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5 18: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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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水、污染、污染源、污染途径、预防措施、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全广西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和使用状况
广西地下水淡水天然水资源补给量为755亿立方米/年,可开采量为273亿立方米/年。北海市城市供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百色市等城市也以地下水作为辅助供水水源地,大部分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根据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水情通报》,分别对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玉林市、河池市、黎塘镇等测区进行地下水开采量调查,地下水总开采量为1.967亿方/年,其中孔隙水0.6583亿方/年,占地下水总开采量的34%,岩溶水1.283亿方/年,占地下水总开采量的65%,裂隙水0.0261亿方/年,占地下水总开采量的1.0%,由此可见,广西地下水开采主要是岩溶水开采,其次是孔隙水,裂隙水极少,年地下水开采量约为可开采量的0.72%。
地下水主要污染源污染途径
向水体排放或释放污染物的来源和场所都称为水体污染源。从行业类型来看,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源普遍存在的有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和自然污染。
(一)、工业污染
工业污染源主要是指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建设突飞猛进,建设了一大批工业,工业也成为了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工业因废水、废气、废渣没经过严格处理就直接排放,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
(二)、农业污染
农业污农业污染源主要包括剩余农药、化肥以及不合理的污水灌溉。中国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有机氯农药年施用量为862300t,有机磷农药242600t,平均施用强度10.8kg/hm²。灌水与降水等淋溶作用造成地下水大面积农药与化肥污染。另外,中国有污水灌溉农田近1330000hm²,农灌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约有70%~80% 的污水不符合农灌水质要求。每年由于污水灌溉渗漏的大量污水,直接造成污染地下水,使污灌区75%左右的地下水遭受污染 。
(三)、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一方面,目前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的方式,随着日晒雨淋及地表径流的冲刷,其溶出物会慢慢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生活污水不能有效处置后排放,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有的直接排入附近水体,有的通过化粪池直接渗漏,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均产生影响。
(四)、自然污染源
在有些地区,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与地质环境,地下水天然背景不良,有毒有害成分超标。根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调查统计,中国部分地区分布有高砷水、高氟水、低碘水等。由于地下水部分含水层会起补给作用,甚至有些会流出地表,汇入地表江河,这些都会造成其他水体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带来的危害
地下水污染不仅会导致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公害的发生,还会因其失去水资源的经济和生态价值而加剧水资源的短缺和紧张的局面。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危害人体健康
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影响饮用水源的水质。当饮用水源受到合成有机物的污染时,会导致腹水、腹泻、肠道线虫、肝炎、胃癌等很多疾病的发生。特别是人们饮用受硝酸盐污染过的地下水后会导致癌症,还可能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导致患者死亡。疾病会给广大人民的身心受到很大的损害,同时也增加了巨额医疗费用。地下水污染严重区有可能导致雌激素增加,影响人类的繁殖能力,造成自然流产或先天疾病。
(二)、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很多地区的农民有喜欢用污水浇灌农作物的习惯,以为污水相当于粪池里的水,适合农作物需要的营养成分。其实不然,当农作物吸收污水废水和化肥肥料中过量的氮素时,这些有害的氮素会降低农作物受机械损伤的抵抗力,降低农作物的质量,减少香力和冬季的耐藏力,还能降低某些农作物的养分。
(三)、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地下水受污染造成水质恶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污染物排入水体后,对鱼类和生物生长造成危害,甚至造成某些生物的灭绝。由于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破坏了水的生态平衡,加剧了水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造成经济损失
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都表现为经济损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曾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地下水的监测资料进行过分析,因水污染给我国水资源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77亿元,其中地下水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二分之一左右。可见,地下水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
地下水的污染的防治措施
综所上述,地下水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地下水污染的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只有做好防治措施,我们才能保证地下水源的质和量。地下水防治措施应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系统分析的方法,全面控制水污染。
(一)、预防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信息媒体及培训班等不同宣传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地下水污染带来的危害的认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
2、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
加强环境地质的科学研究,尽快摸清各地区水环境容量,并以其指导规划和建设。如工业布局要综合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在水环境容量超负荷地区,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重污染工业的发展,对县属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要严格管理,不能只考虑地方经济利益而弃环保利益于不顾。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新、扩建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使环保与建设同步或超前进行,对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应限期转产或搬迁。
3、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站网,加强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站网体系,对重点污染地区进行重点监测,系统掌握城市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污染发展变化及动态特征,为保护水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指标有明显变化或不达标时应立即从源头上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治理措施,使地下水水受污染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理。
4、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定》、《城市供水条例》等都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一般重点都放在地下水的水量保护,而对地下水的水质涉及不多,也没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出台地下水水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重点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同时,由于各地区水文情况存在的差异,不可能按同一方法、同一标准来保护地下水水质,所以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标准。
(二)、治理措施
首先应查清现状,了解当地的污染源渗漏污染基本情况,分析各种污染物的具体来源(工业、农业、交通、建筑、垃圾掩埋等),要认真、负责地查清和分析污染源,不管涉及到什么企业和什么人都依法办事,淘汰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追究排放不达标污物的个人法律责任,不涉及违法的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来源的问题。另外,对已造成污染的水域实行分类、分批综合治理。
1、工业体系
在工业体系中对污染源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加强污染物流失总量的管理,以污染物流失总量为管理指标,把环境要求变成指标,对于工业“三废”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采取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应用闭路循环模式把工业“三废”的污染消化在生产过程中。建立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达标后方可排放到自然界中。
2、农业体系
在农业体系中使用高效的灌溉技术和科学的耕种方式,寻求科学合理的施药施肥方法,尽量少施化肥、少施农药,将传统的漫灌模式改为喷灌或滴灌模式。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排污,污水沟、渠要能防渗。对于还使用渗井、渗坑、自然渗漏的化粪池和清污河流制下水道排污的城市尽可能清除和改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浅层地下水受污染。
3、其他措施
对于通过人工补给而被污染的地下水,应采取强排方法使其稀释和净化;对于某些水文地质情况特殊的地区,可通过改变地下水径流条件,加速水的交替循环,以达到改善水质的目的。同时,也可对污染的地下水采用防渗墙或防渗帷幕进行堵塞或截流,通常应穿透含水层直达隔水层。综合利用各种措施和技术进行组合,合理经济的治理地下水。另外,可通过某些非直接治理措施以达到治理的目的。如广西正在开展的城乡清洁工程及“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使城乡及农村环境清洁了,可以大大减少生活污染源及农业污染源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五、结语
Abstract: Nansi Lake is the major north-south convergence regulation and storage hub in China's south-east line project to be implemented, and it has importan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of south-east line project is the pollution along the building. The study and exploration on the pollution status of Nansi lake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n the Nansi Lak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nd implementation of south-north diversion eastern route project, and provide a solution to Nansi Lake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and future lake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关键词:南四湖;污染物排放;南水北调;治理
Key words: Nansi Lake;pollutant emission;south-north diversion project;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X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8-0105-02
1区域环境状况
南四湖位于山东省西南部,是我国东部平原著名的浅水湖泊。作为华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泊,该湖泊总面积1097.6km2,流域面积达30453km2,平均水深1.46m,最大水深2.76m,湖泊容积为16.06亿立方米,湖岸线周长316.2km。湖泊的东西北三面承纳鲁、苏、豫、皖四省三十二县市的来水,入湖大小河流53条,皆属淮河水系。1960年在中部昭阳湖建立将南四湖一分为二的二级坝,形成了具有不同特征的两个湖域。至此,南四湖已成为具有很强水资源调蓄功能的水库型湖泊,并成为山东省重要的水源地。
自70年代以来,湖区工农业迅速发展,南四湖周边地区已成为华东地区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农产品基地,排入南四湖的污染物逐年增多,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田灌溉回流水(含农药、化肥污染物)使湖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快速积累,水质污染严重。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南四湖大部分水域的水质低于国家地表水三级标准,有机物超标率达60%以上,湖泊富营养化程度严重,且有不断恶化趋势。靠近纳污河口的湖水水质大大超过五级标准,鱼虾绝迹,水生生物无法生长。水质恶化已对沿湖居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并影响到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南四湖是我国即将实施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衔接南北的主要调蓄枢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沿线的污染问题,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污水治理的成效。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最重要的中间湖泊,为此对南四湖的污染现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其研究结果对南四湖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于社会经济建设的重大价值,并为南四湖入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未来湖泊环境整治提供对策和决策依据。
2南四湖污染源
长期监测资料表明,南四湖主要13条入湖河流均呈程度不等的有机类型污染,化学耗养量超标率达92.3%,生化耗养量超标率为83.3%(济宁市环境质量年报1990-1995)。据1994年调查结果,济宁、枣庄、荷泽三地排放的污水总量为28.752×104万吨。这些废水大多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最终汇入南四湖上级湖,这是导致上级湖水体整体恶化的重要原因。
河道污染物的输出实际上是流域点源和面源的表观产生量。根据分析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排污口排列密集,且多集中在城市区段,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多且浓度大;②排污口大多利用沟渠和河道,而城区重要污染源则利用地下管道;③排污口位置不当,设置混乱,其排放的废水已经严重影响水功能区的水质;④南四湖绝大部分乡镇企业污废水无正规排水出路,大多通过沟塘蒸发、渗入地下。
水体底泥污染,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其污染物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水土流失、雨水淋冲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并逐渐富集。此外,底泥又是底栖生物的主要生活场所和食物来源,污染物质可直接或间接对底栖生物或上覆水生物产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过生物富集、食物链放大等过程,进一步影响陆地生物和人类健康。
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规模扩大,工农业污染物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湖泊作为流域物质输移的归宿地,汇集了流域内大量污染物质,特别是众多的城郊湖泊,受人类活动影响剧烈,污染程度尤为严重。我国正在实施南水北调工程以缓解华北地区水资源紧张局势。山东南四湖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输水干线和调蓄站,其水质状况成为东线调水工程成败的关键。由于南四湖目前污染严重,底泥中氮、磷等污染物蓄积深度达10~15cm,而这一层沉积物与水体间存在频繁的物质交换,因此,将来东线调水工程实施后,即使外源污染被控制,底泥势必成为水体的污染源。为此山东省政府提出进行南四湖疏浚工程。
3南四湖水域污染控制与治理对策
根据多年来对南四湖水质的监测结果和前人研究,南四湖水域污染主要是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在过去的研究和实践中发现,由于污染源的复杂性,导致水质富营养化的氮磷营养物质既有天然源,又有人为源;既有外源性,又有内源性,又有面源等。此外,防治措施的经济效益和防治效果等都是解决湖泊富营养化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对于南四湖水域环境的污染防治,从长远观点看,应在制定统一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基础上,采用多种途径。
3.1 南四湖水域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随着南四湖区域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流域产生的污染物也呈现面广量大的特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使南四湖流域的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控制入湖污染物,保护好南四湖的水质,根据我国其它大湖水域污染控制和治理经验,以及基于南四湖的实际情况,首先要做好南四湖水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此,为保护南四湖水体质量,必须控制污染物入湖总量,使排入的污染物不超过水体的自然环境净化能力。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制订污染物控制的全面规划;其次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计算入湖污染物允许负荷量。在此基础上,对超标污染负荷进行削减分配并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3.2 水质富营养化控制对策
3.2.1 控制外源性营养物质输入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表明,绝大多数水体富营养化主要是外界输入的营养物质在水体中富集造成的。如果减少或者截断外部输入的营养物质,就使水体失去了营养物质富集的可能性。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想从根本上控制湖泊水体富营养化,首先应该减少或者截断外部营养物质的输入。天然性的外部营养物质难于控制,因此要控制外源性营养物质,只有从控制人为污染源着手。
3.2.2 减少内源性营养物质负荷①生物性措施。生物性措施是指利用水生物吸收利用氮磷元素进行代谢活动这一自然过程。这一方法可以达到去除水体中氮磷营养物质的目的。它的最大特点是投资小、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生生态循环。在浅水型的富营养湖泊中,通常采用种植高等水生植物,如莲藉、薄草等,随着这些水生生物的收获,氮磷营养物质也就随水生生物体一道离开了湖泊水体。这种方法适用于底泥中营养物质积累丰富的浅水湖泊。是一项既有经济效益,又有明显环境效益的可行措施,利用养鱼去除氮磷也是一项化害为利的有效措施。各种不同的鱼类有着不同的食性,利用鱼类的食性不同,放养以浮游藻类为食饵的鱼种而不放养草食性鱼类,就有可能达到去除湖泊水体中氮磷的目的。②工程性措施。工程性措施又称机械措施,主要包括挖掘底泥沉积物、进行水体深层曝气、注水冲稀以及在底泥表面敷设塑料等。1)挖掘底泥。挖掘底泥对改善那些底泥营养物质含量过高的水体是一种有效手段。实施挖掘底泥时,应该特别注意挖掘底泥的地点和挖掘的深度。有时深层底泥中的可溶性磷以及氨氮可能高于表层底泥。因此,当挖掘表层底泥后,正好暴露出深层底泥高含量的可溶性磷和氨氮。使更多的磷和氮从底泥释放出来。这样不但不能降低水中氮磷负荷和浓度,反而增加了水体氮磷负荷和浓度,使水质进一步恶化。所以事先查清底泥营养物质在纵向剖面上的含量、形态和分布特征,有助于合理地发挥挖掘底泥去除内源性营养物质的效果。2)稀释和冲洗。在有条件的地方,用低浓度氮磷水体注入湖泊,可起到稀释营养物质浓度的效果。稀释作用使湖水营养物质浓度降低,减少了藻类生长的营养物质供给源,使蓝藻、绿藻生长受到抑制,对控制水华暴发,提高水体透明度等都有一定作用。别外一种选择是冲洗――换水。根据湖泊与附近江河的天然海拔差异和江河水位涨落的特点,或用电力控制,将附近江河内氮磷浓度很低的流动水体经一定的通道灌入富营养化湖泊,湖水从另一出口流出,从而直到江水取代湖水,以流动的贫营养水代替滞留的富营养水的目的。
3.3 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情况南水北调是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的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世界迄今为止最大的水利工程。对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4 南四湖截污导流情况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重要指标精神,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三先三后”要求,结合我省“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情况,拟在我市规划建设七处截污导流工程。我市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截污导流工程各项前期工作。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水污染源危害;污水排污现状;防治措施
随着环境保护地位的提高,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和规模都有所增长,由此产生的实验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每天都有未经处理的实验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管网中,这些实验废水排放总量较少但随时间变化较大,水质复杂,瞬时排放浓度较高,加剧水环境污染。以下就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水污染源危害及防治措施进行探讨分析,旨在避免实验室废水排入地表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
1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水污染源的危害及分类
1.1实验室废水危害
常见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废酸废碱和有害微生物在实验室废液中经常出现,如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管网,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分析重金属项目时,均存在着分析残液、剩余样品(有些属于浓度极高的原水、直排水)带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重金属离子(汞、镉、铅等)可以通过富集作用在人体内积聚,达到一定浓度后对人体造成伤害。分析过程中强酸强碱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地下管道造成腐蚀性危害。各种有机物毒性较大对人体造成伤害,有机物进入水体后促进微生物繁殖,造成病原微生物超标;氮、磷含量过高则会使水体发生富营养化。另外开展生物监测的实验室会产生大量高浓度含有害微生物(如大肠杆菌、粪大肠杆菌)的培养液、培养基,如未经适当的灭菌处理而直接外排,同样会造成严重后果。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污染治理基本上还未有效开展。尽管按化学实验室规范要求,实验室应分类配备多种残液缸,但实际操作时多数形同虚设,往往还是往下水道一倒了之,较少有实验室污染管理方面的规范要求,又缺乏必要的监督体系和技术规范,致使监测实验室的环境管理方面薄弱,造成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 。
1.2实验室废水分类
环境监测站化学分析室主要以地表水和工业废水检测、生物检测和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检测等实验内容为主。样品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实验室的主要污染源,对于一些非经常性监测项目中标准溶液、标准样品、贮备试剂易出现过期、失效情况,在处理过程中也会对水产生污染。实验室废水往往是既含有无机物又含有机污染物,由于检测项目众多,废水内含有的有害成分种类复杂。根据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性质,可以分为有机和无机实验室废水两大类。无机废水主要含有重金属、重金属络合物、酸碱、氰化物、硫化物、卤素离子以及其他无机离子等。有机废水含有常用的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多氯联苯、有机磷化合物、酚类、石油类、油脂类物质。
2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水排污现状
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工业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同时也增加了环境监测任务。环境监测网络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站一般都配备功能齐全的分析实验室,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分析实验室在为环境监测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管理及技术能力所限而成为环境污染区。监测站区域分散,工作频次不均匀,而且缺乏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往往易于被各方面所忽视。监测实验室,尤其是在城区和居民区的监测实验室大多数未专门设立废水处理系统,对环境的危害特别大,因为很多实验室的下水道与居民的下水道相通,污染物通过下水道形成交叉污染,最后流入河中或者渗入地下,其危害不可低估。在监测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水相对增多,废水的水质相当复杂。此类废水的排放周期不定,排放水量也无规律性,且所含污染物成分较为复杂,除含有洗涤剂及常用溶剂等有机物外,还有较多的酸碱,有毒有害的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等。随着国家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实验室和环境样品分析量也越来越多,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大,对实验室的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已刻不容缓。
3 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室不同的废水,污染物组成不同,处理方法和程度也不相同,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实验室废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量少,间断性强,高危害,成分复杂多变。因此,处理废水往往要把多种方法结合起来,或是针对性的分类处理,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所以要加强实验室废水的处理及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和选取经济合理、技术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一般废物的排放包括源头控制及合理处置两个管理环节。
3.1实验室废水排放减少措施
在环境监测化学分析过程中,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实验室废水排放减少。在分析过程中尽可能选择环境污染少的标准分析方法,使用可降解的无磷洗涤剂 ,在酸碱中和时尽量选用废酸、碱调节废液的pH,做到废物利用。在满足分析要求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采样量,尽可能使用仪器分析从而减少试剂用量和采样量。对于环境质量控制标准样品管理中,控制购买暂时用不上的试剂,不要大量存放标准样品,并尽量先使用要到期的试剂。对于能回收利用的试剂尽量回收利用,尽量利用可回收的试剂。
3.2实验室废水污染防源头控制
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在注重能力建设、质量管理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备的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根据本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加强实验室管理,在源头控制和治理上狠下功夫,防止实验室的水污染扩散,想方设法减少实验室污染。推行绿色化学实验是减少实验室污染的一个主要策略。要选择污染少的分析方法,在保证实验效果的前提下,用无毒害、无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试剂替代毒性较强的试剂。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各实验室可以合作成立区域性的试剂调度网,选择一部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试剂进入网络,实行实验室间资源共享,尽量避免大批化学试剂失效,从而节约实验成本。应发挥地区中心实验室的作用,集中部分项目,对社会开发,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相对降低实验室污染物的排放,也有利于实验室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3.3 实验室废水处置
由于实验室从事的实验大不相同,废水的性质差异也比较大,而且污染物的组成也不尽相同。对实验室废液应该分类收集,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单位污染处理装置进行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后统一运送到特殊废品处理厂等部门处理。经过处理后产生的废液统一经污水管网送到污水处理工厂进行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处理后得到的废渣可送到固废处理中心进行焚烧处理。
结束语
上述文章阐述了了实验室的废水污染源种类以及危害,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水排污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阐明分析实验室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应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增强实验室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出实验室废水预处理和综合处理等处理方法,避免实验室废水排入地表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态势,我国人口也在持续增加,对于淡水资源的需求量也随之上升,但是同时我国农业、工业等的发展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导致我国生态资源面临严峻的挑战。水资源污染不但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还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导致水资源过度开发,使众多河流失去自净能力;第二,对于跨市界、跨省界流域的水污染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负责人,因而导致污水、废水的处理与管理问题严重分离;第三,一些城市对于科学发展观没有严格落实,只是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增长,从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防治;第四,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资金的投入缺乏力度,很多资金都没有落实到位;第五,我国有关污水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污水治理的成本高,根本就不能激发企业自主治理污水的意识。
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一)加强政府环境管制
企业污染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政府管制的约束,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包括水资源的控制利用必须依靠政府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应建立起以政府环境管制为主导,企业经营配合的环境管理模式。政府应以水污染治理为长期任务,丝毫不能放松对水环境的监管力度,坚持从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的管制和操作。此外,政府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水污染物排放持续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整治;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实行水环境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审批新上污染性建设项目。
(二)提高居民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识
目前,大部分的居民对于污水防治方面没有一个强烈的意识,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而且在污水的治理中也没有积极的配合。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水资源对于我国耕地以及粮食安全的关系,而且随着我国对于淡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淡水资源的供应量已经严重不足,这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还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重视对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提高人对水污染的重视程度,并且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以及培训力度,体现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三)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政府需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力度,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硬件设施,如更新水污染防治的监测仪器等。此外,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完善水污染监测的手段,提高水污染的监测技术,以便有效快捷地对水资源状况进行监测,防治水污染事件的出现。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企业的水污染防治意识。最后,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加大对利益受损者的生态补偿,用经济手段鼓励更多的利益主体自觉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
(四)实施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
我国对于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已经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及解决措施,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政府不仅要加强对其实施力度的监管,还要实行统一的规划以及管理,制定统一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于妨碍以及营销水污染治理的人员要实施一定的处罚。此外,还要积极开展水资源的检测活动,可以先对一些水流域进行试点,对其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针对这些问题对试点工作进行修改,进而推行至全部的水流域。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初步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是还存在一些空白的地方,政府需要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总的方面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具体落实方面引导水污染防治工作。其次,我国需要尽快出台系统、专业的流域治理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统一水资源开发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再者,要加快完善已建立的法律体系,明确水体污染防治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做到以法定责,违法必究。进一步加大水体污染的违法成本,对出现污染水资源的企业要严厉查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其问责。
(六)加快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
在水资源污染的控制方面,需要依靠公众的监督以及政府的管理力量;在水污染的治理方面,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方法必将会使水污染治理呈现出高效益、强效率。政府应该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的扶持力度:对污水治理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改善以及优化企业污水处理的工艺以及技术线路。此外,还应推动有关污水治理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利用市场的导向作用,更好的实现污水的治理目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水资源污染的防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制定合适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国家层面而言,要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落实,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曾东波.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165.
[2]张惊宇,李晓霞.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3,08:140-141.
1、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2、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3、珍惜水资源,别让水成为人类生存最后的奢求。
4、浪费和污染水是人类对水资源的最大侵害。
5、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6、请不要让水龙头孤独的留泪。
7、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8、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实现人水和谐。
9、依法调度黄河水资源,促进流域和谐社会建设。
10、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11、节约用水,重在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12、水是生命的源泉农业的命脉工业的血液!
13、水是生命之源。
14、保护饮用水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15、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16、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17、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18、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19、让大气清新让天空蔚蓝让河山碧绿。
20、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21、珍惜用水,别让地球上最后一滴水,成为人类的眼泪!
22、保护饮用水源共建生态文明。
23、节约用水不光关系个人更关系国家世界的未来。
24、请不要抹黑水的脸,不然就再也洗不干净了。
25、水资源保护精彩有约,母亲河灌区生命无限。
26、一滴清水,一片绿地,一个地球。
27、为了你,山清水秀;有了你,地久天长!
28、请珍惜每一滴水。
29、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30、饮水关乎你我他,保护水源靠大家。
31、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32、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
33、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34、母亲河情系你我他,生命水福泽千万家。
35、水是生命,我们因水而生。
36、水源与生命时时相伴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
37、爱护水资源,从自我做起。
38、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39、生命因水的滋润而茁壮成长,水因生命的珍惜而千古流长。
40、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41、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42、北方旱,国人急,显神通,兴水利,强管理,城乡谐。
43、深入开展创建节水型农业、工业、城市的活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44、爱惜生命之源,“关”住滴滴点点。
45、清水在减少、浪费可不好;如果不节约,后果可不好。
46、依法管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47、节约用水,关‘住’点滴。
48、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9、水可以循环再用,但是不代表我们可以肆意浪费。
50、我们省下一滴水,子孙少流一滴泪。
51、保护水资源: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2、建设地球村始于心,保护水资源见于行。
53、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5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心共创美好家园。
55、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56、关注小榄水道,呵护中山生命之水。
57、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58、节约用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59、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下面,我代表**市政府,汇报一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在**市及我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积极履行**市人大《关于加强**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的决议》,把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点面结合, 一是狠抓重点源治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分类施治,一厂一策,逐个制定具体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求在规定期限新上处理设施,保证达标排放;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停产、改造、搬迁等措施,控制废水排放。近年来,先后投资5亿多元,督促得利斯公司等11家企业新上污水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有力地控制了水污染源。
四、标本兼治,抓好以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生态保护
二是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治水理念,全面加强对南部山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保护监管。对现有基本农田树立农田保护标志,要求各社区、乡镇经常性整修养护,保护田面平整,田埂坚固;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加大对水土保护监督管理区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制度,以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规范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行为,不仅有效遏制了开发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也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自觉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识,树立了水保监督执法机构的权威。
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造林绿化。按照污染控制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积极实施公路两侧的绿化美化工程,形成村村连的“绿色通道”;使全市的河流成为“绿色长廊”;将昌城镇规划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立了8处森林公园,其中竹山、马耳山、绿园被评为省级森林公园;认真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在皇华镇被评选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基础上,昌城镇已开始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贾悦、林家村等乡镇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力争今年白玉山子社区获得国家级“绿色社区”称号,经济学校、密州学村、辛兴初中参加省级绿色学校评选,使全市有更多的省级绿色单位。
五、严格执法,不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我们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执法措施,加大严查惩处力度,保证了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
一是加大水污染严查力度。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等七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 三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项目建设。市政府明确规定:任何有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部门,都不得绕过环保审批环节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确保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这个权力。结合国家开展的建设项目清理活动,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清查,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进行了查处。一年来,共拒绝审批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纸等14个污染项目,所有新建项目均按规定进行了环保审批,有效地杜绝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目前,我市主要河流的水质都有了明显提升,出境点潍河古县断面cod水质监测平均值为30毫克/升,基本达到了省政府制定的半岛流域河流断面排放标准。在近期省、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暗查中,我市的重点污染监控点、银河污水处理厂和舜河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排放标准。
前段,我市在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市区水源地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局部水污染问题没有根本好转,潍河干流固县断面有时达不到功能区划标准要求;个别企业治污设施运转不良,不能稳定达标,存在超标排放现象;有的企业负责人仍然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经济、轻环保。对此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2008年,我们制定了全市cod排放量比去年降低1%的奋斗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下步,我们将按照人大领导们的的指示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目标责任制落实,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治污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是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和输污管线建设,力争2009年底在我市形成一个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为中心,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点源,输污管网为连线的全市城乡污水处理网络系统,将全市城乡所有的生产、生活污水并入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再外排。同时,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另外,加快新型城市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将医疗垃圾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彻底解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污染问题。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治污设施投入,有污染的项目和生产环节,必须配套治污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地下水;概念;特点;污染途径;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1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垃圾及农药化肥等被生产出来。而地下水是全国近1/3人口饮用的主要水资源,是城市和工农业的主要用水资源。由于一些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很多企业没有认真做好排污项目,还有一些市民对于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不够等,使得我国的地下水资源在逐渐受到污染,这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很大的挑战,对公民的正常生活和饮水安全也是很大的威胁。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对地下水资源的关注程度,采用有效的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治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通过了解地下水污染定义及特点,分析污染途径,从而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望能给相关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地下水污染的定义及特点
1 地下水污染的定义
所谓的地下水污染是指,基于地下水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后,超过背景值的基础上,地下水的可利用范围与原来的水质可利用范围相比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见,地下水的污染跟人类的活动有很大的关系,在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之后,地下水资源的水质比之前有所改变,而且是向着负面方向的改变。
2 地下水污染的特点
区别于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有着自身特殊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隐蔽性。与地表水污染不同,地下水污染有着很好的隐蔽性,很难被人们发现。通常情况下,地表水被污染之后都可以通过一些水的气味或者颜色有所发现,或者是通过观察水生物的状况来判断,但是地下水污染就不同,很难发现其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受污染的程度。这种隐蔽性很容易使得人们误饮到受污染的地下水。(2)难以逆转性。由于地下水的流速较慢,自净能力有限,当发现水质被污染时已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事,这就大大增加了治理地下水污染的难度,所以,更加应该注意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只有减少了污染的情况,才能减少后期的治理工作。这不仅是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策略,也是节约我国发展成本的有效渠道,更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二、地下水污染途径
1 间歇入渗型。通过大气降水或灌溉水的冲刷,固体废物、表层土壤或地层中的有害或有毒组分从污染源通过包气带渗入含水层,这一过程是周期性的。这种方式一般都是呈非饱和状态的淋雨状渗流形式,或呈短时间的饱水状态连续浚流形式。此种污染途径是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的,其污染对象主要是潜水。
2 连续入渗型。存在于污水或污水溶液中的污染物随之不间断的渗入地下含水层。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诸如污水池、污水快速渗滤场及污水管道等的污水聚积地段,此外,还有被污染地表水体和污水渠的渗入。一般其主要污染对象是潜水。
3 越流型。通过层间弱透水层,污染物以越流的形式向其他含水层转移。引发这种污染途径的原因有多种,不仅可通过水文地质天窗等的天然途径,还可通过如结构不合理的井管、破损的老井管等的人为途径,此外人为开采引起的地下水动力条件的变化也是触发水流方向改变的原因。其污染来源具有不确定性,可是地下水环境本身的,也可是外来流入的。由于越流的具体地点及地质部位难以查清,因此对这一污染途径的研究较困难。
三、如何有效防治地下水污染
1 采用有效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要把预防作为重要内容,不能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而是要将预防污染的理念放在前面。注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首先就是树立正确的防治观念,以保护为先,利用为后。其次,在社会上积极宣传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信息,加强社会各界对于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关注程度,提升公民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从每个人自身小事做起,坚决约束自身的行为,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行为。
2 健全和完善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要想实现对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实现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就必须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对相关管理部分之间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只有明确了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才能发挥各管理单位各自的优势,在管理中能够有效合作。另外,各管理部门对于任何企业和个人实施的地下水污染行为都要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且根据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罚,以便在社会上起到警示的作用,以保证我国法律法规的威信。
3 合理确定工业布局、选择水源地。在城市建设中,应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的原则,规划工业基地、勘测水文地质,特别是新建城市或新建的工业基地。供水水源地的选择通常是在地下水上游补给区,对化工石油、电镀造纸,冶炼、炼焦印染等易造成污染的工业应修建在远离水源地的下游地区。对于新建厂矿,必须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而老厂矿的管理,应根据生态环境的需求,慢慢减少对地下水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采用限期治理、搬迁及转产停产等措施,防止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
4 建立地下水污染的预警系统。地下水的污染,由于人们的不重视,特别是工作的废物排放,其污染程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只有提高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意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系统,对地下水的变化状况进行时时的监控,才能及时发现地下水污染的情况,进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状况进行治理,将问题在恶化之前尽早解决。将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运用到我国地下水动态预警系统是十分可取的方式。在建立我国地下水动态监控网络系统的基础上,时刻搜集我国地下水的变化情况数据,将数据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和分析,进而及时发现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情况,对污染状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是对污染状况的趋势进行合理的预估,进而采用相应的预防措施等。
5 重视并实施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有针对性的制定并落实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措施。对于地下水的防治,最有效的措施还是应先从开展城市的综合治理开始,着重确立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计划,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禁止出现超量开采地下水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从而更好的指导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治污工作。
总而言之,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治污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基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应加强对水质的检测,一旦污染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污。笔者在文中详细论述了我国地下水资源污染的相关内容,着重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阐述。希望此文可以引起大家对于地下水资源污染的重视,可以从自身的小事做起,为保护我国水资源出一份力,也为坚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一份力。地下水资源关乎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及活动,因此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动员大家一起开展防治水污染工作,才能尽快解决污染情况,还给人类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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