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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4 09:45: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一般贸易交易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

第1篇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内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第2篇

交易方式上的网络化趋势

贸易规则上的规范化趋势

以知识和技术为主导要素,以信息技术、高科技为背景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当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重塑作用,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

――结构上的软化趋势

首先,高技术产品贸易比重越来越大。新经济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智能化、高技术化。知识含量高的高技术产品必将成为世界产品市场的主体,传统的初级产品以及一般技术的制成品将让位于高技术产品。到2005年,全球高技术产品出口超过全球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

其次,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崛起。工业经济时代,服务贸易异军突起,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据统计,国际服务贸易从1996年的1.2万亿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2.96万亿美元,增加一倍多,占全球贸易比重超过1/4。

――交易方式上的网络化趋势

网络贸易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

网络贸易是国际贸易手段的创新,代表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它一经产生,就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据WTO统计,2001年直接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国际商品贸易额有600亿美元。到2005年,通过网络的国际电子贸易可能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据美国《福布斯》统计,网上交易可以节省5%到10%的成本,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亿到200亿美元。

第3篇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第4篇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现象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网络面向全球,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它可分为三大类: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五)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贸易份额小,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均须通过ISP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1]陈晓红、喻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0.9.

[2]程永昌、卫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7.

[3]萧明国,计算机因特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涉外税务,1999.11.

[4]覃征、岳平、田文英编著,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5]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年版,2000.

[6]刘怡,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6.

[7]那力,网上贸易与税收法制,吉林大学学报,2000.2.[8]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东南学术,2000.3.[9]张贵,避税概念探析,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1.

第5篇

在交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交易的性质或类型究竟是国外公司作为我方产品的还是作为经销商?这两者存在重大差别。如果是作为,则国外公司就该成品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由我方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我方对国外公司间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如果是经销性质,则只是我方将产品销售给该国外公司,由国外公司在约定的区域内再进行销售,我方不承担该国外公司再进行销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除外)。  签订合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应当明确究竟是同类型的产品、还是某一产品,还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全部产品。

明确界定区域。无论让国外公司作为我方的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国外公司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商,因此应当限定国外公司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国外公司支付的报酬问题。

应当明确向国外公司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国外公司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应当与国外公司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如果不约定国外公司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国外公司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国外公司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国外公司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如何签订合同?

无论是采用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还是经销。是独家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或经销。是否允许国外公司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国外公司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国外公司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第6篇

但是,一直以来,许多人认为国际保理结算方式费用较高,因而对其望而却步。本文欲通过对几种结算方式的结算交易成本进行量化比较分析,以此来说明国际保理方式不仅能使出口商在保证竞争力的情况下安全收款,而且还是最经济的结算方式。

一、 国际保理及结算交易成本的主要内容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称国际保付业务,也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D/A、O/A等),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一般为应收账款的80%,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到进口商全部货款后支付),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广义的国际保理是指当卖方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D/A)结算方式时,保理商为其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和卖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现今国际上盛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也是其广义的业务范围。

一般来讲,买卖双方选择何种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取决于该种结算方式的交易成本(不同的结算方式产生的风险也考虑为一种成本),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结算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国际贸易双方在诸多结算方式中进行选择的依据。目前,国际贸易中用到的结算方式很多,如预付货款、赊销、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福费廷等等,为便于分析,本文只选取了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结算方式进行成本的量化比较分析,主要有汇付(便于分析,分预付货款和赊销两种方式分别比较)、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

结算交易成本实质上可以概括为使用某种结算方式所花费的成本总和。根据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特点,这里的结算交易成本一般包括资金占用成本、款项转移费用、对方违约风险和对方退出风险。具体内涵如下:

1.资金占用成本。这里的资金占用成本主要指由于付款日期的不同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的一些如为履约而发生的融资成本或使用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等。

2.款项转移费用。此处的款项转移费用是指实现货款从进口商转移到出口商所需的费用,主要是指支付给银行或相关机构的佣金、手续费等等。

3.对方违约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既定的支付方式下,在一方履约后遭到另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比如,在预付货款支付方式下,在进口商支付了货款后,出口商不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风险等,这也可以考虑成为选择既定结算方式所产生的一种成本。

4.对方退出风险。这种风险是指一种支付方式下,由于条件不利,导致交易中的一方退出交易的可能性。比如,全额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来讲是一种非常有利的交易方式,但如果选择此种交易方式,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太大,即便价格和运输条款已经谈妥,也有可能导致进口方因结算交易成本太高而退出,那么出口商将遭受很大的对方退出风险。因此,交易因结算方式的选择而失败也可以算是一种结算交易成本。

二、国际保理与其他结算方式的成本量化比较分析

(一) 关于资金占用成本

通常,货物交易包括成交日、装运日、卸货日和使用日四个付款时间。一般来讲,付款日期越早,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高,出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低;反之,付款日期越迟,则出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高,进口商的资金占用成本越低。根据几种结算方式的性质以及分析需要,我们将资金占用成本分为5个等级,这样,进口商和出口商承担的资金占用成本的绝对等级为:

预付货款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4,卖方的为0;

赊销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0,卖方的为4;

托收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1,卖方的为3;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3,卖方的为1;

保理方式下:买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为0,卖方的为2。

(二) 款项转移费用

由于银行费用在不同国家不同,在同一国家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因此,这里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汇付,众所周知,是各种转移支付中收费最低的,一般最高不超过50元。托收费用一般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加急业务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信用证一般根据业务种类来收费,比如信用证通知费为RMB100/票,信用证修改通知费为RMB200/票等,一般来讲每笔业务大约在600-800左右,也就是每笔业务占贸易额的1%-1.5%。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主要涉及出口商支付的申请费、保理费、单据处理费等,一般占贸易额的1%-2%。所以,从这些数据可知,一般情况下,款项转移费用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因此,我们将款项转移分为6个等级,完全不承担款项转移费用为0,其他的按大小依次提高,即进出口双方在款项转移方面的费用可量化为:

预付货款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2,卖方的为0;

赊销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2,卖方的为0;

托收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1,卖方的为3;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4,卖方的为1;

保理方式下:买方的转移费用为1,卖方的为5。

(三) 对方违约风险

由几种结算方式的性质可知,几种结算方式的风险有以下关系:汇付>托收>信用证。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把遭对方违约的可能性分4个等级,定义自由度很大为3,较大为2,较小为1,没有为0。这样根据各种结算方式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每种结算方式遭对方违约的风险量化为:

预付货款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3,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

赊销支付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3;

托收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2;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1;

保理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卖方遭受对方违约的可能性为0。

(四) 对方退出风险

根据需要,我们将对方退出交易的可能性也分为四个等级,可能性很大为3,较大为2,较小为1,几乎没有退出的可能性为0,那每种结算方式下对方退出风险量化为:

预付货款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0,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3;

赊销支付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3,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0;

托收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2,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1;

信用证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2;

保理方式下:买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1,卖方遭受对方退出的可能性为0。

为消除不同成本指标之间的不可比性,将每一个指标的绝对数字进行百分比处理,即为相对量化。相对量化的方法是:每一个绝对数字被这一指标的总和相除,得到一个小于1的数。为了比较的方便,再将这些小数扩大100倍。这样就得到各种结算方式下每种交易方式绝对量化和相对量化的成本。

可以看到,几种结算方式下结算交易成本的双方总和中,国际保理的成本是最低的(77)。因此,国际保理结算方式是最经济的结算方式。对于进口商来讲,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也是五种结算方式中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24);对于出口商来讲,国际保理结算方式的成本高于预付(50),但是其远远低于赊销(107)和托收(103),也低于信用证的成本(67)。因此,在当前市场环境条件下,国际保理也是出口商最经济、最有效的结算方式。

三、国际保理对出口商的其他好处

1.提高出口商竞争力,增加营业额。随着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国际货物买卖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卖方有时不得不接受不利于己方的结算方式,比如赊销方式(O/A)或承兑交单方式(D/A)。但这样的结算方式无疑给卖方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如果遇到信用较差的买方,那出口商极有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处境,所以在没有保理业务时很少有出口商接受类似的结算方式。因此,保理业务的出现使得出口商可以向海外进口商提供赊销等较优惠的付款条件,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力,增加营业收入。

2.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保理商向出口商融资也是国际保理的又一大业务。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就可以凭相关单据从保理商那里立即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款,而无须等到进口商付款后才能得到货款,这样缩短了资金的回收周期,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这一点对于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在我国,银行偏好于贷款给“大城市、大行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非常困难。然而,国际保理的提供融资业务很好地解决了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这一大难题。

3.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出口商在与进口商交易之前需要对对方的资信、商业活动等等有一定的了解,尤其对第一次合作的进口商。保理商由于经常要对一些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以便进行保付业务,因此熟悉海外市场和商业活动的情况。出口商通过选择国际保理业务可以直接从保理商处获得进口商的相关信息,为出口商是否与进口商合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此外,保理商为提高自身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还经常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建议、为其寻找买主与商,协助其打进国际市场。

4.利于出口商债务的催收和管理。国际保理除了提供资信调查、融资服务外,还提供债务管理和债款的催收服务。保理公司一般都有企业的信息数据库,拥有自己专业的收账团队,并且制定了公司自己的收账方案,知道针对什么的企业该使用何种收账方式,哪些账款可能会成为坏账,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出口企业的收账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出口商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尤其是在当下海外市场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减少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增大出口量,应该首选国际保理方式。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2期.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

[3]田俊芳.国际保理与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商业时代,2009年第12期.

[4]严晓捷.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调查与研究,2004年第6期.

第7篇

内容摘要:减价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特定的优点,但目前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对其介绍和分析并不详细,实际中对其应用的分析也较少。本文对减价拍卖的应用条件及其优点、其在经济交易中的应用范围以及减价拍卖在经济学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减价拍卖在我国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减价拍卖拍卖增价拍卖拍卖标的

减价拍卖的概述

减价拍卖也叫荷兰式拍卖,因其最先发端和形成于近代初期的荷兰而得名。减价拍卖是指由拍卖人宣布拍卖品的预估最高价格,如果没有竞买者接受就逐渐降低叫价直到由竞买者接受时击锤成交。如一件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为500元,无人应价便减至450元,仍无人应价再减至400元,此时若有人应价则以400元成交。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减价拍卖已经逐步开始实现机械化和电子化了。例如荷兰拍卖鲜花时,拍卖会的主持人不是拍卖师而是拍卖钟,钟上每一个刻度表示一个规定的价位,共有10分位,100个刻度。拍卖开始时,钟上光标(过去是一根指针)以逆时针方向即从高价位向低价位运转到某一刻度所代表的价位时,竞买人认为合适便可按动桌上电钮表示应价,于是光标停顿,拍卖成交,竞买人再通过手边话筒报出自己所需要的拍品数量。以往在人工式的减价拍卖中,有时拍卖师的某一报价,会有2名以上的竞买人同时应价,造成无法落槌。在这种情况下,减价拍卖就必须及时转换成增价拍卖进行,即由拍卖师再高一档次报价,以决出输赢。但自从电子钟被引进减价拍卖后,无论竞买人如何抢按电钮,计算机都能分辨出先后,哪怕是百万分之一的误差,所以几乎不可能出现相同时间的应价。我国投资过亿元的广州花卉(拍卖)交易中心也开始实现了电子化拍卖。

当拍卖单个标的时,在拍卖降价的过程中第一个提出申购的竞买者将获得该拍卖标的,然后拍卖随即结束。当对批量多个同类标的进行拍卖时,一般情况下是对批量标的进行逐次拍卖,具体的拍卖过程与单一标的的降价拍卖过程相同。在拍卖过程中虽然竞买者的应价可能不同,但最终都将按照高于卖方保底价的买方最低成功报价的价格进行统一成交。例如:一批鲜花有10万枝,起拍价为每枝1元,在价格降为7角时,竞买人甲应价,其需求量为5万枝,此时,若无人再应价应继续降价,若竞买人乙在每枝6角时应价,其需求量为3万枝,依次下去,假设价格为每枝4角(保底价低于4角)时丙应价需求量为2万枝,则此时鲜花被全部拍卖,所有的竞买方——甲、乙、丙都将按照最低成功应价每枝4角的价格成交。如果在减价拍卖过程中有多个竞买者都在某一个价位应价,此时首先报价的竞买者在成交时有优先权。当然,后报价的竞买者如果不能得到其所需要的全部数量而只能得到部分数量时,他也可以拒绝购买。如在上例中,甲在应价并报出需求量为5万枝后因无人应价而继续降价,当价格降到6角时乙、丙先后应价,需求量各为3万枝,此时由于乙先应价,则乙在最终成交时较丙有优先权,因此甲可获得5万枝,乙可获得3万枝,而丙则只能得到2万枝,此时由于2万枝对于丙的需求量3万枝来说属于部分数量,因此丙可以接受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若丙愿意接受这2万枝,则该批鲜花的最终成交价格将是每枝6角。如果丙拒绝购买,则卖方可以继续降价。

减价拍卖的适用情形及其优点分析

减价拍卖的适用情形

一般来说减价拍卖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点:

要符合一般拍卖的条件:要有一定的拍卖标的;拍卖标的要有一定的需求弹性;拍卖前需要验看货物。

卖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将标的销售完毕,如鲜活产品的销售。

减价拍卖可适用于单件产品的销售,如降价的产品的拍卖,这就是英语国家把“大降价”称为“auction”的由来。但减价拍卖更多地应用于销售标的为批量多个同类标的、最终购买者为多个购买者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

当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无人报价时,可采用减价拍卖的方式。

减价拍卖较其他交易方式,在特定情况下有其优越性

较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和减价拍卖虽然都是通过竞争成交,都能较好的反映市场需求,但和招标投标方式相比减价拍卖具有以下优点:价格方面:虽然招标投标和减价拍卖都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征,但招投标的价格在公布中标人之前是保密的,投标方只能根据自己的计算和对竞争对手的估计而报出自己的价格。而减价拍卖的价格在整个拍卖的过程中都是公开的,竞买者在竞买过程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标的的价格。购买者数目方面:招标投标一般只有一个购买者,也即是最终中标的一般只为一个投标人,而减价拍卖的购买者则可以为多个。在确定应买人、投标人的资格方面:在招标时,招标人可以只向特定的几个人发出邀请,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寻求招标人;而拍卖中的应买人可以是社会公众中的任何人。可报价的次数方面:参加投标时,投标人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报价,标书在递交之后一般不得撤回和修改,而减价拍卖的买方在竞买过程中可以多次应价竞买。例如:竞买者甲可以在鲜花7角一枝的价格下应价购买X万枝,如果此时鲜花继续降价,则甲仍可以在5角一枝的价格下再次应价,再次购买X万枝。成交速度方面:招标投标的过程比较复杂,从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投标、评标最后一直到开标,买卖双方才能达成最初的交易,而减价拍卖则没有招投标那么冗长的过程,成交速度特别快,成交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如果符合减价拍卖的条件,采用减价拍卖的方式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要好。

较增价拍卖方式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虽然都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广泛性、竞争性、便捷性和服务性等共同特征,但和增价拍卖相比,减价拍卖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成交的速度特别快,在拍卖的过程中没有象增价拍卖那样激烈的竞价过程,第一个应价者便是第一个成交家;其次,减价拍卖比增价拍卖更适合用于标的为批量多个同类标的、最终购买者为多个购买者的情况;再者,减价拍卖一般多适用于价值容易估计的商品,如花卉、农产品等,而增加拍卖则多用于价值不易估计的商品,如文物和珍贵字画等;最后,著名经济学家埃尔玛·沃夫斯岱特曾指出对于风险规避或风险中性的销售者而言,减价拍卖要优于增价拍卖。

减价拍卖在经济交易中的应用

减价拍卖在实物交易中的应用

减价拍卖在实物交易中通常用于农副产品的拍卖过程。因为这类产品的拍卖标的有许多是易腐烂变质和难以久存的鲜活商品。农产品拍卖就是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由拍卖师将供货商委托拍卖的农产品当众叫价,由承销商出价竞购的交易方式。减价拍卖目前已经逐渐成为国际上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减价拍卖方式取代传统的对手交易(即双边磋商)方式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优越性:

减价拍卖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交易费用决定交易方式,人们最终会选择交易费用最节省的交易方式。农产品本身的性质是鲜活易腐、不易久存,需要快速、便捷的流通以达到消费者的手中。流通和交易的时间越长,耗损也就越多,价值也就越低。传统的交易方式下,供应商要为产品寻找销售市场,销售商也要寻找合适的产品,这就造成了人力物力的重复浪费,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和交易的时间。而且交易规模小、效率低下,不利于农产品的快速流通。拍卖交易由于具有便利农产品交易快速批量进行的特征,可以减少产品中间的流通环节,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减价拍卖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形成正确的价格信息,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买方想了解最低价,卖方想了解最高价,但由于商业信息的隐蔽性导致了价格信息的不公开。而拍卖交易方式由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并成折射和辐射式反馈,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能快速准确全面的反映市场行情,形成正确的市场信息和合理的市场价格,引导农民合理配置农业资源,降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质量,扩大农业的生产规模。

减价拍卖延长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为农产品的产业升级提供来自内部的直接动力。农产品拍卖涉及农业生产加工包装和运销等整个流通系统,拍卖要求农产品实行“三化”即商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范化,农产品必须经过初加工或深加工才能成为入市的商品,才能进入产品的拍卖市场。“三化”可以大大延长农产品生产的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拍卖业的发展将促进与农产品相配套的相关产业的发展。

减价拍卖在实物交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除了广泛用于农副产品的流通过程,企业中的货物以及政府的公共产品也可以通过减价拍卖进行交易。

减价拍卖在非实物交易中的应用

减价拍卖在非实物交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债券、股票的发行:2004年8月19日Google采用"荷兰拍卖法"进行IPO(InitialPublicOffering初次公开发行)是减价拍卖应用于股票发行的典型例子。Google运用减价拍卖的具体做法是:Google公布总共要发行的股数,股民到投资银行登记其愿意购买的股数及愿意支付的价格。投资银行将所有登记汇总,就能开出赢家的名单,这些赢家刚好能把全部股票买清。而赢家真正支付的价格,并不是他们当初开的那个高价,而只是所有赢家中最低的那个出价。也就是说,股民可能由于开价过低而不能赢,但只要成为赢家,成交价就很可能比他当初开的低。以减价拍卖方式上市并非Google独创,之前,,Peet''''sCoffee(PEET)均以减价拍卖方式上市。[4]另外,股票交易所内进行的股票交易也属于减价拍卖方式:在交易过程中,卖方逐渐降低卖价,而买方不断增加买价,当卖方所要出售的股票数量和买方所需求的数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双方成交的价格。在债券发行方面,法国政府国债的发行应用的就是减价拍卖的方式。事实证明减价拍卖方式为高效率地分配股票和国债提供了一个简便的方法,从而更有利于债券和股票的顺利发行。

产品和服务经营的一般经销权:产品和服务的独家经销权因其在一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具有排他性而不宜使用减价拍卖方式,但对其一般经销权来说,由于供货商可以在经销协议的期限内在同一经销区域内委派一个以上的经销商来经营同类商品,符合标的为批量多个同类标的且购买者为多个购买者的情况,因此适宜于减价拍卖方式。

其他方面: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减价拍卖还可以适宜于一个业主所有的多个同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转让,同一企业在同一地区内多个特许专营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一般权的取得等等。

减价拍卖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只要符合减价拍卖条件的标的都可以采用减价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对非实物标的进行公开减价拍卖,一方面,能够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简化操作过程,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大大减少暗箱操作,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得拍卖标的能够公平地分配给最适合的购买者,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减价拍卖的经济学分析

减价拍卖的经济效益及其交易费用比较分析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施蒂格勒认为,判断一个市场的运行是否有效,标准是看它能否使所有的买主和卖主尽快地相遇。在拍卖市场上由于信息公开,众多有意向的买者和卖者在同一时间聚集同一地点,这就避免了不断逐个寻找可能具有的买主和卖主所花费的时间或精力,降低交易主体的信息搜寻成本。以10个供应商和5个销售商为例。在传统对手交易方式下,每个供应商需要找到5个销售商一一寻价才能获得最好的价格,理论上10个供应商一共需要50次才有可能完成全部交易。但有了拍卖市场以后,供应商只需要跑10次而销售商需要跑5次,故全部交易只需要15次就可以完成交易。一般来说,若其他条件不变,在M个供应商和N个销售商的情况下,拍卖市场的功能可以把耗费的资源从M×N降低到M+N(M>1;N>1)。而且市场规模更大,销售商和供应商的数量更多时,拍卖交易的效率就更明显。以20个供应商和20个销售商为例,可以有(20×20)∕(20+20)=10,即拍卖市场的交易效率为对手交易市场效率的10倍。拍卖市场的经济效应由此可见一斑,而减价拍卖作为拍卖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也具有此种经济效应。

另外,在传统的对手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在确定成交价格即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浪费很多时间,因为供应商要和每一个销售商讨价还价从而确定双方的成交价格。而在减价拍卖过程中,不管竞买者在哪个价位上应价最终都将以竞买者赢家中的最低应价成交,从而避免了冗长的讨价还价过程,使买卖双方相对地拥有了更多的时间。在寸金寸光阴的今天,时间无疑是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时间角度来说,减价拍卖也大大增加了买卖双方的剩余。

最后,减价拍卖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从而节省了交易费用。当然拍卖市场收取的佣金带来了交易费用的增加,而其他形式的交易在搜集客户信息和讨价还价方面也需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有的还需要支付使用经营场所和交易中介的费用。因此,和其他交易方式相比,因减价拍卖收取佣金而带来的交易费用与其他形式交易的交易费用相比,总体上是比较低的。

减价拍卖对供求的影响分析

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决定了商品的价格,供过于求价格下跌,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另一方面,商品的价格也通过价格机制来影响供求关系。但由于大多数市场并非是完全竞争市场,因此价格机制所提供的价格信号并不十分完整、真实甚至出现失真的情况,用这些信号来调节下一周期的生产和消费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超过潜在需求或供求的相对平衡点。使得市场出现生产和消费的盲点,导致市场尤其是鲜活产品市场经常处于较大的波动之中。与其他产品市场相比,鲜活产品市场因其自身的特性而使市场的供求波动更激烈、更频繁。而减价拍卖的引入则可以缓解这种波动,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

首先,由于减价拍卖更适用于多个同类批量标的交易也就是说减价拍卖更适宜于成交数量比较大的商品的拍卖,因此减价拍卖得出的价格是整批商品供求关系的反映,而不是某一些或某一件商品供求关系的反映,这样就能更好地反映该类商品的供求关系。

其次,由于减价拍卖对卖方来说是从高报价,因而就可以避免卖方盲目地以低价进入市场,同时也可以使其通过竞买者之间的竞争更好地了解商品的需求状况和利润升降空间。而对买方来说,一方面由于减价拍卖的结果是单价格的,不管竞买方的应价如何,只要其成为赢家最终都将以高于卖方保底价的买方最低成功应价的价格统一成交,因此对于参与购买标的的竞买者来说是公平的。另一方面,由于竞买者的应价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其最终成交价格而且在减价拍卖的过程中先应价的竞买者较后应价的竞买者在最终成交时有优先权,因此也就激励了竞买者在拍卖过程中踊跃应价进而可以加剧买者之间的竞争。因此由减价拍卖得出的价格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的真实供求状况,同时因其信息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而对生产经营者更具有指导意义,减少甚至避免生产和消费上盲点的出现,从而减少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风险,引导生产者进行合理生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

优化资源配置分析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必须用于生产消费者最需要的产品组合,资源必须分配给生产效益最高的使用者,做到人尽其材、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指出资源配置在现实社会中是无法实现最优化的,只能是一个相对优化的过程。另外,资源配置过程是一系列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提供效用同时也得付出费用。减价拍卖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在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减价拍卖的最终成交价格是竞买者赢家中的最低报价,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减价拍卖实际上会减少生产者剩余,进而加剧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局面,使得在竞争中生存下来的卖方都是生产效益较高的生产者,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拍卖具有发现合理价格的功能,对购买者为多个购买者的多个批量同类标的进行拍卖时,从拍卖交易中所反应出来的信息一方面使得生产者可以在经济资源的各种可能的生产用途之间作出合理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依据;减价拍卖的公开、公正性大大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滋生,减少了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漏洞,大大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由于减价拍卖可以减少垄断,因此也就可以减少因垄断而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或低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相对优化。

总之,减价拍卖因其成交速度快、成交数量大而大大缩短了标的的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也由于减价拍卖的公开、公正性和成交的价格是单一价格而更好地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相对优化了资源的配置。

对减价拍卖应用的思考

我国的拍卖市场尤其是减价拍卖市场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要使它健康的发育起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理论研究,更新减价拍卖的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比重逐步加大,客观上需要有个透明度高、信息集中、价格合理、交易规范、操作便捷的市场环境,而拍卖市场的发育则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但我国目前却缺乏对减价拍卖理论的深入研究,关于减价拍卖方面的著作非常匮乏,许多书籍只是对“减价拍卖”一提而过,缺乏深入、详细的论述。许多人甚至包括从事经济贸易的专业人员对减价拍卖的基本知识并不清楚,如许多人并不清楚减价拍卖的结果是单价格的还是多价格的,也不清楚减价拍卖可用于证券和其他的方面的交易中。因此,我国理论界应加大对减价拍卖理论的探究,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减价拍卖的知识,激发人们对减价拍卖的兴趣和对拍卖公司的信任。使人们真正意识到“减价拍卖”不是“削价处理”的代名词,而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有效的交易方式。

重视对拍卖人才的培养。人才的匮乏是制约拍卖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全国范围内称得上拍卖师水平的人少之又少。因此建议大中专院校开设贸易方式专业或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开设贸易方式方向,统一编写教材加强培训,塑造拍卖人才。对于已经具有拍卖师资格的人才应着重培养他们能够适时采用不同拍卖方式的能力,以适应拍卖市场发展的要求。

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促进拍卖市场的发育,以完善的公正的法律来规范各种拍卖活动。对那些法律规定应该进行拍卖的标的政府应该采用拍卖方式,而对于那些适合减价拍卖方式的标的应该鼓励使用减价拍卖方式,重点体现利益保护原则、购买独立原则、拍卖机构职工和亲属回避原则以及一锤定音原则。

第8篇

关键词:大宗商品 投融资机制 创新

一、国内大宗商品交易传统的融资方式

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它具有价格波动大、供需量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易于储存和运输等特点。中国已成为国际大宗商品的进口和消费大国。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多项大宗商品的进口量刷新历史纪录,其中,铁矿石进口6.3亿吨,同比增长41.6%;铜进口429万吨,同比增长62.8%;大豆进口4255万吨,同比增长13.7%;煤炭进口1.3亿吨,同比增长2.1倍。

大宗商品交易的快速发展带来银行业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领域的开拓。银行需以货物或货权为核心,重点关注商品和贸易流程,确保融资款能够基于贸易本身得以偿还。大宗商品交易由于涉及的金额巨大,其融资的需求也很大。其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结构性贸易融资,一般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与普通的融资业务不同,针对大宗商品的融资,银行的授信理念不再以企业报表为重点,而是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以现金流为关注重点,二是以资产抵质押为着眼点。①从国内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来看,传统的大宗商品融资主要有动产融资、发货前融资、加工融资和背对背融资四种模式。

二、浙商所的融资运作方式及特点分析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成立(简称“浙商所”)于2011年7月8日,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发起,受市政府设立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其投资主体分别为舟山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沙钢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光汇集团、温州港集团等12家大型央企、国内知名民营企业,是由政府和企业合作投资的。2012年1月6日,浙商所正式开业运营,截至2012年5月30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电解镍交易金额达到245.97亿元,船用油交易金额达167.03亿元;电解镍现货交割量完成1298吨,交割额近1.73亿元,交割量位居国内同类交易市场前列。与国内多数大宗商品交易所不同,浙商所提供的是现货交易服务,它们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来完成的。其提供的交易方式有现货即期交易、现货递延交易和现货中远期交易。其提供的融资运作方式主要有仓单质押、票据融资、国内票据与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组合、网上订单融资、未来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浙商所的投融资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现货交易为主,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少

一些大宗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由于设计上的漏洞,给投机者造成大量的投机机会,产生了许多的虚假交易,扰乱了市场。从满足客户买卖大宗商品的实际需求,降低衍生风险的角度出发,浙江的这两个大宗商品交易所采用的都是现货交易方式,主要有现货即期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易等。由于交易方式设计上的这一特点,使得产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偏少。应该说,这并不是大宗交易平台投融资机制的退步,而是在新形势下的一种进步。

(二)交易商的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的方式,有利于确保各方的资金安全

这里实施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借鉴证券公司的经验,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上客户交易的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交由独立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存管(见图1)。银行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为投资者提供银证转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及查询资金变动等功能。第三方存管是一种新的保证金管理模式,投资者必须选定一家存管银行,它的核心是“交易所负责合约交易、银行负责监管资金”。

以往,交易所一般采用自己管理客户资金的方式,它们往往将交易商账户上的闲置资金挪作它用, 加剧了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为避此类似情况的发生,浙商所和甬商所选择与实力较强的银行合作,采用第三方存管的方式, 将相关的资金转到银行进行监管, 尽可能地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参与的交易商数量众多,投融资的需求量大

宁波——舟山港地理位置优越,是世界第一大港,2010年两地的货物吞吐量达到6.27亿吨。国内许多的客户原来就是通过这两地的港口进行货物运输、仓储和买卖的。现在有了交易所以后,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于是都倾向于通过交易所来交易。而大宗商品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大,通过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可以利用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最大化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就使得交易平台上投融资的需求量很大。根据测算,2012年浙商所和甬商所两家的交易总额会突破1500亿元;根据规划,到2015年这两家交易所的交易总额将达到6000亿元,产生的投融资需求比以前的交易所要大得多。

(四)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大宗商品交易需求大

舟山市2010年海洋经济总产出达到1436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431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8%,是全国地级市中海洋经济比重最大的城市。同年全市实现临港工业总产值928亿元,其中船舶工业实现产值548.8亿元,造船业三大指标均占全国份额的10%以上。国内的船舶制造业主要集中在浙江的舟山和温州地区,造船对钢铁有着大量的需求,在宁波和舟山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所有着天然的优势。

2010年舟山港域货物吞吐量2.2亿吨,比上年增长14.4%,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7401万吨。从主要品种看,石油及天然气吞吐量4503万吨;金属矿石吞吐量7541万吨;煤炭及制品吞吐量2115万吨;集装箱吞吐量14万TEU;生产性泊位382个,其中万吨以上深水泊位41个。

舟山群岛目前已经建成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全国最大商业原油储运基地。舟山港域去年完成油品吞吐量 4500 万吨,油品仓储能力已达到 1150 万立方米,中转吞吐能力接近 6600 多万吨,预计“十二五”内新增仓储能力 1900 万立方米,吞吐能力将达到 1.2 亿吨,成为全国油品仓储和中转吞吐能力最大的港口区域。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迅猛,而且在将来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对属于原材料一类的大宗商品需求很大。

(五)岛屿众多交割仓库分散,有利于交易所融资业务的开展

大宗物资占地面积大,交易所的仓库一般都是分散的,而舟山、宁波两地的岛屿数量众多,已经有一些岛屿用来作为石油、煤炭等大宗商品的存放仓库。还有一些岛屿,地方政府和企业也准备将它们开发出来,建成交割仓库,进而降低使用成本。仓库建在小岛上,其仓储成本是可以降低,不过由于运输需要多种方式联运,会增加运输的成本和时间,交易商更愿意利用仓单来进行交易。以前办理融资业务一般需要到当地的仓库进行办理,而现在他们在交易所就可以办理相关的业务,这有利于交易所融资业务的开展。

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融资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全国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有几百个,整体上可以将其看作是垄断竞争市场。从短期来看,垄断竞争市场的需求曲线是比较陡的,这说明需求的价格弹性比较小。不过,随着时间的推进,垄断竞争市场的需求曲线会发生一定的变化。第一,如果现存的企业有正利润,便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垄断竞争行业。这样,单个企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便会向内移动。第二,由于新进入的企业会提供与现存企业产品相类似的产品,这会加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力度,于是,现存企业产品的需求的价格弹性会比短期的弹性大,使单个企业所面临的需求线会由短期的比较陡峭转化为在长期中的比较平坦。而在中长期时,随着竞争的激烈,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慢慢趋同,就使得单个企业会趋于“零利润”,也就是获得正常利润。②

由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了使其获得良性发展,政府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政府有两大显著特征:“第一,政府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基于此,斯蒂格里茨进一步认为政府的经济作用可以划分为生产和消费两个方面。在生产方面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在消费方面则主要是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支出和政府采购的支出。按照这一划分,政府投资则可归属于政府的经济生产职能,即政府在提供和生产大多数公共产品方面所发挥的职能作用,这与我们通常所言的公共投资是相同的。③

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投融资机制创新的途径

(一)制度创新

浙商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了限制,要求交易的主体必须是有实际商品买卖需求的企业,而不能是有投机需求的自然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设立地初衷,是为了给客户提供便利的交易场所,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规避风险并不是限制某些交易,而是要设计出合适的交易方式来避免风险的真正发生。这就需要在原有交易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根据柯武刚的观点,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就称之为“制度”。制度的创新可以从产权、竞争动力、经济体制等方面入手。④由于浙商所的交易对象针对的是现货商品,所以它的投融资机制的创新也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

(二)渠道创新

仓单质押目前仍是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主要的投融资方式。标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集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于一体,相对于其它质押品来说,标准仓单更加安全,流动性更强。另外,基于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还具有价值公开透明、监管便利、变现力强等优势。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将使银行贷款更安全,它使银行不再单纯看重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是更加关注标准仓单价值的波动性。对银行而言,它可以借助大宗商品的交易平台成批开拓信贷客户,降低各种营销成本,增加获利。

仓单质押业务使交易所、银行和企业实现了“多赢”。它对企业的好处有:一是为企业开辟融资渠道。二是可提前取得资金。把企业标准仓单项下货物这些闲置资源盘活。三是质押仓单允许周转,可采取以仓单置换仓单的方式。四是由主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原则,转变成主要重视第二还款来源,淡化第一还款来源的原则。银行不再单纯看重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是关注标准仓单价值的波动性。五是融资成本低。标准仓单的价值透明、公开,不用进行评估,省了评估费。对银行的好处:一是由于标准仓单变现性强,使企业可以做到自贷自偿,降低了银行货款风险。二是银行借助交易所的平台,可以成批开拓信贷客户,降低各种成本,增加获利。对交易所,最主要的则是增加了其交易的繁荣程度。

(三)交易模式创新

作为一家现货交易机构, 浙商所在全国首创了现货订单交易模式。卖方交易商首先要将商品存入交割仓库, 取得注册仓单后方能实现每日交割申报、延期交割补偿和到期集中交割。这种模式能够克服不少交易所存在的虚假交易、 恶意套取资金等现象, 交易安全性大为增加。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每日进行交割, 价格能够及时反映市场需求, 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 会对市场价格产生积极影响。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巨大的资金流也将成为当地建设的一笔巨大财富。

由于大宗商品交易规模巨大且牵涉面广大,集群化发展的趋势已成为2011年来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发展的突出变化。集群化发展趋势对实现集群效应,整合同类资源,避免同质竞争有着有效的引导作用。专家预计,这种趋势将会在未来几年愈发明显,最终将会形成两到三个真正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以及定价中心,届时,一个发展阶段和行业形态雏形将出现。而要实现这一变化,就需要交易平台交易模式的创新和银行配套服务的逐步完善。

集群化的发展对产业的供应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供应链金融又是目前比较热门的领域,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如要在交易模式方面实现创新, 供应链金融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

参考文献:

①杨大光,牟晓伟.关于区域投融资机制创新的思考[J].经济纵横,2009(10):49-52

②(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经济学[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2月版

③(美) 斯蒂格里茨,沃尔什著,黄险峰,张帆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