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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29 16:03: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合资企业税收政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企业;影响

1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针对的是进一步调整与健全产业结构的平衡发展。传统的税收方式过于单一化,即在实行营业税收方式的时候,一般会导致各行业税务负担加重,导致税务出现重复环节。在营改增后,在很大程度上扶持了第三产业的稳定发展,从而直接推动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我国贸易国际竞争力得到了明显提高。在传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出口退税的方式被摒除,导致商品与服务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成为了我国的软肋,这就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在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税收制度实现了国际接轨,从而推动了出口企业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价格优势地位,大大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的原因

2.1营改增税制改革历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既定环节时,我国经济开始不断上升发展,就2011年开始,国务院批准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联合,制定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年开始,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013年,开始全国实行营改增。到2014年,营改增行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促使交通运输行业涵盖到营改增范围。另外,2014年开始,电信行业也开始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2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就我国税制结构与税收政策而言,企业应缴纳的间接税在整体中所占据的比重较大,而且增值税在间接税中所占据的比重也比较大。对此,营改增成为了进行结构性减税的一大主要措施。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所需缴纳的间接税开始明显缩减,其有助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并且利于我国企业实现转型和稳定发展。另外,在实施营改增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现象,大大降低行业与企业的税负负担,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健康发展。我国经济规模与总量已经满足了营改增税负改革的基本条件,而且营改增,可以促使社会主义市场活力被全面激发,以此推进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3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3.1对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在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直接影响着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其一,在缴纳营业税时期,增值税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负担比较重,企业应该切实依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对于营业额相对较小的企业,针对性选择小规模的纳税人身份,而大型集团则应该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其二,我国企业性质主要划分为四大类,即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并不具备一定的法人资格,在计征所得税时,比较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所得。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在计征所得税上,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就整体税负而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存在双重税制问题,税负明显要比独资和合资企业要重。所以,就企业而言,以自身企业规模与实际需求为依据,科学选择相适应的企业性质,对税收资金进行合理规划。

3.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为生产经营购置规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能够在销项中加以抵扣,以此为更新改革固定资产,加大投资力度提供一定的政策性支持。企业还需要备有充足的运输车辆和装备,这属于规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征收增值税之后,投资固定资产,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运营能力,还能够以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相抵销,以此节约税收资金。为了明显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为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项目提供了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获得良好的税收资金效果。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节能减排科研收入,不仅能够产生良好的研发效果,并明显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并保护环境,还可以实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目标。

3.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

受增值税税收政策影响,纳税人把自产货物应用在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会被认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对此,需要增值税税制改革下的相关企业加强重视。在缴纳营业税时,企业尚未出现缴纳增值税的现象,也就不会出现销售行为。但是,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为股东提供一定劳务,且免费,或者把劳务折价投资入股,免费为别人提供一定劳务,都会被看作是销售征收增值税。所以,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企业,应把劳务看作是企业库存商品的资产管理,避免增值税被看作销售行为,而出现增值税错误征收现象。

4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有效建议

就企业而言,必须全面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而且,为了防止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税收法律政策的不良现象,必须全面遵守税务法律有序进行。而作为税收人员,在更新和吸收新知识体系的同时,还要强化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质。由于国家的法律会不定期完善和更新,因此,财务管理人员随之更新和优化自身法律知识体系是非常关键的,应积极关注相关税法的出台,并加以了解。

5结语

第2篇

两税合并将初步改变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构成中,第二产业占80%左右,其中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产业的外资仅占20%,大部分资金投向短平快的加工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我国经济发展亟需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则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等原因而外商投资数量较少。两税合并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了相当大的好处。两税合并后,那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科技产业将享受15%的税率优惠,而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即使身处开发区、高新区,打着外资旗号,也不能被惠及。税收优惠向“认经营行为的特惠制”转变。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今后的税收优惠主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倾斜,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流向第三产业内的交通运输、计算机、科教等领域。今后一段时期,外国服务业企业对中国的投资有望实现比较高的增长速度,由于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服务、商业、运输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陆续取消,这些行业的外资增长速度将明显快于包括工业部门在内的其他行业。初步估计,同时期外商服务业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可能达到10%~15%的平均水平,新增第三产业外商投资占全部外商投资的比重提高到40%左右。两税合并将会引导外商直接投资调整在我国的行业投资方向,从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的可持续发展。

对存量外资的影响。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引进的外资中,至少有20%的“假外资”。而“两税”合并的目的是希望,企业不需要再借着外资的身份寻求税收优惠,而“假外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外资使用质量在不断提高,更加规范了存量外资。

两税合并将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域比重的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绝大部分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其形成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为引进外资采取的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与其地理优势有关,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广东、福建及邻近省份吸引了40%以上的外资。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如同折扇逐渐从东部扩展到西部,由东南沿海扩大到整个东部沿海,再扩展到沿江省份,最终包括几乎所有内陆省份。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渐次打开的扇形优惠税收政策造成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两税合并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偏向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将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使得投资区域的比重会发生变化。政府对沿海地区的政策倾斜取消后,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劳动力价格优势将会凸现,从而逐渐吸引部分生产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向该地区转移。

两税合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会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形式,但是近年来独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独资化趋势是指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时更多的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以及原有在华合资企业纷纷增加外方控股比重、甚至是转向独资这一新现象。由于独资企业具有生产与经营的高度自主性,可极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减少商业秘密外泄的可能。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双方在企业制度、管理、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合资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独资化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技术溢出效应减弱,使得我国学习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难度加大。

2.对策建议

设定过渡期,稳住存量外资。我国参照过去的做法,对“两税”合并设定一个过渡期,目的在于为降低两税并轨对外资的冲击,减少改革的阻力,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对存量外资设定一个逐步到位的税率增长期。这个过渡期设定为5年,因此这些在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税率逐步增长过渡照顾。对于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还没有到期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平均每年增长两个百分点对外资企业并不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也是稳住存量外资的最有效的方法。

政策引导,调整外资结构,统一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在“两税”并存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只要凭借特定的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普惠制,导致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经济得不到均衡发展。这些都是忽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两税”合并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均衡经济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质量。应尽快清理整顿各地不规范的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重新设计优惠政策,如在鼓励外资出口的基础上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对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针对国内市场销售的行业,应该减少优惠政策。对于那些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备突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补贴多数都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战中消化了,补贴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外消费者,而不是企业本身或者企业内部的职工,这些补贴完全可以削减或者取消。对于那些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可以考虑适当征收出口税,同时还可以考虑把以往的补贴直接用于产业职工的人力资本投资,或者是产业内部技术升级。

第3篇

关键词:外资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了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度进行审批和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资比例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一) 未分配利润的若干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第4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已废除)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外商投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需要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三、外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情况

关于外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主要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具体如下:

2003年4月18日以前 2003年4月18日以后

被取消外资企业资格以前 被取消外资企业资格以后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一律按内资企业计缴企业所得税,但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外国投资者到位资本金已达25%以上 经营期未满10年,需要补缴。此后按内资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否补缴税

(一)由于增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享受税收优惠,但也无须补税

兔宝宝公司(002043),由于中方股东单方面增资导致外方股东的比例由30%降至20%。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笔者认为因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外国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或外资企业IPO等原因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无需补交所得税。

(二) 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须补税

康强电子公司(002119)和沧州明珠公司(002108):等公司均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已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不需对以前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补缴。

(三)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补税的情况

歌尔声学公司(002241):2007年5月,香港歌尔公司与怡通工公司及姜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歌尔声学公司34%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6%股权转让给姜滨。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7年5月12日签发潍外经贸外资字[2007]第172号批准,同意香港歌尔公司向怡通工公司和姜滨转让歌尔声学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后,歌尔声学公司由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由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潍坊歌尔声学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该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补缴了2002至2006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036 万元。

(四)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后没有补税的情况

大富科技(300134):2001 年6 月4 日成立时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2 年度、2003 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公司于 2009 年11 月4 日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补缴2002 年和2003 年已免征、2004 年至2007 年已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 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深圳市(包括龙岗区及宝安区)设立的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包括内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所以公司未补缴减免税款,同时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不追缴的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函。

五、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由于该补税一般情况较大,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存在较大的争议,总体而言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其计入非经常损益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理由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返还,准则明确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同理,补缴企业所得税同为政策,应参照执行。

(二)公司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行为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政策变更,同样不属于会计差错,不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之一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一般存续经营期间均在十年以上,改变公司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小,采用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四)补缴税款不进行追溯调整,是否存在成本费用不匹配的情况,本人认为,以前年度免征、减征是符合当时税收政策,与当时利润完全相匹配。现补缴是因为相关投资行为等改变造成所致,与现实投资情况相符合。

参考文献:

第4篇

文 远东宏信

经济放缓的影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深度调整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工程建设领域在这一经济周期调整中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这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承租、出租双方的偿、收租金能力。

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融资租赁的法规不健全,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使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

缺乏政府支持和金融支持。目前我国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还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如下。

会计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列支成本。

税收政策方面,我国尚没有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对融资租赁有间接影响的规定。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样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现的多重纳税情况,增加了开展租赁业务的成本。

信贷政策方面,我国尚没有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使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渠道不畅,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外汇政策方面,目前我国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严格的限制。同时,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使中国租赁公司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使国内租赁公司在与国外租赁公司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保险政策方面,我国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利于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没有进入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的性质属于非银行机构,没有银行股份的租赁公司其中长期资金来源甚少,大部分仅靠自有资金运转租赁经营,抗风险能力低,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造成租赁机构拥有的资金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的规模,持续发展动力不足。

第5篇

企业在并购之前就开始考虑并购过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中税收款项的多少是企业考虑的重要内容。这样,如何制定合理并成功的税收筹划,便成为减少并购成本的重中之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选择合理的目标企业所谓目标企业是在并购过程中被并购的企业或单位。由于选择不同的目标企业,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正确地选择目标企业直接关系到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1、选择并购与企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由于并购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两种。横向并购是选择与并购企业同类型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其目的是为了使并购后的新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规模扩大,知名度上升,但对于税收优惠方面并无太大影响。而纵向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企业多数是与并购企业有上下流通关系的企业或单位,例如:供应商和客户。企业并购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为目标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各种流转税。例如:增值税法规定将货物由一个经营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根此项法律法规收购与企业有货物往来且在同一县、市的上下流企业,收购后,企业与目标企业间的货物购销往来便可视为内部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样消费税也可通过以上方式减少税负。企业在并购上下流企业的同时,也有可能合理避免营业税的征收。例如:目标企业在并购前为并购企业提供服务劳务等,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当两企业合并后,此项服务便成为企业的内部活动,无需缴纳营业税,减少了营业税的税负。但某些时候并购相关联的上下流企业在减少某些税种税负的同时也有可能增加某些税负。这是因为在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范围扩大,增加了某些税种。例如:某草本企业收购某化妆品行业,将会多征收消费税,相应的税负也将增加。所以,在企业并购之前应考虑企业与目标企业的整体税收状况,不能只关注某一项税种的变化。2、选择并购进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与行业近年来,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设施项目企业的发展,推动节能环保行业的建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及政府特别为这类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制度。并为了鼓励有关企业的投资推动这类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收购此类目标企业道德单位也实行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企业便可以减免大量的税款从而减少并购成本。另外,税法也对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项目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可通过并购此类行业来实现税收优惠。3、选择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国家规定的优惠地区为目标企业我国除对某些领域或行业实行优惠政策以外,对某些地区也实行优惠政策,例如某些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园区、西北偏远地区及贫困山区等。通过并购目标企业所在地在以上地区的企业,再运用适当的方法,使并购后的新企业也可享有相关税收政策,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诸如: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珠海、汕头等沿海经济开发区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15%的税收优惠政策。4、选择并购外资企业,使新企业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于目标企业的资金本质不同可将目标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这是由于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使得税率、税基有很大区别。因为当内资企业的并购目标为外资企业时,并购后的新企业可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从而可享有外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可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5、选择经营发生亏损的企业来并购对于收益较高的并购企业,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额,有时并购会选择发生大量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并购后企业的盈利与亏损相互抵消,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另外对大量的亏损企业,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时,可以延迟在五个会计年度内弥补。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并购都可以实现盈利与亏损相抵消的现象。2009年4月30日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项通知明确指出了对于并购过程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两种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并购资产或股权份额以及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不以减免税款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购后的企业12个月内实质经营活动不变、股东股权不予转让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合并过程中,若是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并购后的企业便可以弥补亏损,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二)选择并购的出资方式关于并购的出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购入式、股票换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税法规定投资人投资所得以实际收益为税基,并未收到的股东分红不计入税基,这使企业有效地减少了税收,所以以股票换取的并购方式渐渐成为主流。1、现金购入式、企业以现金购入式并购,可以分为现金购入股票和现金购入资产两种方式。采用现金购入股票方式的目标企业往往会因为出售股票而换取收益,从而缴纳相关的所得税,使目标企业所得税增加,同时增加新企业的税收负担。采用现金购入资产方式并购时,目标企业的股东将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缴纳税款,相反对并购公司而言,并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可以享受目标企业原来的折旧或摊销,达到税收款项减少的目的。由此看来,企业以现金购入方式并购,选择购入资产更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成功。2、股票换取式、并购企业选择用股票形式并购目标企业,可以很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一,对目标企业而言,因交换而获得的资本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只是在股票出售后获得的现金所得才开始缴纳,这使目标企业无形中达到了延期税款缴纳的结果。其二,在股票换取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实质的现金交易,使得这一过程的某些环节是免税的。其三,用股票换取的目标公司无形中成为了并购企业的子公司,对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言,当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弥补其亏损,达到总体的利润降低,纳税额减少。3、混合支付式以上两种方式并购都各有利弊,现金购入式虽然可以享受目标公司的折旧与摊销却不能弥补亏损,反之股票换取式可弥补亏损却不能享受折旧摊销的税收抵免,所以为均衡两种方式,并购公司也可应用混合支付式来并购。所谓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现金购入、股票换取等多种方式依靠适当比例的组合,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上时,目标企业应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目标企业亏损不得在并购企业中抵免;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下时,亏损可以在并购企业中弥补,而且目标公司也不必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应针对自身的整体状况来权衡使用哪种并购方法。

(三)选择并购的融资方式企业并购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所以得到可靠的资金来源筹集资金,并且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更多的资金成为了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关键点之一。一般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1、债务融资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会发生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其中借款利息占有较大比重。但借款利息往往可以在税前扣除,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2、股权融资采用股权融资使并购企业的股东股权稀释并且股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列支,无法达到抵免税款的效果。从以下两种融资方式上可以看出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容易达到节税的效果,但在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却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债务融资虽然可以节税但却需要付出相应的借款利息。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精密的计算,来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二、结论

第6篇

“讨论对外开放环境中我国产业的发展路线,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求生存,求发展”。“产品总量名列世界前茅,企业规模名列世界后矛,成为我国战略产业振兴的基本障碍;部门分割、地方割据是我国经济体制多年难以解决的痼疾。今天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产业重组、任重而时不我待”。[1]

对外开放形势的演变

改革开放之初,为鼓励外商投资,我国一方面对外商投资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对投资进口的设备减免关税、减免所得税等),同时为防止外资对国内产业的冲击,我国又对外商投资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坚持中方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产品出口比例、转让技术、零配件国产化率的要求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外开放形势和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

1992年,我国政府正式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修改了《合资企业法》,放宽了对三资企业的股权、市场、技术等限制条件。1992以来,各地对外资敞开大门,竞相给予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迅猛增长。

在优惠政策和国内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我国平均每年接收外商直接投资500亿美元以上,是1980年代平均水平的10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外资流入大国。其中一个特别注意的趋势,港澳台日投资比重下降,美欧跨国公司投资大量增加。我国目前已登记的外商企业已超过30万个,外商注册资金3000亿美元;世界500强中已经有200强投资于大陆。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外资企业占我国工业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2%以上,外资企业资产占我国工业企业资产的15%以上。[2]

我国多数骨干产业处于弱势

我国多数产业的特征是“大而弱”,在规模上、在技术水平和开发能力上,在跨国、跨地区营销方面,我们的企业处于明显的劣势。

我国某些行业,如钢铁、煤炭、化工、建材以及彩电等产业,目前的生产能力名列世界前茅,但企业规模太小,产业集中度却排名末尾。这些产业的经营管理落后,技术开发能力低,无力参与国际竞争。我们不及时实行产业的重组,扩大规模、改进管理和提高研发营销能力,我们的产业体系,就可能被跨国公司整合。[3]

钢铁:我国钢材生产仅次于日本,超过美国,是韩国的三倍,法国的五倍,它们的主要钢铁企业,新日铁,美钢联,浦项、法国的于齐诺·尔萨西洛尔,都跻身世界500强,我们一家也没有。1998年,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两家钢铁公司的销售收入分别是216亿、97亿美元,而我国的首钢和宝钢两大钢铁公司的销售总额之和仅为53亿美元。[4]

汽车:全世界经过一轮轮兼并潮,目前只剩下20家左右汽车制造跨国巨型公司,有人预测,未来全球将只剩下6家整车公司,一般以200万辆为“经济生产规模”。而我国国内汽车产销量不超过200万辆,由100多家整车厂生产。1998年,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的销售收入分别是1613亿、1712亿和1546亿美元,同期,中国一汽、二汽、上汽三大汽车制造公司的销售收入总和只有118亿美元。[5]

发电设备制造:我国发电设备的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是世界上少数能制造大型发电机组的国家之一。“能够生产60万千瓦机组的哈尔滨动力集团,被定为不合资的‘国家队’,1995年产值30亿元人民币。美国通用1994年的营业额647亿美元。我们的国家队是通用的1/172。如果再考虑到各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这种规模上的悬殊差距就更大。[6]

发电设备制造业是世界上高度集中的产业,1990~1995年,6家公司垄断了燃气发电设备的96%,美国的通用电力(94年排名全球500强第19位)一家占50%;蒸汽发电设备的81%为七大国际巨头所瓜分。未来10年,亚洲的发电设备需求为全世界的一半,中国为亚洲的一半。三峡26台70万千瓦机组,12台进口,14台国产。几家巨头早就在进口夺标的同时,紧锣密鼓地在我国组织合资,以争夺国产的60%。[7]

“中国在70年代末拥有相对发达的发电设备工业。当时共有三个主要厂家,占据了大约3/4的国内市场份额。在改革之初,这三家公司由一个统一机构管辖,如果这三家主要公司当时得以合并的话,它们本有可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大型企业……然而20年后的事实是,哈尔滨动力设备公司作为‘民族优秀企业’继续维持原样,而另外两家主要竞争厂家则与跨国大公司组成合资企业……截止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占据了大约1/3的国内市场,三峡工程首批全部涡轮机的供应均由跨国公司得标。哈尔滨动力设备公司几乎无力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8]

机床:我国是世界上第五机械工业大国,其中金属切削机床产量居世界第七,技术装备产品门类齐全。其中冶金、矿山、石油、化工、纺织、食品等行业所需要的160种大型成套设备都具备了很强的生产能力。[9]但是,在当代工业技术进步的主流—数控机床方面,我国现有机床的数控化率不到2%(发达国家达到10%以上),机床销售数控化率不到10%。由于政策的失误,轻率同意国际数控系统界的两大寡头垄断厂商—西门子和法那克与我国核心研究生产单位合资,基本垄断了我国中高档数控系统的市场,对本国数控技术的发展带来极大困难。

有不少人不同意把企业规模作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因素。但企业规模是提高技术开发能力的必要条件之一,面对跨国公司,我们的企业没有规模,就没有竞争的基本条件。

世界性的争夺科技优势的竞争,推动企业研发投入大大提高。跨国公司不仅在内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而且成为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基地和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1997年,我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的研发费用相当于7000万美元,仅为波音的3.5%和法国航宇公司的5.3%。

英特尔是世界上最大的集成电路公司,利润率多年维持在30%左右。2000年,英特尔的销售额超过300亿美元,科研开发投入42亿美元。我国“十五”时期,“863”和“科技攻关”两项专项资金,国家共投入200亿人民币。一年仅40亿人民币。分散到各单位企业(当然各单位的研发资金不止这两项),我国企业和部门的研发实力如何和跨国公司竞争,不容乐观。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市场控制和产业控制

美欧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其主要目标,是绕过关税壁垒,实行生产“本地化”战略,占领我们的国内市场。跨国公司投资与港台分散小型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和产品的系列化。

“德国政府控股40%的大众与上海和一汽的三个合资项目,仅上海桑塔纳一个车型,到1995年底,投资和转让技术的外国公司180家,其中60家已经在华建立了合资企业。另有50家正在谈合资。

“汉高公司在华建立11家企业,生产金属化学品、民用粘合剂,家用洗涤剂、化妆美容用品和工业用油脂化学品。汉高的6大系列产品,5个来到中国。

“德国巴斯夫(BASF)在中国合资10家企业,从二基苯、苯乙烯、聚苯乙烯、乙烯、分散体等原材料到尼龙、地毯、涂料、染料、乳胶、维生素等系列加工产品,形成了原料配套供应的分工体系”。[10]

挤占市场、压缩民族产业发展空间:跨国公司大量投资我国机电、日用化工、轻纺等高利润的传统行业,产品销售占国内市场份额猛增,在一些产业中已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进来一个合资企业,挤垮一个行业”,民族企业、国有企业的生存空间日渐萎缩。

跨国公司到了家门口,国内竞争国际化。我们的竞争地位如何?“我们劳动力便宜,跨国公司的‘三资’企业也是劳动力便宜,而且没有退休工人,企业不办社会。我们有地方政府支持,跨国公司的‘三资’企业,也有地方政府支持和各种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我们有的,人家都有,我们没有的——跨国公司调度资源的能力和雄厚的资金、技术,人家也有。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企业,将在中国编织各自的分工体系,而且越编越大,越编越周全”。[11]

1996年统计,外资企业在大陆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轿车业的68%,电梯的70%,彩色显象管的65%,程控交换机的90%,移动通信的100%(2000年92%)。目前外资在橡胶、啤酒、软饮料、洗涤用品、制药等行业已完全取得垄断地位。(陈漫,2000)我们的胶卷工业,已经面临全面被外资控制的前景。

可口可乐把我们的软饮料打垮,柯达把我们的感光材料业打垮,洋啤酒占领了我们的多半市场,固然令人痛惜。对行业来说,中国人退出“老板”行列,给洋老板打工。对宏观经济来说,丢了品牌,利润被外国股东分去一块。但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我们的基础产业、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装备工业、汽车工业,以及金融、电信等行业)情况将如何?对中国经济安全将产生什么影响?

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过多,特别是对于下游产业的设备和生产线以优惠政策减免税鼓励引进,造成大量重复,严重冲击上游产业。我国现有的装备工业、机床、模具,高级原材料的市场日益狭小,难以发展,同时也就压制了自己的科研开发。“引进3000亿美元外资,如果有70%是外国设备,就减少了2000亿美元(1.6万亿人民币)的国内设备投资。人们看到的只消费品市场的繁荣,但实际上技术创新和基础工业,越来越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12]我们还在有意鼓励这种政策(汽车过分保护,数控机床过分暴露),这种对装备工业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既有决策层的指导思想问题,也是使用单位的压力的结果(都要用洋设备)。

“国有企业今天的严重困境,实际上是洋重复挤垮了土重复,外资打垮了内资”。[13]“正因为此,1990年代由外资带动的那部分GDP增长,其收益主要落入外资一方。我国得到了经济增长快的虚名和失业大幅度增加的实祸,外资则得到了减免税收、降低成本、占领中国市场和增加利润的大量好处。”[14]

收编国有企业,割裂我国产业体系:跨国公司利用我国政府给予的国民待遇和地方的各项优惠外资“土政策”,“专门找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谈合资合作,争取控股,然后展开对我方品牌的收购。许多历经数十年辛苦经营创下的国内著名品牌,纷纷被外资企业的品牌所取代,随之外资品牌通过原国产品牌的信誉和渠道不费吹灰之力大举进入了我国市场。有些国内企业甚至主动出卖自己的品牌,将全部市场拱手让与外资。”[15]

在一些大型合资项目中,外方利用中方在资金上的短缺,通过不断追加投资取得了控股地位。

在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我们自己的企业,由于地方分割形不成应有的规模,而且各地方在将“招商引资”作为考核“政绩”指标(所谓“发展是硬道理”)的激励下,以“外商投资多多益善”、“国有企业靓女先嫁”的指导思想,不顾整体利益,争相找跨国公司(越大越好)合资,而且不以丢掉民族产业的“自我”为耻,反以为洋人当“高级打工仔”为荣。我们的汽车工业就是典型的例子。我们的造船工业已经形成了很大优势,一些地方还无视中央精神,与我们的竞争对手韩国造船公司谈引资问题,等于引狼入室(见船舶工业篇)。

从一个企业和地方的局部看,“靓女”嫁给跨国公司,等于“榜”上大款,使企业“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产品销路得到保证”。符合局部利益的事,大家一起上,就成为“合成的谬误”。而且无庸讳言,不少地方“靓女先嫁”的积极性包含有不正常因素,如利用国有企业机制不顺,“经验”不足,以及普遍存在的崇洋心理,和国有部门的腐败风气,成为争相“出嫁”的推动因素,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16]

“当前严重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自己不重组,跨国公司就要按照他们的国际分工体系整合中国的产业。……合资的我方,部门地区分割,各自为战,依然故我,合资的外方,一个统一的指挥调度中心,如臂使指,眼看着构造成完整的分工体系”.所以“我们自己不整合,跨国公司将整合中国的产业,并非危言耸听”。[17]

让出市场换来了什么技术?

引进外资失去了产业控制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国内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应该看到:外商投资具有以下技术转移的内涵:

(1)相对较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在很多情况下,核心技术固化在设备中;电子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技术保密程度,设备仿制越来越困难,对操作技术要求相对简单。因此,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往往造成产业内垂直分工。

(2)示范作用:我们通过合资形式能够获得的,多为演示性的知识及操作性技术(而并非研究开发性技术),如设备的良好性能、高质量的产品,使人感知到技术的发展动态;

(3)获得有关生产管理、营销方法的知识。(胡春力2000)

外商的目标是市场,我们引进外资是为了引进技术。外商倾向于把“技术溢出”尽量减小,而又获得占领我国市场的最大好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商向合资企业转移技术的先进程度,取决于他们对企业控制权的大小。

从中方角度,在合资企业政策上面临着“要公司控制权还是要技术”的两难选择。这里的困难是,即使我们完全放弃股权控制,让外商搞独资企业,他们哪怕把最好的技术转移到我国,我们也不一定能学到(例如,西门子和法那克分别和我国一流的机床研究机构合资生产数控系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机构对我方人员严格保密,或者干脆把合资厂变成在华销售机构)。

事实上,由于外方一般占有在技术和营销渠道的强势地位,即使不占有股权的控制地位,仅凭借技术实力,外方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图把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纳入它的全球战略中。

所以说到底,跨国公司不可能把他们的前沿、核心技术转让我们。转让的无非是二三流技术或即将淘汰的技术。

具体地说,对在我国当地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汽车关键零配件设计制造、整车设计、数控系统),战略性技术(如飞机、集成电路设计、先进集成电路制造设备的出售),跨国公司一般绝不转让,转让的都是在母国即将被淘汰或已被淘汰的技术。这既是公司行为,也是国家行为(例如,美国立法明文规定不准向中国出口高精尖技术及军事技术,向我出售高档数控机床附有不得用于军事目的的条件,甚至被列入考克斯报告)。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有不少跨国公司进驻我国,并设立了像中国微软研究院这样的研发机构,但这样做的目的,更多的是吸引中国人才,将我们人力资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就地转化为他们的优势、又避免让我们的人力资源压缩他们本国的一般就业机会。我们所能够拿到的技术也仅限于高价专利。[18]

针对“引进外资没有引进一流技术”的指责,也有人认为“我们可以多引进几家外商,让他们在国内市场竞争,我们坐收渔翁之利”。的确,我们看到汽车工业多家引进,打破了“桑塔那”保持10年垄断的局面,客观上促进了外商引进更好的车型和更好的制造技术,促成了不合理价格的修正。但是,更多外商的引进,等于:

1我国轿车市场进一步被外商挤占,行业内技术力量分属于各跨国公司,自主技术创新的产业组织保障更少,我国企业自主设计整车产品和创造品牌的机会也更少,

2不管哪国外资在华设厂竞争,都同样把合资厂看作他们的总装(和部分零配件生产)基地,没有能刺激他们把核心技术转移到中国,也不能刺激他们与我方合作搞研发。合资企业内技术开发能力照样是“技术科”(即技术保障部门);

3地方、部门分割造成的分头合资,加剧了全汽车行业的分割,以及市场的分割。民族汽车产业内部关联度降低的情况没有改善。

关于我们的汽车工业,目前不论学界、产业界还是管理部门,多陶醉于“形势一片大好”。我们的汽车界在长期高关税保护和“市场换技术”方针指导下,各骨干厂分散和德、法、美、日跨国公司合资,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商战的“马前卒”。若大个中国市场,培养不出一个能占领像样的市场份额的中国品牌,多年来是“国产洋车”的天下。其结果,国家产业整合的目标难以实现,同时又限制了自主技术开发、打造国产轿车品牌的能力。在各骨干合资企业,我们失去了技术开发能力,被动跟进,不得不付出高额品牌费,求外国老板提供新品牌。“普桑”在中国卖了10多年,在德国早已淘汰。引进“帕撒特”品牌,大众母公司要价1亿美元。我们的民族品牌车,只有在国内市场“打游击”的份。这就是我国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国际化”的榜样。

看看我们的东邻韩国,他们的汽车工业比我们晚上10年,原来也是一片空白。先从合资起步,以振兴民族工业、争国际市场为目标,走“引进技术-消化-自主创新”的技术自主路线,十几年后甩掉合资伙伴,20多年成长为汽车大国,“民族”品牌挑战日本美国。相比之下,我们在引进方针、国家保护、产业技术进步路线方面的经验教训,是不是值得好好检讨一下,引以为鉴,以免让其他产业重蹈覆辙呢?

韩国是美国的“小兄弟”,但他们坚持走引进消化创新、振兴民族产业的路线,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们的汽车工业近年来遭到挫折,在企业经营策略和产业政策方面,都可能有失误之处。这种失败,不能简单归结为“违反比较优势规律”。我们是大国,自主发展民族产业,条件比韩国好得多,也曾有自己的成功经验,更不应该把经济现代化的希望建立在洋人身上。

总之,如果我们在全球化环境下,对自己的产业振兴,没有全局性、战略性的考虑,单纯把产业技术进步的希望寄托在靠“合资”形式引进上,我们千辛万苦建设起来的工业体系,就会被不同的跨国公司根据各自的需要分别整合,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民族产业,就失去了独立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机会,我们的技术进步,永远只能被动地仰跨国公司鼻息,就会被长期锁定在国际分工链条的底层。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就会落空。

我国著名飞机设计师程不时先生说:“知识产权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成为无价之宝。我国在1980~1990年代想要分享国外(航空工业)的知识产权,还以为只要出钱就可以称老大,结果在长期的谈判中守不住阵脚节节后退,经过代价极大的长期谈判,最后外方告诉中方说,你们那点钱,要想分享知识产权买入场券都不够,使这项计划遭到颠复性的失败。”[19]

国际技术合作是讲究对等的,合作双方相互看重的是对方独有的知识产权和经验(KnowHow)。你没有自己的东西,那就休想换得别人的核心技术。我们半导体芯片的合资厂开了不少了,现在去打听一下,除了自己原有的科研院所,有几个厂的中方人员,有了自主设计工艺的能力?说一千道一万,核心的技术能力、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是靠合资拿得来的,也不是靠花钱买得来的。还是要靠中国的企业、中国的科研机构中国的科研人员,自己去探索,下苦功夫、笨功夫,才能得到。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科研力量的增长是学到的、通过艰苦实践积累的,而不是买得到的。靠外国人是靠不住的。

笔者没有否定开放政策的意思,而是要强调:我们不能天真地把自己的强国梦寄托在洋人的“慷慨”和“善良”上。开放是手段和策略,开放要服从我们的最终目标。“发展是硬道理”,开放不是硬道理,开放是服从于发展这个“硬道理”的。要把“强国梦”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

开放如何促进改革?

我们的改革到了今天,已经没有了原来的社会支持和动力,“顿兵于坚城之下,将困兵疲”。利用外资来改造国有企业,进入重要的社会服务业,对企业机制转换、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市场化的形成,当然会有好处。这也是“入世”的一个经典性理由。

“合资促进国有企业机制转换”。通过合资形式改造国有企业,既可以把“不争气”的国企包袱甩给跨国公司,又可以一步到位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这种思路,是当前大型国有企业改革艰难、国有资产流失难以遏制的现状的反映。“利用外力推进体改”的思路,当然有它一定的价值。

但是,有一得必有一失,“以开放促进改革”和“以市场换技术”一样,是要付出代价的。它的代价,就是国家对一些重要产业的控制权、国家产业政策的选择空间,将被大大削弱。市场化是形成了,民族产业也被人家吃掉了。这个市场化,是失去了民族个性的市场化,是被锁定在跨国公司依附地位的市场化,也就是拉美式的市场化。

我们多年艰苦奋斗积累的家当,如果都按这种“破罐破摔”的思路,把控制权出让给跨国公司,权衡得失,对国家来说是赚是赔?经济大权的“旁落”,对我国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政府调控的能力会有什么影响,需要认真考虑。

关于规范市场:1999—2000年,全国最开放的上海,对外地生产的轿车设置障碍(对非上海生产的轿车限制发牌照或收取高额牌照费),引发湖北对“桑塔那”轿车的“报复”行为。此事一度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两家合资的企业,依仗各自地方政府后台,打起了“贸易战”。最后还要中央政府出面调解,各打50大板了事。这可算作地方之间划地为牢的经典案例,是中国汽车业的大笑话。以致许多人建议,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国内应该先成立“NTO”。人们不禁会问:“大众”、“雪铁龙”都是国际著名跨国公司,是最讲“自由竞争、市场规则”的,而且这还不是一家垄断,是两家跨国公司的竞争,怎么一到中国,就心甘情愿遵照“土政策”,不讲“公平竞争”、“开放市场”了?

在“市场原则”和实际利益之间,跨国公司显然更注重现实的经济利益,这是资本的本性所决定。跨国公司是来赚钱的,不是来帮助我们“推进体改”的。“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到中国当然要依靠地方最有势力的行政力量。入乡随俗,市场经济的甜头要吃,“计划经济”的甜头也要吃。

20余年的经济转轨,部门和地方分割、以邻为壑的痼疾没有实质性的改进。这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制度有关,也与我国商业传统过分讲究“人脉关系”,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附的商业文化有关。我们当然希望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合理的企业规模和产业群落。但外商插手,就多了一个因素,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拨动而“自然”形成的,就很可能是“列强”插手、“军阀割据”在经济领域的再现。汽车行业是一个典型,其他行业如何,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我们的轿车工业的绝大部分已经合资,中方名义上有50%以上的股权,但外方毕竟有了相当的发言权。面对即将加入WTO,政府于前两年几次通告表示要全行业整合,但没有下文。有外资牵制,行业整合谈何容易?

这么多汽车合资企业,其中经营机制转换了多少,无法说清楚,至少在定价机制上没有和国际接轨(事实上,据业内人士反映,我国合资的汽车企业,其内部管理还远谈不上和国际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一些重要产业,过分强调合资,合资企业制度与地方部门分割结合起来,对体制改革和结构优化,甚至起到了反作用。假定这样的情况发生在比汽车更重要的战略性产业部门,情况又将如何?权衡利弊,孰轻孰重,需要认真考虑。

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胳膊肘向外拐的外资优惠政策

我国在开放初期,为了消除外商对大陆投资环境的疑虑而制定的许多优惠政策,一直延续至今。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政策”和“非国民待遇”。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目标指向遏制通货膨胀,对国内的企业课以重税。从这以后,一方面是国内民间投资长期不振,以致不得不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一方面是外商进入中国快速增长。这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对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公平的税收政策。

首先,中国企业流转税负担很重,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全免。

我国自1994年至今,增值税制度采取生产型增值税,[20]它比欧洲的消费型增值税重得多。再加上还有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等等。企业的实际税负,中国比欧洲大得多。根据权威部门测算,以1995年的数字为依据,流转税实际税负至少是25%以上(欧共体的税率逐渐集中,在22%-15%之间)。

这么重的税收负担只针对中国籍企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这些税负都通过各种优惠政策被摆脱了。例如,购进设备的税款,中国企业不能抵扣,可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什么都免税(包括关税、增值税)。

所得税问题。据税务总局1999年测算,所得税的负担,内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外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担是13%,内资企业不到30%。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等于对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歧视。其结果就是各地纷纷搞假合资企业。有了“合资”牌子就等于多赚了50%的利润(流转税的一半和所得税的一半)。这产生了双重的负面效应:一是许多很好的企业来个“靓女先嫁”,让外商控制了股权,削弱了自己的产业控制能力;二是加重了民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税负。税务总局估计,33万家三资企业,有一半是假合资;税基在“外资企业”的政策保护下,大大缩小。可是财政还要用钱,国家就只能向国内企业,尤其是向大型企业要。国内企业负担了本来应由合资企业负担的税,而且财政负担的大头还是放在国有企业头上,怎么跟外商竞争?我们很多行业之所以,最终被跨国公司“吃掉”,这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申请加入WTO,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总是抱怨我国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不公平,强烈要求对多年来垂涎三尺的电信、金融、保险、媒体等服务业实行“准入”。实际上,准许外商进入什么行业,是国家问题,一国本没有义务向非本国公民和企业无条件开放所有行业、尤其是经济命脉行业的准入权。发展中国家,尤其要警惕在金融、资本市场方面,高度流动性的外资可能对金融市场乃至宏观经济造成严重干扰(亚洲金融风暴不过是4年前的事,遗憾的是许多人似乎已经忘却了)。可是,一视同仁的税制却是天经地义,是市场经济的起码准则。目前我国税收的问题,是给外国人优惠太多,是需要给国内企业争点国民待遇。我们的国有企业亏损面多,效益差,负担比外资企业重一倍,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税务当局前几年曾经考虑过拉平内外企业的税制,却因种种障碍未能实现,这倒是十分不正常的。

不能把“全方位对外开放”作为我们的国策

所以,对外开放并不是越开放越好,一般地说,发展中国家的“开放度”应如何把握,从来就是发展战略需要高度重视的、十分复杂的政策问题。对我们这样的大国来说,内需市场从来就应是经济发展的主导。我国加入WTO在即,有人大力宣扬所谓“全方位开放”,这更是基于错误认识的一个十分错误的口号。

发达国家,不论日本美国,从来不实行、也不允许“全方位”对外开放。美日半导体贸易战,不过是前10年的事情。1980年代中期,把“自由贸易”喊得震天响的美国,当自己的电子工业受到日本严峻挑战的时候,断然拿起“贸易保护”和“产业政策”这两个典型的“通产省”式政策武器,政府一方面限制半导体进口,一方面政府强力资助和组织研发,在短短几年中重新夺回微电子领域主动权。在数控机床这一较弱的行业,美国至今没有放弃强制性的限制进口政策。

当我们一腔热忱去“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时,崇尚自由贸易的西方国家,在自由贸易威胁到自己的根本战略利益的时候,却可以毫不受这一“原则”的约束。我们实在找不出什么理由,在不顾国家经济这一大前提的情况下,去“融入”世界经济。

外资对中国经济的作用,实际情况很复杂,不可一概而论。但必须从总体上正视:在开放的大环境下,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中,我们允许在多大程度上,放弃产业的独立性和控制能力,让出国内市场?这对我国经济总体利益、经济的整体安全性有何影响?

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后者统率前者,而不是前者统率后者,这应该是一个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开放必须有“度”,这个度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为转移,而绝非越开放越好。更不能说开放是促进发展的决定性要素。

注释

[1]王小强,1998年。

[2]陈漫,2001年。

[3]王小强,1998年。

[4]彼得·诺兰,2000。

[5]彼得·诺兰,2000。

[6]王小强,1998年。

[7]王小强,1998年。

[8]彼得·诺兰,2000年。

[9]胡春力,2000年。

[10]王小强,1998年。

[11]王小强,1998年。

[12]杨帆,2001年。

[13]韩德强,1999年。

[14]孟连,2001年。

[15]陈漫,2001年。

[16]陈漫,2000年。

[17]王小强,1998年。

[18]顾海兵,2000。

第7篇

一、税收筹划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

在现代税收制度中,国家都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政府主动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向特定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其根本目的在于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税收优惠与一般财政支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具体方式不同,它是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把财政利益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实质上是一种财政补助支出,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税收利益。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使其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所体现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从而获得这种税收利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都必须以独立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而实现利润最大化有两个途径:一是扩大销售;二是降低成本,经营者必须把税收当作其经营的必要成本,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策略有效地节税,提高资本回报率,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已加入“WTO”,更多的企业将走出国门,实行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竞争。这些跨国经营企业根据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能获得更大的利润,有利于提高自己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例如,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利华公司,就专门聘用45名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就为公司增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多少决定了资本的流动方向,而资本的流动又代表了人力和物力的流动。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需要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来克服。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配套的宏观调控体系来进行。税收政策和法规是宏观调控体系的一部分。国家税收政策充分体现了整个国民经济宏观效益及其发展的要求。因此,顺应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税收筹划,不但有利于企业节税,实现纳税人利润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有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对其运用自如,不仅要通晓税法,还必然要旁及到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其它法规。所以必须把运用税法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作为一种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通过不断学习税法、研究税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然得以提高。而且,现代社会不少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很容易陷入税法陷阱。在税收筹划时,通过对该国税制的深入分析,就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4、从长期来说,税收筹划起到了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根据经济学拉弗曲线原理,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虽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了税负,但从长远来看,增强了企业的实力,国家的税源得到了维护和培育,国家的税收总额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5、有利于推行税务制。由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熟悉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专门人才,纳税人为了节约时间、资金等,就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税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税收筹划。这有利于税务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可分为国内经营税收筹划和跨国经营税收筹划,两者方法有较大差别,限于篇幅,本文仅介绍国内税收筹划方法。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其筹划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还是有共性的、指导性的内容。

(一)利用会计方法节税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方法,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

1、企业在核算收入时进行筹划。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筹划主要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为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例如一般销售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因此,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通过选择适当的销货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分期付款销售及长期工程合约的节税策略在于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分期付款收入采取毛利百分比法,长期工程合约采取竣工结算法(合同完成法),均可使当年度收入最小化,同样可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2、企业在核算成本费用时进行筹划。(1)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六种不同方法,不同的方法所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不同。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期未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至次年,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同样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2)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两种方法究竟孰优孰劣,应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度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时,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在比例税率下各年税率有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折旧法为优;在比例税率下,如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就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年度,推迟认列费用。为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期,企业应选择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直线折旧法优于加速折旧法。(3)企业对费用的列支。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人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备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企业在进行盈亏抵补时的筹划。(1)提前认列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提前认列收入。(2)延后认列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

4、选择适当的筹资方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故筹资环节不可忽视。一般说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实现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1、选择适当的设立地点。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不仅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地区进行。

2、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我国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如为了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企业利用“三废”、保护环境,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等。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充分考虑和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选择适当的身份。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仍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开办合资企业。另外,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三)其它节税方法

1、机构设置法。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或子公司法。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要与总公司利润汇总,由总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与总公司分别进行。子公司还享受国家给予的减免税及退税等税收优惠,而分公司则无此资格。一般而言,如果预计分支机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亏损时,采用分公司形式较好,因为分公司开发初期的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赢利,使总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减少。如果一开始就赢利的话,则设子公司更好些。

2、延期纳税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以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3、利用分割技术法。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适用累进税率,计税基础较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小计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因此,企业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分割技术节减税款。企业还可以利用抵免技术、退税技术等进行税收筹划。

第8篇

关键词:FDI;湖北;先进省;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54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78-01

伴随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FDI对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外商投资区域比例严重失衡,FDI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东部和南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和效用与东南部地区相比有明显的差距。本文选取广东、江苏、浙江和湖北四省的FDI投资区位分布,从利用外资规模、投资方式和产业分布三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湖北在改革开放后与国内先进省相比利用外资落后的原因。

1 湖北与广东、江苏、浙江利用FDI基本情况的比较

1.1 外资规模

湖北使用FDI的总体规模小,比重低。按照有关省统计部门的统计,从表1可以看出,2004-2006年实际使用FDI,广东为100.12亿美元、123.64亿美元和145.11亿美元;江苏为121亿美元、131.83亿美元和174.31亿美元;浙江为66.81亿美元、77.22亿美元和88.89亿美元;湖北为20.71亿美元、21.85和24.49亿美元。全国2004年、2005和2006年实际使用FDI分别为606.3亿美元、603.25亿美元和630.21亿美元,广东占其中的16.51%、20.5%和23.03%;江苏占19.96%、21.85%和27.66%;浙江占11.02%、12.8%和14.1%;湖北占3.42%、3.62%和3.89%。2006年湖北实际使用FDI虽然有所较大的增长,但增长仍较缓慢,其所占比例依然低于这三省,分别只相当于广东、江苏和浙江实际利用FDI的16.88%、14.05%和27.55%。

1.2 投资方式

外商独资化倾向越来越强,独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合资企业,国际上流行的跨国并购形式运用较少。近几年,湖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呈现出以合资为主、合作为辅、独资后来居上的新格局。外商的投资方式中,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比重由2000年的63.45%下降到2002年的53.13%和2002年的38.26%,降幅很大;中外合作企业投资比重却稳步增长;而外资企业投资比重在波动中上升,2002年为41.43%,超过同年合资企业的比重(见表2)。

从广东、江苏、浙江年度外商投资方式看,这一特点也非常明显,甚至按照累计实际使用FDI计算,广东、江苏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占比重已经超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而且,这三省开始利用跨国并购这种引进外资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市场上主要是投资行为,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很少。

1.3 行业分布

外资的产业分布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2007年湖北第一、二、三产业实际吸收FDI所占比重为:0.93%:74.9%:24.15%。从产业分布看,湖北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3%和17.28%,同时也低于广东、江苏(见表3),第二产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58%。从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是第二产业中吸收FDI的主要部门,所占比重达到70.39%,高于广东和全国平均水平,低于江苏。第三产业,房地产业不仅是全国,也是四省第三次产业吸收FDI的重点行业。湖北以资源型产业、重化工业和大型企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使湖北对外商缺乏吸引力。

2 湖北与广东、江苏、浙江吸引FDI环境比较

2.1 经济环境

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指示器。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湖北出现以下情况:一是经济总量位次没有明显提高。GDP由上世纪90年代末的在全国第11位,再到目前的第10位。二是固定资产投资相对不足。三是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升级,工业部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从产业结构整体发展趋势看,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基本态势较为稳定,但工业部门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未发挥出来,处于慢性萧条之中。四是财政收入总量偏低。五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滞后。

2.2 政策环境

优惠政策并非吸引外资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但在众多的影响投资的因素中,政策环境作为区位可调整的主要因素,成为区域吸引外资和形成环境优势的重要内容,为各级地方政府所重视。目前,湖北正在成为新的外商投资热点地区,从增长因素分析,主要源于中部崛起和两型社会政策主导。但是,无论在开放时间上,还是在优惠政策上,湖北远远比不过广东。从开放时间看,1982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扶持使广东成为“经济试验田”。从引资政策以及相关政策看,包括FDI的市场准入(对外资的市场开放度)、国民待遇的实施、政府对FDI的审批管理、对FDI的股权限制或投资形式约束、FDI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程度、外汇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等,尤其是在吸引外资的土地价格优惠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湖北与江苏相比处于劣势。

2.3 地理区位

对于区域发展而言,区位反映一个地区与其它地区的空间联系,区位对感受现代世界工业化进程的差异成为导致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广东、江苏还是浙江、湖北,都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广东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与港澳毗邻;江苏是沿海、沿江人口、经济密集带的结合部;浙江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湖北省处于长江中游地带,“九省通街”交通便利;有广阔的市场,丰富的矿产资源与水电能源,人力资本优势突出;又是中部崛起的核心,可对周边经济区形成强大的辐射与吸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