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1 15:51: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供热工程项目规范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Abstract: combining the working practic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entral heating summary and meaning, how to do well the central heating quality control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and 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heat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Key words: the central heating;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集中供热采暖中,无论是热源厂、输热热网还是热用户,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或是运行管理不善等原因,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故障,致使供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这些故障除热源及附属设备本身的原因外,也有由采暖系统(包括室外管网和室内系统)缺陷所造成的。本文对热水采暖系统供热故障产生的原因及排除方法做简要分析,其一,可使设计、施工、管理人员分析判断故障成因,在自己工作范围内更好地解决和完善;其二,使操作及运行管理人员对供热故障有一基本了解,以利于提高操作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提高供热质量。
2.城镇集中供热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
控制是一定的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所控制的对象采取的计划、监督、检查、分析和纠偏,使其处于动态控制并奔向设计目标的连续管理行为。所以对城镇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有:
1)项目质量控制要有明确的控制主体项目质量的控制主体是项目经理部。为了实施项目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和岗位责任,负责项目质量的策划和监督、检查、指导、验收。这是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2)项目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工程总的质量目标已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在城镇集中供热工程中,要实现工程项目质量达到优良,必须要保证开挖的沟槽、地基、管道组对、焊接、预热、回填等质量达到优良。所谓确定的目标有两方面的意义:①要求被控对象要按预定的轨道和方向进行;②控制活动不能超出一定的资源限定条件。所以在明确整个工程的质量目标后,项目经理部在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时,就要以目标为依据,对实施工程过程中的各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制定保证实现目标质量切实可行的、有效的、经济的计划、措施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标准。
3)项目质量控制要按预先的策划和技术标准实施控制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手段、工具来检测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实际情况与预定的计划、技术标准相比较是否存在偏差,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所以没有计划和标准,就无法进行控制。在实际施工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准备搞优质工程却没有项目策划和保证措施;准备克服某项质量通病却没有预定的标准;甚至有了策划和标准也不执行,施工中只凭经验和想当然,这样工程质量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项目质量控制就是要将人们的施工生产活动纳入到按项目策划和技术标准进行中来,变不自觉的行动为自觉的行动。
3.质量控制的措施
3.1集中供热质量控制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集中供热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项目建设时,质量控制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把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第一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人是集中供热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4)坚持质量标准则。质量标准是评价工程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就是不合格工程。
3.2集中供热质量控制要点
1)对锅炉、管材、阀门等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和永久性设备等的控制。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将成为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所以,其质量应当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装卸、存放、检验、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地全过程地监督与控制。a采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在组织上述材料、设备的过程中,首先应监督其选择信誉高对产品质量有保证的供货厂家。因此,对一般材料在订货前应向监理方申报,并按有关规范要求检查验收;对于重要的材料应提供试验或鉴定用样品,有些材料则要求供货单位提交理化试验单,经监理方审查认可发出书面证明后,方可进行订货采购;对永久性设备、器材或构配件,应在其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订货。b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控制。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均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并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试验,经监理方审查确认后,也应具备有关证书,并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说明书和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检查验收,经对其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单。对进口的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的标准。
2)对设计图纸的事前控制。a做好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在此过程中,首先应由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如规划、环保的要求;采用的主要设计规范;有关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及工艺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及关键问题;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需解决的技术难题。最后经三方研究、商讨,拟定解决办法,写出会议纪要。b做好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工作主要解决: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设计是否满足施工规范以及抗震、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要求;图纸中有无“错”“漏”以及相互矛盾、标注不清、相对标高选定不合理之处。
3)对施工的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的控制。在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正式开工之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方法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质量通病的防治方面有无相应的预防及质量保证措施。a抓好焊接技术。施焊过程除工艺和检验上要求分次焊接外,应连续完成,若被迫中断时,应采取防止裂纹产生的措施(如后热、缓冷、保温等),再焊时,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照工艺要求继续施焊。焊口焊完后应进行清理,经自检合格后在焊缝附近打上焊工本人的代号钢印。b.抓好质量检测。在施工中我们非常重视焊接质量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实行焊接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自检与专业检验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做好验评工作。焊接质量检查,包括焊接前、接过程中和焊接结束三个阶段的质量检查,我们严格按检验项目和程序进行检查,在焊接接头分类检查时做到: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检查;需做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探伤;焊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另做不小于20%探伤量的射线透照。c抓好管道保温。直埋供热管道及管件保温应在工厂预制,现场只进行接口施工。现场接口施工是直埋管道施工特有的,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使用寿命,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保护层必须保证接头的整体性、严密性、防水性,应连续、完整和严密。d.抓好锅炉本体水压试验。锅炉受热面及本体配管完毕后,将安全阀用盲板堵住,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锅筒工作压力的1.25倍。试压用软化水,进水温度为20~70,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应在5C以上。试压时,在锅筒上和试压泵处分别安装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各一块,以锅筒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总结
总之,项目质量控制与企业质量控制不同,要控制好项目工程质量,就要赋予项目经理相应的权利,明确其相应的职责;项目质量管理中要以人为本,要以提高全员素质和质量意识为前提抓工程质量;在施工全过程中,要严格按目标计划和规范执行,严格按建设程序执行,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按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严格检查检测手段,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好集中供热工程的质量,发挥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丽.供热管网系统安装[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李晋峰.太原市集中供热(二电)穿越汾河段预热工程[J].山西建筑, 2009
[关键词]燃气供热;集中式燃气锅炉房;分散式燃气锅炉房
中图分类号:TU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1-0007-02
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对燃煤供热方式进行改进,逐渐采用天然气形式来改善人们的生活,并且提升城市发展的进程。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各种供热方式都会加强空气的污染程度,因此,燃气锅炉房供热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这一问题加强重视,在保证供热工程有效性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1 工程概况
某地区是一个新开发的地块,供热工程在运行的过程中要以能源的结构类型为主,最大限度地达到能源调整的最终目标,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热源方案。从工程整体上看,规划图中已经就很明显的体现出其功能,其中总体的供热面积为658.3×104O,总体的供热负荷达到396MW。由于案例中的工程面积较大,工程的系统性比较强,因此,需要将其分成一期和二期两个部分进行招商。从规划区开发程度上看,还有三期到五期作为中远期的开发目标。
2 热源方案
在进行热源方案设计的过程中,主要应该以天然气为主要的燃料,在此过程中,没有将用户的壁挂式燃气锅炉考虑到其中。根据热源的形式可以将燃气锅炉房进行分类,其中包括分散式燃气锅炉房和集中式燃气锅炉房等等。首先,分散式燃气锅炉房就是对锅炉房的温度进行分散,这些锅炉房从其性质上看属于低温锅炉房。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出水的温度比较低,供热面积相对较小,一般不进行热力站的设置。直接采用直供的方式来进行供热。如果锅炉房属于分散式的高温燃气类型,就需要置换机组结构,并且设置热力站。可以采用间接地供热方式。其次,集中式燃气锅炉房的形式和分散式燃气锅炉房完全不同,这中类型的轱辘放供热面积相对较大,而且,出水的温度不断升高。根据供热区域的分布状况以及实际的供热面积来设置相应的热力站。这两种形式都是以燃气为主要的热源形式。
通常情况下,热源方案的设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供热的安全程度、技术工艺以及投资经济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指数为主要的指导原则。另外,热源方案的设定需要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相关进程相符合,保证技术、经济以及工程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本文中,工程的建设主要是以地区的特点为依据,和常规的条件和方案向比较,对总体的规划提出较高的要求。其中,热源方案的类型主要见表1。
3 热源方案的比选
3.1 比选内容
第一,建设用地。从建设用地面积方面来说,分散式的燃气锅炉房对于建筑用地的要求较低,其占地面积相对较小。从总体上看,这种锅炉房可以分成高温和低温两种类型。但是,集中式燃气锅炉房需要用到的占地面积相对较大。在实际的建设中,可以通过降低建设用地情况来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单独从这一因素中可以看出,以上三种方案都可以对其进行落实。
第二,整体能效。从整体能效的角度上看,由于集中式燃气锅炉房的供热系统在管线的应用中会出现一定的热损失现象。所以,整体的能效相对较低。相反,分散式的高温燃气锅炉房则体现出较高的能效,主要是由于这种系统对于管网规模的要求不是很高。分散式低温燃气锅炉房由于自身的供热系统采用的是直接供热的方式,所以热量在管网中的损失程度不大,因而,其整体效能最高。从整体的效能上可以看出,方案1的整体效能醉倒,方案3和方案2次之。
第三,安全性。从工程热源的各种设计方案上可以看出,分散式和集中式的燃气锅炉房由于采用的是天然气为主要的能源类型,因此,安全性能都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证。这两种形式的锅炉房在系统的技术性方面都达到了比较成熟的程度。但是,对于分散式低温燃气锅炉房来说,如果用户失水问题比较严重,就会对燃气的锅炉安全问题产生严重的影响。可见,在实际的方案设定中,分散式低温燃气锅炉房的设计方案明显具有一定的劣势。
地下燃气管道也是影响安全性的重要方面,其中地下燃气管道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需要进行严格地测定和规划。相关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进行了规定,次高压地下燃气管道的距离要明显大于中压地下燃气管道。除此之外,调压站和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也是影响安全性的重要方面。
第四,工程造价。对于燃气锅炉房供热工程方面来看,三种设计方案的内容都体现在表2中。
燃气锅炉房的供热工程在保证其供热功能的基础上,需要充分考虑到工程的造价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对三种人员方案的造价问题进行精准地计算,相关的数据主要表现在表3中。
第五,经营管理模式。从方案一中可以看出,经营管理的模式众多,主要包括能源管理委托经营的方式;锅炉房的出售等等。在出售的过程中,主要出售给开发商,然后再由开放商进行委托,交由物业管理,直接对使用费用进行承担。但是如果遇到分散式低温锅炉房开发商数量较多时,就会存在着开发商之间的热力结算问题;供热企业的自主经营模式已经比较常见,但是在实际的供热工程中,企业对于分散是低温燃气锅炉房的管理不到位或者是管理力度不够等等。对于方案二来说,只适合采用企业自主经营模式。方案三最值得揣摩,在采用分散是的高温锅炉房方式时,可以有效的降低数量,同时还能够保证自主经营的可行性。减少了主动弊端。
第六,建设灵活性。分散式燃气锅炉房的建设可随热负荷的增长逐步实施,灵活性较大。集中式燃气锅炉房适合成熟片区煤改气项目或整体片区招商已接近饱和的区域。而对于二号台地,由于区内各地块开发程度不一,尤其是三至五期地块,若全部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房存在供热负荷不饱和、投资效益差的问题。
3.2 比选结果
如上所述,分散式燃气锅炉房在整体能效、工程造价、建设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不利于经营管理。分散式高温燃气锅炉房不仅安全性更高,而且可采取供热企业自主经营模式,避免了分散式低温燃气锅炉房经营管理存在的弊端。由于一、二期地块目前已进入招商阶段,若同一片区内分散式燃气锅炉房过多,开发商之间的协调管理难度较大。综合考虑,一、二期地块宜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房供热系统;三至五期地块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考虑到供热负荷的饱和程度及经营管理,宜采用分散式高温燃气锅炉房供热系统。综合以上分析,最终采用方案3。
4、热电厂和锅炉房联合供热的热源方案分析
热电厂与区域调峰锅炉房联合供热作为一种新的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在能源转换效率具有突出优势,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热电联产,是指在同一电厂中将供热和发电联合在一起,简称CHP。该方案可取得很好的能源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能源效益:热电联产是一种即产电又产热的先进能源利用形式,其先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降低能源消耗,二是提高空气质量,三是补充电源,四是节约城市用地,五是提高供热质量,六是便于综合利用,七是改善城市形象,八是减少安全事故。热电联产由于具有许多优点,所以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世界热电联产发展呈现许多趋势。
生态效益: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率,国家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城市供热和建筑采暖对环境的影响不可低估,在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中,有关设备、系统的运行,形成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污染和危害着环境;对于我过北方地区,采暖供热系统所产生的各种污染,是污染物排放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如何降低采暖供热污染物的排放,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中之重。通过联合供热,集中供热锅炉房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排放的污染物量都有较大降低。从中可以看出,热电厂与调峰锅炉房联合供热,不仅是一种有效的能源利用形式,也是一种对于保护环境来说有效的供热方式。实际生活中,锅炉的污染物指标很多,比如,锅炉软化水处理剂、噪声、振动、废热、渣场等等。通过分析计算,我们可以大致得出,由于燃料的消耗量降低,燃料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废热污染相比要下降很多,渣场的面积也要相应的减少。同时,噪声、振动等污染也会有所下降。
经济效益:双方的经济效益都大量提高,同时由于联合供热,燃料的消耗量降低,产生的灰渣等固体废弃物也会减少,这对于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很大的帮助,另外由于需求的燃料降低,可以减少运输车辆的数目,这对于城市的交通运输压力也会相应的降低,由于燃料的消耗降低,用来存储备用燃料和固体废弃物的场地也可以相应减少,这对于用地情况越来越紧张的城市来说,无疑是有好处的。
5 总结
从能源结构现状和未来发展情况来看,供热能源仍然会以燃气为主,所以,在供热能源选择上以采取燃气为基础,同时还需要综合节能、环保、安全、经济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确定。
参考文献
[1] 田贯三,付林.“西气东输”中天然气合理应用方式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133―135.
[2] 赵树兴.锅炉房集中供热系统节能评价体系的建立[J].煤气与热力,2011,31(2):A29一A33.
[3] 卢春田,习磊朋.热水管网供热距离经济性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11(11):223―224.
[4] 王海超,焦文玲.热电厂与燃气锅炉房联合供热的运行调节[J].煤气与热力.2008(05).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设施维护
第五章热贴与热费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环保、规划、物价、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淘汰污染大、耗能多的各种分散供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纳入本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热应采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的方式。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再建分散式供热源。对现有的分散供热源,应当限期改造,逐步并入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网。采用电、燃气和油等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第八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市建委同意。
第九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供热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选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国家定型产品和高新材料;环保除尘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管网建设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居民院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允许通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穿越施工造成财产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
用户庭院的二次管网可以利用的,在用户按规范要求维修保养合格后,应予利用。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能力和供热区域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供热方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和供热面积,确需改变的,须报市建委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供热主干线需改拆、移动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手续后,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小联片供热源,在限定供热期满后,应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并入集中供热网。
第十七条凡新建的住宅供热采暖系统,必须采用分户控制、热表计量、控制阀出户的设计。
第十八条对现有住宅的采暖系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尽快采用分户控制、按量计费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城市供热行业实行资质管理。供热单位应到市建委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城市供热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市建委备案。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的热源、热网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废水排放和噪音等指标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20℃,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量记录应由用户签字。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向市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持统一证件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向用户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标准,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用热系统上安装仪器、仪表等必要的设施;
(二)工业、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与用量;
(三)用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四)对用热设施采取必要的防寒保护措施;
(五)按供热规划要求提供换热站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集中或联片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接通或改变供热管线、设施,增加散热器和调节供热阀门;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加热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能用途;
(四)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五)其他擅自使用热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市采暖期自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止。遇有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第四章设施维护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二)用户规划红线内的庭院管网和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材料费由用户承担;用户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供用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筑施工、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和堆放物品;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未经供热单位许可,擅自拆除、移动供热管网、管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施,或者违反本办法,在供热管沟内安装其他管线设施;
(四)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影响供用热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
(五)其他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设备、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热贴与热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参加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的,应按下列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一)新建用热建筑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二)新增用热建筑面积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新增部分供热建设贴费;
(三)原由分散热源供热,且未交纳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四)原为小联片供热的热源单位,已向原用热单位收取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时,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五)原为小联片供热的热源单位,未向原用热单位收取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时,应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供热建设贴费。没有交纳过供热建设贴费的原用热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建设贴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实行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需征用原分散热源作为二次热网换热站的,原分散热源单位应根据热网需要移交。供热单位应按所移交热源设施价值核减供热建设贴费。
第三十六条供热热费实行政府定价,热费价格按成本、税费和微利合理确定。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热费标准收取供热热费,不得擅自调整供热价格和收费标准。用户不得拒交或拖延交纳供热热费。
负责代收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收取的热费交纳给供热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代收的热费。
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按供热计量仪表读数收取供热热费的方式。尚未安装供热计量仪表的,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计收热费。
第三十八条用户每年交纳热费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12月30日。逾期不交纳热费的,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减少供热量或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用户变更的,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际用热单位或用户交纳热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擅自改变供热方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或供热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城市供热资质证书擅自向社会供热的,责令退还收取的热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恢复供热,以及擅自停供热8小时以上的,处以应供热面积热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集中供热资格;
(四)未按规定检查、维修和养护供热设施影响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累计20天以上的,应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热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代收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挪用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经济开发区始建于1999年,2003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9年省政府批准开发区规划面积由原来的7.125平方公里扩展到16平方公里。建区以来,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6亿多元,实现了“十通一平”。经过15年的发展,开发区入驻项目219个,投产企业185家。
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保形势日趋严峻。近些年来,环境问题屡屡成为公共事件的重要诱因,这就说明,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生产力只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共赢之路。
1、关于污水处理厂
经济开发区高瞻远瞩,建设污水处理厂是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的重点工程。我们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在污水处理厂设计上力求高标准,选聘资质等级高、设计成果优的设计单位——国家级综合勘察设计机构北方设计研究院。我们多次组织设计人员踏勘现场,详细的调查与论证,研究设计方案,提出技术要点。
①高标准设计污水处理厂
占地科学。在开发区东西区交界处丰收渠以西建立污水处理厂。在此建设污水处理厂优势在于,一是地理位置居全区中部,方便东西区企业的进水;二是污水厂濒临丰收渠,处理达标污水可直排渠内,缩短管网铺设距离。技术先进。配有远程控制中心,可对设备进行数字化管理,并随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远程操作控制。处理标准高。污水处理采用ORBAL(奥贝尔)氧化沟工艺,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日处理量大。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万吨,在设计之初,可完全接纳全区企业和用户的污水处理。
②高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
2010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开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对先进地区的市政建设工程融资方式进行广泛调研,反复比较,最后确定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将BT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有效地提高了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
工程质量关乎生命,也关乎着经济发展。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开发区选用国内优质建筑单位,严格进行招投标。国内专业环境工程公司—中科威德公司和市政建设一级资质施工单位—石家庄市政公司分别负责污水厂的设备安装和土建,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双“甲级”监理资质的方舟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监管,开发区对污水处理厂严把质量关,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2、关于供热公司
开发区供热公司于2002年4月份开工建设,历时8个月投产运营。供热公司目前有20T的锅炉两个,最高供汽量达36吨/小时,铺设管网14千米。目前用热企业达110多家,其中羊绒生产企业30多家,供热公司的建成为开发区用热企业,尤其是羊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
开发区供热项目同样由北方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参加建设的施工企业有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省安装公司和省水利工程局等专业公司。主要供货商有三北拉法克公司,南京晨光公司、天津管道公司等。一流的设计、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为用户提供了可靠的供热保证。
①建设之初,10吨(目前已更新为20吨)和20吨的纵置式链条锅炉由三北拉法克公司提供的,如此配置考虑一备一用,同时考虑经济运行,它的主要特点是单层布置,分层上煤并配省煤器。
②锅炉主控室是由宝恒科贸公司提供的设备并组织安装,实现了锅炉与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主要原件采用德国西门子和荷兰菲利浦公司的产品。
③除尘装置和锅炉鼓风机。鼓风机采用变频装置降低了运行成本,确保工作的安全性。除尘采用水膜除尘,除尘用水经沉淀可循环利用,节省了水资源。
④蒸汽管道均采用保温恒温材料,最大减小热量损失。
开发区通过科学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努力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把全区污水处理和供热进行科学规划,既立足现实,满足目前需要,又科学合理,符合长远发展要求。
二、高水平管理、高质量服务
1、推进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
2013年5月,我们将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永益公司)托管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不仅顺利实现了污水处理的高效运行,也使运行成本降到最低。
2、力促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顺利高效运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污水厂进水达标需要排污企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促使企业达标排放。
规范排污标准。涉水排污企业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和标准排放,提高废水回用率。规范企业排污口。每家企业只设一个排污口,在供排水管口安装水表和流量计,并设置醒目的标识牌。在厂区围墙外对应设立污水检查井,严防企业修设排污暗道或直排污水。加强企业治污设施管理。督促排污企业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及时进行达标验收;对不达标的污水处理站责令限期整改;对治污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不足的,限期对治污设施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工程完成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科学管理。开发区内所有涉水涉污企业及时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测仪。并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校核,确保在线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相符。安装无线视频管理系统。在涉污企业车间、污水站和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可防止企业偷排直排漏排污水现象发生。加强联合执法。组建由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执法队伍,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监管查处力度。增加检查暗访的力度和频次,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严把企业排污关。
关停自备井,实现统一供水。为进一步防止企业偷排污水和保护水资源,我们进行了自备井关停工作,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区内所有企业实地对自备井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在全部查清、查实的基础上,从开发区供水和企业用水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利用各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做企业的思想工作,努力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2011年,全部关停了区内企业自备井,开发区实现了全部统一供水,为污水处理厂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3、提高供热效率,降低成本。
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汽源,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更能解决企业节能减排和环保的压力。为保护大气环境,节约土地和煤资源,2012年,我们统一关停区内所有企业自备的小锅炉。作为开发区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之一,集中供热的热效率可以达到90%以上,大大减少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也进一步提高了土地集中利用率,降低了在建企业的建设成本。(如果企业自建供热系统,不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多消耗大量土地,后期的管理维护每年的投入也很大。)因此,集中供热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创新供热体制。2012年,我们深化改革,将供热公司对外发包,实现了承包运营。此举使开支比往年减少300多万元。
加大投入,减少供热损失。2011年,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投资30万元,改善供热管道的保温隔热措施,并在所有用热企业全部安装了监控设施,严防跑冒滴漏。粗略估算,仅此一项,年减少损失300多万元。
经济开发区通过对污水处理厂和供热公司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管理,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更进一步提高了开发区承载力。
三、通过扎实推进污水处理和供热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创新运营模式,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作用下,政府运营专业设施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托管运营应运而生。近几年,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运行模式,大胆将污水处理厂和供热站实现第三方运营。
第三方托管运营存在如下优势: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运营费用采用包干的形式,运营者的利益与运营费用关系明显,有利于调动运营者的工作积极性。运营公司专业素质高,运营经验足能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行效率,避免人、财、物的浪费。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维持设施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的社会、经济、环境效能;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最终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2、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自由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尖锐,面对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只有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这方面,我们严格响应市委、市政府“还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号召,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一方面关停自备井,实行统一供水。这样有助于节约水资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全区水环境以及下水质安全、地质安全,为污水处理厂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关停小锅炉,实现集中供热。为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减少大气排放。
一、加大城市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年,我们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总抓手,加大了城市管理力度。一是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并壮大了执法队伍,添配了执法装备,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得到加强。为规范执法行为,又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逐街逐路,定员定岗定责,严格奖惩兑现,使执法队员的责任心加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城市顽疾得到规范和遏制,城市秩序明显好转。二是按照“建养分离,事权分离”的原则,对园林处、环卫处进行了作业方式改革,将环卫道路保洁、园林养护管理任务推向市场,实行公开招投标,推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产业化运做的模式转变。环卫处对以来老以外新道路共计万平方米的道路保洁进行了分段招标。园林处对老和产业区起步区段万平方米的绿化管理进行了公开招标。通过市场化运作,精简了机构,提高了效率,激发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提高了道路保洁质量和园林养护管理水平。
二、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强城市的载体功能区加大了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有明显的提高。今年,我们主要投资建设了以下工程:一是城市道路建设工程。(1)路翻新工程。由设计院设计,全长米,宽米,共拆除原涵洞米,工程总投资万元。目前,暗渠翻新工程已完工。路面造面工程春节后马上进行。(2)路整体改造工程。由城建设计院根据清华大学对路及路两侧整体改造的总体规划进行设计。道路工程全长米,主路宽米,双向八车道,两侧人行道各宽米,全用花岗岩铺设,两侧路灯采用国内先进的灯光设施,所有管线全部入地,工程总投资万元。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二是园林绿化工程。(1)广场及绿化带工程。广场及南北延伸绿化带总面积万平方米,总投资万元,由园林设计院设计。目前,已完成广场绿化和绿化带建设,广场硬化、铺装及广场、绿地内的景观、管理房基本完工。主体雕塑、草坪灯、喷泉正在抓紧设计、施工。(2)南、北工业区绿化工程。区绿化是今年绿化工程的重点。对区的路进行了高标准绿化,栽植各类乔灌木万株,绿化面积达万平方米,完成投资万元。同时,对起步区出现的残树断垄,缺土少苗部分,进行回填、补植常绿树、撒播草种,进一步巩固了绿化效果。三是基础设施配套工程。(1)热电厂及供热工程。热电厂由投资建设,总投资元人民币,年发电度,提供万平方米的供暖热源。目前,已完成土建投资万元,其中主厂房投资万元。化水车间、加压泵站、水塔、烟囱、破碎车间和干煤棚主体工程已完工。供热工程由设计院设计,工程项目设计供热能力为万平方米,总投资万元,需敷设主管道公里,建设个分配站。目前,主管线已全部敷设完毕,占地亩的首站建设主体工程已完成,二级管线改造基本结束;分配站,已完成个,各分配站锅炉房已经确定,居民室内设施改造正在进行之中。(2)天然气管网工程。天然气工程是市政府的重点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投资,区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并协调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拆迁工作。我区段工程总投资万元,需敷设主管道公里,需挖掘回填土石方万立方米,现已基本完成。四是工业、生活污水管网敷设工程。(1工业区一期污水管网和两次穿越工程。将南区的污水经自来水厂和东关两次穿河底送到工商分局门前,沿河绿化带直穿小山和高速至总排污管网,目前,工程已完工。(2)发展区排污工程。该工程自向北至厂北侧,向东穿高压走廊绿化带,再过路,接入区总排污管,该工程已完工。(3)河段河床污水截流工程。该工程从河到街东端敷设一条长米,直径为500—800cm的水泥管,将5处长期向内夹河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口全部接入主管道送到总排污管网,彻底结束老雨污混流、污水排放至河的历史。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4)全长米的南区污水二期工程。该工程经区沿路到河东岸沿河向北至以北段,已开工建设。
三、加快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在给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及便利的出行条件的同时,为彻底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年,我区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村整体改造工程。我们在年将芝阳村整体拆迁的基础上,进行了整体改造。重点建设了万平方米的回迁房,用于安置村回迁户和连城路改造涉及的回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直接带来对能源、资源的更多需求,迫切要求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公共建筑是城市建设中的耗能大户,据统计,在公共建筑全年能耗中暖通空调系统的能耗约占建筑总能耗的40~50%。故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对提高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率,降低公共建筑能耗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影响暖通空调节能设计的多个方面出发,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公共建筑;暖通空调;节能
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化进程中,公共建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超高层建筑和新颖的公共建筑逐渐成为地标性建筑的潮流。作为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大户,公共建筑的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能耗调查数据中各类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显示,供暖空调能耗大约占到总能耗的40~50%,故供暖空调的节能对整个国家建筑节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从建筑热工、合理分区、冷热源选择、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运行策略等方面着手,充分发挥每个点的节能潜力,使系统达到高效节能的目的。
1建筑热工
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建筑热工通常是由建筑专业去考虑,而建筑设计人员大多不太注重这部分。而暖通空调设计人员一般是在建筑专业所提供的建筑资料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暖通设计,这就导致了护结构的负荷增大,加大了能耗。为了达到建筑节能的目标,建筑热工是首要考虑的。尤其应根据城市的建筑热工分区,在规范要求的热工性能限值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材料、做法,满足护结构的热工参数要求(如在成都,建筑热工不仅仅要考虑保温,还要同时考虑隔热要求,可在外墙的保温层上增加反射隔热层)。同时需考虑合理的窗墙比,遮阳措施,外门、外窗及幕墙的气密性等要求。只有站在整个项目的角度各专业紧密配合,从建筑热工的源头出发,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
2冷、热源通过
对近年来各地能耗调查数据的进一步拆分,得到各类建筑集中空调系统(以冷水机组为冷源)冷源能耗占集中空调系统能耗比例平均为47%,是最主要的耗能部分。为了达到冷热源的优选,需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在冷、热源选择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在目前的设计过程中,由于工作量大,设计周期紧,很多项目为了赶工期,前期基本未进行充分的冷热源方案论证,或者照搬过去的方式,甚至有些设计师为了设计简单,不管项目适不适合(如写字楼、办公楼)都直接向业主推荐多联机。一方面加大了投资,另一方面综合能效不高导致整个系统不节能。第二、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并且在选择电动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时,应按计算的负荷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第三、按照国家要求各种机组COP限值及IPLV限值选取冷、热源机组。第四、考虑部分负荷的大小采用不同机组容量和台数搭配满足各个工况的空调负荷需求。
3空调系统
在冷热源确定之后,合理进行空调分区,合理选择空调系统就成为节能的重要关注目标。在选择空调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设备价格等综合比较;在功能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还应进行方案对比优化确定。如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进深较深的办公建筑等需考虑内外区分区,并根据内外区不同的负荷特点选取不同的空调系统;对于高大空间场所可考虑分层空调,仅保证人员活动区的温湿度要求即可;能采用局部空调满足空调环境要求时,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3.1风系统
对于高端办公楼,商场、高大空间等公共建筑多采用全空气系统,设计中在应根据房间使用时间的不同、温湿度技术和允许波动范围的不同、噪声标准不同、需同时供冷供热、单位风量耗功率等情况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同时还需考虑定风量系统、变风量系统的适用范围、条件,一次回风、二次回风各自的特点以及利用室外新风实现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和为冬季有稳定热负荷的内区供冷,使空调系统合理、节能。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风系统水力平衡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择风机,进一步降低能耗。
3.2水系统冷冻
水系统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的标准的高低、建筑规模及空间大小,合理选择采用两管制、三管制或四管制以及同程、异程系统。在满足空调水系统耗电输冷比的前提下,结合系统作用半径、系统水阻力确定出冷冻水系统采用一次泵还是二次泵、定流量还是变流量。然后根据水系统形式进行详细的水力平衡计算,在水力平衡详细计算的基础上,选择冷冻水泵及冷却水泵。冷却水系统同样需要进行详细水利平衡计算,避免选择水泵过大,效率偏低。
3.3末端及新风系统
末端设备选择上根据房间、区域负荷和系统设置,尽可能选取高效末端设备。新风系统设计时,当多个房间由同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时,系统新风量应进行计算;人员密度相对较大、或者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对于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在合理的情况下运用热回收技术。设计过程中可采取上述方式尽可能的减少末端和新风能耗。
4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
随着暖通空调行业的发展,大量的新能源、新技术不断涌现,如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区域供冷技术、冷却塔供冷技术、蒸发冷却技术、温湿度独立控制技术、溶液除湿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冰蓄冷技术、分层空调技术、变风量空调技术等。在设计过程中,暖通空调设计人员可根据地区、项目本身特点、功能需求、项目投资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上述新能源、新技术,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的作用。
5项目节能措施及使用要求
在以往设计阶段往往只考虑暖通空调部节能设计,而对项目建设实施及使用过程中是否能达到节能效果,如何达到节能目标不太关注。在新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5版中明确要求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说明该工程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使用要求。比如建筑设计及被动节能措施(如遮阳、自然通风等)的适用方法,建筑围护结构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做法;暖通空调系统冷源配置及运行策略;季节性适用要求与管理措施;设定参数、对能源的计量监测及系统日常围护管理要求等。这样可使节能设计体现在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实现建筑真正意义上的节能。
6结语
建筑节能主要分为主动节能和被动节能两种方式,其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本文仅从暖通空调设计的角度,初步探讨了在暖通空调设计过程中节能优化的内容和关注点。希望通过本文的初步分析,使得暖通空调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树立建筑节能意识,在设计过程中始终绷着节能这根弦,通过建筑热工的强制要求、冷热源的选择、详细的负荷计算、空调系统的优化、新能源、新技术的运用;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节能措施,采取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使整个系统高效运行达到节能目标。
参考文献:
[1]方修睦.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节能问题[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减少污染和浪费,保证供热质量,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城镇供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旗地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管理、建设、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委托旗市政管理局负责我旗地域内供热行政管理工作。旗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人民政府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供热保障
第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向旗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旗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供热起止日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的4月15日。
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适度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供热起止日期供热,可以提前温炉供热,但不得随意推迟供热时间或缩短供热期限,在供热起止日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可根据我旗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制式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供热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补偿政策在公布前,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第十二条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室温检测。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十四条热生产、经营单位的司炉和运行、检修等岗位应制定相关责任制度,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三章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供热单位可制定缴付用热费的相关奖惩政策,保障供热资金及时回笼。相关奖惩政策公布前,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贫困户、低保户等热用户一次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供热部门提出分期或延期缴费申请,经供热部门审查符合相关分期、延期缴费情形的,可予分期、延期缴纳。供热部门在制定可分期、延期缴纳用热费政策时,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用热权益。
第十七条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十八条热用户应依据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恢复供热,应缴清全部欠费。
第十九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二十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60%交纳基本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因室内装修等人为原因,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采暖用热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旗价格主管部门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热费的收费标准。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及时向热经营单位交纳热费。新建房屋未售出期间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售出尚未入住房户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用户房屋产权变更时,买卖双方必须与热经营单位结清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未结清所欠热费的,所欠热费由买方继承。
第三十条热用户暂不需要供热而要求报停供热时,必须在供热前向热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同意后办理相关停热手续,同时交纳相应的基本热费。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等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单位同意,其拆改、移动费用由移动单位或个人承担,由热经营单位统一施工。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三十五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改动方案。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用热工程,应当符合城镇供热规划要求。
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并预留热计量仪表位置)的形式设计和施工。新建、扩建用热楼需要联网供热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年开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集中供热安装建设费”,供热单位要根据供热规划安排联网并集中供热。建设单位不交纳“集中供热安装建设费”的,供热单位可不做集中供热入网规划。
“集中供热安装建设费”是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专用基金,由供热单位统一管理,均衡使用。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用热工程,须在城镇主干道进行施工作业时,供热规划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民众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三十九条新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采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调试、保修两个采暖期,也可以委托热经营单位负责调试、保修。保修期满,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热经营单位管理。调试、保修期造成热经营单位与热用户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务电话号码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确需实施入户抢修的,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热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配合,方可入户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处罚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
(五)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四十三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四条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关键词:暖通规范 围护结构节能
一、暖通的概念
“暖通”是指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这三个方面。暖通设计是指该项目中的所需要的“空气调节系统”简称“空调系统”。一般“空调系统”包括制冷供暖系统,新风系统,排风(排油烟)系统等的综合设计。所以说“暖通”从功能上说是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建筑设计来说,他是建筑设计的一个分项。并不是单指“空调”。暖通专业在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二、 暖通设计的3个阶段
暖通设计包括3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1、方案构思阶段
要根据具体建筑的特点,写出构思方案,说明采用此方案的原因,主要采取的哪些技术手段等,为实际施工奠定基础。
2、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前要与业主、相关的政府部门、设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建筑的供热方式、用途和所在城市气候特点等因素,然后根据上述因素设计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消防通风系统等。要写出初步设计文本文件,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设备计算选型、材料的选用等,还需绘制相关图纸,给下一步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3、施工图阶段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初步设计后,如果没有大的变化,就可按照初步设计时形成的思路进行深化设计;如果实际情况和初步设计时不一致,就要重新设计整个暖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采用逐时负荷计算法计算空调冷热负荷的计算和通风量及排烟量和设备的选型,基本的参数和设备选择后,就可以进行系统的设计并绘制图纸。图纸要说明工程的大概情况,采用怎样的空调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和控制方式,如何安排风管、水管的走向,标高,管径大小,设备的排放方式,需要多少的送风量,采用怎样的保温防腐材料,采用怎样的隔振消音形式等等。
三、暖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1、供暖热负荷计算有漏项和错项有的工程在计算供暖热负荷时未计算冬季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即包括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这部分耗热量,致使供暖热负荷出入较大;设计规范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各朝向修正率做了明确规定,而有的工程却随意更改各朝向修正率,导致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不准确。
2、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
设计规范规定,冬季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盥洗室、厕所不应低于12 ℃,浴室不应低于25 ℃。然而,有的公共建筑的厕所、盥洗间、住宅建筑的卫生间未设散热器,很难达到室温不低于12 ℃和25 ℃的要求。还有的住宅建筑的厨房没有按照室内温度亦应按不低于12 ℃的要求设置散热器设散热器。
3、未单独配置楼梯间散热器立、支管
在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热,且不得装设调节阀。然而,有的工程将楼梯间散热器与相邻房屋供暖房间散热器共用一根立管,采用双侧连接,一侧连接楼梯间散热器,另一侧连接相邻房屋散热器,而且散热器支管上设置了阀门。这样,由于楼梯间难以保证密闭性,一旦供暖发生故障,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的供暖效果,甚至冻裂散热器。
4、供暖管道敷设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设计规范规定,供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坡度宜为0.003,不得小于0.002。然而,有的工程供暖管道坡度只有0.001~0.001 5。如果热水管道由于条件限制采用无坡度敷设,此时应保证管中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 m/s。
5、卫生间散热器类型选择不当
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然而,不少工程的卫生间采用钢制散热器,亦未加强防腐措施,如果在温度较大的房间采用钢制闭式散热器,散热器的串片没使用几年就会被腐蚀,此类场所最好采用铸铁散热器或铝制散热器,防止散热器的串片被腐蚀或生锈。
6、厨房操作间通风不符合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中规定: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气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 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 m/s;热加工间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 Pa。然而,有的工程排气罩罩口吸气速度远小于0.5 m/s,排风机风量不足,甚至有的工程的厨房未设排气罩,仅在外墙上设几台排气扇;有的工程未设置全面换气装置,亦未考虑补风装置,难以保证室内卫生环境要求及负压值要求。
7、膨胀水箱与热(冷)水系统的连接不达标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规定,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这里所说的连接管是指膨胀管和循环管。此规范也适用于空调冷冻水系统。但有的空调冷冻水系统高位膨胀水箱的膨胀管接至冷冻机房集水器上且安装了阀门,这对整个暖通系统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8、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设计规范中规定,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或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时,应在两侧设防火阀。然而,有的高层建筑,风管穿过变形缝时仅在一侧设有防火阀,而另一侧则未设。甚至有的风管穿防火墙处未设防火阀,另外,有些工程防火阀的未按要求应紧靠防火墙设置,且连接防火阀的穿墙风管厚度小于1.6 mm。此外,防火墙两侧各2 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但有些工程通风空调风管上的防火阀随意设置,远离防火墙,其间的风管既未达到规定的厚度,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9、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口风量的确定有问题
设计规范对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作出了规定,并分情况给出了具体风量值。该条附注中说明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 m/s;条文说明中规定了门的开启数量,由此我们可以算出各层前室送风口的风量应为L/2(20层以下)或L/3(20层以上,L为前室总加压送风量)。然而,有的工程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口配小了。应按规定配置风口大小。
10、对防烟分区排风量理解不准确
设计规范中的排烟风机风量是指选择排烟风机的风量,并不是指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防烟分区排风量加大一倍,而是当排烟风机不论是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只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排烟来确定排烟风机的风量,致使排烟风机风量偏小,难以满足防火使用要求。还有的排风机(系统)垂直方向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内走道)的排烟,设计上未按各自的面积每m2不小于60 m3/h计算的,无形中将垂直方向各防烟分区(内走道)排风量加大了一倍,致使各层风道、风口配置得偏大。
(二)问题原因及克服方法
1、设计过程中缺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随意性较大。应根据每栋建筑的特点、供热方式、用途和所在城市气候特点等因素,设计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消防通风系统采用何种形式。
2、对现行设计规范、规定、标准学习不够,贯彻执行不够,因此应加强对现行设计规范、规定、标准的学习,提高贯彻执行设计规范的自觉性。
3、采用合理温度与风量,减少空调能耗
夏季室内设计温度如果每降低1℃或冬季设计温度每升高1℃,其工程投资将增加6%,能耗将增加8%。适当提高夏季以及降低冬季的室内空气温度,都将起到显著的节能效果。与此同时,为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以及人们对新鲜空气的需要,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最小新风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筑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合适的风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降低空调能耗。
4、改善建筑的围护结构,保持室内温度
围护结构节能,指通过改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使得建筑在夏季隔绝室外热量进入室内,冬季防止室内热量泄出室外,以保持室内尽可能接近舒适温度,减少通过辅助设备如采暖、制冷设备来达到合理舒适室温的负荷,并最终达到节能的目的。因此围护结构发挥着重要的节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