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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等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2 15:11: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质量的等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工程质量的等级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模糊综合评判方法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区别于普通产品,不仅应具有合理的结构、优雅的环境、齐全的功能,而且建筑物结构还应满足特定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的质量要求。直接转换法是较为常用的质量检验方法,此法通过特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手段来检验各个分支工程的质量特性,结合待检验项目给定的标准分数或者优良率来判定该项目的质量等级名次。但是质量差异并不是只以非此即彼这两种形态出现,存在着过渡阶段,从而出现了质量现象的模糊性。因此,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模糊综合评判法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管理现状

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一部分工程、企业不遵守、不重视建筑工程标准和规范;

2.劣质建筑材料仍然被大范围应用在工程建筑中;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力度不够,法制建设不完善;

4.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目标不明确,尚未采取完整的管理措施;

这一系列的工程质量问题说明,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制定完整的质量管理标准并将标准严格落实到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中,这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的影响因素

(一)工程项目实体质量

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主要表现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直观反映出施工阶段和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效果;

(二)质量保证资料

旨在通过对质量保证资料的审查来强化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使用功能这三方面的技术性审核工作;

(三)设计质量

工程产品形成的全过程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最终质量,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据相关质量问题调查表明,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由于某一环节而产生的质量事故中设计责任达到40%,其次是施工原因和材料原因。

(四)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的评定一般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它是主要评定工作之一,具体是指综合评价建筑工程的外观、使用性能,同时也核查各个分项工程和局部工程核验评定的正确性。

(五)对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现阶段我们面临着环境污染严重、人口数量较多和粮食短缺等多种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实质是环境问题,人们逐渐关注土地沙漠化、臭氧层破坏等问题,环境问题也已慢慢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中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能够加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模糊综合评判方法

综合评判是指对具有多个影响因素的事物或者现象所进行的综合的评价。若在综合评价的过程中涉及模糊因素,即被称为模糊综合评判。在社会生产、生活和科研工作中,人们会出自本能的评价各种事物好坏程度。例如:评价物品的优劣程度、人品好坏等。

(一)构建数学模型

模糊综合评判是将权重模糊向量和单因素评判矩阵按照模糊矩阵合成运算来进行,工程人员为满足工程多样性的要求,提出了多种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各种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均是以权重向量和单因素评判矩阵之间不同的合成形式表现,一般记为M(*,+),其中M 代表示模型种类,括号中的符号代表运算合成形式;*代表广义模型与运算,+代表广义模糊或运算,结合工程具体特点,采用模型M(,+)。

(二)确定影响因素层次

参照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建筑工程的具体特点,逐层分析,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模糊综合评判法的影响因素层次。

(三)确定判断矩阵

通过专家小组评分,确定判断矩阵。建立一个由N人组成的评判组,确定出由评判组确定的因素对于此事物相对于其余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这个重要程度一般在0-1范围内。

(四)确定权重

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模糊综合评判的权重。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具有一定实用性的多个准则决策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四步。

1.建立叙述系统功能或者表现系统规律的内部独立的递阶层次结构;

2.相互比较递阶层次结构要素,并构造出全部的判断矩阵;

3.解析判断矩阵,求解出该矩阵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并判断各个矩阵是否具有一致性;

4.如果与一致性条件不符,则应该对判断矩阵进行相应的调整,直至符合为止。

(五)一级模糊综合评判、二级模糊综合评判

其中一级模糊综合评判是指通过对特定种类中的某个因素的评判,确定一级模糊综合评判单因素评判矩阵,然后计算出该因素的模糊综合评判集;二级模糊综合评判的单因素评判,既是相对应的模糊综合判断。

(六)评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

设定逻辑数为Q,当矩阵Ri3大于 时,Q为零,反之Q为1。Q的意义是指,在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的这五个评价因素中,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指标属于不合格等级范畴且不合格等级的隶属程度大于 ,也可以理解为如果专家小组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认为该指标不合格,则该指标最终的评定结果就是不合格。为计算方便,在工程质量评分环节实行5分制,分成优良、合格、不合格这三个等级,分数分别设定为5分,3分,1分,进而得到向量,最后将逻辑数、模糊综合评判集和向量这三项内容相乘,得到最终工程评价得分,将该得分和该项工程的及格分数比较,从而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结语

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对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定量分析,具体是指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针对影响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分支工程设立相应的权重,综合考虑在不同权重下的所有分支工程的影响,突显出对单位工程质量影响最大的部分,通过这种方法得到的最终评定结果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建筑工程的质量等级。

参考文献:

[1]杨玲,姜帆,逄丽凡.建筑工程质量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原理与应用[J]. 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2009(01)

第2篇

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现状

有关教育人员认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对成人教育质量的标准的确立,来加强教学过程中的管理控制,从而构建统一的、高效的成人高等教育信息监控系统。但是,就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质量来看,教育质量的监控体系尚不健全,不能有效促进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当然就不能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向社会输送较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同时高校的社会认可度,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对高等教育的学分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在年限上的僵化、选择性和自主性不强、不能够充分符合成人发展特点等方面的不足。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还面临着教学成本过高、教学评估质量不高、学员管理、教学组织的管理难度大等相应问题。

二、利用网络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进行促进

与传统的教育相比较,我国的成人教育具有以下特点:学生的分布较为分散,不宜进行集中管理,学生的学习时间不统一,学生的知识背景差异较大等问题性特点;易形成学习和工作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具有不同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等优点性质的特点。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具有这些特点,使得在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建立什么样的学习环境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机制,都成为了成人高等教育中的重要问题。要实现对上述高等教育中相关特点中的优点的发扬和扩展,对其缺点进行摒弃,需要借助新型科学技术来辅助当代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

互联网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优秀成果,其应用也可以在当代的教育工作中得到相应的发挥,这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手段,为现代化的教学提供了新的方法。

利用互联网进行教务的管理。成人教育的学生群体大多是由社会工作人员构成的,工作背景差异大,住宿地点分散,管理工作复杂困难,学校的相关教学信息和管理信息往往难以顺利传达到这些学生中,使学校很难顾及到每个学生。而采用互联网进行管理,就解决了学生的沟通问题和学习问题,将学生按照年级、专业、班级编成多个集体,利用网络的优势建立起相应的群体网站,并对这些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管理,在入学前、学习中等过程中通过网络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对学生的各个方面进行及时的了解,学校将相应的课程课件放到网络上,学生注册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学习,解决了成人学生无法长时间集中授课的弊端,对“现实”教学起着良好的补充作用,保证了学校相关工作的高效完成。对于学校的一些重要通知,学校还可以通过网络为学生及时发送,保持学校与学生的随时沟通,无论学生在那里都能及时了解学校的重要通知和其他重要情况,对各种学校活动、教学安排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新要求等内容都得到第一时间的获取,而且还可以和同学之间保持随时的联系,讨论学习、共同组织活动等,增进同学之间情谊等。

另外,通过对互联网的利用,还可以加强学生的集体意识。通过上述的在网站上注册班级,让更多同学能够有一个班级集体意识,而不是对学习意识浅薄,对同学们的印象如同一盘散沙。刚刚开学,同学们互相不了解,同时由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分散性特点,许多同学都很难见到面,不能和同学以及老师认识,更不用说熟知和有集体团结意识。而通过互联网的帮助,同学们可以在网上互动、交流,并及时了解有关的学习内容和学习计划,及时与同学相互交流学习内容和学校的有关通知,并可以就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咨询老师,及时向老师反馈自己近期所取得的学习成果和学习状况。网上班级虽然不像现实班级一样可以随时见到人,但是仍然可以帮助人们进行随时的沟通交流,也可以使学生达到学习的目的,并增进其同学的情感和集体意识。

第3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建设部要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搜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要标准化、规范化。但目前很多市政工程没有贯彻执建设部有关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技术资料管理工作离要求相差甚远,存在很多问题,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资料不完整,其深度和广度达不到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1、工序质量评定表的填写不规范

单位工程是由工序、部位组成的,故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工序质量和部位质量进行控制、检验和评定。如桥梁的基础部位,应对其包含的土质、钢筋、混凝土等工序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然后再按标准规定,评定桥梁基础部位的质量等级。因此,一个单位工程的工序质量评定表和部位质量评定表是一个实体在形成过程中,其若干个体质量的见证。

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及市政排水管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均列有工序质量评定表的格式,表中的检查项目及质量情况、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及质量等级的评定均留有空格,供市政施工企业使用。可是,市政施工企业在工序质量检查评定表中,未将检查项目的相应标准条文和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实填写在工序质量评定表的空格内,未按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工序质量检验及评定。工序质量评定表的填写五花八门,不规范。

2、混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质量核定资料

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及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按工序、部位、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应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这是施工企业自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有的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市政施工企业自评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后,就核定其质量等级。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成验收组,应按规范要求的外观检查评分表、实测实量评分表和质量保证资料,按规定的评定方法,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可是,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或混淆上述质量评定资料和核定资料,或仅使用评定资料。

3、不重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技术资料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无三级评定,有的没有施工技术资料。有的有施工技术资料,但不完整。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倒虹吸管必须作闭水试验;污水渠道、雨污水合流渠道应做闭水试验,闭水试验是检验排水管渠使用功能的关键方法。但是市政施工企业没有做闭水试验,无闭水试验记录。城建档案没有市政排水管渠施工技术资料档案,这就给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留下很多隐患。

4、无混凝土强度和砂浆强度评定资料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市政施工单位一般能按规定随机抽取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作抗压强度,有检测单位出具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和砂浆抗压强度报告。规范规定,混凝土强度和砂浆强度均应按其不同的强度等级划分验收批,对其强度进行评定,如达不到评定标准,则应对结构构件进行处理。很多市政施工企业则没有按规范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和砂浆强度进行评定,无评定资料。

5、施工测量资料不齐全

市政工程施工中,施工测量是保证顺利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不论是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市政测量均应有施工初测、复核、竣工测量记录。施工测量应包括中心线位置、标高、纵横桩位、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等,但纳入技术资料档案的施工测量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

2 技术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技术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工序质量等级评定。工序质量检验应在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的施工员组织、质检员参加工序交接检验,按工序质量评定表包含的检查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根据检查质量情况和实测数据如实填写在相应的项目栏中,再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定工序质量等级。这是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进行工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序质量评定表就是工序质量的体现。可是,大多数市政施工单位未把握这一关键环节,工序质量评定表未按工程质量实况及时填好,而是由项目资料员坐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工序表中的质量情况及实测数据都是虚假的。

有的重视市政桥梁工程技术资料档案,不重视市政道路工程技术资料档案,更不重视市政排水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市政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多数不齐全、不准确。技术资料的整理、归类、排列顺序,不规范,也不能及时归档,有的先竣工验收而后整理竣工档案,违背由建档案馆及质监站对技术资料审核合格后再竣工验收的规定。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

(1)市政施工企业的原因

1、市政施工人员对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认为市政桥梁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准确,会影响市政桥梁工程质量。至于市政道路和市政排水管渠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对工程质量影响不大。

2、一些个人或非专业以市政工程企业名义承揽市政工程,这些人不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法规,造成技术资料档案不准确、不齐全、不规范。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因

1、一些中小城市没有专业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则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市政工程的监督仅是附带的职责。而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不合理,无市政工程专业监督人员,因此。对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资料档案的核查,达不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则很少组织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查,也很少举办市政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技术资料搜集、整理、归档学习班。因此,市政工程的技术资料的档案标准化、规范程度远不及建筑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

整改措施:

(1)市政施工企业应学习有关市政工程的技术法规

1、学习和施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规程。如《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学习和实施质量验评标准。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标准,这些标准是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工程质量的依据。

3、市政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及时搞好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的方面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改变重视建筑工程而不重视市政工程的倾向,定期组织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发检查通报,奖优罚劣。

2、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部门的作用,市政工程验收时,须有城建档案部门对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才可与市政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验收。

参考文献

[1]《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2]《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4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质量原则原则1: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2: 领导作用

原则3: 全员参与

原则4: 过程方法

原则5: 管理的系统方法

原则6: 持续改进

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生产要素

0 前言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虽然水利工程和一般工业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内涵,但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多样性和单件性的建设特点,在建立目的、服务范围、控制目标、作用时效和评价方式上,水利工程与企业的质量控制存在着不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其中施工阶段是水利工程项目实体和工程使用价值最终形成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整个质量形成过程控制的核心,也是质量形成全过程的重点。

1、影响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生产要素

1)劳动主体的控制。在质量形成过程中,每个劳动者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工程质量,所以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劳动意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从思想意识、文化修养、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身体条件上整体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2)劳动对象的控制。劳动对象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其控制重点是加强材料使用前的检验和试验,检查材料设备性能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对于工程中所用的主要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所给定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进行采购,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3)施工设备的控制。主要从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及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加以控制,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设备,应履行安装方案的审理手续,启动前还应经相关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施工工艺的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制定和采用先进、合理、可靠的施工技术方案,全面正确分析工程特征,明确质量目标和验收标准,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图,对于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还应编制技术和质量管理方案,作为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

5)施工环境的控制。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益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营造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搞好地方干群关系,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有关政策。

2、水利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施工阶段的事前预控。事前预控主要是对开工前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严密的审核,对工程质量总目标进行分解,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开工前对每道工序班组进行技术、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交底,对工程质量控制对象进行周密分析,提前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处理对策。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和运到工地的机械等应采取核准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进入工地现场,不得投入工程实体。

2)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事中控制的基本途径是对施工中的作业工序进行控制。工序控制实行“二级报验制”。第一级是对已完工序或单元工程,采取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单位质检机构终检的质检制度。第二级是在第一级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报验申请单”,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并由监理工程师核签评定意见和评定等级,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实行“三不放过”原则,运用因果分析图和排列图等质量统计工具,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提出有效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施工阶段的事后控制。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按照有关规范的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试运行的工程进行时时观测,收集运行中的基础数据,并对已完工程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施工质量检验

施工质量检验数据作为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结论客观、准确与否的关键,对检测数量、检测方法的选择和对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也应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

1)质量检验的要求。工程质量检验的项目、数量、方法应符合SDJ249-88,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遇到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检验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中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制备,参与见证取样的有关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2) 质量检验的职责设定。施工单位应按照SDJ249-88,SL38-92 等评定标准要求,并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及检测数量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 号)的要求进行填写。

监理单位应采取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的方法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的检测数量应按照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3%,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5%;跟踪监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0%的检测点数进行取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检测数量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抽样检测,做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3)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取样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立即撤离工程现场,不得使用。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修,直至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工程完工的质量抽检不合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4、施工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是对施工质量形成过程的综合评价,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核心,水利工程项目应根据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工作。

1)施工质量评定的组织方式。

单元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最终对质量等级进行认可;分部工程质量同样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将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对于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认定,其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机构统计工程质量等级,经建设单位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2)施工质量评定。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将质量分为两个等级。合格等级与旧规范(SL176-1996)基本相同,优良等级不同点主要表现在,所评定工程包含的子项目优良率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对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优良率由原来的100%变为9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由原来的重大调整到较大质量事故,并增加了对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这里要强调在水利工程中,单元工程是由多个工序完成的最小综合体,也是日常质量评定的基础,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加强对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客观考核质量等级,科学分析质量缺陷,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6篇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方式。

一、招标投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要环节

建筑市场需要整治和规范,工程质量需要稳步提高。如何通过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来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遏制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招投标观念。提高招标投标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招投标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对工程质量优劣有着直接的关系。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保证所有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100%招标发包,保证所有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100%公开招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贯彻力度,把招标投标工作纳人法制轨道上来;使工程招投标工作更科学、更规范,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

2.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是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发包方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的招标原则,为承包方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在投标中的任何特权。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是促使建筑施工企业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有力杠杆。通过平等竞争,使建筑企业自觉地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效率,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加强对工程招标的跟踪管理,防止分包、转包工程,使招标约定得到全面履行,全面落实竞争机制的作用。

3.加强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作为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和交易场所,是通过多年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形式。加强交易中心的建设,使之运作良好,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发包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保证招投标交易行为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据统计资料,目前全国已建立地级市以上建筑市场交易中心280多个,工程的招标率有了明显提高。

二、严格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对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预控

招标文件是整个工程招标的指挥棒,其内容本是施工合同内容的一种要约,涉及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供应材料范围等,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1. 招标文件的制订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进行,使各项条款合法合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合法。

2. 严格对招标文件审核,是加强对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预控的有效手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资金到位情况,明确拨款方式和比例。建设资金是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关键。应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在项目招标申请时要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对年度建设资金到位达不到工程总投资so%的项目一律不准批准招标。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的拨付方式和比例,让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建设工期进度和提高施工质量。

(2) 坚持优质优价,按照企业实际取费等级结算,预防压级压价。在招标中建设单位一味地要求优良工程,投标企业为达到招标单位的要求也均投报优良,而现在的工程总体优良品率仅能达到so%。许多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实行优质不优价、压级压价,要求企业降低取费等级结算。因此,凡是要求优良的工程要在招标文件内容中明确必须实行优质优价,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增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优良奖。为避免建设单位轻诺寡信,可在招标时将优良奖同时计人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去, 并写人合同价款中。投标企业在投标时可以统一到一个取费等级计取标价,但中标后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价款时要依据《施工企业取费许可证》核准的等级来按实调整,否则,企业的取费等级就会成为乌有,压级压价,其实质就相当于降低了工程质量。

(3) 严格限制甲方供材的范围。应在招标文件的审核时将甲方供应材料的品种、型号、数量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没有注明或不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的不得强行供应或指定生产厂、生产商。对所供应材料影响工程质量或创优指标,由材料供应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4) 合法分包,禁止转包。为防止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在投标书中对拟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分包的方式,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情况进行注明,或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建设单位同意。没有注明和明确或拟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规定的,则视为违法分包,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5) 坚持合理施工工期。不按照科学的客观规律办事,盲目地压缩提前施工工期,搞“三边工程”、 “ 献礼工程”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一大因素。优良的工程是通过合理的施工时间干出来的,制定工期网络一定要遵循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可盲目求快。

(6) 要明确投标企业投根治理质量通病的措施。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一直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和治理的难点。投标企业在制定投标书时要结合本企业的施工经验和工程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治理质量通病的措施单行本,没有治理措施或不健全可行则在开标评标时从其质量基本分中酌情扣分。作为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要一并写人施工合同中去。

第7篇

致:XX有限公司:

若我单位在新建车间1.5厚环氧地坪等项目招标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对工程质量做如下承诺: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按照甲方图纸划分的区域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不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确保本次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用具、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记录工作。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严格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承诺,若工程验收我方达不到承诺的优良标准,我方愿接受工程造价的 5%作为惩罚。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质量承诺书范文

为确保_________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质量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求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将责任划分到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负责。其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7、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充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8、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第8篇

    题的控制。劳动对象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其控制重点是加强材料使用时的检验利试验,检查材料设备性能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对于工程中所用的主要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所给定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进行采购,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1 3施工设备的控制。主要从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及使用操作要求等方而加以控制,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设备,应履行安装方案的审理手续,启动前还应经相关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1 4施工工艺的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制定和采用先进、合理、可靠的施工技术方案,全面正确分析特征,明确质量目标和验收标准,制定合理可行的施上技术方案和施上组织设计,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图,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还应编制技术和质量管珲方案,作为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

    1 5施工环境的控制。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益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营造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搞好地方干群关系,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有关政策。

    2.水利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2 1旋工阶段的事前 预控。事前预控主要对开工前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进钉严密的审核,对工程质量总目标进行分解。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开工前对每道工序班组进行技术、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交底,对工程质量控制对象进行周密分析,提前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处理对策。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应采取核准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进入工地现场,不得投入工程实体。

    2 2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事中控制的基本途径是对施工的作业工序进行控制。工序控制实行“二级报验制”。第一级是对已完工序或单元工程,采取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丁单位质枪机构终检的质检制度。第二级是在第一级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报验申请单”,报临理上程师进行检验,并由临理工程师核签评定意见和评定等级,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实行“三不放过”原则。运用因果分析图和排列图等质量统计工具,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提出有效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向自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 3施工阶段的事后控制。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按照有关规范的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试运行的工程进行时时观测,收集运行中的基础数据,并对已完工程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施工质量检验

    施工质量检验数据作为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是工程质量计定结论客观、准确与否的关键,对检测数量、检测方法的选择和对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也应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

    3 1质量检验构要求。工程质量检验的项目、数量、方法应符合SDJ249-88,

    SL38-92《水利水电基木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遇到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检验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有笑规定进行编制,并报质量临督机构批准后执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中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制备,参与见证取样的有关人员在工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3 2质量检验的职责设定。施工单位应按照SDJ249-88,SL38 -92等评定标准要求,并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及检测数量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182号)的要求进行填写。

    监理单位应采取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的力法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的检测数量应按照混凝土试样小应少于施工中值检测数最的3%,土方试样不虑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5%;跟踪 监测的检涮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0%的检测点数进行取样。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检测数量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抽样检测,做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3 3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

    式。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取样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立即撤离工程现场,不得使用。

    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修,直至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工程完工的质量抽检不合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或验收

    4.施工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是对施工质量形成过程的综合评价,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核心,水利工璀项目应根据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工作。

    4 工施工质量评定的组织方式。

    单元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r,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最终对质量等级进行认可;分部工程质量同样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将工程验收质量结沦撮质量监督机构核各,对于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认定,其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机构统计工程质量等级,经建没单位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4 2施工质量评定。

    SL176--2007《水利水电上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计定规程》将质量分为两个等级。合格等级与旧规范(SL176- 1996)基本相同,优良等级不同点主要表现在,所评定工程包含的了项目优良率南原来的50%提高到70%,对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优良率由原来的100%变为9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由原来的重大调整到较大质量事故,并增加了对试运行期观测资料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这里要强调在水利工程中,单元工程是由多个工序完成的最小综合体,也是日常质量评定的基础,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加强对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客观考核质量等级,科学分析质量缺陷,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