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1 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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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42-03
一、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的主要难点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界定不明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趋于多元化、复杂化,服务项下收支增速较快且发展潜力巨大,新项目也层出不穷,国际上对服务贸易存在着不同版本的定义,而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定义和统计口径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只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对于一些具体服务贸易收付汇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时间久远,不少条款都已不合时宜;同时相当部分的服务贸易项目未在结售汇规定及相应操作规程中列明,特殊非贸易项目较多,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日常服务贸易结售汇及统计申报过程中只能凭各自理解,进行分类。而且《国际收支平衡简表》中的13项服务贸易项目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编制的,划分过于笼统、简单,与我国现行法规中的规定不尽一致,有时为简便行事,则将不易划分的交易种类直接归入其他商业服务中,其结果是服务贸易项下各项目之间隐含着较大误差,影响了统计结果和分析预测的准确性。
(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不完善
当前,外汇管理规定中对服务贸易售付汇的规定较为明细,而对收结汇的管理过于笼统,这主要是受“宽进严出”管理思路长期影响,外汇管理政策普遍欠缺对流入资金的监管措施。
1.服务贸易流入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当前,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中主要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办理,在确定收入的外汇是否属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时,完全取决于客户的申报和客户经营范围,银行无法对资金性质进行有效判断,而且这些规定全部是对外汇资金结汇的规定,对外汇资金汇入没有任何规定,只要客户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就可以办理入账,有的银行业务系统的默认设置允许客户资金直接入账,这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很方便地从银行流入,办理入账或结汇,即使有资本项目外汇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结汇也很难进行甄别。
2.服务贸易支出管理虽有政策,但无法防范逃套汇行为的发生。首先,服务贸易交易的标的是无形的,其真实的价值第三方无法判断,如果是关联方交易,完全可以订立虚假合同实现外汇转移。其次,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在为企业和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风险隐患。一是利用服务贸易支出实现企业逃税漏税目的。部分企业为规避监管,将原本金额较大、手续相对繁琐的售付汇业务化整为零,或者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进行资本转移。二是随着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逐步放开,各种资金主要是汇出、提钞、流入B股市场等,最终实现达到服务贸易表象掩盖其真实资金用途的目的。
(三)服务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握
一是无形的服务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不好掌握。服务贸易本身没有货物流的对应关系,国外的真实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也很难了解到。二是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取得缺乏有效途径。国际收支申报只属企业的主动行为,要验证服务贸易收入的真实性,在缺乏相关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核认定和配合的前提下,目前普遍凭服务合同进行审核的做法,还存在诸如合同本身真实性等问题,给政策的制定带来了操作性方面的难度。三是流入资金真实性难以得到及时判断。受银行职能和账户管理规定的制约,外汇指定银行无法实现在资金汇入环节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退而在结汇环节审核,由于时间差和直接支付等因素的存在,更加难以审核交易真实性,亦会造成无法及时有效抑制非法资金流入,在管理和信息掌握上滞后。四是对资金去向的延伸调查存在困难。服务贸易结汇进入单位人民币账户后,目前外汇局还没有形成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有效机制,缺乏先进的监测手段和对银行人民币资金的检查权。而且,我国还在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中,简化凭证是一个关键环节,而简化凭证后银行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更大,对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了解你的客户”要求更高,也对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对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方法和技能的研究,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还不成熟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依赖于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人工逐笔进行真实性审核,缺乏完善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作为依托,因此,难以实现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全面、有效、均衡监管,管理投入成本与实际管理效果不相匹配。目前,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但是由于系统在数据获取、统计分析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目前来说对加强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的帮助还不大。
二、服务贸易监管低下存在的主要隐患
一是在人民币升值和资本项目实行管制的前提下,容易成为热钱和违规资金流入规避监管的方便途径。
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无据可寻,外汇检查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加剧了其“重业务量、轻合规性”的倾向,不利于其发挥代位监管的职能。
三是由于政策空白,个别企业存在“有相关收汇而没有相应资质”的现象。这在服务贸易收汇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没有做规定和限制,然而这种现象又确实会为服务贸易的真实性管理埋下隐患,从管理流程上来讲也是个不应存在的漏洞。
四是对于企业服务贸易的非正常外汇资金收入和结汇行为,外汇处罚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分类界定和处罚规定,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外汇监管不均衡。
三、提升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水平的对策研究
(一)加快汇率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是根本
服务贸易收结汇之所以成为外汇管理的焦点,与近年来大量不明资金借以流入有直接关系,但本质上是汇率机制改革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特殊历史阶段造成的。所以大力发展外汇市场,继续改革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时俱进是核心
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流入结汇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相关外汇法规,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的审核管理,实现外汇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操作规程中,进一步明确银行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应审核的资料,加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增强外汇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加强对个人货物贸易收入的管理,提高服务贸易统计的准确和真实性。另外,由于一些特定服务贸易项目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凭证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应根据这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特点,补充制定对特定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对捐赠项下外汇流入管理,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金额、结汇资金用途的审核材料,并实行后续跟踪管理,外汇局定期核实捐赠资金结汇使用情况,保证捐赠外汇收入的真实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外汇收入,建议由现行的逐笔审核转为总量监管,企业定期向外汇局报备收入状况,外汇局定期总量核实企业外汇收入的真实性。
二是完善真实性审核体系。第一,实行合同备案制。鉴于外汇指定银行判断服务合同真实性的技术难点,建议将合同统一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可考虑向企业推广“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执行进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为外汇管理部门的后续监管和现场检查提供依据。第二,与税务部门达成信息共享机制。由于企业境外合同项下收入所得税纳税情况,会向税务部门进行逐笔申报,并提供外方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材料,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在服务贸易收汇的核查监管过程中,可与税务部门达成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实行去向报备。可选择被批露违法负面信息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要求其进行服务贸易收入去向报备,以便管理部门跟踪核查。第四,要求提供资质证明。企业在办理承包工程等与资质有关的收、结汇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作为银行真实性审核的一个方面。第五,设定限额和预警指标。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可疑的、企业信息等级差的服务贸易收入,要求提供其它材料进行引证,如外方代扣的所得税完税证明;涉及运费项下的可通过货物报关单等进行引证等。
三是完善违规情况罚则。在特殊领域赋予外汇管理部门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检查权限。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是重要手段
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应建立在外汇局现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直接从现有各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数据,实现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信息的全口径采集。要建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监测指标,根据服务贸易历史数据,分别就地区总况、收支结构(结构类型可分为国别、地区、企业属性、行业属性等)和个体情况设定适宜的正常指标区间,突破区间上下限即视为异常重点监管,系统实现自动分类预警,外汇管理部门运用非现场监测指标和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根据指标预警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跨境资金流动的异常情况,实现对交易主体服务贸易收支行为的监测、预警,最终达到服务贸易事后管理、分类管理和均衡管理的目标,及时发现异常、违规情况,防范异常资金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是重要环节
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管理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切实履行好代位监管职责。首先外汇指定银行要实现由重合规性到重真实性的观念转变,才能实现对服务贸易资金流入的有效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传统的审核方式一直以来将重点放在材料审核上,疏于对企业的监测和对资金性质的判定,部门内部也往往没有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审核办法,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外汇指定银行要从大局出发,把好资金流入第一关,共同营造公平、合理的外汇环境,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政策引导、法规培训、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指导外汇指定银行健全内控,规范操作,提高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堵塞异常外汇资金借道服务贸易流入的渠道。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是必要支持
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是建立与税务、工商、商务等涉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力度,对服务贸易行为建立一个长效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全程跟踪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交换企业和个人服务贸易开展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和纳税信息,强化政策协调和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外汇反洗钱工作力度。针对服务贸易收入管理政策的空缺,为堵塞热钱通过服务贸易渠道流入,建议定期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交流信息,联手开展外汇反洗钱核查工作,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假借服务贸易,实施洗钱犯罪活动。
课题组组长:张 勇
课题组成员:郭荣溥 向红梅 芦鲜花
(一)服务贸易收支基本情况。金融危机结束后,满洲里市服务贸易发展得到有效恢复,据服务贸易监测系统统计,扣除“其它商业服务”中转口贸易收支,截至 2011 年 9 月末满洲里市实现服务贸易跨境收支 1504.26 万美元,比 2010 年和 2009年分别增长 17%和 23%,服务贸易跨境流动资金规模总体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其中,服务贸易跨境收入 1402.16 万美元,同比增长 13%;服务贸易跨境支出 102.10 万美元,同比增长 69%。但与金融危机前的 2008 年同期相比,服务贸易跨境收支规模仍有较大差距。2011 年服务贸易各项收支除“旅游”受相关因素影响出现的 17%降幅,其它各项均增幅明显。按交易项目收支额排序,收入部分“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772.12 万美元,同比增长11.7%;“运输”386.8 万美元,同比增长 60.5%。支出部分“运输”62.82 万美元,同比增长 17%“;旅游”11.29 万美元;增长 104.9%,“保险”7.99 万美元,增长 519%。
(二)服务贸易收支特点。一是劳务承包收入为满洲里市服务贸易收入的一大亮点。在对俄贸易中满洲里市充分利用地缘和最早获取的劳务资质优势,组织人员赴俄罗斯进行建筑工程、森林采伐、木材加工、土地种植等。2011 年共签约项目 158 项派出 6800 人,经济效益显著提升,进而大大促进了满洲里市服务贸易收入的增加。截至2011 年 9 月末,共计实现服务贸易劳务收入 772万美元,占同期服务贸易总收入的 55%以上,为满洲里市服务贸易收入的一大亮点。二是服务贸易产业发展不平衡,新兴服务贸易产业比重小。满洲里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不平衡,服务贸易进出口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运输、旅游、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和其它商业等, 传统服务产业在满洲里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而金融、通信和计算机信息服务及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等项目在本地区服务贸易中的比重相对较小。三是服务贸易项下结汇远高于售汇,顺差明显。2011 年,满洲里市服务贸易项下结汇活跃程度明显提高,结汇额从2009 年的 1212 万美元,增长到 2011 年的1402万美元,增幅达 16%。“建筑安装及劳务”、“运输”结汇是支撑本地服务贸易项下结汇的主要力量,其增长幅度也最为显著。同结汇方面相比,服务贸易项下售汇略显增长乏力,总是保持低位徘徊的态势。并且“运输”售汇贡献率最大,占59%,服务贸易售汇虽与 2009 年和 2010 年相比分别增长 911.8%和 68.7%,但由于发生额基数小,即使增长率再高,增幅也并不明显,结汇稳步增长和售汇增幅乏力导致 2011 年的服务贸易整体呈现顺差格局。
二、服务贸易收支因素分析
目前满洲里市服务贸易收支虽然呈现较好的增长势头但却极易受到国际金融形势及交易国家政策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旅游”方面,2011 年 9月在国际股市大幅下跌以及石油价格下挫的影响,导致俄罗斯卢布价格跌至两年来最低点,俄罗斯入境游客大幅度减少,旅游收入也减少到近年来的新低,截至3季度末旅游收入 243.2 万美元,与金融危机期间 2010 年相比下降 17.3%。“建设安装和劳务承包”方面,2008 年末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得与中方建筑企业合作的俄罗斯伙伴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款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结算,境外工程大部分停工,工人工资无法保证,导致工程款收入减少,据统计金融危机期间的2009年和 2010 年满洲里市“建筑安装及劳务工程”收入与危机前的 2008 年相比分别减少 160%和185%。在“运输”方面,由于俄罗斯民族反复无常特性以及对出口资源的掌控权,使得中方进口企业经常受制于人,俄方曾多次提高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关税,同时俄罗斯为促进本国就业减少初级产品(例如:原木)的出口,增加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这导致货物贸易减少的同时,也会影响到服务贸易运费的增长,同时也会使在境外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项目受到限制,劳务工程款收入有可能萎缩。
三、服务贸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握,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渠道。由于服务贸易所涉及的交易性质纷繁复杂,其对应的交易编码亦是多种多样,导致服务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现行的政策法规对服务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并未设定标准的流程,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具体的单证真实性审核操作中缺少相关的政策依据和有效手段,只能审核表面真实性,无法有效判断服务贸易的实质真实性。
(二)服务贸易统计口径不一,影响服务贸易形势分析研判。由于服务贸易具备多样化、复杂化和“无形化”特点,在服务贸易不断发展且无法把握其真实性的背景下,需要不断加大对服务贸易形势变化的分析研判力度,准确掌握服务贸易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形态及变化情况,防范异常资金借道流动。目前服务贸易数据的统计口径不一,国际收支金融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中对服务贸易涵盖的范围不同,对一笔交易是否为服务贸易的认定标准各异,导致无法综合比对多个系统数据,影响了服务贸易形势分析和研判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服务贸易监测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实现有效预警。一是统计数据不完整。如一般统计分析功能报表未将个人服务贸易相关数据统计在内,查询服务贸易收支明细仍需要使用金宏系统,增加了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量。二是涉及个人项下各项功能不能使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对个人主体在系统中虽然设置了相关功能,如预警值设置下设置个人主体项目和数据查询下设置个人交易情况查询项目,点击使用时系统均没有反映,没有真正实现交对服务贸易数据全面的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不利于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
(四)缺少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外汇局难以有效开展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服务贸易项下,按照政策规定,在 3 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就要提供税务证明,但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个人或企业获取相关税务证明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发展。另外,由于如果存在企业为规避此规定,分拆成多笔3万美元以下的金额对外支付而逃避纳税,外汇局即使通过监测企业分拆发现这些异常信息,也很难对这种分拆行为进行核实。
(五)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政策缺位。服务贸易管理一直采取鼓励流入限制流出的政策,各项法规都是对围绕流出管理制订的,对流入管理基本是空白,银行在操作中一般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办理,在对收入的外汇是否属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完全取决于客户的申报和客户经营范围。因此,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很方便地从银行流入,办理入账或结汇,如有资本项目外汇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结汇也不会遇到什么阻力,监管流于形式。
(六)其它方面问题。劳务工程款收汇大部分仍通过个人渠道汇回,未能统计到建筑安装和劳务工程项下。目前仍有大部分旅游款是通过个人携入,通过银行结算较少,旅游企业与俄罗斯签订协议在结算方面较为被动,探讨本币结算推广的可行性。
四、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系统的相关功能。提高系统接口导入数据的频率,完善升级系统相关功能,从而使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成为一个全面、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数据信息监测平台。
(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将服务贸易有关的法规、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加以梳理、整合,增强法规的系统性和合理性,制定出台统一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另外,可根据服务贸易凭证真实性审核难的特点,补充制定对特定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细化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的审核材料和操作流程,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三)加强服务贸易培训力度。近年来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系统有效的培训,应通过采取集中统一培训的方式,提高统计分析人员的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能力,从而使业务人员共同发展,以适应将来服务贸易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国际收支;非贸易外汇;资金流入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8-0062-03
一、当前非贸易部分行业外汇资金流入的新特点
(一)境外资金集中回流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境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不断加强,以及在国家“走出去”战略和能源战略的引导下,对外劳务承包工程业务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力,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型的对外劳务承包企业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资金境外循环。为适应境外项目运作的需求,企业以大项目作母项目,实行境外项目的滚动发展,境外项目的合同收入大多留在境外坐支用于开发子项目。二是资金集中管理。为实现内部资金优化配置,企业在境外开立离岸外汇账户统一调配境外项目的资金需求,统一调剂资金余缺。通过上述做法,企业在境外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流,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大量外汇资金突发的集中回流,如2005年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某对外劳务承包企业为避免其境外外汇资产贬值,提前将境外大量闲置的外汇资金集中调回境内结汇。从10月开始以贸易和非贸易性质流入境内的外汇资金总计6713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59%,到2005年末该企业境外外汇账户余额为360万美元,比年初降低了93%。
(二)船代行业外汇收入坐支或抵扣较普遍
河北省运输项下港口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船代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此类企业经营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外汇现钞坐支问题。根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为减少汇兑损失,同时简化操作手续,大多数船代企业不通过银行办理现钞结汇和购汇业务,而是采取现钞坐支的方式,个别企业甚至私自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现钞储蓄账户,办理公司的外币现钞收付。二是外汇收入抵扣问题。一些船代企业为加速资金回笼,在代海运公司收取海运费时,未履行代收代付的义务,而是从代收的海运费中扣除海运公司应支付的港口使用费和费后,再将余额划转海运公司。
(三)软件产品网上出口收汇隐蔽性较强
目前,作为高科技行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出口绝大部分实行网上传输方式,没有实物形态,不需要到海关报关。同时,大多数出口软件产品不具有知识产权,出口免交增值税,不存在出口退税的利益问题,软件出口从开始到结束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的审核。虽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委联合设立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产品出口行为实行在线管理,但由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较强,管理部门很难准确掌握网上交易的出口量和收汇量,网上传输方式的出口行为基本上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四)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道流入较多
外汇管理部门是按国际收支的申报口径对流入境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分类管理,但出于各自目的,企业的外汇资金通过个人捐赠、赡家款、侨汇等渠道借道流入现象比较严重。一是为规避管理,借道流入。如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为逃避国有企业对外借债的限制,由该企业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92.80万美元,采取分拆的形式以侨汇、赡家款及捐赠款的名义从境外汇入。二是为求便利,借道流入。如河北省某市对俄罗斯包机出口皮革业务,在出口退税问题无法得到全面解决的情况下,许多小企业不愿意履行出口收汇的相关手续,而是选择手续简便的个人侨汇名义进行收汇。
二、负面影响分析
(一)加大了国际收支的不确定性
一是劳务承包企业对外汇资金采取境外循环的模式,导致了大量的外汇资金滞留在境外,而当前的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却没有将这部分境外资金纳入其中,使国际收支系统数据难以真实体现境外劳务承包工程的收支全貌。二是国际船务行业抵扣行为普遍存在,必然影响收支两条线的统计方式所反映的外汇收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外汇统计口径来说,现钞收支还没有纳入外汇收支统计中,不利于全面评估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情况。三是对网上交易监管的欠缺,导致目前对网上交易和资金流动渠道情况底数不清,不利于准确把握这种行为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四是企业资金混入个人项下流入,在规避管理的同时,对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构成较严重的影响。
(二)大型企业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冲击了现行外汇管理模式
主要表现为四个不适应:一是大型企业在境外循环使用外汇资金的行为,与国有企业外汇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不相适应。二是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运做模式与现行境外外汇账户逐一审批的管理规定不相适应。三是贸易外汇与非贸易外汇的分割管理模式与企业对外汇资金实行一体化管理不相适应。四是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相关外汇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与现行属地外汇管理原则不相适应。
(三)高新技术的发展,加大了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管理的难度
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与传统的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的无形性、不可贮存性、知识和技术密集性等特点对监管技术的要求也相应较高,但纵观当前各部门的管理,不管是管理意识还是管理手段都明显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展,使得一些违规、异常行为易隐匿于服务贸易交易之中。
(四)个人项下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便利通道
当前,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管理仍然存在“重公轻私”的状况。相对于企业而言,异常外汇资金以个人赡家款、捐赠款、侨汇等名义流入,经济主体付出的成本最小。一是办理业务手续简便,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二是费用支出小,除了汇款费用,基本没有其他支出。三是隐蔽性好,目前我国境内个人习惯于现钞结算,通过现钞提取过程,很难追踪资金的去向。四是个人名誉损失小,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异常或违规行为下的个人名誉损失基本上为零,这就使得个人赡家款、捐赠款、侨汇项下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便利通道。
三、政策建议
(一)全面监控外汇资金流动,对劳务承包企业实施主体管理
一是加强对劳务承包企业的外汇集中管理方式的监督,对企业境外项目组的账户进行备案制管理,企业总部应按季度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各明细项目的完成进度、主账户资金收支明细表以及国内外融资明细表等,这样即方便了企业资金的高效运做,也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不同性质的资金流向及流量。二是适时调整传统的国际收支申报方式,对有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已经实现但在境外循环使用的外汇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单独进行统计,作为国际收支的参考数据,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境外资金的动态,使境外资金成为调节国家外汇储备的蓄水池。
(二)便利业务操作,合理规范船代公司经营
一是适应企业现钞业务发展需要,对国际货运专户的收支范围增加外币现钞收入和支出项目,允许对外船务、货物、外轮公司收取小额外币现钞,并存入其企业的外汇账户,同时为加强对此类外汇账户的监管,应严格限定每船次现钞收取的最高金额。二是根据国际海运企业经营中现钞收支单笔数量小、笔数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鼓励银行在港口附近建立流动兑换点,方便船长及海员的现钞兑换,减少境内企业及船员违规收付现钞行为。三是对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抵扣行为,应从外汇管理角度明确限制。
(三)创新管理手段,加强对无形产品出口的监管
一是应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对软件产品出口行为的监管职责,对以网上传输方式开展软件出口的企业应要求履行海关报关和外汇核销手续。二是适应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化的发展要求,监管部门应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加强对其业务的监管。海关应要求软件出口企业凭商务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证书”通过网上进行报关,银行应凭“网上海关”电子数据办理收汇审核,外汇管理部门应通过对银行的收汇数据与商务部门的登记数据和海关报关数据的核对进行非现场监测,从而实现对无形商品出口行为的有效监控。
(四)完善政策规定,加强对个人外汇的真实性审核
一是要把好捐赠、侨汇、赡家款的流入关,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重点加强对大额捐赠、侨汇、赡家款外汇的真实性审核,对单笔或一定时期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汇入款,在解付时都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境外汇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境外汇款人为企业的要提供董事会决议。二是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应增加申报信息,境内个人在解付外汇时应填写真实用途。三是加强对个人外汇流向的监测,改进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将个人外汇收支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内。
关键词: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改革
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是一国或地区实现某些特定目的(如吸引外资、扩大出口、促进贸易、增加就业等)而实行特殊的海关监管制度和政策(关税减免、贸易自由、资金自由、投资优惠等)的特定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亮点和焦点,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拓宽外贸渠道和连接国际、国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一直遵循着“区内适当超前”的管理原则。但是,自2012年8月1日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由于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未同步进行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正逐步丧失,面临着较区外更为严格的尴尬局面。在此背景下,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2013年4月,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地修订,先后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该政策并未完全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点,值得引起重视。
一、保税监管区域货物贸易特点及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导致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
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贸易模式和物流模式复杂多样,物流与资金流分离呈常态,这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总量核查带来一定挑战。近年来,区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集聚效应逐渐显现,跨国物流企业大量进入,国内物流行业加快发展,保税区国际贸易运作方式趋于多样化,国际贸易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现象大量涌现。物流与资金流相分离通常出现于多次贸易形成的贸易链条中,所涉及的部分企业只收付货款,不涉及货物实际流动,资金流、货物流发生的次数少于贸易的次数。区内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导致真实性审核较困难,成为当前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潜在风险的主要根源。
(二)制度设计囿于海关管理配套
长期以来,海关将特殊经济区域视同境外,对货物流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管理原则。一是将境外与特殊经济区域之间视为一线、特殊经济区域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视为二线;二是进口货物进入一线,管理宽松、无需完税,进口货物进入二线,管理严格,必须完税。现行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局限于为海关提供政策配套,监管重心置于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一致之上。现有制度设计理念,难以避免对海关管理模式的跟随配套,并且直接导致企业提交单证困难,交易成本增加。
(三)个性化政策需求难以满足
特殊经济区域从最初设立至今已经过20余年,各地特殊经济区域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优势产业、发展方向也千差万别。现行政策立足现有保税监管区域共性业务开展模式,“一刀切”式制定管理措施,侧重于解决具体操作问题。随着特殊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现行政策与各区域发展中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与面临的特殊问题的矛盾日益凸现。同时,现行政策也未能对地方外汇局制定符合本区域特点与发展的方向的专项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预留制度设计空间。未来综合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转型升级是必然趋势,而当前的外汇管理政策缺乏相应的弹性,前瞻性不足。
(四)主动性防控风险手段不足
目前,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失灵与服务贸易交易背景虚构等风险并存。一是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数据尚未纳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出境备案清单是保税货物的主要物流单证,数据缺失直接导致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资金流数据与物流数据无法对应,非现场监测结果失真。二是服务贸易交易限于程序性审核,交易背景、价格等要素监管手段滞后。在日常操作中主要依赖银行“代位监管”,由银行审核交易单证,个别交易项目事后向银行补充单证。外汇管理主动性监管手段不足,防控风险手段缺失。
二、保税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一)调整思路,重构政策顶层设计
201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各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将进一步整合优化。 国家对于保税监管区域定位已接近自由贸易区,外汇管理也应跳出海关对货物流划分“一二线”管理思路,围绕资金流重构制度顶层设计。一是从总量上把握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不再拘泥于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的管理原则。树立以离岸账户、在岸划分一、二线,符合外汇资金流动特点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思路,即境外资金进出离岸账户自由,资金跨境重点监管。二是以区内企业为监管主体,区内企业对境内或境外交易审核单证统一,不再列举海关单据名称,统称海关单证,并且大幅简化。三是将监管重心后移,将专重前置性审核转为重点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测、核查。
(二)鼓励创新、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应深入落实十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将保税监管区域建为外汇管理改革试验区,允许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进行外汇管理创新,保持“区内适度超前”优势。一方面总局出台外汇业务、外汇市场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可在保税监管区域内先行先试;另一方面鼓励地方外汇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与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外汇管理措施。向总局备案后,地方外汇局可根据区域特点与发展方向进行外汇管理创新试点。同时加强政策跟踪反馈,定期向总局报告政策实施效果。
(三)有管有放,防控交易风险
关键词:外汇管理;主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91-02
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经济规模大幅增长,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跨境资金流动频率日益加快且渠道多样,具有资本和经常双重性质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以交易性质和交易行为为主要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其监管成本越来越高,便利化的市场需求与效率较低的行为监管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方式和理念的“五个转变”,其中外汇主体监管制度变革属于外汇管理领域一次重大而深刻的变革。然而,当前主体监管改革的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基于这一现实需求,本文结合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实际,以提高外汇监管效率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主体监管框架及实现主体监管的关键途径,以期对外汇管理改革提供参考性的建议。
一、外汇主体监管制度的内涵
关于外汇主体监管的涵义,国内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阐述。许芯、毛德君从涉汇企业的角度探讨主体监管的思路及实现途径,未涉及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交易的外汇管理;曹晓飞从涉外贸易主体的角度构建外汇监管的思路、流程及政策设想,探讨的整个框架仅限于经常项目业务范围;康峰从外商投资企业角度阐释主体监管的思路及政策设想,其市场主体仅仅限定外商投资企业,而未涵盖其他市场主体外汇管理。综上可以看出,国内关于主体监管的探讨多局限于一部分涉汇主体,而未全面统筹考虑整个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等交易主体的外汇监管。而本文从涵盖企业、个人、外汇指定银行在内的所有涉汇主体的角度出发,给出外汇主体监管的内涵。
主体监管制度是指以涉外经济主体为市场主体,将市场主体所有涵盖跨境资金流入、跨境资金流出以及境内外汇汇兑、结汇资金流向的全口径外汇收支信息统一采集,对市场主体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并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体监管的目标是在全面落实外汇管理改革要求、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前提下,实现对市场主体各类外汇经营行为的统一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成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一站式”服务、全口径监测检查(核查)、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
二、外汇主体监管模式的框架架构
根据主体监管的内涵,其框架架构应包括:构建主体监管基础设施――按市场主体设置监管组织体系――对外汇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对外汇主体进行全口径监测分析――外汇主体综合风险评估――基于主体风险特点的分类管理。
(一)构建完善的主体监管基础设施。外汇主体监管模式的高效、顺畅运行,需要构建合规、合理的基础设施。第一,依据主体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外汇政策法规体系。全面修订完善现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主体监管合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开发主体监管系统,为主体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主体监管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市场主体资本项下、经常项下所有外汇业务办理,全口径外汇收支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指标组合逻辑比对、合理的阀值设置,异常资金流动的筛选、分类管理等,需要监测和分析的具体业务以及资金流动笔数和规模相当庞大,因此,需要依托专业化的系统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第三,加快机构设置的调整,满足监管工作新要求。合理的机构设置是高效履职的基础性保障。当前,外汇管理机构是按照行为监管要求设置的,对经济主体在不同项下的外汇交易行为,由不同部门按照各自政策来监管。从主体监管的角度看,现行机构管理的主体存在交叉,同时现行机构的业务职能都不能完整体现主体监管的内涵。为进一步提高主体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应打破原有机构设置,按照主体监管要求对相关职能进行重新优化组合。将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岗位)整合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岗位),分别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外汇监管和服务。
(二)按照职能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依据职能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建立以市场主体为单位,依托主体监管系统平台,建立集主体登记、业务办理、数据整合、核查分析、指标阈值预警、综合评估、分类管理为一体的主体监管业务流程。
(三)外汇主体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风险评估是对市场主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市场主体的整体风险等级。基本做法是,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依托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监测,识别异常交易行为,筛选异常主体,锁定排查范围;对涉嫌异常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深入跟踪核查处理,可通过要求其提供异常交易情况说明或者约见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也可深入到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现场核查,调研外汇收支凭证、资金汇兑、划转凭证,对涉嫌异常交易的有关信息深入核实;需要获取涉嫌异常交易的市场主体外部信息的,也可通过与海关、税务、发改委、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全面获取有关信息,准确判断涉嫌异常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在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基础上,证实确实存在外汇交易违规行为事实的,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直接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立案查处。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现查核查结果,外汇检查部门立案查处结果,综合评估市场主体整体风险等级。
(四)基于综合评估结果的分类管理。在综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对正常类市场主体,采取便利化管理措施,便利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对关注类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管理,加大对该类市场主体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力度;采取窗口指导的方式,督促市场主体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高该类市场主体非现场核查的频率,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深入掌握市场主体各项外汇业务动向,准确研判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异常类市场主体,实施严格的管制性外汇管理措施,提高非现场核查频度,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引导企业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自我约束;要求大额外汇业务进行事前报备;将具有违规交易的市场主体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三、实现主体监管的关键途径
(一)优化机构设置,为主体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打破原来根据行为监管方式设置的部门现状,重组整合外汇管理部门内部组织架构,将外汇管理业务部分划分为综合业务部门(岗位)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岗位)、企业监管部门(岗位)、个人监管部门(岗位)。综合业务部门(岗位)主要职责是牵头全局综合性工作,承担主体分类管理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工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岗位)主要负责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及数据核查、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工作,依法对金融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企业/个人监管部门(岗位)主要职责是办理企业/个人外汇业务,落实企业/个人分类管理要求,开展有关非现场监测(核查)工作,依法对企业(个人)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检查)。
(二)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有效开展主体监管工作。当前,市场主体外汇收支、汇兑数据多分散于外汇局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业务系统中,各个业务监管系统相对独立,且数据统计口径缺乏一致性,实施主体监管,获取全面、规范、有效的信息,需要从多个分散的业务监管系统中逐一采集,这样导致信息综合分析效率较低。因此,为有效开展主体监管,建议提高数据采集质量,需要做好下面工作:首先,建议提取金宏系统、资本项管理目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用以构建主体基本信息框架;其次,全面、规范统一各业务系统数据采集口径,确保系统数据规范可比对。数据信息的采集主要来源于各外汇业务系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及汇兑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系统采集,海关定期提供进出口报关数据,资本金流入、流出、汇兑以及外债余额、外债提款等信息可通过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有效解决主体监管缺乏系统数据支撑的现状。
(三)构建市场主体交易数据之间多层次的关联关系,利用数据间的交叉关联功能筛选异常或可疑主体。一是建立各业务系统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散落于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可逻辑比对,初步发现交易主体异常或可疑交易。例如,通过选取服务贸易单笔大额支出、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率和资本金大额支出指标,筛选出利用资本金支付大额服务贸易款,或者是支付货款而无对应货物流的情况。二是根据地区外贸经济发展特点,结合国际收支形势及外汇管理工作重点等因素,合理设定数据指标的阈值档位,筛选出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发现表面合规的可疑交易业务。
(四)完善主体分类管理标准,提高主体监管效率。分类管理充分体现了主体监管的理念。分类管理采取差别化的管理措施,一方面便利合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加大对异常或可疑交易主体的管理力度,促进异常或者可疑交易主体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自我约束。但当前,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分类管理的标准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仅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结果、资本项目外汇监管实施分类管理,没有形成包括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交易在内的统一的分类管理模式,为了提高主体监管效率,有必要探索建立一体化的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方式。
参考文献
[1]曹晓飞,魏维.构建涉外贸易主体外汇监管的思路、流程及政策设想[J].金融纵横,2010,(10):70-7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课题组.现行监管模式下构建外汇管理主体监管框架的有效探索[J].金融纵横,2013,(5):46-51。
[3]康峰,吴华芳.外商投资企业主体监管思路及政策设想[J].西部金融,2011,(4):39-40。
[4]毛德君.顺势而为 构建主体监管新框架[J].中国外汇,2010,(7):64-65。
[5]蒙智睦.外汇管理体质改革与外汇主体监管模式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2012,(9):25-28。
[6]许芯,谭峥,张坚.全口径企业主体监管思路及实现途径探析[J].金融与经济,2013,(6):51-53。
A Discussion on the Supervision Framework for Foreign Exchange
Subject and Its Implementation
PANG Xiaofei LI Wei ZHANG Furong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anxi 714000)
对于这些准备在新市场大干一番的外资银行而言,资本及管理是它们最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它们在与扎根本土的银行竞争时却也面临极大的挑战:如何为客户需求多样化的中国设计出合适的产品及服务,如何尽快适应本地化市场。
2008年2月26日,和讯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的中国外汇杂志社以及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共同举办的第二届外资银行高峰论坛在上海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监管层重要领导以及中外资银行高层精英等业界人士出席了论坛。
论坛就“十七大之后的中国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为我们带来了什么”、“中国银行业的大变局”、“外资银行中国本地化品牌战略布局”以及“新的外汇管理机制下中外资银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人民币汇率波幅加大背景下的产品创新”、“公司现金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共六大重要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其中,中国外汇杂志社主编穆志谦先生关于新外汇管理机制的演讲备受业内关注。
新的外汇管理机制的“新”是指什么?今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在春节前召开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做了全面的阐述。
解读其内容我概括为一个中心、六个方面、四个要点。一个中心是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六个方面是第一、坚持国际收支的有序调整。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保持平稳持续发展。国际收支平衡的调整应该坚持稳妥有序,渐进平衡,在保持稳定性的时候,相关政策调整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
第二、以结构性宏观政策作为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是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不平衡的集中表现。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二、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的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等转变。结构性调整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的有利保证,同时我们还会进一步发挥汇率等价值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三、以扩大进口为重点,缓解对外贸易顺差扩大问题。外贸顺差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当中,劳动力资源更丰富,更具竞争优势的体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的意义。缓解贸易顺差的矛盾不能单纯控制出口增长的速度,关于加快改变出口的方式,要和科技创新相结合,利用当前的时机,要扩大重要物资的进口和国家储备。
第四、以扩大服务业开放为契机提升内需为基础的拉动作用。我国进出口商品贸易每年超过两万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限制服务业发展的各种不合理的规定,稳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支持外包服务业发展,适当扩大服务贸易进口。
第五、以充分满足多元化需求为重点,推进贸易投资日益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日益提高,拥有财产性收入日益成为人们的财富追求。成熟的投资理念的形成,应该适当和合理地引导市场需求的变化,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更好地满足国内企业走出去和境内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社会投资体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六、以有序扩大资本流出为特点,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引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需要深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有序拓宽对外金融投资的渠道,注重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要逐步的扩大国内资本市场开放,健全跨境资金统计监测体系。
四个要点是十二个字: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推改革是要创新货物与服务贸易管理手段,要提高监管的效率。促流通是要进一步放宽对外投资主体规模和方式等限制,是要健全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落实和提升外汇检查手段,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整合,改进统计检测,提高管理的效益。进一步改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为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提供便利。重监管就是要实现两防的宏观调控任务,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抓手段就
中国的外汇管理三十而立,走过了重要的阶段。从1994年到本世纪初的改革阶段,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度。进入本世纪以来是发展和完善阶段,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在新的外汇管理机制下,中外资银行面临各种机遇和挑战。
所谓的机遇就是要紧紧抓住外汇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推出,在消化结合和配套上下功夫,将制度和政策转化为生产力。所谓的挑战归根到底就是如何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今年春节前的工作报告当中讲了六大措施,发展机遇就蕴含在其中。这六项措施是,第一、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实行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分步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出台统一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第二、积极培育发展外汇市场,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改进市场清算方式,完善人民币汇率新的交易系统功能,推动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不断满足银行和企业的风险防范要求,继续扩大市场主体,促进外汇供需结构多元化,进一步改善货币兑换服务。第三、继续推动境内合格投资者对外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研究出台有关交叉货币理财类衍生品的政策,更好地满足个人多元化投资需求,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投资的要求,加强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流出流入的帐户分析。第四、加强金融机构外汇监管。继续加强对银行对外担保等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银行自身的监管制度,优化银行外汇综合头寸管理方式,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帐户、外汇资本金和汇兑的管理。第五、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利用各种监管系统加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动态监管和事后核查,进一步规范个人外汇收支管理。第六、以人民币流向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开展银行外汇资源来源和运用以及资产负债表外科目,相关外汇业务的专项调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情况的管理和检查。
机遇和挑战同在,抓住机遇有效发展,其关键是在监管格局中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回顾当代的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互相博弈又相互统一。所谓博弈,就是经营经济实体和金融监管者目的不同。所谓统一就是创新为监管提供了新的题材和活力,否则监管就成为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监管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没有健康的环境,创新也会沦为纸上谈兵。
先形成经济现象,再形成经济规律,进而设立规则和制度。先有创新产品,再产生交易行为,进而出台经济政策、经济制度规则和监管的措施政策,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当局的责任是避免政策的缺失,客观评价和扶持金融创新。经营者的智慧是因制度优势,利政策之导向,充分和善于开拓自己的发展空间。金融创新是有层次和境界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程技术创新、金融制度创新三者所带来的收益是层次递增的,经济人的理性在于成本决定利润,或者利润最大成本最小。
[关键词] 外汇储备 经常项目 加工贸易 资本项目 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
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已高达12020亿美元,居世界官方外汇储备水平第一位。高额的外汇储备充分反应了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作用日益重要的事实,但是过高的外汇储备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麻烦,诸如流动性过剩、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风险加大等。那么导致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原因究竟有哪些?本文试图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的直接原因及其背后深层次的宏观经济结构和体制等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我国历年来的外汇储备情况:
从1979年的8.4亿美元到1996年我国外汇储备突破千亿美元大关,用了20年时间;而从千亿到万亿仅用了10年。从下面表的数据中可以计算出:1996年~2006年的11年时间里,我国外汇储备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8.48%;从2001年开始至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的年均增长率则高达36.67%。从图中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出,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无论从增长的绝对规模还是增长的相对速度来看,都远远超过以往的情况(1996年~2000年只是平稳的增长)。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二、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
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来看,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源于世界罕见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而且双顺差不断呈现扩大趋势。那么双顺差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为什么双顺差逐步扩大?笔者顺着这一思路来加以梳理。
1.经常项目的顺差不断扩大的原因。经常项目的顺差主要体现于贸易顺差方面。那么导致贸易顺差扩大的原因主要有:
(1)在我国的出口中,FDI的加工贸易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FDI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但是外资为了使其先进的技术及管理方法达到最小的溢出效应,并充分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和出口导向的战略以及出口方面的优惠措施,外资绝大部分集中在加工贸易领域,在我国的出口总额中,加工贸易就占到了一半以上,而加工贸易的70%以上是来自FDI。在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条件下,出口大于进口是必然的结果;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贸易顺差逐步加大。
(2)加入WTO后,我国受到的歧视待遇减少,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被一些成员国的确认,我们受到的歧视待遇有所减少,2005年1月1日,欧盟、美国等取消对中国纺织品配额的限制,对中国市场准入的加大,使得我国比较优势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有了更大的市场份额,刺激了出口的快速增长。2006年开始我国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很多服务领域对外资开放,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增加服务贸易的顺差。
(3)发达国家对我国进口的限制。以欧美等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高新技术及设备出口到我国实施严格的限制措施,而这类产品通常价款非常高昂,极大的降低了我国进口贸易额,导致同期我国进口增幅不及出口增幅,逐渐拉大贸易顺差,这一问题不解决,我国的贸易顺差还将继续扩大。
2.资本项目顺差加大的原因
(1)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在美日等国的压力下,自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首次升值2%以来,截至目前,人民币升值幅度已达6%,并且形成了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的预期。这样引发国际资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流进我国,有贸易顺差下掩盖的资本,外商直接投资,还有以往外逃资本的回流。这些资本的大量流入,使得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不断加大,从而又增强了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预期,形成外汇储备继续增加的循环。
(2)政策制度层面。我国资本项目一直未放开,对经常项目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同时实施吸引外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对走出去的外资加以严格的限制。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事实下,投资的高额回报率吸引国际资本流入我国。导致我国外汇储备在资本项目方面的顺差不断增加。
(3)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市场的火热。2005年中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出现了不断上扬的态势,股指从998点已经攀升到现在的4000多点。QFII的准入,使得一些外国资本纷纷进入也来分得一杯羹;同时海外的红筹股也逐渐回归国内市场。
参考文献:
[1]金巧兰:外汇储备从1000亿美元到10000亿美元的原因及其影响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1)上半月刊:67~68
[2]于淑静:探析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成因及对策[J].北方经济,2007(1):6~7
[3]黄晓梅: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持续增高的原因及风险防范措施[J].开发研究,
2006(6):99~101
近来,美国一部分人不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中国发难。2002年起,先后有美国制造商协会(Preeg,2002)、健全美元联盟(CoalitionforaSoundDollar)、公平货币联盟(TheFairCurrencyAlliance)宣称,中国进行汇率操纵,使得人民币汇率较购买力平价严重低估,阻碍了美对华出口,造成美中上千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因此要求美国政府积极交涉乃至寻求WTO争端解决。本文通过对IMF和WTO法律文件的分析认为,这些责难缺乏依据、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并不违反IMF和WTO规则。
根据1944年6月《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IMF管辖国际金融体系(主要为汇率制度和外汇措施),成立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负责战后重建和发展,而负责贸易规则的任务后来落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身上,后者为1995年成立的WTO所取代。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剖析IMF法律文件,第二部分研究WTO协定,第三部分回顾中国加入世贸谈判情况,最后分析人民币汇率水平问题。
一、从IMF对汇率安排的要求看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
(一)IMF的汇率制度规定
1973年8月15日,美国单方面宣布美国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即告崩溃。国际货币体系从钉住美元为主的固定汇率体系进入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体系并行的时代.应美国的要求,IMF相应修订了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IMF协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
第四条第1节规定了会员方的义务:应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序经济增长的目标,既有合理的稳定的价格,又适当照顾自身国情;应避免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努力创造有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IMF1977年作出的第5392—(77/63)号监管决定解释:汇率操纵是指长期、单向、大量干预外汇市场。
第四条第2节规定了汇率制度的种类,包括:(1)一个会员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方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方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其它外汇安排。这样,固定和浮动汇率制度并行不悖。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会员应当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避免限制经常项目支付,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货币汇率,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接受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但对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第十四条第2节规定,经IMF批准可以暂时维持现行外汇限制(援引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十四条款国)。会计
(二)IMF对汇率的监督
为避免重蹈20世纪30年代各国以邻为壑的竞争性汇率贬值政策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覆辙,IMF被赋予了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的职权。IMF协定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有权监督指导会员方汇率政策。第二十六条第2节等规定,如果成员方拒不履行IMF的裁决,IMF可以处予取消使用IMF普通基金的资格,乃至经85%的投票权表决逐出IMF,但并不存在类似WTO争端解决程序或交由WTO解决的先例。同时,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汇率的监督指导,应该尊重、关注会员方内的国情及社会和政治政策。
IMF对成员国的审查监督每年进行(称为第四条款磋商),重点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汇率政策),也审查第八条款国的汇兑措施是否违反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第十四条款国取消外汇限制的条件是否成熟。在实际监督中,IMF在汇率水平上态度灵活,更多地尊重东道国的意见,并不强加于人。甚至在危机前后,IMF对汇率水平是否恰当多与东道国充分协商。例如,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泰国货币危机,1998年巴西金融危机中,IMF没有强求这些国家调整汇率水平,直到市场力量迫使政府放弃不现实的汇率水平。美国的财政赤字问题却是世界长期发展的潜在威胁。IMF在《2004年世界经济展望》中批评美国不可持续的财政赤字政策,认为这是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威胁世界经济的稳定。
(三)基金组织中固定汇率制度成员多于浮动汇率制度成员
在现实中,各国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状况自主选择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根据IMF《2003年度报告》,截止2003年4月30日,世界上共有8种汇率制度,按照汇率弹性从小到大分别为:没有本国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发行局制度、传统的钉住汇率安排、平行钉住、爬行钉住、爬行区间浮动、无区间的有管理浮动和自由浮动。在187个IMF成员中,采取上述制度的分别为41、7、42、5、5、5、46和36个。通常前6类归为固定汇率制度,后2类划入浮动汇率制度,这样,IMF会员采用固定、浮动汇率制度分别为105和82个,固定汇率制度占多。
纵观世界各国,汇率的弹性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巨大的今天,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专利。虽然亚洲金融危机后,有一些国家采取了自由浮动汇率,但多数寿命很短。1999年到2002年IMF成员改变汇率制度多达78次,其中放弃自由浮动的为Z7次,仅2001年和2002年就分别有10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新兴市场国家从自由浮动转向无区间的管理浮动,自由浮动的成员从1999年的48个减少到2003年的36个。
理论上说,除了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外,其它汇率制度都多少需要一定的干预。实际上,即使是前者也不可能完全放任汇率不管,差别在于干预的方式、频率和力度。极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对汇率采取“善意的忽视”,但是偶尔通过官员“放风”来引导汇率走势。而另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采用了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的货币状况指数进行调控,有时(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也直接入市干预。还有些国家采取间接干预,如通过调控利率调节汇率。总之,对汇市的干预是各国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稳定的汇率制度的通用手段。
(四)中国没有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
衡量币值高估还是低估不能以Preeg所用的双边汇率为基准,而应以多边汇率作参照系,而IMF等国际组织普遍采用实际有效汇率(RealEffectiveExchangeRate),根据测算,从1995年初到2002年末,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了21.37%.研究表明,不论是出口还是净出口,与中国GDP增长的相关性较大,而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xu,2000)。例如2000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随美元处于最为坚挺的时期,但中国出口增长27.8%,进口增长35.8%;相反,2003年,人民币汇率随美元走软,出口增长34.6%,进口却增长39.9%,外贸顺差同比缩小了16%.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其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度,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都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指定银行又根据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上下限,将多余或不足的外汇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该汇率制度是单一汇率,没有歧视性汇率安排。银行间外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方式撮合成交。中央银行依靠法律和市场手段,调控外汇供求关系,保持汇率基本稳定。汇率稳定,是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并不是为了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在每年第四条款磋商中,IMF从未对我国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也证明了目前人民币汇率是符合IMF协定的。
(五)外汇储备的标准
美国和日本某些人认为,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世界银行的标准,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他国不公平竞争优势,这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世界银行并不管辖外汇储备标准。相反,根据WTO有关规定(见第二部分),缔约各方应接受IMF对外汇储备的结论,而IMF对华第四条款磋商没有质疑中国的外汇储备。其次,外汇储备是否充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银行所谓的外汇储备占进口的25%,只是一个最低要求。世界银行专家认为,低于这一标准,容易发生金融危机。第三,储备水平还要考虑许多因素。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外汇储备需要考虑资本流动的因素。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影响储备的因素,还应当包括偿还外债和维持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等。而目前中国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高达20.39%,最后都需由政府负担。因此,中国的外汇儲备需要维持较高的水平,以维护投资者信心。
此外,中国的储备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而非贸易顺差。从1990年代起,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吸引FDI中名列前茅。截止2003年底,中国吸收FDI超过4500亿美元,外债流入1800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入中有许多最后反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中只有一部分来源于贸易顺差,更多的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例如,2000年到2002年,国际收支中的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达到800.1亿美元,而经常项目顺差只有733.5亿美元。会计
二、从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看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WTO,此外还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和协定,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行为规范的框架,也使WTO和IMF的关系有所发展。WTO涉及外汇安排的条款,新添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等协定。具体规定如下:
1.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根据《WTO关于与IMF关系的声明》(以下简称《宣言》),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WID与IMF的关系基于规范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条款。因此,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与IMF关系遵循GATT与IMF的关系。GATT章节涉及外汇事务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以及外汇安排,内容如下:
国际收支保障条款。GATT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授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征收关税附加税(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为防止滥用国际收支保障措施,GATT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困难和储备下降及两者的威胁,或者储备过低,而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由IMF认定,GATT缔约方全体都必须接受IMF的结论。
外汇安排。GATT第一条规定,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成员必须对其它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汇措施来说,这与IMF要求一致(如前所述)。GATT第十五条对成员的外汇安排进行了规定。第一款规定,GATF应与IMF进行合作,以便双方在IMF管辖范围内的外汇问题和GATT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相互协调政策。第二款规定,在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应与IMF进行充分磋商,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结论。第4款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的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使《IMF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第5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不一致,缔约方全体可以向基金报告。第8款规定,本协定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
GATT上述条款说明:GATT管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外汇事务基本由IMF管辖,但双方应当互相协调政策。GATT缔约方有关储备、国际收支、外汇限制、货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应当要提交IMF裁决。一GATT缔约方可采取符合IMF协定的外汇限制,不受GATT管辖。
2.服务贸易领域。GATS涉及外汇安排的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此外还包括《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GATS第十一条明确了WTO和IMF在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方面各自的管辖权,指出,任何规定不得影响IMF成员在《IMF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IMF协定》的汇兑行动;除在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或其威胁的情况下外,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也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同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机关和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在行使政策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涵盖范围内,因此不受WTO管辖。“金融服务提供者”也不包括中央银行。因此,GATS中关于外汇事务的条款,基本与GATT一致,均未涉及汇率制度。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服务贸易采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是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也应接受IMF裁定。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附件第二条规定:不得要求企业自求全部或部分外汇平衡(外汇平衡条款)。因此,WTO对发展中国家通常使用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手段之一—外汇平衡条款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货物贸易项下,WTO成员的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是IMF的管辖范围,WTO必须接受IMF结论,即IMF对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享有单独管辖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IMF拥有管辖权,但WTO也对与成员的极少数具体服务开放承诺有关的经常性、资本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和外汇平衡措施分享管辖权。汇率制度则是在IMF单独管辖范围内。
(二)中国加入WTO有关外汇问题的谈判情况
2001年6月,WID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多边谈判在日内瓦恢复。会上,美国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加入外汇事务的条款,旨在将中国的外汇事务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外汇问题的案文主要是:要求中国向WTO承诺外汇安排,开放部分资本项目,提供外汇管制的完全信息。对此,中方认为,外汇事务应当由IMF管辖,并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因此,中国就此问题与美方进行了多次双边磋商,WTO中国工作组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经过艰苦谈判,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删除了要求中国承诺外汇制度,包括汇率制度的案文。
WTO中国工作组报告有关汇率制度见第31—32段。文中,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现行汇率制度,即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WTO成员(包括美方)当时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当然,如前所述,GATT规定成员应当转向IMF提出)。2003年对中国的过渡审议机制各成员也未涉及中国汇率制度和政策问题。会计
(三)以美中双边贸易逆差为依据指责中国使WTO协定意图无效是对WTO多边规则的曲解
Preeg据第十五条第四款认为,中国的汇率政策使得GATT条款的意图无效。因此违反了GATT规则。这是对WTO协定的曲解。
首先,WTO是一个多边组织,它判断贸易问题、解释WTO协定是从多边角度着眼的。因此,纵然中美双方对双边货物贸易赤字的统计存在分歧(双方差距超过3—4倍,见Bronfenbrenner等人的总结,第74页),对WTO来说,强调的是一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总差额。即使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如美国所称,在2003年超过1346亿美元,但是,中方对日本和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却是大量的贸易逆差,使得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总顺差在2003年只有255亿美元左右,占GDP的1.87%,在WTO看来不算大。加上中方的服务贸易赤字(2002年约为68亿美元),则比例还会更小。因此,中国外汇安排没有使WTO协定的意图无效。换言之,美方从中美贸易赤字角度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汇率,违反WTO规则,本身就是站在狭隘的双边角度,并不符合WTO规则。
其次,姑且不说WTO管辖权问题以及何谓GATr条款的意图,如果完整地看,就会发现第4款实际上要求成员在贸易措施和外汇措施上相互协调,是一个平衡条款。GATT进一步解释:“‘使…无效’一词旨在表明,例如,任何侵犯本协定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因此,一缔约方符合《IMF协定》而实施的外汇管制的一部分,如要求出口结算使用本国货币或IMF一个或多个成员货币的缔约方,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第11条或第14条。”换言之,GATT第十五条第四款是为了防止外汇措施明显偏离GATT条款。因此,Preeg文是在断章取义。
再次,WTO并不管辖汇率制度。Preeg认为,根据第十五条关于WTO可与IMF充分磋商的规定,美国可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前所述,第十五条规定,在磋商中,“缔约方全体应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即WTO听从IMF裁决,既无规定也无先例将外汇安排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三、购买力平价理论和贸易问题的关系
(一)绝对购买力平价不能作为评估汇率水平的依据
撇开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问题,人民币是否汇率低估的问题,涉及汇率的参照系选取问题,也就是汇率决定理论。Preeg提出人民币汇率较绝对购买力平价低估了40%,就此认为中国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购买力平价理论着眼于商品市场,从货币的交换职能出发,把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作为确定各种货币之间比价的一种汇率决定理论。自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Cassel)提出该理论后,吸引了大量研究和检验,目前基本共识是,长期来看相对购买力平价基本成立,即汇率水平由国内外相对物价水平决定;绝对购买力平价并不成立,一般只是用以衡量福利和生活水平、进行跨国比较的指标,不能作为确定汇率水平是否合适的依据(Visser,2002)。从下表可以看出,平均而言,经济越不发达,汇率对绝对PPP偏离越大。
名义汇率对PPP的偏离度
经济体类型汇率对PPP偏离度低收入-75%中低收入-64%中高收入-40%高收入非OECD成员-37%OECD成员-12%
来源:1.汇率:《国际金融统计2003》,IMF.2.PPP:《世界发展报告2003》,世界银行。
发展中国家汇率与PPP偏离度较大的原因包括:现实情况与PPP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有很大距离;非贸易品的大量存在(中国的比例约占50%);国内外生产率变动存在差异,产生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各国消费结构不同和偏好变动;PPP测算技术、资本流动、预期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与相对购买力平价大体相符
直接将相对购买力平价运用于中国这样一个外贸市场多元化的高速增长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不可取,需要进行四项修正(或扩展):用多边相对价格变动(dP*/P)替代双边价格变动、计算生产率差异(dδ,即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考虑关税减让(df)和出口退税率变动幅度变化(dv)的影响。同时我们采用贸易大体平衡的年份的汇率作为基期汇率,得出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计算公式为dsppp=d(P*/P)+dσ-dV+df,我们称之为人民币PPP的生产率—市场化修正模型。据此估算出,以1987年汇率为均衡汇率(当年贸易逆差占GDP的-0.3%,则1998和2002年,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分别为8.37和7.52元/美元,名义汇率分别高估1%和低估9%(温建东,2004)。考虑到2003—2004年中国通货膨胀、出口退税率下调、关税减让、资源瓶颈制约生产率提高等原因,2004年两者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基本持平。因此,人民币汇率并不存在明显的低估。
(三)中美贸易赤字增长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