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14:58: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定代表人:陈耀新,总经理。
委托人:吴伟海,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经理。
委托人:舒予平,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生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投资公司诉称: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已经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被告。被告只依合同给付原告保证金50万元,承包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包金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同时提出反诉称:原承包合同中关于被告每月按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缴纳承包金的约定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是无效条款,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没有按时按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造成被告少收管理费203.4292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应于1994年底支付第二期维修费款15万元,此款超期支付一天,应当按总额的3%给付罚款。此款至今未付。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物业管理住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投资公司是海口市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1992年上半年,投资公司已经将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住宅预售给湖南长沙有色金属探查设计院海南分院、海南鑫鑫实业有限公司等9个业主。1993年9月,该住宅小区建成,迁入320家住户。1994年1月31日,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级公寓(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承包给被告,承包期十年,承包金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一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物业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投资公司又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顺发新村1-37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投资公司总承包给物业公司维修,总承包工程款31万元。为此,物业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投资公司也陆续向物业公司交付了物业管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附属设施。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期间,向住房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投资公司支付承包金,投资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损害了顺发新村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投资公司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承包金246万元以及物业公司反诉请求投资公司赔偿因物业管理房屋面积不足给其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均属无理要求,应予驳回。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因《维修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虽然无效,但鉴于物业公司已对顺发新村管理多年,为维护该新村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可限期物业公司将顺发新村的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投资公司代管。据此,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5日判决:
一、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给物业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二、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按移交清单所列)交付投资公司代管。
三、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以投资公司未交足物业管理面积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已经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授予该公司行使,投资公司无代管权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9个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在1997年经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并与上诉人物业公司另外签订了《住宅聘用管理合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物业管理是近年来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行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统一对住宅小区提供公共,包括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依照规定标准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国家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4日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投资公司只是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擅自与上诉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物业公司行使,借机收取承包金。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这个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公司应当将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物业公司,其要求物业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物业公司根据无效合同的约定,要求投资公司偿付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给其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投资公司对住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权,原审在处理合同无效时,虽然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以维护住宅小区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为由,判决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投资公司代管,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现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已经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聘用管理合同》,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物业公司据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物业公司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按照合同向其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是另一法律关系,一审不予合并审理,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7年12月4日判决:
1、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和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2.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1.1本合同当事人
1.1.1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2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1.3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三条标的房屋
3.1标的房屋为位于市路号的由发包人持有的“”项目地上第层整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发包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甲方同时将房产附属通道、楼梯、设施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位置等提供给乙方及其顾客使用。
3.2标的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建筑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建筑面积(不含该平面图范围以外的任何面积)为准。
第五条承包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5.1共用条件及构成
5.1.1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发包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由发包人负责地面硬化,承包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无障碍通行权。
5.1.2地下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发包人承诺地下停车场向承包人所属车辆免费提供个室内停车位,对顾客停车费给予免费提供(详见物业管理合同)。室内停车场由发包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租赁用途和承包人经营使用权
8.1承包人承包标的房屋设立影视中心(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8.2发包人发包标的房屋,可作为影城放映中心,且该项目的消防申批手续应经消防部门批准立项。
8.3租赁期内,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承包人以影视为核心,可以经营咖啡店(含快餐服务)、茶座、酒吧、网吧、电子游戏以及其他与电影相关的商业配套项目。但原则上不得经营F~F有冲突的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明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8.4发包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别处发包人所有的房屋用于与承包人业务相竞争的品牌经营。
8.5因承包人以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包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包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发包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发包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租赁期限和计租日
9.1发包人于年月日前向承包人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年月日为起租日。
9.2起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计租对应日。计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十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0.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第五年后
10.2承包人应于内向发包人支付该的租金,。
10.3除不可抗力应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条约逾期60日不支付租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当年应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10.4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用费和其他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期以承包人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在承包人付款前,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或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收据(定金和代收费用可开一般收据)。如甲方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的,乙方付款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1.1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确认标的房屋设计更改方案后10天内发包人需完成具备承包人进场装修条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房屋交付标准(见附件2)向承包人通知交房。
11.2发包人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
11.3非因可以归责于承包人的事或不可抗力,发包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通知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能交房,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发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11.4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包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不办理移交手续,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13.1合同期内,承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包人;由发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发包人。
13.2如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承包人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移动的装修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其余可移动的资产归承包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包括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维护、修理和设备、设施更换)
14.1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另向承包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等款项:
14.1.1合同期内属发包人应完成的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中修、急修等。
14.1.2发包人对其所投资形成的所有公共系统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14.1.3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由发包人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14.1.4发包人负责标的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内的公共广场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
14.2发包人对其上述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14.2.1出现一般常见故障维修在接到承包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如不能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乙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
14.2.2大修、中修、急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店面承包合同·建房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
14.2.3标的房屋因承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包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包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发包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0日负责修复。承包人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当年租金中予以扣除或减免。
14.3发包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4.3.1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扶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4.3.2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4.3.3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4.3.4存在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
14.4合同期内,由于发包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包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存在的房屋和设施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发包人超过48小时不进行处理,或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就会严重影响承包人经营的,承包人有权在未发包人书面认可情况下,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费用,经双方书面认可或法定程序认可后可直接冲抵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还应当免收维修期间的租金。14.5标的房屋场内除发包人投资的设备、设施的物业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为:
14.5.1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
14.5.2标的房屋场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运行;如承包人及承包人顾客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结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4.5.3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自行投资的设备、设施、装修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理、更新。
14.6发包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发包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注:发包人、产权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包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发包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4.7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物管原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
第十六条投保责任划分
16.1所有权不属承包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发包人。
16.2所有权属承包人的设备、商品和商业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包人。
第十八条承包人保证事项
18.1保证其行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持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题资格。
18.2保证每年度,应向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以便发包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续期,以维持租赁证照的有效性。
18.3保证具备装修工程设备工程、改造工程开工的全部合法批准手续,自行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安全施工,不得损害发包人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并应在竣工后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且应向发包人报送全套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和图纸。发包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
18.4装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进行任何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重大添附、拆改、保证在施工前六日内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8.5保证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不能擅改变标的房屋的功能。
18.6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各类设备及设施。
18.7保证在改造及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任何与结构有关的改变必须书面报送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标的房屋部分或整体使用权对与经营本合同约定业务无关的第三人转租(乙方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公司不受此限);在保证经营主体的前提下,承包人经营范围内的多种经营发包可以自主决定。
18.8如标的房屋发包人、产权人以本合同标的房地产设定转让、抵押或以之抵偿债务之事宜,未侵害承包人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承包人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
18.9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同时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10承包人保证对其商业经营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服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18.11承包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租金和缴付各类能源费用。
18.12以上承包人保证事项不能在60天内完成或改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承包人违约。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20.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0.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或仲裁,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0.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严重流行性传染疾病等灾害。
20.4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初始年租金标准的10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发包人尚未交房且承包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投资,则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如发包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承包人已经付定金,同时应返还承包人已付(垫付)任何款项,并按承包人投资原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的其他任何费用)赔偿承包人投资损失。如承包人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提出改造要求而造成的发包人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政府规费、税)。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20.5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0.6出现下述20.7、20.8、20.10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如出现下述20.9、20.11、
20.12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年租金的百分之百赔偿给乙方。
20.7租赁场地未按合同附件二的约定时间、用途和标准交付,延迟超过30日的;或租赁场地发生产权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达30日(含30日)以上的。
20.8甲方负责的影城消防工程(由于承包人方案或装修影响除外)未能按时完成,或未能按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延迟乙方开业超过30日的。
20.9甲方对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租赁场地做改变,未及时通知乙方;租赁场地承重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于承包人装修工程超过设计荷载除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20.10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乙方营业通道、其他配套设施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延迟乙方影城开业超过30日。
20.11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服务出现中断,甲方未按约履行租赁场所维修,甲方在60日内不能给予修正并赔偿的。
20.12其它因甲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在60日内不能结束该种违约状态。
20.13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担保解除以前,作为被担保人的一方不得适用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
21.1合同租赁届满180天前,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是否续约。租赁期满承包人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90日内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和商品撤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产权人提供方便。如承包人转让该部分资产,同等条件下,发包人有优先购买权。除本合同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的情形外,承包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装修无偿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拆除或毁坏,发包人、产权人也不得要求承包人拆除。由承包人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发包人的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包人应如数归还发包人。
21.2合同期满,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第二十二条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共同适用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违约而经有效司法文书确认的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可直接抵扣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
第二十四条生效条款
24.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尽一切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附件
1.标的房屋平面图;
2.《标的房屋交付标准》;
3.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公司总经理授权委托书XX公司:
兹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20XX年**月**日
公司总经理授权委托书【2】致:清华大学主楼
兹委托我公司 ZZ 为清华大学主楼 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负责处理本项目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本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工作,并承诺该项目经理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将不再承担其他项目任务,如有违约,按物业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道格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保洁项目承包合同范文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方项目部管理及作业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xxPZGZ-2)所指第 包环卫清洁保洁服务 环卫项目部经营管理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作业范围、项目概况及内容
名称: 都江堰岷江环卫服务公司彭州市环卫第 标段项目部实施范围及总量: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xxPZGZ-2)所指第 标段环卫清洁保洁服务范围,作业总面积 ㎡ 。详附件一:《彭州市城区街道基本情况一览表( 标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项目部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乙方在本项目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享有优先续签本项目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
合同执行起始、终止日期: 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第三条 作业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按照 彭州市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时间与工作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落实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达到服务目标。
第四条 服务质量要求
4.1执行彭州市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时间与工作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5.1甲方将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xxPZGZ-2)所指第 包环卫清洁保洁服务 项目的项目部经营及管理事项承包给乙方。
5.2 本项目总作业费 88% 的资金,为乙方承包项目可使用的项目部环卫作业及管理经费,本项目总作业费 12% 的资金,甲方留存支付项目部其他管理费用及税金。
5.3 项目部承包经费采用报账制程序管理,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真实的相关票据,在乙方可使用的项目部环卫作业及管理经费限额内支取。
5.4项目部承包经费采用银行支付结算方式并严禁使用现金。
5.5甲方按月考核乙方作业质量、安全措施和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乙方无重大过失时,甲方应在当月项目作业费考核结算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审核通过的票据办理经费结算业务。
5.6合同期满后剩余的项目部经费在甲方收到本项目作业费结算资金的一个月内凭票付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6.1甲方负责向乙方派驻管理人员,加强甲方对本项目的标段安全生产和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的了解,在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按法定规定解缴相关费用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同时报告甲方。
6.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相关方面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环卫作业要求及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为乙方作业创造条件。
6.3按时审核并支付乙方项目部环卫作业及管理经费。
乙方责任:
6.4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经营管理,按要求维护甲方经营形象,确保项目作业质量,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甲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工资基数为 元/月,由乙方承担,并按月在员工工资发放日给付。
6.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工,按时签订用工合同,乙方与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乙方为员工购买的相关保险资料应按月报甲方备案。
6.6乙方在实施项目管理15日前,向甲方交纳安全抵押金100000元。接收项目部后,应遵守劳动法规,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按政府规定办理相关的保险及社保手续并承担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6.7及时向甲方与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收甲方或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成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对于作业服务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积极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6.8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彭州市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购买或租赁合格环卫机械和机具,保证机械化作业能力。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若有损坏则负责赔偿。本合同终止时,应移交甲方的相关资料,做好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项目保证金、违约金
7.1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要接收甲方的检查与考核处理。
7.2若乙方连续二个月同类作业明细项目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3若乙方连续二个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下,或在合同年度内三次低于90分(含90分)以下,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4本项目的项目保证金由乙方支付,如乙方经营管理违反《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5若甲方对乙方作业情况不满意,提出书面的警告;或乙方的行为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6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本项目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应承担的债务未承担或未及时承担,对甲方造成影响,导致甲方动用乙方十万元保证金来支付,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7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或甲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作业费用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工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管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附件三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9.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服务期满结清所有款项后终止。
9.3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提出修改,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需形成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书面文件,本项目洽商、变更的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项目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概 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清洁范围:建筑物内部所有房间及物品的清洁卫生
1-4质量要求:按甲方要求,达到甲方满意
1-5 期 限:工期每栋楼 天,开工日期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决定
第2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2-1合同价款:单价2.7元/㎡(税后),工程量以甲方图纸所标建筑面积为准。
2-2结算方法: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有效发票后,付至工程总价的70%,剩余的30%在住户入住之后满意再付清。
第3条 双方职责
4-1甲方职责
4-1-1:负责全过程管理和协调, 解决属于甲方解决的问题。
4-1-2:对乙方保洁服务的效率、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用书面形式或电话提出整改意见。
4-1-3: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4-2乙方职责:
4-2-1:自觉接受甲方对保洁服务全过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4-2-2:乙方人员应在工作之前进场对楼内的已损坏物品登记列表,由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之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确认施工则默认为楼内物品无损坏)。乙方工作期间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有证据指认损坏者的由损坏者赔偿,无法指认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2-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有违章违纪的应接受甲方的批评教育。
4-2-4:全面负责工作中安全,由于乙方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4-2-5:乙方清洁期间不得将垃圾及废物从门窗中抛出或随意丢弃,应将垃圾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再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运出场外。
4-2-6:劳保用品:乙方自理。
4-2-7:乙方保证服务区域按规定的时间内工完场清。
第4条违约责任及奖罚措施
5-1: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无法履行合同时,需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擅自终止合同一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按时完工的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额的0.3%承担违约金。
第5条附则
6-1:本合同发生异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调,协调不成时,可向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再解决不了的向所在区(县)的法院提起上诉。
6-2: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项目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维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该物业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社区环境清洁和符合要求,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严肃履行。
专业项目名称: 清洁项目C标段
一、 专业项目概况
乙方对下面第“二”项所列清洁项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进行费用总额承包形式(不包清洁的用水、用电费用)。乙方的服务质量、人员的行为规范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并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该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 乙方的承包服务范围和内容
服务范围:康城居,棕榈滩,左岸,星海洲及桥底,大桥底,大桥南、北,中心车场及道路(详见附件五图中C标段范围)(原则上以附件五分区平面图为划分界线。若遇有争议之处,以甲方裁定为准。)
服务内容:
三、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止,为期 贰 年。若“半年度或年度业主满意度调查”中业主对该项服务的满意度达不到95%以上,视同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视情况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且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 专业服务标准及要求
1. 按国家优秀住宅小区、省、市物业管理的一级服务标准执行。
2. 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3. 专业项目承包合约期内乙方必须爱护区内的公共财产、物品、花木、环境,保持所清洁和维护的设备、设施、场所处于清洁亮丽状态。因清洁保养不良或乙方人为因素造成物业、设备设施、场地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的,一切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 合同费用承包方式
1. 实行合同费用总额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质、包量、包风险、包括乙方工作时所需的一切辅助设施费和辅助设备、工具等费用。但在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期间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修改和有关变动例外。
2. 合同费用已包括按国家规定应纳的税款和政府其他征收费用。合同期内如政府等有关部门(即非甲方)做出的一切价格调整等,乙方在合同承包总价内已考虑,日后不会因此做出调整,也不会因此而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3. 乙方已实地考察、了解过现场,甲方移交给乙方清洁保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除甲、乙双方已共同确认不合格的外)均符合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乙方同意接收。
4. 如乙方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会在月度结算时扣减相应的费用。
5. 乙方在服务承包过程中,如不按合同要求服务,甲方有权不予接受,乙方必须改正直至符合甲方有关服务要求。
六、合同费用承包总价
合同承包总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二年合同共计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七. 合同款结算与支付
1. 合同款结算:
合同款按附件四每个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合同结算款时必须提供:
① 填写并盖有乙方公章和财务公章的《月份专业承包费用请款表》一式一份,月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② 在完成每月工作后的下一个月的5日前,乙方凭番禺区大石镇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发票,并按甲方付款方法收取款项;
③ 乙方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被甲方扣分的,或是有其他扣减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扣减月度合同款并在《月份专业承包费用请款表》中说明清楚。
④ 《月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不能有欺瞒行为。
2. 每月合同款的支付:
① 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和月度工作计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经甲方的相关部门/区域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合同款。
② 甲方在收到齐全的结算资料后二十天内甲方完成审核,通过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月度合同款。
③ 合同期满未能续约的,最后一个月的合同款在甲乙双方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并确认合格后才予以支付。
八. 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合同期满,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且办理有关验收移交手续,经甲乙双方确认移交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若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保证金将作为甲方所有。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合共为双倍保证金额返还给,在双方办理移交验收合格后20天内无息返还。
九. 甲、乙双方责任和权利
(一) 甲方责任和权利:
1 甲方委托乙方清洁服务管理的物业已通过政府质检部门验收。
2 委托乙方清洁服务管理前的物业、设备设施和场所等质量情况良好、使用正常。
3 甲方有义务在把物业设施或附属设备交付乙方管理的同时,应备齐相关技术资料,乙方如遇技术问题,要翻阅图纸时,可向甲方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超过7天。
4 协调乙方与其他专业之间交叉配合的关系,并配合乙方加强维护的管理。
5 甲方有权按照服务内容和要求,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季度、年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知会乙方。
6 甲方在乙方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后,按时支付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不符合服务质量或合同要求的,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二) 乙方责任和权利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考评办法的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清洁服务和维护及时,质量标准达到合同要求。
2. 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ISO9001-20xx质量体系认证的有关资料的整理。
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讲求效率,不从事违法经营及影响甲方声誉之事。
4. 乙方员工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清晰的标志,文明施工,礼貌服务、仪容整洁。
5. 乙方须在每月27日前提交月度工作小结、下月度的维护、保养计划,并作为合同附件执行,定期向甲方提供检验及保养结果,并配合甲方统计有关的技术指标、数据,向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及自我改进计划。
6. 乙方必须配置投标承诺的人数所、办公电话、24小时随时响应。接报通知15分钟内必须到场。每天现场投入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人·班)。有急需情况时,乙方需于30分钟内有足够的人员到场增援。
7. 乙方协助甲方做好新区的清洁验收工作。为别墅单元的私家车位提供每周一次的车位清洁免费服务。
8. 乙方要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维护,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办理有关劳动保险,如有伤亡意外事故和责任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9. 乙方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行市面价格,须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监管。
10. 乙方二次供水保洁须持有政府审批认可的资质证,保洁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保洁工作符合政府规定的卫生要求和制度。每次清洗水池后,抽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检验,检验合格证和保洁工作记录归管理公司存档,水质检验费由乙方负责。保洁不合格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11. 乙方有义务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如乙方人员令甲方蒙受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追讨赔偿。
12.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搞好重大活动、节日布置现场清洁工作。
13.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固定地点以适当形式公布投诉电话、地址、联系人,多渠道接受投诉问题,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14. 为应对小区内突发性清洁事件,乙方在每日的工作安排中应保持机动清洁力量,并随时服从甲方指令,保证随传随到。
15. 乙方应加强管理,禁止清洁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进行家政有偿服务工作。否则,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6. 乙方必须教育员工,不能捡收可循环再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如发现,每次扣减乙方当月合同款50元。
十、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服务必须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按如下规定减除当月合同承包费用:乙方如出现轻微不符合项,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改进通知书,如第二次复检时仍存在同类项目的轻微不符合项,甲方将按项目相应的分数扣分;乙方如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目,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按项目分数扣分。每一分值等同于当月合同承包费百分比额。如当月累计扣分总额达到30分以上,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当月全部的合同服务费用。连续两个月扣减分达到30分以上,则视乙方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2. 因乙方的疏忽、故意隐瞒等过错造成甲方合同期限内以及日后绿化植物的死亡或损毁等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作相应赔偿。
4. 合同生效后前三个月为效果观察期,此期间乙方管理效果若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不负乙方任何损失责任。
(1) 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小区管理制度。
(2) 损害丽江花园业主、住户、员工等的利益及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3) 失职造成区内植物不应有的毁坏。
(4) 没有达到绿化保养工作要求和标准,无整改希望。
(5)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及合同主要义务,导致服务质量及能力极大降低,经甲方书面要求改正但没有响应或实质性改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违反的其他情形。
(7) 乙方不能提供完整的服务计划及质量记录。
5. 甲方每月进行联检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甲方将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如乙方一个月内重复出现三次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扣减乙方当月的全部合同费用。
十一、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 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表、资料、材料、设备、价格,会议洽谈记录,修改和变更文件等,都是服务合约验收的依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乙方应建全防火和施工安全等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和执行国家、政府、甲方小区的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将防火责任人资料报甲方备案。
3. 乙方工作完工退场时,要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退场。
4. 乙方负责其工作人员一切的伤亡意外保险事宜和责任,甲方无需负担其伤亡意外赔偿责任。
5. 工程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以广东省的定额为准。
6. 合同和本合同附件同时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7. 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看待:
① 中标通知书。
② 招标文件。
③ 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工艺要求和标准及设备说明书。
④ 乙方有关投标的澄清和确认文件。
⑤ 投标文件。
⑥ 历年来维修维护记录。
上述合同条款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则以合同为先,按以上文件资料的次序优先解释。仍不清晰之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
1.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3. 判决生效前,合同仍然生效,双方须致力于履行本合同之责任。
十三、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一旦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地方,以正本为准。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到本合同范围内物业移交验收合格、双方签认并结清所有款项后自然失效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根据《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承包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有关机关审定具有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
3、住房结构:_____房型____房___厅___套,施工面积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人工费:______
管理费:______,设计费: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税金(3.41%):____
其他费用: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工,至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工期___天。
二、材料供应
1、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表》。本工程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承包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发包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承包方验收,由承包方负责保管,承包方可收取发包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2、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承包方对发包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饰,非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方。
4、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如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承包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双方商定。凡发包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方自负,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承包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发包方应予承认。事后,若发包方要求复验,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承包方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承包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安全生产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承包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发包方责任的,发包方负责和赔偿;属于承包方责任的,承包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工程价款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2、工程结算:详见《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壹年。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六、其它事项
1、发包方工作:
(1)发包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承包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份,并向承包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承包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方工作:
(1)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2)指派____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承包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
(3)未经发包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方付承包方__元;发包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承包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按发包方已付款的___%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3、发包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承包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发包方负责并担责任。
4、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设计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在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承包方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方停工视为违约,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九、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关键字]工程质量保证金 ,现状 ,监管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earnest money system since the 2005 years since the execution issued, i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more and more can't meet the demand of the market, as a weak group construction unit has a wide repertoire of bitterness, treat the root to effect a permanent, standardization of construction market, strengthen the industry dynamic management,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the key is to regulate the owner's behavior, improve the owner homework personnel's basic quali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marg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现状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自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山东省建设厅也下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行为。现阶段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领域存在以下管理现状:
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执行的随意性。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比例、支付期限、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按保修项目或部位计算留存额度、超出适用范围支取、加大比例留存和恶意(或强行)扣留等极度随意的行为。
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记录、使用、到期支付等没有相应检查监督机构,更没有形成监督机制。没有在工程保证期结束后界定质量有无缺陷的责任机构,或是界定的实施细则。大多由建设单位自说自话,最后有责任会让施工单位承担。
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和施工各方,对应付应收工程款大多是一个总数,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在各自经办人心里按照合同里的约定中计算的一个额度,并没有有凭有据地记录在会计账册中,更谈不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留存保证金了。
施工企业的资金沉淀。施工企业不仅资本金少(因建筑环境的变化,这一缺陷更加凸显),而且时时处处受制于人。资金的管理上更加突出:垫资施工、让利合同、替人担保等等,再加上“有理有据”的保证金留存,很多应当由施工企业控制的资金,集中在了建设单位的手中,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周转无力、债台高筑。
保证金只有建设单位独自管控,工程保证金没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使施工企业常常因此遭受无辜甚至无奈的损失。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未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及保证金情况的交接,造成保证金的管理前后脱节和混乱,一味对施工企业提出要求,无限期地拿保证金说事,有意拖延或拒绝返还给施工企业,例如因为工程中的一些小问题,拖延保证金的返还期,甚至借故扣除大于维修费用数倍的保修费用。将保证金转给其物业管理单位,而物管常常把一些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也要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有许多甲方采取项目公司方式进行承包运作,公司随着项目开发完毕进行变更甚至解体,施工单位留存的保证金随着建设单位的消失而无法清偿,有的竟然使用淘汰的汽车、设备或难以销售的房屋等以高价顶值保证金等等。这些损失都会落在施工单位头上,而且也使工程保证金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
由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和市场恶劣的竞争环境,形成在建设领域作突出贡献、付艰辛劳动的施工企业,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发包方会通过各种途径体现其强势地位,各种霸王条款不容置疑地要求施工企业接受,保证金留存期限和额度等方面不严谨的规定,助长了其在执行上的随意性和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维修。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证维修的资金而不是维修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施工单位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支付,且直接委托队伍进行维修时,不能免除原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以形成多赢的局面。一是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促使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广大业主能够不再为房屋质量问题烦心。二是可以大大减少房屋质量投诉、上访,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能较好地维护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监管以前,质保金往往被开发商长期占用,施工单位则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本属于自己的钱。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单位工程预留。首先,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计算应预留的质保金数额,填写“质保金预留通知单”,施工单位持预留单交纳质保金至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应交纳而没有交纳质保金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面提出返还申请,无质量异议后及时办理保证金的返还手续。
在质保金管理全过程中,管理部门并不接触保证金。只是对保证金进行监管,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维修,保证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托管,管理部门不可能动用质保金,也不会从中受益。
质保金监管对开发商而言,并不造成利益损失。首先,这部分资金是开发商从工程款中预留作为保证施工单位维修的资金,也就是说,质保金的本质是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对质保金实施监管,只不过监管方式转变的而已,对开发商来讲,并不损失自身利益。
缺陷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积极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做好维修工作。如施工单位拒不维修,开发商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支付。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开发公司一定要提供确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又不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充分证据,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如监理、物业等人员鉴定,包括维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等)。建设部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质保金为理由敷衍推委自身的质量责任。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市*路*号,面积共*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