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3 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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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优化路径
一、前言
医药流通环节属于医药行业税收较为敏感的地带,原存在商、经销商、物流配送以及个人等多个角色,从而出现多票、过票、挂靠等各种现象。而随着“营改增”和“两票制”政策的出现,各个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得到了控制,药品流通环节不断缩减,促进了医药行业的利润透明化,对医药流通企业的纳税管理及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基于当前医药行业改革与税收征管等新的形势下,探索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可行性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特点和优势综合体现在它是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涉税行为的事前筹划,来达到节税以及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实务中,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熟知税收政策和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还要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状况和各项经济活动的流程,以此来完成对投资、融资、销售等活动涉税行为的事前筹划,使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达到控制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的目的。身处医药行业,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一方面随着医改的推进,国家加大了对医药行业的支持,了多项针对行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因此,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基础,以这些优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的出发点,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重要着力点。另一方面医药流通企业还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或专业的咨询机构,通过分析当前医药流通企业的财税政策,构造适用条件,助力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二)必要性首先,纳税筹划的过程可以提升医药流通企业经营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促进企业的税收合规性。以企业的采购活动为例,纳税筹划的重心可以放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能否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使企业的税负出现较大的差别,因此,在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时,可以将纳税筹划的结果列为参考的因素,权衡利弊后实现最优;其次,纳税筹划的实质是根据现有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的合理应用,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行为与产业链的定位更加合理,可以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长远稳健发展。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流出,从企业的角度讲,确定合理的税负率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再次,税收环境的改变也要求企业不断审视相关政策的变化,使企业在政策的导向下实现稳健经营;最后,营改增之后,多个医药流通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增的局面,加之专门针对医药行业的“两票制”,一方面需要企业按营改增的要求对业务行为及资料进行慎密安排,另一方面更需要企业通过适当的纳税筹划降低税收来优化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三、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应考虑的要素分析
(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的形势以及关联方税筹划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综合的事前筹划工作,它的确是围绕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展开的,但这些是创造条件的基础。在医药行业中,营销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故医药流通企业与市场的联系极其紧密,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医药流通企业以销售为主,处于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客户之间,在两票制的政策下,大大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在获得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税收成本。例如纳税筹划中为了满足优惠条件往往需要规划销售方案,销售方式的组合需要考虑到关联方的信用以及其所处市场的发展形势,否则可能在短期内可以实现节税,但会给企业留下更多的应收账款坏账。
(二)经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和战略发展目标脱离企业经营现状的纳税筹划往往是纸上谈兵,可行性很低还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脱离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也是如此。以对医药流通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为例,我国所得税的征收有地域差异,还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注册地或者转换组织形式来调节所得税,例如现在一些企业会选择在西部地区成立分公司,或是在境外避税地区成立境外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等,但这些都要基于企业的经营现状和战略发展目标,如果医药流通企业脱离两者进行所得税的筹划做出类似的转变,可能会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此外,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也应综合考虑是否通过设立分子公司等,向研发、生产等方面的领域拓展,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纳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最优化。
(三)财务:纳税筹划所带来的利益和所付出的成本首先,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但其本身也免不了经济支出,也就是所谓的成本,有收益和成本就会有权衡,企业的任何管理活动都是为了收益减去成本后的经济利益流入,哪怕是无形的。因此,医药流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考虑收益与成本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在具体的某一项纳税筹划中,所付出的成本不仅仅是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包括机会成本,要综合考虑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成本与税负降低的收益;其次,医药流通企业经济活动的涉税种类不是单一的,而现行的税法下,针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是有差异的,这些税种之间往往还存在着此消彼长的联系,节约某一种税的支出往往会增加另一种税的支出,这需要纳税筹划人员做出权衡。从财务的角度,要综合考虑不同税种组合的税负,而不能单独考虑某一项税负。在具体核算上,对于企业也需要尽量精细化核算,使得各项税种承担最低税率;最后,还应将税务管理与资金管理结合起来。这要求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结合药品流通的业务情况对于合同时间、开票时间、收付款时间进行合理匹配。
四、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探索
(一)考虑市场形势,纳税筹划不能脱离其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中很少考虑市场因素,市场是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相比于内部环境,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风险发生往往会直击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拉低纳税筹划的实施质量。因此,转变观念在纳税筹划中考虑市场形势,也可以成为当下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之一。因为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纳税筹划中难以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所以这里更加强调在纳税筹划时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能够应对后期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
(二)紧贴企业经营现状,纳税筹划要以适用性为基础适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要求,一旦不能满足适用性,纳税筹划在企业中就会成为流于形式的工作,不会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为了满足适用性的要求,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当下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作出年度预算从而测算年度税金成本,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税收优化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如医药制造业广告费的税前列支的比例是30%,而医药流通企业是15%,故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另外对佣金的处理是否找寻合规的销售外包公司(CSO)等等也可结合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因此,为了使纳税筹划紧贴企业的经营现状,医药流通企业在纳税筹划前要以不同的视角洞察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从财务角度出发、从经营角度出发、从市场角度出发,也可以从公司的整体股权架构、公司性质等角度出发,多角度、多层次往往会更全面,纳税筹划方案会更适用于企业。又如:可根据供销特点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根据广告费与销售规模的比例来筹划股权架构,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来满足医药流通环节费用合规化以及税收合理化等等。
(三)树立长远的眼光,以降低整体税负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还有一些小税种,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医药流通企业,这些小税种的纳税额也是较大的,同样不容忽视。但在实务中,能够在纳税筹划中重视小税种的并不多见,企业更多关注的还是三大税,而且还存忽视各个税种之间内在联系的现象。对医药流通企业而言,寻找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就要树立长远的眼光,放眼于整体的税负,而不是某一税种可观的降税,税种之间的联动反映可以会造成远比某一税种节税金额更多的税务支出,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也要有收益与成本观念,这是贯穿在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四)建立政策变动时间轴和空间轴,充分利用每个时期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一些优惠政策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实务中,有不少医药流通企业会因为时间差错过税收优惠,或是没有及时更新税收政策,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出现合规风险。基于此,医药流通企业可以尝试建立政策变动的时间轴,一方面可以实时掌握政策的变动,一方面还能在整理的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此外列明政策中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内容、时间的期限、特殊的要求等。同时,在监管日渐趋严的情况下,税收灰色地带逐渐减小,企业可以通过寻找税率较低的税收洼地设立相关公司,享有特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返还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关键词:R&D 风险投资 退出方式 医药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
有大部分研究中将风险投资作为风险企业初创时期的权益资本,事实上风险投资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的初始资本,也是研发活动重要的融资来源。然而,目前从R&D角度考虑风险投资退出的研究较为少见。此外,风险投资选择何种方式退出是多种影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且这些影响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采用特定的分级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这一现状,本文以医药产业为例,在分析研发融资与风险投资退出的关系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R&D及风险投资现状,运用模糊综合分析法,建立评价模型,研究R&D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
一、医药产业研发融资与风险投资退出的动态系统化分析
(一)医药产业研发融资的特点分析
第一,资金需求量大。研发是药品开发的关键环节,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第二,持续周期长。开发一种新药的周期较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这也决定了其融资成本将高于其他产业。第三,融资风险高。医药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失败率较高,这使得投资机构无法判断投资风险是否在其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导致医药企业融资比较困难。第四,高投资回报。研发技术一旦由产业化阶段转为现实产品,将迎来确定的消费市场、高额的附加值、垄断的市场份额以及高额的利润,这就决定了医药企业有必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扩大融资规模。
(二)风险投资是医药产业研发融资的重要来源
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看,风险投资属于一种将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其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至少为3年至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且不要求取得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值。风险投资的上述特征及优势与本文所分析的医药产业研发融资体系特征有诸多吻合之处,风险投资作为医药产业研发融资的重要来源,对激发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能力,推动整个医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风险投资退出影响医药产业后续研发融资能力
研发融资是风险资本进入风险企业的途径之一,该途径与风险投资退出分别位居一项研发活动的首尾,研发融资与风险投资退出之间存在着动态系统化的关系。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在风险资本退出时,获得超额收益。如果风险投资者无法寻觅到风险资本流动出口,不能使风险资本顺畅退出,其所获得的收益将会大打折扣。此外,风险投资退出所实现的收益具有示范性,如果获得了高额报酬,已有的、潜在的风险投资者均会积极的投资该产业,从而使得该产业的后续研发资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证。因此,为了保证产业研发资金充足,风险资本获得高额收益,完善的退出机制以及合理的退出方式是关键所在。
二、医药产业R&D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模糊综合评价
(一)评价因素集和评语集的确定
按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程序,本文将评估因素分为三个层次,评价因素集U=U1,U2,U3=医药产业影响因素,R&D影响因素,风险投资影响因素。其中U1=U11,U12,U13,U14=利润,税收,新增加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U2=U21,U22,U23,U24,U25=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R&D经费内部支出,R&D人员全时当量,拥有发明专利数,研发机构数,U3=U31,U32,U33,U34,U35=管理风险资本总量,项目经营时间5年以上,新募集风险资本总量,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设立评语集V=V1,V2,V3,V4=优,良,中,差,相应得分分别为95,80,65,50。若最后综合得分为优秀,则医药产业R&D风险投资退出可采用IPO方式以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若最后综合得分为良好,则使用股权转让或IPO方式;若最后综合得分为中等,则风险投资退出可考虑股权转让方式;若最后综合得分为差,则可采用清算方式实现退出。
(二)构建隶属度函数
为使研究具有普遍性,本文以医药产业2008-2011年的数据来预测适合风险企业的退出方式。本文以医药产业影响因素中利润指标为例,构建如下隶属度函数:
2008-2011年医药产业平均利润U11为1 181亿元,根据隶属度函数计算可得,V1(U11)=0,V2(U11)=0.555,V3(U11)=0.445,V4(U11)=0。同理可得到其他指标的隶属度函数,其结果如表1所示。
(三)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根据变异系数法,本文以医药产业经营影响因素、R&D影响因素及风险投资影响因素各指标2000-2011年的指标值为基础确定权重,第二层指标权重确定结果为三者同等重要,具体如表2所示。
(四)模糊综合评价的计算
医药行业经营状况模糊评价结果为:
B1=(0.303,0.274,0.291,0.132)
■=(0,0.549,0.451,0)
R&D方面模糊综合评价结果为:
B2=(0.238,0.225,0.183,0.278,0.076)
■=(0,0.583,0.417,0)
风险投资方面模糊综合评价结果为:
B3=(0.182,0.079,0.150,0.289,0.300)
■=(0.082,0.643,0.275,0)
模糊综合评价二级综合计算为:
B4=(1/3,1/3,1/3)
■=(0.027,0.592,0.381,0)
由此可计算出综合得分T=0.027×95+0.592×80+0.381×65+0×50=74.69。
(五)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计算,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经营方面情况来看,医药产业的经营效果良好。从R&D方面情况来看,医药产业R&D状况良好,但与优秀R&D状况距离较大,说明R&D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从风险投资本身发展情况来看,医药行业发展情况较好,但也与优秀发展状况存在较大距离,说明还应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予以进一步的加强和重视。综合评价结果74.69分属于中等水平,与优秀评价结果分数相距较大。因此,医药产业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这一结论也基本上与我国目前风险投资退出的现状相吻合。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时机
股权转让作为风险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其税务处理也是关系到风险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并未较好地解决股权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200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该规定对创投企业自身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条件要求都非常严格,在实际中满足优惠条件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创投企业需要在实务操作中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地降低税负,尽可能选择股权转让的最佳时机,例如可在利润分配完成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日益规范,信息和披露等网络体系、交易规则也已经得到了程序化。尽管如此,我国产权交易和转让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例如体制政策约束,市场、信息及中介发育不全,人才缺乏和产权交易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使风险投资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不畅或使其收益有所损失,从而不利于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因此,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是我国现阶段风险资本退出最适宜的方式,但是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障碍,从而导致风险投资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并不顺利。例如,《公司法》规定管理层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不利于激发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内容,现有政策和法律也尚未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企业家是否能够购买自己的公司,是否存在例外条例以及是否存在持股数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证股东和雇员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做何规定,收购后的公司承担何种义务,管理层个人经济问题中存在的风险,信息披露的道德风险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险等,也都是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的重要问题。X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