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8 09: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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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
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
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
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
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
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一、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收问题
(一)税制要素问题
在纳税主体方面,传统商务贸易具备明确的交易双方,而在电子商务贸易中, 双方隐藏了真实身份,以致无法确认纳税主体,此时部分企业则很可能通过改变 纳税主体身份,来达到避税目的。在纳税对象方面,传统商务贸易以实物形式进 行,明确纳税对象。而电子商务通常以数字化信息存在,无法有效确认纳税对象 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的征税范围[1]。在纳税环节方面,传统商务流通过程中存 在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而电子商务贸易直接将商品由生产者传达至消费者, 减少了中间环节,对传统的流转税税制产生了较大冲突,且电子加密更是加大了 征税难度。在纳税地点方面,传统商务贸易货物起运地在中国境内的则具备纳税 义务,而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并不固定,无法有效确定具体货源。在纳税期限方 面,传统商务主要以销售货物发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电子商务不存 在纸质发票,以致无法有效确定时间,由此当前的纳税期限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二)征管问题
首先是税务登记问题,目前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便是税务登记制度,但由于 很多电子商务组织并未在工商局及税务机构注册登记,以致税收管理无法发挥实 效。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互联网存在,其本质依然属于经营行为,但当前我国工商、 税收法律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及纳税申报的相关内容。其次是账簿与凭 证管理问题,电子商务具备无纸化经营特征,电子数据信息代替了以往合同、发票以及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证。但这些电子数据已被篡改,以致税收管理失去了原有凭证基础,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凭证信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纳税难度。最后是扣代缴与代收代缴问题,传统销售模式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税收管 理通过中间商获得税务信息,即中间商属于代缴代扣等税收制度的基础因素。而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下,中介机构的作用被不断削减,对传统代扣代缴及代收 代缴的税务征收方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保证税收的措施
(一)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优惠政策
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制定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并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准备时间。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我国并未 建立健全可行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没有成立既熟悉税收政策又具备电子商务知识 的综合税务管理队伍。由电子商务贸易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全球电子商务不会对 我国的税收制度产生冲击,且由于电子商务也涉及实物交易,因此依然可以实行 海关管理,对网络数字化产品依然可以采取征税措施[2]。
(二)制定税收征管政策及措施
电子商务交易具备虚拟化特点,这也使得其不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但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的虚拟化不会减轻交易期间人、钱、物产生的影响。同 时,在电子商务的流通环节中,资金流属于最为关键的环节,对此在制定电子商 务税收政策时,应重点关注涉及钱财的环节,针对性的制定税收管理制度。除此 之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也需要采用更为先 进可行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三)重视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动态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时,必须实现国内外电子商务税制的协调 性,做到与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相一致。同时,还应广泛收集电子商务税收方面 的政策文件,在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趋势的基础上,吸取有利因素,从而促进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深入发展。
(四)建立高素质的电子商务税务队伍
为了有效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及税收征管要求,我国应尽早建立统一完善的 现代化网络税收征管制度,运行创新性的税务信息系统与管理体系,形成新型的 税收管理模式,从而加快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比如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 3 工商机构以及税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体系,有效监控管理企业的生产及交易 活动。同时,企业还应重视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确保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更 多的网络信息技术,熟悉具体的税收征管流程。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与发展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2005年全国在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约2%,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为2%,到2010年的目标,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25%和10%,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30%。随着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经济税收提出了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
(1)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合理配置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增加经济效益。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商业本质与传统商务相同。但现行税制的滞后性使其缺乏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和征税的合法依据和有效手段,因而会导致税负不公,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2)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经济情况的不同意味着承担税负的不同。由于现行税制并未涵盖电子商务,故会造成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税负不公。
(3)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管理征收应尽可能便利和节约,缩短中间环节,减少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伴随着大量新的交易者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使得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而现有的税制并不能适应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套用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征收模式,会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征收情况更加复杂,效率更加低下。
2、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的影响
(1)纳税主体认定较为模糊。纳税主体既为纳税义务人。在传统方式下,确定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但在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其姓名、居住地而不必亲自出面,所以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有异议。
(2)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商品的内容、性质。互联网发展至今,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越来越难,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性质按现行标准来不便界定。这便难以确定其征税地和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纳税,其收益所得也难以划分,因此,使其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3)纳税地点的确认失去基础。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现行税法纳税地点是基于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而实际上纳税人的经营地点也相对固定。在电子商务下,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交易地点是难以确定的。在交易行为发生中所涉及到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如何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实际过程中很难把握。
(4)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采用互联网传递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漫长的交易过程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交易对象难以确定,导致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3、电子商务对于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一般国家都按目的地原则对增值税进行征收。纳税人只有被确认在本国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使用现时增值税规定毫无疑问,而在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对无形的、数字化产品或劳务,如电子书等,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都遇到了困难。
(2)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如前面所述,税务部门很难确定电子商务中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因而,按目前税法对某一项电子商务行为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变得模糊不清。
(3)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中,交易方可借助互联网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4、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而网上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这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2)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提出了挑战。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凭证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被修改,税收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
(3)加密措施给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4)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以往税务机关通过查阅银行账目获得纳税人相关信息,判断其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货币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中介环节,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事务,它改变了传统商务模式,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时,我们要从统筹全局的角度出发,既要维持税负公平,保持税收中性,确保税收效率优先,也要考虑国际税收存在的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时,应按照短期和长期来看待:
1、在短期内,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产业需要国家扶持,应考虑给予税收优惠
(1)目前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交易额在整个交易体系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对税收的全局工作影响不大。
(2)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社会信息技术应用程度有待加强,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征税要求,强行开征只会使税收成本过高,降低税收管理效率。
(3)目前世界上其他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都采取减免税政策,如果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尽管短期内会增加国家税收,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会导致大量资本外逃和转移,这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冲击。
因此,在短期内我国应当对电子商务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免税政策,一方面促进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充分的时间全面具体了解电子商务的特性,从而制定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建立一个简洁高效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
2、长远考虑,从公平税负的角度以及从保证国家收入的角度,建立适用电子商务发展和特点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模式
(1)调整税制结构,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在调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个税种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逐步调整税制结构,从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转变,完善企业所得税,开征资本所得税,明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产品利得属性,便于征税。
(2)完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网上购物如何结算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具有匿名性、安全性、流动性特点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己经出现。应在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为其提供全面、可靠的结算体系。
(3)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需要从法律上解决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
(4)加快征管信息化技术研究,目前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难题是由于信息技术应用滞后,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税款征收融入到电子商务中去,通过技术手段让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即时地计算税款并缴纳税款。这就需要我们在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的同时,还需要着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含量,提高征管质量、征管效率,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广域网,并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联网,将税收工作渗透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的方方面面,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5)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术,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我国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大力培养精通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
(6)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国际税收新体系。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国界性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限制,这就需要世界各国形成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目前全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及政策体系,我国要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讨,争取发言权,共同协商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及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加强国际协作有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和政治方面取得先导地位,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常设机构概念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国际税收中,《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使用了“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成为税收中的障碍,需重新界定。
2.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及地域税收管辖权。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偏向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但不论实行哪种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3.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现行的税制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本。互联网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数字形式提供。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制品等,用户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从网页上下载就可以了,还可以复制。例如:销售一本书,承载媒体是纸张,如果把这本书制成光盘,那么实物形态就发生了变化。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显然书籍容易征税,而对销售光盘征税的难度就大了。
4.税收征管监督问题。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此进行税务检查、监督,但电子商务交易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收入难以界定。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通过发票、账簿、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使收入难以确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第二,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计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从而致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的加密技术高速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寻信息更加困难,致使税款严重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5.国际避税问题。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企业或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由此可见,国际避税问题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系统环境还不够完善,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势头很快,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制定出相应的税收政策来。
1.尽快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而且行动迅速。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等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衔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租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行为。
2.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善现行税法。世界各国已纷纷制定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制定电子交易条例,为电子商务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制定电子货币法,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协调国际金融、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此外,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法律,补充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条款。
3.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中性原则,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交易收入。而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选择的前提下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但要求上网企业必须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4.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合作。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性的经济贸易活动,它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税务系统要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调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地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
5.统一税收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地域管辖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不易确定,交易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居民概念的确定较之收入来源地概念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单一居民管辖权在操作上简便,且能增加税收收入。
6.开发电子税收软件,实现征税信息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将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尽快开发出一种电子商务管理的技术平台,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电子税收系统,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技术的保障。这种电子税务管理技术平台,其功能应当十分强大,操作简单,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7.培养“网络时代”的复合型高级税务管理人才。现代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要培养既懂计算机又精通外语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将税收事业带入“网络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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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也更加容易。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很被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很困难。
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经常性检查来监控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电子商务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1、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
2、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
3、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査。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