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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2 15:11: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土地市场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村土地市场

第1篇

一、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山西省长治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也迅猛发展起来,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目前,长治市有3463个行政村,总耕地面积369.6万亩,已签订承包合同61.11万份,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0.71万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3.78万亩。总体看来,农户已逐渐形成流转意识,当地的土地流转有其一定的特征。具体如下:

1.流转形式以租赁为主

流转形式主要有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委托经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租赁是当地采取的最多的流转形式,出租的土地面积达到18.61万亩,占所有流转形式的42.5%,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外出务工无法兼顾农业生产,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而不得不采用的流转方式。在所有流转形式中,转让形式所占比重最小,占所有流转形式的2.6%,这主要是由于一旦转让,就等于失去原有土地的承包权,除了极少数已经长期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外,大多数农民不愿意采取此种流转方式。

2.流转协议以口头约定为主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长治市土地流转协议正在依照农业部统一实行的示范合同样本制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多数仍以口头约定为主。其中签订合同面积12.56万亩,口头协议面积约达31.22万亩,占流转土地面积总数的71.3%。农户流转很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的流转,在相互熟识的情况下农户更倾向于信用担保,大多数采用口头约定,即便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也不规范,其中只有少数采用标准合同,其他多采用简单的书面合同,容易造成土地纠纷,而且一旦出现土地流转纠纷却很难处理。

3.流转规模小,时限短,价格随意性大

调研结果显示,当地土地流转规模小,大部分土地流转在100亩以下,约占总流转的70.8%。分析其原因是其流转主体主要以农户为主,成立合作社及企业参与的不多。农户之间的流转一般只有小规模形式,外出的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转给其他在家务农的农民。流转后农民的土地规模变动甚微,规模生产难以形成。农民收入提高困难。同时在流转时间方面,土地流转年限均在1~3年,这与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着重要的关系,由于农民并不积极采用转让的形式,流转年限自然降低,而另一方面,采用最多的租赁形式的农户也不愿将土地长期转给他人经营,通过短期的流转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失地风险。另外,由于在全国大环境下,土地市场没有形成,市场调节机制难以在土地流转中实现,土地流转价格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农户甚至是无偿转给亲友去经营,或是用收获的实物相抵。多数农户参考以往的经验制定,同时主要依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和土质定价,此种定价方式并不科学,也没有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价格波动较大。

二、土地流转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长治市的土地流转总体情况还是比较正常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土地流转缺乏应有的长效机制,不能适应农业向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宣传工作不到位,流转程序不规范

乡镇、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人员较少,职责不明,兼职较多,无力对土地流转政策进行宣传,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收益权受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对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了解甚少,只知道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清楚对土地的流转收益权。 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和监督不足,多数土地流转是在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自发、盲目地进行,流转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未向当地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登记。因此,土地流转多以“暗转”形式出现,口头协议的多,无偿转包的多。随着接包户种植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时,转包和接包双方矛盾就会产生。总之,这种“暗转”方式将给土地的流转埋下诸多纠纷隐患。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规范的土地流通市场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尚未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信息不畅,土地评价缺乏依据,农民咨询缺少门路;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乡、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 的能力;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充分发挥;土地经营主体融资困难,没有贷款担保单位,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如此即造成一些想转出土地的外出经商户找不到市场,而想多耕种土地搞规模经营高效农业的农户和农业企业无法得到所需的土地的情况出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急需发展一批中介组织来搞好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工作。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还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不能健康有序的进行,从而严重制约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需求的规范化与土地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土地很难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中流转。

3.土地流转机制与规模经营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集中,推动农业的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的高效益。而目前我市土地经营大都停留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包”这一层次,这种分散种植的格局和分散的农户利益与产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方式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难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要求,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是我党在农村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已在我国《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我国农民已经认可和习惯于这种“小生产”式的组织方式。第二、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没有形成,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于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这种分散经营的结果还会导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时也无法满足“大农业”所要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条件。第三、集体土地尚未作为生产要素的基本单元计入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农民仅仅把耕地作为最大的福利保障,耕地的无偿供给和耕地价格的无从实现,限制了耕地有偿流转。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我市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发放以来,一方面通过出台政策意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订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土地流转,为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确保土地规范流转

土地承包工作政策性极强,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依法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明确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同时土地流转要规范操作与管理。

2.强化引导与服务,促进土地高效流转

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干部要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深入到农民生产、生活中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首先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工作制定出可行性操作方案。其次是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要积极扶持种植大户,在资金、税收、技术、流通等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从而保护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并积极引导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第2篇

对于“三农”问题的根源,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类:第一类观点是从“三农”问题本身寻找,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收入问题,而农民收入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就业问题。第二类观点是对“三农”问题进行前向寻找,认为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所面临的诸多棘手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三农”问题的根源。第三类观点是对“三农”问题进行后向寻找,认为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是“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笔者倾向于第二个分析,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三农”根源问题,这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对于如何解决“三农”问题,第一个共识是认为,只有通过城市化、工业化,增加非农就业机会,从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第二个共识是,必须增大政府三农的增量投入。第三个共识是必须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以上三个共识中,大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最为根本,这也是本文的基本观点。笔者将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半市场化配置及其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分离出农村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转换权,以这种转换权的配置现状为核心展开分析。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半市场化配置

农业的主要生产要素有劳动、资本和土地等。我国农村劳动资源的配置已经市场化,劳动报酬率(工资)调节劳动供给与需求,农村劳动在全国范围自由配置的结果,表现为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打工和求学。农村资本要素的配置也已经市场化,资本报酬率调节资本供给与需求,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配置的结果,表现为农村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报酬率更高的城市。土地虽然因其自然性质无法在空间上流动,但由于非农业用地更高的报酬率以及政府城镇化发展策略,大量农村土地由农业用地正变为非农业用地,所以,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配置上也存在市场的力量。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半市场化的。首先,农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对农民来说,农业用地总量已经给定并掌握在政府手中,即农业用地总量上的配置是由政府计划或规划而非市场配置的。其次,在农业用地内部,农民可根据不同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农产品特性、自身偏好等因素,决定对每种农产品供给多少农业用地量,即农业用地内部在不同农业产品之间的配置是市场化的。

再次,对农民来说,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总量也是已经给定的,非农业用地供给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不具有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权利,即非农业用地总量上的供给是由政府计划或规划而非市场配置的。又次,在政府已经允许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工业和商业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工业产品收益状况、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偏好等自由选择对何种产品提供多少用地量,即在工业内部的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也是市场化的。又再次,对公用土地来讲,土地资源在宅基地、桥梁、道路等公共用途之间的配置,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配置基本上完全由政府行政规划配置,市场只起辅作用。最后,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重要表现是价格机制的形成,虽然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是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的转化价格基本上完全由政府决定,农产品的价格受政府严格限制。

可见,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是半市场化的。尽管对我国农村资源配置体制改革而言,农民劳动资源的配置已经基本市场化,农民资本的配置、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内部土地资源配置、农业生产资料供求、农产品的供求等已经基本市场化,但农业用地的总量调节、土地在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的配置等仍由政府调节,国家对农产品价格仍有最低价与最高价的限制,这些都是我国农村资源非市场化配置的表现,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下一步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土地非市场化配置对“三农”的影响

(一)对农业的影响

1.对农业利润率的影响

首先,从供给角度考虑,政府限制农民将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直接限制了农业用地的供给面积,从而限制了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农产品供给弹性极小意味着,当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时,农民无法增加农产品供给获得更多利润,当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时,农民无法减少农产品供给以减少亏损。其次,从需求角度考虑,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需求在人们总需求中占的比例会趋于下降,即农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小。由于农产品是生活必需品,当农产品价格变化时不会引起需求大幅波动,即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小,因此,农产品价格走低时,农业利润率必然降低。再次,从成本角度考虑,已经市场化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无论农产品价格上升还是下跌,农民都必须种粮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供给方面的冲击价格上升时,农民必然无以应对。最后,任何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目的的措施都可能导致谷贱伤农。在政府保证农业用地面积的情况下,对农业投资的增加、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供给,必然导致谷贱伤农,农业利润率下降无可避免。

2.对农业生产要素的影响

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有资本、劳动、土地、技术和制度。当这五种生产要素的农业利润率不低于其他用途利润率时,它们才会被用在农业上。如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的增加、从事农业农民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农业用地规模和质量的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和制度的创新等。在给定农业用地的非市场化配置的条件下,基于农业的自然特征,如果农业利润率持续低于非农业利润率,就必然导致农业要素回报率持续抵于非农要素回报率。农民拥有农业资本、劳动、技术和制度的所有权,当它们与土地结合且在农业无法获得正常回报率时,农民可将它们从农业用地上剥离,并投入到回报率更高的非农产业中去,其表现就是农民农业投资的持续降低、农村青壮年和高素质人才每年大量流人城镇、农业生产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乏力。另外,“农民劳动的农业回报的持续降低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缓慢,使农民对农业的资本投入的流动性约束也持续增长,农业积累持续降低”【]]。如此,农业生产要素离开农业无法避免。

3.其他方面的影响

首先,由于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之间存在利润差,将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可获得极大的增值空间,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农村基层及其他有关系的个体和组织,会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以公共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将大量农村耕地转换为非农用地,使耕地面积不可恢复性地迅速减少。其次,虽然政府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用地,保护耕地面积和粮食供给,但农业利润率的持续降低使农业生产要素流失严重,农业投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不足,这将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再次,农业现代化意味着农业种植的规模化、机械化和自动化,而这个过程需要大量资本参与。但农业资本回报率持续低于非农业资本回报率,农业现代化的资本供给受到严重威胁。

(二)对农民的影响

1.对农民就业的影响

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即农民将劳动大多配置在农业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种物质资源特别是粮食短缺,解决广大农民温饱问题非常急迫。实行以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目标的农民大部分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随着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农民希望通过从事农业获得更多的收入,以向更高的生活目标迈进。但由于农业用地的半市场化配置体制的存在,劳动要素的农业回报率持续降低,农民将其劳动要素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通过进城打工、专注子女教育、从事非农创业等手段以获得更高收益。农民的就业结构和自身性质发生了改变。

2.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资料表明,从1978年至2006年……农民收入整体绝对水平低,增长速度远低于GDP增速,与过去相比下降较快,9O年代以来,更是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_2]。分析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发现,“1984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下降主要的原因是农业收入下降引起的,支撑农民收入增加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和外出打工”[3]。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有农业、打工、经商及其他来源等,农民主要职业是农业,农业收入应该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利润率的下降使农民的农业收人持续降低,这是近年农民收入增加缓慢的根本原因。最后,农民只有农村土地的残缺产权,只有特定期限的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所以农民欲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以增加收人会非常困难。因此,农业用地的半市场化配置导致农业利润率长期持续降低,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3.农民农业收入降低的本质

政府强制性规定农业用地数量,暗含着无论农业用地报酬率高低,农民都必须提供给定的农地供给量。农业用地报酬率高,农民提供给定的农业用地量,不会亏损反而会有盈利。农业用地报酬率过低,农民无法通过减少农业用地供给量而提高利润率,必然亏损。作为一个经营农业的“企业家”,农民在“企业亏损”时仍然不能退出,其收入降低难以避免。政府限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换,限制了农业用地利润率向非农业用地利润率看齐,人为创造了经济租金,并被其他非农主体无偿占有,是农民农业收入持续降低的本质。

(三)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任何社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有足够生产要素的投入,这些必需的生产要素有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制度等,其中的劳动包括一般劳动和人力资本。这些生产要素又可称为经济资源或资源。资源的流动或配置有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在市场体制下,资源的配置受到资源价格的调节,资源总是流向回报率更高的用途。农业是农村的主业,农业不发展农村经济实难发展。农业资源回报率的持续降低,必然造成农村资源回报率持续降低。我国市场体制改革和农村市场体制改革的不均衡性,以及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制度限制,使我国农业从而农村土地资源回报率远低于城镇。任何生产要素都无法单独在某领域内获得收益,必须与其他要素保持一定的投人比例和相互配合才能获得回报。土地要素在农村无法获得正常回报率,其他要素配置在农村也必然无法得到正常利润率,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就必然会不断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城镇,而农业用地则在政府控制下也不断变为非农业用地并流向城镇。农村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制度等要素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直接导致农村生产要素的积累越来越少,没有生产要素投入的积累,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困难重重。

四、政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农业用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

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之间的配置上,应当以市场为主而以计划配置为辅,这样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使农民能够根据要素回报率自由选择将农业用地用于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从而将这项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转换权主体由模糊的集体界定给清晰的农户家庭,让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权利。

(二)在耕地上种植不破坏土地的非农性产品

储备粮食不如储备耕地。通过退耕还林或其他手段将农业用地强制减少,这样粮食产量虽然下降,但是粮食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若粮食不足,可迅速地将这部分土地用作耕种粮食,这个过程具有很强的可逆性。“通过强制性的退耕还林,储备农业用地,既保护了粮食安全,同时减少了农产品的市场供给,若农产品的价格能赶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程度,农业基本利润率就会提高,即使提高到农民经营亏损与盈利的临界点,耕地将会有保障”[4]。

(三)取消农产品最高价格的人为控制

在前两个建议得到实施的前提下,应该放松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让农产品价格随着农产品市场供求而自由调整。“政府限制农产品最高价格不一定能控制通货膨胀,反有可能损害农民利益;政府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农民粮食,不一定能保护农民利益,反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压力和激励农民偷懒,催生道德风险”5]农产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自由调整,农产品价格可反映市场供求信息,有利于政府制定各种农村相关政策。

第3篇

缺少交易平台农村土地流转陷于无序

据山东省农业厅总经济师刘同理介绍,建立“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在农业系统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形市场”如何建一直难以破题。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交易走上了规范道路,而农村土地流转却处于私下流通和无序流通的状态。

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对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项调研后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呈现出几大特点:一是量多面广。根据调查情况看,多数村庄均存在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出现的纠纷也很多。二是操作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不规范,绝大多数没有书面合同,村委没有备案,没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流转双方分别持有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纳凭据现象普遍;三是处理难度大。由于纠纷土地流转次数多,时间跨度大,涉及层面广,案件事实很难查清,案件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容易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

据滕州市西岗镇党委副书记俞涛介绍,由于种地收益低,很多农民都是“糊弄”着种地,急于把土地转让出去。而一些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想规模经营,却难以弄到地。为解决这些问题,西岗镇政府牵头成立了全国首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由镇经管站负责。

农民自愿交易政府免费服务

据了解,土地“有形市场”率先在西岗镇出现有其特殊背景。西岗镇是山东省知名的经济强镇。这里二三产业发达,农民转移就业多,全镇农村劳动力约有4.6万人,其中两万人实现转移就业,因而土地闲置多,农民向外流转土地的意愿较为强烈。

在西岗镇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大厅里,记者看到电子屏幕上不停闪动着红色的土地流转信息,详细记录着土地位置、使用权人、土地面积、肥沃程度、拟交易价格和出让年限等。交易中心设有多名服务人员,交易双方可以谈判交易,也可以多个买家通过竞拍方式交易。

西岗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任袁秀峰告诉记者,西岗镇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成立于2006年初,主要想法是建立一个交易平台,让过去的私下流转集中到一起,通过这个平台加以规范。两年来,通过市场全镇已流转土地1.3万亩(1亩=1/15ha),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涉及到4 000户农户。目前,仍有七八十宗土地进入市场等待流转。

据袁秀峰介绍,交易中心遵循这样的程序:首先由转出户提出申请,说明土地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等;然后,由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其进行流转,不符合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交易达成后,由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合同的签订、签证、归档管理。

为了让农民不出村就能办理土地流转,镇里在每个村设立了信息联络员,具体由村会计承担。信息联络员享受镇里一定补贴,加上基本工资每月可领得300多元补助。村民将自己需要流转的土地面积、土质情况、地理位置、目标价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给联络员,联络员代农民填写由镇里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并负责核实农民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联络员可随时将信息报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整理后,录入交易系统或土地流转的网站。

袁秀峰说,土地流转的全过程都是免费的,交易中心的建设镇里投入了30多万元,包括140m2的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微机、调解室等。每个村还设了1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流转信息,农民自愿交易。配合交易中心还建了1

个网站,外地用户可通过网站查询信息,然后来中心拍地。

农民、企业双双受益西岗模式引起关注

“有形市场”建立以来,很多农民以满意的价格流转出了土地。西岗镇小杨庄村农民宋永海通过市场把自己的两亩多地流转出去,他算了一笔账:土地如果由自己耕种,除去各项费用,每年亩收益大约在500元,还不包括投入的人力成本,而现在土地的收益是“旱涝保收”的。土地流转以后,还可打工,每月都有一两千元工资收入,土地租出去1年还能收入1 000多元。

而一些企业和经营大户也获得了自己的土地,通过发展规模经营,大大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目前镇里已形成了41处规模化养殖基地,年亩平均效益达7 500元以上,是分散经营的10多倍。滕州市坤达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脱水菜加工,目前经营的土地有360多亩,分属4个村庄100户。公司总经理孔令海说:“如果没有土地流转市场,租这么多地太难了。”

滕州的探索引起了社会各方极大关注,专家和政府部门多次来此考察。中央党校刘炳香教授调研后认为,过去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只能是无形市场,来滕州后才相信可以建立“有形市场”。山东省农业厅总经济师刘同理说,这个“有形市场”不仅是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且有3个完善机制,一是有价格形成机制,二有谈判机制,三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应该说是比较成熟的“有形市场”。与城市土地有形市场不同,这个市场只是提供服务,不带任何强制色彩,不损害农民利益,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种种问题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因此全社会要积极努力,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述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批准程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土地的行政强制行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或相关批准程序,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对国家强制征收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农民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强制征用后实施经济补偿,并建立一系列的补偿制度,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越来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农村征地补偿原则规定模糊

农村征地补偿原则很多国家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如德国、法国和美国。我国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过“合理补偿”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大线条地规定了“给予补偿”的理论。2007年《物权法》中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相比《宪法》有所进步,有了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一些提法,但是还不是很具体明确,没有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2、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很合理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性,主要问题如下:

2.1补偿标准的土地价值有时不能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有些土地原来可能是荒地一文不值,但现在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现在处于优势地段,如果还按照劣势地段土地给予补偿对农民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严重后果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2.2补偿标准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征地时,依据的可能是传统农业产值,而实际很多地区发展了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和新型农业等,例如进行大棚养殖和家禽饲养的村屯,每亩的产值可达万元。这个时候在补偿时如果还按照传统产值的标准进行补偿,这对征地农民来不公平的。

2.3程序设计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为了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未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现行土地征用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3、司法救济途径欠缺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于被征地农民存在不公正方面,缺少司法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

1、在宪法中应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具体而言我国应先在《宪法》中规定出公平补偿的原则,公平原则会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补偿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会遵循市场原则,按照该区段土地平均价格和被征收土地的使用用途予以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具体而言,公平补偿原则是以完全补偿原则为主,同时又伴有不完全补偿原则来防止乱征地、滥用公共利益等不良现象,最大程度的保证失地人的正常收入。其次在宪法的指导下完成相关法律的制定,使得一些模糊的补偿规定更加的明确化,在事发过程中维护农民的利益。

2、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

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扩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具体而言,可以包括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搬迁费的补偿、土地改良物的补偿、领地损失的补偿、安置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以及残地损失的补偿等方面。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然会损害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农民造成损失,因此对于这部分也需要作出补偿。对于具体补偿的金额而言,可以参照农民就业的成本以及从事新工作所冒的风险来进行计算,尽量缓解因征地造成的紧张气氛,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健全我国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别比较大,因此也不宜采取相同的补偿标准,可依照各地区的不同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中一定要体现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也就是说补偿标准应参照市场的交易价为准。应逐渐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以明确补偿的市场价格,同时还需要体现出土地的潜在价值。逐渐增加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从多方面多角度来增加补偿的种类。目前我国常用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是一次新的货币交换,虽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但是相对来说其他的方式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无法为失地农民提供以后的生活保证,我国应在现有的补偿方式上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状况采取分期性的货币补偿方式等,解决失地农民以后生活需要。

4、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

4.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应将双方协商作为必经的程序。在具体制定方案时要体现自愿原则,失地农民代表与政府部门代表就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真正从农民角度出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2健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救济机制,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农村土地征收对农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造成损害就要有补偿。因此建议完善司法救济,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管辖权,使越来越多的征地农民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但是相信经过人们的不断改善,必然能够使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不断的完善及有力落实,使之能够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王秀芝,刘邦凡等.改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J].调研世界,2009,15(12):30-32.

[2]文维.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农业经济,2013,24(2):92-94.

[3]赵桔水,何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索[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15(2):52-54.

第5篇

6月18日,全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培训交流会议在长春召开。此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交流典型经验,通报工作进展,部署下一步工作。省农委主任李国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农委、省金融办、省邮储银行、省建设银行、省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领导及相关处(室)、部门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农委副巡视员吴国良主持。

李国强主任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省委、省政府从全省农村改革发展的视角,落实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农村金融瓶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实践。3月份,省农委和省农行在梅河口市召开了启动会议,现场颁发了全省第一个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经营权证,并为抵押贷款农户发放了贷款。经过2个多月试点,在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欢迎。

当前,要落实好对吉林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就要解决农业现代化的钱从哪里来、农民收入怎么增加、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实现等问题。从我省农业农村现实情况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条非常好的路径。可以有效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可以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切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李国强主任强调,各地都要结合各自职责任务,提高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强化相关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培训办法,省里负责培训市县两级业务人员,市县负责培训乡村业务人员,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二要突出管理服务的重点。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提高信息收集、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流转登记备案、指导价格、矛盾纠纷调处等服务能力和水平,重点指导规模经营主体完善流转合同。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在全省开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大调查工作,引导农户,特别是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省里制定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为农地贷业务开展打好基础、扫除障碍。三要夯实管理服务的基础。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与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具体协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对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部门、单位的工作权限、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规范各方行为,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推进工作。同时,也要制定好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对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拨付等提出具体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是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实际工作中,各地一定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切实抓出实效。一是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明确农业部门职责分工。三是金融部门要做好产品宣传和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省确权办 供稿)

第6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结构

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现状

1.我国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典型的二元特征

我国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结构,表现为典型的二元特征。一是土地产权二元化: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城乡土地用途二元化:农村土地农用,城市土地用于城市经济建设,城乡土地不能自由合理流转。三是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城乡土地市场是分割的,城市土地市场环节少于农村,农村土地市场化的结构以土地流转、租赁、合作入股共同开发为主,城市土地市场化则是多元化形式;农村土地市场化要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前提,城市土地市场化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四是城乡土地价格二元化:城乡土地价格体系是割裂的。

2.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导致产权关系混乱

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模糊的,从某种程度而言甚至是缺失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了设定,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不同的“农民集体”,但对 “农 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并有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之嫌。“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同于法人,也非社团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正是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造成了实践中“土地人人有份、土地又人人无份”的局面,致使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真正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权能对土地征用的制约作用,一方面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的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是可能导致不合理征用增加,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

3.农村土地价值被低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农地征用制度就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失地农民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时是按原土地用途产值的若干倍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国家以很低的价格而不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从农民手里征收到土地,然后高价在城市土地市场出让。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

1.平等的土地权利

建设一体化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根本点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产权制度。按照现代土地市场和产权理论,农民集体就应该拥有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及其主体相一致的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租赁权等处置权。对此也应该上升为法律,应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农民集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对其土地继承、租赁、赠与、拍卖、抵押、入股,使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确定性而不受侵害。只有真正从法律上赋予城乡建设用地以相同的土地使用权权能,才能促进其平等合理流动,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2.平等的土地价格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尚未形成统一、科学、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隐性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混乱。因此,要在土地交易市场上形成合理的土地价格以使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则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定级估价体系。首先在总结城镇土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并进行地价区划,科学地确定不同地价区域的地价水平,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地价一体化。其次,为了杜绝或减少土地交易活动的非公开化、非契约化现象,提高市场透明度,还应该制定城乡不同类型建设用地的基准价格,对土地价格过分上涨或下跌进行监控等。此外,还应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标定地价体系,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地块的标定地价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其它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定期公布。基于有效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流转中可实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最低保护价,对于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的,政府可优先购买。

3.统一的土地供求关系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除了要考虑权利平等以及价格公平外,更多地还要考虑在国家和地方发展政策、城乡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土地总体规划背景下,土地供求关系的平衡。城乡一体化市场下的建设用地流转既要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对建设用地量需求的急剧增加,同时也要有利于推进“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既要解决国家建设用地不断增长的要求,也要使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得到保障。

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有形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土地交易平台,建立统一有形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服务。这就需要建立类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所这样的有形市场,组织地产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提供洽谈场所,让政府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服务机构进驻,有条件的也可以让社会上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进入,共同向交易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地产源信息、市场行情与动态、文书起草、价值评估、资金融通、流转审批、规费收取、过户登记等服务,以缩短流转时间,减少流转成本。规避流转风险。

参考文献:

[1]倪维秋,俞滨洋. 基于城乡统筹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 商业研究,2010,10(4):87~90.

[2]魏峰, 郑义, 刘孚文.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现状及建立[J]. 现代农业科技,2010(11):391~391.

第7篇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率,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

1、承包土地的产权不清晰

具体表现为:

(1)使用权不完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出现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的情况,农村社区干部随意征用农地、强制流转,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

(2)所有权主体模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具体归属于哪一级所有还不明确。这种所有权主体多元性,加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产权主体不明确,造成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落到了人手中,出现了“集体的变为村长、乡长的”等现象。

(3)法律保障存在问题。一个清晰的产权需要法律来予以保护,才能获得有效的作用。而我国在土地流转的土地抵押、土地买卖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在施行中也表现出执行不力或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等问题。

(4)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整。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完整的权能应该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收益等权利。但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的处分权等,而禁止农户买卖和抵押,土地承包权并没有被赋予完整的权能。

2、农村土地市场化不完善

农村土地市场的完善程度影响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的大小,而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缓慢,表现为:

(1)土地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土地不能得到合理的估价。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随意性和恶意操作性比较大,土地价格被过度扭曲。

(2)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落后。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所;没有建立土地供需的信息体系;其它如资产评估、委托、法律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相当匮乏。

3、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落后

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落后,大多数地方只有简单的基本的生产资料供应,其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十分缺乏,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和农业科技投入规模太小,经营农业生产的收益小,从而造成对土地的需求量小,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

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扩张能力十分有限。并且,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环境不稳定,兼业农民非农产业收入的不稳定使他们难以彻底离开土地而真正走进城镇。一旦经济波动,非农收入下降,大量兼业农民便会回流到农业部门。因此,广大农民在没有寻找到稳定、安全的生产替代来源之前,决不肯轻易放弃土地的使用权。造成我国劳动力转移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参加农村社保的农民比例小,同时进城务工又存在失业风险和收入的不确定性,绝大多数的农民还是把农地作为自己“最后的防线”,宁愿让其抛荒,也不会轻易流转出去。

(2)户籍制度改革滞后。长期以来,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且相对于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目前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还是比较落后。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进城务工虽然可以获得城市户口,但在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与城市居民相差甚远。

(3)就业机制不完善。城镇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还普遍存在排斥态度,农民进城务工获得工作难度大。即使获得工作,还会面临“同工不同酬”的待遇,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权能,以法律保障土地流转

首先,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消除所有权主体多元性问题。其次,要完善农户的承包权、稳定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丰富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范围,赋予农户对土地享有排他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自由的处分权和转让权、独享的收益权,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年限来稳定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最后,应运用法律对农户拥有的权能予以明确和保障,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

2、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根据现阶段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际情况,在加大政府筹建力度的同时,从法律和税收等方面制定政策,鼓励农民自建或与经济团体协会等联合出资建立各种民办服务组织,增加各种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并且从中央、省、市、地区、县、乡、村各级共同努力,建立多级别的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生产、加工、运输、仓储、信息、经营管理以及销售等配套的全方位服务。

3、改革相关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救灾扶贫网络的建设等。其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传统户籍制度的限制,允许户口的自由迁移,并保证把户口转入城市的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各方面得到同等待遇。最后,保障进城农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保证城乡劳动力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竞争,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政策。

4、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建设

第8篇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30年前,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18位村民率先实行“大包干”,这种农户自发行为,迈出了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在农业机械化水平相对较低的时代,这种模式既符合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因此极大地激发了中国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我国粮食生产量显著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也大幅上升。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二、三产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这导致我国农业人口开始向城市转移,农业就业人口的相对减少以及机械化水平的大幅提高,为中国土地集约化、现代化经营提供了必要条件。为适应现代大农业对土地连片的客观要求,实现农村土地资源收益最大化,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把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催生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解决中国农业问题根本途径就是转移人口,发展现代大农业。只有依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通过城市化、工业化吸纳农民,才能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即在耕地总量“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减少种地农民这个“分母”,农业生产效益这个“商”就会大幅度提高。总之,只有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鼓励土地向农业企业和专业大户集中,通过集中化经营发挥农业机械化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才能有效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破解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有益尝试

农民土地流转后,农民可支配收入必将快速增加,这也是有效突破城乡二元结构途径之一。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后,在得到土地流转补偿和收益的同时,自身也从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其生存能力、抗风险能力将大大加强。同时,土地流转将使农村土地经营利用规模扩大,这将带来规模效益,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得到的收入就会有一定提高,城、乡间生活差距会因此缩小。从另一方面看,土地流转过程的实现必然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作为制度上的保障。农民到城务工时,其收益一般高于农村水平,而且可以享受城市教育、医疗等资源,农民的生存状况也会因此而得到改善。总之,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城乡差距将进一步缩小,这为中国最终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打下良好基础。

此外,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激活后,城市用地问题可望通过流转得到突破。如果能够实现体制创新,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必将随之加快,中、小城市的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更多农民会拥有非农身份,并从工业

化、城市化进程中获益,城乡二元体制也会因此得到改写。

四、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

如何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已经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2008年开始着手制定农村集体用地流转相关办法措施,一些相应的文件正在出台。

虽然土地流转政策符合中国国情,但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目前,地方政府主要工作应是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体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此外,土地流转除了尊重农民自身意愿以外还要尊重市场规律,特别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该逐步做到跟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总之,土地流转是有底线的,土地流转绝对不是完全“自由”流转,农村土地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土地流转不能成为损害群众利益的借口,土地流转过程必须按照文件规定,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五、关于加快推进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一是抓好主体培育,拓展土地流转渠道。应当积极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流转从以前单一农户之间的流转向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组织、科技人员、专业大户等多方参与流转转变,鼓励和支持农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二是通过农业产业化,带动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发展是土地流转的关键。要根据各地区农业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以及规模化发展的要求,抓好农业发展规划,着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带动农村千家万户的农业产业,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与利用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

土地用途管制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国家以管理者身份对土地采取保护性措施而行使的一项管理职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点多面广,土地管理部门往往无力顾及,由此造成的多占、乱占、占而不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增长过快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发挥规划在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科学规划的引导下,配合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严格控制农地专用的数量和速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