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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26 15:50: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节能 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建议

第2篇

陈国钢,男,1959年12月出生,福建人。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6年7月-1987年7月,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管理学院作访问学者;2000年7月,参加美国哈佛商学院财务管理培训;1991年7月-2000年12月,历任中化公司美国农化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财会部总经理、中化总公司财会本部副本部长、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副总裁、中化总公司副总会计师、中化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12月至今,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获奖理由

陈国钢作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人之一,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实践。陈国钢参与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使中化公司顺利地度过了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的时期,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中化公司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其中,陈国钢参与策划的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大型骨干企业之一,前身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立于1950年。中化公司已先后16次入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在2005年的排行榜中列第287位。中化公司在石油、化肥、化工领域实施全球化运作,是中国四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化肥行业具有领导地位的化肥供应商和主要的磷肥生产商,旗下上市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证50指数企业。

中化公司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辉煌,也饱尝过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亚洲金融危机和自身管理粗放所带来的无奈与阵痛。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使公司险些栽倒在中国市场经济变革的征途上。

1998年的劫难,震碎了长期罩在中化人头上的光环,击碎了中化人抱残守缺的黄粱美梦。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劫难面前,中化人挺了过来,他们找出自身内部控制环节薄弱这一主因,进而励精图治,构建中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迅速提高管理素质,追赶上中国经济前进的步伐,取得了事业的大发展。从1999年以来,中化公司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13%,净利润年平均增长23%,当年新增逾期应收账款逐年下降,2004年控制在当期利润的1%以内,经营质量和经营现金流明显改善。对此,2003年国资委给予了较高评价,充分肯定了中化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取得的经验。

成绩的背后,总有辛劳。中化公司这些成就的取得,有一个不能不提到的人物――陈国钢。

陈国钢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1991年起,他就进入到中化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摸爬滚打了十多年。在1998年的解难中,作为财务管理的主力之一,陈国钢和财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原因,共同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特别是自2000年12月起,陈国钢作为中化公司的总会计师,分管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兼任中化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预算及评价委员会主任,全面参与中化公司战略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推动和领导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确立了中化公司“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推动和领导中化公司的流程优化,促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打造中化公司旨在控制财务风险、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国际融资与资本运作平台,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为公司获取和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5年,陈国钢又主要参与策划了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沪市:600500)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构建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在研究和吸收国际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化公司开始了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的艰难起步。陈国钢领导财务部门通过不断摸索,目前中化公司已逐步建成一套基于价值创造、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点、线、面”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多方面、多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控,从而有效保证了企业的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他们彻底改变了公司管理失控、滥用财务资源、损失浪费惊人、资产效率低下的局面。所谓“点”,指风险控制对象,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员工道德风险等风险点;所谓“线”,指风险控制流程,前(业务审查)中(风险管理)后台(财务监督)分立制衡,依托ERP系统,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经营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所谓“面”,指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建立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多个职能参与、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在“点、线、面”相结合的内控体系中,全面预算管理是核心,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推行事前(预算制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事中(预算监控:分析实施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事后(绩效评价:平衡记分卡-落实绩效责任-奖励与处罚)的预算管理程序;另一方面实行涵盖多方面(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薪酬管理等)内容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既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结构优化等反映战略导向的指标,也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反映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存货、风险控制额度等反映经营质量和风险承受度的过程控制指标,还包括资金、薪酬等资源配置指标。整套体系强调价值创造、风险可控、资源优化配置、全方位内部控制。

在陈国钢的推动和领导下,中化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有效保证了企业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了经营业绩不断提升,有力地支持了公司市场化战略的推进。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中化公司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美国GE公司)的先进经验,根据内部控制体系的需要,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从组织形式上将原来的集团总部财务部分拆为资金管理部(资金集中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会计管理部(会计政策与信息化)、分析评价部(预算管理与过程控制)、财务综合部(财务人员集中管理与财务战略规划),实行专业化管理;从管理职能上将过去集团总部财务部只单纯管理总部核算、资金事项以及简单汇总分析全系统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体制转变为“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实行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和财务人员管理统一,构建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与经营业绩分析评价体系,形成中化公司大财务管理体系,卓有成效地实施财务监督与服务,中化公司实现了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三、创新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推进为中化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化公司已实现所有全资经营单位的统一融资和现金头寸集中管理;融资方式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包括银行(团)借贷、资本市场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并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财务风险防范,保证了公司发展所需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和财务安全。中化公司目前已形成了融资渠道多元、资源配置效率优先、资金管理刚性、财务风险可控的资金管理模式,实际效果显著。

第3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控制

一、前言

税务风险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对的,无论公司规模如何、从事何种行业,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税务风险。而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有时候甚至跨多个地域和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税务风险的来源就更为复杂。并且由于集团公司在财务体系上的联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机构发生税务问题,就会波及整个集团,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因此,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防控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将针对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展开风险,以期能够对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规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团公司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所谓税务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或者少纳税。这种情况通常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款,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集团企业来讲,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必须要避免的,而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有效防控,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必须首先明确当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成因,以便对症下药,做到有的放矢。从税务风险的成因来看,大体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而内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种要素综合构成的。

1、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内部原因

(1)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型集团公司普遍缺乏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应涉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问题,对于集团公司而已,由于其由多个分支机构组成,其各部分能否良好的运转,主要在于制度控制。可以说,企业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管理体系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普遍缺乏完整的税务风险防控系统,一旦集团公司中的某一个部门活环节出现税务风险,整个集团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并可能由此陷入信誉危机,影响其在证券市场上的形象,而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2)人员素质难以满足风险防控要求

目前,大多数集团公司都设置了风险控制岗,有些还设置了专人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但是,由于从体系上对税务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税务风险评估人员对税收和相关财务法规缺乏深入理解,在具体流程的操作上也缺乏规范性,很多工作都是做表面功夫,难以从根本上防控住税务风险。

2、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外部原因

(1)国家政策调整引发税务风险

由于我们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在政策上相对缺乏稳定性,税收政策调整十分频繁。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总是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而税收政策的调整将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税务人员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动情况,极易在运用中发生偏差,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目前有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税务执法主体,彼此之间在执法上存在很多重叠和冲突之处。如在收入确认上,税收、会计准则和合同法三者的分别有不同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当期纳税金额等指标都会有所不同。企业一旦遇到这类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涉税业务调整,极易违反某一法规的规定,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三、集团公司税收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

1、规范税务风险评估流程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评估过程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风险控制效果。因此,集团公司税务风险防控应密切做好流程管理,对集团内部的各涉税环节和具体事项进行严格准确的评估,充分利用各类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力求全面、系统的掌握税务风险的动态发展情况,提高企业风险评估水平。

2、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细化和强化与税务风险相关的制度和规范,以便使得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有章可循。其次,要提高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落实各项权利和责任,实现对税务风险的全过程控制。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前文我们已经分析过,税务风险防控涉及企业内外部多种因素,因此要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必须获取大量的相关信息,这里就有必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能够大大提高风险控制人员收集各类信息的效率和效果,从而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4、强化对税务风险的监督

税务风险防范的另一个关键在于有效的监督。由于税务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很难被充分预计到,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难免会遗漏一些要素,这就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来跟进。具体到实践中,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密切监控,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四、集团企业税收防控的对策和措施

1、提高集团公司税务风险评估水平

首先,要立足企业内外部环境,对各类影响要素进行准确细致的评估,以便有效的识别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其次,企业在某些特殊经营区间内,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如企业在新领域进行发展的时候,应就该领域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其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明晰企业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并对这些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妥善的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再次,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多层次全方位的对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从企业所处的政策税收环境、行业竞争情况等方面入手,提取宏观和战略层面上的税务风险影响要素。而企业基层负责人则应从具体的工作流程和业务方面来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通过这种多层次的风险评估和识别方法,能够使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相关风险信息,以便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此外,对于集团公司的重大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和项目施行,相关部门应同步跟踪防控风险。企业管理层、财务部门以及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要同时做好对重大事项的动态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避免企业在重大决策上的失误,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

2、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制度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税务风险一旦转行为现实危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股价下跌等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集团内部建立一整套风险预警制度。企业财务部门和各个分支机构的相关涉税部门应定期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指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目前面临的税务风险,并从整体战略和决策上及时的规避和化解重大税务风险,以维护集团运营的稳定性。在预警报告的时间上,可以根据整体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予以区别,在政策变动较大的时期,可以一个月或者每季度出具相关的预警报告,而在政策和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时期,则可以每季度或半年出具一次预警报告。在有重大经济环境变化或重大政策出台的情况下,各个机构和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就该事件或政策变动做出相关风险预期。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风险预警制度,能够使企业对现有经营状况和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做出充分的准备,以便及时作出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和控制决策,降低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

3、完善税务风险应急措施

由于税负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且无法消除,因此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先进的控制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遭遇税务风险,最为需要的还是一些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因此,集团公司有必要针对税务风险的特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出一些具体的应急措施。如某次税务检查发现企业因会计核算失误造成偷税事实,企业就不得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而如果偷税事实本身较为严重,已经达到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企业就有必要采用公关手段说服税务机关相信企业偷税行为是处于过失,而非主观故意,从而降低企业的商誉损失,保全其声誉和维持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相对稳定。

4、借助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

由于集团企业在人员专业素质上有所欠缺,因此很难做出较高水平的税务筹划计划和相关风险管理方案。针对这一问题,集团公司可以更多的借助一些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专业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不但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而且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了解,借助他们来进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减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一方面,专业的税收筹划机构能够作为外部监控人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综合全面的缝隙和评价,另一方面,专业税收筹划机构能够行使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部分职责,更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税收风险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刘庆国.简论公司税务风险及防范控制[J].商场现代化,2008(30)

[2]尹淑平,杨默如.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及管理系统构建[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0)

[3]王红.刍议企业税收风险[J].中国外资,2009(08)

第4篇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总结

第5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及税收筹划的含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其实就是指国家对于在其境内开展经营业务的各类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它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税务缴纳者当期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以及损失和费用等的净所得,其不同于企业会计利润额,更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总和。企业纳税支出比值高低对于企业领导来说属于附加成本,具有强制性,但是国家对于这部分强制税收又有着各类优惠政策,所以通过合理的利用税务优惠政策来进行旨在降低纳税额的纳税筹划显得尤为必要。就税收筹划工作本身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不过基本可以理解为是在税法规定范围下提前进行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安排,尽量获得节税收益,比如选择低税负或者进行延期纳税。总之,进行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二、企业集团实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分析

(一)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企业纳税成本具有完全的现金性和收益变现的非对称性特点,现金调度对企业集团来说具有约束效果,在纳税支出上缺少弹性。一个大的企业集团往往是由若干个下属子公司单位共同组成的,在纳税现金流量的安排筹划方面,税务筹划的弹性远远高于单个子公司,除了可以降低企业集团自身的纳税成本之外,也可最大程度上实现纳税风险的规避。

(二)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优化集团财务管理体系

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有利于企业集团全面发挥其资源整合工作的优势,保证企业集团的各项资源能够得到充分配置,而这也是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管理目标。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行,可充分体现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协同作用,能够全面发挥出企业集团经营管理与市场竞争的优势,发挥出规模效应,实现集团价值最大化。基于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复杂性,旗下所有的经营那是活动都会影响财务管理的总目标,因此实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眼光,要从企业集团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实现最大限度降低纳税成本的目标。

三、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重视高素质税务专业人才引进

企业集团发展对人才有依赖性。人才掌握着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知识,所以人才质量的高低决定了企业能够走多远、竞争力有多强。在所得税筹划方面,企业集团若想提升自身税务筹划管理水平,就要加强对非生产人员的重视,对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招聘体制进行更新升级,加强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积极和社会上的第三方人才招聘机构或者猎头顾问建立合作联系,吸引更多精通税务筹划的人才加入企业当中,让企业能够牢牢抓住税改机遇,在克服对本行业所产生的共同不利影响的同时实现“超车”,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彰显一定的优势。

(二)打牢基础,完善税务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规模较大,业务较多,涉及的税务项目通常比较多,覆盖范围较广,如果在不了解自身涉税项目的情况下贸然开展税务活动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税务成本增高。由此可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还能够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关经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降低决策成本。

(三)实施全过程税务筹划战略

企业集团进行投资活动对其税务筹划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所以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尽量选择税收优惠地区进行投资,比如我国对某些偏远地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最低达到10%,企业应利用这一点进行税收筹划;筹资环节,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企业可随意选择筹资方式,前者不需要计算红利和股息,但是具体使用哪种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企业经营环节,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二要购置合理的设备,三药做好收入时间的确认工作,这些都是提升税收筹划空间的重要事项。

(四)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

(1)选择存货计价方式。企业集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对存货进行发货时候通过加权法和个别计价法来计算出企业的实际运营成本,减轻税负。不同存货计价法产生的利润和存货估价不一样,在选择存货计价法的时候,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形势与财务状况,比如价格下跌时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若是价格极不稳定则使用加权法来计算成本。(2)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从生产出来到最终投入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发生无形转移,比如使用寿命缩短等。企业集团进行应缴税额的计算时候要提前将固定资产折旧排除,在税率不变情况下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延期纳税目的。(3)确认经营收入实践。经营收入是企业集团的主要盈利因素,更是企业对其他税额进行确认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此企业要根据产品的实际销售额制定销售方案,选择合适经营收入确认法,以实现延期纳税。(4)选择费用列支方式。选择企业费用列支方式时候第一要保证企业支出的费用能够得到最大程度补偿,其次要尽量提前预估企业损失和成本费用情况。

第6篇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借贷;结息;营业税;所得税

资金集中管理正逐步成为现代集团企业管理一个比较普遍的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沉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等。

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最终走向是成立财务公司模式,可以规避集团内部企业借贷、结算利息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而大部分中型集团企业采取的是结算中心的模式进行集团内的资金归集、内部借贷、筹资、风险控制等。大量的资金在集团内部流动,发生的对内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短期拆借等业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也凸显出来,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该如何缴纳,如何筹划?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资金借贷行为,均应视同应税事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属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间不同法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实际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中心按月结算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内的成员单位收取内部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单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应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该如何筹划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的税收风险问题?

1.尽量取得财务公司的牌照,按财务公司模式运行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不仅可以规避《贷款通则》中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且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融资渠道更宽。

2.结算中心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1)做好税务沟通工作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对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模式既成事实的默认情况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尤为重要。

集团的财务部门应该就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运行方式、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用足国家关于“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统借统还”的三个特点: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所借资金用于下属单位经营(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内部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集团资金中心及内部成员单位应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月度、季度、年度的外部融资及下拨内部成员单位形成借款的情况做详细记录,对每笔外部贷款和内部借款产生的利息列示明确,做好相关原始单据、合同资料的搜集工作。由集团资金中心和各内部成员单位携带相关借款合同和贷款及利息的分配情况与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

(3)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4)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问题

财税[2008]121号文件在明确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限额为2:1后,又补充说明:“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可以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的限制。

此条规定具体实施由各地税务局掌握,实际的税收裁量权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除了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外,还可以采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根据企业集团的实力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情况,期间会产生万分之五左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但可以取得银行的利息单据,从形式上完备所得税前利息扣除的问题。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受国家调控的地产行业和完成企业战略投资行为。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的限制,但从个别省市的相关税务规定看是受此比例限制的,如: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也就间接表明是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2:1的限制。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统借统还”借款尽管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但不符合关联企业借款和债权性投资的定义,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执行市场利率――银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税法对独立易原则的要求。

第7篇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3)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或总分包机构的核算更加复杂。目前不少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往往采用“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方式进行施工组织工作,这种模式之下,纳税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汇总纳税核算等,就显得更加复杂。建筑业“营改增”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工作,这时会由集团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相对简便。而在“营改增”后,面对“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管理模式,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就会演变为四个纳税主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形成了一种总分支及总分包的纳税结构形式,这样的复杂关系必然使得会计税务核算工作更加复杂。

所谓的“两级法人两级委托”,是指集团公司中标大型工程后,集团公司并不直接组织施工工作。而通过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进行工程管理。由此,整个工程施工出现了两级法人,分别是“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而两级委托则是由“工程公司项目委托集团指挥部项目分部”与“集团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指挥部”两个部分组成。

2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

原来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为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属于一种价内税,而现在的建筑业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两者在计算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的计算基础资料是一致的,都是在竣工决算报告和验工计价单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建筑业的增值税过程中,需要将竣工决算金额或竣工决算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针对单一工程来说,其最终造价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因此,其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也是一个确定性的金额。从这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几乎不存在减税或免税的情况,企业的税务工作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同时,销项税的增值税率、销售额等与营业税征收的情况相仿,都属于确定性的数额,因此上述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但在进项税方面则不同,由于进项税的数额并不固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进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积极了解相关的抵扣政策,并通过保留与验证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方式,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统筹管理;其二,当企业因环境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取得成本过高时,需要对进项税进行统筹和成本效益分析,以避免进项税工作中造成的损失。

3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的影响分析

(1)外部环境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建筑营业税依据工程的总造价来进行计税,而工程的造价则由第三方认证的数额为准。税务机关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等面的因素考虑,一般会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纳税基数大、数额高,对完成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对其税务管理方面也十分宽松,管理就显得十分松散。

而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工作之后,由于其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时,缴税额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并通过票据验证,对税收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有效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施工企业唯有强化其自身管理,通过获得更多进项税法票并进行规范化认证,才能降低营业税的缴纳。企业若不进行及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务复核,其进项税就无法及时抵扣,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对整个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后,让企业在降低税务的利益驱动下,促进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内部税务管理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响。建筑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必要,且外部税收环境的宽松。纳税工作主体则基本由施工项目部来完成,企业法人并不直接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宽松。而在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对纳税工作进行汇总,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统一性的核算。这些核算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并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复杂税务管理,并通过优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个税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与完善。

第8篇

【关键词】集团企业 现金池 涉税问题

20世纪80年代,现金池管理业务开始作为国际银行界一项全新的金融服务在国外兴起。90年代末,作为在现金池管理业务占据市场领先地位的美国花旗银行,于1999年把企业现金池管理业务引入了中国市场。中国本土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也与时俱进,利用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把现金池业务开展得风生水起。

一、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作用

对于提供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各大银行来说,给客户提供简单的资金收付管理服务显然不能满足某些客户的资金管理要求,也将会被市场所淘汰。根据客户具体的需求和特点,为客户量身打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个性化现金管理方案,提供更专业的、更具统合性的现金池管理业务,协助客户在确保资金有效流动的基础上,实现最大的资金管理收益,最大的资金价值,成为不二的选择。对于运行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各大集团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集团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越来越多,集团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流动性管理和收益性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价值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成功运行的现金池业务,可以大大降低整个集团企业的财务费用,减少资金运行成本,而且可以强化集团企业内部控制的职能,防范集团企业资金风险,同时还可以集中集团企业资金,用于集团企业主业及其延伸发展的投资,增强企业后劲和竞争力,获取更大的投资效果和企业价值。

二、我国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主要运行模式

我国将cash pooling翻译成“现金池”,十分贴切、形象,也很准确(本文中的“现金”等同于“资金”理解)。集团企业总部开立一个母账户,各个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都单独开立一个子账户,每日在特定的时点,各子账户中的富余现金都会自动被上划到母账户中;同时,经各成员企业申请,母账户在指定日期将特定的申请款下划到各成员企业的子账户中。这样,集团企业总部借助于银行的专业服务,把下属的或者控制的各个公司(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现金集中起来“按需分配”管理,现金富余了就及时流入现金池,哪里现金短缺了就及时地流向那里。现金池中的现金不足时,甚至可以向银行进行资金融通,向现金池中“补水”。实际上,现金池是建立在委托贷款模式下的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一般情况下,集团企业中的总部和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都选择同一个银行来运行现金池业务。目前,我国国内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现金池管理运行模式:

1.集团结算中心母账户统一上划和下拨资金(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这种模式下,现金池管理业务就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内部,以集团企业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企业现金池母账户,一般由集团结算中心来管理,通过参加现金池的成员企业子账户向母账户每日在特定的时点,定时将各成员企业的现金池子账户中的富余现金余额上划到母账户中。每日现金池资金上划以后,成员企业子账户上保持现金余额为零或者目标余额。这个现金目标余额的设定通常是由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考虑自身资金使用的需求和库存现金额度等,和集团结算中心协商确定。实务中,这个目标余额的金额是很小的,主要是为了应急支取小额现金和一些银行代扣款项,如电话费、银行手续费等。同时,集团结算中心也可以根据本集团业务的特性和管理需要,向银行要求一日多次定时从子账户中上划款项到现金池。

为了更好地管理现金池中的现金,现金池各成员企业,一般是要提前数日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下划款的金额和日期,成员企业在接受到现金池下划款后才能进行资金支付,这对成员企业的现金流预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成员企业出现紧急的情形,需要使用现金池中的款项,但没有事前申请,则可以紧急申请下划款,但必须得到企业高层的审批。因为如所需资金金额较大,集团结算中心有可能需要提前支取一些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来准备下划款,这样会让集团损失一些资金的收益。为了避免频繁地下划款项,有些集团结算中心会和提供现金池服务的银行达成一个整个集团的日间贷款额度,然后分配给各个成员企业使用。各个成员企业和银行具体签订“透支业务合同”,享受规定额度的日间透支。每日,成员企业可以先在额度内进行正常的款项支付,这些透支的款项,集团结算中心会在每日特定的时点自动下划予以补足,不需要支付银行任何利息费用。但日间透资额度有时不够,税款和社保款等不能使用日间透资扣款等,需要申请现金池下划款才能进行支付,影响工作效率。

2.集团成立财务公司运营资金(以专业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此种模式实质上与以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现金池模式类似,只不过是由集团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独立的法人企业)代替了结算中心在现金池管理业务中扮演的角色。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人员自己处理现金池管理的相关业务,银行不再是委托贷款中介服务的提供商,只是提供单纯的资金支付结算中介服务,提供支持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先进技术系统,并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如能解决开具正规的金融票据的问题,将使现金池管理业务在形式上更加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子账户间先调配,然后由母账户、财务公司账户统一差额上划和下拨资金(调配后,以银行或者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这种模式下,现金池管理业务就是各现金池成员企业之间先进行资金的借贷,不足的或者富余的部分再由母账户或者财务公司统一差额来进行上划和下拨资金。这种模式其实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多了个“子账户间先自行调配资金”的动作,所起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三、关于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涉税问题

我国目前的现金池管理业务,主要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1.现金池管理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的现金池的三种模式,可以知道,成员企业在现金池存款或者贷款。现金池的存款,除了“活期存款”,还会被用来做“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等,以期取得高于活期的利息收入。现金池的贷款,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一般利率会稍低于银行的同期同类利率。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现金池业务而收到的利息,银行是有义务扣缴利息相关的营业税的,公司可以不主动申报利息的营业税;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参加现金池业务而收到的利息,各公司需要自行申报、缴纳利息相关的营业税。实务中,地方税务局还是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企业按月申报。好多人对于现金池业务中的“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存款类的利息收入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疑义,但为规避税务风险,建议还是考虑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印花税问题。现金池业务中的每一笔上划款和下划款的交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都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税目申报、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但如果每笔划款交易都申报、缴纳印花税,将使得现金池业务无法顺利运行。实务中,一般是和银行协议约定“委托贷款业务”,采取额度管理的原则,任意时刻所有借款方使用的委托贷款的余额总数不超过总额度,此额度可循环使用,参加现金池业务的各公司第一年都按本公司在现金池中最高的单次实际发生额(存款或者贷款)来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次年在现金池中最高的单次实际发生额(存款或者贷款)超过第一年的,则超过部分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超过第一年最高额的,则可以不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照此类推。但这种做法虽然合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还是个问题。

3.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现金池管理业务中涉及到存、贷款利率是否合理合法,贷款的金额是否合法,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列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财务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嫌疑。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就是资本弱化、一般纳税调整事项和特别纳税调整等涉税问题。这些都是现金池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关于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利息问题

1.现金池管理业务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合理性问题。不管是采用哪种具体的现金池管理业务模式,集团企业都要参照国家确定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水平区间来商定本集团现金池业务适用的具体利率,不能使用异常高出或者异常低于正常利率的极不合理的利率。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首先要考虑利率的合法性,其次考虑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使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金额合理,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

现金池管理业务中,一个现金池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就是其他现金池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如果考虑到成员企业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人为地将利息支出从低税率的成员企业转移到高税率的成员企业,或者将利息收入从高税率的成员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成员企业,但资金的借、贷和成员企业实际的业务需求等不能很好地匹配,那么这很容易引起税务当局的关注,给整个集团带来税务风险,因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税务当局完全有依据、有可能对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作特别纳税调整。补税的同时,带来的是集团企业形象的毁灭。但实务中,有的现金池成员企业资金短缺时从现金池借款,一旦本企业现金池账户有现金,就会及时被上划到现金池母账户还借款,这样的借款就很难确定具体的借款利率,但计算出的借款利率要合理。这种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一定要避嫌,不能发生让税务局认为是转移定价或者资本弱化的情形,否则,就得不偿失了。

2.现金池管理业务成员企业的贷款金额和利息列支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有效、合理、合法的税前列支现金池相关的利息支出,必须严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现金池业务中相关的票据要合法。现金池成员企业收到利息收入和支付利息费用时,大都没有开具或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凭证,而是以内部的相关表格等资料作为凭证。实际上,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经批准可以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专业票据,可以合法地出具相关的利息收支票据;而作为非金融企业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支的相关票据,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己直接开具相关的票据。企业的税务人员千万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而不去申请开具现金池业务相关的合法票据。实务中,许多未取得合法、有效利息收支票据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对利息费用都进行了税前列支;而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建议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利息支出票据的企业,都不要税前列支这部分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也不要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而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来进行会计核算。

综上所述,集团企业在使用现金池业务时,要综合考虑资金运营的实际需要、实务操作的便利以及涉税风险的规避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现金池业务管理模式。同时,希望各级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发展,走访、调研运行现金池业务的相关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针对现金池业务中存在的借贷款利率确定、票据的开具、有关税收计算和申报等给出明确的规定,更好地规范现金池业务的管理,为集团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为财务部经理、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