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5 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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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内生产性旅行社实训基地运作模式类型
1.设立资质齐全的独立旅行社
由学校按《旅游法》规定独立投入30万注册资本组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旅行社。该旅行社由学校派人负责经营管理,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优点是可以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自己设计旅游产品,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缺点是投入大,成本高,不能形成规模效应。
2.与旅行社合作组建旅行社分社
与当地实力强大的旅行社合作组建该旅行社分社,该分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分社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可以独立招徕、组团、接待旅游者,但经营范围不能超过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二)选择适合的运作模式
经旅游企事业调研,根据旅游管理专业实际情况和学院的内外环境分析,学院决定与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于2011年1月1日在学院内部正式设立了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营业部。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营业部的盈亏由校方独立承担,苏州文旅在技术、管理、服务上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校内生产性旅行社实训基地经营管理成效
(一)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能力的提升
校内生产性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为学校的专业教师和在校学生。该教师曾具有旅行社业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带领在校学生进行旅行社计调、外联、导游等工作。教师既能深入了解旅游行情,避免脱离了实际,亦能够积累实际工作经验,转为工作案例,将实际工作遇到的情况讲述给学生,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完成一系列的情景教学、项目教学,从而能够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的能力,不再是纸上谈兵。
(二)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以往旅游管理专业在进行实践活动,如远程导游实训时,是通过校外的旅行社进行组织、协调,代为处理交通、住宿、景点、导游服务等事务。现在组成校内旅行社后,这些事务可以由校内师生一一处理,不必再由校外的旅行社来办理。同时,校内的各系部的活动和教工旅游活动都由校内旅行社来组织接待。校内师生都可以利用这个平成各个真实的旅游活动,由学生为主导、专业教师在旁指导。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实际作业情境中,不仅能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还能提高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实现校企深度融合
建立校内旅行社,一方面,校内师生可以参与苏州文旅以及苏州旅游局举办的业内培训及会议,可以获取行业内最新信息嵌入在教学课程中,与时俱进。同时也能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使学生对旅游业有更深入的了解,明确自己对该行业的认可程度,进一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另一方面,学校可以邀请旅行社总经理或部门经理为学生开展企业文化、行业发展的讲座,或者直接由旅行社总部派资深员工给学生进行讲课。
(四)扩大了学院的知名度
建立校内旅行社,可以通过旅行社对外的宣传广告、学生导游的带团过程以及参加行业的各类会议等对外活动,使更多的人熟悉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从而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增加学生的就业渠道。
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与实训时间有冲突
校内旅行社的建立,增加了很多学生实践的活动。例如,某些旅行社需要我校学生给中小学生春游时做引导员,而这些时间都是在周一至周五整天的活动,学校都有课程的安排,此时发生了教学与实训实践活动相冲突的情况,需要做出一定的协调工作。
(二)教师和学生参与度有限
目前,校内旅行社的师生参与度有限,主要集中在旅游管理专业的师生参与在内。教师主要参与的是指导学生的旅行社工作,使学生能加速适应工作环境,实际的导游工作参与较少。学生的参与活动主要有实训和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目前参与过的人数为8名,主要负责计调外联的工作;担任导游工作的学生为92人次,参与学期项目实训的学生为162人次,参与中小学生春秋游活动的学生为701人次。其中,中小学生春秋游活动由于课程上的时间冲突,有非旅游专业的学生参与。总体而言,师生的参与度还需要不断增加。
(三)旅行社实际业务量少
校内旅行社的业务现主要是以校内师生旅游以及学院各类培训为主,近三年内包含散客旅游、团队旅游等形式的业务数量近80个,其中出境旅游8个。总营业收入近240万,业务量较少。
(四)管理制度比较随意
校内旅行社会给学生带来一种非真实公司的错觉,学生总以为自己是在学校里,工作不够上心,显得比较懒散,时常出差错。到旅行社上班没有约束性,学生平时在指导教师上课或者会议等不在办公室的情况下总是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还有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入职、离职十分随意,学生认为学校旅行社的管理者就是自己的教师,不会为难他们。而教师在这方面的管理上,会因为身份的双重性,有一定的尴尬,给管理上造成一定的困难。
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经营管理改进设想
(一)将旅行社实践教学环节纳入教学计划
在教学计划中设立相应的实训周,时间上应该机动,主要满足实践实训的需要为主。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所冲突,需要在时间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者将实训的内容直接融入课程中。学生在外实训时,教师也参与在内,观察学生的表现,在课堂上指出学生实训过程中的优缺点,以便于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高。
(二)以旅行社为载体,吸收其他专业参与
校内旅行社工作岗位中有外联、门市、财务等岗位也适合其他专业的学生。例如,可以由营销专业的学生为校内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制定一系列的营销方案;会计专业的学生做校内旅行社的财务报表,成本利润核算等。除此以外,还可以跨系的学生参与其中,如信息系的学生设计建立校内旅行社的专用网页,艺术系的学生进行网页设计等等,从而增加学生的参与度。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业务量
校内旅行社是苏州文旅下辖的一个部门,因此苏州文旅总部在报纸上刊登旅游产品广告时会有列出校内旅行社的联系方式,但是由于是大众化的广告,关注到旅行社的可能性比较低。校内旅行社是位置在学校内部的实训楼里,不如在街边的店铺位置明显,所以知道的人甚少,就连自己学校的学生都不一定知情,故业务量不高。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力度。第一,应该让全校师生了解旅行社存在;第二,再辐射到周边的学校;第三,在高教区内的各类企业中发宣传单;第四,通过优质的服务感染顾客,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让客户再介绍给他们的亲朋好友。
(四)规范内部管理流程
江苏省中旅作为江苏省历史悠久、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之一,有着自己的品牌优势和产品优势,但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来临,其在品牌推广、产品销售、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也有不足。笔者根据这段宝贵的顶岗学习经历,结合对旅行社的基本了解及专业基础知识的认识,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希望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会有一点帮助。
一、江苏中旅旅行社邮轮部发展优势
江苏省中旅是一家资历悠久的老牌国企,为港中旅集团下属企业,长期以来该企业一直在旅游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在实习期间,我们充分感受到了企业“四创”精神在日常工作的体现,尤其是产品开发上的创新之处,更是令我们感触颇深。在旅行社竞争白热化的今天,特别是在网络旅行社给传统旅行社带来机遇和挑战的背景之下,省中旅在企业发展战略上科学定位,发挥老牌旅行社人脉广、市场熟、研发能力强、导游素质高的特点,立足产品开发和创新;突出企业在同业销售中的优势,在兼营零售的同时,更强调同行批发;在兼营国内旅游产品的同时,更突出出境旅游的优势与特色,通过调控大交通的方式,牢牢把控日韩、台湾、东南亚产品市场以及邮轮产品市场,并尝试开拓南亚、东非、南美、北美产品市场。通过产品研发掌控市场主动权,实现与其他旅行社的互利共赢,而非简单的低价恶性竞争。
二、旅行社邮轮部产品特色分析
在产品特色上,除继续发挥原有产品市场的优势外,注重根据市场变化推出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邮轮旅游产品是近几年来省中旅的主打新产品之一,市场反响火爆。从日韩、台湾近海邮轮,逐渐延伸出南极、北极科考邮轮产品、以及环球邮轮产品。邮轮产品的层次不断丰富,价格从4千到数万不等。在邮轮选择上,省中旅充分分析江浙旅游市场、特别是江苏旅游市场的特点,与意大利嘉年华邮轮公司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确保了邮轮产品的品质和质量。
海岛旅游产品也是本部门的主要产品,该产品主要以自助和半自助产品为主。所涉及的海岛有巴厘岛、普吉岛、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塞班岛、岘港、长滩等。在产品开发上,依据市场的变化和游客的需求,把斯里兰卡旅游线路由陆路交通为主,改为海上交通为主,体现出产品与时俱进的特点。海岛旅游的线路虽然较多,但由于产品多以自助为主,即“机+酒”模式,因此在与网络旅行社的竞争上优势并不明显,特别是马尔代夫产品近年来的市场占有额一直在下滑。线下旅行社如何在自助产品上体现优势呢?省中旅目前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用与航空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拿到比途牛等更加便宜的机票,降低产品成本;二是发挥导游团队的优势,开发人文气息更浓厚的邮轮旅游。如斯里兰卡线路虽是半自助产品,但在游览过程中涉及到大量佛教景观,需要配备导游讲解。
在产品营销渠道上,由于旅行社一直定位在同业销售上,因此对网站营销并没有倾注太多精力。相比之下,与省中旅实力相当、战略定位相似的国旅,在网站营销上走得更远一些。究竟应倾注多大的精力在电子商务上,这一点仍值得探讨。
三、对江苏中旅旅行社及部门的建议
(一)整合旅行社产品资源,实现专业化分工
通过了解,我们得知旅行社一楼大厅主要针对散客和票务进行接待。这样的设置固然有它的好处,可以包罗万象,招徕更多的旅游咨询者,但也有不足,很难体现旅行社在产品方面的专业化特征。建议可以将一楼大厅的岗位设置根据产品线进行分类。比如,主要的岗位接待采用超市产品分类的方法分为中国台湾线、中国港澳线、东南亚线、欧美线、中国国内线、特色探险线等。同时,建议一楼工作人员统一制服着装。这样,消费者进入旅行社就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到相应前台进行咨询,有针对性,更能让消费者产生旅行社非常“专业”的认知。
(二)旅行社品牌推广要积极主动
旅行社早已进入微利时代,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旅行社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消费者对旅行社的品牌忠诚度总体不高,尤其是对于散客需要进行有效的引导。江苏省中旅总部大楼给我们的总体感觉是一个办公的地方,而不是接受旅游者咨询和参团的地方。所以,旅行社可以考虑在比较明显的位置摆出一些比较具有诱惑力的广告,比如在橱窗上进行重点线路产品的推荐,或是采用室外LED屏的广告推销方式,轮番播放产品线的信息或视频。
(三)部门工作环境有待改善
旅行社各个部门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信息,所以有序管理显得至关重要,否则容易让人产生杂乱无章的感觉。通过顶岗学习,我们了解到部门除了是办公的场所,很多时候也是临时接待旅游者和到访人员的场所。如果旅行社物品堆放杂乱,可能影响对旅行社的专业化感觉,同时也很难让来访者产生温馨的感觉。建议:将现有的物品有序摆放;适当增加绿植或其他装饰物;准备必要的茶水、糖果接待临时来访者;设专人负责接待。
(四)对现有人才培训的建议
建议旅行社将企业文化培训的内容设计的更丰富化,既能提高员工的业务操作技能,更能让员工产生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并且对吸引优秀人才也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构建学习型企业是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旅游;霸王条款;示范合同。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2011 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 )“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 )“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 )“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 )“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一)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激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
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掌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较陌生,因而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具体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
2.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机会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详细磋商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此,对于众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
3.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常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些旅游者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较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过程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过程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
(二) 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三) 旅游示范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如何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满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
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磋商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可以留有专门的“特别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
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广大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意见。
4.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的成功经验。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多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上的成功经验,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为中国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在中国的旅游市场日益与国外接轨的前提下,这样的借鉴和移植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
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兴起较晚,因此在许多旅游政策法规上相对还比较落后,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就滋生了“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问题,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旅游示范合同,切实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统筹整顿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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