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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证券投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17 15:42: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基金从业证券投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基金从业证券投资

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观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来自外部环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场特征、投资者参与意识淡薄、产品单一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从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以及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第2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4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10(a)-0019-01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门应用学科,是研究基金基本理论和基金运行实务的课程,具体内容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营实务,也包括证券组合管理理论、投资规划、投资策略和绩效评价等的理论知识和相应的实践教学内容。是投资学、金融学、理财学和保险学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专业课,也是证券从业人员、银行从业人员、理财规划师和投资顾问等必须具备的从业技能。

1 针对不同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论和证券市场的实践是平行发展的,二者之间又紧密地结合并产生了深刻的交互影响。本课程在教学中将教学内容大致分为理论性、应用性两类,可以按各类内容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组织教学。

1.1 基础理论的教学方式

基础理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特点、种类、投资运作和绩效评价理论,这部分内容是本课程教学中基础的内容。教学组织方式以任课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占总课时的60%左右;通过课堂讲授,增强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运作理论的理解,使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思维方法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观,为日后从事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金融投资理论基础。

1.2 实践内容的教学方式

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和银行现场教学,了解业务流程,学习交易技巧和岗位职责要求,帮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到我国基金发展现状,学习基金交易规则,提高了学习本课程的趣味性、直观性和积极性。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应用学科,应用性教学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当事人、基金监管、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和监管等内容。

2 探索教学新模式,注重教学方式改革

在不断强化传统教学手段的基础上,还不断探索教学新教学手段,在近年互联网手段的不断发展下,开始尝试第一、二、三课堂等教学手段相结合,综合运用的的模式,具体说来有如下教学手段:

2.1 利用课堂教学,通过第一课堂提高学生专业素养

第一课堂是以掌握基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操作为主的课堂教学活动。第一课堂教学活动既包括理论教学,又包括校内模拟实践和校外现场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多采用案例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整体感知能力,提高学习效果。校内模拟实践主要通过专业证券实验室实现,在实验室中学生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基金模拟投资和基金模拟运作等相关实验,提高动手能力,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校外现场实践教学通过实习基地实现,上课期间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观看和工作人员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办理过程,一般要求学生在现场模拟该过程,提高实践操作技能。

开放的第一课堂教学方式使得枯燥的理论学习变得生动形象,容易理解,并且能促使学生尽快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容易取得很好的效果。

2.2 利用互联网,通过第二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第二课堂是通过互联网,利用网上师生互动平台、QQ群和共享空间、博客和公共邮件等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第二课堂,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教师与学生能够不间断的进行交流和学习,现代教学方式的应用使得课程的教学效果得到极大的提高。

2.3 参加模拟交易大赛,通过第三课堂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课堂是依托金融模拟交易大赛和院系社团组织开展学术科研活动。近几年先后组织我院学生参加世华财讯全国大学生金融模拟交易大赛、赢在新起点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和民族证券杯证券营销大赛等不同形式和层次的比赛,通过这些比赛锻炼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与教学紧密相关的、帮助学生把第一课堂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的各类课外学习和学术科研活动;组织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大赛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投资大赛。

3 实施差异化教学法

在教学中应积极实施差异化教学法,即在教育目标上承认差异性,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在对学生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因材施教。

具体来说,差异化教学可以表现为二个培养方向:一是应用型人才,通过现场教学、开放证券模拟实验室、举办投资大赛、创建实习基地等手段,引导学生参与投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战业务能力,培养动手能力强、具有一定营销能力的学生,为学生就业打下基础。二是研究型人才,鼓励具备较严密思维和性格沉稳的学生系统学习分析理论和理财规划等知识,向着投资顾问、理财规划师的方向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3篇

1、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2、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第4篇

摘要:主要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内涵、构成要件、及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相关个罪,包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6篇

关键词: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 监管的原则

1.1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 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 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 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 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

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 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 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6 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 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 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

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 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第7篇

【关键词】网络投资 余额宝 监管

2013年7月开始,互联网直销基金在中国的货币基金市场涌现,人们称之为“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以余额宝为典型代表。随后各种类似的网络理财产品蜂拥而至,给网路证券投资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余额宝的收益是否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的问题,也引起了大量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

一、网络证券投资的概述

(一)“余额宝”等网络证券投资的发展进程

网络证券投资又称网上证券交易,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指投资者通过因特网、局域网、专网等各种网络资源,进行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网络证券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延伸,其形式主要包括:基金销售、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网络证券中介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等。“余额宝”是第三方网络支付与互联网基金合作开发的产物,被视为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创新的最新成果。余额宝里的资金不仅能在各大网站上进行消费,还可以用于购买货币基金增值,而且其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余额宝面世之初,七日年化收益率是7%以上,高收益率吸引着大批的网络投资者。

(二)网络证券投资的特点

网络证券投资作为互联网与证券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投资方式,极具创新价值、用户体验极佳,具有虚拟性、即时性、技术性、国际性、安全性的法律特征。余额宝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有其如下独到的优势

(1)门槛低。相比于其他的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的起售点仅为1元,给在支付宝和其他交易平台留有小额资金的客户提供了投资渠道。

(2)收益高。互联网基金以互联网平台交易和大数据分析为基础开展业务,比以商业银行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传统基金销售模式效率更高且成本更低,提高了投资人的收益率。

(3)流动性强。首先,余额宝支付方便,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及快捷支付将账户内的闲散资金随时转入余额宝,3个工作日后便可得到收益。其次,余额宝可以用作网上支付,随时进行购物、缴费、信用卡还款、转账等,操作灵活简便。

二、网络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国家政策风险

虽然余额宝在推出的一年多时间里经过了多次监管,其操作流程并未发现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规定,但实际上,余额宝已经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实际效果,其合法性属于法律监管的模糊地带。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网络证券产品,央行的相关政策正在出台,余额宝的未来将取决于国家政策规定。

(二)主体运营风险

网络证券投资以互联网公司和证券公司为支撑,当互联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出现公司管理、资金运行等问题时,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天弘基金在与支付宝合作前是一个排名靠后的小公司,面对超过6000亿元的货币基金,其基金管理能力和风险调控能力也遭到了质疑。与不断增长的货币规模和用户数量成反比的,是日渐下降的收益率,如何保障客户的收益、提高自身的吸引力,为货币基金的运营主体带来了挑战。

(三)资金回赎风险

余额宝较强流动性和随时回赎基金的优势背后,也为余额宝的资金流动埋下了隐患,投资者不得不警惕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赎回风险。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大多采取的是“T+0”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方式,究其实质是需要支付宝和基金公司先行垫付,从而保证用户能够随时取出账户中的理财存款。这也就意味着,当遇到“双十一”等电商大促销的网络支出高峰时期时,支付宝等公司的资金垫付能力将受到严峻的考验。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余额宝资金吃紧,资金回赎的风险将急剧上升。

三、网络证券投资的监管建议

(一)明确监管机构,完善职责分工

由于网络证券投资涉及不同领域的监管,明确监管机构是实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首先,要明确央行与证监会、工信部等各自监管的领域,以余额宝为例,央行应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的同时,掌握余额宝自己流动的数据信息,确保资金安全;证监会在监管天弘基金增利宝的之余,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工信部则应对整个网络证券交易的技术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保障证券交易网络大环境的技术安全。

(二)明确网络证券的销售主体

虽然目前余额宝被定性为货币基金的销售渠道,但实际上已经达到了代销基金的效果,应当将其视为货币基金的销售者进行监管。应针对支付宝等证券销售平台建立更高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等要求,以防止金融资质较低的机构人员进入证券市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另外,还要要求余额宝在销售基金的环节中,承担起与证券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职责,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供资金的运营情况。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网络证券投资虚拟性、迅捷性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互联网证券的信息披露标准,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透明、及时、充分、完整,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健全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获取证券公司的状况及其变化等信息,充分了解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从而进行证券投资。

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评估

[DOI]10.13939/ki.zgsc.2016.03.06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也实现稳定进步,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成为众多投资者所关注的金融工具之一。但是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缺乏对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进而不能准确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从而影响到证券行业的稳定发展。对此,笔者可观分析了证券市场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在对风险进行评估后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风险的策略,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对市场的影响。

1 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可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在基金的运营过程中,主要是由发行方进行投资者资金的募集,之后由专业托管方(通常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由基金的管理方进行运用与管理,主要面对的是债券、股票和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2.1 宏观环境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宏观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即整个市场的波动不定使投资基金的不确定性增加而造成市场风险的原因大多来自于国家的政治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具体来说,宏观环境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对投资对象以及组合的有规定说:证券基金投资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发型的股票和国债,而且投资的组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这样在遇到风险时,减持股票、国债的比例不能过大,这样基金抗风险水平也会进一步降低。第二,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十分封闭,这使整个市场面临的风险进一步扩大。与西方证券市场可以进行自由的证券基金投资相比,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则是封闭型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种类较少而且也只能投资于本国市场,这时一旦市场发生较大变动或者是步入熊市,那么基金风险也难以规避。第三,在我国用于应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金融工具较少,进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

2.2 微观运作风险

除了宏观市场环境会造成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之外,微观运作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一方面,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投资人数量较多,在进行基金运作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委托给法人治理结构将基金资产进行运作,但是这些组织结构往往将对基金的保管和管理统一起来,缺乏独立性,这样的不规范结构会让基金管理者在进行投资时按照大股东或者是主管的意见投资,那么投资人的风险也会变得更加不可控制;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信息的质量和实效性差,不能让投资者及时的接收到准确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信息,这样投资人在运作基金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从而造成投资风险和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管理人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中的管理人风险主要是由管理人管理水平不高、选用的投资策略不当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等造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也属于新兴市场,市场中的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只是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但是却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培训,专业素质能力不高,不能准确的应用专业知识高效的管理基金,这就使投资者的风险大大增加;管理人在对基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良好的投资策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合理选用投资策略,以便获取更大的收益。例如,稳健型基金投资于蓝筹股会降低风险,成长型基金投资于潜力股会确保投资回报等。但是目前管理人不能对基金类型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进而不能选测一个合适的投资策略,从而造成风险;由于管理人的择业道德素质低,他们会利用违规操作的方式对投资人的基金收益进行侵害,为投资者带来风险和巨额损失。

3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3.1 风险评估

在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之后,为了更好地提出风险控制的策略,首先需要对不同的风险进行评估,明确其危害程度和特点,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在风险评估工作中,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井陉县进行评估后得出的只是一个参考值,虽然能够测算到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程度和造成风险的不定因素但是不能够评估出一个确定的数字。第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评估获得的结果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必须根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评估和校对,使得到的结果更为准确和稳定。第三,每一种股票基金都具有自身特点,因此采用的风险评估手段必须具有差异性,需要掌握风险变化的规律,避免经验主义错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第一,特尔斐法,即采用信息调查的手段收集权威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从而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第二,统计计量法,即运用计量学原理评估风险,并测算出基金的市场与非市场风险。第三,财务指标评估法,即从财务报表和市场价格情况的分析中获取信息,制定出一定的指标体系,接下来再利用参考值的比较对风险进行确定。第四,价格指标评估法,即选用多样性的技术分析指标进行组合分析,推断基金投资的现实变动,但是这种方法是忽略市场风险的,只是会指示介入市场的时机选择。

3.2 风险控制

3.2.1 完善投资组合

合理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工具的选择是控制证券基金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了更好的防控风险和保障投资收益的稳定获得,必须完善投资组合,并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恰当的投资工具,调控资产比例。我国目前有三类投资工具分别是期货、债券和股票,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据投资需要和期望收益选用恰当的投资工具,基金管理者为了获取较为平稳的投资收益可以选择股票以及债券,债券在二者的组合中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是比较恰当的,当然管理者可以从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分析调控债券持有的比例。就安全和流通情况而言,上市企业尤其是国有上市大型企业的债券以及国库券没有风险,可以在顾及债券流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比例,这样不仅能够维护基金的安全,减少风险,还能够让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在债券和股票的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持有比例控制在50%~80%较为恰当,按照投资策略来分析的话,投资选用上市股票能够确保证券投资基金收益,还能够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管理者为了保证投资组合的合理性需要选用恰当的投资策略和组合,那么在确定投资策略及组合的时候必须征求和考虑到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对于证券基金风险更多考虑的是收益回报、通胀风险以及投资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员需要对以上几种风险进行考量,在确定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务必考虑到投资的安全、稳定的收益回报、分散投资和投资套现。

3.2.2 加强利益协调

在控制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过程中,基金监管需要承担起重要责任,采用有效的投资基金监管手段对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和控制,加强利益协调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需要提高对利益协调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投资者利益的获得作为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可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其优势在于通过基金管理者对基金的合理投资与管理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者具有运作资产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管理机构需要保证自身利益,再加上基金受益者和管理者是有利益上的冲突和碰撞的,因而利益协调和合理控制基金管理者的权利显得十分重要。当投资者将基金委托给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后对基金管理者的监控力度就会大大降低,那么当二者出现信息不对称情况后,基金监管机构需要将保护投资者的收益作为工作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受托人能够履行职责,使基金收益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另外,证券投资基金在将大量的公众储蓄聚集起来后对其进行集中管理,这些巨额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发展,管子到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那么更大程度的突出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显得更加重要。因而,我国需要不遗余力的完善和优化基金监管体系,进一步确保利益协调,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3.2.3 加强法制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是控制风险的有力保障,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能够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进行约束,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而降低风险。加强法制管理控制投资基金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借鉴国外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法律建设经验,建立起一套完善带有中国特色的基金法律系统,除了对原有的法律发挥进行补充和完善之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对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进行设计时要强调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机制,将基金管理和托管分离开来,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消除非法挪用基金的风险。第二,建立基金评估考核制度,对基金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将风险和回报作为基金评估考核的标准,使基金风险评估更为准确。第三,完善和优化基金治理机制,合理地进行内部控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进一步减少基金管理者的成本支出,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第四,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和实时资料分析的方式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把控,并且要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基金运作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政权投资基金风险。

4 结 论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上投资人用来投资和获取收益的金融产品,其收益会受到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影响,只有全面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和提出风险应对策略才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我国的经济环境安全。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投资组合、加强利益协调和法治管理等措施能够降低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1]王力.浅谈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构建措施[J].财贸研究,2012,23(11):92-95.

[2]王文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证券市场研究,2013,5(18):20-24.

[3]田良辉.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经济科学[J].证券投资实务,2014,44(9):54-58.

[4]魏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的评价和规避策略[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25(36):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