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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2 15:11: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贸企业如何避税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第1篇

关键词:餐饮业;税收;筹划措施

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使餐饮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最活跃的行业之一,在给人们提供生活便捷的同时,还产生了巨大的税收。对餐饮行业本身而言,怎样减低税收的负担,提高资金的运营活力,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在大量的减少纳税的措施中,偷税、漏税、欠税和逃税都是不可取的,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科学合理地避税,才是最安全最可靠的。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合理避税,指的是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中,事先筹措投资、经营和理财的活动,取得最大化的节税经济利益。从中可看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通过各种违法的手段去偷税、漏税,而是企业在遵守税法和依法缴税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现有税法所规定的不同缴税的方式,使企业能拥有更多的合法的利润,是企业该有的经济权利。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法性。这说明了税收的筹划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进行。也就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税收高低不同的负担缴税方法进行抉择,使利润增加、税收的负担减小。

2.目的性。也就是缴税人对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税收筹划,务必实现预计的经济目标,节约税款。这就给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要有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还要机警地判断平时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的配置。

3.筹划性。是指提前对经营活动进行规划、设计和分配。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有滞后性,也就是说在发生企业交易的行为后,才把流转税缴上去;所得税在收益实现后才进行缴纳等,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在纳税之前,预先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二、餐饮行业税收的征收制度

餐饮行业的税收主要是指与餐饮行业有关的所有的税收的集合。其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等。

1.营业税。餐饮行业缴税人的税务营业额是餐饮为所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按5%的税率进行征收。

2.企业所得税。按照缴税人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方面的所得,按25%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年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进行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但其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直接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

3.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主要是按照企业缴税实际纳税的营业税税额和所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税费。

餐饮业在合理避税时主要考虑的方面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的建设维护税则是在营业税的基础上来计算,如果营业税税额有所减少,那么这两种税费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三、餐饮行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国家的税制在不断地完善,征税也在逐渐走上正规化的道路,我们除了依法纳税以外,还要进行合理的避税来减轻企业的负担。餐饮行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税收的筹划。

1.营业税要进行合理的规避

营业税在餐饮行业中是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不管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纳税。对于营业税的征收额是按照缴税人所得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的税率来计算的,在餐饮行业是固定的5%营业税率,因此只有从营业额上入手才能合理的避税。而又必须确认营业额,如果不进行确认则属于是偷税的行为,因而各企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营业额的确认时间尽量推迟。由于在现实中的餐饮通常是签单消费要比现金消费多很多,通常经营者数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才能取得营业款,所以餐饮企业可以在顾客同意付款时再去领发票,把缴税时间往后尽量拖延,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某家餐饮店9月份签单11000元,根据相关的规定,11000是这个月实现的营业额,要记录到账面上,9月份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50元。如果入账的时间延迟,那么本月确认的营业收入时间也会相应地退后,则就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了,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要进行合理规避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方面的所得。无论是多还是少都会使税后的净利润受到直接的影响,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税收筹划的重心。

(1)通过充分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避税。企业通过成本费用核算进行合理避税主要指的是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程序和费用分配等的合法要求对企业内部进行的核算活动。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则是按照实际缴税的所得额和所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税率固定时,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则由企业实际缴税所得额的多少来决定。实际缴税的所得额是在企业的总收入额中把和收入有关的所有费用、成本、损失和税金都扣掉后来计算[4]。从中可看出,在收入一定时,要把可以扣掉的项目数量增多,也就是在不触犯法律和会计、税收的相关准则下,把企业所允许扣掉的项目充分列支,这必定会大量减少实际缴税的所得额,最终也就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通过筹资的方案进行合理避税。通常情况下,餐饮行业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取得,贷款也是合理避税的一个有效途径。因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所有者和占用者都是同一体,很难分摊税收,也就不能够很好地避税。可贷款中利息的支出是用作财务费用的,可以在税前的利润中扣除,以此来使实际缴税的所得额减少,最终也会成功避税。

3.通过税收的优惠策略进行合理避税

在我国的税制中,出现了很多减免税收的优惠策略,对于避税来说不仅是条件也是一种激励手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那些新开办的服务型企业(不包含广告业、按摩、网吧、桑拿等)本年所招工的下岗失业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30%以上的,可免收三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使用下岗失业人数不到总职工人数30%的,三年内可根据计算的减征比率来使企业的所得税有所减少。其减征的比率=(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的总职工人数×100%)×2。所以,餐饮企业可以考虑招收固定比例的下岗人员,一来可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二来可以通过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的综合税收减少,这样都可以很好地做到合理避税。其中餐饮行业中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有租赁费、员工的工资、原材料和餐具的损坏等的支出,但最大的支出则是原材料的采购,且主要是家畜类、蔬菜、调味料、家禽类等等,除了调味料有发票外,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在市场上直接采购,很难得到正规的发票,不能算到成本的费用里进行扣除。因而,针对那些大型酒店,在采购原材料时尽可能在大型超市里购买,这样不但有了可以扣除的税务发票,还使成本加大了开支,从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通过优惠的税率进行避税。餐饮企业的规模不尽相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税率也不一样,所以餐饮企业也不能无目的地去扩大规模,还要把当地的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和地理位置等考虑进去,选择一些合适的规模,这样既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也进行了合理的避税。

(2)通过起征点进行避税。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于那些个体经营者如果每个月的销售收入没有达到所规定的起征点,则营业税和所得税都给予免收[7]。所以,那些小型的餐饮店,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服务的收入控制到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餐饮行业要想提高在市场中的地位,在做好经营管理、不断创新新的技术时,还要对我国的税法政策不断熟悉,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地合理避税,最终使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薛洪锋:税收制度对我国餐饮业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贸,2011(15):125-127.

[2]王小姜: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完善的思考[J].学理论,2011(29):103-105.

[3]张林春 郭学焕:如何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与效率[J].审计与理财,2009(1):96-98.

[4]赵书博:我国餐饮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特区经济,2009(05):165-166.

[5]孙 伟:沧州市餐饮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2010:130-132.

第2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观点综述

美国是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他在税收问题上也走在前列。美国早在1996 年下半年就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7 年 7 月 1 日还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无论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境内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问题上,欧盟则表现的相对保守,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但后期也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持观望态度,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主要是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或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系统内部各因素的联系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政策的运行是否顺畅,并决定政策效果的好坏。

(一)电子商务活动性质的认定没有足够的依据和标准。

在如今比较火爆的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商务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例如:数字产品的有偿转让究竟是属于信息服务提供的范畴,还是属于商品销售的范畴,抑或是属于特许权利转让使用的范畴。比如:电子书籍的网上下载和传统纸质书籍的网下邮寄。又比如:软件产品的有偿转让,可分别采用网上下载和网下邮寄CD光盘这两种方式。正是由于这些商业活动缺乏必须的依据和标准,使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遇到了困难。

(二)电子商务的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足够的依据和标准。

对电子商务活动传递的数码信息,是否能认定为属于应税行为,如网上的软件免费下载服务、邮箱免费提供的服务等。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而被判定为应税行为,而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应如何认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营利性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分析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给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发展相当迅速,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一也存在着与国外同样的问题,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己经势在必行。现阶段对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以下三个基本观点:

(一)免征说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规模小,税源也少。我国要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要学习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一个免征期,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虽然互联网使用人数较多但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比例很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财政作用并不很大,急需扶持。

(二)应征说

我国是电子商务输入大国,如果对网上交易不征税,任凭境外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绕过我国海关,绕过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对电子商务免税将造成我国巨大的税收损失。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贸易额逐年增加,是我国巨大的潜在的税收来源,因此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免造成税款流失。

(三)中立说

关于2007年我国实行的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电子商务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号召并鼓励自觉申报纳税这一做法,一方面普及了全民纳税的教育,另一方面在既不违反现有的税法规定,又可以使电子商务在宽松的税收环境中得到大力发展的前提下避免了因网络征税技术手段的欠缺所造成的尴尬。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巨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在纳税主体确定上存在困难,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而不是一个物理性实体的市场,个人或者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并且商品交易的手续也是电子化,如单证、合同和资金等都是网上电子化的东西,造成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其次,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所有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以及买卖双方的合同都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这就使得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了线索,从而税收征管也就失去了可靠的审计。

再次,税收征管对象难以确定。征管对象又称征税客体,在税法中主要是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针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现行税法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并对它们做了区分。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网络贸易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征税客体的性质难以确定,二是征税客体难于跟踪。

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应对策略

(一)短期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暂时免税

针对目前的情况,应该全面、深入的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但注意力不应该只集中在如何征税上。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在起点阶段,不应该对其征税。国际上对电子商务都普遍免税了,所以我国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就显得有些不妥,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此外,从技术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的技术水平比较低,对如果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会增加税收的成本相当高,并且技术上也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很小。加之并且,我国尚未也没有建立起综合素质高的税务队伍,综合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二是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还未没有健全。

(二)为电子商务征税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从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电子商务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行税法中应该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条例和法规这样可以使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也能更好地解决电一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对于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我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税收协调要消除关税壁垒,也要消除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更加要求各国税务当局表现出灵活性。在税务征管过程中,除了要加强与工商、海关、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与国际情报交流沟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提供更充分的依据于税收征管、稽查中,尤其要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其避税。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造成了一种这样的局面即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难以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所以,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要相互合作。

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来解决电子商务涉税问题,在跨国纳税人的情况方面,仅靠一国税务当局是不能全面掌握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合作协议的制定方面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同时,我国要加强国际协调、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与空间限制,所以要求国际税收协调在多方面如国际税收立法、原则、征管、稽查等紧密的合作,从而使税收协作网更加广泛。

(四)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要培养一批既懂税收专业方面的知识,又懂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税收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避税与反避税、偷逃与堵漏,说到底还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

参考文献:

[1]钱霞,庄杨,黄晋.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J]. 软科学. 2012(02)

[2]刘兆鑫.利益―风险:面向风险社会的公共政策分析[J]. 中国行政管理. 2012(08)

[3]薛娅.“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之我见[J]. 新会计. 2012(06)

[4]马乃云,张安安.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2(08)

[5]刘丰榕.探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流失问题[J]. 中国商贸. 2012(17)

[6]贾雁岭,娄爱花.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04)

[7]谢旭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 行政管理改革. 2012(07)

[8]王惠.浅议如何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J]. 时代金融. 2012(24)

第3篇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0年达到3770亿美元,**1年达到7170亿美元,**2年将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联合国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说,从国际贸易的观点看,电子商务将成为越境贸易流动的重要部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税收、法律等许多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面对这种无形交易方式,难以确定买卖双方、交易地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困难。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了冲击。(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常设机构”概念无所适从。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3)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4)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发生困难。(5)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3.当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现状所产生的问题。(1)无纸化贸易对传统的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2)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3)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加了难度;(4)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不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必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及早研究网上贸易和服务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制度要素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2.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一是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二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5.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持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6.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另外,生产型增值税还妨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发展;部分税种,如印花税,也因失去了征税对象不具备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第4篇

聚焦税制改革

关于税制改革的讨论已经有三年之久,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不单是中国如此。因为税制改革引起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就有人把一部分责任推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上。

政策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过程。政策制定者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反复权衡,顺势而为。从国内看,企业对高税率怨言很多;从国际上看,减税已成为各国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税制上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意义重大。

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分税制,奠定了增值税占据中国税收将近半壁江山的地位。政府通过增值税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权,增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现存的增值税制度在当时有助于实现反通货膨胀的首要目标,但在今天已有些不合时宜。现行所得税制度受到的最大的批评在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名义税率高,征管水平不高,造成了企业逃税倾向严重。

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中国近期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要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3.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税目,对一些高消费项目和国内供应能力不足的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4.择机出台一些新的税种;5.中国将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最新消息表明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望统一。

税收是每一位财务总监都关心的话题,税收筹划是财务总监的重要工作。本期推出税制改革专题,邀请了政府研究机构、社会研究机构的学者和从事税务咨询的国际大型会计机构的税务专家对中国税制改革进行解读,也邀请了一些财务总监谈了他们的切身感受。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企业的声音往往有意无意地被忽略,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中国正在走向国际化,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日益增加。我们特意邀请两位学者就国外税制改革和避税反避税问题为本期撰稿,希望对财务总监有所裨益。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的序幕即将拉开。就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博士,作为长期研究中国税制改革的专家,贾康博士谈了对税制改革的一些看法。

改革集中在四个方面

《21世纪》:国内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会对原有税制的哪些方面进行大的改动?

贾康: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燃油税的择机出台;第二个是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向消费型的增值税;第三个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的改善和规范;第四个是要把税收的优惠规范起来,以往地方政府对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政策将会越来越少。

《21世纪》: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呼声很高,像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否会一下子取消,还是采取渐进的模式?能否立刻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还是对外资企业保留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贾康:今年是中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还要观察下一步的发展。目前中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属于超国民待遇,比方说有的外资企业事实上是享受15%的所得税。本来打算入世之后将外资的税收标准和国内拉平,但因为超国民待遇也不违反WTO的框架,我国目前还是希望能够更多地利用外资,所以不会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立刻取消。要考虑到虽然我国对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在其他方面对外资企业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一些准入限制)。我认为要逐渐实现对外资企业和对内资企业征税的一视同仁,不要急于达到这个目标。

《21世纪》:现在中国的税制对企业发展有哪些不利的影响因素?

贾康:国内税制里存在很多重复征收的现象,而生产型增值税最具有代表性,它意味着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厂房设备中的含税部分是不允许做进项抵扣的。再有就是我们在核算企业的所得税的时候,一般都是按平均工资来确定人员工资的发放,超过平均工资的部分,就认为应该考虑在费用之外,不允许把它作为一个利润的剔除因素。但一些高科技企业要吸引人才,必须要用比较高的薪酬把人稳定住。税务人员在计算的时候,只按平均工资计算,多发的那部分工资必须算作是实现利润来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对于这部分工资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也是重复征税的一种情况。

增值税如何转型

《21世纪》: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是这次税制改革的一大热点,这种转变会对财政收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康: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比较大,现在我们国家增值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相当高,占到百分之四十多。如果实现转型,测算下来,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至少会达到1000多亿元。

对企业的影响当然是减轻了税负,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负作用最突出,因为这些企业前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比较大,变成消费型实际上就是鼓励他们投资。对商贸企业

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影响。

《21世纪》:如何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是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

贾康:对于这一点,目前正在讨论之中,还没有听说有什么有效的手段。在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现在看不到很大的空间。

不过,我们国家在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范围限制得过窄了。只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征收,而像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完全应该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但这些行业现在是征收营业税。我国过去的增值税不仅征收的范围过窄,而且税率又划分为很多档次:普遍征收的税率是17%;像自来水、天然气、石油这些属于国家扶植的产业按13%征收;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税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税前抵扣,这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公平,也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也实行4%的税率。中国把增值税的税率划分成不同的档次,造成企业不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

扩大征收范围将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方向,第一步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这些行业纳入征收范围。然后逐步地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在某些方面扩大,但是只靠这个是弥补不了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的。必须得采取增值税之外的其他措施来解决,另外,增值税转型不能一步到位,要分步走。

《21世纪》:具体会采取什么样改革的步骤呢?

贾康:分步走可能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若干行业先转型,甚至有人说是先选择西部的企业,但我认为这些做法在操作上不好处理。如果说选择西部的企业,那么许多东部的企业会把注册地转移到西部去,谋求税负的降低。如果按行业来,高科技企业该如何确认?一个企业中既包括传统的产业也包括高科技的成分,怎么认定它属于哪一边?所以比较好处理的办法是,按企业里面的项目来做分类,针对所有的企业,比如说允许它们在投资形成的设备方面做抵扣。那么在这一部分先转型,厂房部分可以以后再说。

这些都是在探讨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可操作性强一些。

《21世纪》:对于增值税的转型,有些说法是要向欧洲的税制模式靠拢,欧洲的增值税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贾康: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我国现在采用的生产型;中间过渡的类型是收入型;最终的,也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是消费型,我们现在改革的方向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逐渐过渡到消费型。

现在国际上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消费型的。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很少,收入型只能对折旧部分做税前抵扣。

《21世纪》:那么我国当初为什么采取生产型的增值税呢?

贾康:我国当时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考虑两点因素,第一点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当时中国出现投资过热的情况,为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通货膨胀,所以采用了生产型的增值税。

再一个因素就是要保证财政收入,那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除了交税,还要交各种费,而且大部分利润都上交。当时刚刚改革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的模式,国有企业上交中央财政这一部分被砍掉。如果再实行完全消费型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承受不了。并且,当时国债发行比较困难,人民对国债的认识和现在不一样。因此在这样一种历史条件下,采用了过渡式、渐进式的改革,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中国的改革从来都是渐进式的,因为要考虑改革的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流转税比例过高如何扭转

《21世纪》:国外的税制中,所得税比例要远大于流转税,而国内流转税的比例要大一些,这次税改会改变这种状况吗?

贾康:我国所得税的比例是低一些。国外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美国,它的联邦财政收入里,只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就要占到40%。另外还有一些和个人保障相关的税,它主要是靠所得税来形成税收支柱的。美国也有流转税,但流转税在联邦这一级,不是支柱的税种。州的一级,消费税可能高一些。地方一级主要靠财产税。我国目前流转税的比例比较大,这次税改不可能立刻改变这种状况。

《21世纪》:中国为什么形成流转税占很大比重的情况?

贾康:这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制约条件有关,流转税的征收很简便,只要有流转量就可以征收。所得税必须得说清楚收入来源、数量。这些收入必须有足够的监控机制才说得清。现在我们碰到的苦恼就是这个问题,除了工资以外,其他很多的收入,说不清楚。由于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也较低,流转税的征收相对较为容易,所以我国更多地征收流转税。

第5篇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产生的挑战

1、电子商务将影响税收效率原则的实现。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之一,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充分且有弹性;二是节约与便利,三是中性与校正性。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税收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不下--带来了冲击:

电子商务对,"充分且有弹性" 要求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充分性"要求的冲击上。"充分性"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电子商务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婪易中厂商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超越了时空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这将造成某些碑基的丧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网上直接交易情况下,可能芒丧失或转移,进而会导致税款流失。

"节约与便利"的要求是指税收尽可能的减少征管成本,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尽可能的减少缴纳成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另外,电子商务的"无址化"和"无纸化"使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时都会遇到前所未有的问题,税务机关必须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成本。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仍按传统缴税方式缴税,纳税人为了按时足额的缴税,将祷投入更大的缴纳成本。

电子商务对"中性与校正性"的要求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中性"要求的冲击上。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劳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2、电子商务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制设置应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种税能够以公平方式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公正的影响纳税人税前和税后的盈利水平,则这一种税可认为是公平的。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具体表现如下:

(1) 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给增值税带来的问题。如在企业与企业朽电子商务活动中,如在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乙企业在网上订购了甲企业的产品,货物要通过电子商城的支付平台划转给甲企业,也就是货款先划人了电了商城的账卢。电子商城在以一定比例扣除手续费之后,再将剩余的货款划人甲企业的账户,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并将货款移送到乙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在货物买卖过程中,资金流与物流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购进货物的企业不能抵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样,乙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采购的原材料或商品非但没有降低成本,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如果甲企业仅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计税依据,无疑减少了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2) 电讯企业提供的电子服务与普通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目前执行的营业税率不同,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

(3) 税法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是否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暂时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没有征收印花税。

(4) 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起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当外国劳务提供者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时,就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样,就很可能出现本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却没有纳税的情况。

(二)电子商务将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1、使现行税务登记方法无法适用。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2、使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着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的人库的新间感。

3、对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提出了挑战。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

4、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5、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电子商务引发了一系列国际税收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不存在国界,其各种商务活动都是在加密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电子货币支付,这将使避税方式得以翻新。其次,电子商务还使传统的国际税收原则受到冲击,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都面临着挑战,这将使各国税务局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因为各国都希望通过电子商务,扩大税基这样,纳税人居住国与收人来源国将会在公平分配税基问题上出现分歧,发生争执。为此,OECD己于1998年11月制定了"握太华税收框架结构"。目前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在进行讨论。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结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是不宜开征新税的原则。现行课税原则应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不必对电子商务采取存在歧视的新

的课税形式. 三是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不能由于征税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扼杀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

四是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鹤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六是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1、完善现行税法:补弃市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锣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侠,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申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增值税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2、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中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人。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人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岗。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5、税务机关要适当的行使其核定征收权。我国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其核定征收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核定征收应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程序。

第6篇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只有15.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化的基层征收单位仅占征收单位总数的50%。1998年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仅为当年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69.4%。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从总体上看进度相对滞后,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征管领域的应用亟待深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组织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快税收征管科技化的进程,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

第7篇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以电脑通讯网络(Internet)提供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支持,按其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电子商业交易的目的。据信息产业部今年预测,我国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亿元,2002年可望达到100亿元。在我国注册的企业类域名有3.4万人,其中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1000家。这表明,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中占的比重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还没制定出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法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引发的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据国际电信联盟称,预计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000亿美元。美国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达40亿美元。就我国的税种而言,因电子商务流失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

二、Internet=“避税港”?

众所周知,Internet网站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接入服务器(如163、金税网等)电子计算机浏览。因此,一间注册某一地区的网站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化”的公司,然而对其电子商务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

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帐册赁证将受到Internet的无纸化操作及无固定营业地点而被动摇。并且网上银行提供计帐的电子货币(如Credit Card)服务可实现瞬时转帐,而非计帐的电子货币(电子借记卡)可实现无名化交易。而在中国,电子交易则以现金交易为主。以上几种无交易凭证的交易方式都使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且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在国际税收中,以公司所设机构的地点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然而Internet网站可以租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而用户同样可以访问该网站。另外,网上远程控制的技术发展,使网络公司无需在一个国家建立固定的场所进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机构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网络书店——“亚玛逊书店”,只要您拥有国际信用卡,你照样可以在中国上网购买书籍。这种公司机构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各国在协调税收管辖权上遇到极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Internet的确以其自身的特点为电子商务造就了庞大的天然“避税港”。然而为了使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达“双赢”,我们应完善立法与提高税务机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且增加国家税收。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

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仍存在分岐。赞成征税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无论是商品实物交易还是数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务交易,都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仍然有买卖双方或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有收付款行为,它的存在也是为实现利润。因此,电子商务也应该和一般商务活动一样纳税。反对征税者则认为我国IT业处于萌芽期间,许多新兴网络企业尚未发展成熟,如果对其征税,不利于发挥这些企业的潜力,也不利于开发占领这个市场。况且像美国这个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输出国也实行“零”关税政策,如果我国IT业刚起步就征税等于是让外国网络企业更容易地抢占中国市场。

我们应看到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既不能对其不征税,也不能征重税。建议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金融与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立法,规范其在用于本国以及国际结算的规程,保证其在网上的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制定网上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如反不正当贸易法、修订进出口贸易的法规、修订合同法增加电子合同的有关规范等。扩大海关的职权,使其对网上的BtoB (网上外贸)业务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协调国际金融贸易间的法律差异,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走私及贩卖违禁品的行为。

(二)完善税收法律。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首先,我国的IT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极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如果开征新税将阻碍其发展,如BtoB Btoc(特别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就不应开征关税以保持其国际邮件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修改与弥补实现对网上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2、税负应公平,保持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的相同的税率。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3、居民管辖权与国家(地域)管辖权并行。如前文所述,单纯的使用地域管辖权在互联网上是行不通的,这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然而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无法征税情况。两者相结合将可以完善公司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提供商务服务以及国内与国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三)完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现在,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保证网上商务的安全与保密,减少不法网站的营销活动,减少商务网站受到“黑客”的冲击,打击盗版等为IT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具体的征管措施

(一)开发税务软件及建立自动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在建立这个系统时,可以参照电子银行的设立方法,用户下载软件,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请域名时同时增加税务登记资料。由于网址的后辍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是公司网站(“.com”),所以有申请这一类网站时同时进行(补充)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及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网上银行与网站公司交易记录。因为网上交易没有纸质凭证且容易偷逃税款,所以截留网上银行与其交易数据,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数据则是最好的赁证。这一方法按资金流向记录,在收取外国网站在我国进行交易的税款是比较有效的。

第8篇

一、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跨国公司获得了大发展

全球垄断的形成,使当代资本主义进入到了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种形式的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已经在世界的发展中占有支配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包括投资、金融、生产、销售、贸易、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同时,金融资本的控制模式也由传统的金字塔式的垂直控制格局,转变为以银行资本为核心的金融资本网状联合控制的格局。金融资本通过“参与制”控制了较多的经济部门和产业部门。金融资本直接控制着母公司,通过各部门、各产业的子公司,层层参与控制更多的公司,各子公司又相互控股,从而形成了网状的格局,形成了大的跨国公司、垄断大财团。

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载体是巨型的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都以在全球的发展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它们不仅寻求在国内的垄断地位,而且寻求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这些巨型跨国公司垄断了全球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并且形成以其为代表的全球性生产体系,通过投资社会化、生产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等,控制着全球的技术、资本、生产、销售和市场,决定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导向和秩序。

这些跨国公司一般实行全球战略,进行一体化管理,具有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结构复杂,以一个行业为主、多元化经营等特征。它们在全球相关地区设立子公司与分支机构,设置制造组装、研发设计、服务营销等中心,形成了全球产业链,形成了研究、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国际网络。它们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雄厚的资金、惊人的销售规模和利润。世界500强中许多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了一些中等国家和地区,在世界相关的产业领域和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

跨国公司规模大,经营产品多种多样,分支机构多,经营地区广,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建立一套高效的管理组织结构,以充分利用资源,取得全球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这些全球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复杂,其组织形式的演变,是一个适应生产集中和生产社会化要求,由初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近些年,又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组织结构,如控股公司结构、国际网络结构和虚拟公司结构、无边界企业结构等。这些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虽然复杂,实质上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分级计划管理,协调和落实公司的全球战略安排。跨国公司虽然结构复杂,拥有众多分布于世界的子公司、分公司,也能统一指挥、步骤协调,实现了内部一体化。一体化的管理,避免了重复生产和销售,保障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些跨国公司,大都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同时发展经营多种产品甚至实施行业的多样化,其业务范围被称为从方便面到导弹,几乎无所不包。由于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使跨国公司对市场的垄断是全方位的、全领域的:由流通领域的垄断,发展为生产和流通的一体化垄断;由单一产品或部门的联合,发展为许多产品或部门的联合;由“横向”的联合和独占,发展为“纵向”的联合或独占。

二、以跨国公司为依托,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

1. 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利用跨国公司建立了新的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体系。当今的国际分工体系是基于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中的分工基础上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由于跨国公司国际生产网络的构建以及产品价值链的越来越细化,使得传统的垂直分工体系向新的垂直混合分工体系转变。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分工体系,将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各自竞争优势分置于价值链的不同位置上,形成了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垂直或水平分工,呈现出产业间分工、产业内分工与产品内分工并存的多层次崭新型分工格局。发达国家控制着新型、高附加值产业,在产业链上,控制着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环节;发展中国家不仅面临着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升级转换任务,还面临着产业链上由劳动密集型环节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环节的升级转换任务。

2. 跨国公司利用并购行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控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有选择地进行投资或并购当地企业,致使发展中国家重要工业部门被控制。一是加大控股并购力度,力求独资经营。跨国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趋势是通过收购、兼并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将一些合资企业转变为绝对控股甚至是独资企业,表现出强烈的“独资倾向”。即使有些暂时以参股、相对控股完成并购,也明确提出了将来的增资计划和实现绝对控股的要求。二是并购重点转向重要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大的生产规模,其技术水平和资产质量在业内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跨国公司的重点收购对象。通过并购龙头企业,可以控制这个行业的战略制高点,从而能实现对市场的操控。三是并购战略呈现整体并购、全行业通吃的趋势。以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并购往往是单向选择的,但近几年发展为有计划、有步骤的战略行动。如拉美地区引资最多的巴西和墨西哥,其制造业和采矿业最大的100家公司中,属于外资企业的超过半数以上;巴西和墨西哥的化学制品企业中,外资所占比重也在50%以上;其他如橡胶、电机、汽车等行业也都不同程度地被外资企业所支配。

3. 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利用跨国公司进行技术控制,使发展中国家继续处于技术上的依附地位。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都希望能获得核心技术,然而跨国公司却实行了技术控制。跨国公司的投资一般推行“雁行战略”,实施产业与技术的下行性梯次转移,把一些处于生命周期中后期的产品和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装点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门面。跨国公司还从多方面对东道国进行技术控制。一是不在东道国设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不开展研发活动,通过产业内分工体系来实现控制。二是即使设置了研发机构,也加强控制,实行控股化和独资化运作,防止先进技术的溢出。三是设定第三世界国家研发机构在跨国公司“研发链”上的位置,垄断核心技术。通过实施研发分工战略,将基础性和原创性的研究放在母国,只将辅的技术研究放在东道国。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之间在技术上和产业上的依附关系,还抑制甚至摧毁了发展中国家自主性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系统,使发展中国家仅仅成为低层次低水平的“加工工厂”。

4. 跨国公司利用其在全球布局的优势,进行“合理避税”,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徒有经济规模,而没有经济利润。在国际上有许多所谓的“避税天堂”,如英属维尔京群岛。跨国公司在这些国际避税天堂设立一些名义公司或者是虚拟的分支机构,用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避税,如通过内部或中介的国际保险公司、特许和许可公司、国际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国际控股公司等多种渠道和方式。

5. 在国际贸易领域,少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主导了国际市场定价权。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金融期货市场掌握着国际市场定价权,主导国际市场价格,以“兵不血刃”的方式剥夺本应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利润。在几乎所有大宗和重要商品的国际市场上,都存在一个定价中心,这些定价中心影响或左右着商品的国际贸易价格。以世界石油定价为例,自从原油期货交易诞生和纽约、伦敦两大原油期货交易所出现以来,国际油价的控制权就转移到了华尔街。原油投机交易的主力是以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和摩根大通为代表的金融大鳄,另外还有不计其数的对冲基金。在这些金融投机机构的操纵下,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已与真实供求关系无关。例如,2008年12月18日,欧佩克宣布每天减少原油产量220万桶,但纽约商品交易所2009年1月份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却报以8%的暴跌。高盛等国际投资机构在国际原油市场已达到呼风唤雨的程度,经济学的供求法则不再适用于国际原油价格的决定。

三、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如何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民经济的主导和支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源泉,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巩固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政权的关键性因素。面对强大的国际金融垄断资本,面对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灵活的跨国公司,只有坚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我们才能有实力与国际金融垄断资本、跨国公司进行市场竞争,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生产社会化水平,才能防止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对我国经济安全的不利影响。

1.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性地位。有些人认为国有企业只能存在于公共产品生产领域、非竞争性领域、非盈利性领域,应从一般性、竞争性、盈利性领域中退出,国有企业只能为其他性质的企业服务,而不应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争利;并且认为这种“国退民进”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根本。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快速进步的今天,有几个产业不是竞争性的?在统一的市场体系中,除极少数垄断产业外,几乎每个行业都处于竞争性领域。很多竞争性领域也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果国有企业都退出了,势必会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如商业领域是竞争性领域,但对大型商业企业的作用,人们有了新的理解。2011年日本特大地震后,福岛因物流中断使得救灾物资无法到达灾民手中。而在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中,是大荣超市等连锁超市的物流系统将救灾物资第一时间送到了灾民手中。可见,将连锁商业企业组织起来就能形成一张物资救灾网络。因此,有学者建议,应采取国营民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个国家参股、指导、调控、战略物资储备、市场价格平抑与社会责任担当的、全国性的以物流配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个企业组织在平时是一个全国性的民生消费品配销网络系统,而在战时、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时期就是统一性的后勤保障系统、救灾物流系统、市场波动价格平抑系统。这个系统应是国家参股,以全国各地的连锁超市企业的销售网络为基础,农超对接、内外贸一体、采购批发配送兼营的、综合性商贸企业。

2. 发展国有经济要正确处理好与民营经济和国际资本的关系。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许多发展中国家把国内工业划分为几类:一类为国家垄断经营部门,一般包括战略性和敏感性的部门,如军事工业、基础工业等部门和领域,不允许私人资本包括外国资本插手;一类为投资少、当地资本已拥有相当的投资和技术、且产品又以国内市场为主的部门,主要由民族私人资本来经营和投资。当然,在这些部门,国家允许和鼓励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技术和经营上的合作。对于那些允许外资进入的部门,许多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战略目标,规定外资的优惠领域和部门,引导外资的流向。这些政策和措施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当前,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注意引进外资的质量。重点引进那些能提高我们的技术水平、资源和环境污染少的外资企业;二是要对外资企业、跨国公司的垄断倾向进行管理;三是要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力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跨国公司始终对他们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最先进技术是严加控制的,市场换不来这些技术,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自主创新力度,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3. 要处理好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与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并不矛盾。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各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也是各国企业在国际间的竞争。为了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很多国家不仅放松了对国内垄断的限制,而且由政府出面干预,促进企业间的整合,以增强本国企业的实力。日本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实施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推动企业规模的扩大。美国也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放松了对企业兼并的规制。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例也说明了垄断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微软公司占有世界软件市场的80%,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发起反垄断诉讼,认为微软具有垄断行为,要把微软公司分解为两个公司,以维护软件市场的竞争。但是,出于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考虑,司法部门最后撤销了对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判决。因为当时微软公司是美国信息产业的领头羊,而信息产业的发展对美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把微软一分为二,使微软公司的发展受到干扰,就会严重影响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影响美国信息产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企业规模和实力还相对很弱小,产业集中度还不高。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规模经济、反对大型国有企业,只是限制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把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垄断与培育和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