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1 15:51: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大中企业的投资包括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又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企业的长期投资。小企业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又分为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下,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二级明细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设“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应收利息”、“投资收益”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要按照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进行设置。在成本法下,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权益法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账户。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直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二、长期债券投资“大小准则”核算差异
(一)初始计量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购入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需按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和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初始金额确认。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例1]甲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2012年1月1日,以1100万元的价款购入Q公司发行的面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其中包括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5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该债券系当年1月1日发行,票面年利率为6%。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计提债券利息。(单位:万元,下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Q公司债券(成本) 1000
——Q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93
—— Q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15
贷:银行存款 1108
[例2]乙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2012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从证券市场上购入2011年12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为10万元,票面利率为7%,每年4月5日支付上一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乙公司实际支付价款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支付相关手续费。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10
贷:银行存款 10
(二)后续计量不同 第一、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需要说明的是,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的各期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的各期利息费用,与按名义利率法计算的结果相差不大,可以直接用名义利率法进行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后续计量的内容主要是计量应收利息和分摊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利息收入的金额根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得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3]2012年1月1日M公司发行了一批4年期债券,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9%;F公司于同日按1050元的价格购入了150张,该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付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利息收入。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
(1000×150+1000×150×9%×4)×(P/F,i,4)=1050×150
利用插值法得i=6.7%
然后,编制会计分录
(1)2012年1月1日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50000
——利息调整 7500
贷:银行存款 157500
(2)2012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157500×6.7%) 10552.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947.5
(3)2013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168052.5×6.7%) 11259.5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240.48
(注1:168052.5=157500+13500-2947.5)
(4)2014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179312.02×6.7%) 12013.91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486.09
(注2:179312.02=157500+13500-2947.5+13500-2240.48)
(5)2015年12月31日计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150×9%)
13500
贷:投资收益 12674.07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25.93
(注3:825.93=7500-2947.5-2240.48=1486.09)
(6)2016年1月1日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 204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50000
——应计利息 54000
[例4]乙企业为一小企业,2013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205万元购入丙公司债券(同期发行,5年期),面值200万元,票面利率6%,另支付交易费用1万元,该债券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偿还本金。
(1)2013年1月1日: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乙企业) 200
——溢折价 6
贷:银行存款 206
(2)持有期间每月末:
借:应收利息 1
贷:投资收益 1
借:投资收益 0.1
贷:长期股权投资——溢折价 0.1
(3)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
贷:应收利息 1
第二、减值损失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若债券持有期间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借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如果以后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有收回来的可能性,应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的金额进行相反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债券投资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不需要考虑减值。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果持有期间曾经计提减值,处置时应转出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分长期债券到期之前出售和长期债券到期收回两种情况,核算中不存在减值问题。
三、长期股权投资“大小准则”核算差异
(一)核算方法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重大影响、无控制四种。若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无控制的关系时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若两个企业之间是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关系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不论其持股比例的大小,不需要考虑企业与对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采用一种方法进行核算,即成本法。
(二)初始计量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两种情况: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属于同一控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例5]A、B两家公司同属于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于2012年5月1日以货币资金2800万元取得了B公司65%的股份。B公司2012年5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5000×65%=32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50
贷:银行存款 28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5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例6]C公司和D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C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对D公司进行投资,以其投资的固定资产取得D公司60%的股份。该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投资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D公司2012年6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4000万元。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00
营业外收入 400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不需要区分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方式;投资的取得可通过支付现金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种方式进行,对于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例7]2011年3月1日,E小企业购入某股份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股,每股价格8.5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占该股份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另支付相关费用2万元。
应收股利=100000×0.5=5(万元)
投资成本=100000×(8.5-0.5)+2 =8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 82
应收股利 5
贷:银行存款 87
(三)后续计量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进行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8]2013年5月20日,甲公司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购买其股票100000股,每股买价为8元(含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5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3年6月25日,甲公司收到该股份有限公司分来的现金股利2万元。
5月20日会计处理如下:
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80+0.5-2=78.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78.5
应收股利 2
贷:银行存款 80.5
6月20日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
贷:应收股利 2
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与上例小企业的核算一致。如果使用权益法,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还需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不必确认投资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需要作此种处理。
[例9]X公司持有Y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为40%,其初始成本为800万元。Y公司于2012年所有者权益增加了40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值100万元。按权益法对X公司进行业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Y公司投资(损益调整) 120
——对Y公司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投资收益 12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
(四)减值处理不同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如需进行减值处理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按权益法核算时,若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应当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按成本法核算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类似金融资产按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进行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减记的金额分别记入“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涉及减值处理。
(五)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之前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处置时需要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如果是按权益法进行的核算,还需要将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涉及这两类核算。
[例1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其中初始投资成本150万元,损益调整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35万元,持有期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一年后,甲公司以480万元的价款把全部股份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款中包含乙公司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8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 4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50
——乙公司(损益调整) 100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35
损益调整 155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
贷:投资收益 35
参考文献:
一、股权投资差额与合并价差不一致的表现l.两者的含义不同。《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可见股权投资差额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恳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商誉。
《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列作“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这是与《投资准则》中股权投资差额的内涵相同的。但《暂行规定》还规定,对长期投资申内部债权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作为合并价差处理,这对于母公司单独会计报表和合并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将产生影响。
2.两者未同步摊销。《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以便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之间的差异逐期减少,直到为零。而《暂行规定》没有要求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合并价差进行摊销,而是将其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之中。有人认为,按现行《投资准则》合并价差将随着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而逐年减少,其减少额等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每年摊销额,所以合并价差也已摊销。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在母公司单独的报表上反映,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将被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所取代,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将被子公司的各项收入、费用所取代,合并价差不会自动随着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而摊销。分析合并价差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合并价差不会永久存在,它会随着子公司有关资产的被消耗,有关负债的被偿还而减少。如果在合并报表中对合并价差不予摊销,则当合并价差为借方数时,会高估合并净收益;合并价差为贷方数时,会低估合并净收益。
第二,在实务中,合并价差随着股权投资差额的捌销而逐年减少,这是我国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合并斗的母公司投资收益抵销数不按加(减)股权投资差额尼的数额抵销,仍按子公司净收益中母公司所占份额拍销所带来的错觉。这种做法虽能使合并抵销分录平衡但此时合并报表上的投资收益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投资 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我国的投资业务日益复杂,新的投资业务不断出现,对应的会计处理问题也就层出不穷。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顺应会计发展的潮流,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均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到的投资准则有四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四项准则不仅对投资业务的分类进行了具体划分,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促进了投资业务会计准则概念体系的建立,为我国进行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新会计准则中投资业务内容的变化
旧会计准则中的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按投资目的的不同将投资业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买的随时可以变现的股票,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及其他投资。购买时按历史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价。长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产,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两种。
新准则体系中对投资的分类不再局限于以时间长短来划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而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方法,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设置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账。
二、新准则中各类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1、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旧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手续费、佣金等相关费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收取的债券利息时,应计入应收款,但未规定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
其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中,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应将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若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均调整留存收益。
其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中涉及到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要进行税务处理。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按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旧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使得财务报表更具相关性。成本法下,企业持有期间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利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按投资比例所得的投资收益调增投资的账面价值;亏损时,调减投资账面价值。确认被投资方亏损由投资方负担的份额一般以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
(4)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核算
收回时,按实际取得的款项与长期投资的账面差额确认投资损益,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账户,按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如果是在权益法下核算的,除此以外,还要结转原已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照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若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账户;若购买的是分期付息债券,则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2)资产负债表日利息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若持有至到期投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证券,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若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投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账户,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贷“投资收益”,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
(3)到期收回投资的核算
收回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为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从二手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着重于该金融资产与金融市场的紧密结合,反映该类金融资产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售时,应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此外,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其他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类似之处。两者都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取得的款项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例:A公司于2009年6月3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为15元,手续费3000元。初始确认时,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公司至2009年12月31日仍持有股票,该股票当时市价为16元,2010年2月1日,A公司将股票售出,每股13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300元。
2009年6月31日购入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3000
贷:银行存款 153000
2009年12月31日股票价格变动额=160000-153000=700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000
2010年2月1日出售时,价款=130000-1300=1287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000
投资收益 243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53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000
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投资业务的规定做出了全面改革。新准则对投资业务的分类和核算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更能体现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会计实务中,准确掌握该类业务的核算方法,对完善财务报告结构,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贾秀妍:新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核算问题[J].中国农业会计,2007(12).
[2] 李桂荣、刘海云:财务会计[M].北京交通出版社,2007.
Abstract: Exchangeable bond is a very similar financial instrument with convertible bond. But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onvertible bond it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this new financial instrument, with bond issuers and investors as the accounting entity.
关键词:可交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负债成份
Key words: exchangeable bond;equity composition;debt composition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5-0025-02
0引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资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东而言,除抛售股票之外,还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来解决资金困境。鉴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公司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对于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间内保留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即使在换股权行使期间,股东也并不必然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且,可交换公司债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在吸引新资金加入市场的同时,其事先锁定未来换股价格的特点有利于引进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的价值投资者。
基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本文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作为会计主体,探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债券发行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1.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确认与计量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代表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应付债券”,而权益成份代表发债主体赋予投资者的转换权的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要素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可交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代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时,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也应确认为“应付债券”。其计量金额为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也称之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权益成份指的是,在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行使转股权能够获得收益的权益,由于投资者拥有这种获得收益的权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负债成份的价格来购买债券,投资者多支付的购买价格应确认为发债主体的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计量金额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减去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差额。具体见例题。
1.2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的会计处理虽然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常相似,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一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二是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在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约定行使转换权时,债券发行者应向行权人交付其发债时质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业务的实质其实是债券发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转股会实现一定的收益时才会行使转换权,所以这种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交易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行权导致的金融资产转移,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要视金融资产类别而定。
如果作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则其所质押的股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作为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鉴于我国引入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发债主体对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随时变现,这种情况下所质押的股票应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以下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东(且能够对上市公司乙实施重大影响),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万股股票质押(该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为300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7000万元,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无利润之外的权益变动项目)。发行一年后,投资者可按转股价格将所持债券的面值转换为质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据《试行规定》转股价格为质押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这里假设转股价格为10元。已知与该债券类似的不附转换权的一般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9%。该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不考虑发行费用。
1.2.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
=176 656 400(元)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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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银行存款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23 343 600
1.2.2 确认利息及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5 899 076
贷:应付利息12 000 000
应付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3 899 076
借:应付利息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2 000 000
1.2.3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
当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转股对投资者有利,投资者会选择行权。
投资者可转换的股数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发债主体应按转股数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
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损益调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资收益23 899 076
需要说明的是,若发债主体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够实施控制,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若投资者行权规模较大,导致行权后因股权转让使发债主体不能实施控制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发债主体还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进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对上市公司乙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投资者行权时,甲公司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投资者购买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而且投资者持有该债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过行使转换权获得收益,根据发债主体规定的转股条件,投资者通过转股获得的股数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投资者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条件。
如果转换期内,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导致行权不利时,发债主体可能会赋予投资者回售的权力。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时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者行权购股时是将债券投资转为股票投资的交易。根据转股后对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及其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二,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三,在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增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同时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从性质上说,合并价差的范围要比股权投资差额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但从层面上说,股权投资差额的范围要比合并价差大,因为在不纳入合并的情况下的那些股权投资差额是不能称为合并价差。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购前利润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股权购买的确认标准,即:(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2)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显然,由此界定的股权购买日必定迟于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关文件还规定,收购企业对收购日前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不能并计自身利润。但是,对被收购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形成的老股东不再享有的损益(以下简称购前损益),收购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收购企业从收购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收到这部分利润,作营业外收入;也有的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更多的同志认为应作股权投资差额。我们倾向第三种观点。
一、关于定义: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可见新准则无论在报表的编制范围上还是在反映的内容上都有所变化,尤其是增加了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使得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二、关于合并理论
新准则中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改为侧重经济实体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即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在合并所有者权益总额内。
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说明合并净利润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合并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末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可以理解为全额抵销末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非像母公司理论按比例抵销。
4、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但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享有的部分。
5、子公司净资产增值,归合并主体所有,即全额确认。
6、少数股东权益,在同一控制下按帐面价值计,属于母公司理论;在非同一控制下按公允价值计,但不包括商誉中的部分,这种做法属于修正的母公司理论。
可见在合并报表的这些主要项目上,大部分运用的是经济主体理论,而像商誉的确认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价方法是经济实体理论与母公司理论的结合,即修正的母公司理论,体现出母公司理论与经济实体理论的日趋融合,这也是国际合并理论的发展趋势。
三、关于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而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使用权益法,将子公司净资产变动对于母公司相关项目的影响在“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中反映出来。
新准则的这种做法可以简化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而且提供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比较集中。
四、关于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
我国合并报表与国际合并报表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不确认合并商誉,而以“合并价差”代替。如《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其中“合并价差”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本(或购买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它由三部分组成: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合并商誉);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
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按一定摊销期限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未摊销余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列作合并价差的组成部分,而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可见合并价差是报表项目,并非帐户,因为它不代表任何经济含义,仅仅是每年编制合并报表时用以平衡报表左右金额的一个轧差数,一般不进行摊销;而股权投资差额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产生的,但又不作为报表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摊销余额进入合并价差项目)。这样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个概念,即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而这三个概念内容相互交叉,同时并存,而且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都可能被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其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成了一个大杂烩,导致合并报表项目难以理解,分析起来十分困难,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将购买成本与取得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它不包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进行系统摊销或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推定损益将其计入合并损益,在合并损益表中列示在新准则中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且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另外新投资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由此可见本次准则修订对于我国合并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结合国际发展趋势,确认合并商誉,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使得前述三个概念并存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更加规范。
五、关于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因素,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规定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具体规定为: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经对比可以看出,无论在文字表述方面还是在具体规定方面新准则都更趋向于科学和规范,这些变革,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操纵合并利润的现象。
另外对新准则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时要强调实质控制,应以质量标准为主,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
①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但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防止将名义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以粉饰报表的现象发生;
②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即控制应该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会计报表;相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2)新准则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时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笔者认为应增加对这一条款适用的详细说明及要求,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可信性。如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对应披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方法,及账面投资额。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对子公司“投资”计价,另一方面又将这些经营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致使合并报表虚计“投资”。
(3)对“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需要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主要看该公司有没有处置企业和清算的意图,如没有,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重要性原则是财务的一个限制性因素或修正性惯例,贯穿于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整个过程,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报告会计信息的一种形式,会要受到它的约束。
会计上,重要性是一个应用很广的概念。如果“根据周围的环境,会计信息的遗漏或错报很可能会改变或依赖这一信息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断”,那么这一事项或信息将是重要的。重要性原则就象一道门槛对应予揭示的信息施加了一种限制,这种限制约束着根据会计假设和会计目标逻辑引伸出的各种会计原则的应用,却不应是决定原则,只是要求对基本原则有所修改。也就是说,重要性原则是一个修正性惯例。
在具体实务中,会计师在作有关重要性的判断时,应注意如下因素的影响:(1)项目的性质。要判断的项目越重要,就越应引起会计师的高度重视(应充分的反映)。如有违约危险时的会计变更、改变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分类的资产分类错误、异常业务的金额等都是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因为它们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2)项目的精确度要求。不同项目的估计有不同的精确度要求。如与诉讼风险或其他或有负债相比,通常能更准确地估计可收回的应收帐款的金额。所以,前者认为无所谓的偏差,对后者却具有重要性。(3)以往的经验。在一个企业,以往会计师对项目判断的经验,若比较适当,可作为今后判断同一项目是否重要的依据。(4)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在会计准则没有提供统一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时,应注意有关法规(特别是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等)、经典判例的影响,以免涉讼。(5)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同,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也可能不一样。如大企业视而不见的一笔坏帐或损失,可能威胁小企业的生存。所以,大企业认为不重要的常规项目对小企业可能非常重要。
合并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和目标,就是重要性原则的产物。合并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集团,是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一个实质性整体,在严格的意义上,集团并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实体,只有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不足以反映那种因控制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企业的整体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时;若不创新一个报告主体来反映信息使用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存在重大遗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这样,集团这一新的报告主体,就衍生出来了。
合并财务报告的目标,则无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还是控制者服务论都闪耀着重要性原则的光辉。首先,母公司理论认为,在集团中,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母公司的股东是最重要的,合并财务报告应为其服务,并把这一重要使用者的要求充分体现在合并财务报告各构成部分和主要项目的揭示中。显然,母公司理论是按重要性原则来建立的,并且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任何报表都不能满足所有使用者的一切要求,只能满足其主要利益主体的主要需要;普通股股东是企业的主要利益主体,集团与控制者分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组织和最重要的股东;只要满足了控制者对会计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也会得到大体上的满足;其次,实体理论则认为,在集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中,所有股东的需要是同等重要的。普通股股东无论他是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哪一个企业的股东,都是集团这一体的股东,是企业的主要利益主体,只要满足了他们对会计信息的主要要求,其他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也会得到大体上的满足。实体理论是母公司理论的一种衍化;再次,控制者服务论认为,在财务决策权、经营决策权的行使效果方面,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与债权人并无质的差别,却与母公司股东即控制者有质的不同,因此,按重要性原则,集团的会计信息的最重要的使用者是控制者,财务报表主要是为控制者服务的。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前提中,同样也有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是其中的两项基本前提条件。然而,统一会计政策和统一会计期间,不是绝对的,不要求消除任何差异,而只是要求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在重要会计政策上的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有关资产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和程序,是特别重要的,必须统一。会计期间的统一,实际上要求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使用的会计期间相差不大,一般可以相差三个月,而决定这种“相差不大”的依据是,这种相差不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错误的决定。
在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中,只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为某投资者所拥有的子公司的报表才被纳入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那么,当投资者没能拥有被投资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但对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又确有决定权的话,这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就有了关于决定合并财务报告范围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一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掌握一半以上的表决权;二是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方针的;三是有权任免董事会和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的;四是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的。不言而喻,当某一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时,该投资的财务决策与经营决策的决定权都掌握在这一投资者的手中,从而,这样的投资者与拥有绝对控股权的投资者一样,是非常重要的,被投资者也因此变得重要起来,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抵销程序中,并不是所有的内部交易事项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都应予以抵销,在确定是否应予以抵销时,有如下因素应予以注意:一是这一事项的性质是否是重要的;二是这一事项是否经常发生,金额较大;三是抵销起来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这三个问题,若回答“是”,则为重要,应予以抵销;否则就不应抵销。显然,这是对重要性原则的忠实体现。比如,在现行实务中,对母公司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子公司作为存货的事项,由于不经常发生,或因此产生的内部损益较小,而不予抵销;再比如,对“对于公司股权投资”我国没有要求按完全权益法核算,从而,相应的抵销分录也就有所区别,这主要是因为完全权益法的应用太复杂,无论应用完全权益法还是不完全权益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整、抵销程序后,合并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我国的会计实务从简了。再比如在抵销内部债券利息和内部损益对折旧的影响时,我们都假定所有的内部债券利息都是经营期间的利息,从而在抵销时使用“财务费用”项目,同样,也可假定内部损益对折旧的影响是通过“管理费用”起作用的。
四、控股权取得日的报表合并问题
控股权取得日,是指权益性资本投资者拥有被投资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之时,或者虽然不拥有被投资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但拥有对被投资者的重要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决定权的时日。
1、控股权取得日的确定
一般认为,股权取得日,不可能在协议签订前,更不可能在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之前。应该是被并购企业对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实质上转让给购买企业的时日。这里的“实质上转让”的含义包括:(1)控股企业开始行使对被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决定权;(2)控股企业承担被合并企业的相关风险和享有获取被合并企业利益的权力。在一项控股合并计划方案得到批准实施之前,被购并企业的原股东依然承担一切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享受一切与资产有关的权利,此日,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没有转移。
我们知道,并购协议,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和计划,类似于商品购销合同,并不一定总会全部执行,在未发生之前,并不是会计上要予以反映的事项,因此,购并协议日也不能成为购买日。
董事会通过收购方案日,也不能视为购买日。因为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董事会有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决定与批准权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才表明协议具有效力,此日,与资产有关的权力和义务,才发生转移,因此在现行法规框架之内,股东大会的批准日才应视为购买日。至于公告日只是协议生效后对外公告的时间,由于时滞原因而产生,在此之前,购并业务,实质上已经发生。
从会计技术角度考虑,资产评估基准日和审计基准日,一般定在离制定协议最近的会计决算日,所以多数公司上半年签订购并协议的,评估基准日和审计基准日一般定为1月1日。下半年签订重组协议的,一般定于6月30日。不过,也有不少公司定于其中的某个月末,这可能会给有关合并业务的会计核算带来某些不便。
此外,交割日只是对合并协议的具体履行日,在此之前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权利实际上已经转移。企业变更注册登记日,只是履行国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一种法律手续而已,并没有实质上的会计学意义。
2、计价基础:帐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在西方,对控制者而言,计价基础的选择与取得控股权的方式有密切关系。
若控制者是以购买方式取得控股权的,则应按取得的控股权所支付的现金,或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控制者取得的“对于公司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这就是收买法,或称购受法(Purchase Method)。购受法的核心思想,就是认为收买控股权与母公司从外部购入固定资产等实际交易没有什么两样,是一项公平交易,理应按公允价值记录其价值。
如果控制者不以购买方式而是主要靠发行自己的股票来交换对方几乎10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话(这是权益集合方式),则控股方应按取得的控股权所代表的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来作为控制者取得的“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这就是权益集合法,或称联营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支持联营法的主要依据是,用交换普通股的方式来获取控股权的实质是,现有股东权益在集团这一新会计主体的联合和连续,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取得资产或筹集资本,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购买行为,当然也就不会形成新的计价基础。若被购并者在股权转让日有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话,那将在控制者记录“对子公司股权投资”时,被“巧妙”地按投资比例归宿于投资者的帐簿中和报表上。
因此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了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规定,联营法,必须在同时满足12项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使用,以防止控制者利用股权交换,达到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从世界范围看,控股权取得日,投资者用来记录“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方法是购买法,其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
对购并者而言,如何揭示被并购着的净资产的价值,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意见认为,股东的交换并不影响被购并者的独立法人地位,依照现行会计原则应采取持续经营的假设,其帐面记录和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仍应以其拥有的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为依据。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引起这样两种会计存在:(1)投资者应在帐面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要系统地分摊它;(2)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将出现“合并价差”或称“合并商誉”项目。另一类意见是,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持续经营假设对被并购企业不再适用,需采用新的计价基础,被购并企业应当将资产评估结果调帐。经过调帐后,被并购企业的个别报表就有了与新的控股股东共同的计价基础-公允价值。这种做法在国外被称为“下推会计”。在美国,通常情况下,被购并企业的净资产在其个别报表中的计价不受新股东在取得股权时所花费的代价的影响。但在有些情况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允许被购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在其个别报表中按公允价值反映,新的控股股东所花的代价与所取得的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当一家公司的股权几乎全部为另一公司所拥有(通常97%或以上),且在股权转让时没有大量发行在外的债券或优先股,该子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送的财务报表必须是按被控股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换而言之,在控股合并发生后,被购并者的净资产应从此即按公允价值计价,而不是原有的帐面价值。
上,我们支持从控股日起改变被购并者的净资产的计价基础的做法。这是因为:第一,控股合并意味着被控股公司的资产的用途与结构、债务的偿还承诺、管理人员的经管责任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在上就意味着被控制者的原有继续经营假设应终止,应启用新的继续经营假设,运用新的计价基础,是有理论依据的。第二,我国上市公司在上市时资产价值的确定受到当时诸多条件的和限制,如,上市公司在国有股折股时存在不实资产,高估经营能力,或低估资产进行缩股等。这些问题对正确评价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阶层的经营业绩存在重大障碍,发生控股合并,进而调整其帐面价值,是企业价值回归的一个良好契机。
在此,按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1)迄今为止,并没有法规要求在股权转让时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严重的情况;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尚缺乏中介机构应有的独立性,无法承担评估风险责任,难以客观公正服务;上市公司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过程中,就受到行业分割、地区利益的影响;要保证股权转让价格真实、公允,是非常困难的。此外,资产评估的选择也是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重要因素。在现行实务中,对重组资产大多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并不恰当,而收益现值法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2)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统一的操作程序,在加上明显的政府“包办”,重组的随意性使得大宗股权转让频繁,若每次转让股权时都调帐,公司财务数据的频繁变动,将无人知其底细,容易动摇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心。
(3)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处理股权转让的会计规范。
必须指出,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对按公允价值计量控股权取得日“对子公司股权投资”观点的放弃,而是从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在“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核算日,应努力的某些方面。
在股权转让中,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的净资产,那么,对可辨认净资产的增值和确认的合并商誉,应借记“商誉”,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编制控股权取得日后的合并报表:中美比较
1、核算“对子公司股权投资”:不完全权益法与完全权益法
简单地说,权益法就是要使“长期股权投资”帐户的余额始终是各该日投资者在被投资者中的权益的综合表现。如果在控股权取得日,按公允价值计量、记录与报告被投资者的净资产的话,那么,在任何时点上将存在如下关系:
投资比例=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被投资者所有者权益的余额 (1)
如果在控股权取得日,按帐面价值计量、记录与报告被投资者的净资产,并且确认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话,那么,在任何时点上将存在如下关系:
投资比例=长期股权投资(扣除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余额÷被投资者所有者权益的余额
(2)
上述关系的存在,应归功于,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只要被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一发生变动就应按投资比例,确认、记录与报告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方向的增或减。人们之所以如此设计,一方面是为充分体现股份的精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另一方面,也是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一定资料基础。因为子公司的期末所有者权益,应归宿于这样两个层次: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前者表现在“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余额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份额;后者是少数股东应享有的份额,简称为少数股东权益,或少数股权。
但是,怎样计量子公司的股东权益的变化的母公司份额,以及母公司的“对于公司股权投资”帐上将怎样反映等,我国的做法,与西方(比如说美国)的做法,就有所区别了,前者采用不完全权益法,后者采用完全权益法,它们的共同点是:(1)按成本核算对子公司的原始投资;(2)按投资比例,确定子公司由于接受外界捐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因素而引起的“资本公积”增加的份额,借记“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3)每年末,按投资比例分享(分担)子公司的净利润(净损失),借记(贷记)“对子公司扇ㄍ蹲省保牵ń杓牵巴蹲适找妗保?4)当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应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贷记”对子公司股权投资“。为了正确核算”对子公司股权投资“,控股权获得日以前的子公司的净利润,应作为子公司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而不能作为本年净利润来对待。实际上,不完全权益法的任务,就到此为止。
对完全权益法而言,必须在不完全权益法的基础上,再确认如下两因素对“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影响:(1)集团内未实现损益和推定损益(将在以下的“顺销与逆销”中阐述);(2)合并商誉的摊销。正如前述,合并商誉隐含在“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中,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分录之前,必须确认并摊销合并商誉,这几乎是一种惯例,“原始”投资形成的合并商誉,在摊销合并商誉时,将分解为三个部分:“年初未分配利润”、“管理费用”(“商誉摊销费”)和“商誉”,前两者分别为以前年度摊销的合并商誉的累积额和本年摊销的合并商誉,最后一个就是至本期末还未摊销的合并商誉。在运用完全权益法,调整合并商誉摊销对“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影响时,母公司的正式会计分录是:
借:商誉摊销费 ×××
贷:对子公司股权投资 ×××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相应的调整分录(一种示意分录)是: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
商誉 ×××
贷:对子公司股权投资 ×××
2、顺销与逆销
顺销(Downstream sale),又叫下销,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销售,包括销售存货与销售固定资产,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从集团的权力结构看,子公司位于母公司的下级。反过来,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销售就是逆销,又叫上销。在我国合并财务报告业务中,对集团内的购销售业务,不区分顺销还是逆销的。
区分顺销还是逆销,只有在存在未实现内部损益,且长期股权投资按完全权益法核算时,才有实际上的会计学意义。无论是顺销还是逆销,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分录的使命依然未变,即,必须抵销内部损益在个别报表上的所有痕迹。
3、面值理论与理论
当一家公司发行债券时,其价格会受当时市场利率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只有在债券初次发行时,才能够在发行者的帐面上予以反映,发行以后市场利率的变化会使得该债券帐面价值和市场价值不一致:若市场利率上升,发行公司应有利得,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发行公司不能在帐上确认这一利得。同样,市场利率下跌使债券发行公司遭受损失,帐上也不予确认。集团内部的其他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购买债券发行公司的债券,是推定赎回(Constructively retired)。
推定赎回是针对集团而言的,由于母、子公司的债券投资和应付债券是“相应相反”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予以抵销。在推定赎回过程中,购买者的购买成本与该债券发行者记录的相应帐面价值的差额,就是推定赎回损益。对如何处理债券推定损益,在西方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
一、引言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上具有重大意义。当然,会计准则是一套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经济事实的细节,因此准则的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还要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进行了修订。从修订的内容看,修订的重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初始成本、权益法以及成本法等。修订的内容涉及的方面很多,大多都涉及到具体的会计处理。这提高了会计准则对会计实务的指导性。
二、新准则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从修订的内容来看,长期股权投的范围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剔除了原有的第四类,即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只保留了前三类,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修订对于会计实务并没有多大的影响,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此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于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将潜在的表决权融入到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如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新会计准则也新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长期股权中的合营的标准按照此准则进行判断。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规则的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同一控下,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的基准。新准则对于账面价值的来源做出了新规定,即账面价值应以被投资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准。这一规定,消除了关联交易对被投资方账面价值的影响,使得账面价值更加可靠、科学。而在修订之前,账面价值都是取自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
2.非同一合并下的企业合并产的长股权投资的变化。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诸如审计、咨询等费用统一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改以往的资本化的态度。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相应降低,而当期的费用相应增加,并影响到当期的净利润。其实,从整个修改内容来看,新准则对于费用的处理,大多数都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
3.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与原有的会计准则相比,通过发行权益性债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内容上做出了一点修改,主要涉及到与发行权益性债券相关的直接费用。新准则明确提出了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以往在这方面,准则并没有详细说明。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不再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老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取得的归属于投资前的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归属于投资后的股利才是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确定的投资收益。新准则打破了这样的限制,将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取的收益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即不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从实际效果看,新准则减轻了会计工作者的工作量,并且以往的投资收益的确定方法让人难以理解,新准则简化了处理方法,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2.权益法下调整范围更加细化。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在新准则的视角下,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由三部分构成: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以往的规定只提及了净损益,实际上新准则将原有的净损益提升为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具体细分为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引起了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方根据所享份额,相应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使得会计处理更加细化,而目前的利润表内增加了一项综合收益,新准则的这一做法也是很好地与其他准则衔接。但是,对于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也存在一些漏洞,投资方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具体计入哪个科目,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新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未来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3.明确了净损益的范围。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确认投资收益。过去,对于净损益的确定,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计算方案。而新准则明确了净损益的确认基础,即净损益应以未实现内部交易抵消后的数额作为基准。新准则也首次提出为实现内部交易产生的损失应当被全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理论上来讲,新准则对于净损益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4.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新规定。新准则规定,如果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如果达到了重大影响或合营企业的要求,成本法应转换成权益法。转换之后,因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入账价值需做出相应的调整。新准则的做法是将成本法下的账面价值与新增资本之和作为初始入账成本。以往的做法是,先对原有部分进行会计追溯,并调整为公允价值,然后以公允价值和新增资本之和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