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5 16: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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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部署,严格落实《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1〕3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宣城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继续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县级以上主城区内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或未密闭)搅拌混凝土、砂浆和灰土拌合,其中市规划区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网。
(二)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根据《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标准》要求,排查和解决标准落实不高、措施不严等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搅拌站布点规划和取缔无资质搅拌站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实现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全覆盖。
二、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负责各自在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落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规划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外)其他在建工程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开展各自辖区内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扬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为切实强化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等3个专项行动,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落实责任,确保“六个百分百”等措施落实到位。
1.开展房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配合;重点工程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牵头。
2.开展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牵头,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对国有投资为主的市政道路,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本项目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并加大对此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3.开展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建筑业科配合,一是对照《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单制台账”,对照台账中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重点解决已建料场大棚规模不能满足产能需求问题,铲车作业区无抑尘措施,筒仓和搅拌主机收尘不符合强制性脉冲除尘设施要求,废水废渣管控不严等问题;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提高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率,并与属地有关部门联网。三是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新建、迁建搅拌站原则上按照绿色搅拌站要求建设,扶持有条件搅拌站改建为绿色搅拌站。四是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依法取缔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监管职责开展相应扬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督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和拆除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实际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单位扬尘防治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做好差异化管控,开展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
秋冬季静稳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扩散,重污染天气频发,是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为切实做好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形势实施差异化管控,我局决定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落实,确保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土方开挖除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渣土运输密闭等措施落实到位。持续提升建筑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停工,并依法处罚。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监管职责开展相应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并于2022年1月1日前上报攻坚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22年3月25日前上报攻坚行动总结,阶段性总结和行动总结均需将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实行重污染天气期间分级分类管控,强化部门联动
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在属地大气办统一指挥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严禁“一刀切”。注重奖优罚劣,差异化管理,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优先推荐申报文明示范工地、省市优质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信息水平
积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监管水平。规模以上建筑工地需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试点超标预警,远程控制施工现场降尘设施联动自动降尘措施。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冲洗情况应可进行核查,视频监控资料需保留1个月,供监管部门核查和倒查。
(五)加强清单管理制度和首要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扬尘防治“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各类建筑工程(含市政道路)开工前要严格落实《标准》主要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强化现场督导,定期开展检查,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三单制台账”,按月更新“三单制台账”。二是督导建设单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检查“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压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严格检查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和扬尘防治费支付情况,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新开工项目要暂缓开工。
(六)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强化《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做好“六个百分之百”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具体解释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对照《标准》边查边改。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高标准的项目或企业,树立典型引路,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扬尘防治观摩活动,使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广大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提高扬尘防治意识。二是开展《标准》宣贯督查工作,把《标准》实施落到实处。
(七)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加快我市装配式基地建设,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培训宣贯
2021年是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强化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组织,深入到企业和施工现场宣贯《标准》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用好农民工培训学校,对照《标准》边学边改,使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广大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提高扬尘防治行为自觉。
(二)严肃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为切实加强扬尘防治工作开展,强化责任落实,我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对按照《标准》评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地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扬尘防治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信用监管。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监管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倒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及时更新台账,认真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局属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报表统一改为季报(详见附表),每季度次月3日前报送。2022年1月4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及真实性将纳入市级督查内容。信息和工作总结请发至电子邮箱(地址:xcsjgj@sina.com),联系电话:0563-302322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集中整治市区燃煤锅炉、窑炉、大灶烟尘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净化处理、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内容,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综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大气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到2012年底前,市区环境空气良好天数占全年的天数比例持续保持在90%以上,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优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保持零记录,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重点企业全面达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和整治标准
(一)工业污染防治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在“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大气污染物消减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城市建成区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市区特别是运河沿岸的水泥企业、磷肥企业,以及春虹集团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按计划完成搬迁工作。
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在2012年底前,供热和供气管线长度每年比上一年递增10%以上;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开展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防治工作,2012年底前,10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烟气脱硫和脱硝治理工作,今年底前保留在用的锅炉烟尘排放必须稳定达标。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体系,成立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车辆初检、定检、路检、年检及机动车过户转籍检验内容。对初检排气超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牌照;对定期检验排气超标的车辆,不予办理签章手续;对过户转籍检测排气超标的车辆,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对未经排气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志发放工作,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和尾气强制检测处理等交通管制措施。
对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要加快更新改造步伐。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限制高污染、高能耗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
加快推进国Ⅳ车用汽油供应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年起全面实施。同时,严格执行省级车用燃油质量标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
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实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审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加强渣土运输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实施道路洒水降尘。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强化城乡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防止风蚀起尘。
(四)燃煤锅炉、窑炉、大灶烟尘污染整治
加快实施管道燃气工程,扩大清洁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积极推进市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今年供热主管线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延伸10%,同时,在主管线两侧500米范围内,集中式住宅小区要开通支线管线,增加供热用户,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四吨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年底前要一律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集中供热措施。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之外的所有小浴室,今年底前要停止使用燃煤锅炉,一律改用热水供热;以烟煤为燃料的茶水炉禁止原煤散烧;市区建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学校、机关单位等食堂使用大灶的,一律禁止以烟煤为燃料。市区内以烟煤为燃料的现有窑炉,在关停并转退出市区之前,要制定燃料替代方案和烟尘治理方案,年底前整改到位,烟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五)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坚决落实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坚持“以堵促疏、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防止秸秆下河污染。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发电、秸秆气化(沼气)、固化成型及炭化、食用菌生产、工业原料、草编织等技术,全面实施各类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类科技研发,完善相关奖励政策。到2012年底,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占总面积43%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六)其他大气污染源防治
各地都要落实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监管措施,切实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加强市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调整和整治散乱的餐饮摊点烧烤时产生的油烟污染问题。年底前,市区所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和规模在10桌以上的饭店,完成油烟净化处理。对城区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
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规定燃放时间,划定燃放区域,规范燃放行为;逐步消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三、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成立实施蓝天工程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相关任务,并组织开展宣传,营造整治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围绕工作总体目标,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考核验收阶段。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实施蓝天工程情况进行考核。
四、年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安排
(一)整治内容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尤其是在市区建城区及其近郊,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运河沿岸的水泥厂、磷肥厂、热电公司以及春虹公司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计划。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2.开展钢铁、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达标整治。按照节能减排工作需要,结合企业技改,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生产线、产品、设备和工艺。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环保局。
3.继续推进市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热电联供,供热和供气管线长度要比去年增长10%以上,在供热主管线两侧500米范围内,集中式住宅小区要开通供热支线管线,增加供热用户,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供电公司。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化工、印染、铅蓄电池等重点污染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
5.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贯彻执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车辆初检、定检、路检、年检及机动车过户转籍检验内容,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集中整治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现象。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和尾气强制检测处理等交通管制措施。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经检测超标的,要及时改造;不符合制造当时标准且无法修复的,要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农机局、工商局、物价局。
6.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禁直接抛洒建筑垃圾。强化对拆迁现场监督管理,所有拆迁工程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迁工程。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防止风蚀起尘。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强化城乡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年底,市区建城区基本消灭施工扬尘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林业局。
7.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制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划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年底,中心城区所有施工工地内要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逐步消灭工地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提倡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减少道路扬尘。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一般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8.燃煤炉、窑、灶烟尘污染整治。年底前,市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四吨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全部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之外的所有小浴室,禁止使用燃煤锅炉,一律改用热水供热,茶水炉禁止燃烧烟煤。建城区范围内以烟煤为燃料的现有窑炉,要制定燃料替代方案和烟尘治理方案,或制定退出城区的关停并转工作计划。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学校、机关单位等食堂使用大灶的,一律禁止以烟煤为燃料。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
9.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污染大气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违规行为。规范垃圾处置,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要逐步推行“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县(区)处理”运行模式,安全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
10.禁止秸秆焚烧,推进综合利用。坚持堵疏结合,积极引导鼓励农民采用秸秆粉碎还田、秸秆沤堆造肥等各种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公安局、城管局、农机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
11.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在城市改造和建设开发中,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区要求,规划和建设相对集中的餐饮业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对市区所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和规模在10桌以上的饭店,年底前,要完成油烟净化处理和地沟油等厨余废弃物整治工作,防止恶臭扰民。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药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二)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年9月—10月31日。由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各部门制定各自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相关任务;组织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
2.实施阶段:月11月1日—年12月底。各部门围绕工作目标,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
3.考核阶段:年1月20日前,市创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今年实施的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列入创模工作考核之中。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蓝天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狠抓责任落实。市政府成立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及豫区和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州工业园区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等环保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同时,还要加强正反典型事例的宣传曝光,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出强烈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监测预警。按照省环保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灰霾污染监测,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常规指标基础上,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黑炭等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构建包含农村、乡镇和主要城市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队伍建设,增加监测预警设备,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开展业务技能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及综合防治技术专项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物料运输与堆放、清扫保洁、采(碎)石取土、餐饮经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油烟、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本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域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主城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尘污染防治职能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行政监察、环境保护、政务督查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尘污染防治规划、年度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尘污染防治监测,并每日公布相关信息;
(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情况巡查、督办、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固定场所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安、交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在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八)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第十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
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
第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
第十三条 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第十五条 适宜绿化的裸露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裸露地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裸露地在居民小区内的,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裸露地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面进行硬化;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及时清除散落物质,保持堆放场及道路清洁。
现有露天堆场、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
连接主城区城市道路的未硬化路口,应当进行硬化。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城区道路、居民社区相连接部分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尘规范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现有的采(碎)石生产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尘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和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
现有的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水泥生产线应当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予以淘汰。
现有的燃煤火电厂以及其他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无煤区销售、使用燃煤。禁止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无煤区新建、扩建产生烟(粉)尘的燃煤设施;现有的,应当限期转产或搬迁。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粉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控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尘污染防治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中纳入尘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内容,并根据大气环境污染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绿化或者硬化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尘污染的,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恢复植被责任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的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粉尘污染的危害在8小时内,车间粉尘浓度平均低于1(毫克/立方米)时,对人体无害,浓度在1~3(毫克/立方米)范围内,有一定危害,高于3(毫克/立方米)时,有较大危害,最高允许值为10(毫克/立方米),目前实际上大多数木工车间、人造石车间达不到这个要求。
粉尘不会直接伤人,但对呼吸道和眼睛等器官会造成很大危害。粒径大于10微米的粉尘在空气中停留时间较短,在呼吸作用中可被有效地阻留在呼吸道上,不进入肺泡,但由于木粉尘中含有木焦油,这种物质由各种酚类和烃类组成,并含有致癌性较强的物质,长此以往,工人会部分的患有支气管炎、哮喘和肺气肿等,甚至致癌。
粒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木粉,会直接进入人的肺部组织,沉淀于肺泡中,有可能引起肺组织的慢性纤维化,甚至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病等一系列病变。
关键词: 农村环境污染 防治 法治化
一、我省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2014年1月15日在贵州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讲话强调:贵州在工作中要守住两条底线:一条是发展的底线,必须加快发展;一条是生态的底线,保护好青山绿水。贵州广袤的农村地区环境成为维护生态底线的最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贵州省的农村污染治理情况并不容乐观,如何从法治的角度解决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是当前贵州省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目前,贵州省主要是通过排污许可和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对工业和城市的点源污染进行防治,而对农业面源污染没有管理监测和控制,致使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日益凸显,成为导致耕地退化、农村和农业内部环境恶化,影响江河湖泊水质、饮水安全、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及对外贸易等的主要因素,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威胁我省的环境安全。数据显示,和2012年相比,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本处于下降和持平趋势,但农业源的污染对我省环境造成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一)农业生产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
在贵州农村地区,由于长期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农业面源与点源污染相比,面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2012年贵州省环境状况公报》统计显示,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32986吨,同比下降2.9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排放量同比下降5.69%,农业源排放量则同比上升13.26%①。贵州每年化肥施用量近百万吨,利用率低于35%的全国平均水平;废旧农膜残留每亩平均达2.5公斤,部分高寒地区农膜的使用量更大,如威宁县年使用量超过一千吨,绝大部分农膜没有回收处理。由于回收率低和难于分解,直接破坏耕作层结构,造成耕地退化和作物减产。
(二)农村生活排放的垃圾污染严重
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在量上不断增多,而且由以前可被分解的蔬菜叶等变成了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废旧电池和金属等。另一方面,贵州大部分农村地区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且方法非常滞后。很多村寨没有专门的排水管网,雨污合流,生活污水乱泼乱倒,污水横流现象突出;生活垃圾大多数未经无害化处理就在村寨周边随便堆放,生活垃圾在雨水的淋溶作用下,将有害物质带入地表水或地下水体中造成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污染,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三)农村畜禽养殖或散放散养污染严重
由于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零散养鸡户在农村非常多,畜禽养殖布点上存在随意性和畜禽粪便、养殖废水处理措施不到位,给农村居住环境和饮用水源地带来了污染隐患。畜禽养殖业污染,目前贵州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大大超过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而处理率仅30%左右。
(四)乡镇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大气、水、空气和土壤等污染严重
由于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低于工业污染物,乡镇企业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已经成为影响贵州农村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因素。
二、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现状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立法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空白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监管的重点在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上,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防治监管重视不够。目前,我国虽然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控规范得非常空泛,无具体操细则。例如在对农村生活垃圾的问题上,《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我国尚无系统的针对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环境保护法律或法规。现有的各层级法律法规中也存在立法空白。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方面,如有关农村循环经济立法、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我国法律至今无作出专门规定。再次,我国现行立法是以城市化的工业社会为背景,针对环境污染主要立足于“末端控制”和“点源控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局限于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治理,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所起作用相当有限。环境污染问题的区域性特别明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制定符合本地的地方行政法规。例如,广东、湖北等省相继出台了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贵州省尚未针对农村出台专门的地方法规,仅在2009年出台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村环境的规制仅是原则性的规定。
(二)农村环境执法不严及执法水平不高
1.环境执法存在执法不严的状况
近年来,贵州农村环境执法取得较大进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环境质量。但实践中部分地区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限制环境执法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往往选择宽容本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做法,从而牺牲本地区的环境利益。在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督察组2013年抽查的贵州省,就发现,由于有关部门项目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很普遍;某些部门明知建设项目的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行政审批手续,仍采取默许的态度对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某些地区对重点污染问题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甚至个别地区根本没有对策,听之任之;某些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心不大;在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上,环保部门虽加大力度,但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等。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市级政府建立环境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镇一般也设立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甚至在较大的工矿企业也设有环保科、室与环保专职人员。这意味着环境执法机构不仅包括国家及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还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如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管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协调,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行使权力,反而造成执法混乱。
2.执法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贵州农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数未受过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培训也很少,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这导致在农业执法过程中常常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适用法律条文不当和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贵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对策
(一)创建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制度
为了弥补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对农村环境规治的不足,应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围绕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和农村聚居环境污染防治系统地制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建立相配套的农村环境单行法律规范,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壤保护法》等方面法律,在其中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尚未规定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农村环境产权制度,等等。
贵州省应尽快制定旨在预防和治理全省农村环境污染的《贵州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条例》。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对发展绿色农业的产业进行扶植,并给予优惠政策。另外,贵州省应在全面把握本省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分别出台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
(二)强化贵州农村环境执法评估方式
1.完善基层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影响阻碍环境执法的有效进行,应考虑完善基层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促进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定量分析,获得科学数据,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2.增强农村环境执法力量
应把我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众多执法机构归并成为一个综合执法,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有利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不断提高各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加强领导、群众及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使其能够在农村中和谐而有效地依法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的建设工作。
注释:
①2012年贵州省环境状况公报
参考文献:
[1]蔡守秋主编.环境与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宜居的基本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加强综合治理和环境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打造生态亮点,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县。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
(一)环境经济指标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水平,县城清洁能源使用率要高于水平。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水平。
(二)污染减排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确保比削减1.5%。
(三)环境质量指标
1、大气环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率稳定在全年天数的85%以上。
2、地表水环境。南甸河西岳村桥断面COD浓度不高于50毫克/升,岗南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3、建成区声环境。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环境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达到市考核目标要求。
2、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3、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到8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五)环境监管指标
1、全县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国控、省控企业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
3、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宣教及信息标准化建设达到上级要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严格煤炭管制。
工信局、环保局负责,继续加大优质低硫煤推广力度,确保年内完成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任务。加强对低硫煤经销企业及用煤单位的日常监管,禁止燃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1%的煤炭。
2.开展二氧化硫减排
(1)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的重点监管,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定期严格比对,对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要督促企业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2)环保局负责,对西柏坡电厂实行周报告制度,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
3.开展氮氧化物减排
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4、优化供热结构。
住建局、镇负责,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10月底前完成西柏坡电厂热电联供桥西供热建设。拆除桥东燃煤供暖锅炉,停用桥西集中供暖锅炉,形成西柏坡电厂余热供暖覆盖县城建成区。
5.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住建局、交通局负责,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6.加大重点监管区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力度
(1)工信局、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住建局负责,向建筑施工单位明确拆迁、建筑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
(3)住建局负责,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
(4)交通局、交警队负责,对无证拉渣土车辆进行查处。
(5)环保局负责,对全县16家石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在6月底前完成除尘设备的安装;厂区道路的硬化、绿化、美化;物料堆放实现棚化、仓化等治理任务。
7、加大机动车尾气防治力度
公安局负责,加大路检抽查力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8、加强秸秆禁烧
各乡镇、环保局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二)水环境整治
1.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
(2)环保局及相关乡镇负责,6月底前制订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10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
(3)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畜牧水产办及相关乡镇负责,取缔岗南、黄壁庄水库内吸铁船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运输船和打渔船。
(4)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2.强化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的监管,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
(2)环保局、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排水单位排污许可制度,对未办理排污证或排污证未年检的单位,工商局不予办理和年检营业执照。
3、开展化学需氧量减排
环保局、农牧局负责,10月底完成县昌盛奶业、县金鑫乳业沼气发电减排项目,并通过验收。
4、开展氨氮减排
环保局、农牧局负责,10月底完成县昌盛奶业、县金鑫乳业沼气发电减排项目,并通过验收;
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柏坡正元化肥合成塔蒸氨工程,并通过验收。
5、加快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西柏坡镇、温塘镇负责,年内完成西柏坡镇、温塘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6、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住建局负责,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县城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环保局负责,对县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水处理厂中控室正常运行;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和流量计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数据保存达到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
环保局、公安局负责,巩固县城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县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
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噪声管理,规范集会、娱乐、装修等噪声污染行为,为广大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卫生局、环保局负责,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确保全县境内医疗废物统一集中收集,运送到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2.环保局负责,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制定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对产生、储存和转移全过程监控,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3.环保局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情况,污泥运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4.住建局负责,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城乡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达到33%以上。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局负责,加强对重金属企业、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辐射防治工作
环保局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100%;建立档案,实现放射源动态管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七)异味污染防治
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畜牧水产办负责,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禁止在敏感区域及县城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它敏感区域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八)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局负责,强力推进县敬业焦酸有限公司等8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评估验收工作。(名单见附件2)
(九)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
1.环保局及相关乡镇负责,年底前完成西柏坡科技工业园区、回舍循环工业园区、南甸钢城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
2、环保局负责,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三级)要求,完成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3、环保局负责,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镇配合,完成“县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的项目选址、设计等工作,争取上半年开工建设。
(十)环境监测与能力建设
1、环保局负责,加强重点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主要河流进、出境断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滹沱河、冶河出入境断面及主要入河排污口每月至少监测1次。
2、加强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测点部位每季度监测一次。
3、增加大气降尘监测点位。建成区设置3个降尘监测点,降尘监测点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降尘监测每月一次。
4、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确保达到三级站建设标准。
(十一)生态环境建设
1.农工委、环保局、相关乡镇负责,完成西柏坡镇省级生态镇创建工作;完成温塘镇北马中村、孟家庄镇石板村省级生态村建设;完成西柏坡镇西柏坡村、下槐镇下槐村、古月镇古月村3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
2.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市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3.环保局、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编制新建和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确保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80%。
4.农工委、环保局、财政局、相关乡镇负责,完成国家、省、市年度资金支持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二)、环境宣传教育
1、环保局负责,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宣传教育队伍的工作水平。
2、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以“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拓展环境宣传教育渠道,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容,创新环境宣传教育形式,扩大环保知识受众面。
3.宣传部、文广新局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在电视台、《通讯》开辟环保专栏,广泛宣传环保工作,倡导居民开展低碳生活。
4.环保局、文明办、教育局、住建局、旅游局、卫生局负责,抓好绿色单位创建工作,年内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指导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问责机制
一是强化一票否决机制。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二是强化责任追究,监察局、环保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党纪、政纪,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处理。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月调度通报”、“季讲评总结”工作机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将工作进行汇总,并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以“简报”形式印发;办公室每月调度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对工作进行一次讲评和总结。四是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县人大和县政协及时汇报环保工作,并会同监察局和县委、政府督查室,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对重要的环境问题要跟踪督办,到期要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实现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全面化、效能化、智慧化为准则,促进区域环境安全,为建设生态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明确职责、责任到岗”的网格化监管原则,将环境监管触角向下延伸,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没有盲区、消除隐患,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环境质量不断提升。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将全镇划分为镇级、村(居)级和镇区网格。根据党政同责原则,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按照镇级负责监管,巡查小组负责巡查的原则,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镇级网格
全镇辖区范围为省定三级网格,镇长为网格长。设立7个监管工作组,分别由镇园区办牵头工业污染监管、能源总量监管、企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监管;镇公安派出所牵头机动车污染监管;镇村建办牵头建筑扬尘监管、乡镇环境卫生监管;镇水利站牵头水资源监管;镇农技中心牵头农业污染监管;镇城管队牵头城区环境卫生监管;镇环保办牵头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由各分管领导牵头分管单分别担任各监管组组长。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和镇区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有效监管,严防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
3.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负责其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负责调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与污染纠纷等,及时调查核实乡镇和特殊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线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负责整合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力量,定期召开环境监管专题会议,分析环境监管执法形势,确定、下达阶段性环境监管重点任务。
6.为村(居)网格和特殊网格(镇工业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等技术支持。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等环境管理信息下发到相关属地。
(二)乡镇级网格
我镇为单元划分为省定三级网格区域,网格长由镇长担任。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巡查工作组,配备4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
2.确定重点巡查对象,对网格内有环境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红线区域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煤锅炉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焚烧垃圾和秸秆烟尘污染,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处置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镇级网格报告。
3.调处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4.督促落实镇级网格下达的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三)特殊网格
镇工业园区为特殊功能区域,单独设置网格,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为网格负责人,配备4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网格运行管理。
2.负责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3.调处网格内的环境与污染纠纷。
4.接受镇级网格的指导、督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网格管理人员的选择使用,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
镇环保办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工作。
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
5.负责本区域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区域内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7.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8.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9.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管理。
10.协调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2.负责落实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项目审批。
1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14.组织拟订全镇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15.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16.组织实施煤炭总量控制工作。
镇园区办
1.负责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与升级,严格技改项目备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
3.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4.推进全镇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产业转型与升级。
5.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6.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推广使用经过洗选的优质煤炭。
7.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镇信用信息目录。
镇公安派出所
1.依法侦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2.负责机动车环境准入管理,执行禁鸣区规定,查处驶入限行范围、时段的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3.负责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丢失、被抢、被盗,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负责对比邻居民住宅商业店铺、家庭住户、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移动污染源的防治,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1.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3.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意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加强对市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
5.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6.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7.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
8.负责有机溶剂产品监管,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负责燃煤锅炉、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镇水利站
1.组织划定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分区管控。
2.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和渔业船舶节能减排项目。
3.指导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处理在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渔业水域内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行为,加强对境内水域渔船拆解的管理,防止出现环境污染。
4.负责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镇国土所
1.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监管,做好生态用地供给等工作。
2.配合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受污染土地修复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各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镇财政所
1.负责编制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
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镇公路站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
2.对职责范围内船舶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
3.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4.负责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5.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机动车达到排放标准的维修工作进行监管,开展汽修行业污染整治。
6.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属于交通管养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措施的环境保护监督落实。
7.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8.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9.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镇水利站
1.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包括收集管网、处理厂、污泥)、湖泊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开展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执行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合理调度水资源,保证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组织实施河道清淤。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县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4.监督、检查、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
5.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
6.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截污工程,管理截污设施。
7.做好全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开展饮用水源地巡查和监管。
8.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镇农技中心、兽医站
1.依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负责制订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2.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
3.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4.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分区管控。
5.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组织实施畜禽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6.负责依法对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全县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8.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镇安监所
1.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参与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镇村建办
1.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负责编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加强绿化保护和公园噪声监管。
3.参与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
4.负责实施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收集小区污水接入城区污水管网。
5.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粉尘整治工作。
7.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内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8.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9.负责调处因规划引发的各类环境纠纷和。
镇城管队
1.负责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露天烧烤的指导、督促、监管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生活、餐厨、建筑垃圾处理场(厂)及飞灰暂存和处理场规划、建设、特许经营。
3.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运输垃圾、渣土、土方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4.负责禁止小区住户私自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
镇村建办
1.牵头组织好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环保设施规划到位、建设到位。
2.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自然村庄达到省市规定要求。
镇园区办
1.负责招商引资的产业引导。
2.负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
3.促进绿色流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防止产生污染。
镇文广中心
1.负责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镇卫计中心
1.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4.会同相关部门就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镇供电所
1.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2.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3.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镇园区办、农商行
1.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银行的授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管控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行为等级信贷政策。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镇中、小学
1.负责普及中小学生环境保护教育。
2.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镇园区办
1.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力度。
2.加强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推动水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核心技术取得突破。
3.开展产学研活动,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镇监察室
负责对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镇司法所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3.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镇党政办
1.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
3.加强镇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全各网格监管人员。
镇纪委
1.负责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离任审计。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村(居)及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性审计、政府环境履责绩效审计以及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
镇统计站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2.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严厉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三)规范运行机制
1.建立督导检查机制。镇级网格要对镇和特殊网格的运行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导落实。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平台等媒体的作用,畅通举报平台。完善举报办法,多渠道掌握违法排污信息,对反映的环境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定期邀请镇人大代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宣传网格化监管体系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镇级环境监管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镇政府将对镇和特殊网格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兑现奖惩。
(四)强化保障措施
1.提升监管能力。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的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村(居)要重点做实本级网格,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增设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公室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两个机构,要利用现有资源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本级网格配备不低于4人的专门巡查队伍。组织开展网格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履职能力。支持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网格监管所需的车辆和装备,保证网格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2.夯实监管基础。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结合环保大检查,整合现有污染源数据库和移动执法系统,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基础台帐,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网格化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