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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4 09:45: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点

第1篇

关键词:企业用工;劳动合同;风险

当前,全国大多数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日趋规范,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场全新的革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这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业用工风险

1.1 用工机制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便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稳定就业的确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益,但会减弱企业用工机制的活力,使企业竞争力减弱。

1.2 用工成本风险

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由于新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可能会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终止会产生经济补偿,那么企业不终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补偿了。这是一个误解,企业不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只是暂缓发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以下五项内容,都是新增的企业违规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3 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

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

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

(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措施

2.1 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特别是在招聘录用前书面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做好考核录用工作,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关,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3)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不同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劳动合同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性质也有不同,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岗位不同,对人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能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可对专业性较强的骨干岗位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劳动合同,对替代性较强的熟练岗位也要按企业实际需求签订,期限也可3至5年或较长一点,合同期满后,除少数人员留用外可终止合同。

4)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

2.2 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消化“终止”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终止补偿该员工在本企业全部工作年限。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2.3 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建立或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3)加大劳动用工自查自纠

企业在用工时依法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开展自查自纠可以及时纠正错误用工行为,减少企业损失。从用工基本状况、劳动合同订立、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等方面检查,还可聘请专业单位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以免造成损失。

第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内部整合 劳动合同 管理体系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特点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合同的继承

劳动合同继承问题是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整合中,必然存在人力资源关系的转移和变化,这就要求新成立的整合企业依法替代整合前的企业履行劳动用工关系。这体现在整合后的企业继承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这种劳动合同继承问题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继承中涉及到了两个用人单位,整合企业作为新的主体继续履行整合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传统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由两个主体来行使权利的。其次,劳动合同的继承从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连接,不能等同于解除原始劳动合同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这是由于在继承中新劳动合同的建立具有强制性。此外,这种继承强调了整合前的企业的集体利益,即使在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有变更和修改,也必须采取协商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权的保障

企业整合最根本是人的权益问题。劳动权是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力,是劳动者行使其他社会权力的基础。煤炭企业的转型跨越发展是一种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在科学发展观中,人的实现财富创造和积累的主体,只有劳动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强调了劳动者劳动权的平等性。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特别指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劳动合同继承实际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继承。但整合企业往往会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的内容发现一些变化。在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特别需要保障职业的选择权、培训权以及换岗权,这是因为整合过程实际是劳动者职业的二次选择。为了提高劳动技术含量,对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利进行职业的培训以适应新的职业。此外,对继续保留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合理保证报酬的权利,对未留下的劳动者应该提供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整合前各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多是根据原企业的需要建立的。整合后,新的煤炭企业具有了更鲜明的行业特色。如果直接运用原始的管理制度虽然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但由于劳动合同管理本身的系统性特点,势必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新的设计和实施,以满足煤炭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此,必须在掌握原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形成一个合理、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从整合企业来看,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需要根据遵循以下的原则:

首先是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原则。这就要求新的整合企业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于法律空白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风险的原则。劳动合同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设计时,必须在各个环节上贯穿其中,特别应该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及时化解风险。

此外,还必须在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阶段考虑如何提高煤炭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原则。煤炭企业作为资源型企业其转型任务复杂艰巨,提高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需要建立一种富有特色的资源配置和运作模式。企业核心竞争力应该具备企业知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资本运作体系以及文化建设体系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内在的驱动因素,就必须把各个管理环节融入到核心竞争力之中。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组成,就必须在其各阶段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建立与企业核心价值相互关联和协同作业的管理体系。

三、煤炭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是由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等组成。

(一)劳动合同管理内容的实施方案

劳动合同管理内容不仅需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煤炭整合企业的性质结构和整合目标,设计出适应整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求、提高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合同内容。在具体的实施中主要是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内容两个方面考虑。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劳动合同主体、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工作和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可备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内容,确立必要的可备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劳动权利及义务。

(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煤炭企业整合后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由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以及用人部门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事管理经理为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主要由人事管理人员组成。各个分公司是劳动用人主体部门。权责负责人决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对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具体的签订、建档以及归类等环节。用人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并与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三)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整理企业的特点,对劳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流程。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流程、续订流程、变更流程、继承流程、解除与终止流程共六个管理流程。特别的对于煤炭企业整合中的劳动合同的继承流程如下:(1)第一环节。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劳动合同变更继承的建议。并将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继承内容、回复时间等内容以职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2)第二环节。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继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依照劳动合同解除管理流程执行;如一方对劳动合同继承存在异议,则双方对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返回到第一环节中。(3)第三环节。在双方意见一致基础上,劳动者和整合企业以书面形式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4)第四环节。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管理流程进行,完成劳动合同继承后,将劳动合同及书面材料存档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 劳动用工 风险防范 管理措施

一、新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是从合规性角度来说的,指的是用人企业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关系管理中法律意识淡薄,流程操作不规范、不合法有直接的关系。劳动用工中的风险贯穿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

1.信息不对称下的岗位错配风险。就劳动力市场而言,用工单位对自身的企业用工需求、岗位需求及内部运作流程等较为清晰,但对劳动者的了解不深;劳动者对自身的能力素质、性格及需求比较了解,却缺乏对企业的认识,由此就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对企业造成两种风险:一是由于劳动者隐瞒或伪造自身信息,使得企业将不符合用工需求的劳动者招募进来;二是由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能力评价失准,使得企业将劳动者放置在错误的岗位上,形成资源错配风险。

2.规章制度不符合法规。一些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往往会制定一系列强制性制度,这些制度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存在一定的相悖性,会给劳动者权益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该企业需要先赔偿劳动者一定额度的钱款。

3.劳动者管理风险。劳动者的管理包括考勤、违规人员的管理与处罚、辞退等。辞退劳动者属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经常出现不正确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用人单位长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比如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或出现违纪情况也可辞退劳动者。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一月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简单来说,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就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其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而非说辞就辞。

4.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修订完善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大多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尽可能的将劳动成本支出降到最低,在许多管理行为上可能存在同《劳动合同法》不匹配的问题,面临法律风险。举例来说,在《劳动合同法》 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员工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在实际过程中,许多企业通过“偷梁换柱”“改名换姓”等,在试用期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所谓的“培训期”,变相延长试用期,存在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性质、数量、岗位类型及同工同酬都作出了比较严苛的规定,而一些国有企业仍然无视这些规定,通过“岗位外包”等措施绕开法律规定,继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而同工不同酬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改观。此外,一些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招聘歧视、合同管理不合规、变相减少经济补偿等,都存在法律风险。

二、防范和化解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1.牢固树立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意识。用工风险的发生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然相关,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其发生的结果体现为强制性。在日常的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树立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不能因为繁琐而随意越过应有的程序,为以后风险埋下隐患。对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要格外的关注,要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争取主动。

2.创建完善的风险处理机制。用人企业要建立并健全自身的风险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及风险处理系统,只有通过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才能实现用工风险的有效管理。

3.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涉及方面众多,例如,奖惩制度、薪资福利、休假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入职培训以及劳动者招聘等。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之前,需要询问企业员工的意见。同时还要保障其规章制度与我国法律法规相符合,拥有可操作性。同时规章制度中还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者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员工节假日休息时间等。

4.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培训。劳动者刚入职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帮助劳动者熟悉企业内容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情况告知义务。

5.加强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构筑安全的保密防范体系。企业人员流失过频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员工缺乏归属感,而如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赫茨伯格认为,应从影响员工满意度的双因素着手予以解决,即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从激励因素的角度来说,企业应给予员工施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如优化员工的晋升通道,适度的授权,给予员工有挑战性的工作等,进而激发员工的创造性与驱动力;从保健因素的角度来说,企业应构建合理的绩效奖励机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营造舒适的办公环境和和谐的人际关系等。此外,企业还应从文化建设入手,构建具有凝聚力和团结精神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在进行企业保密管理方面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要注意日常的保密管理,二是要注重对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的保密管理,如通过签订《保密责任书》、限定离岗脱密期等,减少因核心人员离开对企业造成的失泄密损失。

参考文献

第4篇

在现代社会,高等教育学校除发挥原有的教学和研究的社会功能之外,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经济之中,发挥其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高校实现内部管理和处理外部关系多需要依靠确定化的法律文本,从而高校的社会活动涉及众多的合同,以此来确定签约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如何实现合同体系的最优化管理以及控制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困扰众多高校管理者的一个难题。

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合同主要是对处理财产关系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的一致决定。现代高校规模庞大,人员众多,对外合作频繁,这些都使得高校必须采取严格的合同形式来规范其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后勤服务以及校企合作等方面的事项。劳动合同、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主要的合同在高校都是比较常见的,当然劳动合同属于社会法领域,由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来规制,而后面这些主要通过《合同法》来规范。可以说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其进入合同关系的领域广,且频率高。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一般分析

客观而言,高校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如前所述,合同涉及的事项繁多,且合同总体规模大,这与高校自身的发展状况是分不开的。(2)内部管理复杂,由于高校内部需求部门、承办部门以及监督部门林立,且承担实际审批、执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众多,加上人员变动等因素,使得高校合同管理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3)合同审查和实际签署部门相分离。现代社会的合同条款设计得更加专业和复杂化,一定程度上使得合同审查工作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从业者来承担,特别是技术类合同等,都需要专业人员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然而,高校作为一个主要承担教育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可能存在不足,并不如企业那样注重合同管理的经济效益和风险防范,会出现合同风险防范控制不足的问题。同时,高校原有职能部门设置或合同管理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合同从洽谈、签约、履行等环节或是出现众多部门纷纷要求审核,导致效率低下,或是众多部门纷纷推诿,导致无人管理的尴尬局面。这些问题都可能诱发高校合同管理不足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三、高校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高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或是因为合同本身存在的缺陷,或是因为对方的资信与能力存在问题,或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是因为国家法律和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内容那样完全地得以履行。从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这是三个方面可以窥见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

(一)来自缔约相对人的法律风险

着重审查缔约相对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签约能力和资格(要求主体适格、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在经营范围之内);资本信用、信誉以及履约能力是否良好;以往的业绩成果以及公司发展状况;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构成方式;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转让的可能性等等。这些因素都是高校管理部门在签约之前需要充分调查的事项,对于判断法律风险大小至关重要。

(二)来自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专门化和规模化的操作,格式合同被大量采用。在订立格式合同时,校方如不加审查地予以全部接受,会导致在争议解决中的劣势地位。

合同及其附件主要涉及双方的基本信息、权利义务安排、担保、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这些条款。一般需要从合同规定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涵盖范围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语言表达的规范性、明确性等方面来着重审查一个合同是否完备。尤其是着重审查主要条款的表述是否明确,不存在多重含义等等,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清晰。

(三)来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这一环节是最为重要的,需要合同双方事先针对出现的各类风险类型的事后处理依照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风险、合同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的风险、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风险、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重大情势变更的风险等。这些都需要当事人针对各种类型化的风险种类,对双方应对风险的处理办法进行事先规定,使得风险得以最小化。

四、风险防范

(一)构建合理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高校方面首先在组织体制上,建立一个核心的领导机构,然后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办公室统一管理合同,并且协调具体的业务部门工作。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加强其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实现层级化和专门化的管理。

(二)健全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需要对合同管理的办法、相对人的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书证管理制度、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制度以及合同基础事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规定,确保在签约全程的合法化进行。

(三)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签约前、签约中、履行中、履行后等环节的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审批、合同付款、合同资料等等全部纳入信息化的管理系统之中,既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实现有效监管。

五、结语

高校管理工作的复杂化需要合同制度来保障其有效运作,实现有效运作,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风险进行分析,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来防范风险。

第5篇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

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第6篇

一、事业单位招录环节的知情权和告知义务

(一)知情权的运用与入职调查

事业单位应充分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较为全面系统地了解即将招录的员工,防范法律风险于劳动合同签订前。具体而言,应着重把握欲招录劳动者的以下几点信息:

1.年龄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根据《劳动法》第15条第1款和第64条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之劳动者必须年满18周岁。故事业单位在招录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地质调查、勘探、开发等户外作业的劳动者时,务必校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但劳动合同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事业单位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身体状况是否达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拟在山地、高原等环境较恶劣的地方从事野外作业的劳动者时,务必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体检,看其是否存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影响工作的因素,必要时进行体能测试,确保相关劳动者具备在高温、高寒、缺氧等恶劣环境下进行作业的身体素质。否则,若劳动者因身体素质不好而不能适应特定环境下的工作,且引发其自身潜在疾病时,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会受到医疗期的限制。

3.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我国现行立法,招用除依法暂停劳动关系和法定允许业余兼职的劳动者之外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均属非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亦明确,该连带赔偿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故为防范此法律风险,事业单位在招用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时应查验其离职证明。

(二)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事业单位在实践中依法履行该义务时需要注意:

1.告知的时间是招录劳动者之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事业单位不能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才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

2.告知应以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进行,必须得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实践中对此可在招聘广告、录用须知、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中予以明示。

3.告知的内容应当是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知晓的其他情况。实践中,有的事业单位在招录时向劳动者隐瞒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或损害身体机能的可能性,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引发纠纷。对此,事业单位招用时,应将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全面告知劳动者,而不是选择性的告知。

4.告知必须是如实告知,不得虚假告知。否则,若是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38条、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且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得赔偿劳动者所受损失。以上是事业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需进一步强调的是,事业单位在向劳动者告知上述法定事项时,应作书面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形成法律上的证据。

二、关于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很多用人单位至今仍存这一错误认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不承担工伤责任、自由辞退职工等。这一错误观念亟需转变。《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其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自第二个月始用人单位就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如何防范和控制事实劳动关系

1.规范招录流程。在录用职工的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录用一段时间之后再签劳动合同。

2.明确录用标准。对于在录用当时因客观原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事业单位可与其约定在一个月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未达到录用条件,且将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标准之一。

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业单位在需要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挑选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确保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好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合作过程中生成的各种书面文件、材料。

4.合同到期预警机制。事业单位可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系统中设置劳动合同到期预警程序,也可派专人负责此事。

5.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为防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能出现的疏漏,事业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如未重新协商或订立新劳动合同,则本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为本劳动合同期限。

6.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若事实劳动关系已存在,及时补签劳动合同乃事业单位最佳之选择。且补签之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始,内容亦应与事实劳动关系相符。

三、事业单位对试用期的常见误解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事业单位对试用期的常见误解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录的劳动者在思想品德、身体状况、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深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约定的范畴,并非劳动合同之法定必备条款。实践中,事业单位对试用期存在着诸多误解: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之;调整工作岗位后重新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有之;将延长试用期作为处罚劳动者之手段的亦有之;试用期内不给予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更有之;将试用期视为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之万能法宝的还有之。

(二)法律风险防范

为防范此法律风险,事业单位应当尤为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个别事业单位在招录新职工时为了占据主动地位,往往倾向于先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欲待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亦有可能将事业单位自己套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论试用期满后是订立劳动合同抑或是不订立劳动合同,均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若仅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约定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事业单位招录时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

2.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被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与其重新约定试用期;二是劳动者离职后又回来工作可否再次与其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事业单位均不得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3.不得将延长试用期作为处罚手段之一。对于在试用期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部分事业单位采取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来处罚该劳动者。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了试用期上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违纪或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得以给劳动者改正的机会为由而延长试用期。

4.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得享受社保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包含社会保险在内的全部劳动权利。若事业单位不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保,则该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需预告即可随时通知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还应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还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7篇

关键词:规范;用工管理;构建;和谐;企业 

 

1 用工管理现状 

1.1 日趋完善的法律环境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逐步加大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管力度,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此,企业已深刻地认识到:面对新法,只有积极适应用工环境的变化,规范管理,依法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避免劳资纠纷的产生,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1.2 多元化用工管理现状使企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为控制用工成本,解决员工总量不足的矛盾,企业把临时性用工作为合同化用工的有效补充,主要包括五种用工形式:一是外雇工,二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以下简称有偿再就业人员),三是家属工,四是返聘人员,五是劳务派遣工。多元用工形式不仅加大了企业管理的难度,还使企业面临同工不同酬、事实劳动关系、连带责任等诸多法律风险。 

1.3 员工日益增加的维权要求需企业审慎对待 

随着国家法制宣传不断深入,企业员工对同工同酬的期望值在逐步增大。临时性用工希望改变用工身份,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实现同工同酬;许多正式员工对考评体系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这些都加大了劳动争议发生的可能。 

2 用工管理存在的风险点 

(1)多元用工:一是对多元用工实行身份管理,同工不同酬问题;二是劳务派遣公司资质问题;三是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产生连带责任问题,都潜藏着极大的劳动争议风险。 

(2)劳资关系:临时性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社会保险参保问题的执行,使企业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3)管理行为:部分单位对临时性用工录用、辞退的随意性,使企业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4)保障机制:现行用工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用工管理存在法律盲点和空白点,部分规章制度中的罚款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3 规范用工管理模式 

3.1 确立分类用工形式,逐步消减多元用工 

一是规范岗位设置。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所在岗位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是合理确定分层分类用工形式。将各类岗位按技术含量、管理要求、工作时间等要素划分为主体岗位和辅助岗位。主体岗位全用正式员工,辅助岗位可补充其他用工形式。

三是探索劳务外包新模式。形成“辅业务分项外包劳务公司”的工作思路,促进多元化用工最终向企业直接管理的合同化用工和承包单位管理的劳务工转化。 

3.2 规范劳资关系,保障人企双方权益 

一是选择临时性用工管理模式。临时性用工一般主要分布在辅岗位,对此类用工实行非全日制管理,既可以节约用工成本,又可以有效规避企业用工风险。 

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非全日制合同文本,对必备条款进行明确规定,并按岗位要求增加一些个性化的约定事项,使得劳动合同更为灵活。防止劳动合同签订和续订的漏签问题,有效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是保障员工休息休假。在生产操作岗位开展二岗鉴定,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立主副岗,形成主岗休假时工作由副岗兼任和补充的管理机制,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3.3 规范企业管理程序,确保企业行为合法有效 

一是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程序。首先,明确用工单位在人员招聘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其次,加强临时性用工定员管理。第三,加强程序管理。在制度设计上避免临时性用工录用、辞退的随意性。第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各项用工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 

二是规范考核兑现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平衡员工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奖惩机制,平衡员工利益分配关系,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是规范员工奖惩程序。制定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对实施奖罚的情况和审批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 

第8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高校;影响;对策

[作者简介]肖弄清,华中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副总经理,湖北武汉430079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2-0175-03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这种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包括在其调整范围之内。这一扩充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对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无法可循的缺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制度更加优越,同时也对高校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劳动合同法》对高等院校用人制度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教师与学校关系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有几种主要观点:(1)行政合同说。认为教育的公益性、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聘用合同是行政合同,而不是一般民事合同或劳动合同。(2)雇佣合同说。认为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包括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雇佣关系。(3)混合合同说。认为尽管我国没有将学校定位为行政主体,但学校却具有行政主体的某些特征,即学校是拥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身份的法人。由此可以看出,教师聘任合同是一种同时兼具普通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4)劳动合同说。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当说在这几种学说之中,劳动合同性质是符合教师聘任合同的本质特征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高校教师管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对于教师与学校关系的影响,将从以往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教辅人员与学校关系的影响

教辅人员,是指高校中教学科研的辅助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在一些高校中的使用情况非常不规范,学校可以聘,院系也可以聘。很多教辅人员是由临时工充任,待遇菲薄,使得教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素质很难提高。教辅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有利于提高和稳定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

(三)《劳动合同法》对于后勤人员与学校关系的影响

后勤用工不规范已经成为目前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校后勤大量使用临时工,违法用工现象、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后勤社会用工产生了重大影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十年工龄和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不签订劳动合同,须付两倍月工资的硬性规定,显著加大了学校违法用工的责任风险。员工的权利意识更强了,在这方面劳动争议上升是一个趋势。

另外,高校越来越多地实行人事制度(指的是由高校委托校内或校外人才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根据一定法律或政策规定,对人才人事事务实行的一种人事管理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解决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以及干好干坏一个样等弊端,使人才单位所有向社会所有转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事人员与高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他们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工资待遇一般参照同等事业编制人员现有水平,甚至在一些关键性岗位能够享受到比事业编制人员更加优厚的福利待遇。人事人员可以平和地进、出高校,完全不会像固定编制人员那样受到外部人事行政管理之束缚。

二、高校用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校用人制度不健全,在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任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在高校与其他用工人员之间,高校没有完全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覆盖面不全,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未能积极主动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等等,这些都是最近几年暴露出来且呈上升趋势的用人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但是,从聘任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高校并没有按照“合同”来管理教师,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内部管理,而教师也不太了解合同中关于自己的责任、权利、利益的规定。合同并未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从合同本身来看,也存在许多实效性问题,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较为薄弱。在某种意义上讲,聘任合同是有利于学校的单方面合同”’。

此外,聘任合同中还有很多约定条款和“灵活性”条款,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根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条款,而聘任合同中并没有对“国家有关规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给予具体解释或界定,因此,这些“灵活性”条款很容易使聘任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的法律实效性极低。

(二)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

目前,高等院校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种是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后未及时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是高校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高校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劳动关系。一些年轻人抱着出来见世面、打短工的心态,不愿意也不太在乎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学校违法用工的成本,还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

部分高校用工管理人员没有认真研究思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学校就属于违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认为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如果学校进行内部机构调整和精简时,劳动者不服从调配,将会使学校的用工管理工作陷入被动。

(三)劳动合同管理不完善

部分管理人员不清楚用工管理流程和规范化操作,致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和终止手续;有的甚至造成了劳动合同的遗失。

(四)社会保障不完善。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事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高校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地方由于参保制度的不完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强调全员参保,另一方面又对农民工参保设置了许多障碍,如参保无法续保、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人员不让参保等,既影响了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得部分高校未足额为劳动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还有许多员工写申请或承诺不办保险,希望单位将应缴纳的保险金随工资发放到个人手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他们暂时不会向单位提出维权要求,然而一旦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他们就会提出维权要求,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三、完善高校劳动合同用人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学习《劳动合同法》,强化高等院校《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明确不签订劳动合同高校将承担的不利后果,重视在招用劳动者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鉴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避免产生无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其他不合法行为。同时高校要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程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避免由于劳动用人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建立相关制度人手,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操作程序,促进劳动合同工作的有序运行。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应严格依照该法的要求出台配套性的程序规则,使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有序地进行。其次,在教师、员工与高校的聘任合同制度中,可以采用集体合同和个体合同并用。集体合同也叫集体契约,是一种劳资双方谈判过程的结晶,即由校方与教师、员工代表进行的谈判,旨在达成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雇佣双方都能接受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协议,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但由于针对每个教师、员工的要求不同,因此需要个体合同补充。个体合同可以让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员工得到满足,从而体现出个性的特色。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应对机制

《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加强。由于劳动仲裁案件的诉讼成本降低,劳动者将更加频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引发越来越多的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高校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和协调机制,针对日常管理中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环节和分歧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对策,消除劳动争议隐患,化解用人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增强高校预防控制劳动争议的能力。

(四)积极尝试用人新模式,推行资源共享方式

除全日制用工形式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为高校在用工模式上提供了更多选择。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采取不同的用工模式。近年来一些高校陆续推行物业化管理,将学校保洁、安保等项目外包给具有良好资质、服务好、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化服务公司。对高校而言,既可以享受专业化的服务,也有利于降低用工风险。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更加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动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养老、医疗保险可以以个体身份参保,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文献]

[1]赵杰宏,严妍,教师聘任合同之法律性质[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4)

[2]刘剑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杨挺,论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J],中国教育学刊,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