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14:58: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征管现代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征管社会化;政府公共管理;现代税收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一、“信息管税”的现状
近年来,国税机关依托各类系统和应用软件在税收执法、征管质量、纳税服务、干部素质和部门整体形象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随着综合征管软件的推行,征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为强化税源管理与优化税收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手段和平台,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优势日益显现。但是,在利用信息化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知上的误区,对实现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信息化管税的有效发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认识上还存在差距。有些同志受传统管税模式的束缚,认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只是对现行征管模式的一种补充,最终还得依靠大量的人力去管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二是信息技术水平不高。尽管运用CTIAS加强税收征管已经多年,各种计算机辅助工作软件也已大量使用,但部分基层国税干部计算机应用水平依然不高,大部分应用只停留在简单的流程操作,信息化应用效率比较低,没有发挥好各类计算机辅助工作软件的作用。
三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矛盾突出。由于多方信息不能实现共享,纳税人信息只掌握了部分登记信息内容,现金流量无从掌握,企业账户资金形同虚设,法人变更频繁,股份转让或扩股增资信息根本不能及时掌握,加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财务信息仅相当于是收资料,未认真去审核和分析,纳税人有问题也不能及时发现,不能及时预防和消除税收风险。这些因素的存在,既体现了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也制约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源管理,也影响着信息化管税的步伐。
四是对信息管税的理解存在误区。提到信息管税可能有些人就想到软件、想到了计算机,现代信息化技术对征管工作的促进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软件不是万能,它只是服务税收管理的一种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如果背离了业务管理的优化配置,背离了制度创新,背离了基础工作,而寄希望于信息系统包打天下,那就是本末倒置了。再好的一种武器,如果没有配套的作战指挥系统,也无法在战场上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在技术与管理并重的条件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与效能。
二、进一步做好信息管税的思考
征管信息化必然推动征管工作的全面发展,但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现代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的支撑,就无法创造出更高的价值,体现更好的效益。总局提出的信息管税思路,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管理机制,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当前,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的同时,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思考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一)从思想上提高对信息管税的认识和理解
要将总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工作方向落到实处,关键要解决认识问题,要克服信息管税必须单纯依托信息化软件的错误认识,克服软件万能的认识误区,树立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信息管税意识,突出建立健全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收管理体系的信息管税模式。
(二)完善和加强信息管税运行机制,促进信息管税思路的落实
1、健全领导机制,为信息管税提供后台支持。信息管税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既要依托信息化建设提速,也要综合征管实力的提升;既要相当财力支撑,也要全局的共同努力。发展的过程体现的是一个整体,这个过程的实施,需要建立领导机制来保障,要有专门的领导机构来抓落实。
2、建立信息采集、处理、运用机制,为信息管税服好务。信息管税的核心是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如何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采集纳税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建立信息采集和利用的管理机制,梳理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工作流程,以提高信息采集的渠道和质量,深化信息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一次采集,多方共享,更好地为信息管税服好务。
3、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为实施专业化、立体化的信息管税提供保障。健全税收风险预防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落实信息管税,必须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企业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在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同时,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以机制来实施管理,以机制来督促税收风险点和风险源的及时发现,保证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序开展,为信息管税的实施打开通道。
4、加强内部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各类数据应用分析软件,变被动的等待上级部门的数据分析结果为自己主动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促进信息化管税符合时展要求
现阶段,立足现有管理手段,科学决策现时信息管税的手段和方法。即要用先进的网络手段管理税源,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加强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也要继续采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手段,如通过财务报表采集平台,及时准确的采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通过相关的分析系统测算企业数据,查找疑点,通过两者的结合,使税源管理手段更合理更完备。
(四)注重信息管税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结合
【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简化税制
一、税收成本的构成及指标体系
政府征税意味着资源从家庭和企业向政府转移,这种转移必然会产生税收成本。所谓税收成本是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国家(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成本。它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和经济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总和通常称为税制的执行成本[1].
征税成本是税务部门在行使征税权、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税务设计成本如税法、政策研究设计和宣传等的支出和其它成本如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投资及其它相关支出等;间接成本指有关部门为配合税务机关征税而花费的必要费用,也称为税收的社会成本。
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在西方又叫做“纳税服从成本”、“税收奉行成本”。纳税成本最权威的定义是桑福德在1989年给出的,即“在税制结构和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或第三人如企业为履行其纳税义务而发生的成本”。纳税成本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由于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计量,所以纳税成本又称为隐性成本,一般在4种情况下发生:(1)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精力等;(2)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3)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翔实的资料;(4)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务筹划———节税[2][3].
经济成本是指由于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经济行为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又叫税收无谓损失、税收超额负担或者税收扭曲成本。现代税制建立的原则之一是税收要保持中性,但征税难免会引起相对价格变化,扭曲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选择,导致总产出的损失而产生经济成本,主要表现在:(1)税收对生产方面造成的效率损失,包括降低产出水平、扭曲要素组合、刺激资源向低效益部门流动等;(2)税收对消费方面造成的效率损失,在理论上主要采用消费者剩余损失来度量;(3)税收干预所导致的寻租活动的成本;(4)因偷逃税的存在造成的经济行为扭曲。
根据科学、客观、可操作的原则,衡量税收的指标体系应包括税收征收成本指标和税收纳税成本指标两部分[4].
(一)税收征收成本指标
1.征收成本率。指一定时期的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征收成本率与征收成本成正比,与税收收入成反比。根据这一指标可以具体计算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税种的征收成本率,可以横向比较同一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不同税种的征收难度,也可以纵向比较不同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税务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同一税种的费用变动情况等。
2.人均征税额。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与税务人员之间的比例。一般来说,人均征税额越低,征税成本就越高;反之,征税成本就越低。税务人员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成本有很大的影响,人员太少达不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的要求,人员太多又会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税收成本弹性。指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税收成本增长率之比。这是用相对指标考核税收成本控制绩效。随着税收收入的增长,税收成本的绝对额会相应增加,但税收成本的增加不应超过税收收入的增加,因此,这一指标应小于1.
(二)税收纳税成本指标
1.纳税成本率。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征税成本不同,纳税成本长期以来被视为税收的“隐性成本”,因而纳税成本的确切计量并非易事。这里我们简单介绍澳大利亚计算纳税成本所采用的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的直接货币支出+纳税人为纳税而花费的时间和资源的各种推算成本-(纳税人的管理利益+纳税人的现金流量利益+纳税人的税收扣除利益)-税收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其中,纳税人的管理利益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账簿、保持真实的会计记录以满足税法的要求来实现。纳税人的现金流量利益主要产生于两方面:第一,当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未被征税且不在收到所得就立即缴税时,纳税人在缴税前拥有这笔税款的使用权;第二,产生于企业依法推迟缴纳的为政府代扣代收的税款(如预扣所得税或销售税)。纳税人的税收扣除利益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这些成本在计算纳税时可以作为合法的可扣除费用列支。
2.每次纳税平均占用时间。这一指标既反映了纳税人的工作效率,又反映了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
二、控制我国税收成本的途径分析
一国或一地区税收成本的高低,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法制环境、税制税政环境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目前的税收成本无论从绝对额还是相对额来看,其数额都相当大,主要原因在于[5]:
一是我国税收成本率与经济税源的关系过度密切,使税收成本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性。当前我国经济税源发展水平的区域性差异很大,而税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并不随这种差异相应调整,这就使得无论经济税源发达与否,其征税支出的费用都基本相近,从而使税收成本率产生了很大的差别。
二是税收法制环境不健全。与国际环境相比,当前我国税收环境的法制化进程仍然偏慢,表现在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收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也使税务机关在防止税务违法犯罪方面不断增加成本投入;人为税收流失和人为成本支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越权减免税、“包税”等行为不仅造成税收流失,而且由于其对公平税负的负作用,必然导致其他纳税人纳税成本的增加。
三是税制税政因素制约。税制过于复杂,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税收成本的增加。一方面,我国税收体制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后,仍然不够简化;另一方面,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以低效率的减免税为主,在减少税收的同时,也助长了偷逃税行为,从而加大了征税成本并导致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
四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当。首先是我国税务人力资源重复配置。截止1998年底,我国在编税务人员总数已达100万人(不含各种类型的临时人员),是日本的9倍,加拿大的20倍,美国的11倍。人力资源配置在造成征税成本绝对额提高的同时,也导致了人均税收贡献率偏低和人力资源内耗严重。其次,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政府和税务管理人员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使这种委托—关系存在道德风险。税务人员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寻租,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机会主义行为,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为此,国家应在加强硬约束的同时采取激励措施,从而降低道德风险,降低税收成本。此外,税务机构设置的合理性、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等因素,也对税收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
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法宣传和队伍建设等各个环节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从决策人角度讲,主要是进行税制改革,简化税制,优化税制结构,提高整体税收效应;从征税人角度讲,主要是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简化规程,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纳税人角度讲,应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积极进行税务和税务筹划,自觉申报纳税,降低纳税成本[6].具体而言:
1.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税制。从发达国家来看,税收制度越复杂,征收方法越不易掌握,纳税成本就越高。例如,1980年代末的英国,所得税类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比较复杂,故这两种税的纳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比其他税种高出0.5%~1%.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也证明,如果税制具有税种不多、税率档次少、负税范围有限及税基广的特点,则其征管就会比在复杂税制下容易得多,纳税成本也较低。所以,我国在当前的税制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使税制简化,降低征纳成本。
我国1994年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是在速度型经济发展模式下运作的,必然会引起额外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在税制改革中,税制设计必须以效益型增长为前提,在充分发挥税收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制,减少税收对经济的额外损失,优化税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税制越完善,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程度就越高,征管成本就越低。相反,如果税制频繁变动,相应税制改革的成本支出就不可避免;从纳税人角度看,纳税人适应新税制的过程必然会带来纳税成本的增加。所以,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税制,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便于操作的税制模式,是降低税收成本的根本途径。
一、改变税务机构设置频密、征管布局庞大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税务机构从整体结构上看,是典型的层级制的组织结构,从中央到地方实行“机构复制”,共设置5个层次,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管理层次越向下延伸,机构数量与人员配备就越呈几何级次递增。截至2002年底,全国税务机构总数高达6.35万个,其中县及县以下有5.35万个,占机构总数的84.5%;税务人员总数已跃升到74.34万人,其中县及县以下有54.94万人,已占人员总数的73.9%。2002年,县及县以下税务部门所征税款仅占全国税收总量的37.5%,而其税收成本支出则占税收总成本的70%以上。毫无疑问,我国税收征管布局的庞大臃肿业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一)精简机构,避免组织内部的重复分工。
合并工作分工不清的部门,明确部门分工。按税收活动的轨迹改良组织,税务机构的设计可以分为两个系列。第一个系列是层级制,这个系列主要针对国家最高级税务机构,同时辐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第二个系列是分职制,针对职能组织或基层组织。第一,设立独立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局,可以称为登记局,也可以称为税源监控局。第二,设立独立的征收局,专门负责税款征收和这个环节的政策解释,这个系统在国税和地税系统可以分设也可以合设。
(二)积极稳健地调整基层税收征管和稽查机构的总体布局,实行“瘦身”工程。
目前,全国县及县以下征收单位的税务人员占全国税务人员总数的73.9%,而其征收的税款却仅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7.5%。由此可见,税收征管的高耗低效主要出自基层税务部门。因此对征收机构改革要采取较大“动作”:大幅度压缩全国基层征管机构,全国除偏远地区保留少量税务所外,逐渐撤销城区税务分局(税务所);设置总局、省(区)局、市(州或盟)局、县局四个管理层次;按照税收征管流程设置管理机构,并科学合理地分配职责,以形成征收、管理、稽查相互促进,彼此制约的征管新格局。目前,税务稽查一级模式与基层征管实际脱节之处比比皆是,由此经常出现扯皮和推诿现象,其业已严重地影响了税务征管效率的稳定和提高。鉴于基层税收流失量较多的客观实际,建议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查处偷、骗、抗税等重大案件,日常纳税检查仍由县(区)征收局负责,以解决一级稽查管辖不清和“无暇兼顾”等实际问题;真正实现征收、管理、稽查涉税信息的共享化目标,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进户问题的发生。建议基层税收征管、税务稽查部门不要过多地纠缠于“模式”和“管辖权”等问题,强化工作协作力度,及时沟通征管情况,广泛交换涉税信息,严格执行“统一组织,各方参与,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稽查规则,切实为税收征管保驾护航。
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积极而有效地推动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完善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
具体对策是:一是完善税收立法体系。构建统一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将主体税种的暂行条例升位为法律,尽快制定实施基本法。构建完善税务司法体系;二是调整税制结构。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统一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各所得税。
(二)深化征管改革,探索提高征管效率的新途径
1、紧紧抓住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契机,引领税收征管步入专业化、规范化和集约化轨道。目前,鉴于税收信息化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的实际,各级税务部门(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应先期进行下列工作:构建并完善覆盖税收征管流程的统一、安全、稳定的计算机局域网,在小范围内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使涉税信息化成为税收征管效率的强势依托;制定税收信息化的强制标准,统一开发推广税收信息软件,统一涉税数据采集和传输标准,以杜绝涉税信息采集和传输过程中的失真、隐瞒和衰减等现象,以保证涉税信息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征管的运行规律,逐步构建并完善动态税源监控信息库(网络),以充分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基层税务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逐步构建完善税款征收质量考核模型、税收管理评估数据模型和领导决策数据支持模型等现代化监管模式。
2、进一步扩大税控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推介力度。在征管力量有限和税源集中度偏低的情况下,世界发达国家为有效遏制税收流失,巩固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其最普遍的做法就是推广和使用税控设备。我国税控设备的推广使用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税控收款机对节省税收征管资源,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遏制税收流失具有明显的功效。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推广税控装置,转变以往以票控税的单纯意识,借鉴出租车行业、加油站行业的税控经验,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大型超市、商厦和餐饮场所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实现税收的源泉监控。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辅工程。目前,基层部门的征管效率之所以忽高忽低,其症结问题就是征纳环节过多,征管资源的在途消耗(高成本抵消)较大所致。因此,要大幅度削减基层征管机构,以实现税收征管的扁平化目标。为有效解决机构削减后征管出现的“真空”问题,应进行下列改革配套准备:切实发挥涉税信息的依托作用,在增值税“金税工程”第二期和CTAIS上线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完整的涉税信息数据库,并集中处理涉税信息,统一使用涉税信息,以提高税收决策的前瞻性、税收征管的主动性、税收管理的科学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完善税收的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为基本单位设立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缴、税源监控和行政管理等;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要求,逐步取消各级涉外税务局(分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业务分解至各专业征收局,进而实现税收行政机构的简约化;在外界条件成熟时,建议撤并市(区)级直属征收局,将其业务内容分解至各专业征收局;按照集约化原则,撤并基层部门的后勤科室,充实税收征管一线力量;积极稳健地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三、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
我国分税制后的1994~1996年间,税收平均成本分别为6.6%、7.5%和9.2%,目前仍在6%~9%之间波动,某些落后地区税收平均成本已高达100%~150%以上。1992~1993年,我国人均征税额分别为60.44万元和72.98万元;1994~1997年,人均征税额由80.01万元增至82.26万元,年均增加0.87万元;2001年则增至151.72万元。尽管这一数字与以往年份相比增长幅度较大,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统计资料显示:目前,美国联邦税务系统共有管理人员1.2万人,年征收税款约为1万多亿美元,人均征税额为1000万美元,其税收平均成本仅为0.58%。
因此,为科学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就必须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大力推进税务人力资源的管理,加快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搭建人才“绿色通道”这些有效途径。
(一)合理配置优化人力资源
一是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在干部上岗前,先分析工作性质,再选人,然后根据干部表现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定。二是建立科学的人才使用机制,善于发现每个人的特长,尊重个人的特殊禀赋并将其放在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使其发挥聪明才智,做出最大的贡献。三是建立科学的人才交流机制,使岗位与干部能力相一致,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同一科(室)、单位、同一岗位时间较长的同志,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四是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变“舞台”为“擂台”,让干部在“擂台”上比拼,以能力分高低、凭实绩论英雄,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
(二)加强税务干部自身素质建设
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不但要提高业务素质、丰富拓展政治思想,还要着重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将来税收越来越现代化、科技化、精细化的管理平台上,税收征管通过手工操作的事物越来越少,因而要求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人性化服务越来越多,所以税务人员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知识学习和综合修养,才能胜任愈来愈开放,愈来愈国际化的经济发展和税收要求,而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冷漠人。
(三)激发队伍活力。
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干部参与改革、投身税收事业的激情和工作潜能;营造争学本领,争干事业的氛围。让想干事的人有舞台,会干事的人有地位,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四)抓团队精神,增强内部凝聚力。
只有坚持维护团结,才能发挥集体力量的作用。要在全系统营造每名干部都以税收事业的大局为重,自觉维护团结,服从组织决定的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上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同时在生活上既彼此尊重又相互关照的“和谐聚力”的好局面。
四、节约人力、物力资源,促进征管效率的提高。
首先要抓住征管工作的具体环节,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征管资源的节约。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细节贯穿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只有不断地关注细节,认真加以规范和解决,才能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当前应重点抓好纳税人户籍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源管理、征管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办税服务等环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其次是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降低征纳税成本:1、降低信息化建设的成本。按照总局一体化要求,以省局数据大集中形式推广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应用平台,建立系统一网运行、数据一级处理、业务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信息一户式储存的税收管理信息化格局,节省人力、物力。2、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推行以纳税人为导向的人性化服务方式,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使纳税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税收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优化。
最后密切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推进税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节约资源。
1996年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其特点在于由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规范型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核心是管理机制的转变。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基本适应了税制调整与完善的要求。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基层征管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征管职责划分、人员分工、相互协作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需的一些配套措施和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的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是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基础。但实际运用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不规范,目前基层使用的各类软件达十几种且数据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应用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先进设备许多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税收征管的业务组合衔接不畅。机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管理权被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分配环节多,无增值的管理环节多,造成上下对应困难,信息传导不畅、衰减;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之间界限明显,信息相对封闭,协调配合能力弱,衔接不畅。
(三)税源监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据信息化要求,采取现代化的税源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税收信息来源渠道窄,且对有限的税源信息利用不够,致使税务部门对纳税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及变化趋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税源监控管理乏力,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和异常户的管理弱化。
(四)税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约化管理。现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未能有效地对征管流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层分局虽已把征收和稽查分离出来,但仍然是综合管理,对管理环节的制约仍然靠层级审批,对形成过程的控制不到位。
(五)征管质量考核还不能真实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标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基层征管部门在考核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对列入考核的工作内容较为重视,没有列入考核的则不重视,产生征管漏洞,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六)下户检叠现象有所增加。征管改革后,企业既要接受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又要接受管理的一事一查、纳税评估等事宜,还要接受征收人员的信息核实,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甚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有必要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加强下户检查的科学性、系统性,使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服务落到实处。
(七)面向基层倾斜力度不够。目前征管一线的人员在业务能力上提高不快,加上人员与工作量的不配比使得工作质量难以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征管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的情况下,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进一步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与社会护税协税网络的沟通,使计算机信息处理的优势与人工信息收集处理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使税收征管资料更准确,税收征管的基础更加坚实。
3、统一规范税收业务与处理流程。没有统一的税收业务规程、处理流程,就无法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因此必须设计统一规范的新模式下所需要的税收业务规程和业务处理流程。在流程和规程确定之后,采集完整、规范、准确的税收数据,做到各种表证单据及其指标不漏、不缺、不空,项目内容统一,指标口径统一,系统上下统一,处理方式统一,形成规范的、有序的运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1、理顺管理职能。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属地管辖、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并辅以管理责任区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等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行征纳紧密型管理,摒弃“管事”就是不要“管户”的片面认识,在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缩、减少管理层次的同时,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分为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三大块内容,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单独的纳税评估机构。
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建立新型征管组织机构,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讲,就是要增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面,减少接触点。因此,应在确定新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组织结构”的思路,重新整合现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类机构,调整职能分工。
(三)建立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