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8 11:37: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艺复兴艺术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艺复兴时期的视觉艺术主要是以14世纪至17世纪的意大利及北欧部分国家盛行的艺术形式如绘画、建筑、雕塑以及工艺美术品等为主,作为物质文化的基本组成,视觉艺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物质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被看做功能性的物品,通过精心选择的意象服务于明确的宗教或世俗目的,通过特定形式传递着信仰和价值观。比如,遍布市井街区的教堂及壁画形成的反复且持久的日常经验就起着维系着群体意识与的作用,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最重要的文化氛围无不与基督教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基督教艺术形式的变化中可以逐步显现出人性精神的高扬。从形式上看,文艺复兴是对古希腊和罗马艺术的隔代复兴,这一时期基督教精神与人文主义精神的张力构成了艺术创作的内在驱动力。
不同于中世纪宗教观念一统天下的局面,文艺复兴时期除继承了古典时期的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之外,对世俗化倾向、个人主义和科学自然主义等人文主义的新观念的表达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时期艺术创作的主题、题材的选择、宗教人物及世俗生活、宗教意蕴的表达,以及空间、色彩、线条等形式要素描绘的图像都充满了象征意义,透过符号语言可以揭示文艺复兴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处在中世纪和西方近现代社会的过渡期表现出的独特文化精神。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90%以上是以宗教为题材或者为宗教服务,但是世俗化的倾向仍然可以从宗教绘画中描绘的家族事务和贵族人物身上体现出来。
建筑及工艺品中的宗教意象也往往是为世俗生活的目的,而非宗教的目的服务。艺术创作除了在精神内涵上表现人的觉醒之外,在形式方面,比如透视法的使用也是通过平视的视觉方位彰显了人的地位,在这一时期流行的肖像画和家族形象画同样也是个人主义高扬的表现。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文艺复兴时期理性主义彰显的文化价值。对希腊理性主义传统的继承使这一时期艺术与科学的结合更加紧密,对几何学、解剖学、数学、透视等原理的运用,不但使艺术家成为博学广识的通才,对艺术鉴赏者的知识要求也极高,理性主义深刻影响了这一时期的创作和欣赏过程,同时艺术家地位的凸显甚至影响了当时的教育和学术观念。
一、从美学的角度对文艺复兴时期美术理论的再认识
从古代美学发展到近代美学,是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自然演进过程。文艺复兴时期的美术原则是与哲学的发展同步演进的,而从某一方面来说,美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并与哲学密切相关。文艺复兴时期的美术理论强调对自然的模仿,正如这一时期的理论原则是渊源于对古代艺术的借鉴一样,他们也效仿古代希腊人的哲学原理。因此也可以说,文艺复兴的审美原则直接依附于古希腊、罗马哲学,并成为这一时期美术理论研究的主流。
文艺复兴的理论家们如阿尔伯蒂、达・芬奇将其理论原则建构在普罗提诺和新柏拉图主义对理念的推崇上,并把这种理念贯穿于其美术原则之中。从真正的理论上来看,美被认为是理性通过审美形象的方式在感官中的直接表现,它是与道德相并列的。因此,文艺复兴的美术家们将其理论创作在美学哲学上与古论联系了起来。尽管有其美学的积极意义,但不管是在理论研究的创新上,还是在更全面的理论分析上,文艺复兴――正像它的时代特征所展现的一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伴随着真正哲学的发展,审美理论凭借学术性哲学维持了美与生活的联系。它一方面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哲学、美学研究的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拓展了古希腊、罗马的美术研究领域,另一方面,新的时期有其新的理论思想风貌,文艺复兴的理论家也正是在其对古代哲学研究的基础上,开启了新时期美术理论研究。伴随着真正的审美思辨的发展,美术理论自始至终都与时代审美趣味的发展同步演进,而理论是真正审美思辨的唯一任务,并借助自由思辨的复苏和对理论原则的深化,从而使探索近代美学审美理论的发展成为可能。
二、从历史学的角度上对文艺复兴时期美术理论的再认识
美术的发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和美术理论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从而构成了美术创作和美术理论研究的立体框架。在这一结构中,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按照特定的规律和次序,逐渐将其组合、建构。对于文艺复兴来说,这是旧时代的结束,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因此在学术研究上也显示了它作为这一过渡性历史阶段的原则性特征。而作为特定时期的文艺复兴,对美术理论的研究不仅具有美学和艺术的意义,而且具有一种历史的意义。在对古代思想的着力研究上,美术理论家举起了反对中世纪艺术粗俗外表的旗帜,并沉浸在古代艺术家的色彩鲜明之中不能自拔。但从其本质上说来,文艺复兴美术理论家们的这些理论成果则富有审美的气质与潜力,因为,正如时代特征所赋予的那样,他们开启了美术研究真正的开端。
因此,文艺复兴美术理论体现了这一特殊领域中“纯视觉艺术批评”的发展和大致风貌。虽然,文艺复兴的理论家们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一说法有所意识,但是,在对文艺复兴美术理论的认识上,它确实已经存在于批评家对艺术进行解说的分析之中了。然而,对美术理论家的这些具体规定,一方面说明了他们作为特定时代对美术理论作出的积极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有其时代的局限性。
纵观整个西方美术理论的发展历史,不管是从美学方面对文艺复兴美术理论的演进概况进行研究,还是历史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对美术家或美术理论的研究还涉及心理学、文献学、社会学、图象学等等新型人文学科,它都从不同层面上拓展了当时美术理论的新领域,也不管它是从内容还是形式、创造还是自由、艺术还是自然、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为此后的美术批评奠定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因此,它的历史功绩是不可抹杀的。因为,文艺复兴时期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其美术原则是这一特定时期的特别产物,虽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不能不说,它构筑了整个美术理论原则完美近善的根基,从而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 陈传才.《艺术本质特征新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
[2] 黄才郎.《西洋美术词典》.北京:外文出版社,2002。
[3] 叔本华.《西方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关键词:行政复议和解自由裁量权合意
行政复议,是随着上一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的兴起,行政法学界对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和裁决行政争议这种特定的法律现象所作的抽象和概括。[1]从现阶段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立论看,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实际上就是行政复议。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的雏形。随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断扩大。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它既丰富了行政复议的理论和实践,也给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课程,带给人们新的思考。[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我国《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和解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适用和解,就有可以适用和解的可能性。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新论》一书中在阐述行政复议的原则中,表明“不适用调解原则”。其所持观点的立论依据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即依法行事。[4]显然,应松年教授等所持的观点是注重强调行政公权力的至高性。但过于强调行政公权力是否有违背其行政复议立法宗旨呢?如果行政复议首先是为了“维护行政权”,这种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不是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来维护的。
行政复议立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提起是以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但又不想通过诉讼的司法解决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提讼,不管从时间还是从经济经费角度出发看,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让他们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若行政复议能很好地解决争议,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直以来行政公权力给民众的认识,总是强大于私权力的,对他们来说,确实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能让一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合理适当的维护,他们是会接受的,而且对行政机关来说,其在民众中的信服力也会相应提高的。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出许多行政案件中都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再提讼的,最后法院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行政公权力在民众中信服力则大打折扣,是得不偿失的。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强制措施是合法、合理、适当的,对他们来说是无异议的,也不会提请复议或提讼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张淑芳副教授在其《行政诉讼和解问题的探讨》一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并对其论点作了阐述。[5]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调解。其观点值得我们去思索,而且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自由选择,或行政复议或诉讼。
因此,笔者思索:在《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而在《行政复议法》中却对此问题无明文规定。无明文规定的问题,其是否适用,就有可存在的可能性,也有研讨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因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新兴发展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要能够在不侵害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和解解决纠纷。
二、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概述
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合法的情况下,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而适用和解使纠纷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予以解决。对此应作如下五个方面理解:
1、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前提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行政复议发生的前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是不会去提请行政复议的,从而也就无从谈起在行政复议中适用和解。
2、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是在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合法的情况下适用的。如果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则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直接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依照国家赔偿法对申请人予以赔偿。当然要是官官相护的话,则另当别论了。
3、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是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而适用的。这体现了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目的是使纠纷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中予以解决。在发生行政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会彼此关系坚硬,处理不好,哪怕任何一方一点小小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或保障的话,都会导致纠纷无法得到完美解决,而且拖延时间,还要诉讼到法院。因此,行政复议适用和解,就是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以求更好解决纠纷。
5、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是在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和解。其他任何行政复议参加人不能作为和解的当事人,而且这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数量多寡是不受影响的。
这里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它不应理解为一种程序,而应视为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或手段。虽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但对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来说,在审理纠纷并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中有较好、突出的法律意义与实践意义。
第一、行政复议适用和解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益。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司法公正与效益。行政复议作为司法救济手段,也应体现公正与效益。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希望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能依法做出公正并及时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来说,提请行政复议往往会选择上级机关,越往上级越能公正处理,上级如能如他们所望,公正处理是再好不过了,毕竟比讼要经济得
多了,此外,对他们来说,如果能和解他们是乐意接受的,没有一个人愿意跟行政机关对抗的。因此如果能适用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会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益。
第二、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符合便民原则。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便民原则。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正是符合了便民原则要求。当发生的行政纠纷能通过和解而获得解决,阻却了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很大程度上是便民的。试想如果行政复议没有解决好纠纷,上告到法院,又要费多少时间、精力与经济费用,是很不利于申请人的,即不便民。
第三、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在民众中的信服力,从而便于其顺利开展行政管理工作。行政复议过程中适用和解,并不等于行政权威性下降,也不会反而会提高其公信力的。我国宪法里明确规定,政府的一切职权是人大赋予的,人大的一切权力又来自于广大公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如果行政机关在认识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能提出和解,使纠纷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下解决,“主人”对“公仆”是会很信任的,这样,既然赋予了权力,以后对其行政管理权都会大力支持的。当然作为申请人能通过和解达到纠纷的解决,何尝不要呢?和解了,对任何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来说,看到处于强势地位的人都能坐下来一起和气解决纠纷,会对对方产生一种折服的心理,从而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在民众中的信服力。
三、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理论依据
“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所谓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开庭审理的方式。条例授权复议机关裁量定夺。从这些年行政复议制的实践经验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开庭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值得大力提倡。”[6]这虽然与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但是强调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面对面解决纠纷,为和解创造了可能性,此外,“复议机关裁量定夺”,也强调了“自由裁量权”,也为和解提供了可能。另外,从行政诉讼角度上看,有学者阐述:“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原则,以及国家对行政行使原有的牵制机制,譬如预算、决算监督等,使行政机关关于行政诉讼程序中,能自行退让,并接受人民退让的空间有限。”[7]对此,有学者认为,这里隐藏着行政诉讼适用和解的一些理论依据,其关键字眼是“退让”二字。[8]以此类推,由此可见,只要有一定的可能性余地,都会给和解留下存在的空间。更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指行为)所依据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而与人民缔结之和解契约。”[9]行政复议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方面内容,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定而非实体性规定,又加上目前为止还未有一个理论能证明和解在有关程序中不存在或成立,相反在诸多情况,不管是诉讼还是仲裁都有和解的存在与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有它存在的理论可能性。对此,可作如下几个方面论证:
1、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角度看分析。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处理法律规定了一定幅度选择权的行政事项时和在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项时,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是行政机关的自由选择,是行政主体自由处分职权的表现。如果行政机关对职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和违背法律,且其处分在行政相对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那将是国家受益,行政相对人受益,行政主体受益。[10]行政机关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复议机关就可以依权利自由裁量,通过多种手段处理纠纷,而且由此,阻却了诉讼的进行,节约了许多成本。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依据前提。
2、从行政复议目的和原则分析。行政复议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原则之一是为了便民,而此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标准来界定,适用和解,能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不伤和气的氛围下解决纠纷,非常现实,又达到立法解决争议的目的及体现其便民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现实的意义。
3、从和解过程中上级机关的复议职权角度分析。从行政相对人一方看,他们往往会担心,复议机关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会偏袒其下属机关或部门,而且有些情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已请示了上级(即复议机关),因此即使做出来的决定似乎是公正,但效果比不上和解的效果,和解体现了意思自治,而复议机关依职权作出复议决定或多或少会考虑到其下属的利益,从而给行政相对人感觉上会显失公正,进而为行政复议适用和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存在理由。
4、从实践经验的发展趋势分析。行政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如果行政复议案件无法解决纠纷会全部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会浪费很多成本,而且影响了法院的办案的公正性与效益性,归根到底对行政相对人是很不利的。
四、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法律要件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适用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纠纷案件都可以适用和解,因此,探讨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法律要件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和解行为的发起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真实表示。行政复议和解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和解的发起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的,并非复议机关授权的,而且申请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案件是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当然复议机关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其解决行政纠纷案件,可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当事人双方提出是否愿意接受和解。
第二、和解的发生必须是可适用和解的行政纠纷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的。作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放弃职权的,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有些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有职权处分权,在这样的行政纠纷中若申请人能够接受被申请的让步,纠纷就可以化解,和解就有存在的余地。依笔者认为:只要牵涉到私权的纠纷都可以进行适当调解,但人身权问题除外;涉及行政合同手段调整的纠纷也可以进行适当和解。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转换,执政素质的提高,通过和解解决行政纠纷案件会越来越多。
第三、要有和解协议书。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合意希望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必须制作和解协议书,并将和解协议书递交给复议机关。这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五、行政复议适用和解的立法要求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是否适用和解问题,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在行政复议中适用和解,并得以推行的话,立法上应作修改,以确定其法律地位,从而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对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立法要求:超级秘书网
1、确立行政复议可以适用调解的原则。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对合法性审查无需和解,违法的,无论如何都要撤销,并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对于适当性审查,它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衡量,可以通过和解达到解决纠纷,使适当性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因为适当性审查的前提是对行政行为的“度”作出判断,关于“度”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意志合意的情况下得以解决。这可说是一种改革思路。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谁也不敢断言究竟什么样的行政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解决,什么样的行政纠纷案件不可以通过和解解决,与其将口子封死阻碍今后的发展,还不如干脆将和解作为一个原则确立下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自由行政裁量权,只要认为可以通过和解解决结案的都可大胆适用这一解决行政纠纷手段,而且,行政裁决已明显规定了可以适用协商或调解来解决并且通常作为前置程序。为此,行政复议为什么不可以适用呢?况且,比起行政司法审判解决纠纷要经济快捷得多。
摘要:作为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独特的歌唱流派,美声唱法拥有完整的科学发声体系,而我国的声乐艺术在发展中则强调美声唱法与民族唱法的有机结合,通过对声音、形式的合理选择,增强声乐艺术的表现力,可见美声唱法对我国声乐艺术的影响。本次研究将着重对美声唱法在中国的起源于发展进行深入分析,探究了美声唱法与中国声乐艺术的异同,并对美声唱法对中国声乐艺术的影响作出了思考,为我国声乐艺术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美声唱法;中国声乐艺术;异同;影响
作为声乐艺术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声唱法最初起源于17世纪的意大利,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美声唱法已经成为一门世界性声乐艺术,对欧洲、乃至全世界的声乐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声乐艺术得到了卓有成效的发展,美声唱法的传入不仅改变了人们对声乐艺术的认识,而且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艺术界对民族音乐的反思,因此,对美声唱法对中国声乐艺术影响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实践意义与社会价值。
1美声唱法在中国的起源、发展
美声唱法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通过公派国外留学生及国外声乐教师引进传入我国。在美声唱法传入初期,国人对该艺术相对陌生,在声乐教师及各类文化交流教育工作的支持下,美声唱法艺术模式在我国初步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声唱法在我国的发展。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外著名美声歌唱家到我国进行了示范性教学,主要对美声发声方法、发声练习方法以及发声技巧等进行讲解,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强调关闭唱法,引发了国人学习美声的热潮,推动了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国外著名歌剧大师、男中音歌唱家到我国进行讲学,传授了美声的歌唱技能、技巧,涉及到声乐教学的各个方面,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声乐训练的整体水平。90年代后,世界著名歌唱家阿米玲到我国讲学授课,除了对歌曲演唱技巧的讲述外,还对部分作品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阐释与指导。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社会所能接受的美声强调的是声情并茂,要求在确保美声声音优美的同时,能够传达情感,这也是美声唱法在我国传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美声唱法与中国声乐艺术的异同
2.1美声唱法与中国民族声乐的共性
美声唱法与中国民族声乐的共性首先表现为呼吸位置的共同性。我国民族声乐及美声唱法都强调呼吸的顺畅性,其不仅是发声的原动力,更是歌唱的重要基础,在歌唱中要确保声音连贯、流畅,做到吐字清晰,并能够实现对音量强弱的有效控制,呈现出完美的演绎效果。其次,美声唱法与中国民族声乐在高位置声音安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我国民族声乐主要借鉴的是京剧唱腔,美声唱法则更多借鉴了西洋歌剧唱法,这一技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声音的内在感染力。另外,我国民族声乐强调歌唱声音要上下贯通、流畅自如,而不是挤塞喉咙;美声唱法也明确强调歌唱要打开喉咙,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2.2美声唱法与中国民族声乐的差异
首先,表现为共鸣器官运用的差异。美声唱法强调的是头腔、喉咽腔、口腔、鼻腔等所有共鸣腔体的整体共鸣,尽可能确保同时并用,体现各腔体的共鸣优势,增强艺术感染力。在发音技巧方面,多采用的是上下垂直柱状共鸣通道发声。而中国声乐艺术的共鸣则相对单一、清淡,主要包括口腔共鸣、鼻腔共鸣与头腔共鸣,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民族唱法与美声唱法燕子、润腔的不同造成的。另外表现为演唱艺术追求的差异。美声唱法关注声音的美感,强调技巧性突破,在确保歌唱技巧的基础上,尽可能达到音质的清纯、饱满,实现对气息的持久控制,呈现出宽阔、柔韧的演唱风格。而我国民族唱法则更多保留了传统的美德,呈现出清灵、委婉、飘逸的嗓音特色。
3美声唱法对中国声乐艺术的影响
艺术的发展与进步往往依托于不断的交流与相互借鉴。近年来,随着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及中外音乐艺术的交流融合,美声唱法在中国声乐艺术中不断渗透,对我国声乐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对中国声乐学派发展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声乐艺术主要为戏曲,其在具体的演唱中多采用本音,且音域较窄,注重自行腔圆、悠扬绵长,以描述故事与情感为主,具有浓厚的东方特色,与世界声乐文化融合相对困难。而作为中西方声乐文化联系的重要纽带,美声唱法在中国的传入也将西方文化融入到我国声乐艺术中,对我国声乐艺术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戏曲艺术中不乏美声唱法,美声唱法以戏曲的结合成为现代民族声乐的艺术框架,民族声乐艺术不断完善,歌唱形式得到了丰富与发展,并诞生了一批著名的民族艺术歌唱家,使我国的声乐艺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3.2对中国艺术歌曲创作的影响
美声唱法的引入是我国对西方声乐文化有了新的认识,并对中西方声乐文化做出了对比分析。老一辈声乐艺术家针对美声唱法传入的现象,提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声乐艺术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契机。20世纪30年代,我国声乐艺术家将美声唱法特点融入到艺术歌曲创作中,出现了大批以美声唱法为核心的优秀抗战歌曲。20世纪50年代,美声唱法技巧与中国声乐艺术实现了更进一步融合,使我国的艺术歌曲内容得到了丰富与发展,逐渐与世界接轨,著名的有《草原之歌》、《我站在铁索桥上》等。
4结束语
随着世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美声唱法对中国声乐艺术的影响更加凸显。尽管美声唱法与中国声乐艺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然而在文化艺术交流、碰撞过程中,两者呈现出融合发展趋势。基于当前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必须注重对美声唱法的合理引入,在借鉴的同时扬长避短,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审美需求,促进我国声乐艺术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颜雄心.美声唱法在我国传统民歌声乐唱法中带来的影响[J].北方文学旬刊,2016,14(08):18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