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2 16:32: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务管理职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机制
按照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商洛市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实际,2010年3月将商洛市勤工俭学办公室更名为“商洛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加强和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相继成立了“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学校也建立了后勤管理部室,落实了管理职能,配齐配强后勤管理人员,建立了市、县区、校三级联动的中小学后勤管理机制,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自上而下有部门管,有人抓,落到了实处。
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成立后,以育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平台,把后勤管理、勤工俭学、蛋奶工程和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实验教学及装备管理等统筹安排,当作民生工程来抓,从而使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实现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中小学后勤管理机构空缺、责任不明、管理粗放的局面。
二、开展“双创”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2010年以来,商洛结合全市校点布局调整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增加的实际,适时启动实施了“双创”工作。市县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此为抓手,全面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管理,科学制定规划。通过深入调查,制订了《商洛市标准化寄宿学校和中小学后勤管理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规划》,明确了创建标准、评估方案、验收细则,安排从2011年~2015年,利用五年时间将全市的708所寄宿制中小学全部建成市级标准化寄宿制学校,70%建成市级后勤管理示范学校。各县区把“双创”工作与“双高双普”、“教育强县”创建工作相结合,制订了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和激励措施。
二是加强硬件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市县区整合农村寄宿制学校、校舍改造、校安工程、生活设施改造等项目工程,筹措资金5900余万元重点加强学校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三是注重软件建设,突出“育人”功能。深入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抓校园建筑规划、文化景观创设、绿化美化实施,树校园精神、创文化氛围、促内涵发展,规范规章制度、加强食宿管理、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双创”工作的实施,使中小学校文化环境、后勤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今学校绿草如茵、窗明几净、环境优雅、管理规范,成了当地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学校的学生公寓楼、教工宿办楼、师生餐厅、洗浴房、厕所等生活设施充足齐全,校容校貌和师生生活条件焕然一新,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修建了标准化的学生公寓,统一配置空调、钢架床、窗帘、被罩、不锈钢脸盆架、储物柜、整装镜、电视机和电话。目前,全市共创建市级标准化寄宿制学校51所,市级中小学后勤管理示范学校21所,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学校后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优化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强化了后勤管理服务育人功能,提升了学校文化品位,促进了农村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蛋奶工程”平稳有效,“营养计划”全面实施
从2009年秋季开始,商洛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和寄宿制幼儿园率先实施“蛋奶工程”,市后勤管理中心全面组织实施。由于管理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省政府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下发之后,商洛市快速、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真总结蛋奶工程成熟的管理经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职责,合理确定供餐模式。市教育局将营养计划纳入市中小学后勤管理职责范畴,研究制订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并下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检查,结合实际选择了学校食堂供餐和课间加餐两种模式,运行情况良好。
二是狠抓重点,实施精细化管理。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启动后,及时召开了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会议,下发了《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管理办法》和《商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区、学校尽快从全面启动向规范运行上转变,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营养、卫生、可口。
三是加大投资,强化后勤设施建设。将实施营养计划与学校“双创”工作有机结合,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投入资金9669.4万元先后新建食堂387个,改造食堂144个,添置了冰箱、冰柜、消毒柜等设施280套。截至目前,全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共1315所,惠及学生18.3万名。由于实施蛋奶工程和营养计划,全市农村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明显改善,通过柞水县监测,相比蛋奶工程实施前,学生平均身高增长2.1cm、体重增加1.74kg,学生体质明显增强。
四、后勤管理实践中的思考和启示
商洛市后勤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市、县、校三级管理体制顺畅,工作职责明确,学校后勤管理发生了明显变化,取得了可喜成绩,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创新管理体制,不断增强活力。学校后勤是一个系统工程,互相交织,繁杂琐碎、千头万绪,只有建立明确的管理机构,实现市、县、校三级联动机制,才能实施有效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是搞好学校后勤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整合资源,统筹协调,增强服务,提高效能,才能在不断地创新中开拓新天地、成就大作为。
近几年,因经济成分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也为会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会计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改革,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制度的变迁。在制度的变迁中,必须要综合考虑所处环境,不然很容易影响或者阻碍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而这也意味着在研究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会计人员管理制的明确与创新,放置于某一特定经济环境中来实施研究和分析,这样才可更好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效益性以及先进性进行衡量。综合我国目前会计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当前世界经济所呈现出的综多元化格局特点,在研究和分析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传统管理体制中“重公有制轻非公有制”这一管理理念摒弃,同时在明确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时,应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所具备的这一多元化特性,合理引入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经验,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明确管理体制。由于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其经济的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因此政府部门一般以会计委派的方式来实施资金的管理,借助于会计委派制来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集团总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下属的这些企业委派相应的会计人员,尽管该模式满足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种模式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过于强调了政府的监督职能,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内部管理职能被弱化,且违背了经济体制总体改革的思路。
二、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新模式研究
基于上述改革的内容与经验教训,某市对其税收监管会计管理实施了改革。何谓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把自身所拥有的这一部分行政会计管理权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使这些监管部门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来实施该职权,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模式具体做法主要如下:即该市财政局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日常工作以及纳税评估中和税务人员与会计人员直接接触,了解并熟悉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这一优势,制定并实施了“两个办法和两个制度”,依法把会计服务和管理职能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专业性监督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来对会计人员的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行为等实施量化考核,且对企业内会计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等实施规范化考核。在该模式中,行政处罚依旧为财政部门来实施,以此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础上,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提高,维护和保障了会计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还可充分发挥其和纪检监察、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职能互补以及服务会计等优势,便于会计法规制度的落实,有效弥补了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上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使得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该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财税管理和会计工作之间互相促进,树立了一种“大会计”观念。把会计工作引入至财政税务管理工作中,可使会计管理所具备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以此把会计管理这方面的内容统一至财务税收改革中,和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等有机结合,继而推动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第二,财政部门把部分的会计行政管理权利交托于税务等相关监督部门,而行政职权法律效果依旧是财政部门来承担,借助于行政委托,不仅可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同时还可对企业内部的会计行为以及会计人员实施更为有效地监管。基于这种模式下,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实行税务稽查,同时还要核实企业内会计信息的质量,接着由税务部门来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以此使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能够得到监管。第三,基于该模式下,企业管理职能以及会计核算等不会被弱化,反之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强。在以往的会计管理工作中,为获得可靠且准确的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会以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管理自的牺牲作为代价。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管理自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同时会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仍旧由各责任单位来管理和领导,从而使会计人员能够较为全面且系统地掌握企业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使责任单位中会计人员能够参与到企业的管理,继而进一步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条件。
三、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学从经济学这一角度来看,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市场均是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激烈竞争,简单地讲,就是税收监管会计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其实就是经济利益。理想且科学的会计管理模式不仅要可实现各方自身的利益,同时还可将竞争的各方力量有效地凝聚起来,具备一种竞争双方自愿执行且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为提高这一契约运行的水平与效率,须把会计监管契约转变成为格式化契约,这种格式化契约不仅具备契约条款自身所有的无须协商、书面定型以及事先单方决定等特性,同时该契约也满足目前市场经济经营的需求,可为企业节约相应的管理成本与监管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所阐述的这一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管理学因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发展以及转型阶段,对此,如果将政府所具备的会计管理职能弱化或者放弃,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不便于该模式的实施。但若一味地将政府会计管理职能放大,则政府就会过多地对会计管理实施干涉,最终影响会计管理的改革以及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选用会计管理的模式时,应基于我国当前实际国情的综合考虑,政府干预职权应该恰当且合理,以免出现极端主义。此外,在实施会计管理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权限设计。即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形成合约,将双方各自执法权限明确下来。第二,监管标准。即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会计管理专业标准上的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惩处权威性。第三,监管方式。即基于例外管理这一原则来实施管理,不可完全依赖于中介结构或者企业等力量,也不可滥用其所有的政府权利,基于市场发展趋势来选用合理且科学的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一、汇总纳税而形成的税源背离
当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存在自身利益时,这种行为还会发生“变异”,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以“总部招商”的名义开出特别优惠的条件时,将制造中心、销售中心等收益合理的转入总部时,就将变成为“有利可图”的必然选择了。而类似的政策在现行地方政府制度建设中非常常见。例如,根据自身情况,为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而制定的差别性税收优惠政策;再比如,突破国家确定的特定行业和项目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均实施程度不同的税收返还以吸引总部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根据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返还,有的则是私下通过“谈判”方式进行不同程度返还,甚至通过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等形式进行变相税收返还,打政策“球”进行暗箱操作。
分支机构可能会分走与其经营收入不匹配的税款,甚至会导致税收流失。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在福建,绝大部分经营所得也产生在福建。该企业在外省市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经营规模很小,目前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尚处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假定该企业2009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虽然分支机构很小,但也要分走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仅就剩余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福建纳税,按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由于该企业在外省市仅有一家分支机构,其分走的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部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分支机构处于免税期,其分走的2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预缴,按什么税率预缴呢?目前政策规定不明确。另一方面,分支机构分走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经营收入明显不匹配,使总机构所在地利益受损。若是分支机构以处于免税期为由将分走的2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缴所得税,就会形成税收流失。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总机构能根据新模式中政策规定避免上述情况出现。是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有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把企业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独立出来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与设在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共同承担50%的预缴税款,从而减小了外省市分支机构所占的比重。但实际情况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不进行上述操作。同时,政策规定也只是“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将”并不是“必须”。那么,一定条件下税收流失就会成为现实。
二、汇总纳税新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新模式试图通过税款分配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进行所得税管理,但作为一大新生事物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是新模式的两大关键环节,进而所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上。
1、分支机构的认定问题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实际运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总机构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将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中分一杯美羹,假若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总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无可奈何。
2、征管信息不对等问题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信息的不对等性,致使我们对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指标进行查验核对时相当困难。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不可能掌握总机构的财务状况,对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和分配比率、分配税额的查验核对无从下手。如果总机构有意隐瞒当期利润,将会使各分支机构减少预缴税款,相应增加总机构补缴税款。
三、解决汇总纳税新模式存在问题的建议
税收收入应遵循税收与税源相一致的原则,即谁提供税源,谁就应当参与税收分配。从表面上看,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影响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但深入分析,它对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同样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实现依法治税和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在发展总部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应该合理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持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尤其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中,进行制度建设,缓解日益严重的税源背离状况。
1、完善与汇总纳税相适应的收入划分机制
进一步完善“就地预缴”方法,完善和健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增强可操作性,本着“便于计算、便于管理、便于信息反馈”的原则,按行业确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比例。从长期看,在税制建设中必须要明确我国国内税收管辖权制度,尤其是确定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综观各税收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尚未形成一种规范制度,只是散见于各税条例之中,并不统一。如何确立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税种确定,有的税采用属地原则,有的税采用属人原则。又有人认为,应根据纳税人是固定经营户还是非固定经营者来确定,前者采用属人原则,后者采用属地原则。一般而言,确立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首先应考虑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具体条件,建立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为辅的国内税收管辖权制度。其优点在于有利于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收流失;有利于减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阻力,促进统一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在同一经营上外地企业与本地同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2、健全国内企业转移定价税制,监管企业“恶意背离”问题
为遏制地方政府任意提供财税优惠政策以及总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税收和避税,应努力加强民主化的监督机制,将地方政府行为尤其是财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继续清理整顿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地方税收征管,减少由于各地征管力度不一造成的税负不公。上级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协调地区间的税收利益,并加强地区间税收信息的沟通,国家、地方税务机关需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源的地区间流动与分布情况,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总部企业通过不当关联交易的非法避税。
3、强化税收监管,增强管理的严肃性,遏止“不正当竞争”的税源背离
加强对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对总机构年度汇算结束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省级税务局内组建的跨地区总分机构的管理部门报告总分机构汇算情况,并由省级税务局管理部门通报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未纳入年度汇算纳税的分支机构一律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补缴税款。与此对应,应该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加以更加严格的限制,防止地方税收优惠的滥用。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意义和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的概念。行政事业单位是我们国家多年来沿袭下来的习惯提法,是指国家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合称。因为事业单位有一种是财政不全额拨款的或不拨款的,故分出叫行政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一般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与公益服务职能。事业单位中有种特殊情况,就是该单位虽然是事业性质,但有政府职能,也就是说可以在社会上进行处罚,如卫生防疫站等,这样的单位属于政府全额拨款的具有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2、加强管理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就是执法机构,其行为社会影响巨大。二是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需要,有利于规范税收管理秩序,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同一经济行为在社会上各经济组织之间有充分的公平公正竞争。三是有利于构建社会护税协税网络,打破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的局限,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票据也是社会协税护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营造出良好的护税协税环境。因此,加强管理对推进和谐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3、主要政策依据。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是各单项税种法和各单项税种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规章,五是各地自行制定的通知文件等补充。
二、当前主要涉及地方税收的行政事业单位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现状。一是统一实行报账制,由财政局会计中心统一记账,各单位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向会计中心报本单位费用票据。二是有些单位将相关职能归口科室,有些成立下属机构进行管理,但几乎收费项目均以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开具收取,实行由财政部门统一调控的财务管理制度,上缴市级财政预算后,再按比例部分返回。三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中既有应税项目又有非应税项目,没有实行分别核算。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有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时,均未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地方税收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包括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当前各县级区域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收费项目主要有:一是在近几年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建、土管、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如拆迁、规划、监理、评估、测绘、交易过户等项目收取的费用。二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环保、矿产、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咨询的收费项目。三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用于教育医疗方面支出大幅增加,文教卫生部门收取的培训费、借读费等。四是执行城市管理职能的市场管理、城管、城市绿化收取的管理费,广告位租赁费等。五是随着相关功能收取的各项基金。六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原来偏僻的房产现在价值体现出来,单位将其出租取得的收入。
三、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淡薄,财务帐制不健全。一是以地方政府调控收入为借口,将政府调控的收入与非应税项目划等号,认为纳入地方政府调控的收入就是非应税项目,可以自由支配,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缴税款,而是直接作为经费使用。二是没有税收法制意识,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管理公共职能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有很多法定减免税,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法制意识薄弱,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以自己是行政管理部门心态对待税收问题。有些单位将相关职能归口科室,有些成立下属机构进行管理,收取费用,名目繁多,标准不一。最为规范的则是政企分离,成立相应的企业进行运转。三是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业务知识所知甚少,分不清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更别说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要分别核算,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四是毫无企业所得税意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的片面地认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事情,与自己风马牛不相及;有的开支随意、多列甚至虚列开支,从而达到少缴甚至不缴所得税款的目的。五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近几年来,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经过几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超过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有些直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另一方面混淆单位性质,将实现的应税收入发放行政人员的福利补助,造成一人多饷,漏缴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不重视不支持,未形成社会协税护税机制。地方政府习惯将行政事业单位视作自己的后花园,大包大揽统筹收支,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不支持税务部门对应税项目进行征税,以避免因征税造成地方利益受损,因此对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协税护税机制和体系毫无兴趣,只有税务机关单兵作战,势单力薄,力不从心。
3、税务部门管理缺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一是税务机关的思想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自身未履行相关职责,由于很多部门与税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税务部门碍于情面,没有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深入管理,没有要求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应税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对违规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甚至是自制收据的行为没有进行查处,助长了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二是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责任心所限,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是否应税的认定确实要求很高,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能够准确把握的少,加上有些人员责任心不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遇到有争议的就撒手不管,就更加不能管理到位。
四、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对策。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亟待摆上地税管理分局的工作日程,国家要对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减少规费。
1、理顺纳税服务与规范税收管理秩序的关系。良好的纳税服务与规范税收管理秩序并不矛盾,是一对特别需要处理好的关系,不能因为诸如政风行风评议之类的活动而弱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不能因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有行风评议投票权而姑息迁就甚至纵容其违反税法的行为,这样往往只能适得其反,得不到尊重,在他们的内心里只会留下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的不良印象,从长期来说得不偿失。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秩序就是最好的纳税服务。
2、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让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由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所有单位均必须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规范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可委托各地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代征。
3、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和加强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制作税收宣传材料,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特别是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纳税观念,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根除其以自己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心态,改变其开支随意、多列甚至虚列开支的不良财务习惯,帮助其加强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话语权,降低纳税风险,能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税收已经走进千家万户,要通过辅导和评估进行税法宣传,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都了解税法,知道哪些业务属于纳税范围,如何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逐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可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培训,不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每年的汇算清缴培训工作加以改进,要适应新陈代谢的时展潮流,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汇算清缴培训之中。通过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同时可以通过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日常管理。
关键词:更年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宫腔灌注;无水乙醇
中图分类号:R711.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409(2007)04-0773-02
目前治疗更年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采用激素治疗,疗程长,患者依从性差,疗效一般。我院于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采用无水乙醇灌注入子宫腔治疗更年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共20例,并进行疗效观察,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组20例患者中,年龄42~58岁,平均(48.2+2.2)岁,病程最长5年,最短2个月,治疗前阴道不规则出血15~100d,20例中住院治疗4例,门诊16例,凡接受该方法治疗者停用一切药物,B超排除器质性病变或内膜活检排除子宫恶性病变,无乙醇、利多卡因过敏史,并同意进行此项治疗。
1.2 方法
术前鲁米那0.1g肌肉注射,常规消毒后阴道后穹窿置新洁尔灭大棉球1个,B超监测下探宫腔深度,置双腔橡皮管,侧管内注入4ml空气,使气囊膨大堵住宫颈口,导管内缓慢注入2%利多卡因,使宫腔充盈,保留10min,回抽后换注无水乙醇达宫腔有阻力为止。根据官腔深度掌握乙醇注入量,一般
1.3 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x±s表示,结果用百分比表示。
2 结果
2.1 注药量
19例一次注药成功,1例因月经量多行2次宫腔注药后血止。宫腔内注入无水乙醇2次累计12~24mi,平均(16.2±2.1)ml,回抽8~18ml,平均(12.5+3.1)ml。
2.2 疗效观察
20例患者均随访,随访时间最长2年,最短2个月,随访内容:①阴道出血停止,18例治疗后出血停止(90%),2例(10%)术后出血明显减少,加用缩宫素治疗3d后出血止。②月经周期见表1。③月经量:与患者发病前正常月经量比较,详见表2。2例多于原月经患者中有1例在治疗后6个月因复发行手术切除子宫。20例患者均在治疗后4个月来我院接受B超检查,结果:12例子宫内膜厚0.4~1.4cm,5例子宫内膜呈线状,2例子宫内膜未显示,1例子宫内膜厚度>1.5cm。
2.3 副反应
治疗中局部疼痛伴烧灼感15例(占75%),但患者均可耐受,不必治疗。出现潮热4例(占20%);受术者6h后阴道即有中等量淡黄色排液,超过1周者加用抗生素口服;术后4~5d下腹隐痛5例(占25%);无1例出现急性乙醇中毒症状。随访未发现受术者大小便异常及经期腹痛症状。
3 讨论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