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4 16: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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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出现很多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纠纷对策进行阐述。
一、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各行各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建筑领域同样如此。如今,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会根据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保持建筑市场的经济稳定性。让市场经济对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能够让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行为规范的要求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其责任与权利进行界定。合同管理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行为,同时,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纠纷的处理。我国建筑行业各项制度虽然已经逐渐完善,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非法竞争等不好现象的发生,一些人会因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时,需要通过合同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纠纷的发生,将合同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最终保证建筑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项目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具有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建筑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施工中所要使用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如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明确各种责任义务的归属,可能会导致建筑方无法对工程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各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对项目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纠纷
(一)质量纠纷
承包方和发包方需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从而保证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一旦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负起相关的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双方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一,发包方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是在施工环境、设备及材料管理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第二,承包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合理的运用各项施工技术,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或是施工规划中存在失误等也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二)工期纠纷
工期纠纷同样可能与合同双方相关。这种纠纷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工期的延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或是双方责任承担比重如何界定则是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项物资、设备等,或是事先未能就场地拆迁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而产生的损失需要由发包方负责。而工程具体的施工组织管理出现失误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工则需要承包方负起责任。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的工期可能受到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承包方和发包方并不能进行控制。
三、防范对策
(一)严格评审
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按照合同进行相关的责任界定。如果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可能导致其无法发挥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责任的功能。因此,在相关人员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时,需要对其中每一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通过专业人士对合同中的漏洞以及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当建筑工程发生问题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界定的公平合理。
(二)严格调查合同方的资信问题
在工程的所有工作开始之前,评估人员需要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力进行调查。评估人员需要保证发包方的运营状况良好,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最终确保发包方符合建筑工程的各项要求。另外,评估人员对合同双方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对企业的实力和资质进行了解,最终选择可靠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合作,从而减少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发生,从根源上避免纠纷的出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导致发生质量以及工期延误等问题时责任的界定工作比较困难。因此,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做好记录工作,以文字或是各种现代手段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记录,这种做法保证当问题发生时,能够依据这些记录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进行界定,避免纠纷现象的产生。同时,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合同细节的完成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协调好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为建筑工程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条件。在建筑工程出现变动时,需要监督管理人员对变动的内容进行记录,避免之后产生法律纠纷。另外,还有一种因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纠纷,即“黑白合同”。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为避税等原因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这种情况的控制,当问题发生时按照最新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为准。
结束语
当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因此,在合同制定时需要保证其合理性以及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约束效果,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保证建筑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1]张晓玲.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法律纠纷的防范[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3(4):310-310.
[2]鲁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8):45-45.
[3]金光磊.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其法律纠纷预防[J].金田,2011(11):189-189.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五,工程单价变更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其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业主应积极组织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及时确定变更单价;其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或类似参考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费率编制补充单价并考虑投标调价函的调价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设备,则按市场价格编制清单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业主应及时审查确定正式单价,尽量避免暂定单价进行计量。其四,如果变更工程单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报业主批准后,作为暂付账款计入期中支付证书中,并办理有关记录和手续。
关键词:建设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建设合同指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关于既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承包人是施工单位。承包人要按照建设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则应在工程结束后按照建设合同支付相应款项。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合同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当前国内地产业发展迅猛,建筑市场内的恶性竞争、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管理水平等都会导致建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下面就谈一谈建设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建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当今建筑行业内由于发包方的资质问题,工程的转包、分包以及建筑工程的内部承包等问题引发的建设合同效力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关于资质问题。如果在履行建设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发包人尚未取得法定的建设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尤其是缺少建设用地规划的许可证,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建设合同无效;但如果在纠纷的过程中或在法庭审查给出结论前发包人取得了完备的审批手续的话,则判定合同有效。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建设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借用资质的问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出借自己的资质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的施工操作,这种行为经常被称之为“挂靠”行为。一般来讲,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虽在,但达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等级。也有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用被挂靠人资质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挂靠现象,建设合同无法律效力。
三是工程的分包与转包问题。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将工程的全部转包给他人来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情况;而所谓的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分解建设工程转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在事实上造成了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上的欺骗行为。在法律上对转包是禁止的,但对于分包在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合法的。这些限制包括建设单位对分包的同意与否、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对分包次数的限制等。
二、合同款的结算问题
合同款的结算问题是建设合同中调解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的特点,解决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一是如何认定文件的结算效力。有效的结算文件包括双方签字并盖章的竣工结算书、协议。其中是否加盖公章或签字是认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审核方面。对于加盖的公章的合法性或签字人的职权范围等在履行建设合同进行结算时都要加以特别注意。对于单方出具的结算书,一般要求发包人确定一个合理的答复期限以保证承包人的利益,以免出现发包人借机拖延结算的情况。
二是未完工的工程款项如何结算。对于烂尾工程,结算起来比较麻烦。一般结算款项时要求合同履行的完整,其前提条件多要求施工的竣工验收合格。对已出现的烂尾工程进行结算时显然不符合这种条件。这类建设合同在实际结算时会把早已分项完工的合格部分予以结算。其分项完工的工程质量以及在整个工程中的占比是工程结算的主要标准。
三是结算工程款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由于工程质量对能否结算工程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就显得至关重要。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技术鉴定的证书等都是关键性的证明材料。一般要采用两家及以上的机构进行质量的鉴定,以免造成鉴定的无效。
三、合同解除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时,可以申请法定解除。发包人会经常面临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完工或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承包人会经常面临发包人不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或不能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主建筑材料等情况。此类合同的解除会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支出增大等问题;而工程款结算的不到位也会损害承包人的资金流向等。但如有必要,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给予支持。
二是约定解除需要当事双方或多方协商予以合同的解除。当然,建设合同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形形的法律问题,如黑白合同问题、垫资计息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引发的索赔问题等。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探讨具体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杰,何佰洲,黄金芳,赵雪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兼议建筑工程“阴阳合同”[J].建筑经济.2009(09).
[2]吴晓明,李佳怡.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J].中国市场. 2013(40).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业呈现出愈加繁荣的景象而行业繁荣在建筑行业中表现的最为明显。为了保证整个行业的发展,需要对其强化管理。在建筑工程整个项目的管理当中,工程合同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合同纠纷的情况还经常出现在建筑工程当中,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正确的策略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建筑行业稳步的发展。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必要工作。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不仅可以实现与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保存,还可以在双方合同发生纠纷时,及时根据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单位的权益。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网络管理体系的构建,使得合同能够得到统一管理,档案管理的有效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合同的管理机构上来看,部分企业单位甚至还成立了属于自身发展和管理的合同室,确保了工程合同管理的质量有所提高。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还具备一定的有效性和秩序性。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相关的合同管理员负责统筹、协调、组织以及保管整个公司的全部合同文档,并负责各业务分公司及部门合同的管理监督工作。除此之外,各业务分公司及部门还要分别建立,并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建全合同文档的管理模式及归档工作体系。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还要找到一个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具备丰富的合同业务管理知识,且具有一定合同管理经验的人来胜任这份工作。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难点
1、对合同认识及重视不够
现阶段,各建筑企业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业主的能力及不稳定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贯彻执行下去,我认为各单位执行还不够。一是合同管理员只是把合同发给项目经理,没有把合同的内容及签约情况进行详细交底;二是合同执行人即项目经理),只是组织正常的施工管理,如:加强工期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等,没有认真组织学习合同内容。
2、工程合同法律效能存在缺失
目前许多建筑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都存在一个相似的问题,即工程合同的法律效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很大一部分企业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所谓的阴阳合同,主要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其以上的合同,并且合同的内容有所不同,一份对内、一份则对外。对外合同是私下签订的用来规避政府管理或逃避相关税收的工程施工合同。就是这种阴阳合同的存在,极其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合法性,使其成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3、不同承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差异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难点就是承包方式的不同导致合同管理的差异性很大。目前建筑工程中,由于许多大型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工期较长,施工单位往往会选择分包的形式完成工程项目的承包。并且由于各地承包方式的不同,使得总包与分包的合同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合同内容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更是容易在管理中被遗漏、忽视或者出现合同内容不明朗、交叉施工等问题,这些都给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4、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存在难度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存在一个难点,即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通常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与其招投标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很重要的联系,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许多如工期、成本、质量以及安全等相关的控制因素,在招投标合同当中就已经有了极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许多的承包人,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者为了个人利益问题,经常在实际工作中把招投标看成一个形式,单纯走个过场。这样的行为往往使得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工程的合同管理之间形成脱节的现象,给工程合同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5、较低的合同履约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都没有认真的履行,经常出现违约的情况,尤其是发包方,例如业主在私下进行垫资,不合法地进行发包,在施工时对工程款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等等。
6、很难实现合同索赔
法律与合同会将索赔这项权利赋予到一些受害者身上,就承包商来说,是一种维护正当权益、防止损失、保护自身的手段。但是,过度的竞争情况存在于建筑市场当中,合同条件不平等给索赔工作带来了许多的干扰因素,加之承包商自身保护意识缺乏,因此对合同的索赔带来非常巨大的影响。
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1、制定一套科学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要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制度。同样,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只要有了完整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且将所有制度严格执行落实,才能够确保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积极致力于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明确划分职责、权限,确立相关合同的主管与协管关系以及合同的起草、会商、评审、审批等相关的制度,甚至还包括后期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制度及奖惩制度,确保建筑合同的管理分工明确。
2、加强对合同的动态管理
合同管理伴随项目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需针对不同阶段,确定针对性的合同管理方式。在招标阶段,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合同条款,包含了对合同范围、工期、质量、保证金、计价原则、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应尽量详细,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统一,避免发生前后不一的情况;在合同谈判阶段,应对合同条款中有争议或不详尽的地方进行明确和细化,但不得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更改,不得定立“阴阳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注意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情况进行监控和抽查,对出现的与合同的偏差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措施进行控制,特别要严格签证及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有序,质量合格,造价合理;竣工阶段,完善相关工程资料,积极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确保项目顺利投入使用。
3、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索赔工作予以强化
对合同索赔进行强化,确保索赔工作的科学、合法、有效,对合同纠纷的出现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和防治作用。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原因可以提起索赔,然而因为工程承包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充分地认识合同的索赔,对工程索赔需要的动力和意识比较缺乏,这样纠纷的情况在合同中也会时有发生。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索赔,将双方的纠纷和分歧减少,就需要将索赔的意识不断地提升上来。索赔要以建筑工程的索赔为基础;同时,合同的延续要依靠索赔。为了确保索赔的有效性,就规定施工部门在对合同进行签订的前提下,对种种不利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和合同的变更,使用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策略。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有关的索赔材料和有效的签证要进行及时的索取和保存,将有说服力的索赔请求提供给索赔,使对方能够同意,进而防止纠纷的出现。
4、大力预防不公正合同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当中不容忽视的观念,尽管买方市场为现阶段建筑市场的主要特征,主导位置被发包方所占据。然而,本为施工行业,因此要将权利意识在经营的过程中树立起来,对发包方的任何要求不能无原则地给予满足,一旦这样,就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导致合同纠纷情况的出现。所以,就施工行业来讲,在谈判工程建设方案时,必须将平等作为前提,对自身的权益进行充分的维护,与对方签订不失公正、有效的施工合同,将产生纠纷的根源予以消除。
5、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发挥着极其重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管理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质量的好坏。目前许多企业管理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这样的现象。为了能够使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不仅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能力强、文化素质高的优秀管理人才,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打造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以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准。
5、对阴阳合同要坚决抵制
《招标投标法》法规定:中标人与投标人应该在中标书给出的一个月内,依据中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将书面合同订立出来。中标人和投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的其他协议,其中该法律条文中的第 59 条也明确指出:中标人和投标人不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的有关文件对合同进行订立,或者说中标人和招标人对背离合同规定的内容协议进行订立,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给予严重的处罚。通过这些我们可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需要依据招标的具体文件进行订立,当有业主将该无理的阴阳合同要求抛给施工企业的时候,这就规定施工企业一定要对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坚持,对“阴阳合同”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的予以抵制,进而对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进行预防与避免。
结束语
总之,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种企业性质的建筑施工队伍的涌入,建筑施工企业队伍日趋庞大,之间的竞争也日趋严峻,加上业主方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已很有限,一般项目都是以合理低价中标。因此,完善和提高施工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体制,是建筑业走向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自我完善、自我调节、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延.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难点和注意事项的浅析[J].商业文化,2012 (15).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一级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又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产生的纠纷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基本的原则是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审判人员应避免审判权的不当转移,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超越职权、“以鉴代判”,而是应当在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约原则。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虽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审判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重视,导致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得以保证。这是一起通过剖析所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着重对审判实践中造价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从约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形和对策所进行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包括承发包双方,有的还涉及分包方。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材料往往数量大,内容多。
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正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虚拟工程量清单、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等各种现象都会在诉讼活动中显现出来,无形中增加了司法鉴定难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包括: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要求鉴定机构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对涉案证据进行确认。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的确认权有明确的认识与界定,切忌“以鉴代判”,以致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而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应由法院认定。须由法院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法院,待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不同认定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
总之,凡是涉及工程价款纠纷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都应遵循从约原则,从而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案件审理的公平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张振明.工程造价信息学引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Abstract: The best solution to avoid and reduce contract dispute is enhanced management of contract.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st, contract dispute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合同法》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在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同时要求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虽然国家已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建设施工合同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大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呈逐年上升之势。
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课题,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多次撰文进行深讨。下面结合实践,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并由此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一些归纳梳理,与大家共同学习,以便在工作中可以尽量避免各种纠纷。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诱因来分,可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分为:质量纠纷;施工进度纠纷;结算造价纠纷。
质量纠纷重要表现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返工费用,或工程交付仍存在质量问题,不返修或返修不及时。施工进度纠纷,主要表现为,分部分项工程完成的进度是否满足施工组织的计划要求,从而影响各分包专业的配合而产生矛盾或整个工程项目交付日期拖延而造成矛盾。工程结算造价纠纷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如:“工程量确认”、“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定”、“施工签证理解分歧”、“索赔事件处理方式”等等。以上所罗列各种纠纷的形式,最终结果都会牵扯到“工程造价”这个经济核心。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专业层面来看,可将其归纳为:合同管理不规范,不专业;合同履行不严格,发生合同变更未能及时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施工变更签证不专业、不规范、用词不准;施工变更签证不及时而造成的漏签或拒签;发生工期延误事件责任未及时分清,并形成书面材料;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未按合同要求的程序形成材料等从而在结算时产生纠纷。
从以上纠纷的种类来看,加强合同管理,是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分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一、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谈判过程,大量建设施工合同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实现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生效。即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结束。
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招标机构应该认真吃透和深刻领会。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理论方面讲,前期控制总是优于中期、中期优于后期。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水平尤为重要。目前,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总的情况还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从业水平较低现象,例如“某县一商住楼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开竣工日期,给定的工期为每个单项工程工期,分别为200天,180天,150天不等。投标人根据《全国统一建设安装工程期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第4款规定计算出一个总工期后并在投标函中注明正确工期。由于评委业务的不精通,评标时个别评委竟以超出工期为由,欲将其废标,后经招标办监管人员进行商讨后才予以纠正。这样招标文件所指导的施工合同签订,势必为工期纠纷埋下隐患,相关的费用索赔纠纷更是不可避免。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还出现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固定总价报价方式,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工程竣工结算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竟注明以“2001年版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及其相关配套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还另行约定了下浮点。明目张胆搞阴阳合同。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也存在失职行为,这样招标文件如何通过备案审查的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合同管理的前提。
2、合同前期管理内容有很多,表现在招标投标阶段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不准确;特征值描述不完整或漏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所包含的合同价款方式、风险约定范围及风险调整办法不明确等等。都将导致不必要合同纠纷。如“某住宅楼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施工图纸施工,除基础局部超深并按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外,并无其它变更”。而施工单位在结算时,竟以原招标的面积计算有误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就多出来建筑面积按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进行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此方面纠纷纯属施工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无知,误以为“固定价格合同等同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由于施工单位在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方面欠缺,从而导致合同纠纷已成高发势态。应引起行业管理部门重视。有的“二级施工企业”竟然无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岗,人员均为挂靠,有的即便有资格证书,也常年不做业务,纯属“名有实无”。
二、中期合同管理
建设施工合同的中期管理,实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其间所涉及到工期、质量、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变更签证管理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建设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然而施工合同双方并不能很好去遵守,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中期合同管理常见的合同纠纷产生原因有: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这里有施工单位不按进度及时申报,还有建设单位不及时付款两种原因;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出现重大的合同变更而不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条款等。施工单位为节省合同管理人员工资实属“捡到了芝麻丢了西瓜”。应提高认识,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
某医院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消防变更,其内容为:“因原图纸无吊顶,一至四层消防管道已安装完毕,现甲方要求将消防管道安装高度提高0.3米,以配合装潢吊顶需要,所有管道拆除重做”。甲方签署意见为“拆除的材料可利用率为90%”。针对上述变更,结算时发生了争议,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所反映是一至四层施工返工并非“所有管道”,对原图纸设计有吊顶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施工所造成过错,不应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上述案例在争议焦点有两点:一点是,返工范围中,哪些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哪些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及监理在签署意见时若按合同要求注明图纸原设计有吊顶部分返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就不至于出现争议。二点是拆除材料利用率是否包括辅材问题属施工单位理解偏差,若注明“包括辅材”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了。类似这样不规范、不专业、用词不准确的施工签证,在审计时经常发现。
另外工期索赔发生后不能及时签证,明确责任,造成施工结算时取证困难,纠纷屡屡发生。出现重大合同变更也不及时签证,修正和补充,导致施工结算审核时纠纷不断。变更的事件确实发生,但结算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由当初“蜜月期”转到“敌对期”。补充签证困难,审计单位又无签证依据,无法计算,造成结算久拖不决,直至走向诉讼。类似的相关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均有明确规定,只是没有引起各方重视而已。
三、合同的后期管理
合同的后期管理,主要结算审核、余款支付和发生保修事件的处理等方面。余款支付纠纷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发生问题所导致的。发生保修事件处理不当所造成的纠纷主要由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双方在合同的后期管理中如能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地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有些纠纷也是可以避免的。
结算的审核是建设与施工双方关注的重点,这阶段所产生纠纷大都是合同管理的前期和中期所遗留问题的处理,是以上两个阶段纠纷的延续,前面问题处理好,后面纠纷自然就少了。如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等、材料价格调整等等。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竣工结算审核人的约定和审核期限的约定相关内容。一般约定审核人为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期限一般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工程较小的一般约定为28天,工程较大及程度较高可延长,具体可查阅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这一条款对故意拖延审计期限的,是一种法律威慑。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予以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整理和报送结算文件。同时还应办理报送交接手续。这样一来建设单位无形中就产生一种压力。从而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减少纠纷,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分析,在合同管理方面建议如下:
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施工合同的签订质量,减少合同隐患。
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要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尤其应对《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及相关条例、标准要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签订尤为重要,特别是《专用条款》涉及到施工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等级、安全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内容,都应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部分进行明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引用并遵守的内容,从而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因此,各方制定其条款内容要详细、认真、慎重,不能草率。
不考虑机构业务素质,单纯以低劣的“关系”和“低价”办理招投标工作,必然导致致严重合同纠纷,使招标人额外付出了很高“人为建设成本”,也有背于招投标初衷。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工程项目;项目风险管理; 管理目标;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资多,系统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因素,由此产生的风险直接威胁着工程项目地顺利实施。我国目前正处在现代建筑事业的发展,多样化的建筑设计加大了建筑的难度。而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建筑者不断追求经济利益,风险意识淡薄。加强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处于安全的运行轨道上势在必行。
所谓风险管理,是针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据此采取应对措施和管理方法。而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是指以项目为载体,以风险管理理论的方法实际运用于项目之中,以保证项目按照预定目标完成。
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概述
2.1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科学定义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无疑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我们把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灾难性事件和不合意的结果称为工程项目风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实质上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风险的识别、评估、以及相应的风险应对,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风险事件所造成的偏离目标的损失。
2.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意义
2.2.1 为工程提供保障
实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承包合同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以及工程保证担保制等五种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逐步确立,工程项目的投资体制发生了质的变化,绝大多数工程项目需由业主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偿还和投资效益直接负责,这就要求业主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项目建设,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为工程项目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可靠保障。
2.2.2 提高决策水平
实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可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从决策学的角度看,衡量一个决策的好坏,主要是看其结果是否与决策者的预期相吻合。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工程项目实施的失控。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等。最终导致工程经济效益降低,甚至失败。产生这种现象固然有管理不善和设计缺陷等原因,但更有可能是对影响和制约工程项目风险因素的估计不足,导致了决策失误。因此,风险管理对于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我国建筑企业对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风险管理在我国已逐渐被广泛采用,并在大型项目管理中显示了广阔的前景,但在实际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3.1 风险管理意识依然淡薄
工程项目业主和攻府主管部门的风险意识淡薄是制约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发展的主要摩碍。大多数业主不愿在资金紧张的条件下,主动增列风险管理费用,仅仅采用风险自留和风险不合理转移的办法。但是,自留风险可能会大大超过业主或项目所能承受的范围。一旦风险真正发生。就可能导致业主破产和项目失败。造成投资损失和资源巨大浪费。
3.2 风险管理手段单一
在项目研究阶段。对项目的风险分析只是在项目可行性报告敏感性分析上有所体现。但敏感性分析只考虑了各因素可能的变化对评价指标的影响,它不能反映项目风险程度和风险大小,而且也没有包含各因素变化的可能性大小及概率分布。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另外,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即使采用了一定的风险控钳方法,也常常局限于以保险为常规手段。保险虽然可以将项目的风险转移,使项目自身承担的损失减小,但业主往往会忽视综合利用各种控制风险的措照,在风险发生时,就会措手不及。
3.3 风险管理能力差
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由于起步较晚。各种历史资料积累不齐备.也缺乏风险管理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因此,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常常采用专家咨询法。人的因素往往占据较大的分置。工程风险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与者的经验及对过去工程的经历、对环境的了解程度、对项目本身的熟悉程度以及人的认识程度、冒险性、创造力等。目前的风险管理方法。不但风险识别成本大,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误差。大大降低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3.4 风险管理的技术难点
风险识别困难,风险识别不够全面,例如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均有专业的风险研究报告或风险一览表,而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在风险研究费用上的投入不多,企业自身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还没有完全信息化,更多的风险管理经验存于具体项目管理人员心中,没有建立完整的项目文档以及风险管理数据库。
4 避免工程项目风险发生的对策
4.1 决策层增强意识
企业决策层应增强依法经营意识,高度重视工程施工项目中的经济合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在加强合同管理上要做好三项工作。
(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创造索赔机会。
(2)充分明确合同规定的自己和对方权利,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
(3)在合同履行全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合理履行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 建筑企业建立健全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系统的工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好“一套制度”,发挥好“两个作用”,体现出“三种功能”。
“两个作用”:一是通过规范合同管理,沟通各种信息,发挥及时预报合同纠纷的作用。首先,应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违法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其次,做到定期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实施跟踪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责成合同责任人限期整改。第三,要结合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干部任免、年度考核、企业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合同履行完毕或阶段性合同履行结束等时机,对企业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资产流失。二是发挥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时处置经济合同纠纷的作用。经济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发现有可能产生合同纠纷的问题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因事施策,及时整改、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合同履行的阻碍。
“三种功能”:一是规范经营管理的功能。合同法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应运而生的较为完备的一种法律,它对规范合同主体、交易规则、合同种类、维护合同自由有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管理严格遵循和遵守经济合同法,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行为的管理和规范经营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功能.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大的方面要做到签约谨慎,依法履行;小的方面要管好公章、介绍信、空白合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业务介绍信、票据及账号等。在企业法律事务中,经营管理人员要有反欺诈、防诈骗的意识,要运用规避与反规避、担保与反担保等手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三是为诉讼准备证据的功能。企业分管法律业务工作的领导要不断提高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技能和诉讼技术,从经济合同签订开始,就应主动收集积累有关证据,关注对方经营活动的动向。这样,在处理经济纠纷、应对诉讼时才能有理有据,掌握维护企业权益的主动权,避免企业各类风险的发生。
5 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严谨的、全过程的管理活动,要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必须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环境条件等,针对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确定风险控制目标,深入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调整管理方案,督促实施并跟踪检查,才能充分体现风险管理的特点和优势,才能对风险进行更有效地控制,才能使其健康、安全、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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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双方缺失法律意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是目前许多建筑商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合同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文字不严谨,条款不完善,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表述不明确等都会为后来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一些合同有失公正,甲乙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以一方的经济利益为上,对违约的处罚措施模糊,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难以申请索赔;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就同一个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的合同谋取私利,一份对内,一份对外,这种“阴阳合同”也影响了合同管理的合法性。这些都是由于一方的恶性竞争,而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结果使合同难以进行,也加重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管理难度。(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作为一种规章制度,劳动双方都必须遵守,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目前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严谨,不统一,权责不分明,一些公司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代表公司签合同,由于缺乏统一的依据,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利益大家争,责任大家推。合同内容中的细节问题,也很容易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被忽视或者遗漏。合同的管理程序也不明确,合同实施困难,有些合同方更是随意修改合同,严重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现象不但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隐患。(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建筑工程建设专业技术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专业性较强。然而部分公司或企业会把合同管理归于行政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大多出身文科,对理工相关知识匮乏,加之一些合同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的业务知识,最多能做到将合同分类归档,至于其中的相关条例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也做不到有效的管理工程合同。
2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和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监管方,建设单位等众多方面的管理,完善和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改善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都应该学习和了解相关条例。如果双方都能以合同为约束,既能减少因合同纠纷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又能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任何人在合同上动手脚,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一旦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都要按照合同上的相关条例,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合同双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各自的义务。(2)制定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只有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工程合同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拟定、签订、履行到最后的解除或终止等,因此建筑单位要想规范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就应该从每一个必要的环节入手,做到层层分解,将各体系纳入公司的管理细则,建立可具体操作的管理制度。(3)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了使合同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建筑企业还应该引进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高水平,高素质的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能够具备诸如法律、造价、分类归档等知识技能,为了保证有效管理合同,最好能持证上岗。建筑企业在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实际工作中加入一些专门的培训课程,打造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另外,企业内部也应该做好合同分类存档,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统。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熟悉每一个合同的条款,能够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分析,客观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便能对日后的合同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