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8 1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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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白银市教育科学“十三五”科学规划家庭教育专项课题《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农村中学生家庭教育的个案研究》阶段研究成果,课题立项号,BY[2019]G283号。
【中图分类号】G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20)33-0005-02
当今时代是一个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关注也不能缺位。时代的发展使得人们的行为方式与思想认识都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的传承带来了机遇与挑战。面对这种情况,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对伦理道德的推陈出新、批判继承应该采取符合时展实际的办法,以便于能够达到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实践中求传承效果。
一、时展产生的新元素以及引起的新变化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今时展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网络技术的出现及其发展,而网络技术与现实生活中的其他技术不同,更新速度非常快,自身面貌变化速度较快,对社会发展产生诸多影响。人们的社交方式在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的刺激下变得多样而快捷,网络社交新元素的增加对人们的社交生活产生了不同影响。一方面,外向开朗的人在这种环境中更加“如鱼得水”,不仅与熟人之间的交往变多,与陌生人的交往也随之变多,社交网络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内向的人也借助网络社交这一“面纱”开展数量更多的虚拟社交活动,毫无疑问,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社交范围以及社交行为数量不断增加。
网络的迅速发展促使各种新产业随之出现,移动支付、网络购物以及与之相伴的快递行业、外卖产业、共享经济以及虚拟货币等等都活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再是以前触不可及的“天方夜谭”,新兴产业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减少了生活中的不少麻烦。同时,这些行业的收入与平均收入相比都较高,但行业准入门槛并不高,导致高收入与低知识水平共同存在的现象,而这些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生活隐私得到了更多的暴露,消费者与从业者之间产生矛盾时如何保证道德底线成为了重要问题。
网络技术与人们生活的捆绑程度逐渐上升。现在生活的人们,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智能手机,离开了智能手机就寸步难行,可以说,智能手机的功能与使用场景就是当今社会的缩影。人们的社交生活、日常购物、娱乐活动等都与智能手机紧密相连,各种数据成为了不同行业分析客户面貌的重要基础,通过手机并分析用户数据能够得到不同个体对某一产品的具体偏好程度,投放的广告更加具有针对性,吸引个体产生消费行为的几率大大增加,这无疑是各个行业增加经济收益的良好机会。然而在未经个体用户同意前提下,利用广告等形式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到用户的喜好隐私数据的“擦边球”行为,不仅有触犯法律的可能性,更多的是道德约束感不强的表现。
二、时展新变化引起的人们思想认识的变化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当今社会产生了各种不同变化,不论是社交方式的拓展与延伸,还是新兴产业的出现,亦或是智能手机与人们生活捆绑程度上升,这些变化改变的不仅是人们的行为,也促使人们的思想认识在上述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人们的社交范围与社交行为数量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不断拓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产生了对“交往”这一社会行为的不正确认知。由于熟人与熟人之间、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都能够很迅速展开,并且处于网络技术自带的相对隔绝状态,很多人出现了社交关系随意化的思想认识,不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维护,当出现社交矛盾时,非常容易走向迅速激化状态,产生社交关系来得快去得也快的现象。同时,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使得人们发表意见的限制大大减少,部分人依仗网络评论的这一特点,随意组织语言,对他人进行攻击,甚至发展为网络暴力。上述现象都体现出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特点而逐渐延伸出来的人们的思想认识的变化,可以说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也会表现出相同特点,只是在真实环境中会比网络上有所收敛,真实状况也并无实质性差别,但不能否认的是网络这一技术起到了助推作用。
新型产业的发展使得经济产业风口的变化频率变快,产生了诸多经济向好产业,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大批大批的人开始追逐经济利益,跟随网络技术与其他行业结合的脚步而发展,期待自己能够成为引导下一个经济潮流的人,“金钱至上”思想逐渐改变着人们对待正常工作与经济投机的态度。而其中突出的为共享经济和直播经济两种经济产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共享经济中,从共享单车走向共享汽车的发展,但成功者数量仍旧不多,与之相比,直播经济更加残酷,许多青少年受到直播经济光鲜亮丽表象的吸引,放弃学业投入直播行业,成功者更是寥寥无几。在经济形式快速变化的时代,更加需要具备正确对待金钱与长远个人发展之间关系的思想认识。
三、新时代传承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有效途径
时代在发展,技术提升的脚步永远不会停歇,我们不能阻止时展过程中各种新元素的出现和它们进入到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更不可能改变不同元素对人们思想认识的渗透过程。但是,我们应当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做出改变,在适应新时代网络技术迅猛發展和其引起的诸多变化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对人们的思想认识加以有益干涉,提高人们对不同新事物的正确看法,用平常心看待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保持自身积极的思想状态,能够将网络技术为自己所用,成为网络技术的利用者,而不是盲从者,从而在迅速变化的社会中仍旧保持积极的精神状态。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从中华传统优秀思想当中汲取营养,运用悠久的中国古典哲学社会思想解决技术发展中对人们思想认识产生的种种不利状况,将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精华挖掘出来,成为加强人们精神世界建设的有力支柱。在实际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挖掘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道德的优势,与当前阶段的实际生活进行融合,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积极传承,成为指导人们思想健康发展的推动力。
(一)现代科学与传统文化融合,传统文化焕发新光彩
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就是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网络技术也在飞速更新状态中。传统文化乍一听与科学技术毫无联系,是毫不相关的两种事物,其实不然,在实际生活当中,任何科学技术都和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一方面,科学技术可以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提供有力技术支持,体现在优秀传统文化的展示、宣传、发展等诸多方面,开发优秀传统文化的更多可能性实现传统文化的广泛发展,增强传统文化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度。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可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减少科技主导思想有害状况的出现。因此,现代科学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能够为优秀传统文化带去多方面的实际帮助,使得优秀传统文化能够在新时代焕发新光彩。
例如,3D打印技术能够帮助重现古代精美艺术品,提供优秀传统文化的实物载体,促使优秀文化传播范围的扩展。3D技术还能够提高传统艺术成品的精细度,增加艺术品的精细价值,使优秀传统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展示。同时网络技术的加入则为打破历史文物展示的时地限制提供重要帮助,可以做到随时随地重现历史文物,破除了只能到博物馆观看历史文物的限制,为世界人们认识我国优秀文化提供更多可能性,传统文化传承的几率大大增加。在校园建设中渗透优秀传统文化与科学技术结合的意识,能够在各个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用理性的角度对待传统文化的意识,有效培养学生们的自发探索当代传统文化与科学技术结合的新途径,为今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提供有生力量。
(二)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优秀传统文化传播范围
当今社会娱乐业迅速发展,新型媒体方式不断涌现,传统文化与其结合能够得到最大方式的传播。影视行业发展迅速,一大批自媒体平台和自媒体账号蓬勃发展,拥有众多粉丝,影响力和号召力甚至超过了传统媒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视利用网络自媒体这一重要宣传途径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宣传,能够有效扩大传统文化的传播范围,走出以往传统文化宣传中“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被动状态,在主动出击中不断扩大传统文化的影响范围,增强传统文化的传承力度,发挥对人们思想认识的积极引导作用。
例如,在宣传优秀传统文化过程中,一是可以利用微博这一社交工具提升话题热度,二是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可以利用多种短视频手机终端进行宣传。以上三种方式都是基于手机端进行的宣传,有利于将传统文化的宣传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而在后期,辅以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还能够对众多的后台数据进行个性化分析,对人民群众喜欢以及接受程度较差的宣传方式以及内容进行准确定位,进而找到接地气同时受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对宣传工作起到针对性的反馈,可以有效改变人民群众对部分传统文化“高高在上”的认知,增加传统文化与人们生活的结合,有效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认识的积极转变作用。新媒体宣传途径在这一环节中具有更广泛的宣传效果,不断扩大优秀传统文化传播范围,提高传统文化的传承效果。
(三)结合时展特点,批判继承传统伦理道德
历史上的传统文化流传到今天只有优秀与落后之分,然而伦理道德不同,历史流传下来的伦理道德并不一定都是健康的,所以在面对伦理道德在今天的传承应该更加谨慎。时代在发展,人民群众的思想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并不是所有的伦理道德都能够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思想水平。因此,伦理道德的传承也要在批判中进行传承。对传统伦理道德进行甄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论文摘要:在 现代 性不断增强而精神伦理家园13渐衰落的严峻形势下,深化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具有极为重要而又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探讨了生产力范畴与道德范畴间存在逻辑联系,但并非简单式、机械式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传统威权宣谕式伦理道德教化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 发展 需要,制度伦理建设在当前道德建设领域中的地位日渐突显;社会道德建设应提升至文化 哲学 批判高度,自觉实现对传统小农意识和市场经济物化与功利意识的理性批判,促进传统美德与现代道德的和谐共生。
道德建设是
该道德建构模式一方面客观反映了人们在市场 经济 社会中,不再像传统共同体时代那样追求与信奉无私的“崇高”与“美德”,而更关注社会制度本身的伦理性质和个体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也指明了 现代 道德建设的前进方向。这种道德建构模式的逻辑实质在于:从他律性的制度伦理走向自觉性的无私美德。而走向程度如何,是由一定的社会 历史 条件所规定的。如果不顾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在较低的社会历史阶段盲目宣传普及崇高美德,现实中就会出现将美德和崇高视作傻帽、将基本道德吹嘘拔高的不利现象。显然,上述道德建构模式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伦理道德制度化、规范化,在较低的社会历史阶段借助制度规范(如: 法律 、公共伦理规则等)形式,强制推动道德伦理的履行。当然,对于人的存在而言,制度与规范本身并非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也不存在引领人们达到完美道德境界的制度与规范。但是道德与制度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 发展 和社会关系不断丰富,以及整个国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改善,将会实现制度规范向道德自觉的反向流动,即外在的、强制性的东西逐渐转化为内在的、自觉遵守的东西,从而不断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
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重塑道德权威的重要角色。这是制度伦理建设在目前国情中的客观要求。政府积极引导示范,不仅能够宣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普及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而且能够赋予法律和公共伦理以权威性。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卢梭曾经指出,对道德风尚进行的历史研究使他扩大了眼界,使他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 政治 ,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法律和公共伦理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积极推动。由于我国缺乏西方深厚的人文法律底蕴和理性成熟的市民社会,单凭目前利益分化、甚至相互对立的社会公共领域,显然缺乏构建现代伦理道德的自觉性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对伦理道德建设放任自流,则只能导致严重的无政府状态。例如,在 农村 人口大量外流情况下,一些基层政府空壳化、科层化,治理和服务能力匾乏低下,部分村庄共同体不断走向涣散解体;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存在不正之风,对社会道德建设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导致基层道德建设举步维艰。
必须通过积极改革,加强廉政建设,严明法纪,为重塑道德权威奠定坚实基础。新加坡就是以廉政服务建设来推动社会道德建设的成功典型。20世纪50年代末,人民行动党执政后的严明、清廉、务实,不仅治愈了“东南亚之癌”的腐败毒瘤,而且赋予儒家伦理道德以极大权威性,使一度腐败混乱的新加坡一跃成为东南亚最廉洁、最和谐的国家之一,创造了东南亚国家发展的奇迹。
[论文内容提要]文章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先秦儒家、道家音乐思想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发展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深远影响做出了简洁明了的归纳和总结,并阐明先秦音乐思想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甚至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联系。
先秦时期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胚胎”和“萌芽”时期,作为伦理学的“德”的观念发韧于夏代,中经殷周和春秋战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思想,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上有着重大影响的时期。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对音乐文化的阐释中,先秦音乐思想凸显了中国传统音乐深厚的伦理意蕴。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德”具有总摄诸体、兼收并蓄的意义及功能。尤其作为中国音乐思想中一个最为重要、最核心的观念,从先秦典籍《论语》、《左传》到汉代《礼记·乐记》,从战国末期孟子、荀子的《乐论》到魏晋秘康的《声无哀乐论》,以迄于唐、宋、元、明、清,历代乐论、笔记、诗词、小说、曲论、唱论,无不浸润着“德”的观念。谨遵道德规范,乃是中国古代音乐伦理、政治、美感和形态的最高理想。
一、先秦时期的音乐伦理思想著述研究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伦理精神与音乐艺术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中国传统道德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艺术的境界,传统艺术又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人格的完成。先秦时期思想家学派繁多,在思想领域中产生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成就了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页。先秦典籍、诸子百家的著述、先秦考古文献(包括出土的文献如“简犊”“帛书”及“铭文”等)、文物实物资料是研究先秦音乐思想史料的主要来源。这些文献史料如儒家孔子的《论语》,孟子、荀子的《乐论》及《周易》“象”,《周丰山“春官宗伯·大司乐”,《尚书》“尧典”、“皋陶漠”,《礼记》等经典;墨家的墨子《三辩》、《非乐上》、《非儒朴和《公孟》;道家的《老子》、《庄子》;法家的商鞍《商君书》、韩非子;杂家的《管子》、《吕氏春秋》、《列子》、《国语》、《左嘟(先秦史书);以及汉代的《史记》,《乐记》(后人记载的先秦历史资料)等均载有一定的论乐文字。
第一个提出较系统的作为伦理学道德学说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他是儒家的开创者、春秋末期的大思想家和教育家。在先秦,崇奉孔子学说的学派被称为“显学”;以孔子为宗师,孟子和荀子继承和发展的儒家学派建立了一个以“仁”“和”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现;墨家学派的开创者是墨翟,与儒家并称为“显学”,他们兴起聆儒家学派之后,但所持思想观点与儒家学派针锋相对,是儒家的反对派。在文艺生活中,墨家认为艺术的美与道德的善是应当统一的,违背道德的娱乐享受应该禁止:法家音乐伦理思想出现于先秦,以商较和韩非为主要代表,其核心观点是“不务德而务法”,片面强调社会作用,否认了道德的社会作用。尽管法家的“法治”理论并未被完全抛弃,但其“不务德而务法”的原则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被否定,因此对后世并无显著影响。孔子及其前的音乐思想是儒道两家音乐思想的共同源头,以老子为最早代表的道家出现于春秋末期,是兼采儒墨而又批评儒半的一个学派,老子和庄子为其主要代表,“道”是道家音乐伦理思想的核心。
先秦时期丰富多样的音乐生活中,产生了许多很有价值、影响至今的音乐理论思想。诸子就音乐伦理思想的论述相互对立,亦各具其思想之精要,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堪称音乐史上思想繁荣的鼎盛时代。因为封建主义宗法等级统治的需要,儒道两家思想贯穿了2000多年中国发展史,称为这个涣映大国数千年的土流思想而影响于后世,其重要性远在其他各家之上。
二、对儒家音乐思想的伦理分析
在早熟的中国传统文化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民族的理性精神中内涵着浓厚的伦理道德意识,儒家文化传统是建筑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仁”成为中国哲学所关注的中心课题,于是,在认同音乐给予人的快乐的同时,将它与“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音乐的美与伦理道德的“仁”相统一。因此儒家音乐思想的价值取向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在音乐中极力表现对人的重视和以人为中心,这些特点吸引了许多文化学家的眼球,被他们视为一种人文主义文化,他们认为在儒家音乐文化里,人的主体性是完全与伦理道德结合在一起的。因此音乐作品的创作也从“仁”出发,为“仁”服务;“正乐”、“靡靡之音”、“郑卫之音”等术语亦可以不加解释的用于音乐批评,并分别指称处于不同伦理地位的音乐。
儒家传统音乐文化强调礼乐一体,认为音乐与伦理相通,所谓“礼者为同,乐者为异。同者相亲,异则相敬”。《中庸》亦提到“尊德性而道学问”,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音乐教育历来主张以“德为美”。《周礼·春官宗伯》说:“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孔子曾有“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之言。孟子《公孙丑上》说:“闻其乐而知其德,’,这些言语都将音乐与仁德联系起来。“德生礼,礼生乐”,从“德”到“礼”、“乐”,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礼乐被儒家视为德的表征。“六艺”是西周时期学校教育的六门课程,包括“礼”“乐”“射”“御”“书”“数”。其中礼:包括政治、历史和以“孝”为根本的伦理道德教育。乐属于综合艺术,包括音乐、诗歌和舞蹈。其中,礼乐代表西周的意识形态,是决定教育的贵族性质的因素。乐的主要作用是配合礼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礼重点在于约束子弟们外表的行为,乐重点在于调和子弟们内在的感情。
孔子开创了儒家的音乐伦理理论,建立起情感与伦理道德、个人与社会和谐的音乐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时代音乐思想的发展,使中国古代思想进入了一个辉煌的时期。这些在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中都有具体体现。第一:“乐之教化在于道德”—即音乐从道德上感化人。“文质彬彬”是孔子的审美思想。“文”即文采,指一个人要注重礼乐即音乐文化修养;“质”即实质,指一个人的仁义之道及伦理品德。孔子认为:一个人没有礼乐修养就显得气质不佳,但只有礼乐修养而缺乏仁义之道的伦理品德便是一种虚饰;所以他还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异,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强调具有礼乐修养与仁义之道的品德才是完美的人,只有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才是文质协调。第二:“道德之内涵在仁”—即音乐要贯注“仁”的道德内涵,孔子认为“乐”可以感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使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仁义礼道,从而发展为君子。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意思是说: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礼?人如果没有仁爱,讲什么乐?说的是外在形式的礼乐,都应以内在心理情感为真正的凭依,否则只是表象而已。由此可见,孔子的观点非常明确:礼乐的本质是“仁”,为人“不仁”,便无从对待礼乐。孔子在哲学上崇尚中庸之道,艺术上提倡中和之美泪而胃的“乐而不,哀而不伤”将中庸之道运用于音乐并将情感的因素统一起来,避免因突出某一因素而抹杀另一因素的片面性,这无疑是符合音乐艺术的内在规律。第三:“尽善尽美的和谐”—即音乐形式与内容、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孔子认为音乐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他评价音乐的标准是“善”和“美”。所谓“善”是指内容的完善,“美”是指音乐的形式美好、动听;二者能完美结合就尽善尽美了。这就将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和“礼”、“仁爱”结合起来了。他在齐国观听古乐舞《韶》后,认为获得了一次很高的艺术享受,以致“三月不知肉味”。并说:“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韶》尽美矣,又尽善也!”但接着评价另一部古典乐舞《武》时却说:“尽美矣,未尽善也!”可见他推崇《韶》,并要求乐应合乎礼的规范。他断言,歌颂舜帝功德的《韶》乐的内容和形式都达到了高度统一。而《武》这部反映武王灭商兴周事迹的乐舞,虽欣赏起来很美,但过多表现征伐的武力行为,未能完全做到仁爱,所以“未尽善也”。而《韶》乐则是赞颂舜帝德治的内容,符合了孔子的政治主张。因此,孔子在正乐时说:“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佞人殆”。将符合他思想的《韶》乐推崇到了崇高的地位。在此孔子是以他的道德标准作为音乐舞蹈的判断尺度。孔子在充分肯定美的形式前提下,强调内容与形式、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孔子的“尽善尽美”的主张是对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对音乐艺术特征的认识和审美评价的一次飞跃。,孔子对音乐本质的认识非常清楚地强调音乐审美与情感及道德相结合。故历来的儒家音乐既维护“礼”,又满足感官的愉悦。使教育通过艺术表现出来,人的情感在正常发泄时又能受到教育,得到精神与道德的升华,教育也通过审美而获得体现;即所谓的“寓教于乐”;从而形成了儒家的“乐感文化”。
儒家用诗继承了周人注重政治道德伦理的传统,孔子对《诗经》的阐释,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诗经》是西周乐官文化的产物。从艺术功用上看,《诗经》体现了以德为本、以礼为用的文化价值和鲜明的理性精神。“德”是乐官必备的素质,“乐德”是贵族音乐教育中的必修科目,“德音”是儒家美学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理论范畴。《诗经》依据塑造伦理人格、完善群体道德的理想,描写了敬慎修德的彬彬君子之风,赞美了等级社会宗子宗孙、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个体则完全消融在由君臣、父母、兄弟、友朋、家族、婚姻所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而鲜有个性的表现。因此《诗经》堪称西周礼乐文明的范本,它完整地反映了艺术与文化的深层联系。《宇Li己·郊特牲》:“奠酬而工升歌,发德也歌者在上,鲍竹在下,贵人声也。”《礼记·仲尼燕居》:“升歌《清庙》,示德也。”所谓“登歌”、“升歌”,皆为人声之歌,而乐器多半处于从属地位。周人“贵人声”,显然不同于“恒舞”“酣歌”的殷商巫音,而更重视乐歌所激发的道德伦理情感(“发德”、“示德,’)。因此就有一“德为乐之本”、“德音之谓乐”之说。《诗经》雅、颂两部分作品大半都充斥着这类“德”的说教和“德音”的颂美之辞,与《国风》中的那些清新活泼的言情民歌形成截然不同的风格,同时为儒家的伦理政治学说提供了最丰富最现成的思想资料。由此可见,儒家的言必称《诗》、《书》,行必据《礼》、《乐》,也就不是偶然的了。在儒家礼乐文明中,乐体现出深厚的伦理化、道德化的色彩。
三、对道家音乐思想的伦理分析
道家既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派“玄之又玄”的思辩哲学,也是一派实际可用的关于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如何达到福乐人生的伦理学。道家伦理体系,也以其恢宏的规模、纳米般的逻辑,中国历史发展历程中社会和文化所带来的铁一般的证据,铸造了它的以“宇宙主义”为理论框架、以崇尚自由人生为特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一种伦理学,发人之所未发,道人之所未道,其在伦理学理论方面的创造性思考和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批判,至今都是发人深省的。老庄及其弟子和诸多道学的后继者通过对“社会伦理”和“圣人之道”的批判和否定,表达了他们重自然的天理伦理观。他们的音乐思想也含有丰富的自然主义伦理观。
道家对艺术审美和艺术所具有的特征有着深刻的认识,它高度重视人的理性精神,但反对用特定的社会伦理道德来规范人的情感。它主张自然、无为,强调情感的自由抒发和表现。老子认为,理想的音乐是“大音希声”,是合乎道之特性的无声之乐,是白然、恬淡、用之不尽的至美之乐。有声之乐或“五音”则是不合乎道之特性的不完美的音乐;老子甚至告诫道:“五音令人耳聋”。庄子继承了这一思想,并进一步阐明,合乎“道”的音乐是“天”、“真”之乐,是自然之乐;唯它才具备音乐之“和”(即精神内涵);而这“和”才是音乐中最内在、最本质的东西,才是音乐之至美所在。简言之,自然之乐是“充满天地,苞裹六极”的宇宙之乐。老子否定一切人为的有声之乐,推崇“大音希声”,强调恬淡而不可欲,其意义是消极的:庄子则要以追求“天籁”似的自然之乐、宇宙之乐,来反对一切束缚人心、扭曲人性的有声之乐,与此同时,又肯定合乎人的自然之情性的有声之乐,因此,其意义是积极的。老庄道家音乐伦理思想,经过《淮南子》以及稽康、李蛰等人,获得进一步发展。稽康音乐思想的伦理观是道家音乐思想精髓在魏晋时期放射出的一道惊世骇俗的异彩。稽康在遵循道家自然主义音乐伦理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声无哀乐论”的命题,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儒家“音由心生”、“乐与政通”、“乐通伦理”的音乐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稽康认为,天地产生万物,音乐是万物之一,也是由自然之“道”、由天地之“气”所生,因而,音乐独立于天地之间,有自己的自然本性,而与人的哀乐无关。换句话说,音乐是客观的存在,哀乐则是主观的东西,二者互不相干,音乐不包含哀乐,也不能唤起相应的哀乐。此所谓“外内殊用,彼我异名”;“声之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显而易见稽康明确割断了音乐与心(情感)之间的联系。彰显了其崇尚自由、重自由的天理伦理观。
[论文关键词]新闻教育;职业道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突飞猛进,生机盎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大批青年才俊,“新闻记者”成为许多青年学生向往的理想职业。伴随着新闻行业的迅猛发展,全国各类大学开办新闻传播专业的热情也是一浪高过一浪。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高等院校中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点已经接近700个,在校生l3万多人,每年毕业的学生则高达3万余人。我国新闻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直接导致了新闻从业人员结构的较大改变。有关资料表明,截至1983年底,全国设有新闻专业的高等院校只有l4所,在校本科生1482人,研究生103人,共培养新闻专业毕业生5200多人。其中分配到新闻单位的约3000人,仅占当时新闻从业人员的1.2%。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当时高等院校新闻专业毕业生对新闻业的影响是很小的。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新闻教育事业开始飞速发展。1997年上海广播电视媒体从业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其学科背景为新闻传播学的占到30.6%,而25岁以下的年龄组中,比例更是占到了45%。另据对2002年上海新闻从业者的调查,有新闻传播学教育背景的从业者已经占总人数的49%_2。可见,具有新闻传播学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已经成为新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充分说明这些学生在大学阶段的教育背景会直接影响新闻事业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高校新闻人才的培养必然会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为了使自己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更有竞争力,以市场为导向,培养“上手快、高效率、多技能、新科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就成为各新闻院系的共同选择。于是,各院系在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上煞费苦心,而在人文教育方面却不自觉地停下了脚步。高等教育紧跟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步伐,及时与经济社会接轨与生产企业沟通完全必要,但如果完全由过去的“象牙塔”转变为社会的“服务站”,过分偏倚社会价值而忽视个人素养,这种模式很显然背离了高等教育的精神,其潜在危机将很快暴露出来。综观目前新闻教育,由于多年来对学生人文精神培养的缺失及完整人格塑造的忽视,已经给媒介自身和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闻从业人员角色意识差,职业道德严重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闻品质和传媒形象,成为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针对这些问题,高等院校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已有的伦理道德规范,还要充分研究由于社会发展而引发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变化,适时提出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新的伦理道德规范,为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高等院校要在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中扮演主角,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充分认识社会现实对新闻教育在伦理学方面的挑战
随着传媒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传媒的形态无时不在发生着变化,同时,新的传播媒介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对于网络传播这样一种发展尚未定型,尚有诸多不确定性存在的传播形态而言,与之相连的新的教学内容的开拓更是富有挑战性的工作。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开设了《“网络社会”中的责任:今天和明天的新闻伦理学》作为研究生选修课,他们认为,因特网正成为日益重要的传播媒介,然而大量有关资料表明,对于网络空间不负责任地滥用的现象相当严重。而今日的新闻传播专业学生将是未来的新闻传播学界与新闻传媒管理的骨干力量,他们必须认清网络使用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学会对有关问题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和评判,学习制订相应的决策、规范,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会接受因特网带给新闻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研究制定相关的传播政策。
二、加大新闻伦理和道德课程的分量
我国的新闻伦理和道德课程开设较晚,从1980年代,一些大学的新闻理论课或新闻业务课才开始以专题或者专章的形式讲授新闻职业道德。到1990年代,这种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一些大学的新闻院系开设了新闻伦理道德课程,系统讲授新闻伦理道德,从而结束了我国大学新闻院系未开设新闻伦理道德课程的历史。虽然有了相应课程,但是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并没有作为一门重要课程而被纳入专业教学课程体系,许多院校把这一课程列为选修课,有的院校甚至根本就未开设。反观一些新闻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他们大都十分重视大学阶段的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美国大学的新闻院系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设了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课程,例如1924年出版的纳尔逊·安特宁·克劳福德著的《新闻伦理学》就是大学一个学期的新闻道德课的基本课本。
我国高校的新闻院系应该充分认识到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新闻伦理和新闻职业道德课纳入专业课程体系,并且列为学生的主干课程,使学生清醒地意识到,学好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事业的必要条件,只有打好了道德基础,才有可能做一个合格的新闻人。前几年,新闻界广泛开展的新闻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活动,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新闻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而高校新闻院系承担着培养未来新闻从业者的重要责任,应使在校新闻学子打好政治理论根底和职业道德基础,为新闻单位输送合格的新闻人才。
三、注意教学内容的通用性与前瞻性
在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中,应能覆盖一些带有前瞻陛的问题。如在网络传播中有很多伦理道德问题都还没有定论,像“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问题”、“对取自网上并用于新闻报道中的信息的核实”等问题,在日常的工作中都会遇到。如果在教学中,把这些问题融人对新闻传媒业具有通用性的新闻道德基本原则之中,如遵守有关法律、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坚持新闻真实性,防止新闻失实,反对以讹传讹的原则等等,则会对学生有莫大的帮助。
新闻伦理学教育内容中通用性与前瞻性的平衡,有助于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深刻认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并懂得如何在不同的传媒环境中奉行新闻道德原则的高素质的新闻人才。虽然新媒介的发展及其介入新闻传播活动在新闻行业的伦理道德中引入了新的问题,但是新闻伦理道德的基本内容,仍然是阐述新闻传播工作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与道德要求,提供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道德关系,规范新闻从业者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其基本原则是具有稳定性的,并且是探讨与网络空问有关的新闻伦理道德问题及其对策的基础。
四、强化新闻职业教育
新闻职业道德教育要从传授基本理论知识人手,从讲清道理人手,给受教育者打下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理论基础。实践证明,新闻从业人员只有掌握了新闻学的系统知识与理论,才能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诸多问题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与理解,才能在职业生活中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与责任。我国的传统新闻教育囿于能力教育模式,偏重新闻操作技能的训练,对新闻学的基本内涵、基本理念的教育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卡莱教授的文章《新闻教育错在哪里》提出了新闻教育的三条原则。他强调,新闻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新闻教育应当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理念和职业素养;不能把新闻简单地等同于传播和媒体;不能把新闻学同广告学、传播学、公共关系学等相关学科相混淆。新闻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要让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理念,真正弄清什么是新闻,什么不是新闻;弄清新闻事业的宗旨、任务和职责是什么,什么是新闻事业应当做的,什么是新闻事业不能做的;弄清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特征和职业素养是什么,怎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等等。
五、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论文摘要: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要真正实现“至善”的价值目标,就不得不从人性的理念出发,对教育活动的主体即教师的德性和行为进行伦理的反思。学生素质的提升离不开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从提升德性、规范行为的视角对教育伦理道德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教育伦理问题实质上是价值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教育应该是什么和教育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教育伦理作为在培养人的活动过程中的伦理道德,既不是从某种绝对的道德理念推导出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先天固有的善良意志在教育活动中的表达,而是产生和形成于现实的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教育伦理对教育的作用,即教育伦理的价值,是由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教育者的美德与善行是教育伦理价值取向的两个维度,是教师教育伦理道德建设的终极目标。
一、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的省思
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是道德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伦理学理论的基本类型。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成为人们行为导引和品德塑造的价值取向,但两者具有不同的伦理品性、伦理旨趣和实现机制。
规范伦理研究道德规范及其性质、结构和发挥功能的方式以及规范的论证等问题,它主要以人的行为及其道德标准为研究要义,探讨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之间的界限与标准,给人们行为提供准则指引,为人类社会探索理想的规范系统。它具有最广泛的可行性、可接受性,甚至具有某种必须性,是社会秩序、人际关系最基本的伦理需要。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的绝对命令的义务论伦理学,乃至现代西方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等等,都是一种规范伦理学。它们都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认为人们选择一种行为,可能不是因为他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必须按照规则而行为。
美德伦理本质上属于一种“人格伦理”,即是一种指向更真人生尽力、更善人生价值和更美人生境界的人格的自我完善。道德不只是外在的遵守,更是内在的实现、内心的诚服和以此为基础的行动。儒家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美德伦理或者说德性论点的典型代表,以美德和修身为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的起点,强调“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古希腊罗马伦理学围绕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前苏联伦理学学家季塔连科因此认为“古希腊罗马伦理学可以说是关于德行的学说,’(季塔连科:《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美德伦理“重视美德,并把人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在关于美德问题上,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的理论侧重和实践导向不同。规范伦理侧重“美德是出于规则而行动的愿望”,认为美德源于规则;美德伦理则侧重“应当通过美德来定义规则”,坚持规则源于美德。不同的伦理导向将塑成完全不同的人才规格。内心的诚服和以此为基础规范伦理的价值取向体现的是一种以规则为本位的知性人才培养模式;美德伦理的价值取向本质上追求的是一种以人格健全发展为本位的德性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普遍存在着一种重视规范伦理而轻视美德伦理的倾向。重视规范伦理的观点主要有“底线伦理”论与制度伦理论。上述两种观点均是从社会伦理之视角与维度出发,强调在当代道德建设中首先要注重规范伦理建设,不过前者强调了这种规范的基础性即底线性,后者则强调了这种社会规则的制度维持手段。但是如果现代道德把伦理学几乎变成纯粹外在约束规范的设计,使伦理道德成了一种类似于法律的规则体系,会不会使道德规范本身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因为没有现代人自身的德性品格作为现代伦理运作的内在主体基础,道德规则又如何得以实施?美德和规则本来是一个完整的伦理学所应当必须涵盖的内容,合理的选择应当是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有机整合,既提倡既通过遵循规则,规范行为,指导行为,同时又高扬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自主自愿的主体精神,通过培养优秀的美德和塑造良好的人格,提升德性,规范行为,指导行为。
二、当前我国教育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代中国教育伦理既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和精深的理论资源,也有丰富的教育实践。然而,面对利益追求和实用理性的挑战,我国的教育道德也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教育目标选择的道德缺失
我国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要求学校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然而考试选拔学生的重要方式,使得以升学为目标的教育方式主导了学校教育的教育内容和形式。教育过程中重智育,轻德育,重应试能力训练,轻素质养成培养。考试在教育实践中居于核心地位,并被赋予“指挥棒”的尊称。在应试教育下,学生不但抑制了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发展,而且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经说学生在准备大学人学考试过程中,是“以智害德”、“以智害体”、“以题害智”。教育在培养人的招牌下却在摧残人,这已是教育目标道德迷失不争的事实。
2.教育伦理中师生关系的生态失衡
从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中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因子在系统结构中的存在和有效运行,都与其它相关因子相联系,都与结构状态和周围环境紧密相联。教师、学生作为教育伦理生态的重要两极,每个人都应有利于各自生存发展的生态位,二者之间要保持一个合理的空间,这样才能保证教师教育和学生成长的和谐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古代专制主义的政治特质和教育领域中“政教合一”的形式以及师道尊严的历史渊源,形成了教师高高在上的绝对权威性,形成了具有强烈权威主义色彩的教师观和学生观。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在教育过程中所居地位优势以及自身拥有的知识优势常常被异化为权威的象征。这种师生关系在教育伦理生态中是一种单向度的“授一受”关系,全然忽略了教育活动是“动态成长”的双向活动。
3.功利主义与精英教育的道德旁落
功利主义是指一种以眼前利益的获取为价值取向的教育理念。其典型表现是把人作为工具来培养,完全无视教育在提升人性方面的价值,功利主义教育理念虽能带来教育的表面繁荣,但却不能使教育处于真正的发展之中,同时也妨碍教育道德理想的实现、教育完整意义的展开。
精英主义教育是一种认为教育主要应以培养少数英才为目的的,学校的设立并不在于提高全民素质,而是以培养政府所需人才。这种教育实际上是通过学校教育实施的社会分层。中国的传统教育从来就是一种精英教育,时至今日,在我国教育中的精英主义色彩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改变。我们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大批精英,然而培养精英不能以牺牲大多数学生的利益为代价。教育道德效益实现的重要标志是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而不应仅仅是专家群体的形成。
三、提升德性,规范行为:加强教师教育伦理道德建设
在教育伦理建设中,要使教育的内在伦理精神得以体现,要使我们所设定的教育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原则得以实行,我们必须对教师的德性和行为进行磨练,提升德性,规范行为。
1.培养教师教育伦理理性,提升教师教育伦理道德意识
教育者总是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从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出发,对社会所昭示的教育伦理进行理性认识,对行为准则给予填密的审视和斟酌,从而做出一种合理性、合目的的正确选择。因此教育者的道德意识其本质可以看作是对教育伦理合理性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认同,它是教育者实现道德行为的内在条件和认识论前提。所以,若要通过教育者的自觉实践而实现教育伦理向教育善行的有效转化,就必须唤醒教育者的教育伦理道德意识。 转贴于
坚定的教育伦理信念是教师对教育伦理价值目标坚定不移的信仰和执著的追求的精神动力,是促使教育者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力量源泉。教师要正确认识自己所从事职业的重要性、不可缺性,以及自己职业道德的社会性、塑造性和未来性,进而产生一种神圣的责任感、历史感和光荣感,赋予自己所从事职业的道德价值。另外教师要拥有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要真正理解现代教育的本质和规律,坚持教育向善的伦理价值取向,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确思想的侵蚀和影响,不断提高教育者的思想境界;此外还应了解一般的教育道德规范,而且能够透过规范看到其背后的伦理信念。教师的“执教之道”是以教师职责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行为规范和道义信念,取决于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教师也要对教育伦理关系有正确的把握,解决好知识与德性之间的关系。苏格拉底说过“美德就是知识”,培养教育者的道德知识、道德意识、道德判断,是实践教育善的理念之开端。人们只有对一定的道德关系及其道德要求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才能培养起良好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
2.加强教育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规范教师教育伦理道德行为
伦理道德建设归根结底是要把正确的教育伦理理念自觉地转化为个人的道德行为。教育伦理道德是教师通过自己的实践力量和活动创造的,离开教育实践活动无所谓教育德性,因此,良好的教育伦理行为和习惯,既是教育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也是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的根本所在。教师要在教育实践中自觉履行教育伦理行为,检验伦理认识,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一步步实现从观念向行为转化。
另外,伦理道德其本质上属于自律道德,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规则,并且靠社会舆论、教育及人们的自我修养来促进个体道德的生成,因此,道德的规则要求是带有倡导性和建议性,而不是带有强制性的命令。伦理道德的自律性要求大家自觉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它对教育者、教育活动的规范制约常常是一般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严格规定,因而,教育道德法则通常是笼统的抽象性原则。在社会秩序体系不稳固、人们觉悟水平不平衡的社会环境下,教育道德的劝导性就会缺乏感召力。并且道德教化对人们品行的塑造,常常是一种主体的内化过程,一旦教育道德不能很好地被个体内化接受,其作用状况就很难显现。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其教育伦理道德自身具有不完满性。
与教育道德自身的不完满性相比较,制度对人们品行则具有强大的形塑功能。由于制度是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人们品行的塑造就是直接而深刻的,制度有详细的规范要求和操作程序,便于人们掌握和遵守以及做出明确的道德判断。另外,制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特点,对违法背德行径的发生具有遏制作用。因此,通过教育道德制度的建设来规范教师的教育伦理道德行为就成为必要了。
3.提高教育者教育伦理道德能力,实现美德与善行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儒家;仁;义;亲情原则
“仁”和“义”是先秦儒家伦理学最重要的范畴,是儒家用来指导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孔子说过“杀身成仁”,孟子说过“舍生取义”,可见在某种极端情况下,儒家甚至视“仁义”的价值超过自己的生命。一种伦理道德准则要获得人们的普遍接受,必须要有信仰或理论的基础,让人们相信遵循这种道德原则的确是应该的和必须的。先秦儒家论证“仁义”道德之合理性的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就是血缘亲情。所以基于血缘亲情的人性论的确为孔孟儒家“仁义”道德的理论前提和基石。
近年来学术界有几位学者陆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对孔孟儒学基于血亲情理的伦理道德观进行学术讨论,并围绕《论语》、《孟子》中一些案例的解读和分析,进行了热烈的争辩。这些讨论和争辩实际上触及了儒家文化赖以立足的前提和本根,不仅对理解古代儒家伦理思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当代中国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具有现实意义[①]。读后颇受启发,也引发了我对一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本文试图对孔孟儒学之“仁”与“义”的辩证关系,以及血缘亲情原则在儒家伦理学中的地位等问题,从原理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辨析,同时也对上述讨论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略表一得之见。
儒家以“血缘亲情”作为“仁”的出发点或者说本根基础,这是没有问题的。先秦儒家经典中对此表达得很清楚,即“仁”以“孝悌”为本,以“亲亲”为大。但我不认为儒家以“血缘亲情”作为“仁”的本根基础有什么不对或不好,更不认为这必然会导致“腐败”。相反,我认为儒家的伦理道德理论比其他伦理道德理论高明的地方,就在于它把道德的起点或曰“本根基础”设定在人们普遍能够体悟感受到的那一点点“亲情”上(对此我将在后面论及)。
另一方面,以“血缘亲情”为“本根基础”的“仁”并不是儒家道德内容的全部,儒家在“仁”之外还并列提出一个“义”。后代“仁义”常常作为一个复合词而使用,作为对儒家伦理道德的笼统表述,但实际上在早期儒家那里“仁”和“义”并不完全是一回事,而现在人们往往忽略了这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早期儒家虽然有时也把“仁”和“义”合在一起说,但从未把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
关于“仁”和“义”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儒家认为:一方面“仁者,义之本也”;另一方面“义者”又是“仁之节也”[2](《礼运》)。“仁”是以亲情之“爱”为本根的,而“义”却不是,“义”出自理性之“宜”,是对“爱”的节制。“爱由情出谓之仁,节爱理宜谓之义。”[3](p153)这个出自理性的“义”有时要节制那个出自亲情之爱的“仁”。当然,从更高一个层次上说,“义”又必须以“仁”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亲情关爱为本。这就是“仁”与“义”之间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保障的辨证统一的矛盾关系。它与人作为社会存在而身处其中的现实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是相对应的。“义”虽然以“仁”为本,但“仁”也并不总是“至高无上”,因为作为“仁”的基础的“爱”有时还必须接受“义”的节制。“义”往往通过礼与法的形式来实现这种节制。但“义”的节制从根本上来说又不可违背“仁”的道理。这看起来很矛盾,但其实就有点像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政治体制,立法者是法的本原,但是作为本原的立法者在整个体系的运行中却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至高无上”的,他也必须受到执法者的制约。
如果说“仁”、“义”这两个最基本的儒家道德范畴之间已经包含着内在矛盾,那么当人们在日常道德实践中践履“仁”、“义”时,遇到矛盾冲突和两难选择也就不奇怪的。儒家虽然以“血缘亲情”作为“仁”的“本根基础”,但是在道德实践中恰恰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把血缘亲情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刘清平先生在文章中说:“在任何学说中,‘本根基础’与‘至高无上’其实是一个东西;因此,只要承认血缘亲情是儒家伦理的‘本根基础’,在逻辑上势必要承认:它在儒家伦理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当然,完全不讲逻辑,那又另当别论。”[4]如果仅仅从形式逻辑来论,刘先生的话也许并不错。但是我以为儒家在道德实践中所依据的恰恰不是这种线性的形式逻辑,道德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恰恰不可以仅用形式逻辑来论。因为“亲情”与“理性”,或者说“仁”与“义”的关系,在具体某件事情中体现出来时,都不是一比一,或半斤对八两的对等关系,而是有轻重、有缓急、有层次的高低、有范围的大小,等等。因此,就不可能在每一件事上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只简单地将那能体现“亲情”的选择无条件地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的时候是以亲情之爱为重,而有的时候却必须“大义灭亲”。但“大义灭亲”关键要看这里的“义”大到什么程度。这里就存在一个“仁”和“义”的原则在道德实践中不同层次上辨证适用的问题。儒家决不主张任何时候都用“义”来灭“亲”,只是当那个“义”大到一定程度非灭亲不可的时候才灭亲。总之,在具体道德实践中,要权衡轻重,辨证取舍,有时为了大仁就不得不违背小义,有时为了大义则不得不违背小仁。所以儒家说:“子为亲隐,义不得正;君诛不义,仁不得爱。虽违仁害义,法在其中矣。”[3](148)
刘清平先生在其文章中曾一再要求论辩的另一方举出一个“血缘亲情”天平被掀翻的例子[5]。实际上丁为祥先生引用的周公诛管蔡的例子是可以说明问题的[6]。周公诛管蔡,决不只是因为成王对于周公来说不是“八杆子打不着的亲戚”[5]。要说亲情,则显然兄弟亲情比叔侄近。因此,周公诛管蔡,遵循的显然已经不是亲情原则,而是道义原则,是大义灭亲,是不得已牺牲血缘亲情的例子。此外,“大义灭亲”四字,也是出自先秦儒家典籍,是《左传》中以“君子曰”的名义对石碏使人杀死自己儿子石厚这件事的赞扬[7](38)。《左传》“君子曰”是代表儒家正面观点的,由此可见儒家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把血缘亲情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当这个“义”大到一定程度时,儒家是会把亲情之爱暂时舍弃的。但这种舍弃却并不意味着对作为“仁”的本根基础的亲情之爱的根本否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大“义”必将在更高层次和更普遍的意义上维护“仁”的根本精神。
转贴于 既然“仁”“义”以及它们赖以作为基础的“亲情”、“理性”等等,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是辨证的,因此并不存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将其中的某一个要素放在绝对“至高无上”位置上的问题。在每一个具体道德实践场景中,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衡量轻重大小来进行经权取舍。
儒家经典中其实有许多根据具体情况辨证地进行道德取舍的例子。例如“嫂溺援之以手”的问题[8](《离娄上》p177)。男女授受不亲,这是礼。在正常情况下,平白无故乱摸嫂子的手是非礼,是不应该的。但授受不亲不是绝对的,更非至高无上的原则,因为当“嫂溺”有生命危险时,不援之以手,倒反而成了“禽兽”。又如“礼与食孰重?”“色与礼孰重?”的问题[8](《告子下》p274)。正常情况下,必须遵循“以礼食”、“亲迎”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以礼食,则饥而死”;“亲迎,则不得妻”的极端情况出现时,就必须遵循更高一层的原则,以确保不“饥而死”和“得妻”。又如“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问题[9](《六本》p101)。犯了错误,老老实实挨父母打几下,表示自己认错,也让父母消消气。这是“孝”的表现。但这也不是绝对不变的。如果夸张到父母把自己打昏、打死都不逃,那就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了。在孔子看来,这时听任父母打,反而是“不孝孰大焉”。
从上述根据具体场景辨证地进行道德取舍的态度出发,我们再来看几位学者争论的《孟子》书中有关舜“窃负而逃”的案例,就比较能够理解孟子的良苦用心了。
刘清平先生把《孟子》文本中记载的舜在“窃负而逃”案例中的两难选择简化为“‘孝’与‘仁’相比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5]。但照我理解,这里舜面临的与其说是“孝”与“仁”的矛盾,不如说是“仁”与“义”的矛盾。因为体现亲情之爱的“孝”就是“仁”的根本,在挽救父亲一条命这件事上“孝”与“仁”是一致的,对父亲见死不救既是不“孝”,也是不“仁”。“仁”者亲亲而仁民乃至爱物,对一切生灵皆怀有恻隐之心,更何况对于自己的父亲?虽然其父杀人,被杀者更值得仁者悲悯恻隐;但死者已死不可复活,此时纯粹从“仁”的原则出发,逻辑上并不能推导出一定要让这一条活着的生命也去死的道理。皋陶办这个案子,只会依据“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原则,即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义”的原则,而不是“仁”的原则。所以说舜此时面对的正是“仁”与“义”的矛盾。问题在于这时如果舜一味依照本于亲情之爱的“仁”心去做,就会损害基于正义和理性精神并体现于法度的“义”。
面对这样一个隐含着“仁”与“义”的矛盾两难选择的假设案例,孟子为舜设计的方案,其实就是想要在尽可能相对保全本于亲情的“仁”同时,又把对于体现着法律和社会公正的“义”的损害降低到最小。其实孟子在对“封象有庳”[8](《万章上》p212)、“窃负而逃”[8](《尽心上》p317)这两个案例的阐释中,亲情原则也并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孟子实际上为“封象有庳”设置了一个前提和限度,这就是象不得“为于其国”、不得“暴其民”。亲情原则是在这个前提和限度之下运用的,因此不是“至高无上”的。这里我们可以暂不考虑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象在封庳之后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做到不得“为于其国”、“暴其民”,那属于历史范畴的问题,交给历史学家去考证。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孟子的阐释所体现的儒家道德原则的运用问题。重要的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孟子在这里是为亲情原则的运用设置了前提和限度的。同样,在“窃负而逃”案例中,遵循亲情原则也是有前提和限度的,而不是“至高无上”的。这个前提和限度就是舜与瞽叟父子二人从此远离社会,瞽叟不可能继续杀人,舜也不得作为一个未能彻底遵循法的原则的天子而继续当政。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选择无论是对于舜还是对于孟子来说,都只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而不是道德践履的理想状态。桃应预设了这么个特定情景,就是要看孟子在极端两难情境下如何做选择。其实,除了孟子为舜设计的这一方案外,还有两种选择:一是听凭皋陶依法处置瞽叟,按照当时的常规大致是“杀人者死”,也就是说舜必须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父亲被处死。这意味着彻底舍弃亲情的原则,是大不孝、大不仁。二是利用天子职权公然干涉皋陶的执法,保护父亲逍遥法外不受处罚,并且继续作为天子之父享受尊荣。这意味着全然不顾法度与公正,是大不义,也是真正的“腐败”。但孟子没有让舜选择这两者,就说明孟子没有简单地将血缘亲情置于道义之上,否则干脆冠冕堂皇选择上述第二个方案就是了,没有必要设计什么“窃负而逃”的方案了。孟子设计的方案,其实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最低限度地保全了亲亲之“仁”的同时,也最低限度地维护了礼法之“义”。
同时,在这个案例里对血缘亲情之爱的保全也并不是绝对不可突破的底线。既然这个案例是桃应的假设,我们也不妨假设更为极端的情境,看孟子如何取舍。假设不将瞽叟处死,瞽叟马上还要继续杀人,而且舜根本没有任何办法阻止他继续杀人。这时孟子还会继续死守“至高无上”的亲情原则吗?恐怕就未必了,到了这一步,为了避免更多的人被杀,“大义灭亲”就是最后的选择了(丁为祥先生关于“引爆原子弹”的假设虽然有点夸张,但其实也就是要说明这个限度的问题[10])。而这时的“大义灭亲”,其实也可以说是从更高层次和更普遍的意义上实现了“仁”所体现的亲情之爱。
转贴于 如前所论,“亲情”的确是儒家仁义道德的“本根基础”,但是这个“本根基础”的“亲情”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分情境、不设限度地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作为绝对的道德行为选择。“本根”和从这个“本根”上推导建构起来的其他一整套儒家伦理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辨证统一有机联系的关系,而不是单线因果推导的形式逻辑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在道德践履的具体情境中需要根据事情的大小轻重权衡取舍,以求得“时中”。
不过尽管如此,儒家以“亲情之爱”作为其伦理道德的“本根基础”还是很有必要的。任何一个伦理道德思想体系都必须有一个“本根基础”作为其立足点或逻辑起点,否则它就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无法使人信服。儒家以“血缘亲情”作为其伦理道德的本原和起点,应该说是儒家学说的一大特色,也是对人类伦理学说的一大贡献。它不仅为儒家学说立了一个根,恐怕实际上也是为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精神立了一个根。即使在今天,如果要延续或重建中国伦理道德文化传统,恐怕还很难以其他东西来代替这个根。
任何文化传统中的道德原则,都需要有个逻辑起点或逻辑前提,也可以把它叫做本根或立足点,这样才能建构起观念体系,叫人心悦诚服。例如西方基督教伦理道德以上帝为本根基础,一切的善都来自上帝。也有以“真理”作为逻辑起点的,将“善”建立在“真理”基础之上,使应然与实然合二而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殊途同归。又或者以物质之“利”作为前提,如墨家以“利”来论“善”,以“交相利”或群体的“利”作为道德的基础。
但上述这些逻辑起点在理论上或实践上也都有其局限和不足,或者不甚符合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以上帝或其他宗教的至上神作为道德之源头或立足点,不符合从先秦儒家以来占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理性主义传统。虽然远古中国人也有“上帝”(“上帝”一词在商周文献中很常见),后代中国境内各种流行的宗教也各有其至上神,但自从孔子和儒家产生之后,中国的“上帝”即走向半死不活状态,社会上对“上帝”之类的信仰,大致不外乎君子们心中有数的“神道设教”,或普通民众心中无数的半信半疑。所以不论是中国的“上帝”或外国的上帝还是其他宗教,皆不大可能成为中国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立足点。更何况西方也早就有人宣告过“上帝死了”(比中国的“上帝”晚死了两千多年)。以“真”作为“善”源头的问题在于,如果说“真”必然就会是“善”,那么“善”与“真”的区别又是什么呢?还要另外弄出个“善”来干什么呢?同时西方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真理”观在中国文化中本来也没有深厚的基础,中国文化精神的主流是认“事实”而不认“真理”。何况西方后现代的思想家又宣告“真理也死了”。“真理”自身难保,作为道德之“善”的根基当然也就不太靠得住。至于以物质之“利”为本根的道德学说,则难免使道德过于世俗化,且易于为禽贪者所利用。如以符合群体的“利”为善,则这个群体的范围怎么界定?黑社会小群体内部“盗亦有道”,小集体里的人为了集体利益集体腐败,为了本国人民的利益不管其他人民的利益,为了当代人的整体利益不管子孙后代的利益,等等,都可以据此合理化而称为道德的。其他如以抽象的“理性”、“善良意志”等等作为本根基础,大多也不外乎是一种虚设的逻辑前提,或所谓“本体论的承诺”而已。
而儒家却指认血缘亲情为本根基础,这的确与众不同,很有特色。亲情之爱这个东西,是个人可以切切实实体味得到的,它不需勉强、不学而能、不思而得。它是一个当下呈现的“存在”,每个人只要诚心体悟,就会发现它“是”,它“在”!当父母与子女在一起的时候,当眼见孺子将入井的时候,那一刹那间这东西就自然而然呈现了出来,不需勉强,不必深思熟虑。所以“亲情”作为儒家伦理道德的起点,就不只是个抽象的、假设的逻辑起点,不只是个不着边际的所谓“本体论的承诺”,而是人心可以感受到的一个实然的存在!它是“真”的也是“善”的,真和善在这一起点上如此统一而清晰地呈现于各人的心中。以这个人们可以切身感受到的实在为本根,儒家告诉人们: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亲情是天然不可断的,人与人不是疏离隔绝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因而对他人的生命感同身受,将心比心,以恻隐仁慈忠恕之心待人,乃是基本的道德,是一切道德的基础。进而由“亲亲”而“仁民”,由“仁民”而“爱物”,建构起儒家伦理道德的整套体系。
总的来说,儒家以亲情作为其伦理道德的逻辑起点或本根基础,在道德哲学上来讲是很有特色也很有价值的,而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辩证法因素及其在具体道德实践场景下“仁”“义”原则的辩证取舍和综合应用,也使之不会必然地导致“腐败”。从参与讨论的诸位先生的文章看,大家显然都没有要全面否定儒家伦理道德的价值的意思。但如果一定要彻底否定血缘亲情这个本根基础,则难免不触及儒家伦理道德赖以建构起来的命根子。愚意以为这个命根子还是不能割的,故略陈鄙见,以就教于方家。
转贴于 注释:
[①] 有关这一问题的系列讨论文章,详见“Confucius2000 网站专栏:情感与正义·伦理与法律” . confucius2000.com/scholar/qgyzy/index.htm。
参考文献
[1] “Confucius2000 网站专栏:情感与正义·伦理与法律” [OL]. confucius2000.com/scholar/ qgyzy/index.htm,(2004-5-9)
[2] 陈澔.礼记集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3] 许维遹.韩诗外传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 刘清平:“事亲为大”不是“腐败”?抑或不是“血亲情理”?——评龚建平关于儒家“仁爱”精神“有根”的论点[OL]. confucius2000.com/scholar/qgyzy/qqwdbsfbyhbsxqqlpgjp.htm(2003-8-18)
[5] 刘清平:再论孔孟儒学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兼答郭齐勇、杨泽波、丁为祥诸先生(下)[OL]. confucius2000.com/scholar/zlkmrxzsfbdfmxyjdgyd02.htm(2003-6-20)
[6] 丁为祥./confucius2000.com /scholar/ctjteypbjylqbmnkxssq.htm(2003-2-25)
[7]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8] 杨伯峻.孟子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1.
[9] 陈士珂.孔子家语疏正[M].上海:上海书店.1987.
[10] 丁为祥.再谈普遍(经)与具体(权)的关系——答刘清平先生[OL]. confucius2000.com/ scholar/qgyzy/ztpbyjtdgxdlqp.htm(2003-6-28)
[11]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J].哲学研究.2002(2).
[12] 杨泽波. 《孟子》的误读——与《美德还是腐败》一文商榷[J]. 江海学刊.2003(2).
[关键词]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司法伦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98%,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1]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公平、公正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学基础理论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我国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的干扰。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强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许多人往往千方百计通过私人人情关系希望购买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为地干预司法判决,逃避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司法制裁,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而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人员如何正确把握人情、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走向司法清廉,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一般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知总是受一些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从而决定他们对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从法律还是违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最终裁判权,各类矛盾和问题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形成案件诉至法院,一经法院裁判则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无权改变。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因此,建设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司法伦理道德既是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这种以“以人为本”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对现代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4],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5]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6]。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7]。法与公正或者正义相联系的关系,自古以来即得到公认。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把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确认。这种平等原则,体现在法治上,就是司法必须公正——司法活动必须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司法活动中的执法人员是否能执法必严从而保障司法公正,成为司法部门是否能实践依法治国,保证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关键。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标准的宪法原则,则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列举和说明了各项权利和自由,其中有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享有司法补救和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这也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人的本性趋向于过一种社会生活,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证人的这一本性,而所有制度设计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人更能像人一样的生活且生活得更好。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和贯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三)平等原则
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标准的宪法原则,则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核心内容。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这些平等理念颠覆了以往不平等的特权观念和思想,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强大的精神推动力。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行为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因经济困难交不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要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这些都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是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是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这要求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遵循理性原则。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之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再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从业必须清白、廉洁,不贪私利,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人员处于执法的第一线,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的机会更多,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也就更大。因此,司法人员不仅要善于同形形的犯罪分子作斗争,还要勇于同自己头脑中不良的思想道德观念作斗争。只有道德“堤坝”坚固有力,司法人员才能任凭各种诱惑渗透腐蚀、侵袭,做到“我自岿然不动”。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注释
[1]廖申白,孙春晨.伦理学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64.
[2]培根,水同天译.培根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3]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6.
[4]柏拉图,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6.46.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10.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图书馆治理道德的含义,并对如何进步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提出了三点看法。
在社会实践中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需要结成一定的组织!也需要一种行为往协调和控制组织内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治理、治理的精华是沟通讯息,处理人际关系,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伦理道德是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际关系,为了更好地发挥组织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其潜伏能力,我们必须研究在治理过程中与治理有关的人际关系、人的心理活动,人的行为模式等,这就是所谓的治理道德。因此,研究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是图书馆治理的内在要求。它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指导图书馆的治理实践。
1.什么是图书馆的治理道德
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是伦理道德在图书馆治理中的特定表现,是图书馆在处理馆员之间,馆员与读者之间以及图书馆与外部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它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是通过社会***、信念和传统习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发生作用的。
我们以为,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有两层含义,一是图书馆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即馆长、馆员和读者的治理道德。二是图书馆作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整体治理道德&这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馆长、馆员和读者的治理道德是图书馆治理道德的基础!前者对后者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由于作为治理者的馆长的道德行为的选择,以及决策中的道德取向必然会决定和影响图书馆的道德规范!影响着作为被治理者,馆员及读者#的道德行为,在图书馆治理实践中,馆长、馆员和读者的道德具体化为图书馆的治理道德。反过来说,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是馆长、馆员和读者治理道德的具体体现。
图书馆馆长、馆员和读者的道德素质决定着图书馆治理道德的环境,图书馆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人的治理!也就是说对读者和馆员的治理,对人的治理决不是简单地用各种规章制度、行政条例就可以解决所有题目,还需要为被治理者营造有利于学习和工作的良好环境!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地发挥,这种安适的环境不仅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还包括良好的道德环境。
作为治理主体的馆长、馆员,其本身的道德素质对作为被治理者的读者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大专院校的图书馆、馆员的道德素质对大学生读者来说,影响更重大、馆长、馆员的道德信条、道德风范、道德实践对学生读者来说,会产生导向作用、同化作用及潜移默化的作用,馆长、馆员以良好的道德风采以身作则!对学生读者进行言传身教的教育!可以促进图书馆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现代化的治理中,图书馆的治理水平与伦理责任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伦理道德不仅会自然地融进其治理体系之中!而且合乎伦理的治理行为也是治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图书馆作为兼具学术性和服务性的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社会组织的分工来看,它不是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不追求利润,但它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它必须处理好图书馆内部馆长、馆员、读者三者之间关系,必须处理好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外部关系。以此来获得必要的资金资源和外部环境,就社会责任而言!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对社会的文明和文化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图书馆在协调相应的社会关系时,既要依靠强制的社会气力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往追求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还要依靠治理伦理道德这种自觉的社会知己来支配自己的行为,使图书馆把自己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大大地进步馆员伦理道德素质。
伦理道德与治理并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包容的,治理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础,道德推动治理水平的进步。在治理中蕴含着的道德意识。行为规范是图书馆健康发展的推动力,图书馆的治理必须合乎伦理道德的准则"假如把图书馆的治理比作一台机器。那么,治理道德就是使机器运行的油"我们知道!治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能否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觉悟,治理主要是对人的治理,对人的治理只要被治理者乐于接受!治理才能行之有效。这就说明治理要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础。因此,把伦理道德和现代治理很好结合起来,才能凝聚馆员的向心力,激励馆员的工作热情。才能协调好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读者第一,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信息需求。
2.如何进步图书馆的治理道德
为了进步图书馆的治理水平,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就必须加强图书馆的治理道德建设,进步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水平。那么,如何进步图书馆的治理道德呢,我们以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2.1进步馆长、馆员的道德素质
作为治理者的馆长、馆员,在道德品质以及自信心,自控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都对治理道德有着重要影响。反过来说!这些因素也是馆长、馆员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体现。要改善#进步图书馆的治理道德,就必须进步馆长、馆员的自身素质,一方面!在治理岗位上的馆长、馆员有一定的职权!特别是馆长,而馆里对其职权的运用很难进行严密#有效地监视、控制。所以权力能否正确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馆长、馆员的良心、知己。另一方面,!图书馆治理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馆长、馆员个人性德修养。假如馆长的素质低下!很可能造成决策失误,或者转向***。为了避免职权滥用,最好的办法是进步馆长、馆员的各种素质,主要是道德方面的素质。同时,要求馆长在治理活动中尊重馆员的价值,适应和满足人性要求,其本质在于激励馆员的积极性,发挥馆员的创造性!引导馆员们往实现预定的目标。因此,我们倡导把***#理性化思想贯串于治理全过程,治理眼前人人同等,实现以权为中心的治理向以人为中心的治理转变!让馆员们体会到自己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职务行为关系,每个人都在按规则履行着自己的岗位职责,把自己看成是图书馆的主人,参与图书馆的决策、计划和治理。
2.2馆长、馆员必须以身作则
道德准则要求治理者必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图书馆里!馆长#馆员的言行起着建立某种文化基调的作用。这种文化基调同时具有示范和启蒙作用,并经常向广大读者传递和暗示某种信息。例如,馆长如不能任人为贤,而是任人唯亲,把和自己关系好的人进行嘉奖或提拔重用!则就表明拉关系、走后门这种不正之风能畅行无阻#行之有效。于是,关系文化,就可能在馆内盛行!从而使馆员把精力放在搞人际关系上,而不往脚踏实地工作!往创造业绩。假如馆长批评或惩罚不认真工作。只会拍马屁的投机分子,馆员就会明白,投机取巧不可取。还是脚踏实地往工作,往创造业绩。由此可见,馆长治理道德风范对馆内纪律和风气的重要影响。同样!馆员在对读者的治理中也要多从读者角度往思考题目!要以身作则,要求读者做到的,馆员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假如馆员在阅览室里大声说话,随意用手机打电话。这样,就会给读者这样一种印象。图书馆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神秘,与其他公共场所一样,随便唠嗑打。电话。假如是这样,图书馆岂不是变成了茶馆。所以,馆长、馆员作为治理者,必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只有这样,才能严厉纲纪、治理有方,反之,就会风气不正,制度形同虚设,治理混乱。
2.3增强馆长、馆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我们知道,各行各业不仅有自己专门的业务要求,而且也有与其职业相对应的道德规范和准则,这就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个人性德行为最常见,最重要。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所以,要进步馆长,馆员的道德修养,就必须加强对他们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练习,只有进行经常性地教育和练习,才能使职业道德的规范,准则转化为馆长。馆员的内在品质和行为习惯,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练习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不论是馆长还是馆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学习好党纪法规,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起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道德信念与道德知己,同时果断抵制不良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亦应该结合自己具体的职责。义务#任务和活动方式等,分别进行各种不同层次的人生观#道德信念#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批判,彻底改正自身不良的道德行为,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使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地进步"只要馆长。馆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进步了,图书馆的治理道德水平毫无疑问地会同时进步。
加强图书馆的治理道德建设,说到底是图书馆现代化治理的实践需要!治理道德有很强的实践性,一种伦理道德假如失往了它的实践性!也就失往了它的全部精神内涵"图书馆治理道德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将会极好地理顺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将会充分发挥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热情#周到地为读者服务,使读者在良好的环境中利用文献,从而较好地达到图书馆的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