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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23 17:12: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女性生育权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女性生育权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职业性别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做了深入研究。职业性别歧视不仅是经济现象,更是社会问题,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视角解释了这一现象,且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政策当仁不让地担负起其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职责。 

劳动力市场同样受“供需关系”的掌控,但现行中国显然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雇主的价值、偏好将导致不同的市场结果。学者赵耀对雇主雇佣行为调查表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坚持不选择女性,认为女性不能兼顾家庭和事业,生育和照顾家庭会影响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调查者“同意”或“很同意”这种观点。还有部分对雇主对女性未来发展的适应性、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动的应变性表示担忧。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虽然每年的调查结果有所变动,总体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职业性别歧视,社会学以独特的视角弥补了经济学纯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释力。

一、社会学理论的解释

1.女性劳动就业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性别意识的强化以及对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影响到女性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决策,而且决定了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职业选择,也会影响雇主的招聘行为。

2.个人偏见理论。该理论是由贝尔克(becker)创立,是在“身心不悦”的基础上建立的,用贝尔克的话说就是,“如果某个人具有歧视的偏好”,那么他就乐于以某一群体替代另一群体并为此支付某种费用。他认为,这种偏见来自雇主、雇员、顾客三个方面。(1)雇主歧视。假设一些雇主对一部分人具有主观的偏爱或对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恶情绪,而与其技能无关。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对女性雇员抱有偏见,即使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他们也只愿雇佣男性,除非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到足以抵消对女性的偏见的程度,才会雇佣女性。(2)雇员歧视。这与工作职位的竞争、工作中的磨擦、人们对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健康等的认识的不同有关。例如,大多数白人对有色人种持有偏见,有些男性雇员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领导,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残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们能够胜任。(3)顾客歧视。顾客有时对被服务的对象也会有偏见。如外科医生、机械工程师、司机顾客喜欢男性提供的服务;护士、导游、空中小姐,顾客喜欢女性提供的服务。

3.互动理论。斯坦福大学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释两性职业和报酬不平等的问题时提出这一理论,她认为,人们生活在互动的交往中,在求职、应聘、面试时都会有直接和间接的互动。基于性别的显著差异,互动过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优于女性,更胜任工作的观念影响下,造成具有与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对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时,男性利用占据权威位置的机会,故意忽视或消除对他们不利的因素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难改变这种状况。评价职业报酬时,人们通常较少选择异性参照群体,更多的采用与同等任职资历的、同样性别的人相比较的方法。这种通行参照群体的选择,导致社会网络的同性化和职业性别隔离。

4.激进女权主义的自行就业观点。激进女权主义从强调私生活领域的问题出发,认为女性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们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们提供的战略便是使女性与男性分离,鼓励女性去创建自己的产业,如商店、银行、企业、饭店、医院、书店等,以做到自行就业,免受社会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

二、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建设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女性就业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值得借鉴,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美国(“一揽子职业中心”)、法国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很多发达国家积极介入女性就业,财政拨款补贴公立职业介绍所,为妇女就业和企业用人提供免费服务;大力兴办公共工程,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女性自主创业,制订了明确的支持政策,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走在前列,取得显著成效。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我国社会需要制订《反就业歧视法》,依靠法律的强制来保证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同工同酬;当前,不少中小私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项保险的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劳动者,法律要制定细则予以纠正。第二,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照顾家庭两大社会责任,女工生育保险应尽快转变为社会统筹,实现企业的成本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来承担妇女生育哺乳费用以及生育保险金。第三,应该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长期失业和下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帮助她们寻找就业机会,开展再就业服务,把保障和服务结合起来。第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象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女性从业人员,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能够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条保障线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业女性的贫困状态能够得到缓解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赵耀.中国劳动力市场雇佣歧视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77.

[2]苏艳明,曾春媛.我国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现状及原因分析[j].当代经济,2006,(3上).

第2篇

一、做学习的女性  提高每位女教职工的文化素质。为每位教职工征订了杂志读物 。组织好读书读报小组,按年级组为单位,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做好文章摘抄,写好读书笔记,每位教师还写好反思和案例分析,进行了读书交流。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才艺比赛,如,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电脑打字、多媒体课间制作、信息技术于课堂教学整合、卡拉ok等比赛。暑期及期初,党支部和工会向教师推荐了一些关于师德建设和业务方面的优秀书籍,每位教师写了读后感。    

二、做创业的女性  进一步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把广大女教师、女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谋求发展中来,组织动员全辅导区女教师积极开展爱岗敬业,拼搏进取、岗位成才、岗位创业、岗位创优、岗位建功活动,促进行风建设和教育发展。不断激励女干部、女教师的进取精神,在学期中开展 “讲学习比进步,讲政治比觉悟,讲正气比党性,讲理想比贡献,与时俱进争一流”,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职能作用,自加压力,勇于争先,创一流工作业绩的活动。本学期又有两名女教师发展为预备党员。女教师争开研究课、公开课共计100多节。还有二、三十篇论文在《滨湖教育》、《无锡教育》、《小学语文教师》、《小学青年教师》等区、市、全国级刊物上发表或各级评比中获奖。 

三、做文明的女性  1、本学期妇女工作结合学校孝心结合学校创省绿色学校的大好时机,女工委员会配合工会开展“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校的孝心教育活动在广大女教职工开展“争当孝心好园丁”活动,评出了十佳孝心好园丁 。同时利用班主任的有利条件对学生进行开展了以“感恩”为主题的班会及孝敬活动。活动对象为全体师生,或自制一份礼物,或写一份“重阳”贺词,或为奶奶、外婆唱首歌,或主动帮妈妈(奶奶、外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洗洗脚、捶捶背或其他,把孝敬长辈落实到行动上。通过活动让学生充分了解母亲,从内心感受母亲对家庭的付出,对自己的关爱,培养学生尊敬长辈、孝敬妇女的传统美德以及关心他人、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3篇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代孕技术是一项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它的产生给没有生育能力的人带来了福音。但是代孕技术引起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民众反映比较强烈,世界各国对此技术的态度不一,我国在2001年立法禁止。本文旨在探讨代孕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及伦理问题。

关键词 代孕 法律问题

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合子、配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规定出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任何技术的出现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代孕技术为不能生育的人带来了实现梦想的希望;另一方面代孕技术同时也引起了很多伦理道德问题及法律问题的出现。

一、代孕行为的基本概况

虽然现在法学界还没有对其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代孕绝不是平时所说的借腹生子,代孕是一种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它不涉及性,借腹生子是明显违法的。在代孕行为中产生的是一种委托的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为他人生子的女性一方为被委托人,委托女性为其生育的人被称为委托人。

二、代孕行为的法理分析

1.代孕行为法的价值角度分析

法律的价值就是维护正义,追求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但是目前没有被所有人都接受的正义,那么对于代孕行为加以法律的禁止是否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哪。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代孕行为可能会一起一些社会法律伦理道德问题,但是对于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妇来说难道这不是好事吗?法律只是单纯的规定代孕行为不合法,其实并没有考虑到那些不能生育人的人权问题。

2.代孕行为的人权角度分析

法律保护人权,人权的保护也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在代孕行为中涉及到的人权问题包括身体权、女性的生育权和人格尊严权。通过对反对代孕行为的观点进行反驳和从法理角度对代孕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观察,由此可知,代孕行为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所拥有的社会积极价值也是很明显的。笔者认为,虽然代孕行为会引起一些社会和道德问题,但是它的社会积极价值是不能否认的。然而,当前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这种代孕行为,让其为人类服务而不是把代孕行为贴上禁止的标签。

三、代孕引起的法律问题

1.代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本人认为,代孕取消是值得考虑的。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内容之一,生育权理应得到尊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包括决定不生子女的权利和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以及选择何种方式生育子女的方式,既然夫妻之间有生育的权利,故因此他们就有选择生育的权利。夫妻之间选择用何种方式来生育孩子,他们可以自己选择,即他们有选择代孕的方式来生育自己的子女。但是,梁慧星先生认为,代孕行为是有违的公序良俗的,他认为此行为是无效的。

2.代孕行为是否侵犯了代孕者的人格权

有些人认为签订的代孕协议,那么代孕者的身体和所生的婴儿被是为合同的标的物,从而委托人可以对代孕者的身体享有支配权,所以他们推导出代孕行为实际上是将代孕者的身体是为机器,同事严重的侵犯了代孕者的人格尊严。本人认为,代孕行为没有侵犯代孕者的人格尊严,首先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的特征:①物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②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求。③物可以被人所支配或者所控制。④物必须为有体物。故此,代孕妈妈的身体不是民法上的物,因为她不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委托夫妇与代孕者虽然签订了委托协议但是并不意味着委托夫妇对代孕者的身体享有支配权。代孕这一过程,只是代孕妈妈将对婴儿的亲权转让给了委托夫妇,同时并以此获得报酬,是代孕妈妈以代孕行为为获得报酬,而不是把婴儿作为标的卖给委托夫妻。

3.代孕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可见,生育的前提是婚姻且必须同时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毫无疑问,代孕的双方是没有缔结婚姻的,因此并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所规定的主体条件。代孕行为破坏我国的婚姻制度,同时并且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因此,从现行的法律分析,代孕协议与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想违背的,并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的合同。故代孕行为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4.出生婴儿的归属

现实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的有关委托夫妇与代孕妈妈之间争夺孩子的案件,代孕出生的婴儿到底归谁所有呢?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大概有三种情况:其一,归属于代孕者例如澳大利亚和瑞典;其二,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自关系,即归属于和卵子提供者所有,例如英国;其三,按照彼此的契约关系确定亲自关系,例如美国。

目前,我国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与此有关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条肯定了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明确的规定代孕所生子女到底归谁所有。本人认为,婴儿应当归属于和卵子提供者所有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代孕者所生的孩子与代孕者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所生的婴儿是委托夫妇的血缘关系,故应该属于委托者。

5.代孕子女是否对代孕母亲负有赡养的义务

首先,代孕妈妈与委托夫妻之间签订了代孕协议,其本质上代孕妈妈与委托夫妻之间是一种合同的关系;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对等的概念,在法律上代孕妈妈与代孕子女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其实代孕妈妈与子女之间没有关系,同时代孕妈妈没有抚养代孕子女,那么代孕子女当然就不负有赡养代孕妈妈的义务了。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8卷).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代孕 利益保护 法律规制

一、代孕概述

(一)代孕的概念

代孕是一个医学概念,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所谓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配子、合子或者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从而达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目前理论界对于代孕没有一个标准的解释,但大致可表示为: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子女出生后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具体来讲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夫妻双方的与卵子在体外合成受精卵后植入代孕者子宫,这种方式使得出生后的孩子与代孕者没有血缘关系,仅仅是利用她的子宫。

2.夫妻一方提供或卵子,由第三方捐献卵子或者(非代孕者),同样运用第一类种的技术,这样出生孩子同样与代孕者没有血缘关系。

3.卵子与都由第三方提供,体外形成受精卵后,植入代孕者体内孕育胎儿,将来出生的孩子与夫妻双方和代孕者间都没有血缘关系。

4.丈夫提供,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在代孕者体内形成受精卵,继而孕育胎儿,这样出生的孩子与代孕者存在血缘关系。

5.由第三方提供,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在代孕者体内形成受精卵,只与代孕者有血缘关系。

以上类型中第一种到第三种方式由于代孕者与所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只有提供了孕育胎儿的子宫,所以又称为完全代孕。而最后两种类型由于代孕者不仅要提供子宫,又与胎儿存在血缘关系,所以称为部分代孕。这么多不同的组合类型,加之与代孕必不可少的医院与医生等,可以想象代孕将是多方主体的利益与关系交织。

(二)代孕为何出现及其存在基础

人类孕育下一代是为了让种族得以延续,生命得以长存。具体到各个家庭来说,一是孕育下一代使自己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二是对于完整家庭的渴望,或者是对孩子的喜爱,这是人的天性。我国民间更是讲究传宗接代,延续自己家族的香火。虽然目前出现了“丁克族”,他们喜欢个人的自由及对孕育下一代的拒绝,这部人或许是走在时代的前面,但毕竟他们是少数。社会大众渴望有自己的子女的。

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率攀升到12.5%-15%,接近发达国家15%-20%的比率。这些人通过医学治疗仍不能生育子女,他们成为了代孕的主要需求者。因此,本章第一节中所提到的第三种和第五种类型,由于不与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血缘关系,而且有领养孩子这样的相对便捷、经济支出更低的替代方式,这样的代孕是没有太大意义的。由此,采用这两种类型的人很少,因而引发的问题也少,对此,本文不对这两种类型进行研讨。

但光有希望“借腹生子”的人不行,还需要愿意提供子宫的成年女性。替人承受“十月怀胎”的艰难与分娩时的痛苦,而且在伦理上或多或少会受到议论,显然没有丰厚的回报,没多少人会做。这类群体主要由以下四类:一是事业发展的需要,需要速度得到一笔启动资金;二是家中困难,债务较多,急于清偿;三是离异单亲母亲,压力太大,需要资金上支持子女的教育成才;四是好逸恶劳的,希望一直过奢侈富足的生活,但又不愿意付出常人的汗水。由此可见,有需求方,又有供给方,这样一个代孕市场就形成了,现在随便在网上搜索输入“代孕”字样就会出现成千上万条的这方面信息。

二、代孕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代孕是否扰乱了正常的亲子关系

目前,理论界确定亲子关系有以下四种说法:(1)血缘说,有完整的基因遗传就是亲子关系。(2)分娩说,指分娩者就为母亲,这一说法是从罗马法中发展出来的,古罗马人在当时的条件不可能把血缘关系从分娩现象中分离出,现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人们也无法不把分娩的妇女当成孩子的母亲。(3)契约说,根据代孕协议,基于主体间意思自治,委托人应为出生子女的父母。(4)子女最佳利益说,根据主体之间的境况比较,谁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谁就是父母。

我国法律认定亲子关系的明确规定较少,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血缘和收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亲子鉴定就是做DNA分析,确定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1991年通过的《收养法》有限制的承认了收养在非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确定亲子关系。至于法院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于某个自然人并考虑到有利孩子的利益或者契约协议,也是在基于上诉两种方式确认为前提。因此,如果是基于上文列出的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代孕,应该不会存在亲子关系不清的问题。但是第四种方式就会引发较复杂的问题,由丈夫提供,卵子由代孕者提供,血缘上,委托方与受托方都存在基因关系。在情感上,代孕者可能反悔而不愿将子女交予委托方,法律上的认定难度就更大,这类的诉讼也会增多。但司法也可通过类似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定一样,依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做出。

(二)人权是否遭受侵害

在代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生育权、健康权等基本的人身权。美国在19世纪的女权运动中最早提出生育权,倡导女性有自由堕胎的权利。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第十八条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妇女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因此,国内外都对于生育权的自由行使都予以保护,而不是限制生育权。那么在此基础上,对于选择何种方式生育,笔者认为法律也不应该进行干预,只要这种方式没有损害到第三方利益。

对于身体健康权来讲,能直接受到影响的应该只有代孕者,但生育行为毕竟不是割让器官那样对身体产生严重损害。子宫本来就是孕育生命的功能器官,医疗技术的进步让分娩不再是妇女的鬼门关。而且孕育多个子女的妇女身体也不会出现什么障碍。再者,基于人是理性的,任何身体有疾病的人不具备生育条件的人都不会冒此风险,委托人也是希望能找一个身体健康,没有疾病的人来代孕自己的子女。

(三)子宫能否用于商业活动

目前我国代孕市场相当繁荣,大大小小的中介从中盈利。学界有的观点认为出借子宫是将女性看做生育工具,有损女性尊严,或更有胜者将此说成是把女性商品化,市场将根据代孕者的学历、长相、健康状况对其进行标价。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带有个人情绪的色彩与炒作嫌疑。试看我们生活的社会,建筑工人搭建房屋,难道不是将自己的双手当做工具?难道因为考虑电影演员的长相就是歧视?面试官在招聘求职者时难道不应该考虑他们的学历、健康状况?出借子宫在本质上和出卖劳动力是一样的,日常的工作表现于身体之外,可以通过身体的行为感知,而子宫孕育胎儿只不过是在身体内部运行,外人感知不明显,迈不过心理上的坎,一个人在思考解决方案也是在身体内大脑中运行的。

三、代孕市场的有限制开放及立法建议

不能视代孕为洪水猛兽。代孕技术的出现是医学的进步,是用来造福人类的,帮助那些因缺少子女的而悲伤的家庭从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同时帮助代孕者度过经济难关。但牵扯到各方利益,如果没有一个适当法律制度来调整,那将带来更多的社会纷争。

(一)渐进式放开代孕市场

滞后性是法律自身不可克服的一大特点,对于目前社会中出现的代孕现象,法律不可能做到预测性的限制,只能根据目前的现状进行规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相当一部份人有经济能力享受先进的医疗技术;其次,对代孕产业的承认可以使这些已经广泛存在的地下交易转到地上,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再者,根据调查,代孕一次收费从五万到十几万的不等,中介费用基本也在上万以上,如此大的产值从某种程度上讲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但毕竟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还有相当一部份人不了解代孕,传统观念强。综上,目前完全放开代孕不合适,可以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指导各地方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法规,先承认第一种类型的代孕即夫妻提供自己的受精卵,代孕者只是提供子宫。这样生育的子女就百分百与代孕者没有血缘关系,基因完全是委托方夫妻的。

(二)代孕相关法律调控

目前我国的法律是禁止代孕的,但为什么又有这么多人在从事这样行为呢?答案可以从我国关于代孕的最重要两部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库管理办法》中获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同样第二条更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卫生部的这一规章,首先法律效力层次上低,其次只是限制了医疗机构和医生。而刚提到的第二部规章是针对捐献而言的,本文在此就不予分析。

根据民事领域内的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中介广告充斥着网路与电线杆。况且代孕不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这样行为,行政机关想管也管不了。但为规范各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应该有具体法律规则。法要从目前缺陷的禁止转向有限制的允许。三方主体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委托方是要出于抚育下一代的正当理由,代孕方要身体健康,中介方要在工商明确登记所从事的行业。尤其要保护好委托方与代孕者间的个人隐私。

(三)政府相应的职能

有学者认为,政府就应该将手伸向生活中的个个方面,对于代孕那更是如此。政府总是认为民众是婴儿需要时时刻刻的照顾,这种大政府主义其实是低效的,政府的权力多了,权力寻租更普遍,腐败将更严重。因此,应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的权力,要小政府、服务性的政府。代孕不需要另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做好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审查,中介机构由工商部门管理就行。这样代孕市场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活跃,进而为各方带来利益。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纳撒尼尔•霍桑;象征;《年轻的小伙子布朗》;女性角色;觉醒

中图分类号:I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4-0203-01

0 引言

纳撒尼尔•霍桑是美国浪漫主义文学心理分析小说的开创者,擅长以象征手法描写复杂的阴暗心理。他的写作笔调狂野而又哀伤,寓意深远,忠实于其一贯以来的主题——批判清教主义的偏执与歧视。《年轻的小伙子布朗》被霍桑自比为“心理罗曼史”,自发表以来,对于其象征手法的研究多不胜数,但大多集中于宗教意义的探讨。本文通过分析小说中环境和女性形象的象征意义,探究在当时父权主义社会中女性觉醒思潮在小说中的体现。

1纳撒尼尔•霍桑与《年轻的小伙子布朗》

1.1纳撒尼尔•霍桑

纳撒尼尔•霍桑出生于马萨诸塞州塞伦镇一个传统的清教世家,他的祖辈是该地的第一批移民者之一,并参与了史上臭名昭著的女巫审判。这在其代表作《年轻的小伙子布朗》中有所影射。

霍桑对清教抱着矛盾的态度。一方面,他不遗余力地抨击清教的盲目迷信与狭隘排他的虚伪教条;另一方面,他又无法摆脱思想的桎梏,以加尔文主义来看待这个世界。这直接影响了《年轻的小伙子布朗》的写作方法。在该小说中,霍桑使用反叙法,尖锐地批判清教主义。与此同时,女性的觉醒与反抗在他眼中依旧难去越矩之嫌,虽然在文中肯定了女性觉醒的进步,却丑化了女性的形象。

本文对该小说中的女性形象的象征意义进行了分析,挖掘霍桑对女性反抗思潮的体现。

1.2《年轻的小伙子布朗》

《年轻的小伙子布朗》选自霍桑的短篇小说集《古宅青苔》,以其惯用的新英格兰为背景。新英格兰清教盛行,符合霍桑的永恒主题——的丧失,人性的诱惑,以及清教社会的阴暗,因而常作为霍桑作品中的故事发生地。该小说讲述了主人公古德曼•布朗离开光明温暖的家,踏上黑暗森林的午夜之旅,也是从虔诚到罪恶的堕落之旅。在那里,虔诚的村民都堕落为恶魔的信徒,甚至连主人公的妻子费丝也难以幸免。

2清教主义与女性

2.1清教主义

清教产生于16至17世纪玛丽一世时期的流亡新教团体,是英国新教的重要分支,随后在政治与思想上取得了统治地位。清教徒奉行严格的圣经解释,反对祭祀的繁文缛节,推行严厉的布道。他们遵循禁欲和俭省节约的原则,倡导在尘世间受苦,从而完成自我救赎。这个压抑的社会环境在小说中衍化为阴郁的森林。

2.2清教社会中的女性

清教思想在当时已发展为成熟的思想体系,对女性的束缚更甚于男性。在男性主导的社会里,女性沦为附庸。她们的传统领域是家庭,整天纠缠于家务。丈夫和儿子占据了女性几乎所有的生命。她们是厨娘,是挤奶工,是洗衣女……但绝不会是拥有独立思想的人。

为了拥有自己的思想,女性被迫发起抗争。自启蒙运动起,妇女权力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产生了女权主义。女权主义仿佛暗夜里的火炬,在父权社会里,“主张男女平等基础上,妇女拥有平等的权利”。

这一伟大理想的实现,从女性的觉醒开始。不再麻木,不再甘于被压迫,这是女性“朝圣路”上跨出的第一步。在本篇小说中,费丝和古迪•克洛伊丝反叛清教信仰,追随魔鬼。在某种意义上,她们是女性觉醒的先驱。

3 象征意义

3.1《年轻的小伙子布朗》中的环境象征

霍桑通过细致的环境描写,营造了黑暗压抑的氛围,令人无力抵抗的压迫感契合当时的父权主义社会。

“他(布朗)踏上了一条凄清的小路。阴森森的树木遮天蔽日,挤挤挨挨,勉强让狭窄的小径蜿蜒穿过。人刚过,枝叶又将小路封了起来,荒凉满目。……”

天光渐渐消失,阴森森的树木截断了回路,荒无一人的小道上,唯有跫音相伴,布朗在森林中走的越深,离他最初的纯洁信仰就远。

“林中充满可怕的声响——树木吱吱嘎嘎,野兽嗷嗷嗥叫,印第安人哇哇呐喊。有时风声萧萧,酷似远处教堂的钟声;有时它在这夜行者的左右大吼大叫,仿佛整个大自然都在蔑视他,嘲笑他(布朗)。……”

昏暗阴霾的环境映射着当时的父权社会,那里暗藏着内心的邪恶,昭示着人性的原罪。小说中,森林里举行的那场圣事正象征着父权社会里女性的觉醒。

3.2 女性角色的象征意义

费丝是小说主人公布朗的妻子,也寓指他的清教信仰。她的名字恰如其分,纯洁、神圣、甚至有点天真。她与布朗的结合具有双关含义,不仅指人物关系,还喻指布朗清教信仰者的身份。费丝是布朗的光明,也是他的最后救赎。她在林中祭祀上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布朗,使之高呼“仰望天堂,抵制邪恶”。在后来的情节中,他们似乎都回归原来的

平静生活。然而,费丝和信仰都已面目全非。粉色丝带变成了讽刺,最后随风飘逝,也寓意着纯洁和天真的丧失和人性的扭曲。

古迪•克洛伊丝是小说中另一重要的女性角色。白天,她是一个虔诚信教的老妇人,是布朗的教义老师。通过名字的变形,古迪•克洛伊丝影射了塞伦女巫审判中的受害者——莎拉•克洛伊丝与玛莎•科里。古迪,意为伪君子,她追随恶魔,诱惑费丝走向堕落。

小说中的女性形象是丑陋的,伪善的,作恶多端,失去了应有的美好与善良。大多数的农业社会奉行父权主义,女性地位低下,她们的潜力与能力被忽视甚至恶意抹去。无论是政府机要,还是工厂作坊,男性掌握着绝对的权力。此外,男性还是家庭中的领导者,女性仅仅只是生育工具。文中,较之布朗,费丝更早地选择了那条森林之路。林中祭祀也是费丝反叛清教后的皈依洗礼。她离开拥有信仰的平静家园,毅然追随恶魔。这一举动,是对清教神明的严正拒绝。清教徒眼中的堕落正是女性的觉醒,是女性对父权主义的挑战。

于是,觉醒的女性形象被妖魔化。在女性被边缘化的社会里,进步的女性被污蔑为黑巫师,失去了其应有的社会地位。等待女性觉醒思潮的是死亡的惩罚。霍桑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因此极具讽刺地将这虚伪的社会描绘成沐浴在神圣光辉中平静而温暖的小镇,却把女性的觉醒刻画成堕落。

第6篇

    所谓家庭伦理道德,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行为准则是在一定社会里共同的家庭生活需要而形成的。

    (一)女性与家庭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组织。婚姻中的男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及承担的家庭职责是不同的。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当代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家庭中夫妻双方也是存在着不平等的,绝大部分家庭中的女性比男性地位低,承担的家务劳动更繁重。据有关调查分析:在城市,妻子承担更多的家务是丈夫的4.6倍,而农村则高达18.6倍。

    很多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了提高。但在当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家庭中男女性地位、作用和承担家庭职责是存在差异的,女性比男性更依赖婚姻和家庭。表现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女性对婚姻和配偶的依赖性较高;女性在家庭中的时间较长;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等方面。

    (二)家庭伦理对女性的影响

    伦理学研究表明,家庭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家庭与女性的关系更为密切,女性对家庭婚姻更加依赖,家庭伦理观念对女性的影响比男性更为深刻。

    1.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女性的约束更严。不论古今中外,几千年的传统家庭道德规范对家庭中的女性的要求都是非常严厉、不公平的。尤其在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统治的中国,封建统治者用一整套的封建礼教、伦理纲常和行为规范来压迫和束缚着家庭中的女性,如“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

    2.家庭伦理对女性要求较高。不仅在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各种言行向她们灌输女人应当怎样,而且社会通过各种舆论和道德评价对女性在家庭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当承担什么义务起着重要导向作用。女性对家庭角色成功的期待大于社会角色的期待,相当多女性比男性更为看重自己的传统性别角色。

    二、家庭伦理视角下的女性犯罪

    (一)女性犯罪现状

    人类社会自出现犯罪现象,就存在着女性犯罪。占人口比重50%以上的女性犯罪比率却相对较低。所以,在早起的犯罪学研究中,女性犯罪不为人们所重视。

    据统计表明,国际上女性犯罪的增长起自于30世纪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后期,女性犯罪增长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近几十年来,也出现了新情况: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中政治型犯罪明显下降,涉财产犯罪日趋严重化;从犯罪年龄来看,女性犯罪表现出低龄化发展趋势;从犯罪方式来看,女性暴力犯罪突出;女性犯罪中,性违法犯罪与性相关的犯罪增多。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1.女性犯罪的类型多与家庭问题有关。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料来看,女性犯罪主要集中在一下六类(见下表):

    2.女性犯罪的动机较多集中在家庭矛盾与冲突。相比较而言,女性犯罪的动机要复杂一些,多为复合型犯罪动机,这是女性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决定的。辽宁省一项调查表明,女性犯罪中,50%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有关伤害、杀人的女性犯罪,80%是由于家庭暴力所致。

    3.女性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据调查表明,在女性杀人、伤害犯罪中,犯罪侵害对象45.7%为丈夫,34.8%为家人,17.15%为家庭相关人员。在重婚、虐待和遗弃犯罪的侵害对象中,可以说100%的都是家庭成员。

    4.女性犯罪的场所多为家庭及家庭周边环境。据调查,女性杀人、伤害等多发生于当事人的家庭或当事人家庭周边的田头地角、左邻右舍等。

    5.女性犯罪过程多经历了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许多女性犯罪人在最初是犯罪受害人,而在受害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面临的多种压力而采取了犯罪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最终走向了反面。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

    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产生女性犯罪的原因有社会的、家庭的、生理的、心理的,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与转化,最终形成导致犯罪人犯罪的直接具体原因。但女性犯罪有其独特的一些原因,尤其是来自家庭的原因,来自家庭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失范的伦理道德关系。

    1.女性杀人、伤害犯罪[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家庭伦理的毁灭

    女性杀人、伤害犯罪,是女性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也是占女性犯罪比例较高的一类犯罪。大量调查表明,在女性杀人、伤害犯罪当中,主要出于以下动机:、婚外情,报复泄愤,婚恋矛盾,家庭纠纷以及嫉妒、重男轻女等。

    2.女性重婚犯罪——家庭伦理的失范

    重婚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主要表现,一般占女性犯罪的10%以上,占同类犯罪的40%左右,大大高于女性犯罪在总犯罪中的比例。调查表明,我国女性的重婚犯罪有以下特点:第一,预警机发展状况和文化水平有关:农村女性重婚犯罪大大高于城市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第二,法律上的重婚少于事实上的重婚;第三,因重婚犯罪引发其他犯罪。

    3.女性包庇、窝藏犯罪——狭隘的家庭亲情

    这类犯罪并不是很多,但女性犯罪人占的比重较大。女性包庇、窝藏犯罪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但根本原因是为了家庭的利益、家人的安全、自己狭隘的亲情。

    4.女性遗弃、虐待犯罪——家庭伦理的沦丧

    在遗弃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生育子女数量的严格控制,犯罪人受重男轻女旧思想的严重影响而抛弃女婴。据调查,弃婴中98%以上为女婴,此外,就是残疾重病的婴儿。[8]虐待罪是属于家庭暴力性的犯罪。一般表现为虐待年老体衰的公婆和有疾病、年幼的儿女,对他们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的犯罪行为。

    三、遏制女性犯罪的伦理选择

    在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女性法制意识以及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的同时,引导女性认同伦理道德的正确选择,是最大限度减少女性犯罪的有效之举。

    首先,应高度关注女性个体道德社会化。个体道德社会化是指社会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向个体灌输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培养个体按社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习惯,以调整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纵观女性犯罪,其动因在很大程度上与畸变的需求和扭曲的道德意识相关。社会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尤其应高度关注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道德社会化,引导她们分清物欲、利益与责任、义务的关系,分清是与非、善与恶的内涵,保证社会道德不断内化为个体道德,使其在行为选择冲突中自觉向善为善,与社会道德规范相统一。

    其次,应建构家庭平等而非平权体系。多数“家庭战争”从根本上讲是权利之争,且在“战争”爆发前缺乏裁判,无法断定谁是谁非,“战争”经常不断升级,发展为暴力。夫妻双方及家庭其他成员应建立平等关系,相依相爱,相谦相敬,相互尊重,真诚相待,遇到家庭矛盾协商解决。经常向对方让渡权利,既体现对对方的尊重和信赖,同时对对方也是一种鼓励与支持,既能增进夫妻双方感情,同时也增进家庭关系的融洽与和睦,减少矛盾,增进理解。

    第三,增强女性个体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意识。女性由于其自身天然的柔弱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无法摆脱对男性的依赖。许多女性个体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意识淡薄,甚至丧失人格和尊严而完全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和娱乐品。对此,社会应高度关注女性个体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自尊,要求尊重自我的人格[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论文 网]和独立性;自爱,要求爱护自我的生命和名誉;自立,要求独立自主,自食其力;自强,要求遇到困难,百折不挠,自强不息。只有这样,女性才能去掉弱者的帽子,树立强者的形象,获得社会和男性的尊重和关爱,也才能真正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半边天”的作用,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

    参考文献:

    [1][美]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M].华夏出版社,2002.

    [2]杨大文、郭建梅.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51).

    [3]宋浩波.犯罪学新编[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佟新.女性违法犯罪新解[M].重庆出版社,1996.

    [5]金鑫、徐晓萍.中国问题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7篇

【关键词】女研究生;就业难;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高校不断扩招,研究生教育在人们心目中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渐渐转变为“大众教育”,研究生就业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就业困境日益成为研究生培养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而女研究生因为种种原因的限制,其就业形势则显得更加严峻。

一、女研究生就业现状与原因分析: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

虽然根据就业部门的数据显示,女研究生就业整体状况还不算差,签约率也都很高。但从最终签约岗位、薪金待遇、就业过程难易程度和就业满意度等方面来看,很难达到女研究生的心理预期,甚至相差甚远,女研究生就业困境主要体现在其就业过程不顺利和就业满意度低。造成这一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论述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别歧视与年龄劣势

由于公认的男女在生理、心理方面的不同,社会传统文化观念对女性的角色定位,用人单位考虑经济成本和工作连续性等原因,女研究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受了相对男研究生更多的性别歧视。

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但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表示“只限男生”,或虽未明确提出却在聘用条件上采用双层标准对女生提出苛刻要求的单位比比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平均每4个女性被调查者就有1个因自己的性别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且学历越高的女性求职被拒率也呈升高的态势。以笔者带辅导员的研究生为例,很多女生都遭遇过不止一次仅仅因性别而被拒绝的经历。用人单位与学院联系要求推荐人才时都会附带声明只要男生或最好是男生。甚至学院推荐的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很高的女研究生也因性别原因被一票否决。

另外,女研究生毕业时年龄通常在24岁以上,婚育问题是工作后不久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婚假、产假对工作连续性的影响;女性在生育期间工资和福利的支出;婚育之后,因承担家务,照顾孩子,对女性在时间和精力上的分散,甚至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等都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女生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所在学校与专业影响

由于学校排名、学科优势、培养质量等原因重点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高于普通院校和地方院校。与重点院校相比,普通院校存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不甚合理、人才培养模式和市场需求脱节、师资力量不足、导师的遴选标准低,导师队伍水平参差不平等现象。又因其生源多以社会生源、跨专业报考、同等学力考生为主,重点本科院校学生少,培养的研究生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也相对较低,这类高校女研究生的就业选择就更加困难。

在所学专业方面,各专业就业率也很不平衡。文科女生就业普遍不如理工科女生。2010年复旦大学针对文科女研究生就业难情况调研显示,49%的被调查者认为文科女研究生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对就业领域的定位偏差

从就业领域看,女研究生的就业面比较窄,一般来说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这些单位对高学历毕业生的需求量相对较大,工作稳定,薪水和福利待遇比较好,工作环境好压力不大,符合女研究生心理定位。女研究生一般不愿选择劳动强度大,工作不稳定,责任重压力大的私人、乡镇企业和中小学等单位。这与女研究生在求职过程中,更讲求实惠,讲待遇,功利因素比较重有关。但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 如此众多的女研究生将目标指向类似岗位,与这些领域岗位已经日趋饱和的现实相比,势必导致绝大多数的女研究生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

(四)对自身素质的把握不准

许多女研究生不适应研究生阶段的自主学习模式,不常与导师沟通,没有学习目标,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没有深入研究和宏观把握,对学科的重点、难点认识不清,面对用人单位的专业考核时无所适从。

一些跨专业报考,本科院校或专业不理想的女研究生不考虑自身实际,认为考上重点院校或优势专业就一劳永逸,在上研期间没有掌握所在学科的特点,并未达到重点院校学生的素质。但在就业时却很看重自己重点院校或优势专业的身份,就业理想与实际偏差太大,结果“高不成低不就”,导致无法就业。

(五)对家庭事业的两难抉择

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的最大贡献是”做高素质的母亲,以培养高素质的下一代”,并期望现代女性认同”母亲角色”。一搬希望事业家庭兼顾的女研究生很容易对她的职业抱负进行自我限制,职业定位不会太高,就业范围选择集中在稳定性较高的岗位。社会对“女强人”的负面态度使颠覆传统性别角色的女研究生也很难得到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一些有职业抱负的女性很难达到事业成功又家庭幸福的标准。另外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为与配偶或结婚对象在同一城市而牺牲自己等,工作和家庭的两难选择,导致女研究生的就业选择范围狭窄, 地域限制严重,就业岗位减少,就业困难加剧。

二、女研究生就业困境对策分析:社会与自身应共同应对

(一)国家和社会应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

要改变传统观念对女性的社会角色定位,“需要社会加大对法律原则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优秀女性的力度,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树立平等、文明、公正的社会风气,消除文化思想领域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应积极宣传和树立女研究生新的家庭社会形象。

(二)在法律层面,应消除就业歧视,打造公平公正的就业市场环境

我国目前的法律虽然赋予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却没有相应的救济办法,惩罚措施等法规细则支撑,缺乏实际操作性。不仅要完善就业法规,更要疏通投诉渠道,不仅对就业歧视行为规定惩罚措施,更要加强执法力度,让女研究生真正投诉有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对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作出合法补偿,将女性生育保障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由政府补贴、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另外,在某些性别要求不明显的领域高学历女性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考虑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西部和偏远地区是否可以出台政策,通过本地考试安排工作稳定性的事业编制单位来吸引女研究生就业。

(三)学校层面

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就业指导重点都在本科生上,对研究生就业更多的是给予政策说明、就业信息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帮助。各高校应从研究生入校开始,有计划、有系统地开设职业规划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应帮助女研究生充分认识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合理设置未来职业;及时更新用人单位人才要求,在就业技巧、形象礼仪、自身权益、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掌握灵活的求职技巧,提高女性择业心理健康水平和择业竞争性。

另外,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成熟经验,在各高校建立和完善“见习机制”, 毕业生通过在用人机构一段较长时间的见习实践, 即可以了解和熟悉自己目标行业的职业规范,积累工作经验,又可以通过实习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缺点,明确自身就业目标和对该种工作的适应和胜任情况,有助于及时修正自我定位和心理预期,明确今后的职业发展方向。

(四)女研究生个人

女研究生首先应改变自身不合理的择业定位。我国目前就业市场工作流动性很强,想找“相对稳定差不多的工作”,或“一步到位的工作”,对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女研究生应设置合理的就业期望值,在专业,地域,工资等方面不要设置过高的硬性门槛,要获得更大的主动性和空间,就要将自己的就业、择业过程变成一个“螺旋式上升”的模式。要先就业在择业

在校期间应注意自身积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预先规划好自己的知识结构。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并且通过发表学术论文、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式,创造自身更多的就业资源 ,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通过个各种方式扩大知识面和交际能力,以加强对各类岗位的适应性。并要善于利用各类平台或载体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准、工作能力和其他强项。要学习科学管理时间的方法,在毕业学年要将撰写毕业论文、答辩等学习与找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达到最优配置,避免在毕业前夕因为时间精力过于分散而错过择业的最佳时机。

参考文献

[1] 崔艳.高校女研究生就业难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贸, 2012年29期.

[3] 许艳丽.透过性别的棱镜看女研究生就业问题[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1).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城市外来女性 女性犯罪 权益保障

一、城市外来女性的界定

外来人口是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概念。外来人口指的是不具有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但却在某地长期和短期滞留的人员。从字面上看,外来女性显然是女性人口与外来人口的交集,可以理解为外来人口中的女性。笔者认为,界定城市外来女性犯罪时确定的区域范围不宜过大,应与目前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确定的范围一致。因此,以地级以上的市作为划分是否外来人口的区域标准比较适当。因为,城市是外来人口的流动结点,是吸引外来人口的焦点,越大越开放的城市外来人口所占的比重越大,来自地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的人口占了很大比重,一般大于或等于省外流入的人口,以省为标准界定外来人口难以准确把握外来人口及其犯罪的情况,不利于外来人口犯罪的研究及控制。

二、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特征

随着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程度的加深、女性社会地位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女性犯罪问题,已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女性流动人群的价值观念在各种冲击中变化大,行为失约、道德失范导致部分外来女性误入歧途,外来女性犯罪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女性自我防控能力低,依赖性较强,尤其是女性外来人员,在老乡、亲戚的不良影响和引诱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主体特征

1.从年龄结构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年龄结构以18岁至40岁的中青年为主体。中青年女性精力充沛,面临着工作、生活、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处理不好易引发各类犯罪。尤其是女性在该年龄阶段普遍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嫉妒心理,少数表现为心胸狭窄,不易暴露思想,情感脆弱,遇到问题内心矛盾多、疑心重,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也会成为影响女性罪犯改造的心理障碍。

2.从文化结构来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者文化程度普遍低,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例。她们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犯罪,与她们的愚昧有很大关系,她们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学研究证明,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缺少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3.从职业身份情况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中无业人员、农民占据较大比例。大多数女性罪犯无一技之长和谋生手段,且不愿从事收入不高或比较辛苦的工作,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生活陷入困境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行为特征

1.从犯罪的形式看,城市外来女性由于生理特点因素,所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在犯罪中充当配角。但社会的转型使女性角色的变迁在新的历史时期呈现出新的特点,女性犯罪也因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近年来,女性单独犯罪呈现升高趋势,女性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独立性。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中,普通刑事犯罪比例大,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小。外来女性的暴力程度比男性弱,但比本地女性强。男性在面对冲突时,多采用直接暴力,而女性往往采取间接的、比较隐蔽的方式。如女性在诈骗案中,时常利用色相引诱,或扮演弱者博取他人同情,使受害者失去警惕。女性犯罪涉及杀人、抢劫等暴力时,往往避开刀枪打斗的血腥场面,采用麻醉、投毒或雇佣男性帮手等手段。

三、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原因

笔者认为,应结合社会实际从多角度观察分析犯罪。犯罪原因有犯罪者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即为犯罪者的个体原因,指“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原因,它包括犯罪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外部原因即为社会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因素。

(一)社会原因

1.社会地位的变化。从社会层面来说,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游离于本土社区之外又与新居城市社区高度隔离,他们对城市缺乏认同感、归属感,难以融入所在城市的生活,加上常遭遇就业难、收入低、工作权益受损等情况,以及健康权、子女受教育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和社会福利待遇等权益受损或受到不平等的社会压抑,强烈的剥夺感往往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索。

2.落后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目前对外来人口缺乏科学的管理和服务引导,造成实际的无组织状态。对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一旦失业再就业非常困难,政府又缺乏相应有效的社会保障及救助机制,致使一些外来女性为生活所迫,走上了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

3.贫富悬殊。贫富分化的加剧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中国有着长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女性天性比较敏感,她们对贫富悬殊的感受会更强烈。再加上失业问题的存在,使城市外来女性在流入地无依无靠,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生存面临危机时很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不满和反社会行为,从而引发犯罪。

(二)自身原因

1.匿名状态的刺激。外来女性事实上处于一种“匿名”状态,高度的匿名状态,使置身于陌生环境中的外来女性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加上外在控制力的降低,使得她们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在芝加哥的社会学家看来,“人们愈是彼此缺乏联系、隐姓埋名,社会解组的程度愈高,越轨行为就愈多。”这就是许多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的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勾当,也不会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耻感由此淡薄,长年积累,最终导致道德羞耻感、社会良知的丧失。

2.适应社会能力较差。许多外来女性进城后难以融入城市生活,产生强烈的陌生感与孤独感,对情感的需求和依赖性比本地女性更强。另外,外来女性离开家人在外打工,在公司受了欺负、委屈,无处诉说,容易产生抑郁等消极情绪。许多外来女性罪犯在犯罪前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人在他乡的她们,社会交往圈小,心理问题不易得到排解,从而容易诱发犯罪行为。

3.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社会和家庭等诸多因素制约,一些外来女性特别是农村出来的女性,往往不能接受比较完整的文化教育,加之生活面的狭小,法律意识淡薄,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知晓程度较低,不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的事,导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知道行为的严重性,而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也无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四、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社会预防

(一)政府应给予外来女性等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制度保护

1.废除户籍制度的藩篱,保护基本人权。这是我国完成进步社会运动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非常沉重也非常必要。要消除社会保障不均衡,以及基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明显差别,必须改革甚至废除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户籍制度。

2.改革暂住证制度,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首先,将暂住证的管理功能从“管卡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轨的试点,多证并一证是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居住证在设计时就已经涵盖了包括暂住证在内的多种证件的功能。如果居住证的用处大了,那么外来人口就会自觉、自愿去办,从而有利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及犯罪控制。其次,在第二代身份证信息的基础上,用居住IC卡统一暂住证,将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一张IC卡可以承载多种功能,不再只是管理功能,包含了户籍身份、居住信息、选民登记、社会保障等服务信息,便于异地人员的选举权的实现及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持证者还能享受到子女教育、医疗、购车上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服务。该IC卡证具备动态管理功能,政府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并与政府公安、出租屋管理、劳动保障、计生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控制犯罪的效率。

3.建立完善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外来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督促企业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规定,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外来女性的社会保险权益。整合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社会资源,通过工会、妇联、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的多方合作,建立外来女性维权的绿色通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切实维护好外来女性的权益。

(二)构建保障城市外来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1.清理侵犯人权的恶法,完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2003年“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2005年《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很多地方政府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健康凭证》等。笔者认为,法律的宽容平等能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解决外来人口犯罪率高的问题,出路在于良好的社会政策,而不是对人口流动设置障碍。如果政府很好地保护了外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将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

2.对女性外来人员等弱势群体加强立法保护。社会转型期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一整套保障合理流动的竞争规则与法律体系,保证流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框架内顺利进行。在立法上,应该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制裁处罚的力度,这是减少这类侵害事件的发生一个先决条件。同时,加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立法,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法律应当出面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