体的大学生能主动关注学生申诉权,努力学习申诉权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申诉权意识,更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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