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9 16:03: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供电公司合同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档案管理工作是电力系统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电力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必然要提高它的管理水平,以适应现代电力系统管理模式。那么,如何加强县级供电公司电力系统档案管理呢?
一、加强对电力系统档案管理的认识
1、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企业档案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具体而言,电力企业档案门类多、信息量大、涉及范围广,不仅承载着重要和广泛的科技资源,而且还归集了特有的知识信息,是电力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来看,很多电力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拓展企业档案工作新领域,进一步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从而真正为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2、档案工作内容
a.文书材料的立卷:根据国家实行文书部门立卷的原则,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一个企业的历史面貌,及时地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形成的文书材料组成相应的案卷。
b.档案的收集及整理: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定期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文书档案集中到档案室,对将要撤消部门或单位的文书档案要及时收集,对所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做到去粗取精,并按着一定的规律和原则加以科学地整理使其更加系统化。
c.档案的检索及保护:为了满足大多数人对档案的利用,编写档案目录,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和放置,做到门类清晰,井井有条安全可靠。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因素,档案始终处于渐变性的损坏过程中,为使其长久保存,采用科学方法对档案加以有效的保护。
二、加强县级供电公司电力系统档案管理的策略
1、提高专业档案人员素质
随着电力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域拓宽,档案服务的范围扩大,在档案管理这方面不仅要有档案专业人员还要有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等,不同专业人才的相互配合高效地利用现代化的专业技术知识,使档案管理工作高效进行。这就要求档案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在完善本专业能力基础上,积极提高电力系统档案管理水平,做到合理的规划、分类与管理。因此,在电力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首先要提高专职档案人员的素质,学习工程档案相关的政策、规定及相关的业务知识,一方面要善于与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等部门加强沟通,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还要经常走进工程施工现场,把握工程建设进程,主动参与到工程建设验收与评审活动中。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变化做好资料变更记录,要以全身心的注意力观察工程建设的变更动态,对于需要变更的资料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使电力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有秩序、有规划地开展起来。同时,要完善兼职档案人员网络体系,增强企业员工档案意识,要将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归入企业管理工作中,主动更新知识结构,使档案资料发挥对企业的发展的服务作用。相关的档案工作人员要注意掌握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服务。
2、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有效性,要实施一整套统一的、科学的以及实用性强的档案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秩序、有规划地进行。根据电力系统项目特点和基建档案管理要求,各参建部门都应设立相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电力系统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深化职能,加强各工程人员和档案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工作沟通。做好电力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电力系统档案管理机制。根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集中管理、集中规划,将档案的一切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与规范化。要不断完善工程的管理制度,当电力工程开工的时候就进行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要紧跟工程的进度,在电力工程竣工的时候,档案工作也要同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各种有利的机会对电力系统的资料进行广泛的收集与整理,遇到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进行修改与整顿,保证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的档案的管理人员要与电力工程施工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与交流,确保施工档案的顺利移交,可以通过定期会议或者到现场指导的方式加强学习与沟通。
3、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设备投入
硬件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电力企业必须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设施投入。不光要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宽敞明亮的资料库房,而且要为库房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潮、防盗系统;更新档案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配备最先进的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刻录机等,从而对档案进行现代化信息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库,提高工程人员的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使档案工作者有效地提高工作质量。
4、加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电力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不言而喻,这就需要电力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尽快把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之中,并予以实施。对于经济效益相对较好、现代化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电力企业,全面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的管理制度:二是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三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的网络服务系统来实现资源共享;四是积极开展非电子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32-02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规范性将能够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促进投资节约。2010年5月5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此项规定虽然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应合同审核的主?w并未加以明确。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工作应由审计部门来实施,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名不正,则言不顺。目前,审计部门只能将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时求证的一项内容,对合同本身暴露出来的涉嫌滥用职权行为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防治手段,不仅追不回已形成的损失,而且掩盖了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因此,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审核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审计评价,以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下面先通过几则案例,说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必要性。
1.案例一:某医院病房楼装修工程结算审计。某医院在发出的病房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发包人不付设计费”。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收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在合同中添加支付设计费的条款。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将这笔费用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背离”为由审减。施工单位不认可审减结果,并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项目给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王某也因贪污被某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审计部门据此对设计费予以核减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能否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使该合同无效,法院也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固然可恨,但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机会可趁就值得我们深思了。为什么一个人就能随意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并生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缺少了合同审核的关键环节,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工程合同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为承包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一个人的不当行为足以影响整个单位,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不建立强制性合同审计制度,类似循私舞弊的现象怎么能够杜绝呢?
2.案例二: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路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报审一个标段造价112.15万元,审计部门核减额为58.64万元,审减率为52.30%。承包方不认可审减结果,另外出具了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欠款凭证,一纸诉状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还清欠款。法院复核了欠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采信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结论,判决建设单位偿还欠款。一审二审承包方均胜诉。后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中发现的该项目管理中的不正常现象,深挖出工程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受贿且和施工方串通,虚报工程量,多套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承包合同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格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时,往往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是判施工单位胜诉。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份未经审计的合同在纠纷产生时,审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效力远远超过了审计意见书。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审计,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条款,结算时审计部门仅仅能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核,不能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审计的作用就会变得微乎其微。
3.案例三:长江堤防建设资金侵吞案。湖北荆州市长江渠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与某工程公司经理刘某,代表各自单位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施工合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私刻“嘉鱼县高铁镇九岭山采石厂”印章,签订了虚假的供料合同,并用假印章在银行开户,得手后分到40万元。杨平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职工别某等人按照其提供的数据绘制假的工程竣工图,绘制完成后,工程公司支付设计院职工技术协会设计费4万元,别某等人当即提走劳务费及奖金2万元。杨平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洪湖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监理处总监魏某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工程监理合同。魏某在没有任何监理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监理报告,并收受工程监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最后,杨平以洪湖分局名义邀请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领导、专家11人组成验收小组对这个子虚乌有的工程进行了假“验收”。杨平等人利用整个项目共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206.4万元。
案例分析: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等人相互勾结,疯狂造假,通过签订假合同、绘制假图纸、提供假供货、实施假监理、编造假验收等手段,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一个超级滑稽的影子工程竟能如此步步顺畅,粉墨登场,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权力缺乏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于随意是该项目得以实施的中心环节,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假施工合同、假供料合同、假监理合同,这其中只要有一个被及早识破,就不会有后来完整利益链条的形成。由此可见,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已经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了,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审计部门审定,合同不得生效”,才能有效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才能把权力真正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从上述几则案例可以看出,缺乏监管的工程施工合同很可能成为当事双方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已成为实现合同监管的必要条件。应当从法规层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才能生效,明确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的合法主体地位,以实现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法监督。
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具体措施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资金投向投量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建设工程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结算、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成败。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应相应从合同文本审计、合同订立过程审计、合同履行过程审计三个方面入手。
(一)合同文本审计
合同文本审计是建设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意见书。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遵照审计意见书执行。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主要审查承包方单位名称是否与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上的名称一致,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财务状况等,审查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情况,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超越其资质能力等现象。
2.审查合同施工内容。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其进行拟定;审查合同所包含施工内容是否经发包方管理层会审并授权;合同所述施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相一致。
3.审查合同语言表达。主要审查合同语言表达要做到清晰和严谨,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统一,注意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答疑、澄清文件和承诺书等是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有无背离其实质。
4.审查合同潜在风险。审查合同双方承担的有关清单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浮动等风险是否对等,是否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违约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操作性。
5.审查合同计价条款。主要审查合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点,对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约定是否清晰、合理,是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查计价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查结算价款部分是否注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审查合同金额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形成评标报告中标金额相一致,是否另行订立了与合同实质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二)合同订立过程审计
1.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当事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审查当事双方代表是否为法人本人或由其授权的人,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中标单位名称一致。
2.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性。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了调整,审查合同签订是否经有相应权限领??审批,合同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合同各页码之间是否加盖骑缝章。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原貌是否与总平图相吻合,有无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现象,订立过程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
1.工程前期审计。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审查账户科目设置及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审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管理班组是否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为投标单位内部人员,有无私自分包、转包等现象;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单位承诺的三通一平条件是否具备,施工单位承诺的机械、塔吊等辅助施工设备是否到位。
2.工程中期审计。审查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部分的工作量,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超额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现象;审查隐蔽工程是否经过监理单位鉴证与验收,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审查主要材料设备是否为施工单位投标时承诺的品牌和型号,是否具有相应的品牌证书和合同证书;审查暂估价设备和材料采购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市场询价,合同双方确认的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工程需要变更时,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得到批准,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审查施工单位申报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3.工程后期审计。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工。如未按时交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及时得到回复;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工程结算审计。依据建设单位提供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工程图纸、变更签证、暂估价设备和材料价格确认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5.工程决算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工程结算审计结论支付工程尾款,是否足额扣留质保金,审查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关键词:同业对标;电力企业;指标诊断分析;优势指标;短板指标
进入二十一世纪,企业间的竞争更多地体现为效益和业绩的比拼,而企业管理的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同业对标作为一种十分流行的管理工具,其原理为施乐公司首创的标杆管理。标杆管理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管理活动中支持企业不断改进和获得竞争优势的最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与企业再造、战略联盟一起并称为20世纪90年代三大管理方法。2005年初,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确定了“正视激烈竞争的电力市场,立足实际,不盲目攀比,求真务实,力求实效”的同业对标总体要求。
开展同业对标工作,旨在学习和借鉴先进理念和先进方法,实现企业自我完善,促进企业努力实现和保持一流的管理、技术、效益和服务。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为加快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现代公司,推动公司发展与电网发展方式转变,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提高工作成效入手,加强对指标定期诊断分析,制定有效的管理改进措施,有效推动对标管理全面提升:
一是坚持增强对标意识与强化对标责任相结合:
不断增强对标意识,让指标真正成为领导关心、全员关注的重点。同时,细化每项指标,根据全省排名情况,将指标分为优势指标、中间指标和短板指标,明确了各指标的定位,把重点放在找不足、查原因、解难题、促提高上。明确要求,领先指标高点起跳、扩大优势,挖掘提升空间,量化目标任务;中间指标自加压力、升档进位,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改进措施;短板指标深度剖析、持续改进,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所在。按照“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原则,将各项责任落实到对应专业部门,将对标指标细化到个人,实现责任的全员、全面、全方位落实。
二是坚持行政宏观把握与党务短板主抓相结合:
在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行政宏观把握各项指标的同时,该公司党委将同业对标与基层支部工作深度融合,开展“同业对标――先锋在行动”主题活动。该项活动旨在通过各单位所在党支部(小组)来主抓短板指标的方式,与各单位宏观把握全局指标相结合,推动指标管理走上快速提升“高速路”。该项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第四期的三季度公布的短板指标与上半年22项短板指标相比提升率达到59.09%。
三是坚持对标完成数据与指标计算规则相结合:
要做到透过现象认识本质,从只关心数据结果转变为熟悉指标的计算规则,从被动的接受结果转变为主要提升成绩,通过对熟悉指标规则来实现对指标数据的预测和分析,通过剖析指标公式的各项因数的逻辑关系,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归类分析,提炼出提升指标切实有效的方法,真正达到提升指标的完成水平,实现通过对标数据反映管理成效的目的。
四是坚持管理水平提升与综合实力提升相结合:
山西省电力公司2013版指标体系在业绩对标和管理对标的指标权重分配上,适当加大管理对标指标权重。这就为今年的对标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把握体现公司综合实力的业绩指标的同时,要注重各专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将管理指标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各专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人员素质的提高、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减少管理漏洞的产生,在工作流程上更加科学合理,全面提升对标个数占比72.8%的11个专业管理指标。
五是坚持对标诊断工作与管理提升工作相结合:
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各部门、公司各单位开展指标跟踪分析,加强对标指标趋势监控。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召开对标分析会,点评指标变化情况,系统查找管理薄弱环节,明确改进计划和措施,交流对标管理经验。年中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指标评价和分析诊断结果,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制订年度管理提升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做好逐项逐层分解工作。通过坚持对标诊断工作与管理提升工作相结合,从原因和结果两个方向共同促进指标发展。
六是坚持职能部门监管与一线工作推进相结合:
1.1当前供电企业要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合同文本不规范现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体现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而现实中有些供电企业建设部门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合同进行签约。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导致结算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
1.2违规签订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中有些建设单位并未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或是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套合同、实际执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补充协议替代中标合同。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立刻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导致招标投标基本上只是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沦为一纸空文。
1.4签订补充协议以逃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在前期招标投标中只将部分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再将剩余工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发包给原施工单位,如办公楼招投标时只招土建、后期的安装、装饰直接发包,原招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2供电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并不鲜见,分析其原因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2.1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把供电企业交办的项目完成,至于建设程序、合同管理等只是一个形式,走走过场就行,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2.2合同管理知识欠缺。
建设单位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懂得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法律意识差,认为合同管理制仅仅是招标投标选定施工方后签订一个施工合同就完事,未意识到合同管理实质上是贯穿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造价、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谁都可以签变更;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等。
2.3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而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中,很少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而是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交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4相关部门把关不严。
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未能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核,导致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条款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最后的招标文件之中,影响最终的施工合同;合同管理机构在审查备案合同时,往往只看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是否一致,而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查很少,未能尽到监督责任。
3强化供电企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3.1要强化供电企业建设单位依法行政意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工程合同制管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3.2要强化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因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项目的管理活动中,从被动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
3.3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知识,让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管理,从招标文件的起草、合同的签订、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管控、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
4加强对供电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采取的步骤
4.1供电企业要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从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合同管理不力而导致供电企业投资浪费的行为予以追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阴阳合同”、虚假签证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移送,严厉打击合同管理方面的弄虚作假。
4.2供电企业要确定专门人员或部门签收文书,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法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避免贻误时机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3接收人员在文书上签字时应注意送达回证与文书上名称是否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理由。
4.4合同人员签收时,除了写明情况外,还应注明签收日期。接收人员或部门在签收完送达回证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转交公司领导或法务部门或直接与律师联系,在函件规定的日期里要有明确的回应。其次,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逐条讲解,并明确每一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5总结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 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对策
正文:
1、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伴随着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虽然供电质量有一定提升并且运行速率也跟得上时代脚步,但是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营销顺利开展不仅会使服务质量得以提升,而且供电企业用户增多,进一步实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现状
2.1、居民用电市场趋于饱和
这几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人们越来越追求服务质量。在居民用电市场,市场已经形成并且趋于饱和,难以形成新的市场,这对供电企业电力营销来说是一个大挑战。供电企业要与时俱进,在新能源开发和利用上加大力度,同时电力营销要把握好时机。
2.2、理念创新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地深化改革,但大部分供电企业对电力营销对策并没有跟得上发展,没有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是传统上的管理策略。电力营销策略应该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真实情况,加强服务理念,使客户的满意度得以提升,促进供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3、供电合同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在供电企业,由于没有专业的人员和组织机构负责管理电力营销管理,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不能很好地结合市场用户供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需求,就会遗留下很多问题。合同管理程序比较复杂,而且供电合同管理内容比较多,在签订供电合同时,没有全面有效地进行监督,就会使用户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甚至出现不合合同规定的相关问题。
2.4、市场调查不合理
为了让供电企业合理科学地制定出电力营销对策,就要先对用电市场调查进行全面科学的调查,对用户的用电需求要及时掌握,做有针对性的营销。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很大一部分供电企业采取的调查方式不合理,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调查方式,得到的调查结果很不准确,根本不能准确地反映用户用电的需求,没有有效的点差结果,就不会得到详细的电力营销对策,影响了供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改善对策分析
3.1、推广新型用电理念,开拓市场用户数量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中,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重视开拓用户,并且加强用电理念,只有这样才会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目前市场经济影响,只有基于市场调查的前提下,要把握营销重点,与时俱进,在用户中推广新型用电理念,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开展私人订制的电力营销,只有这样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才会持续良性发展。
3.2、制定符合时展要求的营销策略
近些年,由于供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供电企业想要占有一席之地,就要顺应时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电力营销策略。只有这样,才会使用户的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才会提升,更进一步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具体来说要做到必须围绕用户的需求,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目的是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只有这样才会使供电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以提升,实现企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3.3、创新合同管理方式,构建岗位考察制度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中,为了加强供电合同的管理,从根本上杜绝问题出现,一方面,健全供电合同签订制度;另一方面,重视建设人员体系制度。并且,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管理,构建岗位考察制度。通过建设法律顾问的咨询制度,保障供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全面把控合同在进展和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只有全面对合同进行管理与监督,才可以使签订的合同具有该有的价值。
3.4、扩大市场份额
由于供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提升竞争力,供电企业要开拓扩大在供电市场的市场份额,只有这样才会使电力营销管理策略得以实施。一方面,供电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和影响力鼓励用电企业和居民加强对电的需求,加强对其电力宣传,节能设备的使用。另一方面,供电企业为了稳定市场,要遵循供电市场定价,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及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每个用电企业的用电需求不同,所以要根据需求实施相应的营销策略。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供电企业的市场份额。
3.5、树立企业形象
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上,一定树立企业的自身形象,在扩大企业影响力的前提下,使经济效益得以提升。目前来看,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环保意识也在加强,而且国家也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倡绿色能源的使用,减少不可持续能源的利用。在这一大背景下,供电企业更应该使自己的品牌发展起来,加强宣传供电企业的电力环保理念,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使供电企业持续发展。
3.6、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建立考核机制非常有必要。定期检查营销人员营销工作效果,而且为了加强营销人员工作积极性,就要给以口头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加强营销人员的自我学习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升供电企业营销质量。总而言之,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状况会直接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研究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变得很复杂,在这种环境下,就应该加大对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问题的重视。基于目前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现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才能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以提升,更进一步促进其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东时轮.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其策略[J].管理观察,2014,35:106-107.
在分析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管理及用电检查等3个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电力营销工作中部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指出供电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
电力营销;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法律风险防范
0引言
电力营销的基本业务包括业务扩充、变更用电业务、电费回收管理、电价管理、电能计量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等。电力营销作为连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纽带,在整个电力生产经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8]。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力营销工作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律风险日益加大,尤其是在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及用电检查3个方面遇到的法律风险日益突显。深入分析供电企业在这些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对供电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反映了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在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工作实践中,欠费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在金融危机及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更是风险大增。电费回收出现风险常因以下原因:①先供电、后缴费的惯例使供电企业承担了用电方用电后不缴费的风险;②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发生改变而无力交付电费以及个别用户恶意拖欠电费等。针对以上拖欠电费的情节,供电企业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电费回收风险的防范。
1.1关注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用户欠费提讼,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旦诉讼时效期届满,供电企业的实体权利将不再能通过诉讼渠道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以下即为供电企业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2年导致其实体权益丧失的一个案例。个体工商户金某于1995—1997年在一商场租赁摊位经营期间,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5200元。2002年10月,该供电公司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清偿电费及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供电公司向其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供电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据,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一案例中,供电企业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或向对方催收等行为,从而导致败诉。为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电费债权难以回收,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债权,及时向用户提出清偿要求,并要求用户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以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1.2运用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户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供电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向该用户供电,以避免更大的损失。下述案例反映出供电企业成功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持自身合法权益。某食品厂产品滞销,经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倒闭。该厂欠某供电公司电费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给供电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缴清电费,同时告知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后该厂虽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该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停电导致的损失15万元。供电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供用电合同、近半年来该厂电费发票存根、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材料及该厂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证明,该用电客户多次未按期缴纳电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供用电合同为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在该合同中,供电企业先供电、后收费。当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且供电方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会给对方的利益带来较大影响,为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对权利方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提供用户出现严重危机及其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供电企业要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计量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笔录等。供电企业在中止供电前,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在用户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应及时恢复向其供电,否则,供电企业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1.3运用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中,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往往是因用户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对供电企业造成损害,供电企业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用户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某煤矿拖欠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2000多万元无力偿还。后供电公司得知某实业有限公司欠该煤矿煤款3000余万元且大部分已到期,即建议该煤矿以仲裁或诉讼方式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以便偿还拖欠的电费。但该煤矿既不缴纳欠费,又不理睬供电公司的建议。由于该煤矿濒临破产,如不尽快实现电费债权,一旦该煤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公司将很难回收这笔欠费。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供电公司以某实业公司为被告、某煤矿为第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调解结案。某供电公司代位煤矿享有对实业有限公司的1600万元债权,余下债务,煤矿同意以煤电相抵等其他方式清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供电企业享有对用户的到期债权;用户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物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用户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只有在全部满足以上3个条件时,供电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行使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对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供电企业行使这一权利时,除应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2点:一是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用户的电费债权数额,也不能超过用户对第三人的债权数额。专属于用户自身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等,不能行使代位权。由上可见,供电企业应对用户(尤其是大用电量用户)的债权情况多加关注,遇到用户不能按时缴纳电费时,要及时了解用户对外的债权情况,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为电费的顺利回收寻求一条法律渠道。
1.4运用停电催费程序
停电催费作为一种传统的回收欠费的手段,一度在回收电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种比较有威慑力、比较有效的手段,但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停电催费存在程序繁琐、有损企业形象、易受外来因素制约等缺陷,供电企业应根据个案情况谨慎选用,如有可能,可以采用要求用户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欠费及时回收。
2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供用电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双方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还关系到纠纷发生后的妥善解决。因此,供电企业应关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2.1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2.1.1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提供电能、用电方使用电能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定合同内容及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但是,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这种自由是存在限制的。由于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用电方只能选择向所在地区的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有安全供电的义务;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因此,供电企业若没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就应当为用户供电,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供用电合同。
2.1.2立法对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
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供电企业面对的合同相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由于其数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有必要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然而,为防范供电企业因此给合同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害,这就要求供电企业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如对合同相关的内容说明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同时,供电企业还应避免采用格式合同签订的供用电格式合同条款归于无效,供电企业在拟定供用电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对于用电方提出的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目的等,要答复并做出说明,如以《提请注意通知书》和《答复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履行法定义务,并将上述文件制定成标准格式,一式2份,用户签收后,留1份归入相应的合同档案。另一方面,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也使得供电企业在法律上承担了更多的提示义务,如对用电申请方资信情况的审查、确定准确的合同主体等,以保证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基于此,供电企业在签约前,应做好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为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及有效避免履约过程的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2.1.3确定有效的供用电合同
主体签约前,供电企业要认真审查用电方的资信资格,核查用电方的用电报装资料是否齐全,报装手续是否完整,送电条件是否具备,确保用电方的主体具有履约能力。同时,要保证供电企业内部负责签约的部门具有签约资格,这既是合同有效的基础,更是电费顺利回收的重要保障,例如:供电企业的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因其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代表供电企业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则必须有供电企业明确的书面授权。
2.2供用电合同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均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可以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企业所在地的特点,根据用电方的不同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分别制定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委托转供电协议文本。供电企业应确保上述合同条款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内容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化解相关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如有条件,可与用电方协商,从而规避格式合同条款适用方面的不利;通常情况下,无条件与用电方协商则应在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应注意以下方面:(1)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资产维护分界点和履行地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及《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为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产权分界点,或约定资产维护分界点和合同履行地点。案例:某日某市和义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突然短路发生火球,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增高,造成全村停电,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毁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经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电路故障、电压增高导致的。村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2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7453元人民币。庭审中,和义农场认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电部门的供电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张某、郭某的损失应由供电部门承担。供电公司辩称,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供电设施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权确定责任是本案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确定产权分界是处理本案的基础。据分析:①供电公司与和义农场的产权分界点是清晰的,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的分界原则,故障点在设备的用户侧;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事故。而本案不具备这2个条件,因此供电部门对本案中居民的损失是没有责任的。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产权单位和义农场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明确约定电费结算方式。目前,各种情况拖欠电费仍是困扰供电企业的难题,故在制定本条款时,可以根据用电方的供电方式等具体情况,约定相应的电费结算方式,如对于用电量较大的用电方,除约定延迟缴费的违约金外,还可约定每月固定的抄表例日、交费日期,甚至可每月抄表2~3次,将用户每月的用电量化整为零,这样既缓解了用电方一次缴费数额过大的压力,又降低了欠费风险。对于改变了“先用电后缴费”这一传统交易方式的电卡表、负荷控制等供电方式,供电企业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交费后用电”,以避免引发纠纷。(3)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供电企业需注意:①针对供电企业的违约责任,主要为电能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各地供电企业尤其是偏远地区及交通不发达地区的供电企业,应在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电能质量条款,而不应脱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用电方承诺过高的电能质量标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该条款将可能成为用电方索赔的直接而有力的证据。②针对用电方的违约责任,应将《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中相关的违约用电情形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详尽地纳入合同条款,以避免法律争议。③有关争议解决方式,除协商、诉讼等,还应将仲裁明确写入合同。较之诉讼,仲裁具有成本低、耗时少、程序简便、一裁终决等显著优点。
2.3供用电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供用电过程中,虽然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用电地点等供用电情况会发生变化,但供用电业务仍具有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此,供电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使供用电合同管理日益规范化、科学化,为保证电费回收、及时解决用电纠纷提供保障。供电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首先做到对供用电合同的审查实行合同会签制。由于供用电合同专业性强、涉及企业内部多个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因此建议合同的订立采用“一口对外”的方式,但在供电企业内部,供用电合同的审批宜采用“会签制”,即合同文本应送所涉及的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会签,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其次,供电企业在合同管理中还应做到:①重视通过组织培训、参与法庭旁听等形式提高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签约人员的法律素质;②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选择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业务骨干担任签约人员,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合同的审核和监督;③加强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的存放地应有可靠的防火、防损坏等条件,产权分界图、合同变更协议等附件要及时纳入合同档案一同妥善保存。
3用电检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用电检查工作贯穿于电力营销的全过程,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追补电量,避免和挽回供电企业损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部分用电检查员存在诸如以工作任务单代替《用电检查工作单》、发现用户窃电当场实施停电等不规范做法,有损企业形象,影响企业与用户的关系,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为防范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1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主要是为了保证用户的用电安全和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受送电工程进行严格的竣工检查,避免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投入使用,如果某项工程通过竣工检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因该设施本身的缺陷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时,若供电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该设施投入使用时是合格的,则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要做好用户受送电工程的竣工检查工作,并将电力设施投入运行时的各项指标合格情况写入供用电合同,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客户电气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一并归档保存。
3.2用电及窃电现场检查
目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电力部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实效欠佳等缺点,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保证供电企业行为的合法化,企业应在遵守《办法》的前提下,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方在用电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违约用电和窃电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既可避免《办法》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带来的争议,又使得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具体化。由于供用电合同多数属于格式合同,供电企业在合同中订立类似条款时,还应注意《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提示、告知、说明等法定义务,保证所订条款的有效性。下述一起供电企业查处窃电不规范引发的索赔纠纷的案例说明,供电企业应当通过供用电合同规范用电检查程序,并应当规范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行为。某县电力公司用电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表计无铅封,随即按惯例认定陈某有窃电行为,当场拆除电能表,中止供电。其间,陈某及其家属均不在现场,电力公司未能通知户主到现场进行确认,也未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取证。事后调查得知,当时在查电过程中,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事先未办理《用电检查工作单》,查电时未出示《用电检查证》,没有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事后,因陈某不接受电力公司的检查结果,在该县消协2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陈某向法院提讼,一审判决:因供电公司违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陈某重新安装电能表,恢复送电。因供电公司认定陈某窃电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只承担依照窃电行为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补交电费300余元,而对于电力公司要求支付违约使用电费1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还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如供电企业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用户时,可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开具《违约用电处理工作单》、《窃电处理工作单》等一式2份,并要求用户在上面签字确认违约用电或窃电事实。必要时,可联系公安或公证部门一同去现场,对现场查验的窃电事实采取确认或公证等手段制作形成证据,并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
4结语
本文基于长期工作实践,探讨了电力营销工作中若干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期为供电企业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开展营销工作提供参考。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电力用户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期待,在电力营销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实践工作中,还将就供电法律风险的措施经验能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闫刘生.电力营销基本业务与技能[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2]施应玲.开展电力营销管理寻求电力供应新的增长点[J].电力技术经济,1999,11(1):38-36.
[3]董士昌.电力营销战略———互补产品战略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2000,12(5):35-37.
[4]赵鹏飞.试论电力营销策略[J].电力技术经济,2001,13(2):28-31.
[5]廖水香.有关电力营销三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电力技术经济,2002,14(5):25-27.
[6]高仕华,张建伟.加强文化建设促进电力营销[J].电力技术经济,2003,15(2):38-39.
[7]刘思强,龙罡,李湘祁.我国近年来电力营销模式的特性及发展趋势分析[J].电力技术经济,2006,18(5):38-40.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 企业管理 意义
随着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也随着逐步深入,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中,《供用电合同》就是其中之一。是它确立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关系,是它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合同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同样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一、供用电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需要一项法律制度来维系,《供用电合同》正是最好的体现了用合同形式确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也提到了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电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此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用电合同作为确立供用电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并把《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具体化了。而实际在供用电合同中,规定了供电方(供电企业)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客户)有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时签订的合同。
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出处,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条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本条文的“供电前”是指客户申请用电,经供电企业同意,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电力的特点决定了只要供电企业为客户接入电源,客户就可以连续使用,因此合同要在正式供用电之前,即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签订。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不应给客户接线、供电。客户也不得擅自接入电源,否则,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就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说明,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电力企业管理中供用电合同因其的法律意义而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供用电合同在用电管理中的作用
用电管理是要疏通销售渠道,使用户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使电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得用电管理有了近一步的保障。
1.保障相关用电政策的落实
现在实行的供用电合同条款中详细描述了供用电基本情况,其中明确了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包括行业分类、用电分类、负荷特性)、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用电计量、电量的抄录和计算、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电价、电费、电费支付及结算等几个方面。与以前只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计划用电工作不同,原先一些不按计划用电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会给电力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现在供用电合同中详细的条款将权利与经济责任、与法律挂起钩来,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有关用电政策的落实。
2.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得到维护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供电人义务,包括电能质量、连续供电的要求、中止供电程序、越界操作的规定、禁止行为、事故抢修、信息提供、信息保密;及用电人义务,包括交付电费、保安措施、受电设施合格、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保护的整定与配合、无功补偿保证、电能质量共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配合事项、越界操作、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减少损失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减少任意超负荷用电的现象和由此引起的无计划的停电、限电次数,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得到保证,供用电的秩序得到明显保障。
3.保障促进双方改善经营管理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方法。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供电人的违约责任及用电人的违约责任,使得合同的履行直接关系到供用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使双方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考核,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力,自觉遵守合同规定的要求。
4.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用电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一旦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按合同的规定用电方有权按时按质得到电力供应;同样按合同规定供电方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的现象,如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没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或用电方有窃电行为,各自都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保障用电安全,有力推动安全用电工作
供用电合同中有专项条款明确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并分别以文字和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表述。并确定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签订能促进双方加强对所属设备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尽量避免因电气事故的发生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供电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新认识
近年来,供电公司为适应新的供用电形势,在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积极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中,供电公司也日益意识到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性。并通过对原《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及《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方法来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在供用电合同实际签订工作中,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将宣传工作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做到细一些,再细一些。对一些新报装的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在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后,利用合同签订工作这一环节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得到妥善的确认。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用电管理这件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来说,供用电合同是做好这件工作强有力的后盾,只有重视供用电合同,用电管理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理有据,因此供用电合同对用户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