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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18 17:48: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机构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机构论文

第1篇

(一)社保代办机构内控意识薄弱

目前,各级社保代办机构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到位,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内控制度的理解也存在偏差,导致内部控制效果不佳。一方面,代办机构人员对内控制度理解不清晰,只是简单地将其视为各种规章制度的汇总,导致内控系统建设基础不牢固,必然会影响内控的成效。另一方面,代办机构对内控工作的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偏重,内控工作仅重视对财务方面的审查和控制,而忽视了其他工作的风险防范。

(二)内控授权不合理

缺乏岗位责任追究制度部分社保代办机构岗位设置欠妥,内控授权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内控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存在授权过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出现掌权者滥用权力等问题,使得内部制约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岗位分工不明确,而且对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较为笼统,也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往往会出现业务办理过程中出了问题却找不到责任人,或是找到责任人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三)内控制度执行不严

缺乏有效监督尽管社保代办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往往是把内控制度“印在纸上、放在柜里”,其初衷就是为了应付检查,而不是降低单位内部各类风险。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得内部控制的执行失去了严肃性。加上部分机构未建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导致内部监督实际工作缺乏独立性,对于检查出的问题也只能是建议、督促整改为主,而没有强制纠错和处罚的权力。

(四)社保代办机构业务管理模式

有待完善目前,多数社保代办机构在业务管理上是一项业务完全由一个部门管理,存在明显的权力过分集中问题,而各业务环节之间的制约性也较差。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例如,保费征缴环节中,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与缴费确认业务就是内控的关键点之一,若上述两项业务均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参保单位未缴费而经办人员误确认缴费的风险。

二、加强社保代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机构全体人员的内控意识

社保代办机构应重视内部控制,增强全体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代办机构领导层面要重视内部控制,在思想上认识到内控对本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加强内部控制在机构内的宣传力度,组织员工参与内控相关制度、法规的学习,使其清晰地认识到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对机构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此外,要将内控工作落到实处,不仅要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还要加强对机构日常运行风险的防范,使员工有效识别、防范各类风险,确保社保代办机构健康发展。

(二)科学合理设置

岗位并明确其职责社保代办机构应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权责,并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以便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人员在履行授权时,要首先明确所经办业务的内容是否全面、适用政策是否合理、业务处理是否合规等,在此基础上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清楚自己的权限范围及应承担的责任,知道什么该做、做到什么程度,以及应达到的效果。此外,要实施分工控制,不得出现一人身兼数岗的情况,也不得出现一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对于重要环节,要由相互独立的部门和人员分工负责,达到纠错防弊,相互制约的目的。

(三)严格内控执行

增强监督效力针对社保代办机构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除了要在制度上予以规范外,还应在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以此来增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内控实施效果。一方面,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内控监督部门及执行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列示其工作内容和监督执行范围,明确其未能尽职履责时应受到的处罚,增强内控执行效果。另一方面,要设置独立的内控监督部门及相应的监督管理岗位,并规范监督程序。既要确保监督环节的独立性,实现各环节的相互衔接,同时,也要加强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等重要环节的审核和监督。

(四)调整业务管理方式

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河北省;保险产品;结构

一、河北省保险产品结构分析

1、财产险产品结构

保险产品结构主要是指各个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在财产保险中,有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七项。目前河北省的财产险中机动车辆险一直占据绝对优势,责任险、信用险和农业险比例极低。2008年的河北省财产险主要产品结构如表1。

2、人身险产品结构

人身险中首先分为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和寿险三个主要部分,通过比较2006年和2009年的保费收入结构,人身险中寿险保费收入占比越来越大,由2006年的90%上升到93%,人身意外险和健康险的占比却相对萎缩,人生意外险由2006年3%下降为2%,健康险则由2006年的7%下降到了5%,同比下降2%。

河北省的寿险保费收入是以分红险和万能险两个险种为主。例如2008年的寿险保费收入共计374.27亿元,其中,分红险225.9亿元,占全部寿险的60%,万能险65.23亿元,占比17.4%,普通寿险保费收入仅仅53.14亿元。

二、河北省保险产品结构问题

1、产品结构失衡

河北省保险业的保险品种不断增多,截止2009年险种达到3000多种。寿险的品种从最初的几十种发展到千种。2000年以前,寿险市场上以传统储蓄型产品为主,2000年后,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产品以及万能险等新产品相继上市并快速增长,导致目前基本保障型保险产品比例只有14%;财产险市场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约占到95%。财产保险中又以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为主,车险一家独大,责任险和农业险的市场份额到2008年尚不足8%,而世界平均水平达到16%。河北省是农业大省,2005年河北省受灾面积976.02千公顷,时任河北省金融办副主任樊长坤介绍,农业保险在广大农村是个薄弱环节,当时河北省13家财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公司只有1家。

2、产品同构严重

河北省保险市场的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产品的同构现象有十分严重,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在寿险中,保险险种真正形成规模效益的寥寥无几,产品差异性不大。各大公司一段时间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市场需求迫切的健康险、团体寿险为例,目前的险种却无法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

3、产品创新不足

2004年是寿险的新产品年,各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但相对市场的需求,寿险市场的供给并不充足;比如长期护理保险将随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而有广阔的市场,但目前尚无此类保险;财产险险种的创新更慢,险种单一。仅以车险为例,车险经营已有20余年,但从整体看,还处于粗放的方式,表现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目前市场上仍是传统的车险产品,非传统产品基本没有,个别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主要是模仿美国等国,储蓄型、返还型等非传统型车险产品非常缺乏。

三、优化河北省保险产品结构的对策

保险产品结构是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应结合河北省实际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着重从开发保障型产品、市场细分和开发农业保险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1、鼓励开发基本保障型保险产品

保障型保险产品增长稳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经济下滑时期,生病和发生意外对家庭打击更大,因此,不少市民将会借助保障型保险产品转嫁家庭的各种风险;再者,保险是一种稳健的理财产品,经济衰退下会造成股票、基金等资产的缩水,但保险的保障不会受此影响。建议河北省保险企业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在保险产品的调整中适度鼓励发展基本保障性保险产品,保障广大居民和单位的基本利益。

2、进行市场细分

当前河北省各公司的产品同构化严重,从之前的少儿险,到之后的万能险、投连险和分红险,都是一窝蜂,当下的重点应该进行河北的市场细分,下大力气开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产品。可以根据本地需求设计保险附加条款,让客户按需要自由选择,实现个性化保单;针对车险客户再进行风险细分、产品细分基础上,研究个人业务、车队业务的差异,再针对个人业务,对客户的富裕程度、年龄、销售渠道不同对车险产品需求的不同,设计出不同的车险产品。超级秘书网

3、大力开发农村保险产品

河北省有六成的农村人口,农村地区却面临多种风险。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农民医疗保险产品、农民养老保险产品、农民工养老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需求较为强烈,但供给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能满足有效需求,缺口很大。必须针对农村、农民特点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中国人寿在开发农村市场中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他们充分考虑农民的消费观念、实际需要、购买能力,通过调研,有目的地销售各种保险产品,让农民买得起保险,逐步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向农民推销具有子女教育、婚嫁等功能“少儿英才”保险,以及具有大病医疗、生命保障等功能的“康宁终身”等适合农村的长期寿险期交险种,获得农村居民的广泛认可。

参考文献

[1]孙秀清.中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7

[2]河北经济年鉴及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09)

第4篇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

第5篇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随着金融风暴的来临受到我国金融界的关注,在未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必将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的设立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在投保形式、赔付方式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存款保险投保形式融资方式赔付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刚刚起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但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虽然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影响有限,还不足以令存款保险制度直接发挥作用,但是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面临的破产危机已经给我们足够的警示:我国要发展和完善金融,必须正视存款保险制度,将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畴。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倒闭时,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倒闭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作为保险的一个特殊品种,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赔付方式、融资方式等多个内容。作为我国金融新领域,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方面逐个分析。

一、我国存款保险投保形式选择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所以比其他保险方案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但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力,同时存款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在两种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虑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目标,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保险,使得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意参保,而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搭便车”,投保银行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这种逆向选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国,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方案更为妥当。

二、我国存款保险的融资方式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二是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收入。关于保费收入的收取方式有两种:

第一,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采用存款保险基金方式,需要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费。要求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费以备索赔之需,保费通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率的设计有固定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费率操作简便,而且避免了实行差别费率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大搬家”,因为对一个金融机构收取高费率就在向金融市场传递其经营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但这种模式漠视了各家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水平、资本实力、风险程度等方而的差异,是一种欠公平制度安排,会助长经营较差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差别费率方式避免这种弊端的出现,但差别费率向市场传递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质量、风险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会因此而转移存款,造成社会转账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额的初始资金,当有银行倒闭后需要额外资金时,各成员共同支付。这种方式由于其实行事后核算和资金融通的方式,融资成本可能会随着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导致融资困难,最终将风险转嫁给政府。这一模式将逐渐被淘汰。总体上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费方法实行事前融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由财政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建立金融危机准备基金形成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始资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险机构设立后,由保险机构再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机构收取保费作为机构日常经营费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费收取方式上,应在选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我国大型国有银行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营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后者恰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弱者,需要国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费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后者要有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别费率方式。三、我国存款保险赔付方式选择

理论上讲,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赔偿方式有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但是由于实行全额赔偿不但需要筹措大额资金,由于风险几乎全部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机构由此会降低风险控制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这种赔付方式已逐渐被淘汰。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长株潭,城市群,建设,国家,区域性

在全国城市群中,长株潭可谓结构独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势,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纪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显然,无论是长株潭一体化还是两型社会建设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建设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区域金融中心是实现金融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举措。但长株潭的金融现状能否满足建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存在哪些约束因素,本子课题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业在长株潭一体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呈现较快势头:信贷增长高位趋稳,银行效益大幅提升,证券业在牛市行情中发展迅速,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保障能力增强,金融改革稳步推进,服务创新成效明显。

1.基本形成了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呈现较快势头,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银行业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都在长沙市设立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分别在长株潭设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兴业、邮政银行等都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还在株洲、湘潭设立了分支机构,另外还拥有汇丰银行、长沙银行、株洲湘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长沙拥有各类市级以上银行机构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从证券机构来看,财富证券、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沙证券、招商证券7家证券公司在长株潭设产了总部或分支机构,2007年证券总成交金额为13708.16亿元;长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2,511.53亿元。从保险机构来看,长株潭三市共有保险机构66家,保险总收入达83亿元。另外还有地方金融证券办、银行监局,华融、东方、长城、讯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对集中的金融产业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项存款总余额为4354.18亿元,贷款总余额为3549.03亿元,新增存款与新增贷款总额分别为659.44亿元、595.81亿元。长沙市各类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3267.46亿元,同比增长18.52%;新增存款509.6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982.40亿元,同比增长20.14%;新增贷款469.96亿元同比多增43.54亿元。湘潭市各项贷款余额262.83亿元,新增45.10亿元,同比多增12.23亿元,增长20.71%。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50.27亿元,新增63.50亿元,同比多增2.46亿元,增长16.42%。株洲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638亿元,增长15.5%,各项贷款余额303.8亿元,增长19.4%(见表1)。

表12007年长株潭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

地区

存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贷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新增存款(亿元)

新增贷款(亿元)

长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262.83(20.71%)

第7篇

论文摘要:医生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患者的医疗消费状况。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医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医生行为扭曲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医生存在诱导需求、患者自身对医生行为的约束作用不够以及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时医生行为约束不足。控制医生的诊疗行为,是从根本上建立医生声誉机制、建立医患长期的合作制度和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激励与约束机制。

医患关系是基于医生诊疗行为和患者就医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医患关系受到经济、社会、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医疗卫生事业自身的特殊性,医生和患者之间拥有不对等的信息,双方掌握的医疗技术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一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本文基于北京市医生与患者对医生职业行为特征的认识差异,探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医生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一、医生职业行为与信息不对称

(一)医患双方时医生职业行为的认识

医疗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职业性行为。医生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存在,它首先是一种职业。那么,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医生职业究竟具有哪些特点?2007年“医患关系的经济学研究”课题组在北京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分别向医生和患者做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医患双方都认为医生职业具有高技术的特点,但是他们在医生职业的风险、压力、收人等方面的认识差距比较大(如图1所示)。

与其他行业不同,医疗行业具有进人壁垒高、专业知识要求高、人才培养周期长等特点。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医疗技术,而且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经验积累。从图1可以看出,患者对医生职业具有“高技术”性也是非常认同的,甚至比医生的认同度还要高,患者医疗需求只能通过医生的诊疗来得到满足,所以,患者也非常期待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然而,患者对医生职业高风险、高压力的认识明显不足,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医疗行业存在高风险以及由此给医生带来的压力。调查数据显示,医患比例平均相差大约40个百分点。由于疾病千变万化,不同患者身体素质存在差异,即便是对已经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疾病,在治疗手段上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结果。此外,医生职业是否具有高收人也是医患双方之间认识差距最大的一个特征。在社会现实中,患者就医成本高、医院药品收费高以及红包、回扣等问题都会使患者认为医生属于高收人群体。

(二)医疗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医疗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也造成医患双方对于病情和诊疗方案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患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医患双方对医生职业行为的认识差距以及信息不对称,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尤其是社会浮躁、利益导向严重、缺乏信任的状况下,医生职业行为可能发生扭曲,患者也会怀疑医生玩忽职守,激化医患矛盾。

在医疗体系中的三方主体中,除了医患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医疗费用的筹集和支付主体,它与医生和患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当医疗保险机构介入医疗服务市场后,相对保险机构而言,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更加了解,患者相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保险机构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患者参加医疗保险之后,保险机构就会充当人的角色代表患者向医生购买医疗服务。在这两者之间医生同样处于相对信息优势地位,而医疗保险机构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二、医生职业行为发生扭曲的原因分析

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医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患者的人,又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患病治疗时,首先由患者选择医生,然后由医生代替患者选择治疗方法。然而,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往往不一致。当两者利益不一致时,在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条件下,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进行诊疗活动,如重复检查、乱开大处方、延长住院时间和防御性医疗等。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医生诱导需求

诱导需求理论认为,医疗服务市场有需方被动而供方垄断的特殊性,供方医生对卫生服务的利用具有决定作用,能左右消费者的选择。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医生可以创造需求,于是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随着医疗供给的增加,医疗需求也呈上升的趋势。一项研究表明,平均每人受诊数与一定人口拥有的医生成正相关的关系。国内外的很多研究也都证明医生具有诱导需求的动机。

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客观的人口因素、医生供给量(人口比例)、医疗供给价格等方面来证明引致需求的,即医疗服务量的增加会引起医疗需求的增加,在医疗这一特殊的市场上,供给决定需求。从理论上讲,这些现象在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也可能存在,但在我国现实中,供给诱导需求更多地是由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和医疗道德滑坡的因素导致的。

医生的诊疗方式和诊疗行为是医疗费用产生的根源。由于医生具有专业技术,掌握着患者没有掌握的健康信息,具有信息优势,而患者对于医疗服务的内容、质量、效果、价格等信息不是很了解,这给医生选择什么样的治疗方案留有很大的余地,医生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从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

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医疗供方扮演着提供医疗服务和完成医疗消费的双重角色,而医疗卫生事业的产业化、市场化使得医疗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在信息资源上的优势改变病人的偏好,诱导病人需求,创造消费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在现有的“以药养医”医生激励体制下,医生提供高质量、高价格的治疗方法或提高患者的医疗消费量会增加医生的收人,而且采用先进设备进行检查有利于降低医疗诉讼风险。在我国某些医院,医生诱导需求的程度还取决于医院承包经营情况,因为医院与科室、科室与个人都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经济指标多为硬指标,并且科室和个人的收人往往又同这些“硬指标”直接挂钩,谁创造的“经济效益”越高,谁的奖金就越多,谁的“收益”也就越大。在这种经营机制下,医疗过程中医生在众多诊断和治疗方案中常会选择较复杂、档次较高的办法,甚至产生乱收费、扩大住院标准等清况。

(二)患者自身对医生行为的约束不够

在当前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下,患者虽然是医疗服务的接受者或者消费者,但是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并不明显。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下,患者对医生行为的激励与约束主要是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来实现,而这个过程包含患者对医疗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对医院、医院对医生等多重委托关系,而委托问题本身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这样就极易减弱患者对医生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合理的医生激励机制很难形成。另外,我国医疗资源普遍分布不均,社区医疗卫生水平低,真正意义上的“守门人”制度还未建立,医患之间基本上是一次性的随机配对的短期关系,这给医生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契机,医生不能很好地代表病人的利益,许多医生想做的仅仅是,在避免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为病人消除或控制病情,而不是根据患者的实际患病情况努力寻找在医学和经济意义上的最佳治疗方案。

(三)费用支付方式对医生行为约束不足

医生行为扭曲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手段不健全,医疗保险机构谈判能力较低。目前,医疗保险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支付手段,依然采用以按服务项目支付和按服务单元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后付制,尽管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单,适应性和灵活性强,而且医疗机构的管理成本低,有利于医疗机构因病因人施治,有利于医学科技成果的及时应用和服务项目的不断更新,但是这种方式对医疗费用开支的约束力最弱。

约束力较低的后付制往往会引发医生采取分解住院、二次住院等手段,增加就诊人次,获取更多单元;或采取降低医疗服务、超“单元标准”停止治疗的手段,节约单元费用留作己用。而且,医生往往也不会严格执行“三个目录”。以药品目录执行情况为例,因医生治疗过程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医疗保险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干预,该用哪种药,不该用哪种药,主治医生才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医生往往会增加自费药、乙类药的使用比重,甚至在同等药效的情况下,也不会选择使用甲类药。这种做法,一方面会增加患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保方在调整费用结构方面所做出的努力的效果。

三、医生职业行为激励与约束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医生声誉机制

良好的声誉和形象是医生巨大的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感召力和潜在的经济效益,对医生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声誉能起到激励与约束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医生为了赢得声誉必须不断在医疗技术和医德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起到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医生为了不败坏自己声誉或保留其既得声誉,必然会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败德行为的发生。所以,在当前整个社会比较重视经济因素的社会氛围中,只有将医生的职业行为与其声誉这一对其有长远利益的因素相挂钩,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进行声誉机制建设,需要社会、政府、媒体和医院等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应该在医院内部得到足够的重视,医院管理者应把声誉建设制度化作为一项重大的工程来抓。给医院和医生各项荣誉,并扩大其社会知名度,可以给优秀医生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对医院的荣誉来说,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院取得医疗定点资格就是对其各项工作能力的充分证明和肯定。其次,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优秀的医院和医生要树立榜样,并在媒体进行宣传,将其作为同行业学习的典型。对于医疗事故频发的医院或医生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披露,从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这些根本层面约束其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医患长期合作制度

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使医患之间的信息更透明,相互更了解,医生的诊疗方案也更迅速,更有针对性,使医生的优质服务能够在未来得到可以预见的回报,从而促使医生产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的动机,有利于医生行为的约束与激励,最终形成医生、病人和社会“三赢”的局面。

建立医患长期合作制度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以及双向转诊制度等。建立医患长期合作关系需要医患长期的相互沟通和相互了解,这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疑会为医患沟通提供一个天然的平台。通过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功能,使广大群众小病不出社区即可得到最大的医疗卫生服务。有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患者患病后首先找社区全科医生,小病尽量在社区解决,大病再逐级转诊到大医院,确诊后再转回社区医院慢病治疗和康复。这样,患者与社区医生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医患之间的合作将是长期的,患者可以通过对医生诊疗行为的多次观察来推断医生的努力水平,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医生道德风险的产生。

医患之间长期建立关系实质上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约束双方行为,尽管这种合约关系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声誉等方面的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促使医患双方各尽所能。这样,医生与患者之间,在患者对医生的信赖和对生命健康的渴望基础上,才能建立配合与合作的关系,共同完成对疾病的诊疗过程。

当然,建立医患长期合作制度并不是说把医患双方固定地捆绑在一起,患者在就医时仍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只有患者具有充分的选择权,才能促进医院之间、医生之间的竞争,有利于从整体上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主导地位决定着病人的医疗消费,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很可能在利益驱动下提供过度服务,达到增收的目的,由此引起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医疗费用的增加。而且当前预付制的缺陷使医疗保险机构并没有发挥出其作为购买第三方的真正作用。所以要从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加强与医方行为的博弈。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  三支柱体制  个人账户

奥地利的社会养老保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已建成了由三个支柱组成的比较完善的老年保障体制,使奥地利总体上降低了作为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鼓励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加强了个人和企业对养老保障的责任,使奥地利的养老保障体制能够满足未来社会和人口发展的需要。

一、奥地利养老保障的三个支柱

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是奥地利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和老年最低收入保障。养老保险保障是奥地利老年人退休后免遭生活贫困风险的最主要的安全网络,它同时还提供其他如康复和家庭护理等实物补贴之类的支持措施。社会救助制度为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保障或者养老保险保障不足的人员提供最低的收入水平保障。改革前奥地利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完全依赖公共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辅助或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作用有限,其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是欧盟25国中最高的国家之一。

奥地利有些部门和大型企业,除了为其雇员缴纳法定养老保险费将其纳入强制性养老保险体制,还为其他们建立了企业补充年金。1980年代以来的改革,和《解雇补偿法》的修订,奥地利开始鼓励雇业为其员工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从此奥地利以公司年金形式为员工提供老年退休收入保障的作用逐渐显现,并发展成为奥地利保障老年人退休收入的第二个支柱。2002年,奥地利制定了一项新的“解雇补偿支付”制度,并扩大了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完全由雇主缴费进行融资,在雇员的雇佣合同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也允许雇员将这笔福利权利投资于养老保险待到退休后分期支取。到2003年,奥地利有约30万人享受职业基金制的补充养老金,完全由雇主平衡储备进行支付。如今所有大型公司都将他们的职业年金计划转型成为养老金基金,中小企业也对企业年金产生浓厚兴趣。

2005年奥地利继续推进第二支柱养老体制的发展,拥有公司年金的人数和拥有雇员收入保障基金规定的权利的人数也大大增加。奥地利年金基金须以法人形式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分为多雇主年金基金和单一雇主年金基金,由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多雇主年金基金不限于为单一公司服务,可为任何公司提供职业年金管理服务;单一雇主年金公司只为一家公司提供职工退休保障服务,发展比较缓慢但很稳定。与企业年金体制发达的国家相比,奥地利在这方面的发展前景广阔,企业年金将成为对法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奥地利养老保障体制的第三个支柱是个人自愿缴费并且由私营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管理的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奥地利第一支柱体制所提供的保障的收入替代率比较高,该支柱的自愿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2000年以后,奥地利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以提高这种个人储蓄性保障体制在老年保障中的作用。

二、法定养老保险

奥地利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中的第一支柱,即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最为重要,它提供了最为广泛的退休收入保障。原本针对部分公务员的专门老年供养体制,在2004年的《养老保险法通则》中已经完全统一到了雇员养老保险体制。目前,新的养老保险体制规定的标准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2033年以后女性的退休年龄将与男性相同。奥地利曾经有的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逐渐被走廊养老金(年满62岁,参加保险满45年)和从事繁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代替。为实现奥地利养老保险体制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原先的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也将在2018年以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且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必须女性必须年满56.5岁,男性61.5岁,同时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会相应降低;原先有的因工作能力降低而提前退休也已经取消,为此奥地利放宽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要求。所有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都会根据退休提前的时间长短,有所减少。奥地利的遗属抚恤金分为丧偶抚恤金和孤儿抚恤金。孤儿抚恤金主要将其已故父/母亲在世时应领取的一部分养老金,支付给其未满18岁的子女,有时也支付给18岁以上的孤儿。奥地利多数遗属抚恤金和一半以上的伤残抚恤金支付给60/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由于改革的过渡期还没有结束,因此目前奥地利普通养老金的种类还比较多。奥地利政府还对没有(长期)就业,没有获得(足够)养老金权利的人员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其晚年生活。

这类保障项目的资金来自一个被称为均衡收人基金的机构,领取这类救助的个人需要经过家计调查,以确定其全部收人不到一个被称为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并通过补助使其收人水平达到这一均衡补助基准水平。另外,奥地利针对战争受害人员,兵役受害人员等的受害人员赔偿以及因工伤事故受到永久性伤害的人员的抚恤金也属于老年收人保障计划的一部分,因为多数领取该类抚恤金的人员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使其成为类似养老金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且领取这类赔偿金福利的人员中有很多人同时还领取普通养老金或公务员养老金目前,奥地利总共24家社会保险机构中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奥地利铁路工人和矿工保险机构、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公证人员保险机构,其中雇员养老保险机构和公证人员保险机构是单纯负责养老保险服务的机构,而工商业自营人员社会保险机构还同时承担疾病保险的服务,另外两个保险机构,农民社会保险机构和奥地利矿工和铁路工人保险机构,则同时承担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与养老保险全部三项社会保险的职能。

三、养老金的确定

在奥地利,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包括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的确定和此后每年一次的养老金调整对养老金调整额度的确定。确定首份养老金额度的关键参数有养老金计算基础和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养老金计算基础用于计算退休时首次领取的养老金额度,是被保险人退休前保险期内收人最高的一段时间的年平均收入;改革后新的计算基础参考的时间长度将逐渐延长到40年,养老金计算几乎考虑终生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养老金时,决定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以前各期收入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调整因子转换成为当前的购买力单位。这个价值调整因子,由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并基本上反映了消费者价格的变化情况。养老金计算基础有一最高上限,每年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年缴费养老金增长因子是被保险人每参加养老保险一年,其养老金权利将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比。新规定的增长因子为1.98%,因此参加养老保险45年将累计获得增长因子为80%,即其养老金为计算基础的80%。当然养老金额度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以及其养老保险缴费时的收入水平,即养老金计算基础的影响因为提前退休其养老金会有所折扣,而延期退休则会有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奖励。首份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首份养老金=累积增长点数×养老金计算基础

如果养老金计算基础水平过低,或缴费时间过短,使其应得养老金水平低于均衡补助基准水平的,可以申请获得均衡补助,使其收入达到这一最低收入的基准水平均衡补助基准线水平是奥地利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保障,确保了退休人员最低生活水平。这一最低收入水平每年都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同时要调整的还有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公式如下:

调整养老金:当期养老金一上期养老金×调整因子

1980年代以来奥地利养老金调整因子的确定遵循平均养老金增长应与平均工资增长同步的原则,以净收入的增长情况确定养老金调整因子,每年养老金额度的调整基本按照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增长进行。决定被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的数量的具体因素有:(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养老金计算基础的水平;(3)退休年龄;(4)如果养老金额度低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被保险人还可申请均衡补贴。

(一)缴费月数

法律规定,要获得领取养老金权利,被保险人必须累积一定的投保缴费的年限和月份数。在奥地利领取老年养老金所要求的投保年限为15年,领取伤残和遗属抚恤金的投保年限要求为5年。工伤事故时,甚至投保不到5年就可以领取抚恤金。投保期限有两个概念:缴费期和视同缴费期。视同缴费期指战争,兵役和社会工作期间,领取失业金或病假期间,大中学学习期间(到1988年为止)和(1971—1993年间)领取生育金期间。这段时间看作参加养老保险,但无需缴费,养老金计算基础按特定的额度计算。尽管可以获得养老金的最低缴费月数不是太长,相当于其本应就业45年的1/3,但是如果缴费时间(连同是同缴费时间)过短,则其最终的养老金收入会比较低。

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期间是有缴费记录的缴费期间或视同缴费期间,从1980年代开始,养老金计算期间逐渐延长。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将养老金计算期间延长到40年,相当于引进了终生计算期间。如果投保不足480个月,计算期间就是所累积的缴费月数。2004年的养老保险一体化,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已经完全纳入普通雇员养老保险体制,接受同样的计算期间。更长的计算期间降低了计算基础,减少了养老金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增加养老保险事件的积极性。

(二)增长因子

被保险人每多投保缴费一年增加养老金计算基础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权利,这个百分比就是养老金增长因子,它决定最终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水平。2004年后,新的增长因子为1.78%,这样参加工作投保45年,养老金的替代率将达到80%。为提高实际退休年龄,奥地利规定,对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或之后退休的,实行一定增长点数的惩罚或奖励,每年减少2%的增长因子,最高可减少养老金的15%或增长因子的10%,领取伤残抚恤金,增长因子为每年1.8%。在标准退休年龄以后退休的,则每年有4.2%的增长因子的奖励,养老金最高可达计算基础的90%。

(三)退休年龄

奥地利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养老金福利的人员必须满足其所要申请的不同种类老年养老金的退休年龄要求。申请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虽没年龄限制,但必须经过伤残等级认定,遗属抚恤金则必须在其配偶去世后才能领取。目前奥地利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性60岁,男性65岁。根据1990年的裁定,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奥地利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宗旨不符,为此1992年奥地利决定提高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到与男性相同的水平。从2024年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年提高,从2033年开始奥地利执行男女统一的65岁法定退休年龄。1963年12月1日之前出生的女性的标准退休年龄为60岁;而1968年6月2日以后出生的女性,标准退休年龄则一律为65岁。1964年到1968年出生的女性,每晚半年出生,其退休年龄提高半岁。

2004年的养老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一体化,奥地利将逐渐取消提前退休的养老金。从2004年到2018年,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的年龄逐年延长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从2018年开始,不再有因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养老金。这样在2006年1月1日奥地利因长期缴费而提前退休的退休年龄为女性s7岁和男性62岁。被保险人也可以从62岁开始退休,不过其养老金会有折扣,而延期退休的,其将会获得额外养老金奖励。

2000年5月23日奥地利取消了因伤残而提前退休的养老金福利,但放松了领取伤残和丧失工作能力抚恤金的资格,对于年满57岁,由于疾病不能继续从事目前工作了,且过去15年中在该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被视为伤残,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非技术工人需要参考整个劳动市场情况,如果他们不能继续从事任何就业才被视为伤残,当然可以选择更换职业。

(四)均衡补贴

均衡补贴是奥地利为确保在国内居住的人员一个特定的最低收入水平而提供的补助。奥地利没有设立最低养老金水平,按照保险原则计算养老金收入时,不考虑个人和家庭的总体经济情况,因此保障退休人员最低收入只能通过均衡补贴进行。养老金收入低于法定的最低收入领取均衡补贴基准线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均衡补贴收入,使其获得最低的收入保障。无论单身人士还是家庭,除了所领取养老金福利之外,如果其总收人不到这一特定均衡补贴基准线,可以申请均衡补助。补助的数量为家计调查收人与均衡补贴基准水平线之间的差额。均衡补贴基准线根据婚姻状态而不同。由于男性通常有更高的收人,已婚夫妇申请均衡补贴的机会很少。

(五)养老金的调整

奥地利法律规定,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2000养老保险改革,养老金调整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年度养老金调整将继续使用净调整模式,但决策当局丧失了任何政策调控空间。如果计算出来的调整因子低于通胀率,可通过一次性支付进行平衡。今后,养老金的调整因子不再由养老金调整监督董事会计算,而是由议会各党派代表,社会伙伴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可持续养老金体制委员会”计算得出。

四、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启示

奥地利从慷慨的养老保险体制向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转变,对中国改革和发展其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借鉴启示作用。老年生活保障是一国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应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制,以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生活救助为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也将是中国今后保障老年人收入和生活水平所应参考的保障模式,使老年生活保障更加全面充分。

首先应该尽快通过立法,建立法定的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养老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将养老金额度与养老保险缴费挂钩,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并能鼓励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规定对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以保证退休老人同样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证他们不会因为退休后的经济发展而陷于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