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4 16: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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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消防队伍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消防官兵数量曾在三年内增加了12.5%,更多的人愿意为人民服务,献身于消防建设工作,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
(二)消防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近年来,消防人员身体、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明显增加,身体素质训练更加严格。
(三)执法、监督、服务程序更加规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简了消防审批项目,并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为了方便群众,有关部门简化了审批程序,增加了审批透明度。
二、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规范准则的基础。但是,问题就在于《消防法》与其他规范准则有时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消防机构才能进行执法,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却规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权。再如:《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应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的却是,抽点单位。这样的矛盾之处还有很多。此外,部门之间由于法律规章间的偏差争权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规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长时间,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时间是有限的。社会发展的速度有时远远大于前瞻时间,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设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果执行规范,就会影响投资;不执行规范,就会被追究责任,进退两难。另外,消防法律对建筑工程的溯及问题上,未考虑新旧,损害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破坏了政府形象。
(三)执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规定,逾期不改的才进行惩罚。于是,很多企业利用这点钻空子,在被查到时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时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许多执法者看到法律条文中主语众多、不太理解的语句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法律,这就给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义。除此以外,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淡薄,只在乎表面问题,立案不结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只把自己的职责当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因此,不注重个人素质的培养。消防执法需要身体、文化等很高的专业综合素质。现在的执法人员大多从其他单位转来,不爱锻炼身体,不爱钻研消防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而且贪赃枉法、滥用私权。应该重视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对消防准则、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细致的整理,并对《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进行及时修订。经过一系列的规范、精简处理,保证相关部门职权的行使,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率,从而做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提高执法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各级消防机构、人员务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奉承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国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如果执法队伍中出现、以权欺弱、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立即制止,并做出严厉的惩罚,严明执法纪律。相关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召开消防会议,讲解消防法律,对执法态度坚决、公私分明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损害人民利益的执法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和惩罚。要教育消防执法人员时刻为人民着想,切实为民谋利。
(三)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培训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规,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执法水平方面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因此,各消防单位要积极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观看执法视频,让每一个执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并能在实际执法中熟练运用法律法规。领导层更要亲身参与,以身作则,虚心学习,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培养个人素质起带头作用。此外,各部门还可以安排特别培训班,为理解能力稍弱的执法人员认真讲解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综合素质方面,在职继续教育,体能训练都是很好的加强方法。各级部门、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执法队伍。
(四)规范执法,健全制约机制各单位在执法中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分明。其次,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行政监督,并开通公共主页、公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的发展。可以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消防制度,根据当前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好的制度适当引进法律法规的编写,为更好的建设消防法制做出贡献。
四、结语
[关键词]农村;消费;信贷;法制
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消费信贷市场日渐活跃,新的消费信贷需求相继涌现出来。而我国当前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缺少规制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针对性文件和制度,农村地区消费信贷市场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长远来看这必然会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以我国农村地区的消费信贷市场为切入点,研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一)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拓展不积极
我国当前农村地区消费信贷类型主要有生产性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建房贷款等几类,以车贷为代表的生活耐用品消费贷款尚未开通。通常来说,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对推出消费贷款类型,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平台期,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趋于稳定但农民收入受自然、市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信贷偿还能力,使面向农村开放信贷业务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随之上升;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依然持保守的消费观念,对信贷类产品的积极性不高,而相关银行机构又缺少对农民进行的科学合理的宣传和引导。多数农民对信贷政策、信贷产品、信贷优势等方面缺少了解,甚至部分具有信贷需求的农村居民也因为不了解具体的信贷程序和信贷产品而无法选择信贷业务。从长远来看,这对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是有消极影响的。[1]
(二)农村个人消费信贷程序手续繁琐
实际上,消费信贷产品在我国农村地区是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但由于办理手续繁琐,需要多种信用证明,而个人信用电子档案尚未建立,使得许多具有消费信贷意向的农村居民望而却步。以办理助学贷款为例,需要贷款人和共同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村委会介绍信等相关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还需要县级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审核等多个环节,学生最终享受到助学贷款通常需要半年多的时间。当前的农村信贷办理手续不仅会降低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影响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同时也意味着大量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资本的浪费。[2]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个人电子化信用等级档案,实现个人信用数据信息的多渠道共享是有其现实迫切性的。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网络技术在农村地区逐步普及,农民文化水平和现代信息意识的提高,个人信贷程序、手续的简化也具有了可行性。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和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成
银行机构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时需要个人提供担保,农村居民拥有的资产主要集中于房屋、田地、生产物资、农产品、畜牧产品等。其中,除房屋外的其他资产不仅抵押价值不高,处理起来也比较困难。一方面,多数农户因普遍缺乏有效的担保人或担保证明,在银行严格执行抵押、担保制度进行消费借贷的条件下,很难享受到信贷所产生的负债消费服务。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分落后,与城镇居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加之农民收入偏低、不稳定,在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需要有可靠的资金支撑,这也是农村居民消费观念保守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农民在选择消费信贷业务时十分谨慎,除子女教育、生病、婚丧嫁娶等重大事件外,多数农民在正常生活消费领域不会考虑借贷。即便有借贷需求,也会首先考虑借贷程序简便的亲友借贷而不是借贷程序繁琐、借款周期较长、还贷方式死板的银行信贷。
(四)农村地区商品消费流通建设不力
我国目前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基础薄弱,商品流通网络不完善。对多数农户而言,量入而出就是最基本的消费准则,很少有农民具备超前消费的意识。因此,以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基础很难带动农村消费品市场蓬勃发展,这会直接影响信贷市场的业务拓展。商品只有通过流通才会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和价值,促进市场消费需求,带动经济发展,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不畅、农民消费能力普遍不高。农村消费信贷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过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萎靡。为此,近年来,国家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首要的建设大业,不断从政策扶持、信贷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降低农民生活压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刺激农村地区的耐用消费品市场需求。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农村许多银行机构扩大了农村消费信贷的产品服务领域,并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二、我国农村消费信贷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消费信贷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保障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物权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一方面,在上述法律条款中虽然都涉及了对消费信贷关系的调整,但大多局限于一般的法律规定,立法较为分散,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难以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情况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以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为主,相比于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法律条规而言,效力层次较低,执行力不高。其主要表现在由纲领性文件指导的地方管理办法在权威性和协同性方面明显不足,甚至存在法律上行与下行之间的冲突或矛盾。例如,《商业银行法》与《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之间就存在矛盾。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具有很多新的增长点,这对消费信贷活动而言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监管,导致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性尚未完全激发。
(二)农村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借贷者个人的信用档案信息是放贷者做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放贷者收集到的个人信贷信息越多越准确,银行所承担的资金风险就越低。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放贷者需要大量与借贷者相关的信用证明,这也是导致我国消费信贷办理手续繁琐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消费信用制度建设依然保留着传统乡村社会的痕迹。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较为封闭,不同阶层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这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带来了巨大困难。放贷者一方面对农户的资产状况、农业生产经营状况等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违信状况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放贷者难以准确获悉农村个人信用信息,无法保障放贷的安全性和收益。
(三)缺乏健全的信贷担保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尚未健全,这方面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担保法》这一宏观法律层面,同时结合金融机构内部的信贷详则和操作规程。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能作为消费信贷抵押物,而农民其他的农产品和农用物资更难以用作抵押物,这就将农民普遍拥有的财产基本排除在可用抵押物之外,因此,目前农民实际上很难享受到金融机构的消费信贷服务。此外,虽然城镇地区近年来相继涌现出大量信贷担保机构,但在农村地区这一现象尚未显现。信贷机构主要是考虑到农民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及抵押物,所以不愿为其提供担保服务,这就将消费信贷活动中隐藏的各种风险全都倾倒给了金融机构,从而导致农民想贷却贷不到,银行为避免资金风险也不想外贷的尴尬局面。
(四)农村消费信贷用户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目前,消费信贷活动的借贷者权益保护法律尚未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现有法律适用性不强。我国对信贷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主要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实际上农村消费信贷与普通的消费活动,在产品类型、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机械地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应用到消费信贷活动中是不合理的。其二,消费信贷监督管理机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缺乏操作性较高的法律制度,尽管《银行监督管理法》等制度中规定应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但这一笼统说法显然操作性不强。其三,目前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局限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缺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当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出现冲突时,具体的协调办法、协调机构、协调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其四,我国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受理信贷消费者合法投诉的机构或组织,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农户消费信贷的风险系数。
(五)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不到位
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业务拓展及办理的不积极,为民间金融机构带来了开拓农村市场的机遇。实际上,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金融机构承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国有银行。其原因主要在于民间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的个人征信体系要求偏低,办理程序、借款周期等方面也比国有银行更具优越性。这一现象对促进农村消费市场发展、刺激农村消费增长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消费信贷活动施以监管还不到位。当前,民间金融机构承办的消费信贷业务在资金总量和业务发生率方面都要显著高于国有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农户将承担较高的资金风险或高于市场价格的借贷利率,这对农村消费市场的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3]
三、促进我国农村消费信贷法制建设的措施
(一)健全行之有效的农村消费信贷法律监管体系
其一,通过法律监管提高消费信贷的金融安全性。金融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法律监管体系,农村地区的消费信贷就难免会出现金融秩序错乱,从而导致金融财富流失。这就要求国家在着力刺激金融市场、带动农村消费信贷需求的同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其二,提高农村消费信贷法律监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首先,维护整个社会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避免因单个金融机构破产导致金融秩序错乱;其次,创设公开公平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特别要在民间借贷机构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实行公平的良性竞争规则;再次,国家要在法律监管的同时充分利用好金融监管手段,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其三,要提高消费信贷市场的公平性。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要在农村和城镇地区实行对等的消费信贷担保机制和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农户消费信贷提供可行性较高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在农村金融借贷机构和城镇金融机构之间构建公平的竞争关系和对等的借贷条件。[4]
(二)建立精准高效的个人征信档案管理体系
首先,加强对农户个人信用隐私数据的法律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收集农户个人信用信息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收集方法、信息存储等环节施行动态监测,保证个人信用数据的安全性。其次,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监管。我国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在农村消费信贷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加强对中介主体、评估原则、信用机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法律监管,保证消费信贷活动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再次,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各个领域实行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化是完善征信体系的前提条件。目前,农户个人信用数据分散于公安、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对此我国可以建立统一的法律监管制度,在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
(三)建立风险共担的农村社会担保体系
目前,农村地区担保机构严重不足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农户所需的信贷类型和资金总额也会有所差别。为此,我国可以针对不同特点的用户拓展多样化融资渠道,鼓励民间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并将传统模式下金融机构独自承担的资金风险分散开来,建立担保机构、农户、银行三者共担的社会担保体系。当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是由担保机构承担所有风险,这也阻碍了一大批民间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建立多方共担机制后,一方面可以刺激农户产生新的消费信贷需求,为金融机构和农户搭建彼此信赖的交易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彻底消除金融机构对高风险的顾虑,从而以积极的态度考量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与深化。[5]
(四)加强对农村消费信贷用户合法权益的保障
首先,从法律上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例,要在制度中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以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监督监管。其次,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鼓励农村消费信贷用户积极反映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非法诱导、借贷利率过高等违法现象,从而形成农村地区适用性较高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再次,加强农村地区消费信贷用户的内部自律。要建立类似《银行营运守则》的规章制度,在保证法律强制性保障地位的同时,鼓励银行行业内部的自律与规范,并建立起严格的处理程序规则,以保障农村消费信贷用户的双重权益。
(五)加强对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借贷机构的法律监督
首先,要加强对当前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借贷机构的法律监管,将民间金融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交易的方式和条件、违约的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内容,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出来,从而为民间消费信贷交易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促成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其次,当前农村地区存在许多民间金融借贷方式,其服务质量可谓参差不齐、鱼龙混杂,部分民间金融机构借消费信贷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对此,我国应从法律层面上更加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民间借贷等多种概念的范畴,从而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为可靠的维权依据。[6]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制建设是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激发农村消费信贷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创造全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前提,只有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农村消费信贷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金融信贷机构的风险才能得以压缩。因此,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
作者:蒋晓云 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陈东,刘金东.农村信贷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基于状态空间模型和中介效应检验的长期动态分析[J].金融研究,2013,(6):160-172.
[2]张阳.吉林省农村小额信贷调查报告[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76.
[3]尹学群,李心丹,陈庭强.农户信贷对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J].农业经济问题,2011,(5):21-27.
[4]滕向丽.促进农村消费信贷良性发展[J].浙江金融,2011,(4).
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优点机关事业单位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要比一般企业的社会保险呈现出一定的优越性,为了能够使机关事业单位招纳到更加优秀的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较为优越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遵循保险的待遇与员工缴纳的保险金额是呈正相关的,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因此,企业的员工享受到的社会保险的福利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还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制定了医疗补助,体现出巨大的优势。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实践与法制建设探索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成,指的是国家的社会保险统一遵照一定的规定制定,使社会保险实现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稳定,将不同层面的结构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社会保险的横向结构一般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纵向结构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险的组合,运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相关的保险规章制度。我国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一般是由三个不同的制度构成的,一是我国的宪法,起到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约束,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三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建设的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稳妥的社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的改革要根据自身的财政情况,因为在社会保险的改革中会遇到各种突发的状况,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状况可能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而且,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法制制度时,应该灵活地考虑实际问题,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是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统筹基金账户空账的方法。
三、结束语
1.1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所谓的档案意识就是指公众对档案本身、档案利用价值、工作人员的性质以及工作方式等方面的认识,除此之外还包括人们对档案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观点和看法。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社会档案意识明显不够。很多公众只是简单地对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认识,严重地忽视了自身作为权利的使用者这一方面,因此,有些群众还没有完全了解到自己所拥有的基本利益,更谈不上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进行执行,所以说,档案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还具有缺陷。长此以往,群众在利用档案时,如果自身权利受到了严重地侵犯,很难进行维护。群众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是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改善,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公众全面地了解档案管理。在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公众还应该遵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提升档案开放利用的高效性。
1.2法制建设滞后性较强。近年来,社会体制改革在不断加快,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也迈入了新的阶段,档案管理体系得到了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档案管理工作上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档案管理工作高效进行的重点。但是,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严重的落后现象,有些法律几乎没有得到过修改,和现如今社会发展的现状完全不相符。这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尤其是档案管理工作。虽然有些学者对档案的法制建设工作在不断研究,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修改法律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地区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建设的内容并没有得到工作人员的重视,所以说,档案管理工作中法制建设的滞后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另外,现如今,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基本得到了普及,电子档案形式比较常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也应该得到保障。因此,为了提升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加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要。
1.3档案人员素质不高。档案人员是进行档案管理的主体,掌管了档案从收集、整理、分类、鉴定和提供利用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档案的命运都在其手中掌握。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影响,以往我国档案部门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调配多注重政治素质,而忽略了综合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而且档案管理队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偏低,这直接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法制建设进程中,急需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从知识水平、信息意识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充实和提高档案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2改善档案开放利用法制建设的解决对策
2.1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人们对法的深刻领悟和衷心拥护是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最主要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的工作力度,增加宣传途径,全方位开展相关法律常识的宣传,才能为公民树立良好的档案意识。首先,通过广播、电视、讲座、报纸等尽可能多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法宣传,使每一个公民能够时时刻刻接受普法教育,建立起维护自身档案利用权和公共信息知情权等权利的法律意识。第二,大力加强对相关法律宣传方式的创新工作,通过增强内容和形式等措施吸引公众的关注,提高他们对档案信息的兴趣和求知欲。以趣味性、娱乐性、知识性、技艺性、生活性、悬疑性等方式将相关的内容介绍给普通民众,通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咨询途径及时获取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2.2健全和完善档案开放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和公众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充分参考人民的意见并接受他们的监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实际的国家管理工作中,人民有权利积极参与并进行管理,而实现对的管理及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知情以后才能真正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所谓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公民有权利作为最大的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拥有者获取政府等部门的有关决策、政务以及涉及到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2.3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当前,随着政府信息逐渐向公众而开发,对于档案人员的素质修养以及管理能力都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其自身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技能知识,还要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水平,加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保护国家的机密信息,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强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从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档案人员还要熟练的使用计算机系统,将更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以此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建设高素质的档案队伍,全心全意的为人们服务,逐步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3结论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1.1执法力量分布不均执法力量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的重点,执法力量不均会造成执法监察建设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现象。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与进步,同样,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保证着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存在明显落后的现象,相关部门出现执法力量不均衡的现象。此外,执法监察人员缺乏也是导致执法力量分布不均的原因。缺少执法监察人才,大多数人员进行日常工作,执法人员短缺,使得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减小,落后于不断发展的生产行业。
1.2执法装备配置不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要想实现规范化管理,建设规范化体系,执法装备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执法装备配置不足问题严重限制了规范化体系的建立。首先,装备配置存在区域性差异。全国各地区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装置配备存在差异,其装置配置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广州、深圳等地其执法装备配置较全面、先进,投入资金较多。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其执法配置相对落后。装置配置落后在建立规范化体系时就受到一定的制约,影响体系的统一建立。其次,装置配置达标率低。在执法监察过程中,装置配置是工作的重点,装置配置达标率低,导致正常的执法监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和分析受到限制,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最后,执法信息化水平落后。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也在实现信息化,各个地区的执法监察系统建立不完善,监察平台受到限制,功能不完善,使得执法监察部门工作量较大,工作效率较低,无法实现全面信息化水平。
1.3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监察力度不强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存在专业素质较低,执法标准及专业知识掌握较少等问题,在执法监察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问题,存在现场执法取证内容不清、执法工作无从下手等现象,缺少专业的任务培训,不能熟悉掌握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强,经济出发执行不到位,造成执法监察工作形同虚设,认为是一种走形式的工作,不能够体现安全执法部门的功能,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的全面建立。
2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规范化体系建立的措施
2.1建设规范化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设立单独的执法监察机构,建立简短的机构体制规范,完善部门监察内容,明确执法监察责任。做到各个省份执法机构协调统一,上下协调。根据各个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执行人员配置,做到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此外,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的内容、时间、考核办法等事项,创新培训方法,促进执法监察业务交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传帮带,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2.2执法力量均衡发展,提高执法力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要与地方社会经济相协调,在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规范化体系时也要综合经济发展特点,做到执法力量均衡发展,培养专业性强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威慑效应。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廉洁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做到执法为民,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细化相关管理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
2.3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置健全、统一、标准化的执法装备,全面启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建设,重点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的投入。
3结语
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实现目标的一致性和冲突性两个方面,即土地整治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土壤、植被、生物等要素及相关生态过程产生诸多直接或间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并由此带来正向或负向效益。从当前土地整治所涵盖的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三大组成部分来看,通过对农用地、零星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进行综合整治,一方面可以提高整治区耕地质量,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实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改善生态景观等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补充和预留生态用地,为提高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预留空间;通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工矿废弃地进行整治,可以恢复原土地的生产、生态和景观功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的措施,将宜农未利用地或低效利用土地开发为耕地,可以改良土壤条件,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风沙和水土流失,改善地表景观。
我国目前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中,农田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会改变地表水系的网络结构,对水文结构产生一定影响;土地平整工程对土壤结构产生较大扰动,不合理的整治措施易引起土壤退化、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污染等生态问题;道路沟渠硬化设计致使原有的完整生物环境分割成若干个孤立的嵌块体栖息地,降低了景观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威胁;对水面、荒草地、滩涂、沙地、裸地等自然保留地盲目开发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环境,使得自然群落的发展演替过程受到干扰和破坏等。
二、土地整治与生态文明的协同
为实现土地整治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应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旨和理念贯穿于土地整治的全过程。
1.强化生态化土地整治的理念
要从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整理的重要意义。通过土地整治可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保持和提高土地的生产性能和生态功能,提高耕地质量,降低土地利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应兼顾区域生态平衡的维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实现土地整理由单纯注重数量向数量、质量、生态三者并重转变。
2.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实施前馈控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土地整治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进行预评价,设计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或者减缓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包括整合土地利用布局和调整、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景观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网络、水土安全和乡村休闲旅游等。
3.严格项目实施要求,实施过程控制
要实现土地整治的生态目标,关键在于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环节中生态安全预防措施以及生态影响减缓等措施的落实,包括工程实施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项目资金的运营管理、项目验收环节中实施行为和实施过程的管控。
4.建立土地整治生态危害动态监测机制,实现后期控制
由于土地整治对区域环境影响的长期性和广泛性。土地整治生态危害动态监测机制建立,是促进区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瞻性选择。通过对土地整治生态危害进行动态监测,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并做出调整,为后期进一步提高区域土地整治水平奠定基础。
三、协同的障碍与解决途径
1.战略目标协同障碍
土地整治被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平衡与占补平衡目标的重要方式,其经济效益被过度强化,片面地追求增加耕地面积,容易忽视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维护,对区域生态安全保护重视度不足,部分地区盲目推行土地整治甚至破坏了土地的生产能力,打破了区域生态平衡。土地整治的工作重心应从单纯增加耕地数量逐渐转移到更加注重耕地质量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土地整治经济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的目标。
2.区域特色协同障碍
土地整治是对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调整或变革,由于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的差异性,客观要求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地考虑地域水土资源、气候条件、人文环境等的差异性。当前土地整治模式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地区过分注重“混凝土化”和“标准化”,破坏了地域生态景观的多样性。这要求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过程中,在遵循基本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需要充分考虑地域生态景观特色和地域文化特点,促使土地整治与区域总体环境的匹配和协调。
3.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协同障碍
可持续发展建筑设计的发展,对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审美观念和价值观念,在维系社会、人们之间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另外,可持续发展建筑还能够兼顾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在建筑设计、使用等过程中都能够充分体现出这一点。因此,可持续发展建筑具有美学标准和社会公平性[1]。
二、基于可持续发展,高职建筑设计建筑课程教学设计策略
(一)知识方面
建筑设计专业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完整性原则,将可持续发展思想渗透到教材中,侧重突出建筑材料的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引进新工艺等方法;另外,建筑课程设计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高职学生实际情况,由于高职学生基础较差,教师应立足于未来建筑发展趋势,丰富学生知识面,增加课程项目,例如:计算机应用、组织管理等内容,通过拓展学生基础知识储备,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深入分析建筑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推动我国高职建筑设计专业教育进一步发展[2]。
(二)技术与情感方面
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专业技能,例如:技术认知技能、社会情感技能等,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而形成可持续生活能力。然而,由于高职学生生源广泛,学生在基础知识掌握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进行建筑课程设计过程中,课程设计应加强对学生技术认知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培养测量放线、材料鉴别等基础能力;社会情感技能够对社会行为以及可持续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建筑设计专业设计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过能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等,从而提高学生管理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
(三)认知态度方面
学生认知态度是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处理问题的重要途径,站在不同的立场思考问题,并作出准确的决策。因此,可持续发展建筑设计专业课程设计应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不同可持续发展观点,认识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的历史、未来等,培养学生能够从多方面考虑问题。与此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放,教师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对人们本性、价值观之间的竞争的认知,引导学生树立奉献精神,在日后工作中,保持负责的行动态度[4]。
(四)价值观念方面
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影响,建筑课程设计价值观主要体现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一方面建筑材料的选择要以切实保护环境为前提,实现自然资源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等;另一方面,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方要为所有人建立信任、理解的社会环境氛围。因此,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明确这一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
(五)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习环境是教学课程实施的重要基础。因此,建筑设计专业在设计过程中要明确环境对教学的重要性,突出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并将六大学习情境作为教学基础,加强实践训练,构建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另外,教师还要认识到建筑设计专业的本质,将建筑基本构建过程作为基础,坚持实践原则,实施以学生参与为主,跨学科并面向行动互动的综合实训及生产的教学环境,并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将多媒体技术与建筑额教学有机结合,为学生打造一个形象、生动的课堂氛围,创造立体化教学环境[5]。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