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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28 09:40: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税务管理案例分析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第1篇

【关键词】税务精英挑战赛;税务系列课程;教学实践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论文编号】1009―8097(2009)05―0123―03

一 前言

《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知识经济的到来,要求高等教育融入创新观念,并在其功能上得到很好的体现,如何加强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各高等院校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将竞赛,尤其是教育部倡导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引进到教学中来,受到教育界的广泛关注。竞赛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教育内容陈旧,缺少综合性,削弱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阻碍了学生创新思维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以竞赛为载体,促进了“相关专业的教学改革”及“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1]。在科技竞赛活动中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2]。但将竞赛引进到教学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凸显我国高等教育的“应试教育与功利性竞赛”、“精英化教育与理想化竞赛”等弊端[3],以及陈树莲[4]提出的“学科竞赛功利化”对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因此税务教学有必要在吸收新教学方法的优点的同时,避免负面效应产生。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本次教学实践开展的缘起;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此次教学实践和新的教学模式;第四部分总结教学模式并探讨新的教学模式的优点。

二 缘起

“税务精英挑战赛”是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每年为全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大学生举办的一项比赛。比赛的主要内容是在仿真的企业环境下探讨相关税务处理,考验学生们如何适当地运用课堂知识处理实际商业环境中的税务问题,是财务管理与会计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的为数很少的专业比赛。该比赛的目的是让大学生见识商业市场的真实情况;提高大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技巧及培养专业的判断力;增加大学生的税务知识及研习税务的兴趣;促进税务课程的发展;培育税务专业人材。

“税务精英挑战赛”的成功开展,为高等学校税务教学创新模式提供了实践支持,催生了笔者对税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思考和实践。通过将税务精英挑战赛与相关课程教学的有机结合,深化了税务系列课程的教学实践,以竞赛为载体,促进本科财会专业课程,特别是税务系列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改革,深化相关理论课程的教学实践。

三 依托税务精英挑战赛促进税务系列课程教学

通过参加税务精英挑战赛,使实务界的前沿实践与高校实践教学的内容结合起来,使税务教学从单纯的“验证”性教学,向“分析设计、系统综合”教学的方向转变,通过“教”“赛”结合,从而使远超过实际参赛规模的学生有机会接收系统化的学习和实践锻炼。

1 以学科竞赛为载体,促进税务系列教学实践

将税务精英挑战赛与税务系列课程教学结合起来,使课堂的教学内容更加系统化(见图1)。

前期的《税法》课程作为一门税务基础课程,注重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中期的《税务会计》注重税务课程与会计类课程的整合;后期的《纳税筹划》作为对基础知识的运用,注重学生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将历届竞赛案例、试题引入课堂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更贴近实际,既提高了教师的教学能力,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税务精英挑战赛”作为第二课堂,既使学生加深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又培养了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又培养了他们克服困难、迎接挑战的人文精神。竞赛的选拔、准备阶段及其比赛都为学生提供了自主学习与实践的良机,使学生在学习主观能动性方面有了极大提高,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经济事项的涉税问题,培养了他们的实践能力;学生的所学知识(不仅仅是税法、税务会计、纳税筹划,还有财务管理、企业会计、经济法等等)得到了综合运用,使得税务教学同其他学科的教育联系起来,将学生的知识从“点”到“线”,再到“面”的联系起来,使学生所学知识更加系统。

这样一种教赛结合的教育模式,形成以学校教学构成的“基础”培养层面和以商务仿真竞赛为代表的“提高”培养层面教育体系(如图2),既注重了基础应用人才的培养,又注意了税务前沿实践的接触,推动基础、综合、创新、研究等环节有机结合的税务课程体系建设。

2 通过税务精英挑战赛对税务系列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思考

通过税务精英挑战赛对学生综合能力的测试,发现学生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缺点,主要是知识掌握不到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不够、文字写作能力欠佳、尤其是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因此提出税务系列教学内容改革,如图3所示。

在税务系列课程中引入“公司税务案例分析”内容,在教学中选择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强调学生全过程参与意识,让学生提供解决方案并相互评价,使学生了解同一问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在通过教师的归纳、引导和点评,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公司税务案例分析”教学中,还可采用当堂阅读案例,现场学生随即组合,避免学生“扎堆”现象,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当堂做出分析与解决方案,避免课下小组分析问题“搭便车”现象;由于课程的特殊性,要求的时间长,需要合理延长教学课时和时间,可将课程安排在小学期等时间,以发挥课程效果。

“公司税务案例分析”的设计,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的意识,给学生发挥其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思维的空间,训练学生思维的流畅性、变通性和独特性,引导学生经过发散思维到集中思维再到发散思维的多次循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实现教学与市场无缝衔接

一般来说,企业的确不可能花一年半载的实践来培养学生,使其适应工作,因此培养人才的过程又延伸回了学校。实施教学和竞赛的有机结合,通过教学与市场的无缝隙衔接,使得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紧跟时代变化,学生毕业也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入职角色的转变。

在教学目的方面,税务精英挑战赛以企业仿真经济业务为对象,以商业市场的真实情况为内容,通过竞赛教师和学生都深深地感受到社会、企业的需求,对于教学目的以及学习目的的明确都有很大的帮助,这对于学校适用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

四 “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教赛结合模式的优点

通过税务精英挑战赛,深化税务系列课程的教学实践,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探索一种较为紧跟时代变化的教学模式,概括为“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的运行模式。“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教赛结合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可操作性强,教育投入低。

“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的教学模式,竞赛主要费用由企业负担,参赛院校充分利用了企业的资源,在极少资源的投入下使学校获得了很大的有形、无形的效益。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符合实际和时代前沿。

“税务精英挑战赛”的案例、试题都是相关专业顶级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案例涉及税收问题的热点方向,模拟商业市场的真实情景;比赛试题内容新、形式新、质量高。将比赛案例、试题引入到教学中,极大地提升了学校教学的实践性,提高了课程教学的效果,这是一般实验教学手段都无法比拟的。

(3)形成以竞赛为引导,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学特色,达到培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通过以赛促教,将税务系列课程教学同比赛无缝连接,使教学、实践形成了一个系统。通过教学改革和实践,将使学生学会思考,并掌握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创造了一种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的引导机制。

把竞赛作为一个结合点,将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和支持作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动力,对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人文社会综合素质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5)探索出一种成功的税收教育人才培养、人才发现的模式。

税务精英挑战赛是一种实践能力要求高、综合性强的特殊形式的“考试”,主办企业通过这种特殊考试发现人才,招聘人才。正是由于税务精英挑战赛对参赛学生素质要求的特殊性,使其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并对造就新一代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协作精神的人才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王越,韩力,沈伯弘等.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的开展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中国大学教育,2005,(10):4-13.

[2] 童敏明,徐瑞东,冯小龙.通过科技竞赛全面培养大学生的素质[J].煤炭高等教育,2005,23(3):94-95.

[3] 丁三青.中国需要真正的创业教育――基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7,28(3):87-94.

[4] 陈树莲.学生学科竞赛功利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教学与管理,2007:53-54.

[5] 李金平,常敏慧.由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引发的人才培养思考[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7,29(2):74-78.

[6] 王兵,缪志农,欧方平等.从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探索电子信息类应用型人才培养途径[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8,25(3):119-122.

[7] 刘翌.从数学建模竞赛谈高职数学教学改革[J].教育与职业,2006,(14):155-157.

[8] 刘海生.构筑动态专业框架优化学生知识结构――财务与会计专业教学过程管理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9):134-136.

[9] 李健.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强化教学与科研的融合[J].中国高等教育,2008,(9):14-15.

[10] 史永芳,王海涌.创新型人才综合能力与素质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科技创新导报,2008,(8):217.

第2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实践教学;合理定位;路径选择

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延续与深化,是巩固理论教学成果和加深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现代教育体系中,实践教学也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更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税务会计》作为一门重要的实践型课程,应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从根本上适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和社会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

1《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的合理定位

1.1《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符合本课程自身的特点。

《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符合本课程自身的特点,这是《税务会计》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基础。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具有不同于其他税务课程和会计课程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税务会计》课程是税收知识与会计知识的有机结合。《税务会计》课程既研究税务中的会计问题,又研究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另外,从其核算过程看,税款的计算与缴纳要遵循税法的规定,而会计处理要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税务与会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另一方面,《税务会计》是基础理论与实践技能的综合统一。《税务会计》课程运用税务与会计的基础理论指导具体的涉税问题处理和会计核算实践,具有典型的应用性与实践性特点。这两方面的突出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会计》课程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同时也表明实践教学改革必须要符合本课程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1.2《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适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

《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适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这既是该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同时也是该课程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税务专业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突出表现在我国税务专业的课堂教学偏重于理论讲授,而忽视了对学生综合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造成学生动手能力差、实践能力不强,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欠缺,而且从根本上导致学生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良好素养与思维方式。因此,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指导下,结合近年来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方向,高等教育体制下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增加了实践教学的内容,以理论指导实践,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税务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相关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因此,《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顺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以此为契机,取得更大的改革成效。

1.3《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满足社会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要满足社会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这是《税务会计》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源动力。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的加强,各种涉税事务的处理对企业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急需大量既懂会计业务处理又熟悉税收法规和纳税业务的应用型、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税务会计在企业税收筹划、反映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根据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方向与要求,对本课程及时进行实践教学改革,使本课程内容设置和体系安排从始至终都贯穿着实践教学的导向精神。一言以蔽之,社会需求是《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的源动力,本课程实践教学改革要以满足社会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合理定位。

2《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的设计思路

《税务会计》课程是对税务知识与会计知识的融合与应用,属于实务型、应用型课程,是目前我国高等财经类院校税务专业的专业主干课,同时也是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因此,本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思路与设计理念应兼顾不同专业、不同学习要求的需要。具体而言,《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的设计思路如下:

2.1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学生对本课程的教学需求,多角度、多维度训练学生运用税收理论解决会计问题和运用会计理论解决税务问题的思维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这也是《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的根本目标所在。

2.2应合理安排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授课内容与时间。《税务会计》课程属于实务型、应用型课程,但并不意味着本课程没有理论内容,相反,实践课正是以税收基础理论和会计基础理论知识作为铺垫的。因此,本课程教学中,应以实践课程为核心、以相关的理论课程为辅助来确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一体化。

2.3本课程实践教学的组织应从提高税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岗位能力出发,根据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过程来组织教学,如设置会计岗位、出纳岗位、报税岗位,结合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将实务课程实践化,以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学习效果 。

2.4应综合运用税务会计实验室、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等多种实训资源,通过加强模拟仿真训练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企业实际税务会计业务的感性认识,从而达到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目的。

3《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的路径选择

3.1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建立新型教学模式。

针对《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目标定位与设计思路的具体要求,本课程应大力推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改革,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建立新型教学模式,形成以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习题讨论、专题讲座、模拟仿真训练等多位一体的系统化教学方法,加强学生对税务与会计知识的综合理解与运用,切实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1.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税务会计基础知识的环节,力求让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课堂教学中,一方面,针对本课程以税务和会计为基础的特点,“以税法为核算基础,以会计为核算工具”,采用边复习边学习的教学方法,以加深学生对本课程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另一方面,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关注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协调,并总结评述每种既能够能完成会计处理又能够实现准确纳税方法的优劣,启发学生从多角度进行思考。

3.1.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学生对本课程加深理解与运用的关键环节,是课堂教学环节的重要补充。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实践教学中,围绕教学目标,选编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符合学生实际情况且具有针对性、时效性、适用性、启发性和生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有利于激发学生进行深入讨论和探究的兴趣,强化学生对基本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提高其税务会计业务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1.3习题讨论。习题讨论可以使学生对前两个环节所学知识得到巩固与强化,是学生 “学以致用”的重要途径。本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应在有限的教学安排中,精选出有代表性的习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激发学习兴趣。另外,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教师不要直接给出答案,而是要循循善诱,启发诱导学生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

3.1.4专题讲座。专题讲座有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开拓学生的思维。《税务会计》实践教学中,应抽出时间安排本课程的专题讲座或专题讨论,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最新动态;同时,也要鼓励学生积极提问与讨论,指导并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使学生明白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性,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此外,在讲座之前还可以就相关选题向学生指定书目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学生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和教材内容进行拓展式、延伸式学习,以获得更多的知识量。

3.1.5模拟仿真训练。模拟仿真训练是本课程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重要环节,能够使学生所学知识得到提高与升华。建立税务会计实验室是加强模拟仿真训练的基础。在本课程正常的课堂教学之外增加实验课,既可以通过实验课的仿真训练辅助课堂教学,又可以缓解本课程学时不足的压力,起到充实课堂教学的目的。实践中,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模拟仿真训练,如购买与本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软件,让学生通过计算机平台的操作掌握基本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技能;也可以模拟具体业务场景,进行岗位分工,就税务会计相关业务进行仿真训练,让学生真实地体验与感受税务流程。通过这些模拟仿真训练,切实提高学生实际业务操作、团队协作与交流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所学知识得到提高与升华。

3.2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

以多媒体教学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效果。《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中,教师作为实践教学改革的主体,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首先,要熟练运用网络资源获取相关知识,查找最新案例,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动态,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最新前沿。其次,运用优质精美、图文并茂的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日常教学,并可以将各种涉税单据、会计凭证通过课件形式展示给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丰富本课程的信息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第三,运用多媒体网络平台指导学生进行模拟仿真训练,使学生学习效果得到提高与升华。第四,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如E-mail,QQ空间与学生进行网络交流,及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同时对于学生相关论文的指导也可以在网络中进行,以便及时反馈指导意见与建议,提高辅导效率。当然,《税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还需将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既体现本课程的实践教学特点,又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规律,不断优化教学效果。

3.3完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体系是本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对本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活动取得效果的实践检验。实践中,对于如何完善本课程实践教学考核与评价体系,各高校教师可以根据本学校具体的考试要求和学生的特点来组织安排。一般而言,作业和期中、期末末考试是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最直接有效的评价手段。作业方面,本课程可以通过采用课后书面作业、讨论作业、课外阅读作业、专题论述作业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巩固日常教学,加深学生对日常学习的理解与运用。对于学生期末学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本课程应改变传统的以期末考试“一锤定音”的单一的考核方式,把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起来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综合考量。平时成绩可以以课堂提问、课后作业、期中考试、习题讨论、社会调查、专题论文、模拟训练等项内容为依据进行评定,一般应占到期末总成绩的20-40%;而最后的期末考试成绩占到60-80%,这样就可以从整个学习过程中对学生进行考核,既有利于促进考试的公平合理,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促进教师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对于书面考核部分,可以采取标准化考试方式,建立试题库,考试时从题库统一抽取试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 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财务运用 收益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下,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提供的优惠政策及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技术手段,从而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目的,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主要简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财务运用研究,在此前提下,先对我国房地产项目税收立法的整体情况概括如下。房地产项目从招投标、开发、建设到销售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这些税种所对应的法规为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另外还有税收部门的规章、通知等。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做到充分了解,同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分类根据类别的不同主要分为:行业、税种、经营活动三种。房地产项目的科务筹划可根据经营活动和税种的不同来进行。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1、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税法规定的为前提,利用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技术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尽可能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形为。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实质是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事先做的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可见,企业的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是一体的,在广义上,可属于同一个范畴。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合法的财务手段,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避税筹划措施。

(1)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房地产企业依据自身的特点,通过成功的避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税收收益,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使企业更具规模,并能更好的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2)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以此为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都能实现良性循环。为了达到合法的节税目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才能使避税筹划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避税筹划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跨度大,一个项目的前几年一般都是亏损的,这时就要合理利用以前年度亏损,做好这方面的筹划,以免错过5年可弥补期。

案例1:某公司2000年成立,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9元,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82996.53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82425.88元,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7335.39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54818.4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5069.03元,2006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仍是亏损,这时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了,因为企业所得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则2001年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725050.14元就不可以弥补了,这对企业就是一种损失。后通过与销售部的协调,加大了销售收款回笼速度,同时控制了一部分费用,将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做成了2515069.03元,充分利用了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的招待费都很大,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很多,加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本公司列了一个计划表,按当年预计的年收入配招待费,而一些金额较大的招待费就开具会务费的发票,同时做好相关会议费证明材料,这样一年下来需要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就少了很多,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3:某公司2003年在市中心拿到一块地,并进入了前期开发阶段,按照预计1年后就可销售,当时有一家销售公司与公司一大股东关系较好,公司就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价是按当时同地段售价6500元/平米签订的。后因公司拿下一大片旅游用地,急需资金,市中心这个项目就暂停施工,至2006年才重新开发,而这时同地段的楼盘销售价已达1万多/平米,如仍按与原公司的合同售价销售的话,公司损失惨重。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而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以及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新房的补偿要求。公司财务对这个赔偿方案进行了评估,认为如果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的新房,预计总房款为200万,将来这200万只能挂应收账款,既收不到款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而如果直接付200万元不赠送房产,这200万元和前面的300万元就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因为税法规定经济合同的违约赔偿金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这样同样是付出500万元的代价,对所得税的影响却大不一样,减少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后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方案。

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就看你是不是能够多留心多思考了,只要能精心安排,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就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结论

总之,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不是要企业虚报成本、虚报支出,而是要求企业在经过合理的、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下,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2

[2]王靖.税收筹划的定位与选择.经济与社会发展,2001;4

[3]田冰芬.税务筹划发展的意义及对策.经济师论坛,2002;8

第4篇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税务和涉税专业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国家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法》,提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1996年,注册税务师制度全面实施,从事涉税专业社会服务的组织由此诞生随后蓬勃发展。目前,税务师事务所作为重要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其业务范围涉及涉税鉴证、纳税审核、纳税评估等多项涉税专业服务。

笔者在税务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对纳税人和政府机关在涉税服务方面的市场需求有一定了解。本文结合多年服务的行业案例分析,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作用。

一、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指出,“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这一规定,为税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定依据。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400多万户。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不足30万,人均管户突破15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近1000户。这些数据说明了单靠属地税务机关和现有税收管理员管理已力不从心,加之,纳税人的逃税愿望又较强,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诚信纳税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现阶段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评估和稽查的数量比例受限,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日益复杂的涉税业务,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检查,如纳税评估、协助税务稽查等,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效堵住了管理漏洞,防止了税款流失。比如2014年,西安市地税局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在案头分析环节,专业人员发现企业开发成本中列支的个人借款利息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疑点,后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程序,发现该企业以项目无启动资金、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借用个人资金而且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由,列支个人借款利息950多万元,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人这种对税收政策的不够理解,或者存在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少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额,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税收损失。评估人员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佰万元。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解决纳税人不断增多而有效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强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税务管理水平

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体系复杂,纳税人面对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的大量税收政策文件,仅凭自身很难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特别是,“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让许多大型企业开始涉足境外投资,具有涉外涉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涉税服务机构,能针对不同行业涉税需求,有针对性地对税收政策进行解析、归集整理并进行辅导,辅助“走出去”企业熟知国际税收知识,帮助纳税人提升税务风险意识,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比如,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众多,在新税制下,由于税收政策本身比较复杂,加之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就如何做好税务管理,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做到纳税不多,不少,不早,不晚,是企业税务高层面临的重要困难。另外,国家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也必然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大企业要满足复杂的内外部要求,必须借助税务师事务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涉税咨询服务提供帮助,为纳税人出谋划策、防范、降低税务风险。从纳税人的角度,了解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考虑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及相关诉求,针对性地推出一系列有价值的服务产品,比如: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筹划、行业风险案例分析等,尽可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比如近几年,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咨询、纳税审核,帮助企业自查涉及的各项税种,查补税款几佰万元,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意识明显得到增强,税收管理水平整体得到提高,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任何的税收风险、法律风险。

三、帮助纳税人充分运用政策优惠,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除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还能够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了各类涉税鉴证服务,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中,为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几千亿元;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税额800多亿元,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应补缴税额60多亿元,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千亿元。由于纳税人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运用和征管程序的充分了解,当一些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因主客观原因出现失职、渎职甚至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优势体现在可以清晰解读政策,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和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正确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从而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所得、亏损弥补等等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节约了大量纳税成本。比如2016年,某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团队为陕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税种进行自查时,发现企业某一项目企业所得税存在未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该企业具备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偏差,应享受减半政策而没有享受,导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0多万元,涉税服务人员帮助企业申请退回了多缴纳的税款,及时挽回了损失,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直接服务税收征纳双方,已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在服务税收和经济发展大局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税务师行业发展缺少立法保障,行业整体发展和作用发挥受到较大影响和制约。因此,亟须用立法来加以规范,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1]奚冬琪.全国政协: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立法对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人民政协网,2015-7-27.

[2]本报记者 王文竹,张剀.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中国税务报,2016-3-08.

[3]本刊记者 王天明,许振谦.落实中央要求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注册税务师,2016,4.

[4]曲建峰.税务检查引入中介是现实需要.中国税务报,2015-11-20.

第5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 思考 建议

1、纳税评估的基本情况

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工程项目为长春某国际花园项目。2009年营业收入5043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7133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核定征收。

按照建筑业专项评估计划,首先对企业进行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并对相关资料实施案头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问题如下:

(1)该企业2010年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为7133.5万元,缴纳营业税为111.9万元,营业税税负为1.6%,低于3%,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2)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3088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2176.8万元,完工进度为100%,工程结算金额与按完工形象进度应计量结算金额不匹配,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举证得知该企业与建设方每月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按完工进度结算价款,但由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款项并未及时支付,因此,企业只是按建设方实际拨款金额(即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自2010年9月双方确认工程价款7133.5万元后,未继续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于11月完工,并通过验收。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年末进行工程结算完毕。然而双方至2011年3月仍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纳税款。

针对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评估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补税合计800,690.29元,并课征相应滞纳金。

2、案例分析的结论

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反映出带有普遍性的一个行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计税收入、成本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筑企业的现状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施工企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致使营业税等税款缴纳滞后。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企业潜在行规所致。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程不及时进行结算,工程款拖欠现象普遍,施工单位不是按双方确认全部工程结算价款缴纳税金,而是按照建设方拨款的金额缴纳税款,结果导致施工企业滞纳营业税等税款。二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税收辅导不到位,监管不力所致。三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差,屡查屡犯。

(2)对于跨年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差异过大。

企业所得税是按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营业税是按照预收账款或双方确认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在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会有很大的差异。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产生的利润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就不足的施工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很大。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人为不及时结算价款,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二是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实际核算的偏差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3)工程价款与实际成本不配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很难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核算实际成本,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很难与业主计量的工程价款相配比,必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所致。二是目前在财务核算中,还没有找到更好、更准确的核算建筑业成本费用的方法。三是税收管理员的建筑专业知识不强,难以胜任复杂的施工成本费用的审核工作。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的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在实际征管中,企业往往不提供合同或不能提供全部合同,有的企业既不重视合同条款的签订,也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合同形同虚设,因此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难把握。尤其有异地施工的企业,账簿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总机构只有合并报表,尽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管证》及《开具发票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建筑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没有实现,无法实现对异地工程的监管。

3、对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所反映出的上述问题,引起我们对建筑行业税源管理的深度思考,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3.1 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该把好数据关

加强对企业涉税信息的了解、采集和掌握。充实完善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及时更新维护数据库信息,加强对涉税数据的审核分析,建立建筑安装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例如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一定规模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并进行归档及时输入微机。税收管理员对一些施工信息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在日管工作中,注重对企业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各类建筑施工合同和原始凭证的审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

3.2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调查关。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制度,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通过对建筑工地的调查,可以对工程进度有一定的掌握;通过对建设单位的调查,能获得甲方供应材料最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关注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入账金额与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发票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出入;通过对开票单位的调查,可以有助于我们辨别入账发票的真伪和业务关系的真伪;对于辖区外有关单位的外调工作,则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协查或直接函证的方式进行。待综合协税信息网络建立后,实现地税、国税、银行、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对重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监控,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3.3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核税关

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事后核定征收。对于账证不健全、核算不清晰的企业应采用事后核定的方式,不能轻易采取事前核定的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企业加强核算,最后达到查实征收的目的。事前核定容易使企业放弃对账目的规范,增加不取得发票的可能性,人为使关联方等不开发票,侵蚀关联方的税基,造成关联方的应纳税款流失。即使采取事后核定的方式,也绝不应该简单地核定了事,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发票的取得和开具,规范企业逐步实现查实征收。

3.4 税务机关可以尝试采取预征企业所得税方式把好征收关

对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能正确反映工程期间成本的,予以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按每项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逐项确定其收入,建议以2%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每项工程发生的实际工程成本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3.5 相关部门应把好税收政策的界定关

对一些税收政策应予以细化,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如何确认;如何确认完工进度等等,使税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时有法可依,更好的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3.6 主管税务机关要把好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关,税收管理员要把好对企业的辅导关

总结建筑安装企业的涉税风险点,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典型案例交流分析会及税收难点讨论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加强对企业的税收辅导和监控,对共性问题要召开业务辅导大会,对一些个性问题要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对于部分查账征收企业,也可以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筑成本定期进行严格的审计,一方面可以缓解税务人员配备紧张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税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对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2009.

第6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 案例教学 效果 质量

税务管理课程作为高等院校财税专业的必修课程以及经济类专业与管理类等专业(如:公共管理、会计学等)的选修课程,其实践性、应用性都极强。由于案例教学要求的实践与应用相结合之特点,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方法之一,税务管理教学也概莫能外。如何在教学中更好地应用案例,切实提高学生,尤其是修读此课程之学生掌握税务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之基础上,进而提高其解决税务管理实际问题之能力,成为财税专业教师特别是教授税务管理课程之教师需要深入探究的课题。

一、目前税务管理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与调查,我们发现当下税务管理案例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教师对案例教学认识有偏差

在案例教学问题上,一些教师认为在课堂上讲几个案例,证实或说明所讲授的内容或理论观点,则就认为是案例教学了。在具体进行案例教学时,主要又有两种情况:对课堂学生讨论案例时,任其争论,没有在必要时及时给予引导与指导,就学生争论的焦点问题以及表达的不正确的观点也不予评论,致使学生在讨论的方向上把握不准,此其一;在案例教学当中有些教师对学生讨论中的不正确之处急于纠正,对学生的讨论中之言论加以控制,对每个学生的发言均予以详加评点,致使学生过多关注教师的评论,则对发言有所顾虑,担心说观点有错,影响到学生发言的积极性,又使得案例讨论不能自由地、充分地进行,流于形式,达不到相互学习之目的,此其二。

2.案例选取粗糙且时效性差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精选,或者编写教学案例。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新的税务管理模式尚处在探索之中,税务管理以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制度和相关理论与制度为依据,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故还没有建立税务管理案例库,所积累案例零星且滞后,不能满足案例教学之要求。从案例选取之视角来看,选取的案例应尽可能贴近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的实际,这样才能提升学生的实操能力和对将来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然现实中税务管理案例选择还存在如下一些不足:案例多,但操作性差,此其一;案例可讨论性差,没法激起不同意见的争论,此其二;案例材料多源于二手或三手,真实程度不够,此其三;案例描叙中参夹着编者的主观意志(不论是分析或评论、还是结论),客观性不足,此其四。

3.案例教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目前我国税务管理类课程的案例教学时间不长。课程教学还是以教师讲授教学为主,案例仅仅只是用来说明说讲述内容之例证,案例教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传统的授课方法――“填鸭式”仍是税务管理课堂的主要形式,案例则只不过是证明观点、内容的例子。对案例本身的挖掘不够深入,只是表面上作些较为抽象的分析,对微观的细节设计方面考虑不周,解决问题的方案经常多数情况还是:“空对空”(即是理论对理论),对案例分析浅尝辄止。另外,在案例教学时间上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随意性很强,税务管理这门课程通常1学年40-54学时,一般老师最多安排4-8学时应于案例教学,这显然不够。

4.“硬件”和“软件”都达不到要求

生动性、现实性和开放性是现代案例教学的显著特点,故要求教师除应当具备相当的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准备、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学生发现的新问题,也能够对学生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加以客观的、科学的引导和评价。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类专业教学一直对案例教学重视不够,再加之税务管理案例教学本身建设时间短,有税务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稀缺,故从师资上难以达到要求。

案例教材建设滞后。目前国内部分税务管理教材有专门的案例章节,但多数案例较为陈旧或滞后,且只是针对本章的知识点,将整个税务管理征管全过程都涵盖之综合性的案例很少。通观当下财税专业税务管理教材也存在两种极端现象:有少数教材是纯理论,没有税务管理具体实务的此其一;诸多教材完全没有理论,只有税务管理具体实务,此其二。其必然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前后知识不能串联起来。

案例教学手段与工具相对落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互联网、投影仪等设备和工具在教学中得以广泛应用,但利用的深度不够,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带有实验性质的教学方式,这就要求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配备完备的专业教学实验室和有关设备,而在这方面,国内相当多有财税专业的高校(特别是综合性大学)没有建成专门的教学实验室,除一些财经类学校建成专业教学实验室外,大多数学校的专业教学实验室名不副实,认为一个单纯的计算机房就是专业教学实验室,软件建设与目前税务部门实际使用的软件CTAIS系统相差甚远。税务管理实验,包括案例教学中的运用,都需要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等,这需要相当大的一笔投资,许多高校在这方面投入不足。

二、提高税务管理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的途径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教学案例教学的质量和奖效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中的作用,以下四种途径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选择:

1.提高税务管理案例教学教师的水平

在案例教学种,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其先要进行消化;再查阅或回顾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则加深了其主动对知识的理解;最后其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方案,使其能力得到升华。同时教师对其答案随时给以引导,则必然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的学生不同的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要提升案例教学的质量,提高教师的业务技能是关键。除了要加大师资培训力度,从校外请优秀名师开展培训讲座,或教师送出去培训,都是较好的办法。高校相关机构应开设案例教学培训班或组织相关教师到其他高校从事案例教学观摩活动。在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不仅应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必须了解和掌握大量实际资料,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企业的实际工作另外,可与税务部门联系将从事税务管理教学的老师送到各税务管理部门挂职锻炼或实习。如此以来,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则会侧重选取目前的税务管理案例,在内容上会注意反映当下的税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来选择特定的税务管理实践案例。还要提高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课堂组织能力,突出案例教学的趣味性和知识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确定好案例讨论的形式,明确学生的角色,为案例讨论分析营造畅所欲言,相互启发,争论的课堂氛围,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教师应对学生的讨论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和评价。

2.案例的选择要体现现实性与时效性相结合

所选案例应尽可能贴近现实,使学生能够了解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的实际,这对学生将来的跨入社会参加工作才有意义。在案例教学中,应着重启发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应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基本的税务管理原理来分析问题,同时也应使学生关注同类案例的差异以及引起这些差异的原因,以培养其应变能力。案例要尽量体现时效性,税务管理案例在我国没有任何积累,且税收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的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之中,故教师应做个有心人,随时跟踪这方面的变化,尽可能地采用新近的案例,让学生熟悉国内目前税务部门的具体管理实践,积极地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案例,有利于提高分析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避免所学与实际脱节之问题,使学生能学以致用。

3.研究税务管理案例教学方法

为了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税务管理教学中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的税务管理案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税务管理案例类型有三:理论型案例,主要是根据现代管理理论或公共管理理论来设计税务管理方式或改进税务管理流程等,目的是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和提出新的税务管理理论模式,此其一;说明型案例,主要用来描述和说明税务管理实践中具体业务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保全等的具体操作过程,此其二;政策探讨性案例,其以税收法律、法规为特定的对象,提供现实中的某个案件,突出问题的是目前税收法律、法规未有规定或有异议的,给出一些不同的观点,此其三;对于理论型案例,是让学生通过对税务管理现实素材的分析,更好地理解已有的税务管理方面的理论,并提出对该问题的看法。对于说明型案例,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税务管理中一些具体业务。对于政策探讨性案例,是提高学生在分析复杂问题时的能力;故对税务管理案例教学方法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4.加大税务管理案例教学的投入

税务管理这门课程因运用案例教学效果好,可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思考,不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故要在这方面的投入从师资培养,教材与案例库建设,教学设备的投入方面加大力度。在教教材建设方面,可考虑从税务部门选取优秀典型取税务案例,直接用于编写教材。税务机关一般可随时就地取材,并吸收其他地区一些具有新动态的案例材料和国外先进税务案例资料,筛选汇总研究编制教材或讲义,特别是刚出现的新型案例,这样就会使得税务案例教材或讲义形式可灵活多样,更具时效性。建设网络化、综合性的税务管理案例教学实验室。有条件的高校可单独建;条件不允许的高校可与其他高校合建,实现资源共享。也可考虑利用网络技术教学平台,在网上开展案例教学,以弥补因课时原因,使税务管理案例教学时间不足之弊,在一定程度上延长税务案例教学时间。另外,还要考虑在教学软件上尽量与税务部门正在使用的软件(如CTAIS系统)相似或相近。

三、结论

税务管理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课程,在实际教学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问题。只有不断改进税务管理案例教学,通过筛选合适的税务管理案例、培训税务管理案例教学的教师、不断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研究税务管理案例教学方法等方法来提高税务管理案例教学的效果和质量,这样才能提升的学生能力,使其更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之需要。

参考文献:

[1]杨森平 李日新:《税务管理》[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

[2]杨森平:目前我国财税高等教育:问题、原因与对策[M].中国税收教育研究(2007),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7月版

[3]斯蒂芬•P•罗宾斯 玛丽•库尔特,《管理学》[M].(第9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谢明: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与思考(公共管理案例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

[5]蔡梦筠:改革财经类教学模式重视实验教学环节[J].会计之友,2006(2)P91-92

第7篇

关键词:混合型投资;融资

一、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概念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二、混合性投资业务的表现形式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1.通过权益性和债权性两种途径将资金注入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对于债权性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或者按期等额支付本息),对于权益性资金于期满后溢价回购。

2. 仅通过权益性途径将资金注入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投资期满后采取溢价回购方式赎回。

三、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征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2.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4.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5.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四、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操作程序

权益资金可全部进入实收资本,也可小部分进入实收资本、大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避免出现控股股东的改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通过权益性和债权性两种途径将资金注入公司的操作程序

①投资机构设立或者通过下属资产管理公司设立XX项目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XX项目公司股东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签署增资协议和借款协议;

②XX项目公司在投资机构指定银行开立监管专户,专项资金到位后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XX项目公司与投资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③由XX项目公司寻求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抵押人),担保人(抵押人)与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协议和增资协议分别署担保(抵押)合同;

④XX项目公司股东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回购协议;

⑤投资机构对社会公众发行理财产品(分年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募集资金,将资金交付XX项目公司;

⑥XX项目公司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

⑦对于债权部分,由XX项目公司按借款协议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由投资方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兑付利息;对于权益部分出资,期满后由XX项目公司股东按约定期限和价格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出资款;

⑧资产管理公司扣除约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后,其余资金返还投资方理财产品资金池;

⑨投资方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兑付本金。

2. 通过权益性途径将资金注入项目公司的操作程序

程序同上。区别有:

①不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款抵押协议;

②不需要还本付息。

五、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在混合性投资业务中,投资方和XX项目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为:

1. 投资方的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XX项目公司支付的利息,投资方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XX项目公司股东赎回的投资,投资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XX项目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XX项目公司支付的利息, XX项目公司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XX项目公司股东赎回的投资,XX项目公司股东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纳税当期税前扣除。

六、案例分析

1.中华轨道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00万元,由其本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全额出资控股。建设银行对中华轨道公司增资60,000万元,综合利率10%,期限三年,分别以债权性资金和权益性资金注入中华轨道公司,其中18,000 万元作为债权性资金,利率8%;42,000万元作为中华轨道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长江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为142,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国资委出资10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42%;建设银行出资4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29.58%。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建设银行不参与中华轨道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中华轨道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在信托期间,中华轨道公司按期支付债权性资金利息;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债权性资金本息结算完毕,国资委回购建设银行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55,680万元,溢价13,68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例属于混合性投资的第一种形式,会计处理如下:

①投资方建设银行的会计处理:

投资和贷款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42,000借:贷款——本金 18,000

贷:银行存款(吸收存款)42,000贷:吸收存款 18,000

按年确认和收回本息时:

借:应收利息 1,440(18,000*8%)借:吸收存款 1,440

贷:利息收入 1,440 贷:应收利息 1,440

收回本金时:收回投资时:

借:吸收存款 18,000借:银行存款 55,680

贷:贷款——本金 1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42,000

营业外收入 13,680

溢价13,680万元的计算方法是:

总成本:60,000*10%*3=18,000万元;

利息部分:18,000*8%*3=4,320万元;

溢价金额:18,000-4,320=13,680万元。

②被投资方中华轨道公司的会计处理:

接受投资时:收到借款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42,000借:银行存款 18,000

贷:实收资本 42,000贷:长期借款——本金18,000

按年确认和支付本息时:

第8篇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中“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关联企业之间债权通常有两部分组成,第一,正常、真实交易行为形成的债权,第二,关联方往来(借款)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因此,如果关联企业债转股过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不得确认为损失的债权存在,导致关联企业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存在争议。

二、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以及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由于关联企业往来款本质上属于资金拆借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因此,关联企业通过重组,类似性质的债权转换成股权投资,不承认相应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税收上不承认初始成本),其相应的投资损失不得确认为税前扣除损失。

观点二: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五种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的规定,因此,资金拆借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已经转化为股权性质,而且债转股增资行为可以通过验资,经工商确认,已属于另一项资产。

因此,关联企业债转股后发生股权投资损失,该损失不是由债权形成的,属于财税[2009]57号文规定的股权投资性质的损失,可以确认的税前扣除损失。

三、案例分析

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关联企业债转股后,是否确认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形成股权成本的计税基础。笔者通过案例来说明不同观点对关联企业债转股形成的税前可扣除的股权损失金额确定的差异。

案例介绍:A公司占B公司60%的股权,初始货币投资成本1200万元,2007年末应收款项B公司900万元,其中全是真实的业务购销行为发生的为560万元,其余均为往来款。2008年,双方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以1:1转为实收资本,并已验资确认,A公司账面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增加至2100万元。2009年B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过清算程序,无可供分配财产,税务登记证也已注销,A公司该长期投资2100万,确实无法收回,账面确认2100万股权投资损失。税法上是否确认该2100万损失,存在不同意见。

观点一认为,上述关联方之间债转股方案中,是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不承认该债权转换成股权的计税基础,认可长期投资成本计税基础1760万元(1200+560),账面的形成投资损失2100万元,税前只能扣除1760万元,其余340万税法上不确认为损失。

观点二认为长期投资成本计税基础2100万元,形成的投资损失均可税前扣除。

两种意见确认的税前扣除损失差异340万,可见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关联企业债转股后,是否承认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340万)形成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两种观点分析

(一)认可正常经营活动的债权转换成股权的计税基础,

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坏账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不少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国税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第一,关联方之间通常会存在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问题,原则上不得确认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的税前扣除损失;第二,考虑到关联方之间确实也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值,具有充分的损失证据,只要是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债权损失,可以确认为税前扣除损失。

因此,两种观点均认可上述案例中560万元真实购销业务债权形成的股权投资成本计税基础,相应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二)观点二存在的风险

观点二认为关联企业资金拆借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通过债转股形式,其资产性质发生变化,股权损失属于财税[2009]57号文规定的股权投资性质的损失,可以确认的税前扣除损失。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其依据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转股,通常受同一主体控制,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达成协议,某种程度上并非经营规划的结果,合法性存在质疑。

第二,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按照财税[2009]57号文和国税发[2009]88号文相关政策申报审批扣除。笔者认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在上述政策中未得到直接规定,那就是税法上是否确认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因此,关联企业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也应该符合这个前提条件。

第三,如果认可关联方往来款形成股权的计税基础,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相关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的规定就会变得没有意义。企业可以操作关联方之间所谓的“债转股”方案,形成投资损失,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侵蚀所得税税基。因而,税务机关审批该类股权投资损失时,显然不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