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8 09: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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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类;漏洞;治理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建筑类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异军突起,并长期保持了蓬勃发展势头。大庆油田工程建设公司作为油田企业中建筑业务板块的龙头公司,每年承接大量建筑类业务,相应的也产生很多的交易行为和合同数量。其中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的材料买卖合同。
一、公司合同管理模式
按照上级公司管理原则,我公司着重健全与完善合同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体制(包括各成员单位),对合同选商、签订、履行等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为主任,各专业主管领导为副主任,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委员会,公司合同主管领导主持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专业部门分别是对应专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合同具体承办主体。
二、合同管理做法
(一)实行例会制度,解决疑难事宜:公司实行合同及招投标例会制度,以便落实责任、明晰流程、信息同步、齐抓共管、快速推进,有效解决招标、合同管理中出现新问题、疑难问题、久拖未果事宜。
(二)强化协调沟通,保证信息畅通:一是进行基层走访,现场解决疑难问题,想基层所想,急基层所急,使问题解决在萌芽中;二是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及时汇报需解决事宜,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三是与网上审批人员沟通,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及时督促公司及油田公司领导对网上合同进行审批,减少因审批滞后,造成事后合同现象。
(三)严格准入审查,提高队伍质量:对新准入的承包商,一是由预选单位按公司准入规定及流程,进行初审推荐;二是公司法规部门组织生产、质量、安全、纪检人员对承包商评价,完善承包商准入手续及资料;三是报公司承包商准入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公司承包商名录。
三、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原因导致事后合同问题:公司每年都会签订部分外部工程合同,在办理工程总包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业主签订合同的流程繁琐,待业主盖章将总包合同返回公司时,已过开工日期,也包括国际项目的总包合同,如与中海油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标后业主先发放中标通知确认函,并注明开工时间,施工单位依据确认函开工后,双方人员才对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合同内容确定下来至少需数月时间,造成总包合同及相关的支出类合同成为事后合同。此类合同事后非主观因素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控制。
(二)合同前置工作(审批)滞后问题:一是生产工序流程受制约。作为油田产能建设主体,公司没有土建施工能力,只能将土建工程分包,按照先基础后工艺施工要求,土建完成后,才能进入工艺程序,因产能工程计划下达较晚,工期短,并为保证油田稳产,迫于建设单位压力,在主包合同签订后即入场施工,违反基建程序。
二是分包合同谈判耗时间。与分包单位商谈合同结算方式、让利标准或合同金额时,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分包工程款超付等,承办人员严格控制价款,而分包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千方百计争取权利,拖着不签订合同,要求提高合同金额、降低让利标准等,需反复磨合,耗费一定时间。
三是工程为属地分包甲指。部分工程为属地施工或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指定的分包或属地施工的分包单位,资质手续不齐全,指定专业或内容又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此类合同只能按规定以报告形式履行审批手续,承办人员追讨资质材料或报批手续占用一定时间。
(三)合同类型多样化导致审批延迟问题:因施工单位性质决定,公司涉及各类合同都可能发生,新增加的合同类型在签订时遇到如下困难:
一是管理逐步规范,许多建设单位不能签订的合同,要求承包单位去签订,如租赁临时供电设备(带部分材料)合同,过去我们没有签订此类合同,在签订中由于没有明确专业部门管理,导致合同不能正常签订,甚至多次沟通,仍无法得到解决。
二是有些合同是建设单位无法签订的合同(违规),则委托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同样面临着相同局面,由于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回绝,只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使我们面临着许多合同签订风险。
四、合同管理建议
(一)大力提升合同管理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提升准入门槛,提升职业素养;强化垂直领导,人员相对固化;二是要加强合同管理流程的规范化设计,优化流程,实现签订环节的及时高效;要明确合同履行环节的权利义务,加强信息资料传递标准化,各系统职能无缝对接,实现履行环节的顺畅运行;三是要使合同人员专职化。合同员的业务范围应当从合同签订管理向前延伸至合同立项阶段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向后延伸至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交底、现场人员授权委托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检查等环节。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国际项目风险;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力,我国采取了扩大内需、增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实行积极的财政措施等方法,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实行适度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上,国家调用丰富的外汇资源,创造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建设机会,主动打开国际市场,支持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国内企业拓展自己的生存和竞争空间时,需要与涉外企业签订合同,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规避这些项目风险,可以帮助企业强化管理,并赢得最大化的经营利润。
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制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式,是一种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交换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契约行为,是将交易过程用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企业之间的经营交往活动,主要是通过缔约来实现的。因此,企业经营状况与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有着密切联系。企业要想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就应当重视合同的过程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指的是企业有序规制自身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化、终止、转移过程,并对所订立的合同进行监督控制等行为的合称。在这个过程中,签订、履行、变化、终止、转移过程是合同管理的内涵,而监督控制行为是管理的方式。对于合同行为的监管,应当是贯穿于合同整个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从缔约阶段的磋商开始,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我们要对缔约磋商阶段进行监管,更要对约定履行过程进行监管。不能在合同已经订立、任务已经分配完毕的时候,就放松对于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履行就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不仅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合同管理工作的系统特征,要求我们将与合同相关的所有部门纳入到一个整体之中进行管理控制,而动态特征则要求我们关注合同具体履行中的变更现象,尤其要注意对本企业不利的内容变化,并及时采取更正或者终止合同的措施。在体系相对完整的国际合同管理制度下,我们只需要对合同本身进行管理,大体把握投资方向,将施工行为控制在特定的期限内,就可以实现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由此可见,合同管理活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果,它是预防风险、合理控制国际承包行为的重要途径。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
订立阶段
在国际项目的承包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各种类型的风险,例如招标投标风险、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汇率或者物价波动风险等等。企业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估计到这些潜在的危机,并采取措施规避这类风险。在缔约阶段,企业要能够准确辨识招标和投标危机,认真研究考察不同地区的法规特征和文件涵义,收集尽可能详细的项目信息数据,在此基础上拟定招投标文件。
例如:在阿尔及利亚嘉玛大清真寺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企业除了需要详细了解阿尔及利亚在涉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还需收集清真寺宗教工程的相关信息。只有做好合同订立之前的准备工作,才能降低合同订立过程的风险。
在缔约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文字和语言的严密性,避免由于合同条款的歧义而产生纠纷。合同的内容要全面详尽,不要留有漏洞。在签订涉外合同时,由于国家之间的语言习惯不同,翻译工作存在失真现象,合同文本会出现各种类型的歧义。我们应当正视这一问题,澄清合同的本来含义,并弥补合同的漏洞。
履行阶段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是合同监管工作的核心部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实现合同内容,预防违反约定的行为。因此,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的履行全过程。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现状,发现干扰合同顺利履行的因素并加以排除,以此来预防各种违约现象。
强化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不仅要确保本企业按照约定实现合同内容,还要监督合同相对方的有关行为。其中的关键环节是做好合同的结算工作,密切跟踪履约经过。为了实现合同约定,管理部门要与财务和项目部门协调配合,增强管理工作的合力。
在许多大型的国际项目中,都存在中途变更合同内容的现象,也会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施工期限延长或者工程总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会遇到与赔偿相关的问题。有些项目的业主将这种变更划入旧的合同项目中,或者只是在口头上予以认可,却不采取任何形式的书面确认,导致工程的承包方遭受不合理损失。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应当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合同相对方对这种损失进行书面化的确认,并要求特定数额的赔偿。企业要善于总结获得赔偿的根据,有效减少自身的损失。
例如:我国与阿尔及利亚签订的13省监狱项目建设合同,就经历了缔约、实际履行和索赔几个阶段,全部工程历时四年。在这个项目合同的履行管理过程中,企业认真总结监狱项目合同的管理规律,合理利用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合法权益,并提出平衡双方利益的合同履行方式,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规避项目风险
涉外的建设项目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现象,不能逃避风险。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自己,就要敢于应对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企业应当提升自己的项目风险意识,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并利用有利形势来控制风险。了解国际项目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是科学规避项目风险的基础,因为只有掌握了法律规定,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规避措施,为企业赢得合同机会并降低风险。
具体而言,国际项目中包含的风险类型可以分为国家局势风险、项目选择风险、物价和汇率浮动风险、招标投标风险,以及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这些项目风险应当引起合同管理工作者的足够重视,管理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业主进行磋商,探讨控制风险和转移危机的科学措施,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违反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目前,我国涉外合同的管理工作力度普遍偏小,我们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强化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者的法规和常识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合同意识,使他们掌握更多的工作技巧。合同管理人员要认清国际市场的形势和缔约环境的改变,合理控制签订合同行为对于企业自身的影响,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强化合同法律认识。此外,为了规避项目的合同风险,合同管理者要熟悉所在企业的经营现状,总结企业过去运用合同法规的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处理合同问题的能力,培养合同思维方式。
结语:
实行“走出去”的对外市场战略,是民族企业打开自身的经营空间、创造最大效益的重要途径。在“走出去”的同时,企业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合理规避项目经营风险,才能从根本上落实“保增长”的目标。拓展国际竞争市场,争取更多的国际建设项目,是促进企业国际化的关键举措。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涉外经济项目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与国内的建设项目相比,涉外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税收风险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控制起来也就更加困难。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实行风险规避措施,是提升企业涉外交易安全性程度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即,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科目中列支,超过6个月的改为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商业企业列“其他支出”。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此项医疗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列支。
2.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中列支。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一、支持推进农行股改,完善相关法律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设立股份公司前的各项基础法律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我行公司治理方案。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合规开展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以及闲置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自办实体和股权投资等特殊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按照法律要求做好不良资产诉讼中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对于胜诉案件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要及时执结,对无执行能力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案工作,并取得判决书或终止执行的裁定书或债权凭证,为股改重组打下基础。抓紧开展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增补修订,密切关注股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努力为股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支持,推动我行股改顺利实施。
二、加强和完善转授权管理,增强各级行经营主动性。
适应省分行穿透式授权管理方式转变,加快推进我行经营战略转型,增强各行经营主动性,继续做好基本转授权、特别转授权、转授权调整等日常工作,使省分行、市分行的经营决策意图能及时、准确得到传达到每一个经营单位,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业务拓展。20__年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将要在现有对机构授权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对职能部门、直至岗位的授权,使授权、转授权覆盖我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始终,成为加强合规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三、创新法律服务手段,提高法律审查水平。
防案胜于办案。法律审查是有效防范信贷业务出现法律风险的前置性措施,是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法律审查质量高低关系农行存亡。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业务既要发展,更要有效发展,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努力提高法律审查效率与质量。各级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提高对法律审要性的认识,对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提示的法律风险点要充分重视。法律审查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总行《法律审查管理办法》、今年修订后即将出台的《信贷法律审查指引》和新修订的《信贷新规则》,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手段,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滞后性与业务超前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创新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审查和业务发展的关系;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前期调研和论证等法律审查工作,更好地为全行的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经济纠纷案件管理,有效维护农行合法权益。
在20__年全市农行经济纠纷案件件数和金额“双下降”,胜诉案件执行和清收垫付诉讼费实现了“双上升”的大好形势下,20__年法律与合规部门仍要继续努力,力争在“双下降”、“双上升”这个模式下工作有新的突破。尤其要借助股改的契机,及时开展涉诉类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对于依法合规可以实现诉讼终结的,要加大与审理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执行力度。对于拟诉案件,要以20__年新进帐不良贷款、有抵押物或有查封资产的不良贷款为重点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省分行初步确定所有的案件清理和新诉讼请示报批授权在3月底完成,考虑到诉讼过程历时较长,原则上省分行在4月份后不再审批诉讼新案。各行要抓紧诉讼进度,尽快取得诉讼效果,以切实提高不良贷款货币清收成果。同时要加强LMS系统管理,确保经济纠纷案件数据真实准确。各行要按《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LMS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录入案件信息数据,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五、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今年法律事务部门将按上级行要求增加合规管理职能,认真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深入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抓好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机制和合规文化建设。落实上级行即将制定出台的合规管理政策和程序,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合规评价考核问责机制,探索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提高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着重抓好支行合规能力建设。贯彻执行上级行制定印发的《员工守则》和《合规手册》,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完善业务操作手册,以提高各级行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合规管理意识,减少经营风险和违规行为,从而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准则对我行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加强合同文本管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针对我行合同文本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各行要切实把提高合同文本管理列为重要工作之一。一是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和合同审查员工作的培训、指导。各支行应配备一名合同审查员,负责本行有关的合同签章前的规范性审查;市分行各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农业信贷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业务
部、个人业务部等涉及合同文本管理、使用部门)应按省分行要求指定一名同志负责与履行本部门职能有关的合同签章前的规范性审查。二是要加强对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报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去年合同文本自查或抽查发现的合同使用中版本使用、编号、链接条款、签章等常见错误,要进行彻底的查、纠、改。三是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制订、修订、废止、选用、填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等行为进行全程管理。四是要对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知识产权保护等非诉讼法律救济手段进行研究和探索,有效防范行政处罚风险,充分体现法律效益。七、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提高员工法律素质。
新法律法规要在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上宣讲,同时充分利用经管网等载体及时补充、更新新的法律法规,刊发调研文章,解答法律咨询,使与我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得到普及,员工的法律知识能不断增长。20__年普法宣传工作要提高针对性,突出《物权法》和合规操作两个重点,继续做好《公司法》、新《破产法》等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创新普法形式,坚持法律与业务的融合,努力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监管
一、相关背景
资产管理公司是处理银行业机构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是一种准金融机构,在银行摆脱危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层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设立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在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过程中提高处理效率,减少处理的成本。我国在2014年7月公布成立了5家归宿地方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上海等五省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由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架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成型。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方式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总结成为两项主要业务,一是处置不良资产,二是融资,因为在地方资产公司除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资金的支出,也就意味着有融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组成结构,虽然目前中国第一批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只有一家有着民营资本的身影,但是从制度角度出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来源还是比较多元化。这种做法也是为了防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从而失去了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成为一个空壳。在具体规定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没有设定必须是国有控股,甚至于也没有限制外资不能入股,是持着相对开放的态度来对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
其次我们分析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起到了核心作用的,可以采用多种债务处理方式来处理地方的不良资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不良资产处理方式:风险相对较低的债转股或者使用合同法赋予的一般债权人权益;风险较高的则包括信托分层等方式。但是不管采取何种具体的处理方式,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都是对购入的不良资产进行债务重组而非转让。这主要是因为债务重组的方式处理有利于盘活不良资产,避免金融市场内的大量不良资产对银行带来的巨大消耗;对于企业而言,债务重组也十分有利于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摆脱困境,化解掉企业的经营风险;冲债务重组过程本身来看,重组的资产价格往往低于同期市场的价格,因此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这些资产也能在未来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除了对现有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外,对于即将成为不良资产的企业来说也有十分突出的作用,主要是对于那些暂时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的企业,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债务的重组,继而盘活企业,防止其向不良资产裂变。
再次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相关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处理地方不良资产外,也同时经营大量的第三方业务,包括资产债务收购和处置和中小企业的第三方银行担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债务债权,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重新协商债务关系中的合同条款和还款相关事项;银行担保则是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不具备银行信贷标准的企业提供符合贷款数额的担保,向银行推荐授信,从而与银行企业之间形成第三方担保关系,从而促成企业融资的实现。同时还规定如果受担保的企业在出现违约情况,则其对于银行的债务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收购,企业则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1、合理的选择监管主体。当前我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数量十分有限,也尚处在初期扩展阶段,因此地方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部和银监会,这样有利于我国的核心金融监管机构作出有力的管理。但是在地方不良资产的处理过程中,不同的地区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复杂背景都不一样,因此从实践意义上来说,省一级政府对于地方的情况更为了解。因此在监管上除了财政部和银监会在硬性规则上给予规定外,省一级政府也应该在具体管理上给予支持和管理,这样就可以在实现中央把握处理大纲的前提下,又避免中央监管造成的教条。
2、完善信息披露。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金融不在是遥不可及的事务,这一点不光只在金融机构的设立上,其监管也是如此。不良资产的管理因为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需要非常注意信息的披露,一般意义上的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市场有着信息汇集、定价的功能,而这些功能的实现都必须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在公布的信息中应该包括了法人治理情况,资产负债和审计情况,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情况,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对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理非常关键,因此必须做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不良资产的治理。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传统的电视报纸等方式,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定期的公司信息公布和项目信息的公布。
3、进行合规管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的地域范围上是被严格控制的,因为其没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融资权限,也没有支付清算的权限,因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也不会向其他金融机构传导过多的的金融风险。因此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也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一样,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以风险的控制为主,但是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则是以其行为的合规管理为主,具体的管理方式就是对公司行为的道德风险的监控,操作风险的监控。在长期监控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整改,保证在处理地方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做到公正有序。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通过对其具体行为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实现有效的合规管理。
参考文献:
(一)合理设置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合理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实现管理规范化、流程化的必要条件。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
(二)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规范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项目不分大小轻重都应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减少项目执行中的纷争。
(三)严密制订合同违约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
在起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时要审视夺度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约情况,缜密的制定好违约责任和赔偿措施的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地解决争议问题。
(四)加强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工作
合同的索赔管理要求承发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的因素,合理预测合同履行时可能会发生的违约情况;严格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合同风险,科学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合同终结的评估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一个工程合同终结后的评估是对这个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其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的执行情况,现行法律法规的应用情况,以及合同中容易出现问题条款的注意事项。及时有效的评估工作对合同的履约能力、索赔原因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做到科学的分析汇总,能为以后相似的工程项目提供管理经验的借鉴,比如在造价控制方面需考虑进的因素。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要将合同管理工作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全面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投资建设了首次使用世界先进的“云计算”技术,采用微软.NET技术架构,实施“大集中”管理模式的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简称CMIS),初步实现了统一、集成、规范、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规范经营与合规管理水平。通过系统的建设、应用实现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合同管理的专业化和一体化,普遍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和有效降低了合同管理成本。
二、结语
一、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2011年,建议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要以合同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通过活动,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经营意识和执行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基层要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合同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临摊的监管核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平时管理相对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如有必要做好法律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业务、及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合同质量。按照租赁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的检查作为日常例行工作,并持之以恒,力求关口前移、消除隐患。
四、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等工作有所突破。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合同案件发生条件及其管理中风险预警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合同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五、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六、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单位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
八、从法律角度出发,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督促各基层单位法治企、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中法律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经营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与法律事务有关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