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1 17: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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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比如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的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责任大小都不同,对他们的考核采用同样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新《规定》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该条款规定了不称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加强了对考核中公务员的权力保障,但对其他等次的公务员却没有规定有这项权利,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认为工作认真,完全达到称职等次,那么他的权力就难以保障。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探讨
(一)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并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首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位说明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对定性的指标尽量进行量化。将德、能、勤、绩、廉五个大指标根据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体现以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思想。例如:“能”这个指标可细分为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谈判技巧、上进心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再对各小指标进行相应的行为描述,可参考法国记分考核方法,通过与实际情况相比较给定合适的分值。考核标准量化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避免了单凭主观意愿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
(二)适当增加考核等次,完善激励机制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上,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都按照所给比例确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不能反映我国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考核结果的激励功能也难以全面体现。对此建议在优秀与称职两个等次之间增加良好等次,来区别称职人员中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做到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进一步完善考核的激励功能。
(三)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笔者认为,新《规定》中无条件地规定了各个参加考核的机关单位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为机关单位不管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明显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即先制定本部门的总体目标,然后按照本部门总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比如,较好地完成了或超额完成了总目标的单位,可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而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只能按10%或更低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这样能达到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效果。
(四)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使考核结果的运用与考核目的相符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根本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和工作绩效,判断其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二是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晋级增资提供依据。三是培养、发掘优秀人才。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主要应用于人员的升、降、奖、惩,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激励竞争的作用,但要注意考核的目的不光只是激励人员,如果考核结果不能有效转化为对公务员的进一步培养、发展的途径,那么考核的激励、竞争作用会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要与考核的目的相符,不仅要切实与薪酬、晋升、培训、奖惩挂钩,还要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相联系,让公务员在为组织作出贡献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
(五)实行分类考核制度
分类考核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职位分类所建立的岗位职责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分类考核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应分别考核,这一点新《规定》第二条有明确规定;第二,按照职位特点,对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的公务员,除运用基本的考核方法外,还要采取相应的补充办法。由于我国公务员范围较大,涵盖面广,采取通用的考核方法,很难做到准确和科学,因此,在强调采用对所有公务员普遍适用的基本考核方法基础上,还应针对职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采取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补充性的考核方法。
论文摘要目前,学术期刊稿件中存在功利性稿件对正常来稿的排挤、内稿对外稿的排挤。这种排挤对稿件流向、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都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要使稿件的淘汰向着合乎学术精神和学术规范的方向演进,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一是学术期刊逐步市场化;二是学术期刊必须走专业化和特色化道路,培育学术期刊品牌;三是学术期刊特别是高校学报要转变观念,正确定位。
挤出效应是经济学的术语,意指一部分资金的投入对另一部分资金形成压力,从而将后者挤出市场。借鉴这一术语来考查学术期刊的来稿及采用情况,会发现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简单地说,就是一些稿件的增加对另一些稿件形成压力,从而减少后者采用率的一种现象。
一、稿件“挤出效应”的表现
1.功利性稿件对正常来稿的排挤
所谓功利性稿件是指有明确功利性目的的来稿,如职称论文、研究生毕业或学年论文、科研任务指标性论文等等。毋庸讳言,有相当大一部分功利性稿件是应付之作,缺乏新见,甚至陈旧过时、模仿抄袭。这些稿件对正常来稿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其一,影响审稿。审稿人精力和时间有限,功利性稿件量多质次,审稿量却多于正常来稿,造成了审稿资源的浪费。其二,影响采用。两篇水平相当的稿件,如果只能选用其一,在知情的情况下,编辑部大多会选择功利性稿件,显然,这对正常来稿有失公平。
2.内稿对外稿的排挤
在高校学报中,内外稿有很大的分别。早些年,学报主要刊发的是本校人员的稿件,校外来稿录用很少。内稿对外稿的排挤,充分体现在内稿的优先权上。不仅是同等水平的稿件内稿优先,即使是内稿稍逊一筹,如能修改后发表,也会是内稿优先,这当然是因为学报作为学校资源,“是为本学校老师办的”。这个观念,在作者中有,在编者中有,在学校(报)管理者那里也有。不难想象,外稿的投稿量大于内稿而刊发量少于内稿,加上人情关系的影响,最后能够被采用的正常来稿是少而又少的。而内稿作者心理上存在着投外比投内更好的倾向,结果学报接受的内稿大多是不便外投或外投退回的稿件。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质量相对较高的外稿还是要让位于内稿。
二、稿件“挤出效应”的影响
学术期刊对功利性稿件与内稿的宽容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客观事实是,期刊的容量是有限的。对功利性稿件和内稿的宽容,是将稿件的学术水平向后退了一步,“挤出效应”对稿件流向和刊物本身都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1.对稿件流向上的影响
这里有两个方向的流动。从正向说,优秀稿件、专业研究的稿件流向权威刊物及核心期刊。为了文章能被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刊载,研究者总是将其最好的稿件投向这些期刊。与此相对应的,从负向上说,就是由于政策的导向,加上学报内稿的优先权,自然地造成低水平的稿件大量流向本校学报和一般学术期刊。
2.对刊物的影响
首先是对核心刊物(和一些国家级刊物)的影响。优秀稿件向优秀刊物集中,这本应是值得庆幸的事,其实不然。与稿件水平的提高相比,功利性目的可能提得更高。为了能被有特别意义的核心期刊所刊载,作者们早已展开“公关”了,核心期刊面临庞大的关系稿、人情稿难以招架。其畸形发展已为人诟病。
其次是对为数众多的高校学报和其他一般学术期刊的影响。当低水平稿件大量流向这些期刊之时,它们面临着一种奇怪的“稿源充足而可用稿枯竭”的矛盾。没有好的稿源,刊物难以进一步提高质量,其发展空间无形中受到扼制,从长远看难免有生存之忧。学术期刊的优胜劣汰并不难理解,但可悲的是,目前的这种“挤出”,不是市场和学术的作用,而是体制的作用,是人为的结果。
3.对学术研究本身的影响
顾名思义,学术期刊应当是为深化学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推广学术成果而创办的期刊。在明确的定位下,学术期刊应当选用能反映自身特色、表达栏目内容、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及新意的稿件。所以,学术期刊对其来稿的审理和采用,除去政治上的把关外,应该只考虑学术因素。而如今,受稿件挤出效应的影响,一些稍有名气的刊物,副教授以下职称作者的稿件根本就不送审,职称、学历这些非学术因素成了稿件初审的标准之一,研究者在学术期刊的门口就被挡住了。这对那些真正潜心于学术研究的人、对那些新生的学术研究的力量、对学术研究本身都是一种伤害。不难想象,受功利左右的“学术”,回避公正的“学术”,对学术研究本身有着怎样深远的消解、破坏意义;在“学术繁荣”的表面下,学术的贫乏、创新的缺席,对学术期刊来说又会有多么深刻的消极影响。
三、解决稿件“挤出效应”的对策
显然,出现稿件挤出效应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一是政策(体制)方面的,如职称政策、学位政策、科研政策等等;二是认识方面的,如作者对一般学术期刊的低估,普通高校对本校学报的把持;三是期刊本身的,如期刊定位不当,无特色栏目,编辑方针不鲜明、意图不突出等等。
学术期刊本身是应该存在一个挤出效应,但它应当是高水平、高质量稿件对低水平、低质量稿件的挤压与淘汰,是那种正常的自然的挤压与淘汰。解决目前存在的不正常的“挤出效应”,笔者认为应当主要通过以下一些途径:
1.学术期刊逐步市场化
只有进入市场竞争,用质量说话,期刊才可以完全走出恶性循环的“挤出效应”。虽然目前学术期刊市场化条件的确还很不成熟,但走向市场是大势所趋。出版单位应当对市场进行预测与分析,明确期刊定位、作者群、读者群;尽快建立自己的读者数据库,建立自己的发行队伍,建立方便、快捷的订阅市场。[1]
2.走专业化和特色化道路,培育学术期刊品牌
一些综合性学术期刊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相互交流的地步,发行量都少得可怜。因为性价比太低,无法满足个性化的需要,因而对个人根本没有吸引力。要改变局面,必须先从“综合”上动刀子,切下赘肉,丢下包袱,固定栏目,明确特色。学术期刊一定要有学术个性,要以“唯一”求“第一”,“与其开百货公司,不如开专卖店”,宁做“焦点访谈”,不做“新闻联播”。[1]这才是学术期刊的生存之道。而且,专业化本身就可以抵挡大部分的功利性稿件,在同一学科来稿的对比中,自然淘汰低水平稿件。
3.高校学报需要转变观念
在学报办刊宗旨中,有两点是导致其处于非学术的学术期刊境地的原因,一是“主要反映本校最新科研成果”,落到实处这就是内稿为主、内稿优先;二是综合性,不论社科版、自科版还是综合版,都是多学科的大拼盘,其结果就是千刊一面。学报主要反映本校最新科研成果,这个旗帜实质上是对低水平重复的鼓励。学校是否需要这样一个反映最新科研成果的平台,它是否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网络时代,有没有更好的反映本校主要最新科研成果的方式等等一系列问题令人深思。笔者认为,大学需要学报,应当是将它作为促进学校学术文化(科技)发展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展示本校成果的窗口;学报应该是学校文化的一个品牌,一种文化(科技)影响力,它可以从学校本身的优势、校内知名学者的影响、本地经济文化历史的特点等等众多方面寻找适合它发展的方向,但不管它的内容是什么,重要的是它能够代表学校的活力、反映学校的文化信念,影响受众,并为受众所喜爱。它的作者群、读者群都应该以外为主,而不是自己办给自己看,竭泽而渔。
至于政策方面,如改变政策上对核心期刊评价角色的曲解、改变职称评聘中对科研成果的不合理要求等等,就不是学术期刊本身力所能及的事了,不书。
我们期待着学术期刊中的挤出效应向着合乎学术精神和学术规范的方向演进。
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 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 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 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 ,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 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 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 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 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 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 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 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