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5 08:57:3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国际贸易问题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所谓国际贸易摩擦就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在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在贸易平衡上所产生的,一般是一国的持续顺差,另一国的逆差,或一国的贸易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的产业。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分工,国际贸易竞争日渐激烈,当然就会产生摩擦。因此,贸易摩擦数量增多并不奇怪,这是贸易增长的必然反应。但应对贸易摩擦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冷静对待、看清本质;另一方面要有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应努力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尽可能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开辟更广泛的国际市场
我国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都遭遇过技术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由于这类壁垒大量地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如2009年,可以说是玩具壁垒提升最为频繁的一年。包括欧美在内的主要玩具出口国纷纷修改或推出新的玩具检测法规指令,使玩具生产企业出口风险不断加大。加拿大以往是我国第五大玩具出口国,但随着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加,我国对之出口的玩具数量也在急速下滑。自2009年8月起,加拿大已降至我国主要玩具出口国第六位。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实质上反映的是国与国之间在技术上的差距,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不断制定和修改各种标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何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是我们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
首先,企业应适时地了解各国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从原有的出口增长过多依靠数量扩张和价格竞争的局面,转变为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
其次,企业在开辟更广泛的国际市场方面,应积极“走出去”,规避和转移冲突。
从战后日本产业国际化发展历程来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大规模对外投资;从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对外投资的重心转移到了美国。我国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加大“走出去”的力度:1999年,海尔决定在美国建厂,为此,海尔成为中国制造业中第一个在美国建厂的企业;浙江万向集团先后收购美国舍勒公司和UAI公司,利用本土品牌和渠道成功地获取美国市场;上海广电集团和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组建合资销售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推进自己的SVA品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这些成功的案例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走出去”的决心。“走出去”可以绕过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巩固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道路虽然崎岖不平,但前途还是光明的。美国人有句俗语:“推到水里的人,能很快学会游泳。”跨国之旅总是深一脚,浅一脚,最后才能稳住。我们只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逐步适应、不断发展、谋求共赢,相信最后终究能取得可喜的成果。gwyoo
二、要建立完善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三者分工合作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
2007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作出公告,宣布中方企业不构成侵权,结束了337电池调查案历时四年的重审。本次337电池调查应诉案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全国电池行业的积极配合,保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方企业取得应诉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我们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表明,政府应加大交涉、磋商和法律抗辩力度。通过政府间的双边对话机制加强沟通,要求有关国家取消不公平、不合理的保护措施。作为具有协调同行、避免过度竞争以及自主对外沟通功能的行业协会,在获取信息、提供外贸咨询和协助政府和企业开拓并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缓解对外贸易摩擦等方面,应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监督与协调的作用。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遇到情况向行业协会反映,行业协会有义务帮助企业适应新的壁垒。
三、进一步完善贸易摩擦和行业预警机制
我国部分企业的自我防范意识差,出口企业欠缺敏锐、通畅的信息捕捉、分析和传递系统,不能做到根据国外不同市场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竞争手段及营销谋略。因此,管理手段先进、信息渠道广泛、资料传递迅速、调查研究充分、立案反应及时的预警机制非常关键。它不仅可以把有关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先预防,亦能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从长期来看,要大量培养应对贸易摩擦的专业人才
人才在一个信息社会中的价值,远远超过在一个工业社会中的价值。在国外对华反倾销、反补贴等案件的应诉中,涉案企业不了解应诉的重要性、不知道如何应诉的情况很普遍;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时也不知道利用世贸规则进行合理保护,没有大批懂得WTO规则的专门人才参与国际经贸活动,要提升我国的对外经贸的竞争力和形成竞争优势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就要尽快形成一套有利于人才快速成长的机制,用多种形式培育和造就WTO问题各个层面的专门人才,让优秀的人才能成团涌出并在对外经贸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我们本着平常的心态,以共赢的原则、积极的行动,一定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好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可以请国外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执法人员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而在执法中尽到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论中国国际贸易中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物流成本计算方法和我国企业物流成本现状的分析,提出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几条路径,包括优化运输路线、提高仓库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库存水平、提高物流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
关键词:物流 成本美国 中国途径
一、美国物流成本计算方法
美国的物流专家RobertV. Delaney先生认为,物流就是对处于运动和静止过程中的存货的管理,并据此提出,物流总成本由运输成本、存货持有成本和物流行政管理成本三部分组成,即:
物流总成本二运输成本十存货持有成本+物流行政管理成本
然而这一计算公式,是基于物流管理活动的基本功能来考虑的。它为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企业进行物流成本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运输成本包含了几种常见的运输方式所产生的成本,同时还包含了货运成本和与发货人相关的成本。与发货人相关的成本包括货主企业运输管理部门的运营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占了运输成本的大部分。
存货持有成本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仓储成本、残损、人力费用,同时也包含了存货的税费、保险费以及由于存货的过时和贬值所引起的机会成本。另一个重要的费用就是利息,它是由于存货占压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其中:
利息=商业汇票贴现率x库存总金额
把库存占压的资金利息加人物流成本,这是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费用计算的最大区别,只有这样降低物流成本和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才能从根本利益上统一起来。
物流行政管理成本,则是按照全部物流成本的4%来计算的,即:
物流行政管理成本二(存货持有成本十运输成本)4%
这个4%的比例,则是一个经验值,大体上符合美国现在的实际情况。
二、我国物流成本现状:物流成本居高不下,损失巨大
我国的物流起步较晚。目前,物流成本管理应用的研究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物流成本核算体系,缺乏规范的核算,但近几年有不少企业己在探讨和摸索,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国外咨询公司如麦肯锡、埃森哲、美世顾问等调查中国物资市场后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物流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和运作观念落后,人才短缺,成本高、效率低。发达国家的企业物流成本在销售中的比例平均占9. 5%一10%之间,而我国企业的物流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在20%-40%,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2005年全社会物流成本结构中,运输费用增速明显,占总成本的比例有所下降。当年运输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55 %,比上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保管费用增长相对较快,比例有些上升,当年保管费用占物流总成本为 31.4%,比上年上升1.5个百分点;管理费用增速回落,占物流总成本比例保持13.5%,只比上年下降了0. 1个百分点。
三、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
(一)降低运输成本的途径。
运用线性规划模型、网络模型等数学模型,对货物的运输路线进行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运输、往返运输、迁回运输,在最短行驶里程内,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充分提高运输效率。在满足客户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运用运输管理系统(TMS )将小批量分次付运适当合并为较大批量一次付运。同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恰当的数学模型,对货物的码放方式、车载货物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合理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的破损率,提高运输效益。
(二)降低存货持有成本的途径。
1.提高仓库的利用率。目前,我国已有仓库面积3亿多平方米,而其空置率却达到40%。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第三方物流、实行作业标准化、采用直接从厂家到客户的付运方式、采用较高效率的仓管系统、无纸化办公、考虑采用托盘操作或租用托盘等措施提高效率,减少存货和仓储费用。
2.合理控制库存水平。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必须保有一定的库存量,以降低缺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降低物流行政管理成本的途径。
用供应链管理的理论武装制造业企业,提高物流组织管理水平。中国与美国物流成本的最大差距在于管理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我国为14%,美国仅3. 8%。这反映了物流组织管理水平的差距。
(四)技术方面。
采用简单、有效、费用并不高的手段与主要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信息共享;利用Internet市场,用更低的成本销售更多的库存,利用Internet来采购;与物流服务市场连接,寻找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与运输服务商。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战略和趋势的探究
摘要: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在国际经济贸易带动下,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全球经济结构也在不断演变,经济形势风云变幻,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带来了巨大冲击。当下,如何在经济大变革时代,稳扎稳打,实施好每一项经济贸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未来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际经济贸易;贸易战略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度过了漫长的15年谈判期,终于在这一光荣的历史时刻,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而2015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截止到今年,对中国的15年保护期已经结束,这意味着中国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逆转。首先,允许金融、证券、钢铁、交通等外资企业进驻中国,而且国内所有投标项目,任何国家不得干预,也无权参与,仅允许个人财团参与。其次,去除海关关税,所有从海外进入我国的商品一律免税放行。而早在2013年10月26日,我国上海自贸区就已正式挂牌,标志着贸易自由化在我国实验成功。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项极大的利好。随着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格局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当国人正憧憬在形势一片大好的蓝图中时,拥有庞大资金且技术领先的企业却转而投到发达国家门下,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在腹背夹击的困境下,我国如何在经济格局转变的前提下,走出适合我国国情,更为优雅的步伐,从而赶超发达国家,达到世界领先的贸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我国当下的经济形势
前不久,中央出台了二胎政策,结束了我国一对父母仅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的核心在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据相关报道显示,截止目前,我国的老龄人口已超过1.6亿,并且正以每年800万的速度递增。尤其是今年,首次出现新就业人口低于退休人口,这表明我国正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以往我国引以为傲的人口红利正逐渐消失,大量劳动力缩减,在严重缺乏劳动力的情况下,经济力量也将逐步衰退。而二胎政策的提出,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还请拭目以待。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战略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GDP水平较之三十多年前,翻了几番。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作为农业大国,人民处于食不果腹的生活之中,大面积贫穷,就业率偏低,对外出口量少,发展滞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我国逐渐加强对外贸易,鼓励外来资本进驻我国。在此政策下,国外大批企业纷纷来我国投资办厂,解决了我国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对外贸易战略提出后,我国大量商品得以出口海外,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外汇储备。据2011年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外汇储备额已达到30446.74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个外汇储备额超过3万亿美元的国家。另外,透过对外贸易,我国在工业领域引进了国际最先进的技术,为巩固我国的工业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同时,弊端也日益凸显,市场经济环境被破坏,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正逐渐向恶性竞争演变。部分专家学者就此提出了异议,我国当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是明智的选择?对此类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大幅度拉低了我国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必须转变贸易战略,以应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三、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新思维
我国对外贸易的传统战略思维是出口导向型贸易,即以生产和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但就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该思维过于陈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了构成了巨大障碍。而依托市场竞争,采取相应战略调整,是目前尚可执行的有效策略之一:(1)在出口导向的基础上,重点培养国内具有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我国中小型企业众多,且拥有自己的科研团队和科学技术,创新意识高,创造能力强,发展势头不可小觑。政府应对以上这些中小型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以扩大内需,提升我国经济水平。(2)实行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目的是培养创新性人才,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沦为考试机器,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导致其在走入社会,在工作中缺乏竞争力。
四、结束语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在国际经济贸易带动下,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全球经济结构也在不断演变,经济形势风云变幻,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带来了巨大冲击。以上,笔者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以及贸易战略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战略调整方案,以此希望我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早日成为国际市场中一面鲜艳的旗帜。
参考文献:
[1]袁青峰,张江涛.后危机时代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选择[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01):835-836.
[2]殷越男.金融危机下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思考[J].国际商务研究,2009,05(05):741-742.
论文关键词 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一、传统承诺理论的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二、E时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及问题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三、新形势下“承诺”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承诺”表达新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关立法比较及应对建议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关键词:银行 贸易融资 现状 情况
一、我国贸易融资现状
国际贸易融资是外汇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与其它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有的银行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其业务收入可占到银行总收入的八成。此项业务的发达程度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我国,90%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资金扶持和贷款投向普遍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担保难的发展困境。由于受到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制约,中小企业希望银行能够提供一条龙式专业化贸易结算和融资服务。华夏银行就推出了这样的一系列创新产品。比如针对台资企业推出的两岸汇划直通车、美元汇款全额到帐和去年推出的出口票证通等等。其中,出口票证通是以出口收汇权为担保,为客户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和进日开证服务,组成??以应收帐款权益为保证手段、还款来源的业务,也就是说基于应收帐款基础上的贸易金融服务,这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的一个业务创新,也体现了进出口贸易的自偿性特点。还有近几年推出的华夏贸易宝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出口结算环节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而推出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和信保融资四种出口贸易融资产品的组合套餐,这是第一期,第二期还要推出进口产品的服务组合就是在进口环节对进口商进行金融产品组合,进口商可以从产品组合的篮子里选择能够适合他们需要的服务以及产品组合和打包。
众所周知,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起被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中间业务的发展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内各商业银行都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列入重要发展内容。据统计,股份制商业银行近50%的中间收入是国际业务带来的。而贸易融资业务能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开展,进而拉动中间业务的快速增长。贸易融资以其在风险资本占用和交叉销售等方薅的优势,正日渐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业务重点之一,已成为各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外资银行首先是在中国开展跨国公司的国际结算,然后是做所有外币的贸易结算,接着是傲中国公司的本外币贸易结算,现在才开始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在国际业务方面有相当的市场实力和产品优势,比如在上海地区,大概有一半以上的国际业务是被外资银行瓜分的。
中资银行在国际业务方面很早就和外资银行直接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中资银行逐渐提高了能力,外资银行也了解了中国。不过由于中国市场潜力巨大,整个盘子也越做越大,所以中外资银行更多的是处于发展状态。并没有太多的激烈竞争。
二、我国银行在贸易融资方面反映的情况及对我国银行贸易融资的建议
环境关税通常包括进口环境关税和出口环境关税。进口环境税是指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征进口附加税。这种关税并非对所有输入的商品征收,只是对进入境内的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环境但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工艺、生产设备征收,主要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如汽车、农药、清洁剂等)以及消费过程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残余物(如商品包装物、垃圾等)。出口环境关税,是对输往国外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它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的残余物对环境有害,如工业“三废”;二是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几乎无污染而消耗了国内的大量资源,如资源出口税或出口产品环境附加税等,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或半制成品等。
WTO有关环境关税的规则
若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考察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世界贸易的基石即关贸总协定(GATT)。GATT作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本出发点,构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础,指导着一切贸易措施。
GATT1994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其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a)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可见,GATT1994允许其成员根据征收关税,但必须是基于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因而,环境关税符合WTO的原则,是以关税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它需要进出口双方的合作,是相互的,完全不同于国际贸易中的单边关税。
当然,征收环境关税不可避免地提高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削弱了竞争力,使发达国家消费者支付更多一点的费用,这样的后果看起来似乎不公正,但可以消除发展的不公平现状,并确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方面的差别责任。今天,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陷入了“贫穷—加剧污染、出卖资源—生态环境恶化—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之中,还正承受着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退化的代价。补偿这些损失一直是国际发展的目标,环境关税作为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向这一目标迈进,结束由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不公开的非官方补偿。
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分析
环境关税是重要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调控杠杆,在保护环境方面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概括起来,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主要包括贸易结构效应、贸易优势效应和贸易歧视效应。
(一)贸易结构效应
环境关税的贸易结构效应是指环境关税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影响。环境关税通过影响人们的消费需求、国际市场的效率和国际国内的资源配置,改变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环境关税政策的实行引起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将促使人们改变对国际贸易商品的需求,在选择商品时倾向于选择那些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与安全等无害的产品,从而使该类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上升。环境关税也会约束一些会产生外部性的产业贸易歧视效应,影响商品贸易的发展,如限制可能造成森林退化、渔业资源破坏、跨国污染、大气和水污染、温室效应、生态破坏、物种灭绝等的商品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减少这些商品贸易的规模。环境关税措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生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间的配置和再配置,引起产业部门的此消彼长并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产生影响。
(二)贸易优势效应
为实现环境关税而推行的各种环境成本内部化措施,将引起比较优势在国家间的转移。现在各国赖以进行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基本上都是在不考虑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上确定的。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是比较成本理论,其比较成本没有反映环境成本。将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后,包含环境成本的比较成本才构成真正的国际贸易比较成本。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不仅会改变某些国家比较优势的大小,甚至会使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相互转化,从而改变目前的国际贸易格局。一方面,具有较低环境成本的国家将可能拥有新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从资源要素来说,同样的资源消耗可能会由于各国资源的禀赋与环境容量大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环境成本,这就使资源相对丰富或环境容量较大的国家更能保有比较优势。当然,即使是环境关税下的贸易竞争优势所考虑的也不仅仅是环境成本问题,贸易的发生与否最终还要在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满足最大消费需求这一经济效率原则下来决定。
(三)贸易歧视效应
环境关税并不违背国际贸易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而隐含歧视性。一方面,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环保条件和偏好各不相同,而使得环境关税的实施不利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从而产生针对进口产品的“隐含歧视”问题。一般说来,环境关税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生产和消费的环境偏好。各国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产业界可能以影响环境关税的不同概念或内涵来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对外国进口产品构成贸易歧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的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或阻碍某些商品贸易的作用。环境关税的目的在于降低产品在进出口国消费和生产的环境影响,目前存在的一些环境关税政策,多是根据非歧视原则制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这些环境关税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国外厂商的适应性问题,事实上构成了贸易歧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开展。
我国在环境关税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环境关税作为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经受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困扰,也面临着来自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威胁,开展环境关税的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
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改变国际贸易利益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实际上,国际上许多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争端其产生根源就在于国家间在贸易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环境关税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是一种贸易政策创新的层次上,更要从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来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竞争是一场关于贸易规则的斗争。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环境关税的经济性质和贸易效应,积极参与磋商和制定WTO关于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进一步扩大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遏制“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从而促进形成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关税国际规则,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关税上的合作,协调在环境关税上的立场,维护共同利益。同时也要共同对付一些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侵略”,阻止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的不正当转移,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关税制度
环境关税体现着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环境关税的发展将会引发一场关税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的多数国家已确定环境保护思想在设计关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环境关税的结构性调整作为21世纪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加快推行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关税,以配合其他方面的政府政策,共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迄今为止,我国关税制度改革中还没有贯穿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指导思想。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我国需要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我国应从现在做起,成立专门的部门开展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分类分级,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国内的研究和组织准备工作。还应注意根据环境关税的主要特征和贸易效应,开展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关税制度改革,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政治、经济以及历史等问题,许多国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没有受到公正的待遇,甚至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牺牲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整体处于停滞不前的困境,贸易公正失缺的问题无疑会给经济发展滞慢现象雪上加霜。长久下去,会影响世界经济的长远发展与和平稳定。处理好国际贸易公正失缺问题,建立合理、新型的国际贸易体系成为了推进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深度剖析了国际贸易公正的现状,从根源入手,分析了政治、经济与环境三个方面国际贸易公正失缺的现象,希望能为建立新型国际贸易公正体系提供可行的建议,促进国际贸易公正与世界经济的发展,缩小国与国间的经济鸿沟,让世界上的欠发达国家快速摆脱贫困,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一、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公正内涵及其伦理价值
(一)国际贸易的内涵及其发展意义国际贸易由各个国家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是各个国家经济间的交换活动,也是各个国家间经济依赖关系的体现。由于某些国家生产力的增大,国内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而其他国家对某些国家的剩余产品有需求,双方达成了进出易需求,因此便出现了国际贸易。航海业的发展加速了国际间的来往,也使得国际贸易开启了前所未有的里程。以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例(见图1),第三产业产值所占比例逐年提升,说明我国人民恩格尔系数逐年降低,人们更加注重精神享受,生活质量有所提升。
(二)国际贸易公正内涵及其基本原则公正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道德原则,是国际贸易各项原则指定的首要前提。公正是国际贸易想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的准则。坚持贸易公正,及时参与贸易的各个国家间遵循公开透明的贸易制度,坚持公平自由的准则。首先,在贸易起点上做到决策公正,消灭贸易保护主义;其次,在贸易过程中保证利益分配的公正;最后,在贸易完成后,保证在自然环境处理问题上的公正。
(三)国际贸易公正的伦理价值建立国际贸易公正体系能够打破发达国家的垄断格局,让各国都能够公平竞争,让发展中国家也能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公正体系能够化解各国间的矛盾,加强了贸易合作的平等性,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公正体系能够有效地提升发达国家的责任感,弥补他们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贫穷和落后问题,指导发展中国家走出贫穷,缩小他们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正确引导各国进行绿色贸易,经生态环境视为共同的责任,保护生态平衡。
二、国际贸易公正缺失存在的问题与危害
(一)国际贸易公正缺失的表现1.决策问题由综合国力确定的世贸政策和规则,让发达国家获得了国际贸易的优先权,因此,世贸组织做出的政策及决策都是以发达国家为标准的,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发展中国家自身体制不健全,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制约,使他们处于贸易劣势,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牺牲品。2.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救济与非关税壁垒正是不公正贸易行为多样性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手段强力打压其他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利用自身优势,以限制进口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发展,严重违反了国际贸易公平公正原则。图2是中国近几年遭受反倾销的数量及占全球反倾销总数的比重,分析可得出近几年中国遭受反倾销比重高达40%,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3.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受自身经济和技术的阻碍,缺乏竞争力,只能出口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获取微薄利益,与自身付出的价值严重不等。而大部分价值都被发达国家理所当然地占为己有,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严重失衡。4.责任承担问题工业化时代造成的主要问题是环境污染。针对工业垃圾处理难题,发达国家提出了两个方案:循环利用,减少排放;转手到落后国家。大部分发达国家为了减少麻烦而选择了第二种。这样发达国家经济环境二者兼得,却给发展中国家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国际贸易公正缺失的危害1.贫富差距加大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的经济科技实力,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掌舵者”,掌控者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规则。因此,发达国家依靠压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加强大,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对待,经济难以发展,因此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由图3可见,高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总收入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收入,而低收入国家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仅占高收入国家的1/75,且这个数字仍持续上升。由此反映出发达国家成为了国际贸易的受益者,而发展中国家则成为了牺牲者。2.国际冲突增多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持与发达国家的交往,放弃了自己仅存的一点利益,逐渐依附发达国家,加剧了国家贸易不公的现象,因而发展中国家越来越穷,人民则为了粮食开始反抗,冲突不断。冲突加剧了国家局势的不稳定性,使国家国际地位降低,在国际贸易中更加受到不公待遇,因而更穷,如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战争带来的伤害高于贸易不公,引发了全球局势动荡,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3.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再生资源。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军事资源无限制的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并将自己生产的工业废弃物转嫁到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污染。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大气污染造成了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酸雨等生态问题,殃及了包括发达国家的不少国家及地区。
三、国际贸易公正缺失的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价值观念认知有误受传统观念以及国家整体利益取向的影响,发达国家在进行利益抉择时,往往只会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疯狂地压榨发展中国家仅存的一滴“油水”却毫不在意他们的经济发展,这就是“经济个人主义”。在这种错误价值观的引导下,加剧了国际贸易的不公现象。
(二)技术能力差距较大经济的落后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国家贸易中无法与发达国家抗衡,因此,发达国家应认识到这一点,尽可能地发展自身科技能力。
(三)强权干涉发达国家利用自身优势,制定有益于自身利益的政策和规则,打压其他国家的贸易,进行反倾销活动,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
四、实现国际贸易公正的解决方案
(一)健全国际贸易公正体系各国应当一起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为了确保国际贸易体系的民主性,因此应顾及到各个国家的贸易需要,从根本上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性。还应加强各国将平等对话,实现国家间的双赢。1.义利价值相统一。经济全球化造就了国际贸易的无形市场,但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影响,各个主体的义利价值观差距较大,因此引起了不同程度上的贸易摩擦与纠纷,对国际贸易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正确的价值取向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各个国家应做到合法经营,在道德允许的基础上谋取利益,做到义利统一、见利思义。2.在制度体系约束下,平等贸易打破原有的不公正的规则和秩序是建立公正的制度体系的提。因此,各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联合起来,齐心协力的筑成一股凝聚力,呼吁全世界强权政治控制的不公平贸易规则。
(二)平等对话,互利共赢国际贸易公正缺失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间。由于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为了能使全球经济共同发展,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共赢。1.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发展是指包容互利、和而不同的经济发展趋势。即,各个国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进步的前提下,包容不同的文化、经济体制,促进国与国、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发达国家要将全人类的利益视为整体利益,包容扶持,落后国家,帮助其发展科技和经济,而不是一味剥削。2.,和谐共生。是指在共同进步的前提下,承认各个国家间的差异,改变以往互相排斥的格局。在进行贸易时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强贸易能力,发展本国贸易特色,为国家寻求发展机遇。发达国家帮助发达国家摆脱困境,建立平等对话平台,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
(三)加强技术发展,发挥世贸组织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应该尽快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珍惜与发达国家交流的机会,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改善本国产业机构,由简单的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输出转换为高附加值输出,加强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争取到国际话语权,与其他国家进行平等对话,在建立国家贸易公正体系时为自己争取利益。在技术发展的前提上,向贸易组织进行申诉,使其改变原有决策模式,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国际贸易公正秩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本就是为了维护贸易的公正,只是被发达国家控制而实行了一系列不公正的政策,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相信世贸组织维护国际贸易的本质,联合起来进行申诉,争取自己应享的权益。发展中国家占世界国家总数的80%以上,因此应当加强合作力度,互相帮助切磋,共同发展经济。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国际贸易虽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遭到了巨大的冲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是国际贸易公正的体现。所有国家应该拒绝一边污染一边治理的经济准则,时刻将生态环境作为首要准则。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节约资源,降低污染,尊重自然,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共同发展。
五、结语
[关键词]国际贸易争端 WTO规则 原则 程序
2006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迫于国内铁钢工业的压力和政治需要,宣布从2006年3月20日起,美国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30%附加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限额。此背离自由贸易原则的举动,几乎引起所有向美国出口钢材国家的抗议和反对。中国、日本、韩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和俄罗斯都纷纷表示将做出回应。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如何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解决此争端,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就美国大幅度提高进口钢材附加税案,谈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该考虑的原则与程序问题。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主要遵循的有关规定有: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和1979年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简称《东京回合谅解协议》),20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共27条。《谅解》声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机构的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一权利与义务,该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1.多边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各成员国不针对其认为美国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方行动,应采用多边贸易机制解决方式,由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并遵守其规则和最终裁决。
2.统一程序规则。 美国与各国的钢铁提税争端可能要经过磋商、调停、专家小组与上诉复审四个程序最终解决。
3.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 世贸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提高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应相互给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都必须在美国与争端各国的同意下才能进行,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5.法定时限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31个月,与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6.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 我国、欧盟和日本等成员匡均认为按有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美国所采取的钢铁提税措施的损害,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谅解》第12条、21条和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措施,例如专家小组报告应该明确写明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各项规定,并给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我国则享受该原则,如果我国对美国此举投诉,专家小组会给予我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证据。
二、贸易争端解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 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为解决问题或达成谅解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当一方提出请求磋商时,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内做出答复或进行磋商,或者争端当事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各当事方应从收到请求日起不超过10天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未能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贸易争端的双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予保密。美国应在收到欧盟等任何一个国家请求的10天内做出答复,30天内真诚地磋商,其他国也可书面申请参与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斡旋和调停程序。这是争端各当事方同意之下自愿进行的程序。若在提出请求磋商的60天期限内,已进入斡旋、调停,则该方必须允许留出60天的期限,才能要求设立专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