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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11 17:18: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医保报销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医保报销论文

第1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效

1.一般财产保险一般的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即应具有,否则,所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也允许例外情况,如小汽车、家具等大件商品买卖、或者订购商品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不需要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要对该商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丧失求偿权。在我国也基本上遵守了这一原则。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全球保险业已经有一种趋向,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

另外,世界上一些国家包括我国,根据保险的商业习惯,在保险合同中并不明确记录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问题也不严格审查,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赔偿时,却要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才给予赔偿。相反,则不予赔偿。

2.海上保险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上保险没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该法对世界各国海上保险影响很大。对此,我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已经存在,并持续到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求偿权,保险人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还不存在,但在可以预期的将来,当损失发生时一定会存在。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这类情况,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应当赔偿。

第三,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但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利益是肯定存在的,而且,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取得保险标的,故仍有求偿权,但是,这种情况,必须以被保险人不知情为限。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具有保险利益,不发生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二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时,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了,这个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是由以下四个因素所决定的:人身保险常常是为亲属取得的;大部分寿险既是作为保险,又是作为投资;既要保证合同自由,又要保证合同承诺的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险交易中到统一;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较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难免不发生变化,如果仅以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为由,而使保险合同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正是基于以上理由,人身保险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意义及立法现状

(一)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意义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电子商务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传统商业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根据全国消费者组织近几年的投诉统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引发的投诉,这几年在呈100%,甚至200%的幅度增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应对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予以探讨,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

最早指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并担当国际框架制定的领导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97年3月,OECD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召开的“全球市场的入口——消费者和电子商务”会议上,为达到消费者实际和舒适地利用电子商务所要确立和克服的课题分类,归纳为九点。在1998年的OECD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消费者保护的部长级宣言”、“关于全球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的部长级宣言”、“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认证的部长级宣言”,在1999年12月9日的OECD理事会上,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行动指针的OECD理事会劝告”。

美国电子商务起步早、发展快,相关立法也比较早。2000年,美国两院通过《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确定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欧盟使用“信息社会服务”一词来概括各类电子商务活动。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不够具体和完善。欧盟委员会2007年可能批准修订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计划,以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促进网络和跨境消费。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修订后将着重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电子商务、国际销售以及旅游业,以赋予消费者更多跨境消费的权利。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已出台《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消费者网上消费指导意见》,有关产品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和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也有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有11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占整个条例1/6。

从以上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立法热点,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从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1.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的进一步完善。在传统商务模式中,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是经营者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告,并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产生的方法。在电子商务模式中,消费者安全权有着更广泛的内涵,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虚拟环境和交易过程。

(2)知情权的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消费者通过数据电文与经营者进行远程通讯联系,完全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更加重要,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展和延伸。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负有提供信息使消费者知情的义务。

(3)公平交易权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不能因购物空间的改变和特殊而随意采用欺诈性价格或隐瞒商品及服务的真实品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仅能根据网上的商品信息自行判断性价比是否适当,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容易导致消费者受虚假信息蒙蔽而发生不公平交易。

(4)求偿权的进一步完善。在电子商务中,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主体及处理纠纷适用的实体法均变得特殊而复杂。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需要多个实体的参与,网络经营者违约提供与合同不等的商品或服务时,或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连线服务在网上不实广告,诱骗消费者购物时,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求偿权。

(5)确认权的确立。在电子商务中,许多发件人担心自己发出的数据电文不能到达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因此,要求收件人在收到数据电文后发回确认信息。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形式,只有取信于广大消费者,才能真正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潜力。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考虑赋予消费者获得确认信息的权利,以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要。中国(6)隐私权的确立。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商家和网络经营者收集和利用,而商家和网络经营者收集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时非常容易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当务之急,要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就要确保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购物交易有充分性安全保障。

2.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为确保消费类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赋予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的同时,对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提出全面的要求也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与特别义务。

(1)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网络服务经营者首先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遵从国家的各项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2)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特别义务。①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对于电子商店里提供的每一样商品,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都要对其信息作出详细的说明,要让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对商品的文字介绍和图片介绍)。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保障,还要保证其以广告和商品介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质量状况与商品实际的质量状况相符。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充分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状况,并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商品的瑕疵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能够在网上明示的,应予以明示,网上没有明示的,应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③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非经用户同意,网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滥用、不泛用、不被第三者非法利用。

(二)确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确立市场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证网上予以公布,供消费者查阅。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等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信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Internet以及传统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一些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撤销其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创建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

(三)加强对电子商务中行业自律行为的立法规范

国际消联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应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将推出“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号召和引导行业、企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以诚信对待消费者,用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服务消费者,做消费者信任的行业、企业。这项工作主要通过各个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企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商业活动更需要行业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自律规则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电子商务的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应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履行责任,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保障,提供安全的付款机制及交易环境,设置网上交易经营者的标志体系(如统一的商标),以便消费者辨别安全与良好的网站,等等。网络的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

(四)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

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电子商务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电子商务包括在内。

3.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07年初调查,63.3%的消费者认为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26.4%的消费者认为“一般”,10.3%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关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总之,只有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双燕.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J].现代情报,2003(10).

[2]易有禄,刘善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4(8).

第3篇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低投资收益率的原因分析

1.投资渠道狭窄,投资结构不合理。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2001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截止到2004年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共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风险小的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39%;第二类为风险较小的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43%;第三类为有一定风险的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7%;第四类为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11%。从资产分布情况看,风险较小的投资占总资产的8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投资结构完全不同(见表1)。这种投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长此以往,不仅基金增值目标无从谈起,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无法保障,安全性目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主体存在“缺位”与“越位”现象。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资主体应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他们应该是社保基金的投资主体。但事实情况是,根据《200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1711.44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的资产1098.77亿元,占比高达64.20%;而委托投资资产仅为612.67亿元,占35.80%,投资收益率仅为3.32%。根据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有效的基金运作应引入竞争,由多家非政府部门依法经营,而国家管制型的基金运作,因为权责不明晰,难以有效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侵吞、挪用及滥用现象。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基金运作的低收益率。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主体的“缺位”与“越位”以及由此形成的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资比重过高的现状是导致基金投资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国基金投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3.高质量的投资机构和投资人才匮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继2002年评选出6家投资管理人之后,2004年又增加了包括易方达在内的3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共4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投资机构过多使有限的养老基金投资过于分散,由于当前我国投资工具还比较单一,投资机构缺乏大规模、高质量基金运作的丰富经验,容易形成重复投资或相反投资,从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益。而且当前开放式基金尚在试点,基金行业发展还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制度结构尚未完善,运作行为尚未成熟,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体系目前也未建立,因此,理事会在遴选投资机构时缺乏统一标准,管理人的选择上易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当前无论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还是这10家基金投资机构,在高级投资人才方面都比较匮乏,尤其是能够运作大规模基金,懂金融、管理、社会保障、证券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和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也是当前基金投资效益不高的重要因素。

4.地区分割和行政干预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区域性分级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处于三级地方(省、市、县)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责、权、利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制约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老百姓的养命钱时常用不到刀刃上。首先,尽管养老保险的收支由中央统一规定,但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比例和支出水平。有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提高缴费比例,降低支出水平,既增加了企业和工人的负担,又损害了养老保险受益者的利益。其次,有些地方政府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意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按时偿还,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极大地损害了广大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提高了支付风险。最后,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亏空大多由中央政府“买单”,这种责权脱节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风。

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的途径分析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投资效益,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保值、增值,以应对我国提前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其“稳压器”、“调节器”、“减震器”的作用,是我们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一)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象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工具不断多元化,资产配置和组合不断优化。基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许多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对象的风险程度进行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投资工具的控制比例。如比利时规定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控制比例为15%;法国规定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为34%;英国规定应将5成以上投资于本国的股票市场,约2成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瑞士政府对投资于各种不同风险工具的比例设置了最高界限,即国内股票为30%、外国股票为10%、外国货币资产为20%。根据《暂行办法》,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可以选择包括从实业资产到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种投资工具。2004年我国各类投资品种占社保基金总资产的目标投资比例情况为:固定收益部分,包括协议存款、国债和债券委托目标投资比例是70%,可上下浮动10%;现金等价物投资,包括普通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的目标投资比例是5%,最高不超过10%;股票的目标投资比例由2003年的5.1%增加到25%,可上下浮动5%。和2003年相比,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大。因此我们的投资重点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国债和银行存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的担保,它们在安全性方面较其他投资工具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它一般可以认为是零风险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在收益性上优于银行存款,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现在的国债品种比较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并对利率风险很敏感,收益率也较低。2006年记账式(一期)7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仅为2.51%,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因此,我国应加大国债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债在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并且将其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银行存款也应只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养老金入市。2001年7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了中石化A股的申购和配售,业界专家称此举表明我国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投资比例可达50%,这一规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和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社保基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额度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达1917亿元,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中国资本市场所有符合养老金机构投资特点的投资品种,包括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组合、回购组合、稳健组合、指数基金和参股非上市企业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已有1150亿元投资资本市场,占基金总规模的60%。全国社保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外经验,谨慎地放宽养老金的股票投资限制,是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保证其增值的重要途径。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市场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风险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风险,且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全,可供养老保险基金选择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种类少。因此,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进的战略,允许养老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入证券市场,主要购买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或新股。待条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随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固定的资金存变量和长期稳定的收益。但是,我们这里说的将社会保障基金转入国家长期基础建设并不等于购买国债,因为购买国债的结果是基金投资的项目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经验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极低,容易造成浪费,这对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个过程。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要重点关注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应该成为今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4.国际投资。由于受信用风险、外汇管制、产业分布及养老金投资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养老金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涉足国际投资的。在1970年,只有英国和荷兰的养老金把少量的资产投资于境外。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出于分散风险和获得更高利润的需要,各国纷纷加大了养老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比例,主要是投资于海外股票和债券。在一份美国退休金的投资动向的调查中表明,1992-1995年间,投资增长最快的是国外股票,增长了2.3%,而同期对本国股票的投资只增长了0.5%。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18%为国外资产,法国为5%,德国为7%。在发展中国家中,2003年智利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资产比重已上升至18%。政府计划在两年内将国际投资比例的上限从20%提高到30%。而秘鲁已经将养老基金海外投资比例的上限从10%提高到20%。这些数据表明,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国际上养老金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虽然证券市场的回报率较高,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投机性较强,风险大而收益率不稳定,因此,在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稳妥地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海外,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明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性公共基金,应由社会自治性机构组织管理,避免各级政府及任何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和干预。而我国当前的投资机构主要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因此应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进行投资),通过竞争,明确经过基金理事会资格认定的高资信、高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逐步退出投资领域。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考虑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专门成立养老保险投资银行。为避免重复投资,国家应对养老保险投资银行的投资工具、投资收益和投资渠道有一个不同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业银行的规定,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以促使其努力开发新型投资工具,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还可以考虑引进外资,与发达国家有经验的投资机构联合,扩大海外投资的比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三)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统筹层次,降低运行成本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区域分割和行政干预严重的现状,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力度,协调关系,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垂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正是我国当前努力建设的一项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于2006年1月13日透露,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同时,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建立风险分担和权利制约机制,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避免“隐性债务”的进一步增加,减少中央财政的压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打击挤占挪用基金和骗保冒领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四)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

一是要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对基金投资主体、投资结构、投资方向、收益程度、风险管理等做出规定,使基金投资及其监管和保护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机制。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参加,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三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机制。从各种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遭遇大的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由投资风险准备金给予暂时弥补。风险准备金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并由国家给予优惠利率。

参考文献:

[1]沈谭晨,丁芳伟,高莉,王青山.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多元化[J].卫生经济研究,2002,(5).

[2]胡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机制探讨[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

[3]刘磊.社会保障基金有效投资的分析[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第4篇

关键词:程抱一;小说;中国文化

2002年6月14日,程抱一先生入选法兰西学院,成为40名被誉为“不朽者”终身院士之一。自1635年法兰西学院建立以来,程抱一是唯一一位亚裔院士。这不仅仅是因为程抱一先生在美学和文学领域做出的巨大成就,同样还是一份对程抱一先生为促进中法两国文化交流做出的卓越贡献的褒奖。然而,直至今日,程抱一先生在小说领域也只有《天一言》和《此情可待》两部小说。作为诗人和美学大师的程抱一先生之所以投入到小说领域,显然是因为小说所能承载的信息更大,所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广泛。因此,在程抱一先生的小说中容纳了其诗歌和美学评论中无法展现的中国民间风俗。做为中法文化摆渡人的程抱一先生通过其小说创作不仅更大范围地把中国美学介绍到法国,同时也让西方领略到了中国民俗文化的无限魅力。

一、小说中的中国民间艺术

做为美学家的程抱一先生首先是以民间艺术的角度来描写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例如小说中就多次描写了中国传统戏剧的表演。“中秋节时,一个京戏班子……‘林冲夜奔’。我生平第一次看戏,发现演员用多么自由的方式表现不同的时空!……总之,并没有真正存在的时空,有的只是一个在舞台上活动的人,时空因他而生。”i以上可以明显发现,在程抱一先生的小说中,对中国传统民间艺术的描写往往是为进一步地发掘其内在的美学理论而做铺垫的。小说中还多次提到一些传统的民间隐士或艺人,如“道士”、“隐居老画家”等等。作者对这些民间艺人的聚焦并没有放在人物的外貌描写和行为上,而是借助主人公在与这些人物的对话,展现在某一领域中的艺术理论上。例如在与“隐居老画家”重逢之时,作者直接省略了与老画家的日常相处的时间,也省略了对老画家的外貌及性格描写,而是用了大量的笔墨来纪录老画家与主人公天一的对话,如小说中老画家所说的“我唯一能教你的是中国悠久的传统。”ii通过老画家之口,作者详细阐述了中国传统绘画思想。作者绕开对中国传统绘画技法的描写,而是上升到精神层面,强调中国绘画虚空、元气及宇宙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作者对中国民间艺术的描写显然是对其美学作品的补充,而与理论化的美学作品相比,小说的受众无疑更加广泛,也更加有利于实现作者做中法文化桥梁的理想。

二、小说中的中国民间风俗信息

除了民间艺术之外,程抱一先生小说中还大量描写了中国传统民俗风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小说展现了大量的中国传统民俗习惯。例如《天一言》中的叫魂,与土霸王鲍老爷喝酒,茶馆喝茶等场景形象生动地把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展现给了法国读者。以茶馆喝茶一节为例,作者分别描写各种茶客的形象,有演丑角的演员,高雅的茶客,还有头发花白的老戏迷,把听戏前在茶馆喝茶的习俗通过各类人物的表现生动地刻画出来了。

第二,小说中大量中国民俗物品,为法国的读者再现了中国人的传统生活,而且用语并无理论书籍的单调。实物方面的主要有官府衙门、古庙寺院、后花园、闺阁等意象;日常行为上有祝寿、把脉、算命、烧香拜佛等意象;传统节日有包粽子、赛龙舟、七夕鹊桥相会、中秋赏月、重阳登高等等。我们选择一段服饰描写来看,“通常,和所有人一样,他穿着一件道袍。那一天,为了赶路,他穿了一身短身衣服:紧身上衣,长裤,身上挂了一条宽布带,里面缝了个钱袋,外面挂着个铁碗。”“只带了些衣服和日用品,针灸用的银针,草药,还有几本道学的书,整个用个棉布一包,外面还裹着层防水的油纸”iii,这样的描写并无堆积的术语,简单的语言为法国读者直观地描写出了一个远游道士的形象,让他们更加接近道家哲学思想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第三,在阅读小说的过程中,读者还不时地能读到许多闪烁着民众智慧的中国民俗语言。诸如,“Faire ce que l’humain peut, laisser le Ciel faire le reste?”(尽人事知天命);“ce qui ne doit pas venir ne viendra pas, et ce qui doit venir viendra”(不该来的不会来,该来的一定会来);“ses paroles lui passent par les oreilles comme du vent”(她的话对他来说就是耳边风);“quand on survit à une calamité, on conna tra le bonheur plus tard”(大难不死,必有后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良药苦口”,“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佛陀烛光不怕风”,“老天有眼”等等。虽然对于中国读者,这些句子不过是生活中的平常用语,可是在法国文学却是首次亮相,对法国读者而言,充满了无穷的吸引力,可以说,通过这些生活气息十足的俗语,中国人的普通生活观念也开始与法国读者的生活观开始碰撞和交流,对于加深法国民众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同时这些句子也必将丰富法国自身的语言、文化和民族智慧。

在小说创作中,作者无法忘记文化媒介的身份。也正因此,程抱一先生在小说中自觉地载入了许多中国文化信息,有些地方甚至是刻意为之。比如小说中的人物名称都是用汉语的读音,这是因为,在中国,名字的意义在于用语音包含了取名者的理想,在两本小说中,男主角“Tianyi”名字包含了“天人合一”的中国哲学理想,“Daosheng”也暗含了“道生万物”的中国宇宙论的思想。女主角“Yumei”“Lanyin”(玉梅、兰英)名字中的意象在中国文化中都是善与美的化身。而这一切文化内涵是无法直接译成法语的,即使直译也必然会损害意义。因此,作者宁可给读者带来阅读上的陌生和阻碍,也丝毫不愿破坏其中的中国文化精髓。从这一取舍中,我们也能看出作者在法语中再创造中国文化的理想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程抱一先生正是借助于小说这样一个以叙事为核心的文体,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把中国民俗文化介绍给了更多的法国读者,实现了其作为中法文化摆渡人的理想。作品中无论是中国民间艺术还是风俗人情,作者都能从更为深层的美学和哲学角度进行解读,使得这两本小说与作者其他的美学和诗歌作品一起成为了法国读者了解中国文化重要渠道,在更广泛的领域促进了中法两国文化的交流。(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注解:

第5篇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贸易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国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商品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部门造成损害的,被视为有倾销倾向。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常见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WTO也制定并不断完善反倾销协议,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现有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面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国应引导企业及时更新观念,采取积极态度,依法应诉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提高中国反倾销应诉能力。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和市场的开放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二、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

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的国家。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对获得胜诉者,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四、构建预警监控体系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观察对外贸易发展动态,捕捉国际市场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组织应诉。另一方面,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目的是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状况,对价格偏低易引起反倾销的敏感出口商品,应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而对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报请有关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

五、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

由于我国参加反倾销应诉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等。我国律师很少介入到此类案件中,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至今仍处于依靠外国律师争取权益的尴尬局面。为此我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

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的作用将进一步弱化,国外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来打击中国产品。因此,如何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已成为当前首要议事日程之一。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抵制一切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WTO反倾销法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利用WTO法律体系对各成员国的约束作用,打击某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而别有用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彭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0~94

[2]陈茵:中国入世后何以应对反倾销[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9):52~55

第6篇

从一般的商业保险供给来说,商业保险公司关注中高收入层,向他们提供商业保险产品能够获得好的效益。而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地区的农户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绝对多数的农户处于低收入水平状态,相对缺乏商业保险公司的关注。但是,从农户所面临的诸如疾病、意外、家庭财产损失等风险来看,在他们所特定的收入水平上,他们仍然需要化解这些风险的金融工具,以便防止家庭由于所遇到的风险陷入贫困境地。因此,农户对于针对他们的收入特点所涉及的小额保险产品既有现实的需要,也有客观的支付能力,农户会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购买能够化解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小额保险产品。从国外小额保险需求理论的发展来看,经济因素是决定农户是否购买小额保险产品的重要因素。国内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收入、教育程度、风险意识和保险态度等因素影响着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

通过为农户虚拟出小额健康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财产保险以及综合小额保险等四种保险产品,了解农户对于小额保险的需求意愿。(1)小额健康保险:假设存在一种健康保险产品,它的保障范围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同,每人每年只需交30元保险费,就可以报销医疗费用总额的40%,最高报销额度是1.5万元,这种保险在离农户最近的储蓄机构或本村就可以买到,一旦发生医疗费用,只要备齐报销合作医疗时所需的凭证,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在10天内得到现金赔偿。(2)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假设存在一种意外险产品,在离农户最近的储蓄机构或本村就可以买到,每人每年只需交4元。一年内,此人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的话,那么家庭最高能够得到2万元的赔偿金。

在事故发生后,只要备齐死亡证明或残疾证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可在10天内获得现金赔偿。(3)小额财产保险:假设存在一种财产保险产品,在离农户最近的储蓄机构或本村就可以买到,它是根据农户拥有的财产价值来收费,收费比例为财产价值的1‰,投保的财产在一年内发生损失,10天内就可得到现金赔偿,赔偿金额是损失额的70%。

(4)综合小额保险:假设存在一种将健康险、意外险以及财产险综合在一起的保险产品,每年交40元,就可为户主提供1.5万元的医疗保障和2万元的意外保障(保障程度及其他内容和前面产品说明相同),并为家庭财产提供价值1万元的财产保障;对于除户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只要每人每年交多20元,也能享受到和户主一样的医疗保障和意外保障(即最高保障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2万元)。

然后,从农户的人口学社会特征、经济因素和风险与保险知识因素等方面出发,考察农户对于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并且提出如下的一些假设:

假设1:人口学与社会特征对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具有影响。

(1)从年龄的角度看,青年户主更加具有购买保险的意愿,而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对于保险的购买意愿降低。

(2)由于受教育程度高的户主对于保险具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因此受到的教育程度与小额保险购买意愿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

假设2:经济因素对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具有影响。

(1)就业状态:在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上,仅仅务农的农户户主更加具有购买意愿,而同时拥有其他工作的农户户主则由于有社会保险的覆盖,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相对更低一些;而对于小额财产保险的购买意愿,拥有其他工作的农户则更加具有购买意愿,因为他们的收入渠道更加多,并且相对财产更多;对于综合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则取决于前面二者力量的强弱对比,符号难以判断。

(2)收入水平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正相关,但是收入高到一定程度,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程度会减弱,因为收入达到比较高程度之后,农户更加需要保障水平更高的商业保险。

(3)具有储蓄的农户相对没有储蓄的农户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有储蓄的农户相对更加愿意购买小额保险。

(4)农户土地对于购买小额保险具有直接的影响,土地越多的农户,通过土地获得更好收入的能力越强,他们也会越多地配置生产性工具以及大宗型消费品,因此土地越多的农户越具有购买小额财产保险和综合小额保险的意愿。

假设3:风险和保险的知识因素对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具有影响。

(1)最近三年遇到过疾病或者财产风险的农户更加具有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因为风险的发生对于他们购买保险产品具有直接的激励作用。

(2)对于保险有所了解的农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所以他们更加愿意购买小额保险。

(3)以前购买过保险的农户是否相对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具有更强烈的购买意愿难以确定,正确认知或者发生风险得到赔偿的农户当然更加愿意购买保险,但是由于不能够正确认知或者由于保险服务等原因对保险有误解的农户则会更加不愿意购买小额保险。

二、数据、研究方法和变量设定

(一)数据与样本情况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德国安联保险集团于2007年委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的项目“广东清远地区农村小额保险需求研究”,课题组对广东省清远地区的清城区和清新县两地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农户的基本情况、收入与储蓄习惯、风险和风险管理策略、对保险的认知以及小额医疗、意外

伤害、财产和综合保险的需求等。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选取其中的部分相关变量,用以分析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这次调查发出问卷640份,两个县的农户各占320份,经过剔除,有效问卷597份。从年龄结构上看,户主年龄在39岁以下的占到21.9%,40岁~49岁的占到32.3%,50岁~59岁的为31.2%,而大于60岁的户主占14.6%。

从文化程度来看,受过初中教育的最多,占45.4%,其次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6.9%。从农户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务农且兼有其他工作的占的比例最多,为47.1%,接下来是只靠务农为生的农户,占到34.3%。在分析各个小额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中,小额健康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38个,其中66%的农户愿意购买;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44个,其中75%的农户愿意购买;小额财产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52个,其中33%的农户愿意购买;综合小额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36个,其中59%的农户愿意购买。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本文研究的是农户对于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因变量为农户购买各种小额保险产品的意愿(有意愿为1,没有意愿为0)。由于因变量选择离散二元变量的形式,所以我们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将影响购买小额保险的诸因素纳入对应的回归方程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以便考察各个因素对于各种小额保险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程度。变量设定可以参见表1。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讨论

将包括人口学与社会特征、经济因素和风险与保险知识因素的各个解释变量对应地代入各个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Logistic模型,得到的估计结果见表1。从年龄变量的影响来看,回归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小额健康保险和综合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中,具有与我们预测相一致的方向,但只有40岁~49岁组具有显著影响,购买意愿分别为参照组39岁以下的56%和47%。从观察的情况来看,年轻的农户户主的确具有更强的规避疾病以及意外伤害等风险的意识,但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户主年龄在50岁以上的农户中家庭是否包含有成年的子辈(甚至是孙辈),如果有文化程度相对更高的子辈,则受其影响,这样的家庭对于风险规避的意识也会大大加强,但在本文的研究中没有办法进行控制,所以出现符号不一致以及不显著的情况。

从就业状态变量的影响来看,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在除只务农的其他三种情况中都具有与我们预测变动方向一致的结果,只是“不务农但是工作”这种情况非常显著,这是因为这一类农户一般在外长期打工,享受到基本健康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对于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就自然缺乏购买的动力了。

而在小额财产保险中,具有与我们预测方向相一致的结果,这表明有其他工作的农户相对具有更高的收入,从而购置有更多的大宗耐用品,对于财产损失的风险具有更强的规避需要。从小额综合保险来看,符号全部为正,并且“务农且工作”组是参照组1.52倍,有显著的影响,这更加表明农户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以后,更多的收入带来的财产增加和福利水平改进导致对于小额保险产品具有更大的需求。

从文化程度的影响来看,四种产品的购买意愿与文化程度的变动都是正相关的,而且绝大多数都是非常显著的。这从一个层面表面,农户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可以更加具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获得更多的机会,赚取更多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对于保险有更加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加具有通过购买保险规避相关风险的动力,从而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增强。

从收入变量的影响来看,选择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为参照组(这是因为这两个县我们调查的农户家庭规模平均为4.47人,这样的家庭处于低收入的最低线,购买的支付能力相对最弱),其他三个组都具有我们假设中所预测相一致的方向,除小额财产保险以外,收入水平处于“1001元~2500元”、“2501元~4000元”和“4001元~6000元”的三组,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对三种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不断增强,但“6000元以上”组则有所减弱。这是因为小额保险从根本上来讲还是服务于低收入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处于1001元与6000元之间的农户在这两个县仍然属于低收入家庭,随收入增加购买意愿自然就不断增强。但是,年人均收入在6000元以上,在这两个县则开始进入到中等收入水平,他们更加需要保障更为丰富的商业保险产品,这种小额保险产品对于他们而言则更近似于“鸡肋”。

从银行储蓄的影响来看,四种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都与储蓄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见,农户对于保险产品的购买还是处于量力而行的状况,不大会考虑从其他支出中省出钱用于小额保险产品的购买。从风险和保险知识的影响来看,在近三年发生过大病及意外伤害风险以及过去购买过商业保险才对小额健康保险的购买意愿具有显著的影响,近三年财产损失对小额财产保险的购买意愿也具有显著的影响,而一般的门诊以及过去是否购买过商业保险对于其他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的变动方向一致,但是不显著。

这是因为看门诊这类小病相对低收入家庭来讲,通过直接购买药品或者在卫生所看病,花费不大,小病不值得购买保险是他们的普遍认识。而对于各种商业保险的认识以及过去购买保险对于小额意外伤害和财产保险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则在于相对而言,农户对于这两类保险的认识相对更加容易产生误解,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人对农户并没有深入宣传,农户很难以认同。

最后从土地面积变量的影响来看,土地亩数的增加对于小额财产保险和综合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增强,但是只有在人均土地面积达到1亩以上才显著相关。这说明土地太少的情况下,农户很难利用土地进行合理规划,进行农副产品的生产,只有拥有的土地达到一定面积,农户才有动力投入适当的人力,购置更多的生产性工具以及大宗型消费品,这样导致对于财产损失风险有了规避的需要。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广东省清远地区两个县597个农户的样本数据,分析了农户对于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看,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最为强烈的是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产品,对于小额财产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并不强烈,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储蓄状况以及对于风险和保险知识的认知是影响农户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第一,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是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户,这一根本目标决定了保险公司开展这一类业务必须采用完全不同于以前的模式。小额信贷可以让低收入人群脱贫,但却不能降低他们面对的风险。在有效降低风险方面,小额保险就可以发挥出最为重要的两个作用:一是使低收入人群敢冒一定的风险来改善生活;二是使已脱离贫困的人不会因风险降临再次返贫。由于小额保险所具有的这种特殊作用,所以小额保险在国外的实践中都是按照零利润来进行精算平衡。

保险公司从事小额保险本身没有利润可以获得,只有寄希望于保险监管机构在其他利润丰厚的商业险产品审批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或者在农户提高收入以后,他们对于提供小额保险的公司的持续忠诚而购买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使得保险公司赚取未来的利润。

因此,在目前各个保险公司都大力介入小额保险的热潮中,尤其要注意,虽然仅仅是目标客户不同于其它商业保险,但这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设计、展业、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采用不同于以前其它商业保险产品所不同的做法,切实保证每个环节的高度简化,充分降低各种附加的费用,才能够保证小额保险业务的持第二,人力资本提升是农户增强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关键。目前,农村地区的农户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现实决定了:一方面农户缺乏增加收入的技能和意识,从而难以有效地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们难以正确地认识风险和保险,从而对待保险的态度不正确,或者认识模糊。本文中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对于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表明了,提升农户的人力资本具有重要的潜在意义。在未来,通过拓展小额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广泛地与职业学校等合作,提升中青年农民的人力资本水平。第三,切实设计针对农户的小额保险产品,解决农户最为关注和最不能够承受的风险。

小额保险只是低收入家庭用于规避风险的几种工具之一,因此,真正想在农村开展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仍然要考虑提供小额保险是否是最为恰当的做法。本文发现,农户对于小额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具有强烈的购买意愿,但对于小额财产保险则相对缺乏购买动力。对于那些只会造成小额损失的风险,或者那些具有可预见性、频率较高的风险,储蓄和紧急贷款也许更为合适,同时也比保险更为灵活。相比之下,保险提供的是更为全面地覆盖那些低收入家庭所不能承担的大损失风险的方法。对这些大风险来说,采用保险的形式来实现风险的分散无疑是更好的方法,这些大风险也才是保险公司设计产品的重点。

第四,土地面积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强烈地推动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结论表明,土地只有在达到一定规模才会有利于农户的财产风险规避安排。因此,应该继续深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CraigChurchill.Protectingthepoor:Amicro2insurancecompendium[M].InternationalLaborOffice,2006.

[2]McCord,M.J.,andOsinde,S.,ReducingVulnerability:TheSupplyofHealthMicroinsuranceinEastAfrica[J],JournalofInternationalDevelopment,2005,17:P327~381.

[3]高峰,王珺.小额保险需求分析[J].保险研究,2008,(10).

[4]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8,(10).

[5]孙健,申曙光.国外小额保险的理论及实践分析[J].南方金融,2007,(7).

[6]徐淑芳.国外小额保险经营模式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8,(6).

Abstract:Themainfactorsimpactingruralhouseholds′desirestobuymicro2insuranceareretrievedfrom597ruralhouseholds′sampledatafromtwocountiesinGuangdongprovince,beinganalyzedbytheLogisticmodel.There2searchshowedthatruralhouseholds′desiretobuymicro2accidentalinsuranceandmicro2healthinsurancewasverystrong,whilethedesiretobuymicro2propertyinsurancewerequiteweak.Andtheirpurchasedecisionwassignifi2cantlyaffectedbytheireducationandlevelsofincomeandsavings,whilefactorssuchasage,employmentstatusandknowledgeaboutrisksandinsuranceonlyhadveryminorimpactsonpurchasebehaviorsofsometypeofmicro2insuranceoronsomepeopleonly.

第7篇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历史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谭培文《唯物主义如何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哲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野猪饲养高效益确保仔猪成活率是关键

 

近几年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野猪以其草食动物肉质醇香、鲜美和营养更丰富而受到人们的喜爱,养野猪已成为中小投资者的首选项目,先期投入的养殖户普遍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年收入在几十万到几百万者大有人在。但提高野猪饲养的经济效益,其关键是确保仔猪的成活率:

一、从产房抓起,进入产房母野猪必须全身淋浴消毒,产房用火焰消毒,确保母猪进入产房有个干净、舒适的环境。

二、产前3天用平安混感10毫升一针保健,产后用头孢噻呋钠+鱼腥草注射液肌肉注射每天2次,连用3天。

三、仔猪做好接产工作,预防脐带发炎用头孢噻呋按说明使用直用3~4天。

四、做好母猪护理,只有母猪管理好才能不使仔猪拉稀生长更快,合理给予全价营养且易消化饲料,增加青饲料及饲料。当天给1/3饲料,第3天后逐渐增加饲料量,如发现母野猪无乳的应用中药催乳:王不留行60克、天花粉60克、当归10克、黄芪60克、僵蚕30克、通草40克、淘汰山鸡1只、红糖50克、生姜50克、黑豆100克、糯米酒150克水煮拌少量饲料喂1头母野猪,1天喂2次。

五、7日龄野仔猪开始补料,一般情况下仔猪7日龄前死亡数占初生总数60%左右,原因主要是:母野猪乳汁不足,仔猪吃不到初乳农业论文,使抵抗力下降,而导致腹泻、咳嗽。另外地面粪尿会污染母野猪,根本措施是做高床产床、保育网床,栏舍潮湿阴冷是导致仔猪下痢原因之一免费论文。

六、做好仔猪保温是防止腹泻、咳嗽的关键,因此地板要垫木板加红外线保温灯,以保证动物精神好、活跃。

七、加强饲养人员的专业培训。饲养人员应认真细心观察毛色、呼吸、精神状况、吃食是否正常,一经发现立即治疗,成本最低、效果最好,一般治愈率达95%以上。

八、疫苗使用操作合理,用法、用量准确。仔猪出生3日龄用伪狂犬滴鼻,30日后断奶后肌肉注射瘟细胞7头份,母猪25头份。断奶期间饲料增加奶粉200克,每天2次,自由采食、自由饮水,保持室内干净、干燥,饲料中增加适口性的红糖、抗生素预防拉稀。10天后转至断奶仔猪栏舍。60天做伪狂犬、猪瘟二免。

九、母猪断奶后至配种3天后换怀孕饲料,17天开始查情,35天第2次查确保没有的再配种,90天转入怀孕栏舍并增加饲料,产前1周转产房,使整个周期有个过渡时期,确保生出健康的仔猪才能提高仔猪的成活率,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