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5 18:12: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养殖建设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鼓励项目做大做强
每年在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中,都安排有专门的针对畜牧业养殖行业的无偿补助资金、无息贷款、以奖代补资金等等,作为地方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和省级以上产业政策资金政策的研究力度,准确把握省级以上部门出台的每一项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区畜牧业养殖实际,开展相关行业项目的资金申报工作,尽可能地争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的扶持,将本地区畜牧业发展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盘子,切实有效地争取财政资金。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紧密协作、各司其职,通过扶持龙头重点和辐射中小规模养殖户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促进和示范作用。当前许多地区在发展壮大畜牧养殖产业规模的过程中,都得到了上级专项资金的大力扶持,这些财政性扶持资金在促进地方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成效,对于一个地区畜牧养殖产业的良性发展与壮大发挥了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加大对上级资金争取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群众的资金难题,帮助群众将畜牧养殖产业做大做强。
2 给予手续程序审批便利,激发群众创业热情
在群众开展畜牧业养殖创业中,审批手续繁琐是制约群众创业热情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畜牧业养殖项目,通常要涉及到国土、规划、建设、卫生、环保以及电力、自来水等多个部门,涉及到的审批手续和配合事项繁多,作为基层群众,无法快速高效地完成这些方面工作。对此,为了提升群众创业热情,可以探究尝试在各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窗口,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为主要方式。群众开展畜牧业养殖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类型要求,在材料齐备后一个窗口办理,一定期本文由收集整理限办结,对于规模较大、需要协调问题较多的养殖基地、企业,可以由政府农业部门牵头现场会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对群众的扶持成效,通过简化手续、协助办理等方式,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目前,在我国江浙沪等地,对群众畜牧养殖审批手续简化服务方面做得较好,农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预约服务、技巧指点、上门服务、服务等各种形式,方便了群众办理畜牧养殖审批手续,对于推动当地畜牧养殖产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保姆式服务效应。
3 帮助指导养殖科学技术,提高养殖产出效益
在传统畜牧业养殖模式中,许多群众还是沿用传统的养殖方式,养殖品种陈旧、养殖方式不够科学,提高了成本,降低了产出效益,无法让科学养殖成为提升畜牧业养殖成效的重要增长级。对此,农业科技部门应当强化科学养殖技术的指导,一方面要通过光盘、宣传资料、网站、电视节目等方式,集中推荐一批投入小、回报快、效益高的畜牧业养殖项目,对于优良品种的推广和改良要加大力度,同时,要针对本地区畜牧业养殖分布结构状况,将技术人员分片指导,挂钩到每一个片区,有条件地针对养殖户进行“一对一”的走访辅导,提供联系电话,随时接受群众养殖技术咨询。通过这样的方式,让科学养殖技术与群众生产实践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养殖产出效益,同时建立了新技术推广的绿色通道,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地区在推广畜牧养殖新技术的过程中,还创新了工作方式,以“技术入股、收益保底”等方式,将群众养殖风险降到最低,在新品种推广养殖中,收益抵御传统模式的,由推广部门承担补差部分,在超出收益部分实施按比例分成,将技术指导人员、推广单位与养殖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有效提高了新技术推广的力度与成效。
4 强化动物防疫指导工作,减少疫情灾害损失
多年来,动植物疫情一直是养殖户和企业闻之色变的方面,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等,让许多养殖户降低收益,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强化动物防疫指导工作是保障群众畜牧业养殖成效的一道重要防线,动物防疫部门要实现上下联动,对本地区畜牧业养殖产业进行重点扶持,一方面要及时提供动物防疫服务,同时,要对群众开展动物防疫的技术指导,通过集中培训、现场讲解、资料宣传等方式,提高养殖户对疫情的了解,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寻求动物防疫部门支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为了强化动物防疫指导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基层防疫人员包片、主管单位行业人员包线的方式,为群众的畜牧业养殖系上安全带。
5 引导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提升风险抵御水平
第一条:为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小康社会建设更好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安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村的所有硬化(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碎(砾)石路面的低等级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民办公助"、"自修自养"、"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养、安全便捷、确保畅通。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理,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水平。
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所长由各乡(镇)主管交通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并设专职路政协管员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工作;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情况,并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台状。
第八条:县交通局负责管理本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职责和组织实施养护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沿线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
日常养护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根据所辖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采取以季节性养护为主、日常养护为辅的原则进行养护,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保障所管养护路段完好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并达到以下技术标准: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4、碎(砾)石路面的养护应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路面磨耗层和保护层应经常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编制各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县交通局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搞好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和社会团体进行抢修。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砂石料、荒地取土等均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交通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线名称、桩号、工程类型及建议修复方案,县交通局根据所报资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报上级交通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对审核批准后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督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县交通局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向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申请施工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大中修所需工程款,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计划和施工预算的批复文件,结合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进行拔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拔付工程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质金,保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乡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组织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竣工资料乡道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村道报县交通局存档。
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养护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所有筹集资金都存入县交通局设立的农村公路专用帐户,由县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账务公开,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养护资金拔付前由交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凡是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扣拔或停拔养护资金。若日常养护资金落实不到位,市局将不予按排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交通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2、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烧窖、制坯、沤肥;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和农村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局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交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交通局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组织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将农村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四条:检查结果由县交通局和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共同评定,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养护差的通报批评,并且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县交通局每年从公路养护费用抽调部分适当日常养护资金奖励公路养护好的乡镇和个人,以资鼓励。
附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省公路条例》,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六、县交通局要依据县政府的决定精神,制定出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全面督促检查落实,使我县的农村公路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二、建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县乡道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兼)。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人员2—3人,负责人由乡镇主管交通的乡镇领导担任。乡道助理等业务人员由交通局统一配置,各建制村设一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协管员。
三、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
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措渠道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省、市、县的财政投入;二是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及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三是乡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1、省、市、县投入的资金要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由县交通局编制使用计划,财政局按预算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2、每年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的资金不得超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额的40%,其余资金滚动积累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改造工程和水毁恢复工程使用。
3、县交通局每年9月底前要编制完成下一年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预算安排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要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用途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四、培育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1、推行专群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按照作业性质分为专业养护和非专业养护,专业养护工程由县交通局组织,通过社会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非专业养护工程,实行“乡路乡管、村路村管”的方式进行。
2、全面推行养护招标投标制度。所有等级公路的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均可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择优选定养护单位。
3、制定规章制度,促进养护管理规范化。县交通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规章制度,切实抓好监管工作,逐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
五、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为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安全不受侵害,县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门机构,全面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各乡镇乡道助理是本乡镇范围内的路政管理责任人,各建制村的协管员同时也是路政管理的监督员和信息员。县乡村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以及超过农村公路承载力标准的重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和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县交通局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于沿线村镇,村民为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提供有价值信息和证据的一经核实,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论文关键词:农村;人口;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在我国农村出现了庞大的新生困难群体——农村老龄人口群体。他们境遇的恶化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以稳定低生育率为目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其生产、生活和养老保障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救济。
l农村养老的严峻形势和保障制度现状
全国13亿人口中有70%是农村人口。由于我国传统的退休金制度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者和广大农民不享有退休金制度提供的养老保障。由于城镇居民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支持,在我国没有真正社会保障待遇的是70%的农村人口,农村老人是生活最为困难的群体。解决我国老龄人口问题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由于经济、社会和制度供给短缺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形势非常严峻。
1.1制度供给短缺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为中心,目前尚未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较富裕的地区,尝试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尚未纳入政府近期工作的重点。政府尚未计划在短期内给农村提供一个可操作的社保制度安排。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目前还主要依赖于各地的探索和实践。
1.2养老保障的经济能力严重不足
1978~1984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例由2.5:1下降到1.8:1,但1985年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重新拉大。如果把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类型的补助金包括进来,而把各种额外的责任和负担从农民的收入中扣除,比例高达4:1。据世界银行估计在2002年我国每天消费低于1美元的1.6亿人口中,99%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老年人口个人和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经济能力严重不足。
1.3家庭分散社会养老风险的功能正在退化
“养儿防老”,依靠子女及亲属赡养老年人,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在人口再生产处于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的人口社会经济形势下,这一传统养老模式分散社会养老风险的功能大大削弱。同时,我国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大量成年人口从农村前往城市打工,而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仍尚在农村。许多留守老人不仅不能得到成年子女的照顾,相反,他们每天仍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并担负着照顾第三代的责任。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他们将要受经济、体力和精神上的多重煎熬,同时也加大了他们成年子女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
1.4农村社会救助不足
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加大了扶贫的力度,但对农村的救助远远不足。据民政部2006年统计,城镇得到救助的人口是2240万,而农村仅为770万。社会救助的不足,使农村养老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
1.5医疗保障匮乏
我国农村原有的合作医疗体系已经解体,2003年以来政府把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政策手段。全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但是在贫困地区,对于个人交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进行筹资为特征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由于政府补贴能力有限且常常资金不能到位,农民个人的交费能力差等原因,进展缓慢。农村老人对医疗安全普遍缺乏信心。
2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是一个关乎全局的重大问题。首先是待保障人口数量大。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老龄人口。据预测随着我国人口迅速的老龄化,到2025年全国老龄人数将由现在的不足2亿增至2.9亿,其中大部分仍是农村老龄人。其次是保障的内容广泛。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公共服务短缺,制度供给不足。所以,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不仅是经济上的扶持,而且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
2.1尚不具备建立无条件给付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上,有人主张建立一种无条件的、个人不付费用、给付标准全省(市)统一,农村老龄人口普遍受益、资金来源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解决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这种制度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在城市尚未实行无条件给付的“普惠制”的养老保障制度情况下在农村建立该制度是否会有来自城市老龄人口群体的阻力;(2)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群体,中、省政府是否有充足的财力保证该制度的正常运行;(3)仅仪在经济上的给付对农村老龄人口养老状况的改善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4)该制度显然忽视了基层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在改善农村老龄人口生存状态中的作用,既浪费了可供利用的组织资源,也不利于基层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在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制度上的探索和创新。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能力。另外,单纯的资金给付对我同农村老龄人口养老现状的改变作用也有限,单纯的资金给付并不能改变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无助。
2.2探索符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的国情,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找到一条成本低、效益高、操作性强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之路,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给付水平有差别、实施方式多样化、覆盖面广、受益人群多和成本低效益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应该是多元化的,它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民政事业费中的部分资金,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计划生育户的社会扶养费,慈善机构募集的部分资金,计划返回农村养老的未进入老龄期的进城务工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捐资及有经济能力的受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交纳的资金等多种资金来源渠道。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利用基金针对养老方式的不同和受保障对象个人情况不同,对农村老龄人口给予差别性的养老补助。
关键词:农村;农村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已经历三个阶段,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至今仍然严重缺失。农村养老保险实践不尽人意,老年人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这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年份,参保人数约8000万人,2006年下降为5374万人,远远低于应参保人数49876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参保率仅为10%,目前我国农村老人中有98. I2%的人依然依靠家庭养老。
2、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养老保险墩费标准低,保险金增值困难
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元/月一20元/月十个档次。由于农民经济困难、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期不明等,大多选择最低档2元/月的标准。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15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 70元、9. 90元。若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涨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会更少,这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导致保险金增值困难,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
3、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低下
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1978一2007年,城乡居民绝对差距由209元增至9645元,实际收人差距为6倍。1980一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金融资产差额由273元增至22593元,增长了82倍。农民收人低下、投保能力低下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4、集体对养老保险的补助难料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实行以“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就从制度上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排除在外。况且乡镇企业能否盈利又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发展遇到了困难,目前金融危机时期困难更大。
5、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责任缺位
“基本方案”规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三结合。但是“基本方案”对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由于集体补助大多落空,导致“三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了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这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险。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教育医疗费用太重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劳动产出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0,美国的1/84。城乡生产力水平、三次产业劳动生产率不平衡。1990一2000年,第二、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元产人年)的绝对差额分别由4346元和3609元上升到24419元和11186元。教育开支、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使农民无力顾及养老。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就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这两类传统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续弱化,放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风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
1.1设置模式不合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个缴费档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农民对社保政策关注不够或尚存疑虑,对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选择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保费,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养老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保障水平偏低,无法达到“老有所养”的初衷。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其中“集体补助为辅”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导致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成为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保,而农民参保并没有得到直接财政支持。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
1.3农民工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 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在政府投人和资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感觉不仅要“自己养自己”,还要“出钱养活庞大的农保机构与人员”,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对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人。
1.4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存在难点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能。
1.5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爱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均耕地减少,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传统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础正在逐渐动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中情况既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也会滋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策
2.1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主要由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2.2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基础养老金十个人账户”。农民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农村养老保险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农民老有所养即将变为现实。新农保的到来,对两千多年始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鳏寡孤独、老弱病残都不能免于劳作的中国农民来说,是特大喜事。它标志着中国农民自古以来完全依赖家庭养老的模式即将成为历史,其意义堪比2006年正式取消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这一重大惠农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拉动内需、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现实要求,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是建立新农保的前提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4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正确界定参保范围是建立新农保的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保的广覆盖。
三、合理筹集养老资金是建立新农保的关键
资金问题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资金缺乏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的可靠保证
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 。“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集体补助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必要补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建立新农保的终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换衔接。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建立新农保的可靠保障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农保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此之前,试点县(市、区、旗)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24-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464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 168万人。本文在简要梳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沿革的基础上,拟对各地“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成功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 1992年民政部制定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截至1999年底,参保人数约8 000万人。自1999年始,国务院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清理整顿,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5 374万农民参保。由于制度设计的“致命缺陷”等原因,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已“寿终正寝”。从2002年开始,各地自发地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规定:“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该部门规章,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有政府补贴、适合农村实际的多层次的模式,但其覆盖范围却限于“农村有缴费能力的人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我国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年下半年,我国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各地在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增强
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心理。
2.基金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新农保基金管理环节多、在途时间长、金额大,存在安全隐患。基金如何归集、应由哪一级集中管理、如何保值增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3.经办力量严重不足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制度运行初期已显现出难以满足经办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全国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2 209个县级市中有1 26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占57.4%;29 378个乡镇中,共有4 13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占14.1%。农保经办业务主要由县(市、区、旗)、乡(镇)和行政村三级经办,而三级经办机构力量十分薄弱①。
4.经办手段比较落后,业务流程不统一
不少地方经办工作还以手工操作为主,经办成本高、效率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
5.主要依靠社会保险政策,而不是社会保险法律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严重滞后。各地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推行依靠的是各地(包括县)自己制定的政府规章,“各行其是”,内容不一。
三、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搞好宣传,提高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自觉性
社会保险意识是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要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组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以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意识。要制订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教育规划,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及其优越性,通过耐心的讲解和引导,使农民了解政策,明白道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努力营造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政府定期对本地区农村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农民公示,允许农民对本人在社保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咨询和投诉。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传统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基金保值增值方式主要是购买高利率财政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进行投资,致使参保农户实际收益率非常低,有的甚至为负收益率。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保障项目,但采取基金积累制筹资方式。根据国际主流趋势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首选委托投资管理型基金管理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治理结构应采取省级农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和托管权分别委托外部竞争性商业机构的管理模式;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管理权委托给商业机构[1]。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在从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路径有三: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社保资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接受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与处理。二是审计监督。依照国家法定程序,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避免养老保险基金的挪用、乱用和不正当的投资行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三是社会监督。由农民、农村集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执行情况及资金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3.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组织建设
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险组织的协调管理水平。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
4.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是面对每一个参保个人的,这种特点要求经办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组织机构方面,力争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筑在城镇养老保险的公共网络和管理系统之上。比如,新型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可以和城镇养老保险共用一个平台,一个主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占其中一个模块。国家应集中组织技术力量,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将来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将“金保工程”延伸,为社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转移、衔接提供可能。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既节约了办公成本,避免盲目、重复开发软件,又能使一个地区的新农保步调一致,有利于将来更大范围的统筹协调。
5.加快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政策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变化的影响,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夭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这是沉痛的教训,值得汲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社会保险机构为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对于国家和受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2]。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3]。
参考文献:
[1]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