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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风险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23 17:12: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合同风险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建筑工程不断的发展,建设工程合同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不但可以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能在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行为。所以,建筑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生存下去,就要重视合同管理,做好合同风险管理,才能使企业获得盈利,才能使企业长久地生存下去。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承包人资质风险

承包人在承包工程项目的时候,一定要出示相应的函件,来证明自己有能力承包相应的项目工程。尽管相应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很多承包人没有施工企业资质,而是在工人资质的基础上,借助其他有施工资格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样就一定会给建设工程合同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招投标风险

就当前现状来看,尽管在很多法律中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一定要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国内相关建设工程也普遍采用了招投标方式,尤其是比较大型的工程建设工程采取这种方式签订工程合同,但是这些工程建设发包方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经常会忽视招投标的可操作性、合法性。这种不依据有关程序的规定就签订合同的行为,一定会给建设工程合同带来一定风险。

业主责、权、利不平衡的风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在其招标时处于主导的地位,有可能会利用招标文件推卸和规避自己责任和风险的倾向,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责、权、利不平衡,使施工承包方在苛刻的条件下,被动地承受着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诸多风险。

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风险

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设计和施工图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条件和作业条件的意外变化等,工程量的增加,而业主不按时签证或回复联系单,给施工方带来利益损失的风险。

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由于业主的资信存在问题,建设资金缺乏或违规工程的存在,使后续资金不能到位;或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不能及时或无力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建设资金断流或被迫垫资经营。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建筑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没有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和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而一旦签订合同,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将纳入承包合同的范围当中。建筑企业实施的内部承包、总包、分包等,也正是根据其和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承担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来明确划分的,其内、外合同的关系不仅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高度也一致,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内部承包的具体内容,即企业对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项指标的分解和落实。这就让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内容、形式与管理范围都与其他企业不同,而是一个自成系统的、格局完整的管理方式。

就实际操作结果而言,部分建筑安装公司与工程公司正是缺少对建筑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视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监督与落实,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合同风险管理的方法

项目中标后,就要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将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逐一列举出来,以ABC形式加以区分,对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巨额潜亏的风险列为A类,对虽不能给施工企业带来巨额亏损但也会带来成本增加的风险列为B类,对很小很多但不会造成较多的经济损失也不会造成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列为C类。ABC三种风险,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与合同管理中需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同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加以解决与消化。尤其是A类和B类合同风险,施工企业要坚决把握好风险管理的方法,切不可将以上两种风险留给自己,那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合同风险管理的方法有以下三种形式:

1、风险转移。是将合同中不利于施工企业、对企业可能造成很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风险转嫁或转移出去。

2、减轻风险。通过缓和或预知等手段减缓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接受风险。是指施工企业有意识地选择自己承担风险后果。

合同风险管理由于项目不同而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但是除以上三种方法外,在具体项目施工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

四、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不但要在合同制定时预防,而且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我们应清楚认识建筑工程合同风险所导致的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

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具有监督性与服务性的双重属性。就是在进行工程合同谈判前,承包人需要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订阅,同时实施监督、管理与控制。

树立风险意识,强化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承包人一定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同时需要结合企业以往工程实施遇到的各种风险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对风险发生、影响范围进行分析评价总结。

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定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与相关的法规,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应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程序与环节,建立健全详细的可操作流程,这些环节与程序应包括:开具介绍信、跟踪招标信息、汇总中标情况、草拟合同、洽谈、评审、用印、履约跟踪、变更、违约、解除、终止等。除了总公司有健全的操作流程与合同管理制度外,有分公司设立的企业,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补充增加自己的管理制度,这样可使合同管理的细节有章可循,有案可查,减少不必要的失误与盲目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充分研究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其中许多有关技术性的要约条款,涉及到承包人、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将成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评审招标文件技术文件与内附合同是评审项目的合法性、工程承接的可能性、资信状况、施工难易的程度、风险程度与发包方或业主之前的经营业绩和履约能力等,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作出准确的评审结论,确定是否参加招标。

加强履约过程的动态合同管理

合同的履约表现在承包人生产经营各个过程,这就要强化施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合同动态管理,承包人需要严格按合同施工,定期检查执行合同情况,防止发生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依据工程实际分析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采用经济上、技术上与管理上的措施,制定相应对策,尽量防止其发生,减少风险损失。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通常采用抽查与重点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设计、工期、数量等方面的变更情况,若有变更需要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二要看根据合同约定各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三要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精度检查的主要工作,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造成违约情况。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通知、函件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别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履行合同的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都需要注意完整保存。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虽然目前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合同管理存在风险,但如果加以重视,采取积极的控制措施,这些风险还是能够避免的。因此,要控制和防范施工合同风险,在工作实践中,既能坚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又能在实践中灵活应用,实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赢”是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途径

一、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合同风险是指从工程投标到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直至合同履约阶段合同实施的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即建筑施工企业预期收益的变动程度。

1、投标阶段的风险

(1)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全面。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员准备不充分,对招标文件、图纸、定额、补遗文件等相关招标资料理解得不准确、不全面、不熟悉,可能会造成工程报价的失误,致使工程未能中标或中标后不能调整相应报价漏项,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2)投标人员缺乏合同管理的前瞻性。投标人员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理解缺乏前瞻性,未能依据以往的施工经验和工程特点预估现场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从而做出有效报价,或未能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做出预估,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有效利用合同条款保证施工企业利益。

2、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有3种确定方式,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采用哪一种。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价格风险。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施工企业索赔的机会较少。因此,应特别注重固定价格合同的报价工作,以免造成企业的损失。

(2)合同条款理解不明确。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施工生产和技术复杂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规范问题,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很容易出现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的问题,造成返工,增加成本,从而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

3、合同履约阶段的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注重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合同条款未能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和规避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合同风险管理

在投标前,施工企业应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发包人明示要求、发包人未明示但依规定用途及已知道的预期用途所默示的要求、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点及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和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的特点,即:发包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行(支付)能力(近几年的财务状态和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发包人的工作语言(无涉外因素时可无需考虑)、发包人对合同适用法律和仲裁的要求(无涉外因素时可无需考虑)、对保函的要求、对违约责任及索赔的要求。

(2)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即:项目投标报价要求(该要求是否损害承包人的利益);项目的专业组成、相应的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3)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的特点,即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以前竞争对手在本项目中的优势/劣势分析。

(4)企业是否能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主要关注施工力量、技术水平、施工设备资源状况、采购能力、资金供应能力等。

当针对上述因素,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后,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做到心中有数,熟悉掌握市场要求价格,有针对性地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中标后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

三、工程项目中标及履约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工作,是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除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外,还需结合各工程自身的特点,利用前期招投标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有利的条款及文字说明等,对企业的投标作出必要的澄清,以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承、发包双方互相扯皮及由理解不一而产生的违约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还须根据国家、地方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将风险全部转嫁施工单位的苛刻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使施工合同的条款更为合理和便于实施,从而规避履约风险。除了较为严密、合规、合理地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外,在合同履约阶段还需进行合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其重点具体如下:

(1)合同变更或转让的风险,即指在合同变更或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时,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

(2)合同终止风险,即指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达到终止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未办理相关的手续等。

(3)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即指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及时针对合同纠纷采取对策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未与建设单位就纠纷的解决友好协商一致,或超越权限擅自处理合同纠纷;未收集对方违约行为的有效证据,使企业在纠纷处置过程中无法举证;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等。

为规避此类风险,施工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中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应建立定期收集、检查项目管理部实施情况的制度及项目部在建履约风险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已有违约行为,则要及时落实各级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并以此进行考核。

四、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途径

1、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业务培训

(1)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建筑企业应积极组织全员学习工程合同风险防范专业知识、《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及与建筑企业相关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知识普遍得到增强。

(2)进行典型案例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介绍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反面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使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建筑企业工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建筑企业必须认真订立,严格履行,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达到自觉规范合同订立、自觉履行合同的目的。

2、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施工企业大多是一家独立法人,下属多家施工队伍,以内部承包或挂靠性质承接工程,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偏低,缺乏施工总承包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为适应建筑市场的竞争,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特征,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同时,在各相应管理层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和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接口设置问题,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建筑企业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如企业和现场合同文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和合同后评价制度等管理控制,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合同许理的综合质量。

4、合同管理人员不断增强执行意识

整个管理层,特别是合同的直接管理人员,都要有强烈的合同执行意识和观念,营造一个人人都重视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强化责任心、使命感,不断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切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建筑企业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的执行力。为达到理想的执行效果,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有扎实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知识,掌握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基本业务技能。

五、结论

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是是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建筑环境和市场形势下,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在煤炭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同管理风险指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利益损失或损害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贯穿于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涉及到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存在合同自身产生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合同标的的实现,同样也制约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策划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策划的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或者业务目标不一致;故意规避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二是确定合同对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对象之外。三是谈判风险,主要表现为:对合同标的、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技术标准、价款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等涉及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核心部分,乃至关键细节等忽略或做出不当的让步,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对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之事项的忽略。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等问题;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审核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正确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三是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或丧失的风险。在煤炭经营中,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客观环境的变化与影响,与其相关的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往往会出现对方履约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可能性,从而对煤炭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二是合同变更或转让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三是瑕疵履行带来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等因素会发生变化,但由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责任较低,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违约责任的代价时,对方就可能降低履约质量或者直接违约,从而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四)合同履行后的风险一是履约完毕后对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风险。对合同相对方分析评价客观真实的缺失,给以后合作埋下长期的法律隐患;在合同执行评价中未进行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造成评价失真。二是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合同保管不善或丢失,涉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足、不能提供原始证据、非原件证明力不被采信等举证风险,导致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二、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责任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合同管理,担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监督防范责任内部审计通过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合同文本以及查阅合同履行结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分析判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的风险,在准确及时识别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反映问题,规避防范,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担负监督责任。

(二)总结评价责任无论是管理审计还是经济效益审计,内部审计都会围绕着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开展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的阶段构成、形成原因、损失程度作出分析,根据不同风险严重程度逐级排序,为下一步的风险处理提供决策基础。内部审计须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具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价方法,科学有效地担负起风险评价的责任。

(三)咨询服务责任咨询服务是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创新功能,也是内部审计转型的重要方向。由于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对风险的相关因素采取措施,识别、化解和转移风险,规避防范,分担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影响,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也同样如此。煤炭企业内部审计应抓住这一转型机遇,积极拓展企业内部咨询服务业务,关注并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在合同管理中提供帮助、健全管理,更好地履行咨询服务责任。

三、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路径

(一)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化无论是煤炭生产企业还是煤炭贸易企业,其经济活动大都以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和实现。重大合同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策略以及经济效益,合同条款众多、金额巨大,稍有异动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建立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内审部门既担负起了监督的责任,也发挥了参谋的职能,能够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审查到事前预防的职能转变。

(二)合同风险预警及时化在对煤炭企业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当发现重要的合同风险比如合同主体不具备履约资格、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不佳以及诚信缺失、合同个别条款变更后致使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制度及时提醒业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级管理者,并在预警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方案,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以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第4篇

通过分析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指明了现阶段存在的合同风险,提出了具体对策和措施,以期提高电力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关键词:

合同管理;电力施工企业;风险控制

1概述

电力供应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不仅社会生产离不开电力供应,百姓生活也同样需要电力保障。必须加强电力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特别是要提高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这不仅有利于电力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更有利于电力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1.1电力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工期长、技术含量高和投资额大是电力工程建设的重要特点,电力施工合同通常会有较长的生命周期,易受外界客观环境的影响。特别对于施工合同实际管理而言周期较长,具有较大跨度,潜在的合同风险不容忽视。通常电力工程的施工项目投资高、技术上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由于电力工程具有较高的复杂性,电力施工企业同一个项目就要与不同的主体签订不同的合同,有时甚至是“合同群”,不同的合同内容和注意事项又是不相同,所以加强合同管理不仅是可以提升施工质量,更有利于减少因合同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收益[1]。

1.2电力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难点

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最主要的难点表现在:

1)由于电力施工企业较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建设单位(业主)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一些业主不打算更好的履行义务,意图将工程风险转嫁的事情时有发生,成为电力施工合同在执行以及施工过程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甚至合同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规避相关检查,通常会采用补充条款以及私自签订合同的方法,此种行为的实质是改变了中标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极易造成行为不受约束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实践工作中甚至会出现工程招标管理与施工合同脱节的问题,由于电力施工企业各个项目组以及部门分管不同的事务,中标以后项目部门经理只能收到中标文件,对相关情况不够了解,导致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管理出现漏洞,不利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2)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合同主体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之施工企业的疏忽,无法及时发现合同问题,并对其加以修正。当一些业主的工程审批手续没有批复通过时,电力施工企业就迫于压力进场施工,使得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工程未经审批通过前,项目运作资金施工单位不能取得,必须不断予以垫资,直至业主正式收到批复,施工单位由此会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施工正式获得批复前,如果工程出现停工,施工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同时还要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2电力施工合同中潜在的风险

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合同主体存在资格方面的瑕疵

电力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公司内外客观环境都会变化,合同相关主体出现资格方面瑕疵的可能性增大;工程由于审批问题,会导致电力施工企业更多的承受资金方面的压力和风险。

2.2合同中相关计价方式存在风险

若以计价方式实施分类,施工合同分为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就总价合同而言主要分为可调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工程量估算的单价合同是单价合同的主要类型;成本加奖罚合同和百分比酬金合同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主要类型[2]。

2.3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所产生的风险电力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以及较差的议价能力,缺乏合同解释的话语权,导致当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有不同解读的时候,往往电力施工企业会承担不利结果。

2.4合同条款不公平带来的风险

一般而言输变电工程的合同实际起到了减少业主风险的作用,部分条款显失公平。电力施工企业由于议价能力较差,导致合同会出现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承包人不得因窝工造成损失而对合同价进行调整,这样的条款有违合同法规定。

2.5工程款没有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通常大型电力工程资金到位率较高,资金落实情况好;但在少数小型技术改造工程中资金落实会出现一些问题。

3风险控制措施

电力施工企业应该准确及时的对项目审批情况予以掌握,防范因工程项目未获审批所造成的风险。还有对建设资金实际流向有所了解,防范相关漏洞的出现。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避免提前进场等现象的发生。与业主加强沟通,减少相关风险,减少电力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3]。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电力施工企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在合同条款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合同相关必须细化,对于工程付款方式、以及工程计价方式和纠纷解决等,重要条款必须用语精炼,意思表示清晰。由于电力施工企业过去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减少纠纷和损失,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1合同管理要实现标准化以及制度化和规范化

电力施工企业要从实践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各项流程,严肃合同管理规程。

3.2提升全员法律意识

电力施工企业要对包括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和合同履行以及合同清理所有环节制定详尽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有效控制风险。

3.3要实现全过程的合同管理

电力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中都要以合同为基础,实现合同风险管理控制地全过程化,各相关部门要在合同签订后在管理人员间实施合同交底工作。促进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全面深入的了解合同各项内容,及时防范合同风险或者采用有效补救措施。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要密切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于合同执行的实际影响,及时调整好相关方案,保证顺利进行施工。在综合改进中提升电力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确保电力施工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育枝 单位: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劲鹏.探析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223.

第5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合同的建立与履行是其经营活动的最直观体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取得,也必须得到合同保障功能的支持。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合同管理涉及的内容往往较为广泛,包含的人与机构也较为复杂,这就使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很容易出现各类风险,而为了尽可能避免企业因合同风险遭受损失,本文就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措施展开具体研究。

1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受人意志控制、必然性、偶然性等多方面的特点,而这些特点的存在,使风险的出现往往与企业初衷背道而驰。随着经济发展正式步入新常态的阶段,我国也真正进入了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社会经济大变革,虽然为很多企业带来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但企业所面临的合同风险的复杂程度也将进一步增加,结合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五百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求调查报告》,不难发现,合同风险控制的排位仅次于公司治理,位于企业风险管理需求的第二位。由此能够看出,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对企业的重要性,且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必须得到高质量的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支持。

2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形式

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自身实际调查,本文将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形式概括为合同主体风险、合同程序风险、合同内容风险、合同履行过程风险4个方面。

2.1合同主体风险

对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中合同主体风险来说,这一风险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行业企业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在我国当下大部分行业中,其主体资格只需要拥有营业执照便能够获得,但由于药品、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和航空航天等行业,对主体资格的批准较为严格,这就使相关企业只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是批准证书,才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这虽然使很多行业的规范性由此得到了约束,但一些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往往会因自身主体不合格的影响,导致所签订的合同被撤销甚至无效化,企业由此就很容易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2合同程序风险

除了合同主体风险,合同程序风险也必须引起企业重视。合同程序风险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在一些种类合同中,存在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这就使很多合同因难以通过审核而被无效化,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得不到保障,合同相关的风险自然就很容易大量增加。对于我国当下的中外合资企业来说,其合同签订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生效;如果是建筑工程类的合同,则需要得到规划审批与规划许可证,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运营过程中不会突然出现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问题,因合同遭受相关部门处罚的问题也能够得到较好的避免。

2.3合同内容风险

合同本身由合同条款与附属文件组成,这里的合同条款主要包含数量、质量、违约责任和合同当事人名称等内容,而附属文件为双方约定的各种图、表、文字资料,这些内容共同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合同内容出现不完整的问题,合同签订的双方就很容易因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引发分歧,合同的执行也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性,因此,企业也必须保证各项条款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与逻辑错误。

2.4合同履行过程风险

除了上述几方面,合同履行过程风险也属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重要组成。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旦生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相关合同真正服务于签订合同的双方。但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多意外因素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这时,签订合同的双方就必须通过沟通、协调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支持,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私自修改合同内容,导致合同签订的目的往往难以实现,相关企业也很容易遭受经济损失。

3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为了能够尽可能消除企业合同管理所面临的诸多风险,笔者将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自身实际工作经验,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进行详细论述,这一论述主要围绕深入研究法律、考虑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防范合同签订过程风险、防范合同履行过程风险、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等。

3.1深入研究法律

虽然我国《合同法》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还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订立原则、形式、生效、无效以及合同相关内容,已经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企业合同管理的需要。为此,相关企业必须深入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对合同做出的各项详细规定,这样企业在具体的合同签订过程中,才能规避可能造成合同撤销、无效的风险,很多对企业不利的条款也能够在法律武器的支持下,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可以说,深入研究法律对降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实现自身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2考虑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

为了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考虑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这一风险控制措施,也必须得到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企业必须在合同签约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当事人及企业,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要求对方提供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而如果签订合同的对象为设计类企业,企业还需要要求这类企业提供资质等级证书等。在完成对合同签约对象各项资质证书的检查后,企业还必须对各类证书的复印件进行留存,这样才能进一步避免企业合同管理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要签订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或是过于重要,企业还必须派专人到当事人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以通过调查深入了解相关企业的商誉、技术设备、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人员构成等信息。只有充分了解这些信息,相关大型合同管理的风险,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才能获得更有力的支持。

3.3防范合同签订过程风险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企业首先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拟定与审查予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为此,笔者建议企业结合合同的拟定实际进行风险防范。在我国实际交易活动的合同签订中,合同大多不会出现一起协商、共同起草的情况,乙方提供文本后、甲方进行审核补充,是合同拟定过程的常态,而结合合同拟定的实际情况。企业需要在合同审定过程中,做到用词准确、约定明确、表达清楚、不存在歧义,由此避免含混不清和模棱两可的问题,保证合同签订过程风险降到最低。

3.4防范合同履行过程风险

除了合同签订过程风险的防范,合同履行过程风险的防范同样属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企业必须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及时签订变更协议,保证合同履行过程风险防范真正得以高质量实现。在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中,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及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这样企业才能实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变更协议多出现于合同出现变更与疑问的情况,而为了保证这一协议的签订能够真正发挥自身效用,变更协议同样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

3.5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

企业还可以通过实现自身合同管理信息化,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笔者建议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以此淘汰传统的人工合同管理方式,这样,企业合同管理将实现规范化与流程化,相关风险也将由此实现最大程度的降低。

4结语

本文在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措施展开的研究中,详细论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必要性、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形式、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等内容,希望这一系列内容能够为相关企业合同管理更高质量地开展带来一定启发。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玮玮.企业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措施探究[J].财会学习,2017(10).

[2]王秀卓.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控制策略探讨[J].时代金融,2012(11).

第6篇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不好合同,就管理不好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因此,管理者应该时刻具备风险意识,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应当注重防范五个方面的风险:

1.避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合同无效的风险。

2.避免合同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和意思表达的不真实,防止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风险。

3.避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遗漏主要条款,防止合同权利残缺的风险。

4.避免未签订合同、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5.避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不能控制合同风险,就不能避免企业经营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所以应当尽可能地防范合同风险,主要措施有: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从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无效等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除《合同法》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

2.企业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企业在签约前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对设计、施工队伍还应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业务部门经办人对上述证件复印件应留存备查。对标的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企业业务部门应派专人实地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对方的商誉、财务状况、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人员构成等。

3.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一般仅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比口头形式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所以,最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4.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同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合同中所列明的每个条款,尤其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及其数量条款、质量和包装条款、付款方式和时间条款、交货方式和时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以及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注意用词严谨,避免语意模糊。另外,需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等等。

5.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具体明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那么要明确约定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7.加强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对外签约不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外携公出,禁止出租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笺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

8.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合同做认真的推敲,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允许、鼓励经营的范围,还是被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时,有权询问与合同谈判、签订的有关情况。若发现合同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委托人或经办人员修改或纠正,以符合合同谈判、签订、审查的各项要求,从而杜绝合同隐患。

9.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作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企业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10.加大对合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真正做到自觉依法办事。企业应制订《合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序列之中,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工作布置,每季度末重点对有关业务部门所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求上述业务部门整改;如未能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则按《合同考核办法》处分。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

首先,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存在透漏信息的风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对方企业可能采取各种竞争手段来获得合同签订资格,这就可能为了获得对方的资金规模、人员状况等重要信息,假装和己方进行谈判,以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泄露风险。

其次,是对方合同主体资格和信誉缺失风险。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之前,对方为了获得合同,往往隐藏自己的相关主体资格和信誉,导致合同签订后,对方无力履行合同,造成企业的损失。

2.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的风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看,或者合同的形式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无效。例如,如果A企业想要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的法律程序选择承包商,但是A企业并没有经过相应的招标程序就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形式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的形式不健全,存在隐藏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并且规定单独制作合同福建,但是双方在签约时并没有附质量标准附件。

3.合同履行时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因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己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各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合同日常管理疏忽,没有及时的发现对方合同的变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企业对于合同违约的反应之后,没有及时的追究对方责任,例如结算延误、催债不力以及错过诉讼时效等,这些都会使企业蒙受损失。

二、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1.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

因为合同一旦签订成功就代表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加强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认真的做好合同签订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市场的调研和订单计划确定,根据企业订单计划选择客户,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等个方面利益之后,选择最为科学的合同订立方案。在合同的签订之前,企业应该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形式,签约的对象和签约流程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对方的额工商登记事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科学调查分析,确保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对方前来签订合同的是受委托人,那么企业还应该对授权书等事项进行鉴别,此外,企业还应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对合同中涉及的专业属于、关键字等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最大程度的规避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2.提高法律顾问履行监督

企业的法律顾问是合同管理的专家,企业应该聘用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督,帮助管理者深入细致的了解企业各种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的发现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并随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违约的发生,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降低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

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

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高低与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教育和培训,首先,应该加强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将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从思想上加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其次,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爱合同管理知识和技巧,掌握合同签约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知识,同时,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于素质不达标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直到达标后再上岗。

第8篇

企业管理的目标就是用最小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值。经营中的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长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如花旗银行总裁瑞斯顿先生所言:“我们的一生是在管理风险”。法律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如能发挥良好的合同风险防范功能。在管理中注重审查合同方约定的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每一个事前、事中、事后的环节,如果不及时加以重视和规避、化解,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

作为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会不可避免的经常遇到违约金责任条款。所谓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对督促合同方诚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违约金,也可以极大的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一、违约金和定金、订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法学理论上的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我国《合同法》颁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故现在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所谓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三)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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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将后悔不迭。

(四)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而违约金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追究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在一般情况下与实际损害的是否存在及损害大小无关,法院也不要求对损害举证,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损害赔偿责任简便,也免去了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时当事人无法回避的举证困难。

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法律不予保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注意减去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减少支出的费用,防止双重计算。

二、违约金和霸王条款有本质区别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论,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原则已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也就是契约自由原则。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体现为“自愿原则”。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违约金与“霸王条款”有本质的区别。“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内的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的规定。

违约方一般不能将“违约金”视为“霸王条款”进行抗辩。转贴于

三、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我国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法律审判、仲裁的实践来看,也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该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即违约金在实现补偿性作用的同时,还应发挥惩罚性作用。惩罚性就是为了遏制违法,达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终目的,使许多潜在违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义务之大不韪。

所以实践中违约金并不以当事人实际过错为其适用条件,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就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定的免责事由除外),违约金的承担也不以必须有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所以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本文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特点(虽然违约金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担保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四、违约金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法律冲突的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违约金毕竟是以补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授权法定单位对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当必要。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低不允许增加,将导致违约的成本低,从而间接纵容债务人违约,与完全赔偿的衡平观念不符。

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数额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

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款的文意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自应以此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定单位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将约定的违约金做了调整就较为合理,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

在这里,企业管理中签署相关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审核,做好风险防范,以免承担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第一,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机制,对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重视合同范本制定、公司教育培训、宣传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