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8 03:19: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任职备案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二)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三)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四)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为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
第十一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现任职及聘任时间
申报评审资格
***
男
***公司
给水排水工程
助理工程师2014年聘任
工程师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本人***,大学本科学历,男,45岁,现工作单位*****公司,现职称为助理工程师,任职18年,毕业于*****学校,我从毕业后一直从事给水排水专业的技术管理和工程施工工作,期间不断学习各项新技术新规范及新理论,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使自己的专业业务知识更加扎实、全面,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我工作的这么长时间里,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给水排水技术行业从业者,肩负着多么巨大的责任,不仅要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业主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一旦建成后存在后续问题,这是要影响一个小区甚至一座城市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发展,损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
近年来,我主要撰写了《建筑给水设计及管道敷设中必须注意的五个方面》、《自来水给水网管理的优化路径探析》、《建筑给排水施工中有关环节的改进》、《论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措施与发展趋势》等十几篇论文。主要从设计和施工以及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方面总结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并在具体实施中获得了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并在2018年五一获得**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县总工会颁发的“最美劳动者”称号。2018年9月参加了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组织的管道检验工程管理师的培训,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高级管道检验工程管理师的证书。
近年来,主要参与完成的项目有****供水工程(水厂及输配水管网工程)、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日供水能力达7万立方米的水厂和日供水能力达5万立方米的北村水厂,铺设引黄北干线1#、2#分水口到两个水厂DN700输水管线5.1Km,DN600管线1Km,从水厂至用户DN800输水管线7.2Km, DN800以下至DN200配水管线44.406Km。从方案讨论到技术论证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都起到了很关键作用。
2007年参与完成了同泰路供水管线铺设施工,该工程采用DN400PE管,全长15.8千米,自然地形高差12m,为重力有压流输水管线,PE管材运输和安装要求严格,粘接时要隔离湿气、精准控制温度,但是由于当时适逢雨季,埋沟经过多次雨水冲刷,出现管道断裂,无法供水。需要重新设计,重新施工。于是我反复修改设计,增设改造支墩、排气井、泄水井,增加伸缩器和排气阀,昼夜赶工期,终于按时完成供水任务。
二、政府加强干部学习管理。县管领导干部要参加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和其它自学活动,积极认真参加市、县委党校的专项学习培训,积极认真参加有关夜学夜读活动,做到学习有笔记,发言有提纲,研讨有记录,年终有总结。建立县县管领导干部学分制管理意见,对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视情给予口头诫勉、通报批评等处理。每年的学习考核成绩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学习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通过有效时间内的政治理论合格培训。
三、建立领导职务聘任制。对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管理。由县委、县政府与任职领导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满后,职务自然解除。需连续聘任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县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直机关部门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轮岗;特殊岗位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或轮岗的,须经县委组织部批准。不服从交流或轮岗的,予以免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五、实行股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县机关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股级干部竞争上岗,要对竞争职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公开,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测评、考察和讨论决定等程序任命股级干部。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六、严格执行股级干部任职审核制度。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操作,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准混岗配备正股级干部。对选拔任用正股级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正式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对选拔任用副股级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任命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七、改进领导干部考核方法。对县管领导干部的考核,应把县分管领导意见、上下级对口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本单位班子成员意见、中层干部意见、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意见,依据不同权数进行综合加权。考核分值和相关权数由组织部门依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制定。对综合考核优秀率名列前茅、工作绩效突出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综合考核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八、规范领导干部日常外出管理。县管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填写《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履行请假报告手续。单位主要负责人节假日因私外出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单位副职节假日因私外出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去向,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手续的,视为擅自离岗,由县委组织部责令其说明情况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分。
九、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1、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2、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予以诫勉;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3、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一、甲方根据《_________》对乙方实行管理;乙方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科研活动。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科研项目(课题)、计划在力求结合甲方项目和研究方向的前提下,由乙方与合作导师、指导小组共同商定。乙方在合作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_________。
三、乙方应按商定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研究计划者,须征得合作导师的同意,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四、乙方在站期间的表现不适于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有正当理由申请退站的,甲方应劝其退站或准予退站。
五、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_________》为乙方提供博士后租赁住房一套;并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配偶(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子女积极联系借调、入学(托)事宜。
六、乙方在站期间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并可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申请科学基金资助金,有突出贡献者经审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基金的奖励。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执行《_________》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的有关条款。
七、乙方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关系按_________在职人员管理,甲方每月发给乙方_________元的补贴(每年_________个月);乙方的工资、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八、甲方受乙方出站后工作单位的委托,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参照_________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受理乙方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九、根据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审批,乙方在站期间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十、乙方进站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工作期(两年)满后应按时出站。若未按时完成研究工作,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主管部门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出站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年。延长期间乙方的工资及补贴由甲方根据《_________》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工作期满出站前,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举行博士后出站报告会,并根据《_________》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及其目录等有关书面材料。甲方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价意见。甲方主管部门负责对乙方的出站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乙方被批准出站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乙方工作期满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同有关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者,按协议就业)。
十三、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所在院(系)、合作导师、主管部门和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我会对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现将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熟悉有关金融、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
3、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财政稳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所列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
2、近三年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3、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
4、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
5、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
6、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的;
7、近三年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8、有赌博、吸毒、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0、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三、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要由两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推荐人应如实陈述被推荐人情况,并对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准、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出具意见。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陈述的,将记入推荐人的档案。
四、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要认真填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连同其软盘和《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五、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以上规定对已聘任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检。
六、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的申请人,出文表示“没有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出文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如出现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填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并将对相关证券公司列为诚实性有问题的机构记录在案,对该公司今后的申请材料实行重点审查。
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根据以上规定做好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工作,并建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档案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若发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及时报告我会。
九、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比照本通知执行。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通知执行,并报我会备案。
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氛围,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__市__区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相组发〔2007〕5号)、《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相组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中层干部职务任免管理的通知》(相组发〔2010〕7号)的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我局部分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
(二)面试小组(评委)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共5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次竞争上岗中层干部共1个职位,具体为:普教科(法制科)科长1名。
(一)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或直属事业编制在职工作人员。
(二)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熟悉所报岗位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管理经历,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四)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局中层干部现状,研究提出竞争上岗的工作方案并在局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凡符合竞争上岗选拔范围和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岗,填写《__区教育局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表》(附件2),并明确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三)面试
竞职人员抽签确定面试次序。面试分演讲和答辩两部分,先进行演讲。演讲内容为竞职人员自我介绍、任职优势及上岗后如何履行好工作职责等,演讲时间为不超过5分钟。演讲后进行答辩,限时10分钟,答辩主要考核竞岗者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民主测评
在一定范围内对竞岗者的知识、能力、素质、岗位胜任程度等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除竞岗人员外的局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直属学校校长。
(五)组织考察
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竞岗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六)局党委讨论决定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局党委集体讨论,投票票决,确定拟选拔人选,并在公示栏公示5 天。
(七)任命
发文任命经选拔的中层干部,任免文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面试60分。由各位评委根据竞职者的综合表现,按要求对每个竞职者进行评分,其中,演讲30分,答辩30分。
(二)民主测评40分。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按“胜任”票1分,“基本胜任”票0.5分,“不胜任”票0分计算。具体计分方法为:个人民主测评分=有效票的得分/总有效票数*40。
(一)竞职人员的年龄、任职时间的确认均截止到2015年7月底,其他人事信息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竞争上岗前确认。
中央组织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这个重要规定是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这个大背景下出台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年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的公务员统计数据引起媒体关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公务员队伍总量是基本稳定的,辞职的数量有所增长。2015年公务员辞职人数不到1.2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0.2%,这个比例在正常范围之内。但毕竟这些人都是从重要岗位上辞去公职的,非常有必要对辞职公务员的重新择业作出明确规范。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为《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次出台的意见对上述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细化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提高了可操作性;将“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明确为“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这里把中介机构从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单拎出来,具有十分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应该看到,之所以要在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更为明确的意见,就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扎牢制度的笼子,将时有发生的“期权腐败”消灭在萌芽钐。
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不管用。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各方责任,关键在于把各方责任落到实处。在联合印发《意见》的四部门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了抓落实的责任清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意见》规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意见》还对辞职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明确了责任: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辞职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各方的责任已经十分明确,下一步关键在于通过加大责任追究来落实责任,把《公务员法》和《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