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5 16: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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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投资;就业;吸纳能力;溢出效应
0引言
创业投资主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高科技企业,技术的进步加速了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产业效率的提高会相对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从总体上来讲产业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整个社会经济体的就业吸纳能力。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对员工的长期就业情况有积极影响。就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而言,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失业人群组成成分比以往更为复杂,且面临我国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因此,基于创业投资对就业可能带来的积极效应与目前就业环境的严峻形势,本文系统分析了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因素,以期从中获得促进就业的新途径。
1文献回顾
国内外研究证实,创业投资对就业存在着积极的影响。在国外,Puri和Zarutskie通过调查分析人口普查数据,发现在1981-2005年这25年的样本期间中只有0.11%的新公司是由创业投资建立的,但这些公司却占到了4%-5.5%的就业。在国内,惠恩才(2005)在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中指出:创业投资的就业效应有效地填补了我国传统投资体系的空白,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地成长与发展,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而且加速了人才的流动,活跃了人才市场,促进了就业。吴成林(2011)在对创业投资的区域经济发展效应研究中也提到了创业投资对就业存在积极的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集聚、传统产业的逐渐升级以及大量新兴产业的加速形成显著促进了区域经济增长,增加了就业机会。创业投资一方面通过对缺乏启动资金的项目进行投资,鼓励创业行为,增加初创企业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帮助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创业投资对就业形成影响的几个主要因素。
2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因素的分析
创业企业就业的增长是创业投资通过影响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技术、人才、管理、创新等因素从而影响该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所带来的最终表现结果。而整个行业、社会就业水平的提升则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的公司,从而促使产业集聚、加速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和催生大量新兴产业的结果。创业投资溢出效应通过提高员工个人素质水平来改善他们的就业质量、增加就业机会,间接地影响就业。本文从就业吸纳能力和创业投资溢出效应两个角度分析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具体影响因素。
2.1就业吸纳能力
就业吸纳能力通常是指某个行业或某个产业吸收接纳劳动力的能力和提供就业机会的潜力。就业吸纳能力分析是从就业机会提供方的角度理解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李依臻从就业结构偏离度与就业弹性两个方面对我国三大产业的就业吸纳能力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显示:随着劳动效率的大幅提高、高素质劳动力的不断增加以及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的逐步调整,第三产业将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主要产业。而创业投资支持的高技术企业大多属于第三产业。樊秀峰、周文博和成静在对我国产业结构与就业吸纳能力的研究中也发现:第三产业拉动就业的潜力明显比第一、第二产业更大,劳动力也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实践证明,创业投资对提高就业吸纳能力有着积极的影响。创业投资影响就业吸纳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业集聚。产业集聚通常是指某一产业为了追求集聚效益,即外部经济、创新效益、竞争优势等自发在某个区域内高度集中的过程。一方面,创业投资受产业集聚强大外部作用的影响,通常倾向于提供更多的资本,对具有专门技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家进行资助,解决了创业者的融资难题,实现了创业企业家的梦想。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创业企业在该地区不断聚集,加速了该区域的产业集聚,在此过程中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提高了该地区的就业水平。另一方面,创新创业园区资源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生产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得该区域对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因而创业投资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就业水平。
(2)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创业投资为大量处于萌芽阶段的初创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国传统行业技术的升级。近年来,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传统行业技术的升级对就业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一些学者看来,企业生产技术升级,生产力也随之提高,直接导致了企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大机器设备逐步取代人工,相对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技术上的进步,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由于企业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企业的规模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进而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这也就是说传统行业技术升级是把“双刃剑”,有可能促进就业也有可能减少就业,其对就业的最终影响需要通过比较二者影响程度的相对大小。但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传动行业技术升级会导致部分人失业,然而从长远来看,技术的进步,会提高整个社会经济体的就业吸纳能力,促进就业,同时也有利于改善人们的就业质量。
(3)催生新兴产业。近年来,新兴产业大量涌现,蓬勃发展。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把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列为国家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研究发现,每个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创业投资的支持。2015年1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总规模为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起步和发展,而新兴产业作为新的“就业池”,将会极大地增强整个社会经济体的就业吸纳能力。
2.2创业投资溢出效应创业投资溢出效应分析
从员工的角度理解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相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对员工的长期职业生涯有着积极的影响:更大的就业机会、更高的薪资水平、更短的“失业期”。高波在对创业投资溢出效应的研究中指出:创业投资从知识创新、技术扩散、组织成长与制度变迁以及人力资本积累四个方面实现其独特的溢出效应。创业投资溢出效应的实现过程同时也对员工的就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认为,员工在创业投资溢出效应中从信息技术的掌握和先进经验的积累两个方面受益,提高了自身就业水平,间接促进了就业。
(1)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主要是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实现信息的获取、加工、传递和利用等。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创业投资对信息技术愈发重视。国内外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缺乏创业投资的企业的员工更容易遭受技能贬值,从而经历薪水缩减、被解雇、失业、就业质量降低、就业的机会减少这一系列过程。而那些有创业投资的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从事与信息技术有关的职业的员工,已经从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中受益。刘春梅(2010)在对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影响研究及实证分析中发现: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信息技术行业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从而显著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研究还发现对信息技术行业的投资已经改变了人们对技能的需求,这些技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种行业中越来越被看重,并且新的技能通常可以在雇主间转移,促进了员工个人的长期就业。
(2)学习曲线效应。创业投资支持的对象通常是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创业企业也一般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企业的员工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在高新技术行业积累了先进的工作经验,在运用高新技术及产品时比没有经验的人更加熟练。这些经验同样为人才市场重视和需要。所以创业企业的员工即使后来被解雇或者员工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离开企业,由于市场对这样的人才的迫切需要,使得他们会比其他没有相关经验的人经历更短的“失业期”。综上分析,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从就业机会的提供者的角度看,创业投资通过产业聚集、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催生大量新兴产业增加了创业企业的就业吸纳能力,从而增加了产业和整个社会经济体就业吸纳能力,促进了就业;从就业者自身来讲,创业投资的溢出效应通过信息技术的掌握、先进经验的积累提高了自身素质,增加了个人就业机会,进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
3结语
本文分析并总结了创业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因素,得出创业投资对就业存在着积极影响的结论,再结合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①培育和发展合格的投资者,拓宽创投资金的来源渠道。在保证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具有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的个人可以发展成为创投基金的来源。②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信用机制。通过建立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个人等的信用档案,减少合作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③鼓励和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型企业一体化发展并积极引导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的建设,共同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创业孵化体系,通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主要参考文献
[1]惠恩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障碍与对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5.
[2]吴成林.风险投资的区域经济发展效应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会计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创业投资亦被称为风险投资,其含义为:面向未上市的项目、企业进行投资,目的在于获取未来企业增值收益。创业投资企业一般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一定的投资额限制,一般性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要控制在企业净资产的50%以内,而创业投资企业则可以将100%的净资产进行对外投资;(2)在投资比例上,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对外投资的比例只占被投资企业资产的5%~30%;(3)在投资经营方面,创业投资企业实际上并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相关性会计问题。
一、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会计问题
1、创业投资企业长期的投资计价问题。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执行的投资计价标准,存在两种模式,即:成本法和权益法。同时,不同受教育水平的会计师所尊崇、执行的投资模式不同,往往产生巨大的分歧,而且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也存在投资计价差异,双方的意见一旦出现裂痕,便会直接影响双方的实际收益,也影响到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2、创业投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问题。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并没有设置必要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制度,缺乏操作指南。同时,相应的会计人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制度欠缺认知,往往对规范的投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资产流失,降低企业的实际收益。
3、创业投资企业缺乏投资认证、审核。无论是创业投资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均缺乏规范的、科学的投资额认证、审核机制,尤其对股权分置未进行全面的流通,往往落后于国际水平,难以与国际先进水准接轨,在进行国际性贸易时,容易造成资金流损失,甚至造成贸易矛盾,影响交易双方的互助共赢关系。
4、创业投资企业的利润表制定存在问题。利润表是创业投资企业获取增值收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利润表的制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如:数据不规范、数据残缺、语言难以理解等,而且难以与企业外部信息进行有机的整合,导致创业投资信息链断裂,容易引发一系列的信息性问题。
二、解决会计问题的有效措施
1、构建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的投资计价标准。创业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考核被投资企业的社会信誉度、综合实际、创新能力、市场、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并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地参考国外先进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计价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且促进投资双方最大收益获取,实现“双赢”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计价标准。同时,有效地将成本法以及权益法的积极部分进行整合,权衡两种计价模式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全面推动完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计价标准建设,为保障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积极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效用,如利用高校的人才资源,打造出一批实力强劲、综合素质高的创业人才团队,为构建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的投资计价标准做好人才储备。
2、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创业投资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重视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将一切安全隐患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的缩减投资份额,加强投资双方的经营理念等交流沟通,及时地调整企业的资产评估,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并且综合考虑国际市场,积极的融合国际先进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式,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特色,在保障投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创业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或者提升创业投资企业的社会信誉度,从而有效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加强创业投资的认证、审核。创业投资,关系到投资双方乃至整个产业链的经济动脉,需要投资双方的共同认证、审核,不能一味的单方认证、审核,毕竟所牵涉到的投资双方的利益是不均等的,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详细且科学的创业投资认证、审核体制,在双方均通过之后,再进行一系列的系统检测,达标后,即满足投资双方的利益需求时,全面的推行科学化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认证、审核质量,从而保障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科学的制定利润表。全国统一规范利润表的制定与管理,形成良好的利润表制定规范,并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且统一的采取易懂、便于操作的利润表制定语言,降低困难,从而有效提升创业投资的风险,保证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高蕾,李西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问题与建议――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8.3.
[关键词]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026-03
[作者简介] 甘天文,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创业投资与产业经济;蔡晓珊,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陈 和,暨南大学产业经济学200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企业理论。(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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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发表作用。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供求适应程度的调研分析
调查样本选取与评价方法为了获得现实数据,课题组于2012年3月到5月在江苏省内选择140家样本科技型企业和60家样本金融机构,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67份,其中有效问卷152份。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法(LikertScales),问卷中每个小题给出备选答案,将重要程度分为6个等级,其中5是最为重要原因,4是比较重要原因,3是一般重要原因,2是一般原因,1是不重要原因,0是不是原因。将普遍程度分为5个等级,最普遍为4,比较普遍为3,一般普遍为2,较少为1,没有为0。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打“√”。假设发放n份问卷,回收k份,令zij表示被调查者j对重要程度或者原因i的判断值,j=1,2,...,k。则原因或普及程度i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z—i=∑kj=1zi,j/k,σzi=∑kj=1(zi,j-z—i)2/(k-1槡)。科技型企业对科技金融产品的运用如表1所示,被调查企业使用的比较普遍的科技金融产品有: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使用的一般普遍的产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而对天使投资、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创业板和中小板等科技金融产品企业的使用较少。江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大多数科技型企业还处于初创、成长阶段,普遍存在融资需求,其中融资缺口在100~500万元的最为普遍,融资缺口在100万以下和介于500~1000万元的比较普遍。由于融资缺口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和所有者再投入,以科技银行、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科技金融产品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比较有限,企业融资困境未得到根本改善。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见表2),企业信用评估水平较低且物质担保匮乏、创业投资发展程度不够、担保体系不发达、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是造成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比较重要原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太大、投资者对企业项目不太熟悉、天使投资发展程度不够、科技保险创新不够、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为一般重要原因。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与科技融资需求的适应能力评判
科技金融产品基本满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致会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最后进入衰退期,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差异较大,因而每一个成长周期都有其特殊的融资需求。目前,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能基本考虑到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科技金融产品供给(见表3)[2]能基本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近年来,江苏省在完善各项科技金融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10年科技投入达到840亿元,2011年突破1000亿元。科技支行在全省各地积极设立,为科技贷款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丰富多样,既有科技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理股权质押贷款等,又有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独特产品,如“创业一站通”、“科技之星”、“科贷通”等,较好地适应了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创业投资积极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其资本来源由最初的政府出资为主,逐步发展到企业、民间及外资的多渠道投入。截至2011年底,全省创投机构数量已达280多家,资金规模逾400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292项,实际投资149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逐渐拓宽应用范围2007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包括政府主导型、券商培育型、信托保险公司型、商业银行型及民营型的私人股权投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积极支持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债券的应用范围逐渐拓展。2010年9月,江苏省首单中小企业募集票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正式发行。截至2011年,全省共发行4期集合票据,共为1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募集资金12.1亿元。科技保险积极迎合科技型企业需求,自试点以来,险种涵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软件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基本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3]。此外,科技担保产品与科技贷款产品相结合,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天使投资、创业板和中小板等融资方式的作用逐渐显现随着创业、创新环境日益优化,天使投资人队伍持续壮大,天使投资的网络不断完善,天使投资家和创业者间逐渐架起互通有无、畅通无阻的投资渠道,使得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同时,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也成为江苏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平台。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超过75%,在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数达近30家,位居全国榜首,创业板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在逐渐显现。z科技贷款产品尚不能满足科技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贷款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限制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贷款额度大多在500万元以下,且大多数为短期。利率也至少比基准利率高1百分点,融资成本较高。二是科技贷款的抵押担保不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银行出于评估技术专业性不足和安全性考虑,接受的抵押品仍局限于有形资产,对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质押限制较多,而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的投入往往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物化抵押品十分缺乏,这极大地降低了其直接向银行融资的成功率。因此,尽管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体规模有所增长,但由于一般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非常少,使得科技型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立项上受到限制,甚至大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项目也难以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创业投资规模小,推动科技创新动力不足虽然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迅速,但其对科技型企业支持作用有限。一方面,创业投资规模偏小,投资方向有待调整。2001—2010年间江苏实现的创业投资额仅为10.4亿美元,远小于京沪两地的投资额,且投资主要集中于初创期,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不高,甚至部分创投资金流向股票、房地产等市场。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活力不够、退出机制不健全。合理的高收益难以变现,投资也难以流动进行再投资,这些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也使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缓慢,最终影响到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步履维艰虽然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逐渐开始放开,但2012年12月第6期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就股票市场而言,无论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而且时间长、费用高,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极为迫切;并且部分科技型企业尚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规范,无法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与此同时,科技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在债券结构上,国债仍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债市场相对弱小,而科技债券更是刚刚起步;在发行条件上,对科技型企业的限制过多,使得发行主体仍局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债券品种上,仍以中长期债券为主,短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很少,特别是缺乏有助创新型企业融资的高新技术债券和垃圾债券[4],凡此种种表明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空间仍然十分狭小。4科技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品创新有待提高科技保险业务试点以来,引起了科技型企业的关注,然而由于是新生事物,科技保险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还较低,实际承保的企业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对科技风险的认识、风险管理工具的掌握及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以致目前科技保险保障范围相对需求而言仍较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险种少。另一方面,是科技型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及需求不足,对科技保险产品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企业怠于使用科技保险产品。政府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科技融资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在江苏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相对封闭。科技担保平台、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财政引导基金能力有限,税收政策向科技型企业倾斜不足。此外,科技担保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这些都使得科技型企业获取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
【关键词】创业投资网络 民营创业投资机构 网络质量
一、引言
随着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崛起,他们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网络中当之无愧的主力军,尽管之前他们对构建优质网络的忽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整体创业投资网络质量的下滑,但只要能够让他们意识到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对于提高自身投资绩效的重要性,政府同时配套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以给予其转变态度、积极参与到网络合作中的动力,那么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升将指日可待。
为此,本文将从相关政府部门和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两个方面来对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质量提出以下建议。
二、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建议
相关政府部门在鼓励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配套的本职工作,促进机构间信息对称、资源共享的创业投资网络的建设,推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给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征信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征信体系建设的初步阶段,以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为起点,相应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预示着国家层面的征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罗家德(2010)认为通过双方合作积累起来的信用会影响未来继续合作的成本和收益。在网络中实际上无论强弱都是有属于自己的机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自我意识不强等原因,网络地位较弱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未能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投资机会。此时,如果相关行政部门能够组建或者鼓励支持组建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合法采集数据,独立客观的记录信用信息,为行业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者个人建立征信档案,使得网络中创业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容易为他人获取,降低信息不对称,这将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到网络合作中来,从而提升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力量。
(二)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大多数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弱势就是成立时间较短,投资经验缺乏,由于没有意识到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性,很少主动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也就导致了其在网络中的弱势地位。为创业投资机构搭建一个交流沟通平台,有利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与其他机构互动,分享投资经验和投资机会,学习先进的投资理念,从而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网络的整体质量,构建起资源高效配置的优质网络。
(三)支持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只有能够架起与实践的桥梁的理论才是好的理论,这样的理论对于实践是具有指导作用的。虽然通过不断积累可以解决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时间短,经验少的缺陷,但显然这样的时间成本会很高。而如果能蚋好的总结出相应的理论,以最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完全可以以更低的时间成本实现健康快速的成长。国内创业投资相关数据库(ChinaVenture集团旗下的CVsource数据库、清科集团旗下的私募通数据库以及万得资讯下属的PEVC数据库)普遍存在收费过高、数据获取成本过大的问题,令很多学者对创业投资领域的研究望而却步,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创业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未能兴盛起来。给学者获取相应的研究所需数据提供优惠或者支持政策,以便于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加强我国的创业投资网络的理论建设应当得到重视。
(四)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
首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往往偏小,会错失某些融资需求较大,但质地优良的项目;其次,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不能满足被投资企业国际化战略所需的资源;最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由于投资经验和成立时间的原因,专业度往往不够成熟。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专业引导,适时组织相应的知识培训,及时总结和传递已经在发达国家得到实践检验的经验,鼓励合作共赢,形成良好的网络合作氛围,也是构建优质创业投资网络的重要方面。
三、对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建议
忽视网络建设的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数目不断增加造成了整个网络环境的恶化,那么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才能构建自身的网络优势,在提升自己的网络地位的同时带动整个网络质量的提升呢?有研究表明主动与其他机构分享投资机会可以给未来带来给多的投资机会,提升长远收益。基于此,本文给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主动构建关系网络
从表面上看,关系网络并是不实实在在的资源,无法直接为创业投资机构创造收益,但是关系网络是获取稀缺资源的重要渠道,而这些稀缺资源往往是创业投资机构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积极构建关系网络,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多可支配的资源,而这些资源通常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这类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二)重视网络合作的过程
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是构建关系网络的主要方式。由于创业投资机构间合作的特殊性,投入资金后全程采取“搭便车”行为是短期最优策略,但从长期来看,搭便车却是短视的表现。在与网络中的其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过程中,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尽可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和合作机构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提升自己在网络中的声誉和知名度,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强化自身的关系网络,在行业内保持优势地位,基业长青。
(三)乐于分享投资机会
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本身处于创业投资网络中的弱势地位,只有先舍弃,之后才会有获得。当自己获得好的投资机会时,舍得与其他机构共享,尤其是与网络地位占优的创业投资机构分享,才会有机会借助合作机构的优势提高自己在网络中的影响力,而后逐步进入到网络核心中,从而扭转自己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关键词】创业投资 治理 探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2010年我国GPD总量超过了日本,居于世界第二,我国正逐渐成为世界分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我国经济结构不均衡,主要以资源消耗为主的制造业为主,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导致环境问题愈加严重,已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需要国家加大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这就需要尽快向创新型,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的经济模式转型。2011年国家制定的“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支持新产品应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培育和拓展市场需求创造良好环境。”可以看出,创业投资将成为我国未来进行发展的主要方向,基于此,本文从创业投资治理的机制的角度多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进行了探析,以期共同商榷。
一、创业投资概述
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其主要是基于资本市场的风险报酬理论上的一种风险投资,通过追逐高风险来获取高回报,其主要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以高科技为基础生产和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或管理上的帮助,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使资本增值。其主要不是通过获取投资分红的方式来获取回报,而是当创业企业发展起来后,能够上市,然后创业资本家通过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形式。
二、对创业投资治理的机制的探析
(一)创业投资内部治理机制
1.短期激励机制。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其激励方式和传统企业的激励方式有明显区别,从短期来看主要有创业投资家超越投资比例的利润分成制度,这种方式是采用管理费和固定收入,与创业投资企业运行业绩无关。另外一种是创业企业通过利润提成与业绩挂钩,这部分收入在一般占合伙人收人的主体,远高于年工资加奖金收入。通过薪水分配制度的设计可以使管理者和创业企业运营情况挂钩,使委托双方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因此这种报酬制度具有激励相容的特征,但其主要缺陷是短期的而无法进行长期的激励。目前,部分创业企业通过包含看涨期权的线性薪酬制度来达到了激励作用,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导致该方法的应用还不广泛,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2.长期激励机制。创业投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资本,不是以实现产业战略发展为前提,其追求的是在承担风险的情况边际现金流收益的最大化,而且他在投资获得效果后并不作为资本继续保留,而是迅速从创业投资中退出,进而重新寻找新项目。从本质上看,其是一种典型的循环投资。在这种循环的创业投资运作模式下,创业投资前期的业绩就成为投资者是否对其投资的最重要的指标,同时,快进快退也使其无法发挥长期激励的效果。可以通过促进创业投资家形成声誉品牌动机来形成长期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声誉机制,使得创业投资形成收益长期化,并影响到以后的收益,这样就使创业投资家将现在的行为纳入到一个长期的博弈框架中,导致其不能完全按照短期利益来行事,而需要考虑长期的发展需要,以稳定长期创业投资。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外部治理研究
1.创业投资资金的进入通道的疏通。我国政府对创业投资的资金扶持主要是通过向国有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但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下,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显现,很难做到像一般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一样能够公开、合理的进行投资。所以建议政府改革这种国有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投资的方式,而是使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完全市场化,将国有创业公司的产权以及治理机制进行彻底打破并按有限合伙制的要求进行重建,政府只负责政策的制定和重点资金的投入,而由市场来提供专业的创业投资家,以确保创业投资资金的进入通道的疏通和合理使用。
2.放松对创业投资资本管制。要让更多的资金流入创业投资领域,光靠政府的扶持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民营资本充足,为追求获利性而不断的在股市和楼市之间转换,成为我国经济过热的推动器;而另一方面,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企业却缺乏资金而无法开展创业活动,这种局面必须打破。政府可以逐步的放开对这些机构投资创业投资的管制,同时要求这些机构投资者加强投资风险控制,逐步批准一些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进行创业投资的直投领域,增加创业投资市场的资金,减少外部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对我国创新事业的不利影响。
3.加速创业投资退出通道的建立。由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通过帮助企业进行价值增加服务而获取现金收益的金融资本,退出是必然的。为确保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发展,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通道。一是继续探索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增加中小企业股权的流动性,使创业投资方便的通过区域性的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市场而退出投资企业。二是尽快推出我国创业企业板交易市场,发展完善股权融资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资本服务市场。通过二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企业融资问题;对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促成其上市,对高新产业,应通过创业版市场来积极争取上市融资。尽快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紧缺问题,使我国逐步从工业制造大国向创新型国家迈进,以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艺凡,中国创业投资退出与创业板制度创新研究[J],集团经济,2009(2).
论文摘要:文中将创业资本划分为政策性创业资本与商业性创业资本,提出政策性创业资本不应以追求商业利润或与私人部门分享利润为目标。而是以税收、就业、区域发展、出口和经济发展作为追求 目标它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功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就在于通过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调节来分散、分担商业性创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吸引、引导、鼓励、扶持商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对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定位目前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创业投资是纯商业行为,来源于政府的政策性资本从事创业投资就等于政府出资重新创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产权虚置等固疾又会在创业投资上重演。因而,主张创造有利于民间创业资本发展的外部条件,改“官办官营”为“官助民营”“民办民营”,甚至有人提出中国政府资本不应该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应“国退民进”;其二,认为尽管创业投资是一种追求利润为最终目标的商业行为,但在客观上创业投资与其它投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即创业投资主要以高新技术为投资对象,它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速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有鲜明的经济外部性。况且,目前商业创业资本力量有限。因而,主张中国创业资本分三步走,即:以政府资本为主的第一阶段、政府资本与商业资本平行发展的第二阶段,以及政府资本退出后以商业资本为主的第三阶段。
上述结论大多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类论出来的,虽有一定的科学成份,但由于没有立足于现实国情,难免会发生偏差,下面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应该是什么。
一、 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及作用
政策性创业资本是指政府、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提供的资本,是相对于国内企业(简称民间资本)、外资机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创业资本和其他类型的商业性创业资本而言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是指具有政策性创业资本背景的投资公司,按行政级别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公司;按控股与非控股可分为国有控股类投资公司和非国有控股类投资公司;按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1.从国际比较看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
与其它国家及地区相比,在创业资本构成中,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占的份额最高。以创业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创业投资资本结构为:富有个人占13%、公司企业占30%、养老金占40%、保险公司占9%、其他投资者占7%、政府部门及银行部门没有创业资本投资,养老金为美国创业投资最大的资金来源,政府部门为零;仅从政府部门比较,美、欧、英、德、亚、中在创业资本结构中所占份额分别为0%、5%、8%、8%、4%、39%,中国所占比例最高高达 39%。
2.从中国历年创业资本构成来看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
经过多年发展,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一枝独秀、一股独大的局面已得到改观,出现政策性创业资本、国内企业创业资本、外资机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创业资本等多元并存的创业资本格局。但政策性创业资本占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政府资本所占比例为:1998,60.6%;1999,56.7%;2000,42.8%;2001,49.3%;2002,64.1%;2003,62%。
3.从政策性创业资本与商业性创业资本的注册规模来看,政策性创业资本仍然占有绝对优势,如表1所示,不论是从注册资本总额比较,还是平均注册资本额比较,政策性创业资本的规模都大于其它类型的创业资本的规模。
综上,不论是从政策性创业资本所占的权重,还是从它的规模看,政策性创业资本在中国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政策性创业资本对中国创业投资业的影响可谓重大而深远,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未来发展。
二、中国商业性创业资本的市场失灵
从本源上看,创业投资是一种适应于支持 “创建企业”(8tRrt up)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活动对外源性股权资本的需求而起源和发展起来的投融资制度创新。这个命题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现代创业活动对外源性股权资本的需求,推动了创业投资的起源和发展。(2)创业投资是一种既不同于贷款也不同于一般性产业投资的投资制度创新。
正因为创业投资作为一种 “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既不同于贷款,又不同于一般性产业投资,它是一种新的外源性的金融资本配置的方式,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并且毕竟成功的只是少数,多数创业资本就会成为沉没资本。少数成功的创业资本获得了高收益,收益与风险、投入相匹配,但多数失败的创业资本虽然自己失败了没有任何收益甚至于亏损,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增加了就业岗位和社会福利,更为重要的是它充当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车间,全面鉴别与评估了科技成果与实践之间的距离,为科研提供了前进的方向,在实践中锻炼与培养了管理人才,促进了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因而创业投资有着鲜明的外部经济性,如果仅仅依靠市场原则自发地进行配置创业资本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
三、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
目前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定位出现越位、错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政府主观上有促进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迫切愿望,希望创业投资能够象美国等创业投资发达国家那样带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但多数地方政府为了带动民间资本的投入,给民间资本当好表率,却采取了用政府资金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创业项目的方法,而管理和服务方法较为粗放,不但没有起到表率作用,相反浪费了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另一方面,民间资本需要的外部环境比如法律法规、政策环境、退出渠道等却不健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不但要承受商业风险,而且要承担政策法律性风险,造成大量的民间资本不能或不敢进入,有些已进入的民间资本处于停滞观望状态,有的已从创业投资领域撤出。政府的优势是在宏观或者中观层面的调控上,而多年的实践证明政府在微观上并没有优势可言。政府该做的没有做,或没有做到位而不该做的却做了,这就是目前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定位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中国,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机构的资金还不能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中国创业投资还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的进入;中国创业投资体系还不完善,整体投资环境欠佳,外资与国内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积极性有待提高;中国富有的家庭阶层尚未形成,政府仍然是包括资金在内的许多资源的最终所有者和支配者,所以简单地 “三步走”思维,或者 “国退民进”思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问题。
综上分析,政策性创业投资与单纯的商业创业投资相比,它不应以追求商业利润或与私人部门分享利润为目标,而是以税收、就业、区域发展、出口和经济发展形式作为追求目标。它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功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就在于通过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调节来分散、分担商业性创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吸引、引导、鼓励、扶持商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商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就必须创建和完善适于商业创业资本发展的各种政策环境,分散和分担商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的各种经营管理风险,通过商业创业投资能够得到高回报所产生的财富溢出效应吸引更多的境内外商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为达此目的,政策性创业资本应充当起“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融资机构、担保再担保机构、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机构”的特殊角色。
1.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融资机构
目前,尽管中国民间储蓄已突破 10万亿,储蓄率名列全球第二,但由于中国仍处于体制转轨阶段,市场体制还未提供多层次的直接投资工具,相当多的资金沉淀在银行,居民的储蓄投资转化率较低,而商业资本进入投资风险较大,商业创业投资机构进入的积极性不高,且进入的资金规模一般较小,早期阶段的一些投资项目或企业由于风险巨大,无后续融资的保证,或不敢介入或不能介入;后期阶段的一些投资项目或企业却由于需要融资资本规模巨大,或无力介入或由于投入有限或资源有限被项目或企业的所有者拒绝,这样往往造成商业性创业投资的失灵。政府在目前情况下还是投资的主体之一,政府掌握着许多资源及资源的配置权,尤其是资金方面。政府不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商业失灵难以弥补;但如果政府进入且直接经营又会产生由于政府不擅长微观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政府失灵问题,因此最好的方式是政府参与投资,充当投资者,但不直接经营管理投资,这样既能发挥政府资本的基础货币的放大吸引其他社会资本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能发挥商业资本擅长微观经济活动追逐商业利润的特长。既弥补了商业资本的不足,又能为商业资本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
担保与再担保、保险与再保险能发挥乘数效应,分散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各地地方政府创办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宜充当本地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担保机构,而中央政府成立全国性创业投资担保机构专门为各地政府创办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再担保,以分散与消化各地可能形成的地方性金融风险,而且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导保险机构对担保与再担保机构进行保险与再保险,以进一步分化风险。保险机构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在我国还存在法律障碍,但这只是时间问题,在法律障碍消除后,保险机构也必将成为创业投资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可考虑通过收取类似于中央银行收取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方式,收取一定比率的风险准备金,可采取自愿而不是强制的方式收取,且风险准备金可采取浮动比率制,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受损时,可根据投资企业自愿提取比率大小进行相应损失的补偿。
3.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机构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扶持。近年来各地纷纷设立地方创业投资协会或公会,但结果是各地的创业投资协会或公会最多只起到了促进业界内部交流与合作的作用。
因此,建议在政策性中央级别的创业投资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它对中小企业及政府决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和中小创业投资机构的扶持计划。如税收优惠政策、担保与再担保、保险与再保险、风险基金政策、贷款计划、技术援助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等;(2)维护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利益。如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免受垄断的威胁;向更高级别的政府组织反映中小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创造条件分散和分担创业投资的风险;(3)从政府的角度,向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其所需的各种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技术专利、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4)协助社会化服务机构搞好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5)促进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中国创投机构 “走出去”和国外创投机构“引进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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