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5 15:19:4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税收征收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税额核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
一、税额核定的概念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查账征收的补充,也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只不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没有这一规定,其意图是在常态下,不允许税务机关以核定税额的办法设定为纳税人设定纳税义务。但在部门规章层面,例如2000年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且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属于简单易行的征税方法,其他的还有如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等。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2)税额核定与核定征收的关系。如上所述,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税额核定则是为税务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如同纳税调整一样,当纳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额,并限期纳税人缴纳。所以,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一样,是税收征纳的正常形态,税额核定则是税收征管的一种特殊状态。在申报纳税方式下,如果纳税人已经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税收核定。只有在申报不实或未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才能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确认已发生税收的具体数额、缴纳期限和地点等。税额核定不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置程序,而是以不申报为前置程序。
二、税额核定的性质
(1)税额核定是一种纳税税额确认行为。根据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要税收构成要件完备,纳税义务便自动发生,不需要等待税务行政机关的确认。可见,税收核定不是创设纳税义务,税额核定只是一种事后的确认行为,也就是说在不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税额核定才起作用。(2)税额核定是一种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立法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法一般是要求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税额核定,并没有施加惩罚的意图,这是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可见,税收核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以确定应纳税额为主要目的的行政确认行为。税务处罚的是其前置程序,如延期纳税申报行为,而不是纳税义务本身。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将两个程序混为一谈,或者在前置程序进行了处罚,再在后一程序进行重复处罚。
三、税额核定扩大化及其后果
(1)对所得税税额核定政策的滥用。如上所述,税额核定政策针对的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现象,它并不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虽然我国税收征管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然而在规章层面却没有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在操作层面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出于税收简便的需要,不适当地把这一税收管理方式扩大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即所谓的核定征收,因而地现实中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2)核定征收方式的消极后果。一是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应当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盈利能力也会不同,如果简单地定额让贤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用同一个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并以此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对于那些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盈利能力差的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企业,本来是可以免缴所得税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根据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成本支出核定所得,很可能会出现实际亏损却被核定为盈利的情况出现。二是违背了量能负担的原则。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就所得税而言,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就是这量能负担原则的体现。但是,小型微利企业这一优惠政策是以查账征收为前提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将不可能再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有60条,其中有12条是有关有关所得优惠政策的规定。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法体系政策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目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政策目标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采用低炭生产方式。这些政策都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的,自然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此,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得不到发挥,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效果将大打折扣。四是不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现代税收是以完善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是有决策价值的。纳税人出于纳税申报的需要,通过对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予以改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五是不利于会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中小型企业是我国会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税收制度对推动会计发展功不可没。美国有会计学家曾经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纳税的的需要,中小型企业根本就不需要会计核算。税收可以促成会计产业链的形成,首先从源头上讲,纳税需要会计核算;其次,缺乏会计核算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会计师代为记账,从而推动了会计中介的发展;纳税鉴定,又可以催生会计服务市场向更深层次发展。因此,不适当地扩大核定征收方式,势必会鼓励纳税人放弃会计市场,从而会打击会计中介和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会计产业链的形成。六是限制了税收征管机制的作用。对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而言,如果大面积地用核定征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出于降低采购成本的动机,在采购商品的时候,可能会有意识地放弃索取采购发票,因为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的角色不复存在。上游采购商放弃索取采购发票,会导致下游销售商收入记录不实,从而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发票链条的中断,形成一个征管漏洞,致使大量的中间环节的税收流失。七是加大了纳税人风险。在税额核定征收方式,地方税务机关获取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管理人员如果不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工具,有可能会基于征罚的目的,对纳税作出从高核定税额的决定,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涉税风险。
四、结语
税额核定本来只是一种税务行政行为,与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税务行政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掌握二者的区别,将会导致税额核定扩大化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后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也有一些纳税人也更愿意接受核定征收方式,因为该种方式征收简单,既不需要建账建制,又省去了聘任会计人员的工资成本,只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收定额完税,便会一了百了,不需要承担任何税收风险,还可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为此,关键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消除这一思想基础,例如适当地提高核定税额的水平,至少不低于建账建制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督促其建账建制,为查账征收创造条件。此外,具体税务行政部门也要转变观念,加强理论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帮助纳税人组织会计核算,积极推动查账征收方式的全面实施。
参 考 文 献
[1]徐志军.征收方式简单化所带来的诸多影响[J].审计与理财.2010(11)
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社会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要想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立足眼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方式等手段,实现企业发展的规范化。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区域性分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根据区域进行制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税负不均,进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1]。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已经有了一定的上调,然而,却仍然相对较低,税率级次也比较多,其边际税率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纳税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引进技术、鼓励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此外,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之前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难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税务部门重视征收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将会造成税收管理工作的滞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相应的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标准当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将会成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历经了驻厂专管制以及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税收管理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2]。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规定了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相关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科学化的核定征收方法来操作,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的时候不管企业的账簿是否已经设置了,也不管企业财务的核算是否已经健全了,都统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核定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制约企业发展[3]。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扶持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并遵循税负从轻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础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关企业实施统一化税收政策待遇,从而维护企业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平等化地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废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业属地界定的行为做法;第二,进一步扩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范围,确保优惠方式的多样化,将单一形式的直接减免逐渐转换为间接减免与直接减免相互结合的优惠形式。
(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重视企业扶持,强化引导,可以借助税收立法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税收优惠都是通过条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实现的,在法律法规保障层面缺乏相应的执行力[4]。为了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增强其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消除执法层面的随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税制,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根据世界各国在所得税上的具体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所得税前提下,降低税率,并实行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机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征收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贯彻执行相应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当征税对象不符合征点的时候,不能够征税,当达到并超过相应起征点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全部数额来征税,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二,扩大查账征收范围,最大限度缩小相应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对企业征税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纳税申报以及办理纳税的相关事宜具体程序,针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的企业实施简易化申报,或者是合并申报方法;其四,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在科学化出口退税政策前提下,不分企业的类型实施统一化方法进行退税,然后针对企业出口情况,并不区分自产以及收购出口,一律执行出口退税。此外,应取消对中下型企业以及刚发生业务的相关出口企业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经营规模不统一的企业采用一视同仁的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县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属车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范围是: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征收方式。县车辆税收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代征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帐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而从事经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税款征收。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核查纳税人提交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代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
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代征单位据此代征车辆税收。
代征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代征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相应发票,没有足额代收税款而办理检验审核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协助地税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季度根据代收的税款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
第八条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货运车辆:按核定载质量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1667元,即核定营业税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4.99元。合计每吨每月60元。其中半挂牵引车、挂车按核定载质量7折计算,7折后余数不足0.5吨的舍去、等于或超过0.5吨的按一吨计算。
客运车辆:按核定载人数每人每月核定营业收入358元,即核定营业税10.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4元、教育费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2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3.19元。合计每人每月15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核定自重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835元,即核定营业税2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5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45元。合计每吨每月30元。
第九条货运发票抵扣。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货运发票及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单位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的不缴税,超过部分不再退还和抵扣;如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十条客票抵扣。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车票。领购车票时按车票面值计算纳税,如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车票税款小于定额,则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对策
1 引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也随之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相继进入网络并宣布支持网络支付货款的相应行为及各式企业在网络上相继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及销货系统,使得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成为了近几年来日益走俏的一种企业销售行为,但是,伴随着这些企业销售行为的完成,国家的税款也在随之流失,到底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存在着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征收管理系统来严把销售关口,不让国家的税款严重流失呢?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200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2.5亿,7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2004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16121.71亿美元,预计2005年的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将达到23000亿元。而在我国,电子商务则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及计算机的相应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随之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单从2000年至今,专业网络销售网站由2000年的4、5个已经增长到了现今的125个之多,由此就可以看出当前的社会发展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及征管系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么电子商务到底对当前的税收及征收管理系统存在着什么样的挑战呢?
2 灵活便捷的电子商务对相对固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以信息为基础的商业构想的实现,用来提高贸易过程中效率的一种形式。其不同于普通商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的方便、灵活,购买自己喜好的物品再也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商店、商场中,而只需要登陆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主页,通过简单的搜索引擎,只需输入简单的产品名称、商标、产地甚至于商品的性能、价格范围,都可以搜索到自己需要的商品。然后,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中设立的各个电子商店通过银行的电子支付货币系统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种从挑选到购物直到货币支付的整个交易过程,最多不会超过15分钟,就是这种简单、便捷的方式使得电子商务站在了最近几年流行的潮头浪尖,但是,相对于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就显得相对落后了。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网络仅仅依靠的是简单的WAN(内部局域网),而并非与INTERNET(广域网)相互联接。
国家税务总局在“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的方案中曾经提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有效的税务监控体系。但是,通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仅仅是局限的WAN,这样,不仅达不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各个行业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也很难达到对电子商务销售系统的有效监控。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数据,在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集团下网络销售平台中,仅电子商店2004年全年就达到了18956个,而象这样的电子购物系统,在INTERNET上比比皆是,但是,我国的税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并未对此进行过监控。虽然说,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和征收改革的深入,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税收征收管理基本要素为监控的税务监控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个监控体系仅仅实现的是将过去纳税人原始票据纸质资料的电子化,而并未真正作到与各个行业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督,这就给电子商务的商家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3 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销售对税收征收范围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明确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销售方可以将原先的有形货物以数字形式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例如网络游戏中的相应销售行为,交易商通过购买游戏点卡和玩网络游戏产生的电子商品进行交易,而这种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电子商品的买卖行为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否应视为销售产品?这种商品该如何确定其具体特性?运用什么方法确定?并且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都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的确,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品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而且,将来我们身边的某些实物也可能会被其所取代,而适时的考虑对于电子商务商品的税收界定也成为了一个当务之急的问题。
4 电子商务的无申报、无财务报表、无经营地点的“三无”问题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如果您想要对一个纳税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是离不开对该企业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费用准确性,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商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是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查失去基础。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无形性恰恰使电子交易与货款支付系统联结,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线索。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日常销售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日常汇款、记帐凭证、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销售相互脱节。导致了税收征管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督上的严重缺失,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法律责任也就更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销售企业每月的日常纳税申报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却没有实际的销售经营地点,仅仅只是依靠网络上的虚拟交易空间来进行货品交易,所以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5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三种方式,而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及其网点覆盖性使得它可以在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地区,所以当一项交易发生时,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及销售行为实现的地点是不确定的,而这种不确定的交易地点,就为我们的税收管理及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但是电子商务的这种税收不确定性并不是说就不能管理,不能监控,恰恰相反,只要我们能够相应的加强对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灵活运用及税务监控系统的相应完善,电子商务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于监控和难于管理。
首先,针对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应该加强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连接,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的有效网络连接,加大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且加大对于相应网络服务商(ISP)的监管力度,通过对于各电子商务商家电子信息认证系统的监控,充分了解各电子商家的企业基本情况,并且在允许的情况下与企业信息数据库形成数据供给形式,即只要商家在电子商务网站主页一注册,相应的资料信息就会以数据库信息的形式汇往税务机关的相应数据库并形成备份,这样不仅利于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户的管理,也防止了电子商户的偷逃税款行为。
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这一现代的支付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银行的信息连接,确认银行为代扣代缴纳税人,当交易者以电子支付方式通过银行付款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这样不仅减少了交易者的纳税环节,节省了交易时间,也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
第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基础条件。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他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他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影响,是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最后,通过对企业在网络服务商处的电子信息登记,每月按时通过固定的电子信件方式将相关的电子申报表及税款确认意见书发至电子商家的个人信箱中,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和相应的电子申报表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并确认该项申报有效。如果电子商家逾期未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下达相应的电子税款催缴书,如果在电子税款催缴书下达后满三个月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知网络服务商(ISP)关闭该电子商户网上店铺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锁死该电子商户登陆域名。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对电子商户进行税务监督,也可以以信息化为切入点,将深化税收征收管理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强化税务监控,逐步加强对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监督,改变当前税务监控体系业务流程不合理,功能不健全的现状,逐步完善对于电子商务中电子产品的有效法律界定,才能为合理、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建立以网络为依托,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税收管理系统提供一个高效、科学、严密的技术平台。
参考文献:
[1]洪涛. 电子商务高级教程[M].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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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淑君. 浅议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 财税电算化,2003,10.
[4]梁伟样. 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J]. 财税电算化,2003,8.
核定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税务机关在难以按照查帐征收等正常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况下而被迫采用的一种相对合理的征收方式,它不可能保证核定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完全相符。《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__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__]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 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__)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 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 文秘站:<;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1、如何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管理核定税款是一种事前行为,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难免存在较大出入,特别是对收入基本能够查实的企业。为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应加强预缴管理,平时可以把按期申报作为预缴处理。核定征收并不等于放弃管理,”核定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是新时期对所得税管理的根本要求,要贯彻这一原则,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就必须要做到”放到底\管到位”.对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仍然应加强监管,注重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过度,同时也为下年核定打下基础。 2、如何搞好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稽查应着重于调查和成本定额的测算,注重对核定税额与应纳税额离散程度的检查,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下年定额核定提供依据,最终收到内促征管,外查偷漏的效果。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6-02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交易模式,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 486个,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 400亿元人民币。最新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将保持大约50%的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规范和约束该类行为系统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如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产生的冲击越来越明显。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一)对税务登记形成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现行税务登记的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但电子商务只与企业自身和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经营业务,无需事先经过任何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无需工商登记即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使得税务机关对开展网上业务的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管理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为)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由此而产生的税收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二)对税款征收形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税收缴款书划转至金库。但是电子商务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等),实现电子支付。由于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不相匹配,虽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现已经针对部分纳税人实现了电子申报,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数企业信息化的阶段、纳税人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使用整体素质、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大面积推广互联网申报的环境还远未形成。
(三)对税收征管审计基础形成的冲击
企业设置、使用和保管的账册凭证(如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外汇付汇凭证等),既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管的基础,更是税款的计算依据。然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所有的账目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电子数据,可以随时被修改、隐藏、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同时,随着在线财务管理服务市场的发展,企业只要和网络财务管理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电脑一样使用网络上的服务器和财务数据。电子商务财务数据的虚拟化,导致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稽查和认定难度加大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确认稽查对象,实施稽查。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产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稽核审计失去基础。同时,数字现金不但已经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再加上数字现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难以追踪查验,比现金货币在征管、稽查上更难控制。
三、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冲击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
鉴于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监控尚处于空白的现实,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具体的措施是: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同时,必须使用唯一合法代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网络税务登记证。无论开展直接电子商务还是间接电子商务,网上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主要信息标明于企业网站主页或店面首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和实际通讯地址等资料或从证书授权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数字签名等信息。
对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还应注明货物配送部门信息。在网络税务登记证中注册和该网上企业相关联的物流配送单位是极有必要的措施,如企业变更了物流配送单位,则必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到税务部门网站申请变更。
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但只要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措施
1.拓展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应拓展发票管理子系统的采集、存储、分析等功能,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录入该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汇总,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交的申报表自动比对。
2.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相互交流企业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工商、银行、物流等部门实时获得如开业登记信息、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商品运输信息,提高各部门数据的共享程度。
3.完善综合征管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将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如: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
(三)完善电子商务账簿、凭证管理措施
1.统一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目前已经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统一为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一般纳税人企业通常是将开具发票的电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纸质专用发票上,再送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发票或抄送电子信息的方式报税,将开票电子信息导入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库。同时将企业开票系统、网上税务局和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电子发票开具后自动拷贝副本信息直接发送到网上税务局。
2.建立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系统。监控支付体系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
(四)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措施
1.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
2.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的稽查。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检查其是否已经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交叉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审验部门专门检验会计核算软件,掌握会计软件的程序源码,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审验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软件必要权限的用户及其密钥,以在稽查过程中详细核查所有会计记录,与相关纸质或电子的票据、凭证相核对。
4.对电子商务物流情况的稽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应对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场所联网,获取实时的物流电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参考文献:
[1] 杨翼.电子商务对税收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7,(6).
[2] 郁培文,时启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22).
无论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还是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降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保持与税法相互协调,减少纳税调整工作量,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提高小企业财务信息有用性,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来看,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必要的,是可行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推动国民经济的有序增长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基础性的群体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我国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总量的97.10%,从业人员占52.95%,资产总额占41.97%,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为此,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实施,一方面将有效规范小企业纳税人自身的会计核算,最大空间保持了与税法的协调,降低涉税成本,减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空间,降低职业判断能力,简轻小企业会计人员编报成本,规范和统一财务报表格式,有效提升财务信息有用性。另一方面,为小企业信息使用者提供规范的财务信息,主要是为税收征管人提供税收核查依据,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银行信贷提供规范的决策依据,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提升小企业的经济效益,规范税收征管,规避银行信贷风险,为社会创造正能量,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有序增长。
(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推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中央已高度重视并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制度和政策措施。但上述这些政策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显示出内容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的问题。一方面,企业之间有着不同的经营规模,不同的公众受托责任,也有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和信息需求。诸如《企业会计准则》法律制度不考虑小企业的会计需求、规模大小及其特殊问题,一律执行单一的会计标准的做法并不符合小企业的实际。我国虽然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版,在会计核算、纳税调整、财务信息报送等许多方面都没有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另一方面,国际会计准则充分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出台了ISAR(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同时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随着我国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结合我国特色出台《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三)有利于税收征管,促进税负公平 小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中,最主要的是税务部门,这是由小企业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的实际以及小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二维纳税关系决定的。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少,财务独立核算能力弱,多数小企业财务账簿没有建立健全,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只能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这势必出现目前存在的多盈少盈的小企业都交纳相同的税,盈利交税,亏损也交税的税负不公平的问题。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推动小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增强小企业的财务独立核算能力,使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成为可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税负公平,满足税收决策,包括是否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式,应征税额等,为税务部门进行监管、依法治税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的因素分析
在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际过程中,由于小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二维纳税关系,将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条件弱 小企业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之一,而且具体运用和执行又取决于小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小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在小企业决策中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是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按照现代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财务人员的职能不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层面,更应积极参与小企业决策管理,为小企业财务计划、预算、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提供参考和决策意见。但小企业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有限,财务专业技能人才的录用无法像大中型企业一样用高薪酬来吸引,从而使大部分小企业缺乏财务专业技能人才,丧失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条件。一方面,小企业财务基础簿弱,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良莠不齐,不能完全领悟《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另一方面,小企业缺乏建章立制的能力,使《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行丧失主动力。小企业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因为财务管理制度是小企业财务工作的准绳,既是对财务人员工作指导和规范,又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化。但小企业往往缺乏建章立制的能力,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或建立健全了却没有有效执行。
(二)多准则并存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善了会计准则体系,但出现多准则并存的问题。(1)小企业会计人员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领悟能力有限,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变化的把握不够,产生了误区。他们认为计税依据是税法,不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新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正确找到了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并依此进行纳税申报,就不会产生纳税风险。为此,小企业一方面体现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实施从根本上就不重视,缺乏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在动力。(2)小企业不顾《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规定,任选制度,选而用之。(3)《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调查显示,有33.33% 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也说明,很多小企业在这一制度施行以前就选用了《企业会计准则》,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又没有刚性的转换要求,部分小企业必然选择沿用以前的制度。第四,小企业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内容无心把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会计科目、核算方法、计量和报告内容等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很大,但小企业没有精力再去掌握新的内容。因此,多准则并存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行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小企业存在税务核查误区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银监会等五部委于2011年11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文件,文中提出,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在五部委中,与小企业往来最多的确属税务部门。但税务部门是征税人,小企业是纳税人,二者之间的二维纳税关系使纳税人毫无疑问认为,征税人引导纳税人建账建制无外乎就是要求小企业提供税收征收核查依据。小企业若规范建账,便是提供给征税人有关纳税信息,无形被征税人全面监管,毫无避税、漏税甚至偷税的余地,从而也缺乏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力。相反,征税人也普遍认为,主管我国会计工作的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主要任务是按时足额地征收税款,关注的重点是小企业账簿记录是否真实、正确,能否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纳税信息,是否按税法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而小企业选择和适用哪种会计法律制度是自己的“分外”工作。因此,纳税人存在税收核查误区,征税人与财政部门甚至五部委间的相互推诿,都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行。
(四)执行成本和行为习惯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范围内施行。从《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一制度本身来看,它具有他律性,即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强制执行。但小企业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1)小企业出于转换成本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受损考虑,影响执行力。(2)由于会计人员的行为惯性,不愿接受准则的变化对会计核算的改变,尤其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小企业,会计核算要求改变更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也跟不上。(3)小企业规模的界定是一个幅度范围,上下限之间差异比较大,会计核算能力和核算要求其实并不相同,统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加大一些规模小的小企业制度执行成本,从而也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
三、提升《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展望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和有效实施,离不开小企业自身和五部委的引导、监督,但在出台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关键取决于小企业纳税人自身和征税人税务部门。
(一)纳税人有助于提升《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的措施 《小
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关键在于纳税关系中的纳税人这一主体,小企业有以下四种积极措施来提升《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1)出于缓解融资瓶颈,提升执行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有助于小企业融资,为企业规模和业务的扩展创造了机会。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其主要原因是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报表没有统一格式要求,财务信息不可靠,金融机构缺乏可靠的贷款决策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信贷决策、信贷额度、信贷条件等依据,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会得到缓解,从而增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2)出于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纳税负担,提升执行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为小企业提供了诸多税收优惠,为小企业的效益增长创造有利机会。小企业必须意识到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从税收优惠角度来讲,大大减轻了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小企业必须克服小企业转换成本和行为习惯,克服短期受损的思想,严格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十六大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从而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3)树立利税思想。目前,小企业的纳税现状令人堪忧,纳税负担重,尤其是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业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小企业必须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的利税规定,充分理解新准则中的利税思想,正确认识国家出台该新准则的良苦用心,尽可能及早准确地将准则规范运用到会计核算和纳税工作中去,达到减税效果,推动小企业可持续发展。(4)借助外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账簿。小企业担心自身建章立制的能力是自然的,但小企业可以借助记账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外力来引领小企业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账簿。通过一段时间的引领,小企业已走上习惯规范会计核算的征途,最终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提升财务信息质量,增强财务信息的有用性。
(二)征税人有助于提升《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的措施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除关键取决于小企业纳税人外,主要还取决于小企业的征税人,征税人从以下五个方面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1),征税人委托培养税收征管综合人才。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首要在于税收征管人才,人才是有效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行不但要求税收征管人对税法的全面掌握,也提出对《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制度的掌握。虽然二者所属不同的科别,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紧密性决定税收征管人必须对税法和会计都要掌握。如:我国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都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底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必须依赖会计利润,即小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必须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因此,税收征管人只有既掌握税法,又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才能有效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2)明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同和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之一是充分保持与税法相协调,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但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仍然存在一些无法消除的差异。在会计和税务这两个不同的主体之间,二者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其原因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种不同的经济领域,他们最终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因此,税收征管人必须明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同与差异,把握纳税调整事项与非纳税调整事项,对准确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重要意义。(3)注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后续教育。征税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是一个长期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必须转变观念,定期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鼓励员工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能资格考试,通过集中学习和长期自学,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升综合应用能力,满足《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征管人的要求,从而增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4)推动税收征收方式的改变。《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税务部门推进和引导小企业建章立制。税务部门应以规范纳税管理,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提高税收监管质量为出发点,充分结合小企业实际,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5)高度协调五部委的监督职责。在税务征税核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小企业未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等情况,税务部门没有处理权,但必须履行五部委共同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责任,及时反映给主管会计管理工作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罚。税务部门与其他“三部委”之间也是如此,各部门应做到相互协调,共同监管,而不能相互推诿。通过各部门的严格监督,全面真实的披露财务信息,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净化信息市场,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有效信息,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做好监督保障,提升执行力。
[本文系 2012 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012C074)、 2012 年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课题(编号:DSK201302)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何泽水:《〈小企业会计准则〉难点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关键词:税收会计;税收资金;成本效益
1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1.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2.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2.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3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3.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3.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