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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1 15:51: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建议

第1篇

关键词:林业工作;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发展建议;青海互助;红崖子沟乡

近年来,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政府坚持林业建设与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加快森林培育,发展林业产业,加强资源保护,强化依法管理,深化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全乡林业用地面积12 937.8hm2,乔木林地面积160.9hm2,灌木林地183.6hm2,未成林造林地2 832.9hm2,森林覆盖率达1.9%。现就该乡林业工作现状及发展建议作一论述。

1取得的成效

1.1林业生态建设不断推进,为生态乡建设奠定了基础

红崖子沟乡林业建设始终突出生态建设这一主题,以生态工程建设为龙头,积极实施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战略,大力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退耕还林,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使红崖子沟乡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1.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各工程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一是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积极做好林地征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服务、服从于红崖子沟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森林防火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更加重视森林防火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全方位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与各村、户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健全了森林防火指挥和扑救机制,成立了各村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并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森林防火必需的设施设备,做好后勤保障和应急准备。三是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视后果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先后开展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森林资源。

2存在的问题

2.1对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对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与当前林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尚有差距。一是林业发展规划滞后。多年来,林业发展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指导,林业产业规划、林地利用规划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导致林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无序性。而林业因为生产周期长,更加需要有科学长远的产业规划的指导。二是对林业总体上存在重取轻予现象,索取太多,反哺太少,投入明显不足。由于林业投入产出周期较长,所以社会资本对林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投入总量远远不足,导致林业总体产业化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林业粗放经营现象较普遍存在,集约化水平较低,总体效益不高。

2.2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

一是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木材流通领域违法犯罪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影响森林安全的因素较多。森林火灾、气象灾害、森林病虫害等防不胜防,森林生态安全面临较大的威胁。三是林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加强林地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征占用林地的压力越来越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缺少有效衔接,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造成林地无序开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林地资源面临巨大压力。

3发展建议

3.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林业发展规划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二是认真审视当前林业发展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林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在生态乡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新农村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三是增加林业投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建设项目的扶持标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林业发展意识[1,2]。

3.2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推进森林生态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进一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增强其生态功能。二是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工程和村庄绿化,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3,4]。

3.3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是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地保护力度,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严禁乱征、滥占林地以及毁林开垦的行为,防止林地资源无序流失。二是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火意识;加大倡导文明祭祖新风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扑救预案,确保森林火灾能得到高效、安全、有序扑救。

第2篇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5]梁文平.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状况及对策建议[J].今日中国论坛,2007,(1).

第3篇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污染现状

[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大部分人都生活在农村,同时农村又是重要的经济区域,农、林、牧、副、渔等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发展不但为人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到来,农村城镇化及工业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1]。然而在这过程中,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总和的农村环境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污染甚至破坏。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直接威胁食品安全致使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村发展模式的一大障碍[2],所以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就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缓减速、环境问题解决迫在眉睫,资源相对缺乏的总情况下而言,要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重要的战略选择。因此,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思想,在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实现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综合利用比例,能够有效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实现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生态农业的要求,并支持未来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2-3]。

1、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现状及危害

固体废物被定义为在生产,生活、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4]。而就农村固体废物指的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包括农作物秸秆、蔬菜、果树的枝条、糠批、畜禽养殖废弃物、农用塑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它属于固体废弃物中的一类[5-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企业力量的逐渐壮大,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固体废物呈上涨趋势愈来愈明显,并且对农村环境和村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威肋,如农作物秸秆和农村生活垃圾主要以垃圾堆的形式的任意堆放焚烧,这样不但占用了大量农村土地影响了村容村貌还因为焚烧形成的烟雾,造成了大气污染,使空气能见度下降,造可见范围降低,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7];一些高污染企业近年来都向边远地区或者农村转移,给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环境的破坏埋下了隐患;禽畜养殖排放污物由于未经处理,其会使水质污浊,生化需氧量(BOD)负荷增加,形成厌氧腐化或富营养化现象,威胁鱼类、贝类和藻类的生存,甚至也会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8];农用塑料残膜更是对土地造成了持续的影响,造成了土地的贫瘩甚至完全丧失耕种功能,而日益发展的乡镇企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更是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循环经济理念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工业固体废物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填埋或焚烧,农村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农村人口分散,这种处理方式会付出更高的成本而相对贫困的农村地区根本无法承担并且农村固体废物总体上危害程度比工业固体废物要低,即更适宜无害化处理而达到循环利用的目的[9]。因此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的优化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在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减少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1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定义为在物质的循环、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10]。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11]。循环经济提出改变了传统经济中“资源―产品―消费―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经济模式,转而提倡“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自然生态模式,按照生态经济规律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持续发展[12]。

2.2循环经济理念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应用

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农村中推广,改变过去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生物(家禽、牲畜)与农作物通过各自之间的新陈代谢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链条,外界物质和能量(如太阳光能、风能、雨水以及对家禽牲畜喂养的饲料等)的注入使这个生态链条不断的运行,最终达到农业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13-14]。这种循环农业其本质上就是生态的循环经济。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就应该体现在农业循环上,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是其优先行动领域,在内容上包括源头上减少传统的化肥农药等非友好型物质和不易于循环物质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等可循环物质,过程中提高外界物|的使用效率,末端上要使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入下一个循环链条继续利用[15]。例如目前的“猪一沼一果(菜)”的能源生态模式,“养殖一沼气一种植”三位一体的庭院经济模式[16],北方的将日光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和厕所优化组合的“四位一体”模式以及立体种养有效组合模式和由土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清洁生产的优化生态企业管理模式等等,这些都是循环农业经济模式的雏形,在其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得到了很充分的回收利用,值得推而广之[17-18]。而对于不可避免的已经产生的农业固体废弃物可以利用资源化理念变废为宝,实现循环利用,减小环境压力。利用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可生产纸板、人造纤维板、轻质建材板等包装和建筑装饰复合材料[19]。例如如以硅酸盐水泥为基体材料,玉米秆、麦秆等农业废弃物(经表面处理剂处理后)作为增强材料,再加入粉煤灰等填充料后可制成植物纤维水泥复合板,产品成本低,保温、隔音性能好[20];以石膏为基体材料,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增强材料,可生产出植物纤维增强石膏板,产品具有吸音、隔热、透气等特性,是一种较好的装饰材料[21];再有,以秸秆、稻壳、甘蔗渣等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原料,通过粉碎、加入适量无毒成型剂、粘合剂、耐水剂和填充料等助剂经搅拌捏台后成型,能制成可降解快餐具,以替代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22];以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原料还可制成可降解性纤维素薄膜,替代不可降解性塑料薄膜[23];对于畜禽粪便等农业废物可以利用生物化学降解进行堆肥,腐熟后可用作肥料和改良土壤[24]。农村固体废物危害较小,如果处理得当,不但会减轻农村面临的固体废物污染的压力,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实现生态发展,所以循环经济理念在农村固体废物中的应用现的尤为的重要。

2.3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固体废物种类较多,在目前情况下,还不能全面控制、处理和利用所有的废物。我国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亟待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2.3.1资源回收率低。在固废的循环利用中,不少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比如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体系和分类回收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很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资源的回收多为低级的材料回收,如废纸、废玻璃、废钢铁等[25]。

2.3.2 经济上受到制约。虽然实施循环经济在理论上会带来长远的和宏观上的经济效益增长,但在近期必然要求环境保护方面增大投入。以垃圾处理为例,非循环的填埋处理成本大大低于分类处理和购入焚烧设备进行处理的成本[26]。成本的增大,对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于欠发达地区却是难以承受的。我国最需要实施循环经济的地区,恰恰是那些经济欠发达、环保成本高、环保水平很低的地区,所以,国家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在财政上适度倾斜。

2.3.3 技术工相对落后。对于一些行业,产品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如葡萄酒酿造中产生的葡萄果梗、葡萄子和皮渣等固废的回收产品大多数由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是小作坊企业生产,由于回收工艺技术的制约,导致了回收再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葡萄酒酿造中产生的固废利用率不高[27]。

2.3.4 分布分散,不便于管理。由于农村较为分散从而又导致了很多地区难于实现机械化生产,也不便于集约化生产管理。加大管理力度,重新规划好农业生产区域,使得可以进行集约化生产,这样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也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和压力[28]。

3、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建议

3.1加强政府的资金扶持和思维引导。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必要条件[29]。政府要转变职能,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时,都要考虑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上提供经济上支持和技术上的帮助的同时,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一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3.2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和减量化,解决环境污染及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废物进入环境之前,对其加以回收利用,可大大减轻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因此,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把综合利用技术放在首要位置。

3.3在农村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加强法治工作。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完善、指导现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的治理。总体上看,农村固体废物比城市固废在无害化和资源化方面更适宜实施循环经济,中国农业有长期和成功的循环经济传统,需要保持和发扬,要加强政策和法律的鼓励和扶持,通过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结语

固体废物是一种放错地方的资源,具有十分明显的循环经济价值,但是现有的再生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且废旧物资的产量还在迅速增加,因此在农村地区更深层次的引进循环经济理念,还需要大量的借鉴和比较,以及多方的努力和支持。循环经济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只是农村环境保护极为微小的一个部分,在以后的农村发展道路上更应鼓励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推进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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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地域特色 旅游产业 微山湖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国内旅游市场的规模持续迅速增长,旅游业逐渐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型重要产业。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指出: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精神需求、健康需求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旅游是人们生活质量提升的标志,旅游业是社会发展阶段的标志性产业。

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从总体上讲表现为“强增长、弱效率”的推进型特

征,开发力度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微山县正致力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建设,使区域旅游经济与资源得到可持续的快速发展,树立全新的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化滨湖旅游城市的形象,诸多问题急需思考及解决。

二、微山县地域特色

微山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诸如微山岛三贤墓、两城伏羲陵、伏羲庙、鲁桥仲子庙、马坡梁祝文化园等历史遗迹,时期,涌现出许多可歌泣的英雄事迹,微山湖也因此被称为“铁道游击队故乡”。微山县境内的微山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素有“日出斗金”之美誉。微山湖是山东省首批自然风景名胜区,被批准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县。

三、微山湖旅游产业发展前景

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稳定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健康的增进、教育程度的提高,使旅游供给得到继续改善;红色旅游在全市全省兴起,济宁乃至鲁西地区旅游产品长期以传统的历史文化观光为主体,红色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基本处于空白,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是现代国内旅游发展的大方向,微山湖作为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其良好的区位优势,丰富的人文、自然、饮食等宝贵资源,又恰逢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因此前景十分广阔、发展潜力极大。

四、微山湖旅游产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微山岛景区最大客容量旺季为3000人次/每天。大部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标准低,没有很好地利用现有的旅游资源,没能形成自己独特的、精品的旅游产业。目前湖区遍地开发、缺乏保护,重短期利益,管理上缺乏力度与规范性,未能形成利益共同体,景区游客的利益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综观微山县旅游景点,旅游区呈现出“点多面广”的特点,各个景区缺少必要的衔接。基础服务设施、服务体系滞后,景区服务质量低,旅游环境差。由于缺乏人才、资金等因索,再加上管理水平还没有跟上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微山县还存在着旅游产品少、产品链条短、企业介入程度低等问题。而且旅游宣传力度不够,形式过于单一,很多人对微山县的了解仅限于电影—《铁道游击队》等电影和电视剧里面的讲述。部分旅游企业员工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市场开拓、创新意识不强,高级管理人才、战略研究人才和技能型服务人才缺乏。随着境外游客的增多、多语种导游和服务人员显现不足。

五、微山湖旅游产业深度开发思考及对策建议

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紧紧把握21世纪旅游发展新趋势,突出微山湖特色,微山湖旅游产业的开发应基于本地域的特色,进行资源整合,举全县之力、借全市之力、引全省之力、招国内外之商,集中精粹,培育和打造特色、精品、品牌旅游。旅游商品对开发与创新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健全旅游商品开发机构,建立完善的旅游纪念品开发体系,同时要提高旅游纪念品知名度的宣传力度。着力培育生产有代表性的微山湖旅游特色的纪念品,充分发挥地域文化的带动效应,加强地域特色文化的影响。

进一步加大旅游宣传力度,创新旅游宣传的营销模式,使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实质上的提升,努力开辟新的宣传促销渠道,组织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促销活动,打响“微山湖旅游”品牌。加快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开展网上宣传促销和网上招商。按照发展“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要求,积极构建与发展现代旅游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加强旅游业统一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优化旅游环境。对微山湖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接待、统一售票、统一调度、统一运营、统一结算“五统一”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旅,推进旅游业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六、目标市场分析

根据对微山湖旅游景区游客的调查研究分析,可大致把微山县旅游的游客市场分为四类:

1.一级市场。济宁市、枣庄市及微山湖附近地市。这部分应该是微山湖旅游市场的主题。这部分客源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旅游持续时间也较短,次数也较少。趣味性及与城市生活的差异性将是对这一客户群的最大吸引力,可以两日游作为目标。

2.二级市场。省内及附近临近省市。深入宣传可以吸引到范围较广的旅客,在500千米之内的旅游市场都可以作为微山湖旅游市场客源地。这一客户群可以做一日游,争取做两日游的目标。

3.三级市场。全国范围的游客,包含港、澳、台地区的游客。这部分游客主要是慕名而来,浩瀚的大湖、铁道游击队是他们观游的主要目标。

4.四级市场。这部分客户市场也为待开发市场,即为国外游客。

七、结语

在发展微山县旅游产业的进程中,一定要把旅游经济纳入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产业的发展战略,确定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用产业政策开路, 拿管理体制开刀,加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力度,突出地域特色,使微山县的旅游业培育和发展成为真正的支柱产业,把微山县建设成全国著名、国际知名的自然生态型旅游胜。

参考文献:

[1] 崔春梅.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以微山湖旅游产业为例[J].科技信息,2009,(17):149

第6篇

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建立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探讨。我国广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因素,广大农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非常迫切。因此要把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关键词: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建立路径选择

十七大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农村公共服务,增加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必然途径。在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服务宗旨。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进行政府改革,提高政府绩效,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对于一个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量近70%的农业大国来说,在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日益突出并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因素的客观现实下,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1公共服务体制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体制,主要是指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是由一系列彼此相互联系的关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生产和供给方面的制度所构成的完整体系,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即公共产品与服务应该和可以由谁来提供。实践证明,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并不总是能将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政府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多中心供给的制度安排,是公共服务改革的必然选择。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即应当向社会成员提供哪些公共产品与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需求的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必须依据公共需求内容和结构的不断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即怎样向社会成员提供其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对象,即不同类型公共产品与服务主要和应当向哪些人提供。其中有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让所有人都受益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也有面向某一地区或社区成员,仅使部分人受益的地方性公共产品,还有仅针对某类特殊人群的。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必须明确公共服务的受益对象公共服务监管机制,即如何确保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有效提供。尤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职能更要加强。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市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内容涉及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广泛领域,既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

2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发展现状

公共服务是国家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具体指为社会提供的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多年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虽不断增加,但与城市相比,特别是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实际需要相比,有很大差距。随着信息技术、网络传媒的发展,经济性公共服务是相对比较公平的,主要差距体现在社会性公共服务上。和谐社会旨在和谐,缩小城乡差距是其根本目的之一。公共服务体制主要包含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供给结构、供给方式、供给对象、供给监管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社会过渡、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呈现出全面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政府转型的滞后,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缺乏深刻的理解和紧迫感,使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公共服务不到位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因此,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为全体公民提供充足有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是新阶段解决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

(一)城乡财政投入的差距

公共财政的投入直接决定公共服务的质量。据相关资料统计,1990-1998年期间,国家用于农村的各项支出总和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为15%。而占全国总人口30%的城镇人口却使用了政府财政支出的50%。

(二)公共教育投入的差距

第一,城镇中小学生生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是农村的1.5倍,城镇中小学生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是农村的1.3倍。第二,减免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政策未出台之前,从学杂费占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看,农村普通小学生是城镇学生的2.5-2.6倍,普通中学生是城镇学生的1.2-1.3倍,高等教育农村负担更重。第三,从办学条件上看,无论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还是学校的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农村与城镇都有很大的差距。第四,农村从国家教育投入中的受益比城镇少,全国绝大部分的高校都设在城区,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中学、小学都在城镇,绝大多数知识分子都在城镇工作。

(三)城乡公共卫生医疗的差距

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广大农村及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人民面临着巨大的疾病风险和经济负担。从卫生支出绝对额看,城镇是农村的2.2倍;从医疗条件看,城镇每百万人口拥有的医疗病床数是农村的6.19倍,拥有的卫生技术人员数是农村的1.85倍。农村的医院基础设施与城镇相比有很大差距。

(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比城市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善,造成大病致贫返贫现象;养老保险几乎没有,造成普通农民负担过重,不仅要负担儿女的教育费用,而且要负担老人的疾病治疗和赡养费用。

(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差距

农村与城市、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集中体现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的差距过大。长期以来,中央财政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投入了大量资金,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服务基本上靠农民自己投入,这就造成了城乡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方面差距拉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重要的就是要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落后的状况。在基础设施投入上,城镇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农村的近6.89倍,政府预算内投资城乡差距是11.11倍。在基础设施和文化产品使用上,农村的公路建设,家庭拥有电视、电话、冰箱、电脑,以及文化法律保障等方面等与城镇相比差距巨大。

3建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路径选择

农村地区公共产品匮乏、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因此,要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就应以向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在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方针指导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此时是不断完善我国各项社会制度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缓和矛盾,协调发展是达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基本要求。要解决当前农村的相对落后状况,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路径如下:

(一)构建公共服务相关法律体系

服务型政府以服务为理念,是有限政府,必然也是法治政府。一切事物的执行以法律为准绳,构建相关的关于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可以从法律的层面为公共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公共服务的相关立法,可以让人民具体了解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及范围,避免拥有公共服务权力的政府利用公共服务权有选择性的提供服务,进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后果,同时滋生腐败,也可以让人民对政府的公共服务形成一个评价体系。目前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共服务不公造成的。相关法律体系包括相关法律问责制,公民代表参与公共政策(尤其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的咨询建议制度等。

(二)推进行政管理改革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我国在乡村实行乡村自治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各项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并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等职,在一般农民心中他们是“官”。我国的行政升迁制度对村的基层干部不起作用,乡村干部虽由村民直选,但受乡镇政府影响极大。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乡村的公共服务,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传下达中央政策,处理村民纠纷等。但事实偏重“下达”功能,缺少公共服务功能。主要原因在于村干部升迁机制缺失,公共财政上自上而下转到村级手中,按照经济学的假设,人的自私性会导致村干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行为。因此在推进行政改革过程中,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干部管理制度,是促使村干部做好公共服务的关键。

(三)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提出的“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这四句话高度概括了服务的本质,公共财政是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但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这样人民才会满意。缩小城乡差距有赖于公共财政向弱势群体倾斜。主要措施有:进一步进行税费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更依靠政府,加大对农村信贷投入,调整农民土地的征用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等。

(四)完善农村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

强调:要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队伍建设。在谈到教育时,他说:要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这突出了中央对农村问题的重视,完善农村教育制度关键在于调整农村教育结构,进一步免除农村中小学教育学杂费,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公共教育财政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大扶贫力度,健全农村养老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体制的关键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扶持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等。

除此之外,由于农民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文化程度比较低,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村的落后状况,必须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政府的功能才可以更倾向于划浆,而非掌舵,才更具备治理而非统治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提供人民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第7篇

公共服务体制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体制,主要是指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是由一系列彼此相互联系的关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生产和供给方面的制度所构成的完整体系,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即公共产品与服务应该和可以由谁来提供。实践证明,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并不总是能将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政府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多中心供给的制度安排,是公共服务改革的必然选择。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即应当向社会成员提供哪些公共产品与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需求的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必须依据公共需求内容和结构的不断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即怎样向社会成员提供其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对象,即不同类型公共产品与服务主要和应当向哪些人提供。其中有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让所有人都受益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也有面向某一地区或社区成员,仅使部分人受益的地方性公共产品,还有仅针对某类特殊人群的。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必须明确公共服务的受益对象公共服务监管机制,即如何确保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有效提供。尤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职能更要加强。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市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内容涉及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广泛领域,既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发展现状

公共服务是国家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具体指为社会提供的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多年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虽不断增加,但与城市相比,特别是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实际需要相比,有很大差距。随着信息技术、网络传媒的发展,经济性公共服务是相对比较公平的,主要差距体现在社会性公共服务上。和谐社会旨在和谐,缩小城乡差距是其根本目的之一。公共服务体制主要包含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供给结构、供给方式、供给对象、供给监管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社会过渡、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呈现出全面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政府转型的滞后,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缺乏深刻的理解和紧迫感,使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公共服务不到位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因此,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为全体公民提供充足有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是新阶段解决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

(一)城乡财政投入的差距

公共财政的投入直接决定公共服务的质量。据相关资料统计,1990-1998年期间,国家用于农村的各项支出总和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为15%。而占全国总人口30%的城镇人口却使用了政府财政支出的50%。资料来源于/

(二)公共教育投入的差距

第一,城镇中小学生生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是农村的1.5倍,城镇中小学生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是农村的1.3倍。第二,减免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政策未出台之前,从学杂费占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看,农村普通小学生是城镇学生的2.5-2.6倍,普通中学生是城镇学生的1.2-1.3倍,高等教育农村负担更重。第三,从办学条件上看,无论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还是学校的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农村与城镇都有很大的差距。第四,农村从国家教育投入中的受益比城镇少,全国绝大部分的高校都设在城区,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中学、小学都在城镇,绝大多数知识分子都在城镇工作。

(三)城乡公共卫生医疗的差距

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广大农村及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人民面临着巨大的疾病风险和经济负担。从卫生支出绝对额看,城镇是农村的2.2倍;从医疗条件看,城镇每百万人口拥有的医疗病床数是农村的6.19倍,拥有的卫生技术人员数是农村的1.85倍。农村的医院基础设施与城镇相比有很大差距。

(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比城市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善,造成大病致贫返贫现象;养老保险几乎没有,造成普通农民负担过重,不仅要负担儿女的教育费用,而且要负担老人的疾病治疗和赡养费用。

(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差距

农村与城市、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集中体现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的差距过大。长期以来,中央财政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投入了大量资金,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服务基本上靠农民自己投入,这就造成了城乡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方面差距拉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重要的就是要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落后的状况。在基础设施投入上,城镇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农村的近6.89倍,政府预算内投资城乡差距是11.11倍。在基础设施和文化产品使用上,农村的公路建设,家庭拥有电视、电话、冰箱、电脑,以及文化法律保障等方面等与城镇相比差距巨大。

建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路径选择

农村地区公共产品匮乏、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因此,要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就应以向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在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方针指导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此时是不断完善我国各项社会制度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缓和矛盾,协调发展是达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基本要求。要解决当前农村的相对落后状况,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路径如下:

(一)构建公共服务相关法律体系

服务型政府以服务为理念,是有限政府,必然也是法治政府。一切事物的执行以法律为准绳,构建相关的关于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可以从法律的层面为公共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公共服务的相关立法,可以让人民具体了解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及范围,避免拥有公共服务权力的政府利用公共服务权有选择性的提供服务,进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后果,同时滋生腐败,也可以让人民对政府的公共服务形成一个评价体系。目前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共服务不公造成的。相关法律体系包括相关法律问责制,公民代表参与公共政策(尤其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的咨询建议制度等。

(二)推进行政管理改革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我国在乡村实行乡村自治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各项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并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等职,在一般农民心中他们是“官”。我国的行政升迁制度对村的基层干部不起作用,乡村干部虽由村民直选,但受乡镇政府影响极大。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乡村的公共服务,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传下达中央政策,处理村民纠纷等。但事实偏重“下达”功能,缺少公共服务功能。主要原因在于村干部升迁机制缺失,公共财政上自上而下转到村级手中,按照经济学的假设,人的自私性会导致村干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行为。因此在推进行政改革过程中,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干部管理制度,是促使村干部做好公共服务的关键。

(三)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提出的“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这四句话高度概括了服务的本质,公共财政是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但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这样人民才会满意。缩小城乡差距有赖于公共财政向弱势群体倾斜。主要措施有:进一步进行税费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更依靠政府,加大对农村信贷投入,调整农民土地的征用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等。资料来源于/

(四)完善农村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

强调:要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队伍建设。在谈到教育时,他说:要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这突出了中央对农村问题的重视,完善农村教育制度关键在于调整农村教育结构,进一步免除农村中小学教育学杂费,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公共教育财政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大扶贫力度,健全农村养老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体制的关键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扶持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活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等。

除此之外,由于农民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文化程度比较低,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村的落后状况,必须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政府的功能才可以更倾向于划浆,而非掌舵,才更具备治理而非统治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提供人民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本文以公共管理学为理论基础,以农村公共服务为主线,系统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总体思路和四个方面的具体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和对策措施。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流动人口罪犯 社区矫正 管辖权

一、问题的引入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在为城市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流动人口犯罪率的上升也对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随着社区矫正实践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逐渐得到了司法部门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社区矫正的问题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是确立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原则。然而,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执行地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实际问题,应当如何应对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二、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现状及问题

(一)实践中缺乏法律基础,各地管辖权设立的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基础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原则,但是却并未明确居住地的确立标准。此后,司法部进行了解读:“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尽管司法部的解读对各地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难,有的地方便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居住地确定标准。

比如在此次的调研中我们得知,广州市海珠区就规定了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接受条件,即“居住地”须满足:(1)参照《民法通则》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规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本地的暂住证;(2)本人拥有合法房产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本地有房产,且同意收留其居住半年以上或者具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3)签有劳动合同,有合法收入。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则接受外来人口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则在审前调查阶段由司法机关向法院进行反馈,不接收其在本社区进行社区矫正。显然,这跟司法部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解读中的“居住地”标准存在很大差异。

统一标准的缺乏,使得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地的确定难度加大,同时也给了各地区自己制定标准的空间,这也使得有的地区为了减小本地社区矫正工作压力而严格限定“居住地”条件,从而使得很多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难以适用人性化的改造方式。

(二)本地罪犯和流动人口罪犯在适用和执行社区矫正上存在不平等现象

我国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过于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是一种并不明确的衡量标准,需要司法人员从主观上去判断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态度和再犯罪能力,给了司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人员很容易受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判定符合条件的罪犯不予适用社区矫正。尤其是对流动人口犯罪来说,他们往往在该地没有固定的住房或者工作,没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审前社会调查时,司法行政机关及法院较难获取其相关信息,从而在确定监管条件时存在一定困难,司法所或者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帮扶的社工组织也出于矫正工作复杂而不乐于接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法律适用的平等,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同的情况,流动人口犯罪却不能获得相同的待遇,对本地人口采取宽松的政策,使本地人口更有机会适用人性化宽松化的刑罚,而对流动人口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则一再紧缩。这种因户籍而区别对待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原则,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流动人口虽然户籍不在本地但是也同样为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却不能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势必会引起流动人口的不满,增加社会的潜在矛盾和冲突,从而不利于社会的有序发展,也有损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对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衔接配合工作不力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部分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做到全面普及,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状态。总体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较发达,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早、发展比较快,进展也较为顺利;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较为落后,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步也较晚。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对实施办法的解读,社区矫正的管辖是以居住地为主,无法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在审前社会调查阶段,由于司法部门无法取得与流动人口犯罪人户籍地司法机关的联系,往往对该类人判处监禁刑。即使是在判处非监禁刑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得到户籍地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和支持,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法律文书的送达、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障碍。

三、关于完善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一)完善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

有关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管辖权的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均对社区矫正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条文单一,可操作性不强,对管辖权也只是规定由“居住地”管辖,且未对居住地进行说明,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对《刑法》、《刑诉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关于社区矫正问题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其性质是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但是并没有对“居住地”制定明确的标准或作出详细的说明,所以还是没有解决社区矫正管辖权的问题。而司法部公布的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解读虽然列出了“居住地”的三个标准,但是该解读并非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所以其作出的解读只能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指导参考作用,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保证其在各地的实行,各地仍旧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制定管辖权标准。

所以,当务之急是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立法体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推行状况和各地的实践成果,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立法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目标、内涵、适用标准、具体内容、监督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当然对于管辖权的问题也要在社区矫正法当中给出确定的规定,保证流动人口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进行社区矫正,都能够平等的适用非监禁刑。此外还应该调整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互衔接问题,将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统一起来。当然,对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也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条例,从而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操作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减少像管辖权不明这样的问题,保障我国社区矫正形成严密的制度体系。

(二)完善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

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必须需要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在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做好部门分内的工作,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和工作平台,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无论是在居住地还是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都应该做好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防止脱管漏管。建立好各个部门间联动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无缝对接。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各部门间相互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