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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23 17:12:2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立法;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52-05

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几万项,而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却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1]虽然高校的科研成果属于技术创新,而产业化则属于成果转化,二者是不同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二者的关系却是另一番景象: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够转化为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力,那么其对社会的发展便没有直接的贡献,此项技术创新也就不具备经济意义。应引起注意的是,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推动力就是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以美国为例,超过50%的经济增长是依靠对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大量投资产生的。[2]由此观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低下对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不利的。

那么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政策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如何影响经济?我们可以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一、美、日两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成功经验如何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3]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4]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6]

由于美国注重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法律环境层面为大学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激励,美国的科技水准得以迅速上升,终于在20世纪末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经济不景气的情境下,凭借知识经济而依然保持持续繁荣,开创了信息时代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环境的改善使美国大学有了科研的热情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使相应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最终协同创造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神话。其中,依托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等高校的硅谷的发展过程就是鲜明的一例。

反观日本,20世纪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国民盲目的自大也一定程度上虚浮了大学的进取精神,日本原初“技术立国”的锐气不再。在不能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况下,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直到1998年效仿美国《拜杜法案》的《技术转移促进法》的出台,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但已经落后了美国近20年,其间仓海桑田,令人感叹。[7]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随着时代的变迁,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公认的现代大学的三大职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大学应当“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尴尬现状应予改变。

当然,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政策规范的缺失。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我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不足。首先,我国大学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与时俱进,教职人员的职称评定过于看重论文的发表数量,不重视对科技研发的表彰,从根本上打击了广大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其次,我国大学虽然拥有数量庞大的高质量科研人员,但很少有人懂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流程,大学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及时转化。再次,我国的大学没有为教职人员的科技创新寻求社会广泛的资金赞助,没有在科研人员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使得我国大学的科技创新无序杂乱,随意性过强,商业价值不足。最后,我国的大学不注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孵化服务,使得已有的大学科技成果往往因为缺少支持而得不到转化,白白浪费了已耗的资源。

2.我国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建设滞后,存在着权利的模糊和错配,影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效率。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虽然一定意义上讲灵活变通对权利归属的界定有其相应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律的大忌就是不明确,良好的法律应该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功能,使行为人在事前就可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应该纠正。第二,法律应该在清楚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同时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具有此类规范,但是因为立法位阶比较低,规定过于笼统和单薄,所以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加之高校体制管理上的其它弊端,使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第三,我国法律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没有体现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安排,缺少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督促和问责机制。

3.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扭曲,没有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我国政府在资本市场的构建上一直心怀顾忌,具有多种原因。在国家资本市场的布局上,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如下的逻辑:国家政治制度的维持需要国有企业的壮大,所以要支持国企;国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支持,所以要维护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地位维持需要国家对间接融资进行扶持,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对直接融资压制。而压制直接融资虽然表面上看算是达到了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却也同时剥夺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日益扭曲。显而易见,现在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看是高效的,也符合凯恩斯的经济学原理,但是在涉及高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上,政府的经济发展模式遇到了挑战:一方面,国家需要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势态,另一方面,国家又因自身的法律环境而不得不在资本市场上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行抑制、甚至打压,致使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低下。当前,这种局面急需改变。

三、提高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建议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专门针对国家技术转移的规定仅有2002年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该《规定》对国家投入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作了较详细规定,其核心也是“放权让利”。[8]但是应当看到,《规定》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规定》只能约束科技部和财政部资助的对象,无权约束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其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规定》在明确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后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如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时间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没有有效转让知识产权时缺乏处理措施等。另外,虽然《规定》作出“放权让利”的规定,但是对于国家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无法律明确允许转让的情况下,科技部和财政部无权将国有财产“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见,由于《规定》法律位阶较低,连规范本身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故此可以说,对于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关系,是高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9]

2.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教育部虽然在1999年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实施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奖酬。但是此规定同样存在两大弊病:一是对发明者的奖励问题,这一规定仅仅在措辞上用了“可以”而已,加之此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的位阶本身就较低,致使这一规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二是此规定并未给发明者所在院系相应的利益分配权,使得发明者往往不但在发明过程中难以得到院系的支持,甚至会遇到院系的阻挠,最终难于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对此,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激励机制,而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10]

3.更新高校管理理念,完善高校的管理体制,引导和保障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如在高校评职管理机制上,应尽快废除简单的以学术论文作为评职唯一标准的狭隘做法,将高校教师的科技创新及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其实,国外很多大学支持学校教职人员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甚至有的学校鼓励教职人员走出校门创业,如果教职人员创业成功,会成为今后晋职的重要砝码。其典型代表如爱尔兰的圣三一大学。再如,在高校科研的引导上,大学应注重引导校方的科研方向,使其更直接作用于社会。如以美国大学为例,为了促成大学与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良好沟通,令教职人员的研究更有针对性,学校专门设立了负责学校科研管理的资助研究办公室(OSR),OSR负责学校科研的前端工作,代表学校签订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这里所说的横向协议指大学和企业间的协议,纵向协议指政府和大学间的协议。美国有的大学将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都划归OSR负责,例如哈佛大学,而有的大学则在产学合作中推行“一站式”服务,把横向研究协议从OSR中剥离出来,划归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管辖,例如斯坦福大学。除此之外,美国大学还为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提供一种孵化服务,校方提供的这种孵化服务的内容既包括技术“转移”前的技术孵化,又包括技术“转移”后的企业孵化。服务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将技术发明孵化到可展示的原型阶段,以吸引投资者,为企业起草商业计划书,引入风险资本,帮助企业招募管理团队,凭借所持股权进入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和行使投票权等。

4.建立专门的负责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组织负责实施。比如帮助发明人联系转让工作、提供支持,如联系法律、商务、事务顾问,也帮忙联系融资、寻找投资公司,使学校和发明人一起尽快让成果得到转化等。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大学处理得比较好,专门设立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其实,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曾经创造过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简称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该大学的附属机构,但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是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由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教授Cottrell建立研究公司 (Research Corporation,简称RC),独立于所有大学,l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第三种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即由学校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11]前两种模式由于自身的缺点最后未能推广。目前,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运行最为成功,也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OTL隶属于大学,代表大学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取得的技术移转收益在扣除日常管理费用之后,全部交由校方和发明人分享,体现多方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使大学教育研究工作与技术转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OTL具有独立的地位,完全采用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将专利营销放在首位,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大学只是在OTL成立时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以后运作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在管理和经营中自行寻求解决。一项发明披露后,是否申请专利,寻找合适的企业以及进行《专利许可协议》谈判等等,都由OTL自主决定,而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OTL通常委托校外专利事务所办理。因为机构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极大的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12]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值得我国大学借鉴。

5.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尽快为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适宜的生存土壤。在美国,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因为一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的比较成功,所以这些学校周围也聚集了大量的风险资本,比如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往往自愿提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而在我国,政府对金融的管制一向很严格,风险资本的存在合法性都尚存疑问,致使中小高科技企业很少能得到风险资本的支持。可见,如果国家不积极完善国内的资本市场,届时可能会使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即如果国内法律环境继续抑制国有金融机构对类似为达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创建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那么国际风险资本或国际金融巨头就可能充分的利用此一机会,甚至会通过产权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技术和权利,并进一步影响甚至控制我国的经济。当然,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技术对外的转让,但是如果这样的话,没有了充分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又怎能顺利转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怎样调动?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承担责任,应该及时畅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最好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以排除现阶段仍存在的一些非理性干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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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eve T. Sonka;David L.Chicoine. “Value and University Innov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ume 86,Issue 5,Dec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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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owery,D.C.;Ziedonis,A. A..“Numbers,Quality,and Entry How Has the Bayh-Dole Act Affected U.S. University Patenting and Licensing”. Innovation Policy & the Economy,Apr2001,Vol. 1 Issue 1,.

[5]Sampat,B.N.;Mowery,D.C.;Ziedonis,A. A..“Changes in university patent quality after the BayhDole act:a re-examination”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1,(2003).

[6] Mowery,D.C.;Sampat,B.N.;Ziedonis,A. A..“Learning to Patent:Institutional Experience,Learning,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S. University Patents After the Bayh-Dole Act,1981-1992”. Manange Science.Vol. 48,No. 1,Januar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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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冯楚建.知识产权政策重大调整―――核心是“放权让利”[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06-10.

[9] Bart Verspagen. “University Research,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uropean Innovation Systems”.Journal of Economic Surveys,Special Issue Economic and Legal Issu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Volume 20,Issue 4,Sep 2006.

[10]秦小莉.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及经验[J].科技创业月刊,2004,(12).

[11]傅正华,林耕.美国的技术移转[DB/OL]. http://cutech.省略/cn/jssc/2006/11/1179971247389028.htm.

[12]翟海涛.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2).

Legislation Concerning Promoting University Scientific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and Study on Management Policy

ZHANG Wan-bin,LUO Hai-shan

(Law department,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3 china)

第2篇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5)

[摘要]在产学研合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问题长期以来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效果并不理想,距离期望还有很大差距。笔者立足四川大学,就高校产研院成立的必要性及科技转化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探索性思考,以期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成果转化;产研院;长效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095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因此,如何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产业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各高校实施协同创新、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着力点。

1坚持协同创新是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必由之路

四川大学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既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主力军之一,又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大学、地方政府、企业集团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围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是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自主应对国际竞争挑战的重大举措,也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多方共赢、整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更是研究型大学真正成为知识创新策源地、深化教育改革试验田、扩大开放桥头堡的必然选择。

高校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其高端人才荟萃、学科门类齐全、研究基础雄厚的特有优势,采取主动行动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为此,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计划”),就是为了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根据教育部“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作为国家布局在西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四川大学长期以来十分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以产研院为重要载体,进一步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产研院将以“政府推动、高校主导、企业支撑、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结合”为指导方针,以“高水平、应用型、服务化、开放式”为工作目标,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校雄厚的科研优势,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开展重大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必须在坚持协同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产研院的重要载体作用,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校与政府、企业间的沟通联系工作。一方面,要走出去引进来,密切联系地方政府和企业,准确把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了解相关产业发展需求,将政府和企业的需求、把横向科技合作意向及时反馈给科技工作者,使他们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一方面,要沉下来推出去,深入学校科研工作第一线,与广大师生员工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科研成果向政府和企业宣传推广,为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牵线搭桥。当学校与政府、企业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关系建立以后,还要做好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工作,努力营造和维护客观公平的良好合作氛围。

二是发挥综合保障作用,主动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和科研项目服务。产研院的职责定位,明确了其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特别是横向课题的下游服务载体地位。因此,必须切实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服务,配合做好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助做好科研成果专利申请和有关法律咨询工作。在协同创新项目进展过程中,要及时为参与项目的师生员工做好内外沟通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做好相关的政策理论研究,首先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方面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地方政府最新颁布出台的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吃透精髓实质,切实运用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其次要深入学习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避免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第三要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和制定符合学校自身特点和规律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为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献计献策,确保协同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贯穿在学校科技工作的始终。

四是要发挥归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制机制。产研院代表学校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对外合作工作,区别于科研院对科技项目的宏观管理作用,也区别于大学科技园对科技成果自行产业孵化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职责定位,理顺校内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有效整合校内外相关资源,努力做到科技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的相对统一归口管理。同时也要与科研院内各部门、学校其他从事科研工作的院、系、所等明确各自分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衔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3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思考

3.1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学校研究人员参与横向科研的积极性

由于研究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只重视论文的发表和学术成果,而忽视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所以学校应在职称评定、科研设岗、经费提成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教师承担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横向项目视同级重点科研项目、计入教师科研工作量等,有效地提高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校企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3.2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学校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引导学校师生深入企业服务,支持校内单位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办产业实体,共建创新平台。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学生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支持学生参与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和自主创业,并与学生课业学分、奖励表彰、毕业升学等挂钩。同时与有关政府、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定期联合举办有关活动,加强校政、校企之间的合作。

3.3加强队伍建设,搭建一支积极投身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队伍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深入领会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精神;具有一定的科技知识素养,能准确掌握科研成果内涵和学术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经济分析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和企业产业发展需求;具有相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为学校、政府、企业之间搭建有效的公关平台;具有相当的服务管理素质,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年轻教师的培训,深挖潜力;一方面要适时开办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专业或课程,培养专业化后备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徐娜,汪芹.基于政府角度探析合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J].中国市场,2012(32).

[2]叶明国,崔振忠,吴力虹,等.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意义——以烟台市为例[J].中国市场,2014(4).

[3]徐珊珊,张洪烈,王筱,等.基于超效率DEA模型的云南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产出绩效分析[J].中国市场,2014(29).

第3篇

所谓”一体两翼"即“一体”是指以财务管理专业为主体,“两翼”分别是指外语水平和实践能力。民办教育是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基地,全文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以下简称广外南商)为例,按照2016级广外南商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对国际化认识以及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对财务管理专业国际化课程体系进行探讨。

1 国际化人才的认识

《汉语大词典》中对人才的解释为∶在某一方面有才能或本事的人。很多人都有对国际化人才的理解,比如,国内著名的华夏基石管理咨询集团董事长彭剑锋认为,国际化人才可以从个体跟组织两个层面来理解,联想集团柳传志认为,国际化人才就是能够创造国际化效益的人才等,大多数人对国际化人才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等。

综合将国际化人才理解为:国际化人才是指具有国际化意识和胸怀以及国际一流的知识结构,视野和能力达到国际化水准,在全球化竞争中善于把握机遇和争取主动的高次人才。

国际化人才应具备以下七种素质: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较强的运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强烈的创新意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熟悉掌握国际惯例;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独立的国际活动能力。

2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及特征

课程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被公认为是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关键维度和实现培养具有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

2.1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

课程国际化是从知识全球化的角度出发,全面设计本国的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从而使所培养的人才能解决不同文化群体之间交流合作和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隔阂和差异,并通过分析比较、鉴别与筛选将他国文化、社会、科技和管理精髓融入本国文化中。

迄今为止,课程国际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开设一些国际课程,讲授国外科学文化成果,如设立国际税收、国际法、国际金融等课程;或在传统的课程中融入国际化内容,如增加国际背景、国际案例、外国文化等;第二阶段是开设用外语(主要是英语)讲授的课程。第三阶段是将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应用到课程的实施中,进一步加深课程的国际化程度。目前,除了世界一流大学以外,大部分国家高校的课程国际化程度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2.2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特征

课程国际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文化成果,与本国传统课程相融合,创建自己的国际化课程体系,并参与到世界高校课程体系之中;第二,把本国优秀科学文化成果向世界推广,让外国人认识和理解本国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

一个国际化的课程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通用性的特征:开放性,即该课程体系向世界开放,能迅速反映现代科技、文化、社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并不断调整、优化。共享性,即实现课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共享,包括设立开放性课程、跨国选修课程、优秀教材的共享、先进教学方法手段的交流等。通用性,即通过国际上认可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和标准,使本国的课程、学分得到世界的认可。

3 创建我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国际化的构想

3.1 整体规划,形成合力,推动课程的国际化建设

我校应将课程国际化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中,研究实施课程国际化的政策机制,对国际化师资的引进、国际化教材的选用、国际化教学方法的推广、教学奖励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组成校级团队在全校各院系实施和推广课程国际化,定期召开课程国际化研讨会、双语教学经验交流会和教学观摩等等,营造课程国际化的校园氛围。

3.2 不断优化国际化的课程体系

首先,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发展需要,设置跨人文与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综合性通识教育类课程。例如增设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文学艺术、外国文化、道德伦理、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其次,??化公共英语教学,提高学生英语听说能力。建议在保证大学英语总学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英语强化训练课程,如英语听说(第1 学期)、商务英语听说(第2 学期)、商务英语读写(第3-4 学期)。同时开设跨文化交流与比较的课程,例如《东西方文化比较》、《外国历史》、《西方思想史》、《西方经济史》等,为双语教学与国际化意识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

在专业课中增加双语教学的比重,适应国内、国外、国际三种环境变换的全球财务的视野,提高对外进行交流的外语能力。从第1 门专业课开始,循序渐进地进行双语教学:管理学和微观经济学(第1学期,部分双语),基础会计和宏观经济学(第2学期,部分双语),财务会计和金融学(第3学期、双语),国际金融和财务管理(第4学期、双语),管理会计(第5学期,双语),投资学和国际财务管理(第6学期,双语),国际税收(第7学期,双语)。

3.3 加强双语教学,推动教材和教辅的国际化

双语教学和全英文教学是培养国际化财务管理人才的重要方式。建议对国际化程度高的课程采用双语教学,如金融学、管理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资本市场、国际财务管理等课程。

对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选修课程则可以选用翻译的国外教材或国内优秀教材,中文授课。在双语教学层次上,建议先从低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开始,随着学生英语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逐步过渡到较高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在条件成熟时,可在高年级开设的课程中选择几门(核心或选修课程)进行全外语型双语授课。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方式,使学生从心理、能力和英语思维上逐步适应双语教学模式。此外,在具体的双语教学实践中,建议分班教学,即根据学生英语水平高低将英语水平大致相当的学生分在一个班里,接受最适合的双语教学模式。

建议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快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国际化建设。由于国外出版的教材质量良莠不齐,在引进国外教材时要特别注意甄别教材的质量。在使用原版教材教学时,教师要注意结合本土化的内容,切忌照本宣科、生搬硬套。

3.4 大力推广国际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教学方式

首先,改变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将导学式、互动式、案例式、研讨式教学法应用到课堂教学中,通过“课堂圆桌会议”、“课程论文”和“小组作业”等方式形成“学生自学体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习惯和钻研精神。其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例如建立网络教学平台,为师生提供一个教学互动、教学资源、管理和沟通传播方式的数字化教学环境,为学生开展探究式、自主式和全天候学习创造条件。

第4篇

[关键词]企业 科技成果 转化

中图分类号:G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298-01

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企业提高实际生产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企业科研费用投入价值的重要体现。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比例还不到10%,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如何促进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成为领域内研究的重要课题。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含义

1.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纵观国外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无论是利用“科研中介”推动转化的美国模式,或是以政府出台激励政策来促进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日本模式,还是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科研,并向社会提供科研成果的德国模式,在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外力刺激和推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推动措施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目前形成了企业自主研发转化、科研成果的购买与转让、委托研发、产学研合作开发等多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2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无论是何种模式的科研成果转化,都应该遵循以下特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其实就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将试验阶段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整体性,其过程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还应包括人员、管理、资金等多方面因素;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要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2.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2.1企业自主研发意识不足

从现目前的情况看来,许多企业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尚缺乏自主研发的意识,只一味强调技术引进,不能从宏观意义上理解科技成果转化,导致企业竞争力受到制约。尤其是部分中小型企业,不能很好地以市场需求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导向,仅仅依据决策者的主观拍板与经营经验来进行科技成果开发与转化,缺乏专业的市场调研和前期研发,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严重缺乏市场可行性,生产的产品没有消费的市场,同时也不能为企业产生足够的利益。另一部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缺乏对技术的消化和掌握。相关调查显示,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在引进一项技术时,平均会投入三倍左右的资金对技术进行开发与消化,进而加深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增强自主研发的能力。而国内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引进设备的阶段,缺乏对技术的进一步投入,也没有引进专业人才的意识,使得对技术的进一步消化和创新受阻,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长远战略。

2.2科研合作中的信息流通障碍

在我国以及初步形成的产学研合作转化模式中,技术要求掌握程度、销售信息的了解程度等关键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其突出,大大降低了产学研合作的效率;同时相比美国,我国的科研中介服务质量低劣,缺乏成熟的市场调研信息和技术评估能力,不能为企业提供准确的咨询中介服务;同时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一直是协调不清的问题,企业和科研单位对技术价值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出现纠纷。

2.3科技孵化器的支持力度不足

在我国,由政府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技孵化器已初具规模。政府在企业孵化器的搭建和调整工作上已作出一定努力,大多数企业孵化器在硬件设施和收费标准上已经较为完善,但只有极少数孵化器能够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同时由于大部分孵化器由政府主导建立,其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也缺乏专业的技术评估管理能力,降低了孵化器的服务质量。

3.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3.1 建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首先需要明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前,充分做好市场需求的调研工作,避免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要注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以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等重要指标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市场导向、科研成果开发、生产、产业化等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除转化机制建设以外,还需要建立科研创新人才的引进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用联合参与、人才借用等方式引进其他科研单位的研发创新人才,另一方面对企业内部的科研人员要建立利益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在科技成转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时,要注重能力的全面性,不仅包括技术人员,还应有管理、运营方面的人才,确保正确的科研导向。另外,在引进外部技术时,要灵活运用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科研成果转让。

3.2 完善产学研科研合作体制

在对现有产学研的合作模式进行完善时,可以考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将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力量进行优势互补,尤其是行业内的标杆型企业,要起到带动产的领头羊作用,一方面可以弥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和转化能力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行业交流,共享科研成果,增强行业经济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产学研信息的不对称问起,高校等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外派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企业也可以通过和高校等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方式加强信息互换,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引进优秀的科研人才。

3.3 落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纵观成功案例,政府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地政府在制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政策时,除了完善孵化器的管理,提高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和引导以外,还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简化贷款流程,为企业提供足够的创新资金;同时政府应该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对于迫切需要进行产业改革和技术引进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技术开发费用抵扣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企业生存的重要主题。在部分产业过剩、人口红利不断消失的今天,唯有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才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而满足社会发展的进一步需求。本文仅为企业、科研单位和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提供了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第5篇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第6篇

Abstract: Starting from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ransformation servi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Jiangsu provinc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and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network, establish four service databas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creation of service chain.

关键词: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数据库;组织网络;建设

Key words: Jiangsu;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service system;database;network;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108-02

0 引言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大力推进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强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的支撑。今年一月份国务院又实施了《“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其核心就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并且在规划中,对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障碍做了进一步的明确。通过对社会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济与科技之间的结合,进而形成充满活力的国家创新体系。因此,构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现状

在江苏,企业要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愿望十分迫切。经权威机构调查,其中80%的企业要求政府对技术市场进行培育,不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以及进行科技创业平台,加快产学研合作载体的搭建。从当前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来看,在规模和专业化程度方面,江苏科技中介机构存在着比较低的现象,并且其服务功能比较单一、交易模式和交易手段比较落后。提供技术交易、技术推广、科技培训等是多数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的侧重点,集中在较为简单的服务层面,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资源积聚难以实现,难以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本没有其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012年统计数据表明,江苏省全年共登记技术合同29740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531.94亿元,较2011年分别增长17.45%、14.86%。全省四类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金额达到324.96亿元,占成交总额的61.09%;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为155.95亿元,占总额的29.32%;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金额为40.52亿元,占总额的7.62%;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金额为10.5亿元,占总额的1.97%。通过北京、上海相比,江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的关键。通过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转变职能,进而向自主创新方向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之间合作,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构建技术创新体系。

2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思路

建设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如图1所示。

2.1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组织网络

2.1.1 建设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组织网络。通过从以下四个组织层面进行着手,积极搭建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网络:①依托江苏创新驿站,充分发挥各市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搭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网络。②依托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吸纳江苏境内外优秀的投资顾问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实施战略联盟,进而提升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③依托江苏创新驿站,组织各市县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投资与项目的信息工作网络体系。④重点建设与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进出口商会、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合作成立欧洲企业服务网中国华东中心(EEN-EC)的工作网络关系,进而提高江苏科技成果转化率。

2.1.2 建立国内外组织网络关系。在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建立与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互动、互利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服务网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项目资源共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交易和科技成果产业化。①加强与北大、清华、国防科工委、中科院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互动、互利的形式积极搭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服务网络。②通过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合作,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服务网络,组建网络关系。

2.2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深层次服务的四个数据库 ①科研成果数据库。通过建立科研成果数据库,对我省的科研成果进行管理,借助完善的工作流程对科研成果进行甄别,进而使投资机构对科研成果项目有个更为全面的了解。②需求数据库。传统的技术需求数据库过于简单,并且主要借助行政手段收集其信息。由于这种信息没有进行筛选,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效果比较低。为了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这一现状,本文在基于企业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借助该数据库,企业技术需求的准确信息能够更好地为中介服务机构或技术方所认识和了解。③评估体系数据库。无论是专业化程度还是规模江苏的中介服务机构都存在偏低的现象,以及力量薄弱、效益低、服务功能单一,以及交易手段落后的不足和弊端。进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评估体系数据库,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使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特色和优势公开、透明化,从而使得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需要选择中介服务机构。④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数据库。为了便于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效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数据库,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水平,研究技术市场发展的现状、特征、成绩等问题,进而为政府管理技术市场提供参考依据。

2.3 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全程服务链

分别在前期、中期、后期,通过提高服务能力的方式,巩固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①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服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前期工作包含:一方面协助研究开发机构将技术成果转变为可交易的技术商品;另一方面协助企业将模糊的技术需求变得更加的清晰、明确。②科技成果转化与交易的中期服务。在中期服务的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涉及的工作包括:成果推广、组织展览交易活动、科技项目招商、中介转化、技术经纪等。③科技成果转化与交易的后期服务。在后期进行服务时,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工作包括:合同登记、权益保证、落实优惠政策、税收返还等。

3 结论

为了更好的改变省技术市场的原有的工作局面,江苏省必须加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技术交易前期、中期、后期的服务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全程服务链的打造。

参考文献:

[1]张珍.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2008(8):14-16.

第7篇

高校拥有很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专利成果、论文成果、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需要与市场对接,是一种市场经济行?椤T谌?社会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对于高校内部而言需要建立一条顺畅的技术转移路径,这涉及到建立科研、财务、人事、审计、资产经营公司等多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同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需要外延至校外的相关政府部门(如法律、税务、知识产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构建,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高校内部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一,高校应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8号)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因此,有实力的高校应以此为契机成立技术转移中心,全面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应局限于供给导向的技术转移,也就是备受关注的科技成果转化,因为已有的科技成果转化遇到困难,不仅仅是机制的问题,大多数成果只能停留在实验室,不具有实际转化意义,也就是说不具有市场推广价值;高校科技管理工作者,应将技术转移的工作重心转移到需求导向上来,主动出击,寻找需求,开发需求,两条腿走路,盘活技术转移工作,在与企业对接中,帮助企业发现实际技术困难,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技术市场的供求平衡,实现提高高校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实力的双赢,也从源头上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需要提到一点,高校应重视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所谓横向科研项目是指资金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教师以学校法人主体的名义代表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合同等,大多数的合同都为企业解决了当下的实际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点”的解决,在科研管理工作过程中,应鼓励教师不仅局限于服务“问题点”,而应该协助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上做更多的思考,甚至是前瞻性的、前沿的,高校要鼓励教师技术服务“向前一步走” ,为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更利于供给侧改革的技术方案、甚至新技术的研发,这样在基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作中,开发出新的技术需求,也倒逼高校研发能力的提高。此外,江苏省很早就开展了“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试点工作,以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为依托,面向江苏省企业设立技术副总或副总工程师兼职岗位,聘任高校教师任职,以实地考察、深入现场的工作来促进技术升级改造,推动供给侧改革。

第二,高校人事部门在校内成果转化政策中明确鼓励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职称评聘体系。以中国矿业大学为例,支持教师离岗创业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学校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人事档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是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同时妥善解决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在离岗创业期间的工作安排,为教师离岗和返岗铺平道路;人事部门更需要尽快完善人事考核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对于科研人员可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类型,对于基础研究人员应当着眼于学科前沿,扎实基础研究;对于应用研究人员提倡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工作,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设定不同考核机制,职称评定更多元化,从根本上解除离岗创业人员后顾之忧。

第三,对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涉及到的财务、审计工作,需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好相关涉税事项,充分了解、用足国家和地方给予的成果转化纳税优惠政策,审计部门做好防范经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工作。高校科研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归学校,对于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转化方式,由于高校科技成果持有人是专门的科研人员,既要承担教学任务又要从事科研工作,并不具备资本管理和运作的专业能力,因此,高校成果转化机制建立过程中,可探索制定委托该校资产经营公司来管控职务性科研成果的股权收益方案,同时要考虑到合法性。

2 政府链式扶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应主导地方性税收减免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于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给予合理范围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

政府应探索建立辐射全国的大型技术市场,建立规范化的技术交易所,使技术市场实体化;同时建议由政府统筹,构建“包干业务指导”,每一项科技成果自转化启动时,即可获得一个完整链条式的服务支持,从开始谈判到签订合同,再到成果落地产业化,其过程中包括的法律、税务、知识产权、金融信贷等环节涉及到的专业咨询和指导由政府牵头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派出代表成立包干项目小组,以成果为单位进行跟踪式服务,把科技成果转化当成一个系统性工程来做,既提高了成果转化效率,又规避了违规风险,是一个可行性较高的多方共赢的方案。同时也缓解了基层科研管理工作人员的压力,给科管人员足够的时间缓冲,不断学习,全面提高所需具备的专业能力,更好的做好成果持有人与其他多方的桥梁纽带作用。

3 中介协会支撑,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8号)提到,要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这对成果转化工作领域的行业协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各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应积极探索技术经纪人执业资格的建立,培训方案、知识体系、考核标准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技术经纪人培训和考核体系,规范技术经纪人市场,以人才专业性促进成果转化市场的流通。

各中介组织,在成果转化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发挥效用不容小觑,同时也需要政府给予引导、支持和规范。鼓励事务所进入技术市场,探索科技成果的估值,为成果转化定价提供一定依据;对于高校教师向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股权和分红也给专业的资本管理机构带来了新的业务方向。

第8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226-02

在当前竞争环境变化和创新复杂化背景下,快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科技成果转化能带来巨大的、潜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高校大部分科技成果却被束之高阁,无法实现更深层次的开发和利用,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目前,国家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建成了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创新联盟、技术转移中心等在内的多个支撑平台,这种“平台模式”有利于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目前平台管理效率不高,诸如多头管理、供求不畅、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相关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本文将技术路线图规划方法引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试图改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范式,以期为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规划决策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一、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基本结构及其局限性

Phaal R指出技术路线图应具备四项特征:基于时间序列;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分层呈现(如市场、产品和技术);连接各层次要素。根据技术路线图的实践目标不同,所分层次也不同,但至少应包括目的及其影响因素(顶层)、如何实现目的(中间层)、包括技术在内的相关资源(底层)。我国的技术路线图实践多采用这种构建思路,一般将路线图分为市场需求、产业目标、技术壁垒、研发需求和资源状况五个层次。

传统技术路线图具有一定局限性,首先,范式局限性。传统技术路线图的主要解决战略规划问题,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较为微观,主要解决技术转移的问题,采用“技术、产品、市场”的范式意义不大,特别是产品和市场并非高校的优势所在;其次,主体单一性。虽然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制定过程(多方研讨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的协作沟通,但是传统技术路线图主体单一,不能体现多方的互动机制,无法打开科技成果转化的“黑匣子”。因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不可照搬其框架体系。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构建

基于结构化理论,本文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分为外部结构、驱动力和内部结构三个层次,目的是克服传统技术路线图偏重各层次的分析,而简化各层次间的联结机制,因此本文制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注重层与层之间的过渡流程,以预测和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明确高校在转化中的任务。具体来说,本文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外部结构层:外部结构层绘制主要考虑宏观环境和外部主体因素,如政策、金融市场、技术需求市场、技术中介市场、企业相关因素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成果价值流失现象很普遍,高校科研重科学价值而轻市场需求的特点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外部结构层主要是理清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结构,找到科技成果的消化路径以解决高校科技成果的需求问题。

2.驱动层:根据供求理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即是使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相适应而形成动态均衡的过程,而现实中市场失灵的现象很普遍,这说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是简单的供需问题。驱动层主要探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目的在于打开成果转化的“黑匣子”,挖掘成果转化的中介路径,如中介市场、校企合作交流、风险投资等。

3.内部结构层:内部结构层的主要设计目的主要是两点,一是细分高校及科研队伍创新能力,即在高校群落中找到龙头高校,在单个高校中找到核心科研队伍;二是细分高校科技成果,进而对不同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

4.时间维度:当前技术发展迅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率直接导致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流失,因此,高校必须及时对市场机会作出反应,联合各利益相关者,划分成果转化阶段,合理设立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根据全生命周期理论,本文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分为转化筹备阶段、转化实施阶段和转化后续阶段。转化筹备阶段,即立项阶段,主要是识别市场机会,统筹转化项目,策划转化方案并对可行性作出判断;转化实施阶段是执行转化方案,对无法按期完成的目标进行修正并分析其原因;转化后续阶段是产品推广以及根据市场反馈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足作进一步改进的过程。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制定流程

制定流程是技术路线图的关键,由于制定技术路线图的主体、需求及针对领域的不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路线图制定流程。本文制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是以高校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分析并规划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制定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绘制阶段和后续管理阶段,各阶段具体流程任务如表1所示:

准备阶段是技术路线图制定工作的启动阶段,首先,应明确技术路线图所涵盖的领域与内容,界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范围和边界。其次,获取相关领域专家及利益相关者(如政府、产业协会或企业)的意见和支持,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达成战略共识。再次,组织技术路线图制定团队的建设,以服务于专家研讨会组织、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以及路线图绘制和更新等工作。

绘制阶段是技术路线图制定工作的核心阶段,基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构建思路,本文将此阶段分为五项任务,即市场环境分析、研发需求分析、科技成果分析、驱动力分析和里程碑的树立。每层的任务都应考虑到和其他层的连接问题,这种连接是时间维度上关键节点间的实现路径,体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后续管理阶段,即技术路线图的执行阶段,主要包括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制定实施计划,目的是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可行性;第二项任务是技术路线图的评价更新。一方面当前技术创新的步伐加快,科技成果贬值风险加大,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和市场环境也会发生改变,因此,评价更新是技术路线图不可或缺的一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