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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的价值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16 10:36: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大众传播的价值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大众传播的价值

第1篇

论文关键词:DV 新媒体 大众信息传播 社会价值观

电视传播学从上世纪中叶到上世纪末相继走过了“魔弹论”、“有限效果论”和“受众上帝论”。本世纪初,以诸多新媒体与大众结缘为标志,传统集约型媒体将终端用户作为传播概念上的“受众”时代已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在占有一定新媒体资源后,俨然也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信源”。这种大众信息传播从新的角度看,更富广域性、交互性、综合性和社会价值性。因此,我们将它看作媒体传播的信源论时代。

DV是网络、多媒体、手机、移动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家族中的一员。从功能特性上说,DV与诸多新媒体一样,明显地具有个体性、广泛性和交互性,因而,它也就拥有了信息传播的信源性。

一、DV的社会化普及

DV原本只是数码视频摄像机(DigitalVideo)的英文缩写,是数字新技术的代名词。在它与大众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因机身轻巧、操作简洁、携带方便、性价优廉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逐渐由专业设备变为家用产品,进而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一种特殊的潮流需求。

DV的普及与DV作品的问世,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起初,DV作者只是把“活动影像”用于家庭生活或小众传播,出现了信源广大、信道狭窄和信宿缺失的现象。此外,其绝大多数作品是对生活原态接近真实的记录,所以,DV从被引进到使用都与大众生活的土壤密不可分。随着DV普及率的提高,部分DV作者基于对文化的诉求、新闻的热爱以及艺术的兴趣,试探性地将创作视角延伸至一些社会问题中,以拓展DV的传播范围和发展走向。

DV的盛行与作品的草根性,使它的源发根基从一开始就未建立在某种理论或某种概念之上,导致DV的发展基本上是漫流的,取向目标是多元化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主流媒体的介入使DV的社会化普及受到了广泛关注。电视媒体开始大胆试播DV作品、增设DV专栏、引入竞赛机制,为DV的传播开辟了一个主流传播渠道。诚然,电视媒体的这种做法并非全部认可DV的低质量信号和低制作水平,其最大的契机莫过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贴近以及DV持有人总体信源的广度。

二、DV及其作品的特性

上文中提到DV创作没有理论和形式规则在先,但任何一种传播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DV也不例外。

(一)数字性

DV最为大众认可的是它所记录的数字特性。DV的数字化,彻底消除了原作与复制品的界限,方便了DV文本的修改与补充。DV与宽带网的数字结合,使它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推广渠道,另辟蹊径以构筑自我话语壁垒。

(二)大众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影像形式,DV没有媒体单位的归属,其轻便灵活的性能使之可以进入专业媒体所无法顾及的角落,极具亲和力地深入百姓生活当中,多角度地捕捉最真实的画面。

(三)社会性

DV爱好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分属于各个行业。他们用DV记录着周遭的环境和事态,用画面语言传达着所视所悟,又因社会身份的不同,在DV创作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职业特征。

(四)个体性

DV设备私人化的特点,决定了DV创作可以不拘一格、以个人意志为转变,这一点完全有别于电视媒体从业者的集体创作。

(五)随意性

多数DV作品事先都没有创作任务和程序规划,一切内容皆是随机的或仅凭兴致获得的,这使DV作者成了摄制者与导演者的综合体。

(六)无文化界域性

DV活动对DV人不做任何条件的限制,但凡有创作欲望的群众都可以手持DV进行创作。

(七)无传播取向性

DV作品在整个创作流程中并没有专门设定传播范围和目的,许多影像绝对为个人所有,表现的也仅仅是某一时间某人的心路历程。

(八)模糊的功利性

DV使用者以普通民众居多,他们从事DV创作的活动既无社会价值诉求,也不含质效观念。

三、DV的大众传播理念

DV传播大致可划分为两条较清晰的脉络:在专业与非专业界线继续模糊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个人化的人际传播,它更倾向于个人表现,更强调自我体验,更关注个人视觉中的独特发现;在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社会化的大众传播,它不拘泥于形式,重在纪实以表现出对身边熟悉题材的普遍关注,形成节目并借助于媒体平台进行大众传播以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

依传播学的逻辑来说,DV不是目标,个性化的DV作品才是真正目标。个性化让DV变得成熟,个性化DV作品的传播能够赢得大众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传播意义,在传播过程中造就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DV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遵循进人主流媒体传播的若干规则。

(一)选题的价值判断

选题是一部作品的立命之本,它关系到形式、内容、材料、方法的综合运用。DV作品要在多大范围传播,取决于选题服务大众、取悦大众之能力所及。其次,依托主流媒体进行传播,DV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平民视点”应尽量做到“不另类”、“不边缘”,最大程度地接近社会主流生活,最大维度地呈现时展进程,最大范围地反映广大群体的精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V传播的取向是社会大众,才能凸显媒体传播的宣教功能。

(二)主题与内容的把握

主题的鲜明性和内容的向心力是一部作品的支撑,主题统帅着内容,内容服务于主题。同时,二者需要借读电视理论,担负受众的责任,这也是形成社会传播链条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因此,DV作品的创作要尽量符合大众视觉的审美要求,具备较高的叙事语言能力,熟知大众传播的普遍规律,把握好作品创作的节奏与风格。

(三)摄制技术的跟进

虚焦、晃动、偏色等一系列因拍摄技术所引起的视觉不适,以及因丢帧、跳轴、画面截取不当所造成的视听障碍,在给自己观看的DV作品中也许可以原谅,但将个人作品放置在主流媒体传播的范畴里,诸多的技术失误和拙劣的制作手法就不为大众媒体所取,更无法吸引广大受众进行欣赏。毋庸置疑,技术是一部作品成败的保障,技术含量的高低决定着作品的社会传播质效。DV作品早期根植于民间,其社会传播较少受制于专业媒体的要求,当它被定位在专业级别时,就必须主动契合主流媒体的制播特性,对原有技术指标进行革新与提高。

以上三点都与电视要求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DV发展的先锋面即电视。因为,电视可以为DV传播提供最权威的渠道,为DV传播制定最有效的方案,为DV传播吸引最广大的受众;而且,电视能够承担重任,为DV作品确立文化品味,为DV作品培养思辨能力,为DV作品构建审美意识。除此之外,在大众传播理念的支持下,

电视可以和DV形成一种稳定的数字支源关系,将DV传播从单一的人际传播推向广域的大众传播。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强势出击则为DV传播注人了新的力量。网络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它对信息的海量需求使其包容一切信息资源,DV作品当然也是它涉猎的对象,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自建站点,打造个人的“影像家园”。这种被称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为DV爱好者和他们的作品提供了自由表达与交流的空间。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是以新媒体的身份参与大众传播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手机生产量、还是手机用户拥有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必然带动了社会信息的交互发展,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信息传递量,从而为DV大众传播赢得了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

但是,随着DV传播渠道的增多,一些良莠不齐的影像信息也伺机闯人大众视线。如果不加重视,任由负面信息在大众传播中滋生,那后果是不堪设象的。社会需要文明的信息,大众需要健康的信息,这表明,DV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DV的独立自由绝不能以破坏社会大环境为前提。

四、关于DV发展的谬论

DV社会化传播所带来的DV话语,权必然地使它成为一种媒体,而这种强力表达的存在直接作用于社会,左右着DV爱好者的认知,如不立即加以纠正,必然会影响DV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间不等同于非专业

有舆论认为“DV是一种民间影像,DV是一种非专业的影像制作群”,这仅仅看到了DV的广度,却没有看到它的深度。的确,DV作者中包含了大量业余和非专业人士,但不能认为民间就是不专业。事实上,多数已知的优秀民间作品背后都有着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民间本身就囊括了大量的专业人士,他们无可争议地成为DV制作的中坚力量。承认民间拥有大量的DV爱好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但决不能说民间没有实力。

(二)DV不能被吹嘘成时尚

DV不是作秀的工具,也不是某些别有用意、沽名钓誉的人手中的时尚标志。DV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承认它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是DV爱好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向大众展示个人艺术追求的窗口。

(三)DV不是“潘多拉魔盒”

DV的确在某种意义上为怀有电影梦的人们带来了福音,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的确是用DV这块敲门砖打开了通向影像艺术的大门,但并不代表拥有了DV就拥有了一切DV创作的特质,就可以制作出具有水准的影像作品。所有热衷DV创作的人都必须经过系统的学习,才能掌握这种画面语言的语法规则,并将其贯穿到DV创作中。更重要的是,DV创作必须向高雅艺术靠拢,提倡精神文明建设,为DV发展营造良性的社会环境。

第2篇

【关键词】传者 大众传播 西部文化构建

一、大众传播对文化层面的作用探讨

著名传播学家韦尔伯・施拉姆指出“有效的信息传播可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可以加速社会变革的进程,也可以减缓变革中的困难和痛苦”。在我国东西部发展差异较大的语境下,思考在大众传播时代西部媒介如何构建一套有效实用的信息传播系统从而实现西部形象的塑造与抬升,以及对外传播与地域文化构建与弘扬意义重大。

针对大众传播对受者的导入功效,大众传播的导向作用在地域化媒体职能上的开展可细化成文化构建与传播。文化构建是自身的,内部的,媒介的介入视角是通过媒体的传播作用培养出较为完备的文化认同,而文化传播是外在的,发散的,媒介的操作应从西部文化的有效输出以及自身形象的妥善表达出发。但更重要的是,在构建与传播之间,媒介的工序也应囊括自身地域文化的合理打包和扬弃,从而将本土文化进行规整与包装,将文化这一集群概念进行品牌塑造,“名片式”处理。

谈及文化,其近义词在于软实力的框架之内。西部在经济上已经失去“先占”,因而文化的提炼,塑造,包装必须着力于本身特色。媒介的传达若要脱离本土地域的场地获得更多的“收听”,那么其传播内容必须保有其内容的独特性和吸引力。若一心致力于描摹东部发达地区的文化发展路线,不考究自身地域对文化的赋予与养成,那么西部文化的传导将缺失受众市场,没有抵达标的的传播则无意义。

二、大众传播对西部文化的构建介入

地域文化的凝练与概括需要媒介的审度,地域间文化的强弱势之分从传播学的角度可以归根于传播策略的好坏。好的地域文化需要媒介的得当捕捉与层层过滤,将地域文化的特异性,优越性合理甄选,从而较好地推出地域文化样本。

西部文化塑造特指西部地域在一个时间段内的文化形成并丰富完善的过程,体现为文化积累、文化传承、文化发展、文化变迁、文化重组、文化创新等方面。之所以探讨大众传播与西部文化塑造的关系在于大众传播对西部文化的构建有着攸关作用。本文从媒介传播内容这一要素出发,探讨优质西部文化如何在大众传播时代完成积累、传承、发展、变迁、重组、创新的过程。

三、媒介传播内容对西部文化的构建意见

传播内容以信息流作为载体,信息流的广泛输出通过一个一个地域与磁场的突破完成。理想状态下,文化构建的基础在于一定局域内受众与局域内大众的群体重叠,即西部媒介组织在进行内部(辐射地域内)传播时,其受众同时作为区域内大众应当对自身地域文化认同与媒介传播内容之间的吻合。若西部传媒组织只试图单向传播,不在二次传播,多次传播过程中汲取受众反馈,那么其对于地域文化的传播内容将与受众的心理预判产生偏差,难以达成传播内容对受众的彻底输出。以此,传播内容在其区域内不能获得受众认同与肯定,那么其传播链条将会产生断裂,区域外传播将难以进行。

西部媒介组织在进行文化塑造的介入中应当注重自身传播担当,应当明晰自身传播介入对文化塑造的责任与影响。大众传播作为辅助文化传播的工具,不能失落当地区域文化本应被推崇的价值。西部地域虽为我国欠发达地区,但西部媒介不能以经济为短板作为其传播内容的主流输出,应当考虑拟态环境与现实差距存有的一定偏差,不应盲目放大西部经济层面的不足,拘泥于西部经济对文化沉淀的拖滞,从而缺失其优秀文化的呈现信心。西部媒介在操作时应当考虑到其传播内容的使命性,考究其向内传播与向外传播的双重任务。

西部文化的一个核心体现在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保存与宣传应当成为西部文化的典型代表和领军事物。少数民族文化相对恪守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但对于立足于西部文化历史与现状,少数民族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着西部文化的重要任务,其传播价值对于丰富我国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西部媒介的任务是将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置于一个可观摩的平台,将其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通过媒介具化再进行传播。归根到底,西部媒介必须致力于其本土少数民族文化免受外来干扰的同时进行优异文化的外向喷发。文化本是一个弹性流动的概念,其语义空间里包含文化的形成,变更,消失,若西部少数民族文化不被西部媒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护和保全,其容易在信息流的卷动下沉落甚至流逝。

四、总结

大众传播环境下西部媒介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媒介资源,用话语权编织一种共生空间,将优异文化纳入传播正轨,形成本区域内高度认同且具有向外推广,宣传价值的优良文化体系。

参考文献:

[1] 梅雨恬:《民间审美空间的断裂与追寻――论大众传播时代民间文化的处境及其自身张力》[J].载《大众文艺》. 2008年第10期.

[2]姜飞:《大众传播媒介介入跨文化传播过程的路径》[J].载《新闻研究导刊》2002年第12期.

第3篇

关键词:文化定位 大众传媒 分众 文化观念 文化霸权

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广义的文化一般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精神、制度的总和。此外,我们还从人们主要社会活动的基本形式出发,区分出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同形式,这里的文化则主要是指人们的文化观念和人们的认识水平,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主导形式。这里所涉及的文化观念的研究,即是不同与政治体系或经济形式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现象。所以,研究方向则主要集中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意识观念的层面上,其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大众传播媒介在传播过程中,如何对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观念形态发生影响和改变,反之,由于受众的意识观念形态的变化所引起的新的需求又如何促进大众媒介自身的改变和提高。

社会的发展进步,首先是文化和认识观念的发展进步,中国要走现代化的强国之路,首先是观念的现代化。同样,西部贫困地区要摆脱贫困,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观念的现代化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归根结底,现代化的根本在于人的现代化。因此,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大众传播与文化观念的关系的研究,其核心在于大众传播如何促进人的观念的现代化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再系统地考察目前西部贫困地区的大众传播媒介在人的观念的现代化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等问题。

就大众传媒和文化观念的发展的有关理论看,如英格尔斯、施拉姆、罗杰斯等人,他们都从宏观上认识到了大众传播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对于具体的实践操作性比较强的方法,却较少论及。就这些问题,学者们针对自己的研究的特点,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针对大众文化和大众传播发展的现状,要借助于大众传播以促进文化观念的发展,“文化定位”是非常重要而具体的思路。

严格意义上讲,文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作为社会的全部生活方式的文化,它包含了特定社会的信仰结构、价值规范(习俗、道德、法律等)、行为方式乃至于像衣、食、住、行等这样的具体生活方式,它是在不同个体的基础之上综合概括起来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现象。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提出关于文化的著名概念,他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曾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可见,广义的文化带有很强的社会性的特征。当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已成为社会文化传播的主要途径,文化传播的范围不断扩大,传播速度也不断提高,文化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

尤为重要的是,进入20世纪中叶,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普及,大众文化(Mass Culture和Popular Culture)也应运而生。在西方学者看来,大众文化主要指的是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出现的文化产品,主要是指大众传播产业的典型产品,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音像出版物和流行纸质出版物等。西方学者对于大众文化现象,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批判和剖析。大众传播和大众文化所导致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文化霸权和信息霸权,而文化霸权和信息霸权的问题首先是在全球化的概念中提出来的。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地球村”的概念,在他看来,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信息可以突破时空地传遍全球,世界变成一个村落,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这个村庄的一部分。在20世纪后期,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已成为现实,而此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所谓的信息霸权和文化霸权的问题。这一问题表现为,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的大众文化传播严重影响着不发达国家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使其受到强烈冲击,而逐步沦为弱势文化。在地区范围内,发达地区或城市文化也严重影响着不发达地区和乡村地区的文化传统,使其逐渐弱化或消亡。

作为西部贫困地区的甘肃,在大众文化和大众传播的发展上,也正面临着上述现实,也就是说,其文化始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就决定了甘肃在文化传播中,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和盲目的迷失状态。通过调查,从甘肃受众对大众媒介的总评价就可以看到这一点,甘肃的大众传播发展的现状与人们迫切的对媒介文化的需求很不相适应。因此,“文化定位”概念的提出,对于改变这种大众传播的劣势状态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文化全球化和文化差异化是并生而同在的。全球化导致的文化霸权,首先表现为一种统一性,表现为文化的趋同性。也就是说,大众文化首先表现出大众性的特征。但是,人们的偏好和价值观是多元的,甚至有很大的差异性,随着人们对大众传播的多元化的要求,出现了传播学中所说的“分众化”或“窄播化”传播,也就是针对不同受众的特点选择相应的传播内容和形式,使大众传播所承载的价值多元化。因此,所谓“文化定位”,正是基于文化的多元化和差异性特征,选择有效的具有各自特点的大众传播,从而满足社会大众不同层面和不同阶层的文化需求。那么,处于西部贫困地区的甘肃,在大众传播和大众文化的发展中,文化定位则显得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了。

甘肃的大众传播发展至今,在发达地区的步步紧逼下,不但和发达地区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已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基于此,在对受众的认识和理解上,应该由“大众”概念向“分众”概念转变,由“全面覆盖”向“文化定位”转变。应该充分注意到城乡差别、收入差别、职业差别、文化程度差别等等,用市场差异化的眼光来考察媒介受众。具体而言,大众媒介不能再无差别地向所有大众传播信息,而是立足于市场化,通过调查寻找自己的消费者和目标市场,确定不同类别的受众群体。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其传播信息,从而形成特定的“核心受众”,进而形成特征比较突出的文化定位。

例如,就报纸而言,从读报种类看,甘肃受众基本以阅读当地的省报《甘肃日报》和本地都市类晚报为主,省会城市兰州市的读报种类为当地的《晚报》类都市报,而地市、县则以《人民日报》、《甘肃日报》等党报类为主。具体为,兰州市:《兰州晨报》、《兰州晚报》、《鑫报》;天水市:《人民日报》、《甘肃日报》、《天水日报》;定西地区:《甘肃日报》、《电视报》、《兰州晨报》。那么,我们从中可见,省会城市除了晚报类、地县除了党报外,阅读种类可以说非常单一。而且调查显示,这些报纸最大的问题是,根本没有什么受众群体定位。城市的几种晚报,新闻重复,风格雷同,内容互相模仿、抄袭,没有自身的文化定位和消费群定位。地县报纸完全以中央和省级党报为主,没有成气候的本地报纸,而且现有的也把农村受众排除在外。因此,甘肃受众在大众传播面前,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他们各自的文化价值观无法体现,他们真正的文化需求也根本无从实现。这种缺乏文化定位的传播现实,单向度的传播形式,导致了甘肃受众在接受文化传播中的一种心理劣势,使得自己处于被动和缺乏自信心的状态之下。同样,电视也表现出这样的特征。

因此,要打破贫困地区大众传播中的文化霸权和信息霸权,从而提高大众文化的品位,对市场和受众调查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大众文化定位,才能使传统文化得到有效的继承,现代文化观念不断确立,从而形成有特色的大众文化和地域文化,推动贫困地区的文化以及媒介发展。

参考文献

[1]《原始文化》泰勒著(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

第4篇

摘 要:乡村旅游作为社会服务业末端的一环,对于地域与地方的品牌宣传推广存在其自身的明显不足;在信息传播规模和传播手段空前飞跃的今天,利用大众传播的优势弥补现阶段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宣传和推广的不足成为推进乡村旅游进步发展的重要途径。文章以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为例,研究了大众传播下乡村旅游现状与发展方向。

关键词:信息传播;大众传播;乡村旅游;旅游主体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0-0173-02

乡村旅游将具备乡村性质的自然和人文元素塑造为旅游产品,以地域环境的景观、建筑和文化等资源为依托,开发了建立在传统乡村休闲游和乡村体验游的基础上的新兴旅游方式。地处秦岭主峰太白山脚下的宝鸡眉县,依托自然优势和文化优势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将乡村旅游作为拉动经济的重要马车。然而当地在打造乡村旅游市场的过程中,对旅游产品的对外宣传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在现代信息传播规模和传播手段空前飞跃的今天,借助大众传播优势推动乡村旅游的对外宣传推广,值得我们站在乡村旅游自身和传播的角度进行思考。

一、眉县乡村旅游内容系统构建

眉县古称“眉坞”,处于“关中-天水”经济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地带。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旅游资源,是西周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在乡村风光旅游方面,当地猕猴桃、草莓、板粟、大樱桃等的大规模种植,结合现代田园风光建设,将农业生产销售与观光相结合,将农业生产与游客体验相结合,构成乡村观光游和乡村体验游。同时依托太白山国家级旅游产业新区的优势推广农家乐建设,将乡村特色美食与特殊环境相结合,在统一的管理模式下进行经营,打造乡村休闲游;将乡村观光游,乡村体验游和乡村休闲游三者紧密结合形成眉县乡村旅游的新形式。在乡村文化旅游方面,当地的民间艺术形式多样,种类繁多,脸谱、剪纸、皮影和泥塑等都是眉县民间艺术的精品。当地农民画以其独特的反应视角成为眉县乡村旅游的一张名片式元素,它以反映农民田园生活内容为主,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根据石头的形状,以鸟兽、植物、人物、山水为主要内容进行艺术创作的石头画是眉县的艺术门类精品之一。在戏曲艺术上,源于明万历年间的眉县曲子,被列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著名眉户剧《梁秋艳》的演出影响了几代中国妇女的婚姻观;当地大力打造和保护张载文化,将“横渠书院”和“张载祠”纳入文化旅游的重要部分。对于乡村旅游的政策支持上,《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提到,为了能够将“三农”资源充分利用发展旅游业,拓展提升农业功能和发展领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进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国家旅游局农业部给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并且要求加大乡村旅游扶持力度,积极促进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旅游调查研究,解决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做好乡村旅游市场开拓工作,探索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模式,组织实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同时将乡村旅游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分级、分工责任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扶持。眉县政府部门在乡村旅游的建设过程中,将地域文化与得天独厚的农业资源和自然资源紧密结合,打造出具备乡村旅游特色的旅游品牌。以政策为导向,积极为眉县的县域经济发展开创了新的道路,同时也为其他地方的乡村旅游开发和推广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二、乡村旅游的主体意义

在乡村旅游的市场化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在全县范围内借助丰富多样的民间艺术、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特色农业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全面的乡村旅游样式。完整意义上的旅游主体包括旅游开发、经营者以及旅游者三个方面的一个群体[1]。眉县乡村旅游内容的系统构建下,开发者,经营者,旅游者三者处在一条结构链的不同位置,因此必然有着不同的主体价值意义。

对于开发者而言,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构成的乡村旅游资源,上升为乡村旅游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依赖着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直接影响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在打造乡村旅游过程中,旅游目的地眉县形象从历史、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中对外体现,同时,乡村旅游资源是打造乡村旅游业最基本的生产力要素和农村经济增长的新鲜元素,又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环。旅游资源被旅游业开发利用形成对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环境效益,是打造旅游产品的基础所在。从开发者而言积极发掘乡村旅游资源并且充分利用对于乡村旅游的持续成长极为重要;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有着极大的调节作用,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的进步都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经营者而言,在对乡村旅游开发有了全面认识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评价旅游资源,掌握旅游资源的形成、建设和发展演化规律,并实事求是的进行推广营销。旅游资源对旅游者“吸引功能”的最大特点和价值所在就是旅游资源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其所普遍具有的特定美学价值,娱乐、文化和科学价值等使其具备吸引功能的原因。经营者如何利用旅游资源的特定功能,对于价值意义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乡村旅游的推广既是对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也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乡村旅游的存在对于拉动农村级地方经济有着不可轻视的作用。

从旅游者的角度,在选择旅游目的地的时候,从自然景观、历史古迹、民俗风情、人造景观和生产场所、生态观光、文化感受以及娱乐设施等诸多的旅游资源类型中,占据主动选择权的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判断和选择有其自身的价值衡量标准,因此瞄准旅游者的选择目标是占据乡村旅游市场的优势地位的重要手段。然而眉县的乡村旅游在对外宣传上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在网络宣传方面,眉县政府网站和眉县旅游网是两大主要网络平台,对眉县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城市建设等进行了简单的图文介绍,囊括吃住、出行、游览、购物、娱乐在内的部分信息;但是存在形式单一,内容简陋的缺点。在电视宣传上,眉县电视台涉及到旅游介绍推广的电视节目包含《乡村》和《旅游总动员》两大栏目;走农家路,进农家院、下农家田,说农家事,采访报道,倡导新农村文明生活理念, 以节目的参与性和趣味性打动观众,传播当地乡村旅游资源,塑造“山水眉县”品牌。但是节目的受众面过于狭窄,无法达到宣传的目的。

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可以将受众定义为特定的媒体或讯息所指向的、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侧面像的,潜在的消费者集合体[2]。受众既是传播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电视宣传局限性过大,乡村旅游的宣传活动无法直接刺激到目标受众的选择。

从信息社会的知识沟或数字鸿沟的现状来看,还有许多人不能利用网络媒体。从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来观察,网民随意浏览的居多,有针对性的使用网络尚未形成。目前眉县的乡村旅游开发力度和开发速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宣传的不足导致其旅游客源市场相对闭塞。

三、乡村旅游发展的大众传播路径

乡村旅游的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大众传播的“地位赋予”功能,通过大众传媒的广泛报道使乡村旅游的旅游产品信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而提升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在扎尔斯菲尔德和默顿看来,“地位赋予”功能能够使大众传媒支持的事物产生一种正统化的效果。大众传播下的乡村旅游如何利用“现代性增长的推进器”,大众传播进行专业的旅游信息生产和传播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信息传播媒介多样化。旅游产品的信息推广传播需要多样化的传播媒介进行支撑。旅游产品的价值产生需要参与市场活动,作为价值产生来源主体的旅游人群需要对旅游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多样化传播媒介自然成为外界对旅游产品了解的直接途径。埃默里说:“电视的经济力量是惊人的”,电视以其独特的传播手段占据着庞大的受众范围和普遍的影响力。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电视以其特有的传播优势成为重要的媒介手段。同样具备大众传播功能的互联网以强大的信息容量包含了文字、图片、影像、声音等众多的信息形式,并进行文本式的组合进行信息的交互性传播;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普及和快速更新使得信息播有了更为便捷的途径,新媒体的发展衍生了各样的APP对于信息传播和交流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平台。

2.传播信息的文化属性。作为生产信息的产业,大众传播的信息具有其相应的经济属性,作为旅游产品的推广,文化属性超越经济属性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部分。旅游产品作为信息对外传播使信息作为一种商品具有经济属性,现代消费活动在注重物质性的同时更加注重文化即精神内容意义上的消费。对此,旅游产品的信息传播在内容上应该围绕文化属性进行精致的设计,形成旅游产品的“议程设置”将信息进行选择传播,增强信息的文化属性为旅游者提供导向选择。

乡村旅游信息的推广传播应充分利用和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属性优势,乡村旅游信息的文化属性能够将地方的文化景观向外界作以展示,从而能够是受众在信息选择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倾向性和求知欲。明晰乡村旅游信息的文化属性应该借助地域文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将具备相似性的旅游信息进行整理,突出文化内涵。眉县乡村旅游的文化属性可分为农业、历史、地理等方面,突出文化优势从而为乡村旅游的建设助力。

3.信息传播的分类调整。大众传播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实现社会目标的重要手段。乡村旅游在进行社会化的信息传播的活动中,使旅游者居于绝对被动的接受大量的信息,难以满足大众传播将受众需求用作衡量信息传播效果标志的“使用与满足”理论。所以对于旅游产品的信息传播应当进行分类调整完成旅游信息的议程设置,以最为直接、便捷的类型化处理呈献给目标受众,方便受众进行选择以达到相应的传播目的。

我国的乡村旅游发展迅速,不但拥有广泛的市场也拥有众多的旅游资源,在乡村旅游建设在需要创新和尝试,也需要经验的累积和共享。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进行乡村旅游的市场推广时,抓住大众传播的优势将地方丰富的旅游资源向外界传播,以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和文化传播功能。

参考文献:

第5篇

主体性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概念,李泽厚于1979年出版的《批判哲学的批判》一书中引入中国。{2}他认为,主体性是“人面对世界进行着自觉自由的实践活动”,“主体性把人的实践作为核心,让客观的对象世界和内在的心理世界围绕人的实践建立、运动、发展”。{3}主体性原则包括人对世界及人自身的实践改造,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发展对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人们的音乐实践中,主体性原则体现在人对音乐本质的体现,即以音乐表现人的内心世界、思想感情以及人的主体价值和主体地位。音乐实践活动是人们积极且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它既是对人们自身主体的发现和发展,也是建构人类主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众传播时代,音乐传播过程中的时空分离、身体缺场、角色分工专业化等现象,其重要后果则是深刻影响了音乐实践者主体性实现。而以互联网和新媒体媒介的音乐传播,再一次重构了音乐实践者的主体性。

一、“灵韵的消失”:从自然传播到技术传播

在口语传播时代,音乐传播是以口语为媒介的自然传播。音乐从创作到演唱(奏)由一人完成,演唱(奏)的过程,也是传播的过程,甚至可能是集创作和演唱(奏)即传播于同一过程之中。音乐的自然传播属于人际传播的范畴,面对面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在音乐的自然传播过程中,传受双方共存于一个地理空间,以共同在场的身体,进行“口传心授”式的传播,并不需要体外化的媒介工具为中介。在面对面、无中介、共同在场、即时反馈的自然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同时也是创作者、演唱者)和受传者(听众)一起完成对音乐的集体创作、集体传播和共同体认,获得对生活、生命一致体验的喜悦感。人们通过这样的音乐实践,建构起人的主体性和主体意识。

文字和纸张出现以后,基于乐谱的音乐二度创作和改编的程度大幅提高。但同时,乐谱的流行和传播加速了作者和演奏者的分离。越来越多的演奏者越来越难以和作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只是按照乐谱演奏,从而难以获得乐谱文本之外的东西。特别是当印刷术被广泛用于乐谱的复制,音乐传播就从手写复制的技术传播时代进入了机械技术传播的时代,及至后来电子媒介的出现,使得唱片、盒带、CD、MTV等技术传播手段无比丰富,极大地扩展了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但同时,由于音乐作品以各种副本形式出现且被廉价销售,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就从精英传播向大众传播转变。对艺术来讲,大众传播开启了一个艺术“灵韵消失”的时代。

德国哲学家、文学评论家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以“灵韵的消失”来形容机械技术传播时代和商品经济社会中的艺术实践。本雅明所说的“灵韵”,是指艺术作品的原真性、膜拜价值和距离感。所谓原真性,即艺术作品的权威性和独一无二性、不可模仿性和独创性。人们对艺术品的崇拜,对艺术家的崇敬,对独一无二性的认可,使得艺术品具有像宗教那样的膜拜价值。正因为艺术品独一无二性和膜拜价值,人们在欣赏艺术时审美上便产生了一种距离感。{4}

就音乐艺术来说,在自然传播时代,艺术家在特定的时空内创作,音乐作品的灵韵由此产生。在手工复制的技术传播时代,原作品(乐谱)的数量增加,但无法将创作者的技法传播出去。在机械复制时代,乐谱、唱片、盒带、CD、MTV等被大批量地生产,音乐作品的社会传播范围扩大,音乐作品变成了物美价廉的文化商品,这些文化商品脱离了原来音乐作品的创作语境,在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中被欣赏、消费,音乐作品的灵韵就此被消除了。

再者,由于在创作者(演奏者、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加入了乐谱、唱片等媒介,使得原本因身体在场的、即时的互动而产生的传受双方共同的感悟消失。因为,听众听到的音乐已是一种固化的、程式的、不能形成即时反馈的强制信息。对此,本雅明总结道:“艺术作品的机械复制性改变了大众与艺术的关系”。{5}在本雅明看来,技术复制时代,人们对音乐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从自然传播时代在场的鉴赏、批判到如今的欣赏和消费,音乐作品不再是作为主体的创作者、演唱(奏)者传播者和接受者共同对生活、生命的共同体验,而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文化消费品。

因此,无论是在创作还是传播的层面,机械复制、大众传播消除了音乐作品的灵韵,人与音乐的关系,也就成了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二、主体性消解:大众传播开启艺术

“粗鄙的时代”

音乐作品灵韵消失的过程,对音乐实践者来说,也是主体性被侵蚀甚至消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众传播媒介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果将手写复制称作技术传播的第一阶段的话,那么印刷媒介、电子媒介等大众传播可称作技术传播的第二阶段,互联网和新媒体传播则是技术传播的第三阶段。由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根本性区别,导致音乐实践者的主体性在音乐技术传播的后两个阶段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从传播技术的角度出发,将人类传播划分为第一媒介时代和第二媒介时代两个阶段。所谓第一媒介时代,是指少数当权者和媒体专业人士以一种极少数人说而大多数人听的“播放模式”向大众传播信息的时代。{6}由于少数人掌控了媒介工具,他们便可决定大众应当知道什么、知道多少,大众和信息之间就存在着信息过滤机制。波斯特认为,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模式,将信息制作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严格区分,并将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受传者对立起来,在这个模式下,单向度、大批量、一元化的信息涌向大众,媒介只不过是一种工具而绝不是人们沟通交往的平台和空间,大众也成为信息的消费者而绝不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互动主体。

波斯特认为,主体是在交往中被型构的,而并不是在两相对立的观念中对其不同身份预先设定的。现代性或“生产方式”的大众传播将人构建为具有自律性和工具理性的主体,大众传播媒介以一种没有反馈的单向传输把所有参与者都视作、固定为听众,并且以一种强迫性的方式迫使他们接受信息和观点。波斯特的论断完全符合机械复制时代的音乐传播现象,工业化流水线生产的标准化音乐产品,如唱片、盒带、CD、MTV等,是消失了灵韵的文化商品,其对象就是被固化为文化消费者的大众传播的受传者。这些音乐文化商品的消费者被德国另一位文化学者阿多诺视作主体性被消解了的现代性主体,是一群毫无生气的大众。

以中国1990年代的音乐传播为例就很能说明问题。以实物为中介的音乐传播,使人们的音乐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就音乐创作来说,作者追求作品创作的速度而忽视艺术上的思考,大量风格雷同、内容相似、旋律相近的歌曲风靡不止,作品缺乏个性和灵气。就演唱来说,一些歌手缺乏对音乐的表现和演绎能力,缺乏艺术感染力,无法唤起听众对音乐和生活、生命的体验冲动和意识。就传播来说,音乐作品传播已经成为文化商品的市场行为,对音乐商业价值的追逐远超对其艺术价值的追求。总之,大众传播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的音乐创作、演唱(奏)、传播,音乐的整体价值已经被异化,音乐作品很难是创作者、演唱(奏)者、传播者和听众共同创作、共同在场的对生活、生命的一致体验,不再是音乐实践者主体性的体现和对主体性的建构。换句话说,大众传播不仅使音乐作品的灵韵消失,而且还生产出大量的缺乏艺术价值的音乐产品,从而将艺术实践粗鄙化,也就将社会生活粗鄙化。更重要的是,人的主体性也就在粗鄙的艺术实践中被侵蚀乃至消解。

三、主体性重构:第二媒介时代的音乐实践

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出现,让我们重新审视音乐的技术传播形式及实质。传统媒体是一种将人群区隔为传播者与受传者的媒体,具有明显的二元对立意味,但新媒体却将传播者和受传者合二为一,互相建构。波斯特认为,互联网和新媒体传播不同于大众传播,它开启的是第二媒介时代。它打破了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的二元对立,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不再泾渭分明,信息产品的制作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可能合为一体。互联网和新媒体传播是一种个体化、去中心化、双向互动的传播,不再是单向的言说和信息与获取,而是更注重交往关系的建构。人的主体性,正是在交往中被建构。也就是说,第二媒介时代的传播,将大众传播时代塑造的现代性主体或者说被消解的主体性有重新建构的可能。就新媒体时代的传播现实来看,的确如此。新媒体传播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播放模式”,它是以互动性为机制,以符号和意义交换为目的的“信息方式”,构建了不稳定的、多重的和分散的主体。于是,身体与精神的关系、主体与物的关系以及新的时空适用域的关系已经改变,{7}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被解构,个体从原有的集体中脱嵌出来。而脱嵌的过程,就是主体性的重构过程。音乐的新媒体传播过程,正是主体的重新发现之旅。

就音乐创作来说,互联网和新媒体带来了再度创作和改编形式的多样化,例如翻唱、重新填词、改编变奏、肢体模仿、虚拟合作等。而创作、改编和表演形式的变化,对音乐实践者的主体性建构意义重大。以近些年流行于互联网上的“网络神曲”为例,其主题、内容以及表演形式都是非常个人化的,一般不涉及宏大的历史或国家、民族叙事。虽然这种个人化的音乐并不表现大写的人即人民群众集体的思想感情,而是表达个人的情感、内心,但这种感情又是普通人特别是今天的年轻人普遍具有的心理和内心感受,因而它仍然在代表一个群体发声,表达群体的诉求。这些群体,并非计划体制下以工作单位、街道、公社、党群组织、工会为组织方式的人群的集合,而是以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经历、价值观、生活方式等联结在一起的松散的共同体。在音乐的传播过程中,参与其中的人们重新发现了自身被长期遮蔽的东西,激发了他们对生活和生命的体验,他们进而借助音乐实践表达出自己的感受、诉求。

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使音乐创作充分多元、自由,音乐实践者能“我手写我口”,大胆抒发自己的情绪,表现自己的内心世界。音乐创作和传播的这种现状,不仅源于中国社会的开放和个体化进程,也得益于媒介技术的不断更新。当越来越多的人掌握了互联网和新媒体,音乐创作、改编和表演也就愈发自由,个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也就能得到充分表达和传播,群体的主体性得以重构。

结 语

主体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和他人交往的过程。前苏联文艺理论家巴赫金的“主体的哲学建构论”认为,主体的形成需要和他人对话,人的主体性就是在共同在场的交流中建构起来的。可以说,主体是以对话(传播、交往)为存在方式的,对话是主体建构的前提。{8}可见,巴赫金的理论也建立在反对二元对立的哲学的基础上。音乐实践者的主体性建构,自然也应是以对话为基础的。

而音乐传播自从进入第一媒介时代的机械复制传播后,音乐作品的灵韵消失,实践者便被塑造为二元对立中的主体,成为与音乐产品的生产者、传播者相对立的消费者、受传者,而不再是自然传播时代集创作者、表演者(传播者)和接受者于一体的主体。音乐则不再是主体对生活、生命的体验的表达,人和音乐的关系变成了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这样,音乐实践者的主体性便被消解。

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出现,是第二媒介时代开启的标志。因其个体化、互动性等特征,人与物、主体与客体、传播者与受传者的关系被打破,主体不再以二元对立来区分,而是多元的统一。音乐实践亦如此,主体能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自由地创作、传播,与他人共享对音乐、对生命的体验,主体性也就在音乐交往关系中具有了重新建构的可能。

{1}曾遂今《从音乐的自然传播到技术传播(上)――当代音乐传播理论探索思考之一》[J],《黄钟》2003年第3期,第29―36页。

{2}张法《主体性、公民社会、公共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史上的三个重要概念》[J],《社会科学》2010年第6,第101―108页。

{3}李泽厚《关于主体性的补充说明》[J],《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1期,第14―21页。

{4}[德]瓦尔特・本雅明《迎向灵光消逝的年代》[M],许绮玲、林志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66页。

{5}同{4},第92―95页。

{6}[美]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M],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期。

{7}[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M],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页。

第6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西方传播学与信息观念的引入,我国新闻界开始从最基础的概念来修正、重构新时期的理论体系。概念准确是科学研究最起码的要求,作为最基本的逻辑起点的概念混乱,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混乱。①因此,本文欲从新闻定义的研究范畴开始,通过对新闻本体的探究,借鉴并分析学者给新闻下过的定义,试图给新闻一个较为完善的定义。

定义的范畴

新闻定义综述。新闻的定义据不完全统计有170种。国外更有学者声称有300多种,可谓众说纷纭。根据学者对新闻定义的研究,可以把目前的新闻定义整理为四大类。

一是“事实说”。如徐宝璜1919年在《新闻学》一书中称:“新闻者,乃多数阅读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也。”

二是“报道说”。如1943年在《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中提出:“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三是“传播说”。如王中1981年在《论新闻》一文中指出:“新闻是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播(布)。”

四是“信息说”。如宁树藩1984年在《论新闻的特性》一文中写道:“新闻是经报道(或传播)的新近事实信息。”

四类定义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新闻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新闻学理论界虽然表现出空前的繁荣,但是对于新闻的定义这一基本概念的研究范畴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多数学者大多从新闻的属性和新闻实践的具体要求出发,研究新闻的应有之义,却忽略了研究的范畴。

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②各门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范畴体系,新闻学理应有自己的研究范畴。

大众传播――默认的研究范畴。目前新闻学理论界所说的“新闻”,通常指的是在大众传媒环境下的新闻,研究的范畴主要是指大众传媒条件下的新闻实践,新闻指的是大众传播渠道中传递的事实或信息。也就是说,只有进入大众传播媒介渠道的新闻,才是新闻事业所要研究的对象。在现代新闻实践过程中,传播者是播音员、报刊发行人、电视主持人等,传播渠道是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四大传统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被称为第五媒体的网络,接收者是有普遍意义的“大众”,而新闻,是传播者通过大众媒介向“大众”传递的特殊信息。新闻的定义在这里是产生于新闻事业的实践中的,事实经传播者进入大众传播渠道,通过媒介进行报道被受众获知后,新闻就形成了。新闻是按照如下过程形成的:事实发生及时报道受众接受新闻形成。③因此,“报道说”默认了这样的研究范畴:在大众传播的范畴之下研究新闻的定义,只有经过大众媒体报道了的才是新闻,但是这个定义范畴失之偏窄。

研究范畴是传播,而非大众传播――新闻本质属性的要求。现实生活中,新闻无处不在,它不仅存在于大众媒介上,而且广泛存在于人际交往和各种社会关系中。能被称为“新闻”的事实信息应该具有新闻属性,比如重要性、显著性、时效性、趣味性等。我们把这些属性称为“新闻性”。没有新闻性,事实将永远是事实,不会成为新闻,更不会成为报道。

“报道说”认为,变动产生新闻,但是并非所有的变动都能成为新闻,只有媒体报道了的才是新闻。刘建明教授在《当代新闻理论》中说:报道与否不能决定事实是不是新闻。问题在于:是先有报道还是先有新闻?“报道说”认为新闻是后于报道的,只有报道了,新闻才随之产生,不被报道的事实信息是不会成为新闻的。笔者认为,是先有新闻,然后才有报道。

客观世界存在各种各样的“事实”,其中的一些事实千变万化、不同寻常,处在变动中,具有新闻的属性,我们称之为“新闻”,在这些“新闻”中,非常有限的一部分被选择用于“报道”中。由此观之,新闻产生于事实中,报道是大众传媒对新闻的选择性传播。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的说法,缩小了新闻定义的外延和研究范畴,时间上也颠倒了新闻和报道的出现顺序,因此是不尽合理的。

因此,只有厘清研究的范畴,才能给新闻以一个更完善的定义。而这个范畴,恰恰是传播,而非大众传播。这种传播,可以是大众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甚至可以是人的自我(内向)传播。新闻在人与人之间的流动、传播是容易理解的。对于单个人来说,新闻的自我传播就是个体对“什么是新闻”、“这则新闻对自己有什么影响”、“新闻价值”的一种判断。

新闻的本体――信息

20世纪40年代“三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创立和广泛应用,对我国的新闻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信息是物质运动规律的总和。从哲学的角度说,信息是事物运动的存在或表达形式,是一切物质的普遍属性,实际上包括了一切物质运动的表征。传播学研究的信息是在一种情况下能够减少或消除不确定性的任何事物,它是人的精神创造物。④新闻产生于事实之中,但不等同于事实,新闻的本体应该是信息而不是事实。

事实与信息的区别。信息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反映,就新闻而言,就是对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新闻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人们对物质现象的反映,是对事实的加工,不等同于事实,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这种“加工”,可以是媒体的采、编、播、报;也可以是个体对于新闻的价值判断,通过自我的内向传播来实现。

事实与信息的区别在于:事实是从本体论,即“有”或“无”的角度提出问题,强调客观事物运动变化的实际过程,是一种客观存在,要求主体的认识与它完全符合。信息的概念则从认识论,特别是从人的实践的角度提出问题,指的是能消除人们认识上不确定的东西,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新闻与信息的联系与区别。新闻既不是报道,也不是事实,它是一种信息,一种关于客观世界最新变动的信息。信息是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以及人类对它的认知或表述。⑤客观世界每时每刻每分每秒都在发生着变化,当这种变化被人类感知、认识,进入了人类的认知系统,便转化为人类主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人类就会对它进行综合、加工、储存或传播。⑥新闻与信息的联系在于,它是万千世界诸多信息中的一种。它来自客观事实,但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的感知、认识和反映。

新闻与信息又是有区别的。什么样的信息才能成为新闻?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的供给与需求同样庞大。与此对应的是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比如广告信息、生活服务信息等。新闻则更偏重于在某一范围内尽可能地影响更多的受众,满足受众普遍的认同需求,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因此,新闻是一种时效性较强的、提供给普通受众群体的一种特殊的信息。

新闻――一种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什么是新闻价值?首先,价值是一种能够给人或社会带来积极意义的东西。刘建明先生认为,所谓新闻价值,是指受众接受新闻活动中满足其需要所表现出的效用。⑦新闻价值是客观的,它是新闻信息中固有的属性,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和承认,它都客观地存在并发生着作用。另一方面,新闻价值又是主观的。它必须经过受众的检验才能显现出来,也就是说,新闻价值只有在新闻到达受众后才能实现。因此,新闻价值是一种新闻本身固有的能够给受众带来积极意义的特性。

如何正确定义新闻

定义有不同的方式,如词法定义、情境定义、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实质定义等。通常使用的定义公式是:被定义概念=属+种差,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按照“属+种差”的定义公式,笔者的新闻定义是:新闻是新近发生变动并对主体有意义的信息。新闻的属概念是“信息”;在“信息”这一属概念下,“新闻”和其他信息的差别是“新近发生变动并对主体有意义”。新闻的本体是信息前文已做了详细分析,这里要说明的是“新”是新闻的最鲜明特征,新闻失去了“新”,便难以成为新闻而将成为“旧闻”,其次,对主体的意义表明了新闻的价值。新闻总是被不同的社会群体或个人需要,才能显示出它的生命力。

注释:

①④⑥姚福申主编:《新时期中国新闻传播评述》,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杨鑫辉:《中国心理学思想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③刘九洲:《新闻理论基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百度百科,“信息”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1527.html?wtp=tt。

⑦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7篇

一、关于社会舆论的历史和性质

关于“社会舆论”这个概念的争辩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了。它曾经在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的著作《人类理智论》出现[1],提到社会舆论在政府颁布命令时的重要性。该术语起源于法语的“l’opinion”,1588年第一次被法国人文主义作家蒙田使用。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过都市化和各种政治、社会的发展过程。第一次,人们的思想被看重,作为政治争论的形式改变。社会舆论简单的就是一种起源于一群人的心理现象,把自己对某个问题的意见、判断、评论和情感态度传到另一个人、另一群人。这种心理现象既可以是自发传递又可能是故意传递,如果传递现象被重复以及接受的范围扩大,它就变成了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可以从社会偏见或者媒体操纵、运动而形成。

按照信息来源,社会舆论含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如果社会舆论的信息来源是正确,它会变成有效信息,告诉我们公众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意见。反过来如果信息来源不够确实,它变成了谣言并可以被用于某种私利、某种不明的目的。社会舆论有时可以非常强烈地侵犯个人隐私,无论是对还是错。

二、大众传播的概念与发展

近几十年来,大众传播理论的数量和种类都稳步地增加。英国传播学家丹尼斯?麦奎尔在《大众传播理论》[2]中认为,人际交往的历史和范围远远超过大众媒体的岁数。大众传播始源的目的是一种宣传、运动,让人民对政治及宗教有一定的认识并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到了中世纪早期,欧洲教会设计了一些精心、有效的做法,以确保信息传递到每一个人。这可以叫做大众传播,即使它用不到任何一个先进的传播工具。当大众传播变成印刷的形式,教会和政府都强烈地反对。他们认为大众传播已经失控而且会引起不良的结局,16世纪的宗教战争就是明显的证据。当印刷术获得了特定的社会定义和文化定义,那就是大众传播的历史时刻。

大众传播是一种过程,当一个人或一群人通过某个沟通渠道将信息发送到另一大群人,可以是人民也可以是某个组织。沟通渠道(传播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信息发送者往往是一个传播专家,一般是某个组织的发言人。大众传播跟个人联络的不同点就是大众传播的反馈一般是缓慢并间接的。

三、大众传播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魔弹论”是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风行一时的传播效果理论,又被称为“皮下注射理论”。该理论认为:传播具有极其强大的威力。受传者像射击手一样,面对着固定不变的靶子或是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的病人。只要枪口瞄准靶子,或者针头准确扎入病人身体的某部位,子弹或药水就会产生种种强大而神奇的效果。传播者只要使信息对准受传者,就可以把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动机灌注到受传者的脑海中,迅速使受传者的态度和行为发生改变。这种观点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纳粹德国宣传部门的推崇和鼓吹运用而影响甚广,但是,由于它过分强调传播的强烈的主观意志而忽视其他传播要素(尤其是蔑视受传者的主观能动性),因而深陷于泥潭之中。时至今日,这种理论已基本被人们抛弃。在社会学的角度下,大众传播与社会舆论的相互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社会舆论的形成及表现。同时,社会舆论也有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塑造社会行为等作用。

在现代生活中,大众传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增强、发展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性,组织、鼓励公众参加管理社会,将热门问题的舆论及时通知公众,造成社会共同的关注,能够促进或者控制某个问题。另外,大众传播对社会体制有影响,可以提出不少有效方法。大众传播和社会舆论已经将社会的某一个人设立了信心、世界观和群众意识,协调个人的行动,从此增强了群众的积极性。大众传播已通过选择、强调、解释各种特殊事件,通过许多渠道把信息传递到公众,鼓励公众发表个人的意见、看法。因此,大众传播用了两个方法影响到社会舆论:感性和理性。

大众传播与社会舆论之间有着辩证性的关系。在一方面,大众传播越来越发展,为了满足公众不断增加的要求;另一方面,公众对传播媒体的运行产生了很多新的期望。这个关系的发展证明了传播媒体和公众的积极性。若是没有实践广泛的多样性,没有生活的迫切需要,大众传播几乎没有了创新,导致信息数量和质量都下降。而反过来,有了大众传播的努力,社会舆论的趋向则更明确,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更强大。

大众传播传递的内容的真实性对社会舆论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意义。信息来源的可信度也取决于信息的真实性,因为它将决定公众对大众传播提出内容的态度,从而基于共同的利益进行讨论和评价。社会舆论评价某个主题的成熟度会是社会各种群体、阶层造成行动的基础。这意味着,社会舆论在大众传播的影响下形成,它的稳固性表现在两个方面:说话与行动。社会舆论的效果也是根据这两个方面而测量。

大众传播在表达社会舆论的过程中要基于这些特性:反映社会的利益、具有急迫性以及引起社会争论。社会舆论的形成对各种公众组合的统一性有很高的要求。各种公众组合受大众传播的影响是大不相同,这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阶层权益、心理因素以及跟传播媒体的互动都有差异。一个农民看报纸的频率不能多于一个白领,山村居民家里的电视机也不可能像城市居民家的有那么多渠道,城市学生跟互联网接触的机会也往往超过农村的小孩。每个公众组合采集信息的需求都是不同的。公众的生活理念、价值观、政治经验、社会积极性、学问水平就是大众传播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为了集合分散的公众能够统一地融入传播主流。这时候公众就可能通过大众传播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能够代表自己组织、团体的志向。群体的意见跟社会的观点越一致,社会的连接性越强,同时也带来了社会舆论的稳固。

在大众传播的影响下,社会舆论的形成经过三个过程:第一步是公众跟大众传播提出的问题“打招呼”;第二步是唤起关于该问题的社会利益;第三步就是开展大众范围的争论。可以看出第一步是最关键的,因为如果得不到公众的关注,即使提出的问题再重要大众传播也无法有效的运行。第二步提出“社会利益”的概念,就是塑造社会舆论最主要的支配因素。其中,个人利益在个人意见的形成中往往是最敏锐的,而团体的意见又是塑造社会舆论的本质。因此,从个人意见到团体意见最后形成了社会舆论这个道路就是一个辩证过程,这些意见层次会决定社会舆论对某个社会现象的关心和反应程度。

大众传播通过传播渠道快速地把信息传递给公众,甚至可以使用直播这种最快的方式。大众传播系统既要向往大部分公众又要准确地找到目标对象。大众传播的运行是受着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是传播系统直属单位的制度(比如国防部的电视台、工商部的报社、红十字会的广播等);第二就是自己的公众。这些特点会让大众传播在形成和体现社会舆论的过程中受到限制。例如:反腐败的新闻会是某些单位、组织、个人的威胁。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受威胁者会不择手段地覆灭、禁止那些反腐败的信息。面对这种压力时,有的传媒单位选择沉默,但同时也有不少传媒组织、记者为了人民的利益,时时刻刻努力地将社会的负面向老百姓告白。这些传播工作者已经清清楚楚地意识到大众传播中的“大众”两个字。满足了大众的要求,等于满足了社会的要求。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和社会行动的桥梁,只有塑造积极的社会舆论,大众传播才能唤起社会的精神力量和行动力量。

社会舆论的形成是一个不间断、充满自发性却带有规律性的过程。即使社会舆论的发展取决于客观规律,但在一个有发展方向的社会里,自发形成的社会舆论必须受控。社会舆论虽是通过大众传播而形成,但两者之间有着反向的联系。在大众传媒领域中参与者的分工是比较平衡的。两者都有接受、传递和评价信息的功能。

社会舆论有着难以预料的性质。有时候,大众传播的影响范围超过传播专家的猜测,它可以造成美好结局也可以是消极后果。2005年至2006年间,丹麦销量最大的日报《日德兰邮报》曾刊发多幅涉嫌讽刺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引起伊斯兰世界的强烈不满。西方与穆斯林世界的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抗议和暴力致死处处发生。反对那幅画的人认为它已经屈辱伊斯兰教。丹麦大使馆在一些国家被放火,大约有几十个人已在抗议活动中丧生。此外,不少人宣布要杀掉那幅画的画家。另一个例如又证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大众传播有时必须要改正、调整已发出的内容。《莫斯科通信报》(MoskovskiKorrespondent)2008年的报道已让俄罗斯媒体和公众一律吃惊。他们宣布总统普京和妻子柳德米拉已离婚,而总统将迎娶比自己小31岁、由奥运金牌选手转任议员的卡巴耶娃(Alina Kabaeva)。克里姆林宫的主人立即否认所有的信息,卡巴耶娃小姐的办公室也没有评论。六天之后,《莫斯利通信报》正式道歉,承认这是一条无根据的信息。

第8篇

社会法治观念在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加强

具体从事新闻工作多年,遇上过许多令人无奈,甚至有些恼火的事儿。

2004年8月26日,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编辑部“特别关注”栏目组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人上来就说:“我要求经济赔偿。”问其原因,来电之人解释说:“你们‘特别关注’栏目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形象播出去了。现在单位、朋友都因此而指责我。你们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经过一番仔细的询问,我们的编辑终于明白了他要求索赔的原因。原来“特别关注”栏目在前一天播出了一条公共汽车司机因开斗气车而造成车祸的新闻。那个自称被侵犯肖像权的观众,正是其中一名因开斗气车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

北京电视台2003年8月9日的“北京新闻”节目中播出了一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工讨工资把甲方北京金安金润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的新闻。由于记者的疏忽,把“北京金安金润房地产公司”写成了“北京金润房地产公司”,名称中丢掉了“金安”两个字。事情偏偏这么巧,北京就真有这么一家房地产公司叫“北京金润房地产公司”。

新闻播出的当晚,该公司就打来电话,认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经济赔偿。第二天,该公司派来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出具道歉信;在节目中为其更正并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律师称该公司正在洽谈几个上亿元的项目,因为我们的报道指出的是该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使其在客户面前造成名誉损失,致使几个项目流产。)当然,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并愿意弥补因过错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但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进行了数次激烈的谈判,谁也不肯让步,最后经过数次没有结果的接触,这件事情也逐步变成了不了了之。

以上案例,说明了一个问题:公民、机构越来越关注自身的权利问题,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是社会法治观念进步的标志。今后我们媒体机构还真得小心从事,如果在自觉和不自觉之间给公民或者机构造成损害,那还真的非常麻烦。

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公众的契约

在争取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权利这一政治目标上,新闻界与社会公众的要求不谋而合。这种政治目标的一致性,就在新闻媒介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契约关系。大众传播媒介的首要作用是一个平台,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和信息通过不同的管道汇集到媒介这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交流,再经过媒介从业人员的梳理,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通过媒介这个平台,收集意见和信息,评价意见和信息,公布意见和信息,以完成人们之间分享意见和信息的需要(谋求信息、劝说、指导、娱乐;研究他们怎样相互影响;受影响;告之他人和被他人告之;教别人和受别人教;娱乐他人和享受娱乐)。

大众传播的过程就是社会公众需要的意见和信息在大众传播媒介这个平台上流动的过程。这个流动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意见和信息的采集阶段;意见和信息的编辑加工阶段;意见和信息的公布阶段。从大众传播的过程看,在履行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契约、完成公民委托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的过程中,目前,社会公众和大众传播媒介的从业者需要澄清一个模糊的认识――大众传播过程中公民知情权关于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的充分公开有两层含义。

大众传播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所进行的工作――意见和信息的采集是公民知情权关于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公开的第一个含义,是指社会任何个人和机构在法治的前提下不得给公民意见和信息的采集设置障碍,这也就是信息公开的概念,是公民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采集得全面、客观、正确才能帮助公民正确辨别和准确判断公共事物,有效、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言论权力。

大众传播过程的第二个阶段所进行的工作――意见和信息的编辑加工是大众传播媒介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主观能动因素。

大众传播过程的第三个阶段所进行的工作――意见和信息的公布是公民知情权关于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公开的第二个含义,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条件。只有充分公布采集和加工的公民意见和社会信息才能帮助公民实现知情权的全部含义。

公民知情权只有通过大众传播的三个阶段才能够实现。在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契约中,社会公众(人民)把自己部分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力委托给大众传播媒介,希望大众传播媒介能够帮助自己实现了解社会各方面动态,了解政府的活动,反映自己的政治愿望、意见和要求等,以期达到更好地议政、参政的民主目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普遍高涨,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通过完善法制管理限制大众传播媒介滥用言论自由权力,另一方面是公众控告大众传播媒介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诉讼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大众传播业必须重新认真考虑与社会公众的这种契约关系,才能维持和发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

新形势下,这种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契约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经营活动与采访报道活动,必须注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大众传播业必须实行行业自律、增强职业道德观念,才能维持与国家权力和社会公众两方面的正常关系;与此同时,大众传播媒介也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承认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接近和参与大众传播过程,有权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等。

用法治精神来清晰公民权利冲突的界限

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这种政治性契约关系是无形的,大众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社会公众需要公民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实现的表达自由(知情权)是要通过媒介从业人员的采集、编辑加工、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利益主体:作为大众传播相对方的社会公众、作为大众传播接受者的社会公众、大众传播媒介机构、大众传播媒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等。

但是,在复杂的大众传播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作为大众传播相对方的社会公众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所有公民应该拥有和被尊重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作为大众传播接受者的社会公众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利、知情权。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机构有完成公民的委托,履行社会公众和大众传播媒介机构的政治契约,实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义务,同时,它还有为了自身发展谋求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对媒介机构忠诚的义务,有对大众传播职业忠诚的义务,同时还有为了自身的发展幸福谋求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

社会的利益是多元的,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下,在这个复杂的大众传播过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很容易发生偏差。表达自由会与传统的观念发生冲突;会与行政特权或者政府的保密权发生冲突;在追求公正与正义的崇高理想中,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新闻理论要求赋予新闻媒介更大的权力,而中国的宪法、法律并没有给予它希望的权力;表达自由会与司法制度发生冲突,强大的新闻媒介经常与干预司法公正联系在一起;不可否认,媒介利益、媒介从业人员的利益经常与法人、公民的个体权利相冲突,而导致新闻媒介经常陷入尴尬的诽谤、隐私等侵权纠纷中。在多元的利益诉求下,这种表现为公民表达自由和重要的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发生冲突的实质是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经过长期的磨和、调整,形成了一种两者都能够接受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实现冲突最小化,而使公民的两种权利得到最大化。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公民的两种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两种权利急于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不仅无法将冲突最小化,反而使冲突变得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媒介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有迎合公众,寻找卖点的倾向,而社会上各种光怪陆离的事情无疑是媒介难得的卖点,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冲突的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减少社会公众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契约中的这种意见表达的不平等关系,必须对表达实施限制。但是,如何实施限制?表达与限制的临界点在哪里?都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不幸的是,目前大众传播业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在冲突面前,媒介的从业者总是认为没有新闻法,总说一句话,没有法律规定。一方面,这不是全部的事实。因为有一些调整大众传播媒介关系的法律散落在其他法律部门,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梳理工作。另一方面,这又是部分的事实。于是从业人员经常选择两种错误的做法:

一是在冲突面前,大众传播媒介更愿意同冲突的相对方私了。大众传播媒介更愿意私了的原因我想应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体现。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中庸文化,不愿意直面冲突,而是更愿意调和冲突。但是私了是错误的。只有坦荡地面对,在一次一次正式的冲突和对抗中才能追寻真理和正义,非正式的讨价还价只能让冲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二是干脆就以“法律没有规定”为托词,以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为尚方宝剑,任意按照自己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诉求去行为,让冲突的界限更加不清晰,冲突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