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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19 16:48: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非税收入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

第1篇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请记住我站域名/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 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六、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继续完善税收管理员职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纳税服务。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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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2-0130-006

一、 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

税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的具体原则是指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1]实质课税原则究竟属于基本原则还是属于具体原则,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定义以及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看(1),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具体原则。有关实质课税原则“实质”的认定又存在“法的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之争。法的实质主义指的是当纳税人采用一个虚假的法律事实来隐藏一个真实的法律事实时,适用税法时采取被隐藏的那个法律事实作为解释税法的根据,也就是用实质法律事实否定形式法律事实。经济的实质主义是指满足税法上的课税构成要件(法的形式)与现实所产生经济成果(经济的实质)不一致时,应根据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至于实质课税原则否定说则是彻底否定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认为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学界亦未有统一定义。在德国,实质课税原则又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当形式外观与实质不一致时,税收机关应当透过形式外观而按照实质加以征税[2];在日本,肯定实质课税原则的学者观点分为两大阵营:以金子宏为代表的“法律实质主义”认为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在于是否有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脱离法律关系来直接判断是否符合经济实质;以田中二郎为代表的“经济实质主义”强调的是 “税法把握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形式。经济实质存在,不管法律形式是什么,都必须等同课税”。[3]155我国学者张守文教授则认为,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目的的实质来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而能根据其外观来确定是否应课税。[4]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没有达到共识,但其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却早已被广泛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产生于德国,风靡于日本,后被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大陆也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文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从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实质课税原则虽然备受争议却一直在争议声中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讨论实质课税原则时不能一味地否定其积极意义,而是应该去明确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该去探明在税法理论研究和本国税收实践到底需要怎样的“税收实质”,进而践行实质课税原则的理念。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不属于税法基本原则范畴,但在税法的解释、税收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时应遵循实质税收原则。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实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提出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尊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西方国家人民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之一,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一改纳税人在代扣代缴模式下的被动地位,纳税人对自己的课税标准和应纳税额一目了然。其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公正价值。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十分有限,这导致实践中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就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亲自参与到纳税过程,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再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改革的长远意义。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与综合所得税制相联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不能综合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分布情况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公,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的来源渠道广泛,它们都不能依法归“类”,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更加弱化,因此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朝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迈进,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和功能。

然而,一项良好的制度得以实施需要很多外在条件的配合。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仍然处于分类所得税制下,这就势必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实行中遇到很多现实问题。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2007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1628706 人,申报年所得总额 5150.41 亿元,已缴税额 790.84 亿元,补缴税额 19.0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16227 元,人均缴税额 49733 元。”[5]这个数据一公布就引起了学术的广泛讨论,都认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中实际申报的人数占应申报人数的比例太小。2008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2126786 人,比去年增加498080 人,增长 30.58%;申报年所得总额 773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6.4 万元;已缴税额 1057 亿元,应补税额 21 亿元,人均缴税额 5.1 万元,申报已缴税额占 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的 33.19%。”[5]2009 年“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 240 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 3%,而缴纳的税额为 1294 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35%”[5]2010 年“全国共有 2689150 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8757 人。2009 年度申报已缴税额 1384 亿元,同比增长 9%。申报缴税额占2009 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35.5%。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4.78 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 5.24 万元”[5]。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除了2007年申报情况不理想以外,2008至2010年申报人数、申报数额和缴纳税额都呈稳步增长趋势,这说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申报比例较低、申报质量不高,征管执法不严、税收使用过程不透明,究其原因又是这些问题本身,问题即成因。既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既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那么作为一项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如何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如何体现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呢?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应该引入实质课税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萧条的德国,经济观察法的适用是对严格法律形式主义的反抗,在当时代表着法律理论发展的进步,这也表明税法这一独特的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内在动力,体现了税法在摆脱法律的僵化的独特价值。如前所述,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解释和适用等领域内的具体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理论依据,笔者倾向于从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比较及税收公平原则中去抽象。

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从诞生起就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等精神,它是民主与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6]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认定,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7],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则”[8],张守文教授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9],刘剑文教授认为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3]105。以上几位学者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都没有提及实质课税字眼,但可以得出税收的征收除了要合法,还应符合课税要件的结论。笔者认为,合法性的要求是指如何征税和征多少税须有法律依据;符合课税要件可以理解为只要税收事实符合课税要素,哪怕形式上突破了法律也要征税,这是税收的本质和特性决定,也是租税国家赖以生存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实质课税与税收法定主义不是自相矛盾的,相反,实质课税是从微观上来界定税收,税收法定主义是从宏观上要求税收取得有法可依。实行实质课税原则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相反,是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实质课税,是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是要求税收行政机关依法稽查,只要课税要素明确,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否则就纳税人和税收行政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公平原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但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是什么,与其他税收原则是什么关系,这些基础性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于是,税收公平原则虽然被信奉为一条重要税法原则,但却停留在抽象层次,并没有有效地指导实践。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透过经济现象的表面来探求经济目的和经济实质,再塑了税收的公平价值。”可以说,税收公平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渊源,实质课税原则即成为税收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

税收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税法却不能穷尽所有的经济现象,税收法律条文的僵化往往难以适应经济形式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实现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是一种常态,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是税收取得须有立法依据,税收公平原则保护的又是纳税人权利和财产利益,实质课税原则是在税收法律可能有偏漏的前提下对特殊情况的修正,因此,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不仅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而是更好地实现了“整体-个体”与“形式-实质”的差别对待,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税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

申报制度中的法律实践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个人所得税依然是分类所得税制,但是却在源泉扣缴基础上附加一个“全员申报”,先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后来是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这样的尴尬在纳税人和征管机关之间各行其道:一方面,税收的计算、缴纳依然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所得模式计算,依然是通过收入支付方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高收入另行自行申报,但这项程序又不影响他的现有纳税除非有偷漏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依然按照现有分类所得模式收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各项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而且,这种尴尬还互不干扰彼此脱节,你报你的我收我的。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已经多次提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我国在现行税制下“双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是用心良苦的,目的就是为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做好一切准备,但如何把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这座“引桥”的桥基夯实对以后新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创立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优秀经验,并且加强过度阶段的各种配套制度建设,妥善解决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针对以上问题,首当先是要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实行实质课税原则。

1.立法确认。对实质课税原则立法,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选择:以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和以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立法。德国《租税通则》规定:“税法不因滥用法律的形成可能性而得以规避适用。有滥用之情事时,应根据其与经济事件相符合的法律形式,享有租税请求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须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文。(2)我国尚未出台《税收通则》,故实质课原则在制定法中缺位是符合我国税收立法国情的。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实践又告诉我们,可以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规章,或者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将实质课税原则确立下来,等到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将实质课税原则立法。我国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但这些条文对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征管中又有很大的现实难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有五种情形需要办理纳税申报;2006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均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申报。这就是说,我国仅仅对满足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纳税人进行监管,而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监管范围之列。笔者建议,在这次《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增设实质课税原则条款,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限制,规定税务诉讼举证责任,限定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政策宣传。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在过去整体环境下,高收入群体和隐性收入群体“逍遥法外”,这使得部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全员信息失真,这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从个人所得税法。尽管这几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提再提,但仍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成为国民怨声载道的一个税种,这是因为仅仅提高起征点并没有全面考虑到经济环境的变化、收入形式的变化和纳税人负担差异,换句话说,起征点对每一个纳税人是一视同仁的。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实质课税原则贯彻和落实下去,让全体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计征范围,才能让不平的纳税人自觉自愿申报纳税。

3.适用限制。实质课税的前提是要准确确认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这考验的其实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不当则可能起到相反效果。因此,实质课税原则应有适用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税务稽查能力的提高和自由裁量权的谨慎使用。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涉税事实进行调查,明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否足额计算和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其他税收违反行为。此外,查明以上事实是否与“实质”相符,都依赖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有必要谨慎使用判断“实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容易导致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破坏税法的公正与公平。所以,有学者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其解释有利于纳税人的以外,不得以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类推适用以致创设或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但在税收规避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法律的目的、相关规定及可能的文义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课税。”[10]

4.非法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的对象是合法所得,然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收入形式多样化,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如果只强调对合法所得征税,非法所得却“合法”地逍遥法外,这对取得合法收入按章缴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主张要对非法所得征税。实质课税原则注重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表现出来的法律行为形式。如果经济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应根据实质条件确认纳税义务。而该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则由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确认,因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交易,仅仅凭税务机关很难对课税客体合法与否进行正确判断。为此,只要符合课税实质要求即可征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很多阶层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都有可能属于非法收入之列,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实质课税不仅有利于提高合法收入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整体税收公平。

5.加强执法。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各方面素质和征管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使用和专业技术水平上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距离,税务工作人员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离现实要求还很远。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特别依赖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治观念,我们要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改善计算机网络条件,以维护税法的公平性和提高行政效率。

6.完善配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诞生以来,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收入取得的手段和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个人收入多样且隐形化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低效最根本的原因。如前所述,在个人收入难以界定的情况下要查清纳税人的涉税事实如同“混水摸鱼”,有效监控收入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如果将这项高难度工作完全交由税收行政部门去完成则是勉为其难,为此,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需要各方“神圣”一起努力把“实质”打捞出水面。目前,在我国亟须建立的这些制度包括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财税信息公开、信用制度建立、税务制度,强化对全员申报税源的专业化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7.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要取得好的效果,确定的法律责任不可缺少。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偷逃税现象严重,可以说与法律责任不够震慑有关系,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一直遇冷,也可以在此找到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责任,而是采取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援引的方式确立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并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严格也只不过是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对纳税人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作为保障这项制度贯彻执行的最重要屏障过于随意。再看看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施经验比较丰富的美国,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税务部门发现后,会先向纳税人发 4 ~5 次书面通知;如果此时纳税人仍然不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会将此案件转移给税款追缴部门,该部门专门稽查欠税者;追征部门先向欠税者发 3 次书面通知,这个时候纳税人大都会采取配合行为。如果纳税人在追缴之后仍然不依法纳税,他们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以及其他资产等都会被冻结,个人的信用会遭受严重损失,这直接影响到以后贷款和政府福利申请。如果税务部门查明是纳税人为恶意欠税,则直接后果是锒铛入狱”[11]。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确立与实质课税原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8.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最后屏障,在税务行政机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司法机关应做好监督工作。实质课税原则中的“实质”认定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同时又给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因此,司法机关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任何违法、越权行为应及时通知其上级机关处理,同时,对税收征管案件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代结论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也不会一帆风顺。我国的经济水平、税收法治环境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了经济与法制基础,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行以来,部分纳税人尚能积极执行,税收征管机关也对近几年的纳税人税收信息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技术整理,这些都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不利形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收入方面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对高收入群体影响不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家庭整体情况,我国财政收入支出没有实现预算法治等,看似简单的一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启动到完成到落实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孙永尧在《论税收伦理》一文中说到:“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异,不仅忽视了经济条件差异,而且还忽视了社会条件差异,集中表现为没有给弱势群体公正待遇。”[12]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作为一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必经制度,长期遇冷都与以上不利形势相联系,要想实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调节器的功能,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贯彻实施实质课税原则,这是消除广大纳税人心理不平衡最有效最实际的方式。

注释:

(1)德国1919年通过的《帝国税收通则》第四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其事情之发展。”日本早期税法中并无实质课税相关规定,只是在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中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韩国《国税基本法》第14条规定: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我国台湾地区第420号大法官释字“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经济上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款、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有疑问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时,有重新核定申报纳税额的权力,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但在实践中用于追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比较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使用较少。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税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

[2]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M].台湾: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20.

[3]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1.

[5]。访问日期:2012年8月22日.

[6]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 6).

[7][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49.

[8]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M].台湾: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591.

[9]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 6).

[10]张守文.财税法疏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0.

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财务管理。 

一、引言。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部分事业单位完全推向市场,部分事业单位由国家赋予了一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政府新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建立,政府经济职能的“市场化”倾向加强,作为完善政府职能的辅助部门———事业单位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它正从单纯的“公益性”向“综合性”逐渐改变,其市场性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其服务对象、服务方法以及取得资金的来源等,与以往相比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而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然沿用的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务管理滞后且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痕迹。财务管理相对单调与简单的常规做法与其实际发展的复杂性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造成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 

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渠道,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完全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已经脱离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畴。而尚未被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仍保留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即,财政低层次的保障,允许事业单位开展一些收费或者经营服务,甚至有些事业单位成立下属企业进行经营,以弥补经费的不足。这样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财政拨入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多渠道,使得资金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2·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的是预算绩效考核,强调的是预算管理,从而使得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在计划经济下,我国的财政是一种大包大揽的财政,政府统揽一切,财政通过直接分配来实现政府目标。事业单位对于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缺乏足够的自主决策权,它只是政府目标的执行工具,无需对资金使用产生的效益负责,财务管理相对简单,主要就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经营收入和有权进行相应的投资,无疑也会参与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不再局限于预算管理。但是,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围绕的仍然是预算资金的使用,一方面给事业单位开了创收的口子,另一方面又不能真正按照企业模式运作,迫使各事业单位更加注重的是预算执行,而非经济效益,很少考虑行政成本,成本核算粗放,也使其很少进行相关的财务决策,导致资金效益显然低下。 

3·财政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力度不够。 

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是改革的必然要求。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部分事业单位由于在税收和非税收入定位不明确,仍有一些单位出现自收自支的现象,事业单位的部分资金尤其是经营性收入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 

4·资金来源多渠道,综合预算编制不完善。 

由于预算编制是从基层由下而上进行编制,编制上的不科学性使得一些事业单位人为地将有些经营性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游离预算管理之外从而可能引发小金库。 

5·事业单位人员经费、部分业务运行。 

经费不足,造成资金使用上的不规范。 

在我国部分事业单位国家只从政策上给予保障,财政预算经费如人员经费、部分业务项目经费等是严重不足的,从预算的角度上看,得先保证人员经费的支出,经费的不足,导致资金的滥用,有些单位因没有或者经营性收入不足,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用项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发放人员津补贴。 

6·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由于事业单位未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有效划分,事业单位的经营创收正是利用了这部分资源进行科技服务,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从国有资产的构成来看是不均衡的,资产的购置者、使用和维护者不一致,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单位资产的运作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也造成成本费用支出的不合理。 

7·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财务岗位权责弱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实现工具弱化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主动财务管理意识,再加上财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让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从而使得本应发挥财务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财务机构基本上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或报账机构存在。其主要表现有:①财务人员没有参加重大经济决策的过程;②财务控制流于形式,如一些财务人员仅仅从会计的角度对发票、报销单等资金划拨手续进行审批,而没有按照相关合同或文件对支出金额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核对;③财务人员没有对会计信息进行相关的整理、提炼和加工,有些单位甚至全年都没有编制过基本的财务报表,其直接后果就是既不能为相关的经济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又没有及时掌握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对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财务管理的建议。 

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市场主体的相互独立和产权清晰,在新公共财政与新公共管理主义的改革浪潮中,为了适应与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了政府改革的必然趋势,这势必要强化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市场化”地位,让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和谐与融洽。因而,加强自身的“市场化”地位也成为了改善作为完善政府职能而存在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为了更好的加强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地位,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继续深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刀切的财务管理体制已经很难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事业单位发展,我们应该继续深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其“市场化”地位。 

1·继续完善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确定不同的市场主体地位。 

事业单位的存在具有历史特殊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改革浪潮中,有加强“市场化”的趋势。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需要关注其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所以,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完善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从而确立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 

具体来说,准政府类型和纯公益类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追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重点在资金使用上而非其资金盈利性;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目标是追求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关注的重点除了资金使用以外还有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盈利;纯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就应当与市场中的企业定位一致,追求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盈利最大化,但其前提条件是其追逐盈利的过程中不能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 

2·引入权责发生制,增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财务决策权。 

对于准政府类和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其主要定位还是在于其政府职能的实现,无需关注财政资金的盈利性,需要的相关信息比较少,所以可以仍然适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对于纯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而言,企业的市场地位需要更加全面和相关的会计信息来支持其财务决策的做出,因此应当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体制,增强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相对比较复杂,既要考虑财政资金的使用,又要兼顾社会资金的盈利性,单纯的用某一单一的会计核算体制都难以满足其财务要求。所以,相应的解决方法有两种:①严格区分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途径,对于公益性的资金使用,沿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体制,而对于经营性资金使用,引入权责发生制。 

②对于难以具体区分资金使用的,在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基础上,再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一遍,从而满足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信息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从只注重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转到对单位全部资金的来源、使用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 

1·加强综合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各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反映单位资金收支、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是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也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所以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也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不得“坐收”、“坐支”。 

2·深化和完善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对财政数据进行分析,加强财政与经济联系的分析,同时完善和利用各部门的财务软件系统对预算外、经营性资金全面剖析、把握资金的走向,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提高预、决算分析水平,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3·加强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尽可能地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区分开来,对单位资产的运作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大事业单位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增强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策的外部监督事业单位虽然是作为政府职能的辅助部门存在,但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同样存在“委托—”关系。事业单位目标利益函数和政府的职能目标函数是存在差异的,在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这种目标差异矛盾就变的更为明显与尖锐。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更助长了事业单位财务“机会主义” 

行为,从而阻挠了政府职能目标的实现。 

因此,适当的财务公开就像是引入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一方面,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事业单位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是改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状况的必要前提,但是光有这个前提是远远不够的,财务人员的素质高低也起着一个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要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意识和专业水平。一方面,强化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要让投资风险、筹资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经营收益等基本财务意思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加强对已有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及新进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准把关,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1]马国贤。服务型政府的预算框架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1):1~11. 

[2]冯永梅,王泽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的变革[j].注册会计师与审计,2008(9):30~31. 

[3]匡艳。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j]财会通讯,2007(7):20.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第5篇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供应链金融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结合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的实践情况,在对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特征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部门、银行、物流企业等第三方引领培植供应链金融及集群风险控制等成都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供应链;集群控制;批量营销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创业就业、改善民生和壮大民营经济意义尤为重大。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测算,截至2014年末,全国中小企业已超过5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创造了全国约60%的经济总量,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纳税占到国家税收总额的将近一半①。2015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注册中小企业84.4万户,同比增长38.4%;新增注册资本4.8万亿元,增长90.6%,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的普遍难题,理论界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探索,近年来,供应链金融模式受到普遍青睐与推崇。AllenN.Berger(2006)等人最早初步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思想;我国学者则对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持肯定态度,多数学者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少数从中小企业角度论证,个别从两者结合的角度阐述。闰俊宏(2007)认为供应链金融有效地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深圳发展银行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共同组成的“供应链金融”课题组(2009)指出,供应链金融借助“团购”式的开发模式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收益成本,并表现出明显的规模经济。白马鹏(2008)认为供应链金融借助链上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交易的自偿性以及货物的流通价值,对供应链上单个或上下游多个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以上研究成果论述了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优势,对我们思考我国西部地区发展供应链金融问题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然而,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供应链金融真的适合用于解决西部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吗?本文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模式概述的基础上,从银行信贷实践的角度出发,以西部地区特大城市成都市为例,总结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的特征,进而分析成都市打造供应链的难点,最后提出西部地区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政策建议。

二、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银行将其金融服务从供应链核心企业拓展到整个供应链,为链上渠道伙伴提供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代付、存货融资、原料和制造融资等服务。供应链金融模式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在我国商业银行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探索实践,因而能够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

(一)理论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供应链管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及委托理论都为供应链金融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石。当今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企业为了保持核心竞争力只能利用外部资源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转与忠实合作对整个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最终产品竞争力有重要影响,因此,核心企业有动力配合银行解决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供应链由不同期望目标的企业和组织构成,具有参与主体多、跨地域、环节多等特点,它们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通过不完全契约方式实现企业之间的协调(韩东东,2002)。委托理论解决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存在委托关系,着重解决物流企业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可将物流企业和银行视为共同委托人,更易掌握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同时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回购协议条款,有效防范供应商与中小企业合谋骗取银行贷款及违约风险。供应商和中小企业也形成了委托关系,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违约的情况下,供应商面临向银行退款、无法销售产品进行回购的风险。

(二)国内实践进展从供应链金融的实践运作形式看,运作主体多数是商业银行,其次还有第三方物流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综合金融物流提供商。国内商业银行典型探索以深圳发展银行(今更名为平安银行)构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为代表,该行在探索初期推出了货押授信等,并逐步在实践中总结出了“1+N”理念,后期围绕供应链整合了20多项产品和服务,有力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其他银行围绕应收、应付、存货三大环节设计供应链金融产品,如中国银行2008年开始推出的“达”系列融资产品等;部分银行针对自身擅长的行业推出供应链金融产品,如光大银行在钢铁等行业推出了“阳光供应链”等;个别银行则专注于信息技术在供应链金融的运用,如招商银行的“电子供应链金融”。总体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供应链金融产生的现实需求,高视野解决对策的研究直接为供应链金融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内外对供应链金融融资研究的出发点各不相同,国外侧重于研究大型企业的供应链延伸及发展过程中的融资性问题,国内主要分析通过供应链条的捆绑和链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国内不能照搬国外模式。从实践进展看,供应链金融并不适合所有的领域,做得好的地区主要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主要是对那些行业边界清晰、供应链成员之间长期密切协同而无严重利益冲突的领域,由一个核心企业引领形成。

三、西部地区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金融模式分析

中小企业营销与信贷风险的防范、控制有赖于对该地区中小企业特征的准确认识、中小企业信贷规律的总结,有赖于对中小企业行业和鲜明的区域特色的把握。成都市作为西部特大城市,其中小企业具备西部地区的代表性。下面,以成都市为例,结合成都市某商业银行信贷实践进行具体分析。

(一)成都市中小企业主要特征1.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结合银行营销和风险控制实践,成都市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具备核心竞争力且能利用外部资源响应市场需求的核心企业、有意愿被整合进其他企业购销渠道但又不愿意放弃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权限的中小企业、有意愿被整合进其他企业购销渠道且愿意放弃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权限的中小企业。按照要素分类,主要包括高新科技型企业、资金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源矿产等原材料型企业。2.成都市中小企业主要特征。首先,处于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链的低端,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较少。从成都市中小企业在东中西部的定位来看,东部地区主要是高科技、资金密集型企业,而西部地区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源矿产企业。从成都市等西部地区的能源矿产企业来看,主要是向东部地区输送原材料,连能源矿产品初级产品都谈不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西部一些城市才提出能源矿产品由量大、价值低向量小、价值高的初级产品转变。西部地区主要向东部地区供应能源矿产品的定位决定了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不在西部地区,所以,成都市的商业银行选择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还不现实。我们按国外大型企业供应链延伸的做法,通过银行营销、风险控制实践来证实成都市极少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先不分析其整合供应链的意愿。成都某地方商业银行随机抽取了7户中小企业客户,它们2014年末的相关情况如表1所示,由表1数据计算得出的相关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知,该7户中小企业活劳动量占产品成本均低于7%,说明活劳动量消耗小;劳动者占固定资产的数额除1户外余者均在30%以上,数据水平比较高,该两项数据均不具备活劳动消耗大、资本有机构成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征。而单位劳动力占有的资产量在20万元以上,单位劳动力占有的资本量在7万元以上,占有水平较高,符合资本有机构成高等资金密集型企业特征。成都市的中小企业不像西部其他地区普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原因,主要在于成都市是西部地区的主要中心之一,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和中小创业者,属于西部地区的发达城市之一。从成都市某商业银行的实践看,即使是作为西部特大城市的成都市,虽拥有大量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但仍处于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低端,很难形成供应链,表现在部分企业在“二次创业”过程中出现销售急剧下滑,挪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市场投机等,还有些企业存在着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再难以增长的“成长困惑”,普遍存在着产品雷同、主业不突出、技术含量低、易模仿、产品盈利差等核心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其次,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非常少。上述企业没有专门从事科研的人员,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科研的人员也非常少,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均为零。上述企业也没有加大技术设备升级和企业经营改造,没有在转型升级中找活路,很多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依靠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维持高速运转,并频频出现资金投向虚拟经济等高风险领域的问题。代表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最有可能成为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但科技型企业在成都市等西部地区非常少,难以形成供应链。

(二)成都市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难点及特殊性1.成都市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难点。一是成都市产业链上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较少,缺乏形成供应链的引领者。从银行营销和风险控制实践看,成都市所谓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非常少,更谈不上核心企业有外包业务方面的意愿。同时,多数不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东部地区核心配套企业关联度也不紧,其外包业务并由此管理外包渠道的动机不强,很难在供应链中起到主导作用。二是成都市供应链链条整合难度较大。国外供应链金融是大企业主动整合,以具备核心竞争力且愿意外包和管理次要业务的大企业为主,在这种条件下,较易寻找到愿意被整合进供应链且愿意为此而放弃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权限的配套中小企业。而国内尤其是西部地区,具备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较少,更谈不上核心企业发展战略中愿意外包和管理次要业务;多数是为了供销渠道畅通而有意愿被整合的中小企业,且在供应链形成难度大的情况下不愿意先为此而放弃资金使用权、资金收益等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权限。购销链条每个环节上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利益一致、精诚团结的几率较小,彼此之间在信息交流、资金结算、供销渠道、成本核算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着矛盾,很少完全依赖合作对象。由于结算条件较苛刻,遇到资金困难时不会通过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解决,宁愿通过商业银行融资,所以,依靠中小企业自身形成供应链的概率比较小。因此,成都市中小企业在缺乏核心竞争力的条件下要想形成和发展供应链,首先需要强势的第三方来培植核心企业,然后强势的第三方有动力去协调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以及上下游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利益上的一致。因此,国内的供应链金融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而以有实力的政府部门、银行、物流公司等去配置和整合供应链的成功率较大。2.成都市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特殊性。一是从西部地区城市看,产业链路径非常明显。虽然从随机抽取的成都市某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客户数据未发现以某核心企业形成的产业链,但是不妨碍从城市整体角度寻找产业链,以便将来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整合等宏观层面的引领促进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形成产业链或延伸产业链长度、拓宽产业链深度,从而来发展商业银行产业链金融。某商业银行信贷实践发现,从城市整体上来看,成都的物流方向有相反的两股:一是农产品、能源矿产品等沿四川其它市县——成都郊县——成都五城区方向流动;二是产成品、商品沿成都五城区——成都郊县——四川其它市县流动。成都早在几年前就将提供原材料的雅安及提供市场的资阳、简阳、眉山等捆绑发展,从城市的角度看,产业链路径是明显的,成都是产业链的核心城市。二是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难以形成供应链现象以外表现出的微弱聚合效应。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努力摸准地区中小企业信贷规律中,虽未发现供应链现象,但却找到了中小企业表现出的微弱聚合效应。以成都市为例,其中小企业的集群效应比较明显,体现在成都市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营销及信贷风险具有专业市场、市场区域、行业集群、家族关系等总量特征及总体变化趋势,把握住了这些总体特征将能够更准确、客观地把握住中小企业信贷规律。反之,成都市中小企业营销及信贷风险难以基于单个信贷主体的经济特征及其衍生出来的信贷特征进行点对点的孤立管理。这种集群效应是在难以形成供应链时,中小企业所体现出来的微弱凝聚力,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供应链通过企业间长期合同捆绑在一起,集群效应则完全是市场力量在支配。

四、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成都市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现象不明显,但是集群效应比较明显。要想形成供应链,需要在某些中小企业群打造供应链的引导者,并注重供应链内部成员利益冲突的解决、长期合作机制的打造,以提高链条内成员之间的交易等稳定化程度。在目前供应链金融不明显的情况下,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政府作为供应链的舆论先导者引导形成供应链金融政府可以在打造供应链金融强势的第三方引导者方面作出努力,比如通过法律、产业金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对供应链金融的形成创造政策氛围,鼓励银行、物流企业、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同时,在消除供应链金融内部成员利益冲突方面,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引导解决,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各方相互协作扫清障碍;另外,为减少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各方艰巨复杂的谈判、沟通、协同工作压力,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相应专业中介机构来推动解决,以此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形成、发展。

(二)商业银行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实际主要主导者引领供应链金融的形成和发展银行将其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业务创新,在组织架构上,可集中资源设立供应链金融相关的金融产品、审查审批及风险控制部门,专门负责供应链金融业务,还可以与第三方中介企业合作发展商品融资;同时,商业银行可以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再造信贷业务流程,通过打造相应授信模式来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中小企业和银行的连接者来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主要是促使供应链金融各个运作环节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畅通无阻,为银行提供质物仓储、第三方监管和动产拍卖等服务,确保质押物完整有效,还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监控原材料供应商,也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在供应链金融形成过程中发挥与商业银行、上下游中小企业之间的连接作用。

(四)多方联动合作实施集群化营销针对单个中小企业之间有某种非紧密的联系所体现出来的聚合效应,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政府部门、工商联、专业市场管理方、市场区域的管理方、行业协会等机构合作,实施集群化营销,通过做一定量的中小企业信贷来覆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运用大数法则测算出特定行业的风险概率,甄选金融产品进入的行业,然后迅速找到有效的客户群体进行批量营销,实现金融产品在特定行业、特定市场的受众群体规模化、风险可控的目标。另外,通过批量化的行业和集群研究,从中小企业批量风险判断的角度研究风险信息、业务特点和风险程度,从地区、行业、集群角度探索风险控制的“本土化”、“批量化”和交叉印证模式,以适应成都市中小企业集群化、转型化、家族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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