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6 15:56: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调整;矛盾关系。
当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各国必须调整自己的金融策略,这种调整是深度的、复杂的,也是必要的。为此,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容、规则、策略、程序、效率都需作相应的调整。发达国家着意在世界改革金融监管策略,出发点当然离不开自己的国家利益。但是,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设计必须基于全球大的格局和视野,因为,只有在全球视野下,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内部与外部共安全的协作关系才能统筹协调好。世界金融监管应该审时度势进行改革,很好地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以及功能性的差异,而任何不顾世界发展趋势的盲目之举都是霸道的;作为新兴经济体,任何不顾自己发展需要的盲目屈从,都将会成为这场危机的冤大头。国际金融监管亟待调整的矛盾关系无处不在。
一、调整新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
改革就意味着利益的再分配,就意味着旧的格局的破坏,新的格局的建立。金融危机后,新兴经济体面临着深刻教训,那就是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了风险和危机分摊,从而被动地为发达国家造成的金融危机埋单;同时,新兴经济体也面临着同发达国家争取自己的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斡旋和斗争。可以预计,经过一番博弈后,新旧两大经济体利益关系面临新的调整,新的格局将会出现。面对经济全球化,每个国家都应清醒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必须争夺话语权,争夺规则的制定权、参与权。
由于新兴市场的开拓,国际金融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被新型经济体所创造的市场繁荣所吸引,不断建立同这些经济活动的联系,不断将金融触角伸向这些地区;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也主动适应发达国家所建立的规则体系,加快改革步伐,开放搞活,放松管制,以便为经济交流大开绿灯。这种频繁的交流和渗透,使得发达国家不能再忽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新兴经济体的声音和需要变得空前的强劲和重要。
国际金融危机后,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深切感受到:创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国际金融中心势在必行,同时也刻不容缓。俄罗斯与中国贸易活动频繁,寻求实现与人民币的贸易结算;巴西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在新的格局中呈上升趋势;印度凭借其产业优势与人力优势雄心不减,勇居上游。中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将使中国同时拥有香港和上海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中国金融创新和改革的尝试也将影响全球,对未来新的格局的建立必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而美国不愿拱手相让自己的霸主地位;欧洲则急于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其权力和影响;新兴国家集团也想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统一体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保护自己国家的资源安全与货币安全。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发展背景,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核心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公开、安全预警和联合干预在开放交流的世界经济活动中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新一轮的调整中,作为新兴经济体,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力,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进一步增加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改变长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主导国际金融体系、发展中国家只能追随其后的旧格局。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推动增强二十国集团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能力;作为发达国家,也应该具有超越本国利益的视野,综合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采取更加合作的态度和精神,平衡新与旧经济体的利益关系,为世界金融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二、调控严与松共相容的平衡关系。
在过去十多年里,全球金融业的膨胀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8 年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高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品名义价值较高峰时下跌了 24.6 万亿美元,债券余额和银行资产增速均下滑。2009 年很多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几乎停滞,许多大银行资产规模开始缩减。[1]在监控失当的情况下,由于贪婪和野心的操纵,金融危机出现了。
经济全球化是有代价的,作为参与其中的成员无疑是有义务和责任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责任大小还是有区别的,金融监管的严与松的选择也是有区别的。西方国家作为始作俑者,理所当然应该采取更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而作为新兴国家,由于其金融政策本身就市场化不足,干预太多,所以在全球设计金融监管政策的框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承受能力、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应采取激励宽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区别情况,区别对待。
次贷危机后,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调整了金融监管政策。为了加强集中管理,英国确定了英格兰银行在维稳中的地位和职责。2009 年 2 月颁布的《2009年银行法案》,不仅明确了其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而且还赋予了其维稳的政策和权力范围:
一个是监控。通过监控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用途怎样。二是实施支持。银行可以对问题性金融机构实施支持,这是实施监控的重要保障。三是相对灵活。有保密的权力,有不公开的权力。2009 年 7 月出台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从组织机制上予以了完善,即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风险和稳定进行控制,这个机构的职能是追踪、识别、控制、降低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下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确实需要一个全面的、全球性的、一致性的改革方案,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系统。但是,在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因为不同地区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特别是在银行和非银行的界限方面。这些差别体现了各个地区结构性的差别。比如在亚洲像欧美那样的“影子银行”存在的范围就非常小。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在长期利益和短期成本之间,监管方面可能要作一定的取舍,因为长期的监管,在长期可以带来稳定性,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过快地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会使目前脆弱的经济复苏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存在这样的情况。
比如在中国,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因为许多金融企业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下,创新能力不足,盈利动机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有限。
当前的重点应是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良好地在市场上相容。把经营性金融机构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克服政府金融管制过于严格、抑制金融创新的局面。如果外部环境过于限制和压制,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对于世界经济也必将是损失。
在这一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欧美发达经济体势必要主导全球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亚洲新兴经济体更多扮演的还是接受和履行规则的角色。虽然目前建立全球统一金融监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欧美仍有可能就加强金融监管的某些具体内容和标准达成共识并在全球推广,使亚洲新兴市场金融业发展面临更为严厉监管下的巨大挑战。例如,G20 首尔峰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流动性的规定,就没有考虑到部分新兴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规模的情况。而且,亚洲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存贷款为主的银行体系,在此次危机中表现得相对稳健,并不像高度发达的欧美金融体系那样,包含各种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和场外衍生工具,蕴含着巨大风险。对于发达国家内部监管和外部建立国际化合作的框架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能内松外紧,把更多的不良资产让新兴经济体消化,从而转嫁危机,祸及他国。
三、调整内与外共安全的协作关系。
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美国提出“大而不能倒”的策略:其内容是指金融机构的倒闭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造成毁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深远的,所以,政府必须给予扶持和注资,帮助其度过难关。因此美国金融改革法开篇就阐述其立法宗旨。但现在,它似乎又在欧洲卷土重来。布鲁塞尔敲定的对爱尔兰 850 亿欧元的援助方案,是一次银行救助行动。与希腊不同,爱尔兰的危机,并非因为过度举债、逃税漏税或国家统计数据造假所致。拖垮爱尔兰的是该国的银行。
在金融危机期间,“太大而不能倒”的政策推而广之,演绎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这包括对贝尔斯登和 AIG(美国国际集团)的救助,还有对非银行机构的支持,“太大而不能倒”福泽更大的范围。[2]“太大而不能倒”使金融机构从中获得了更多政府的隐性补贴,而买单的人就是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内部是“利润私有化但风险社会化”,推演到国际上就是“利润本国化但风险国际化”。
面对金融霸主采取的策略,新型市场国家要保证内部与外部金融的安全,势必有更大的难度和困难。既要与外界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协助关系,又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这确实增加了不少难度。但是,金融监管全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是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客观要求。金融监管框架全球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在全球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准则代表秩序,准则也代表规范。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例,尽管其所制定的各项准则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是,因为这些规则事实上已经被国际金融领域广泛认同和采用,因此具有事实上的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各国自觉遵守履行国际金融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可能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承受金融风险全球化的影响是必然的。
从世界金融业体系来看,新兴国家应对“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是紧迫而长期的。这些国家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和整体规划,要建立各种各样的预警机制,把风险控制在事前,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加强对大机构的事前约束,既要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也要把握前行的节奏和控制的力度,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以及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工具的运用机制,加强对大机构的监管力度和频度,加强对“大而不能倒”设立的各类子机构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要在监管资源上充分加大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机构的倾斜,严守风险底线。促进建立能有效抵御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全球金融稳定制度框架,坚持金融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大方向,维护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与发展权益。
矛盾关系的处理和协调需要对话和协商,前提是理解和尊重。在新的格局的建立中,新兴经济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制定什么?如何制定?国际金融霸主长期以往都处于主导的地位,规则的制定自然是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在协商和对话中,如何能够由弱变强、由被动变主动?还不完全取决于这些新兴经济体对于世界经济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努力和抗争,取决于新兴经济体的决心和坚持,取决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联合和团结。当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都应该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自己的问题处理好,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做一个能担当的国家。只有这样矛盾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才能有利于建立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金融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众所周知,决定一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主要因素是该国的金融体制和监管的具体目标,这将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体系的运作、监管权力的行使、监管政策的传导、监管方式方法的采用以及监管效果的维护等谙多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各项金融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力度和效果还不够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思路缺乏多维性、科学性、超前性,监管格局也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初合理性,这与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要求,同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尚有差距,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走向世界,推向市场,这种的必然客观要求我国的金融运作和监管,必须按国际规则来办事。为此,现阶段如何找到有效的合力监管同盟,构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国情的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比较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和监管准则、拟可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国国情,选择好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监管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确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量化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以监管促发展,构筑规范化的监管模式。具体可作如下分析:
1、从监管主体来讲,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职责。,我国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已形成,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监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承担,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完善现有监管主体的层次及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摆脱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借助银行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促进法定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并制约和防范其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作用。
2、从监管定位来讲,应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公布通过具体措施对金融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这就促成我国金融监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现有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问题,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应该明确,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同时要突出重点,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需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从监管目标来讲,应定好位,划分清楚,明确而不模糊。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应明确监管目标体系函数中包含的变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还没有完全独立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客观形势。为此,监管目标的设计和定位仍应以此为中心,并为之服务,形成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管目标。
4、从监管方式方法来讲,应突出多元化、化,促使传统监管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相结合,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法的运用,坦对于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监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整体效率。目前,监管方向应是由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上束,由侧重于手工操作转移到运用计算机初其他现代化工具上来,从而逐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捷性。
5、从监管来讲,根据国际监管惯例和准则的要求,金融监管的内容应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为中心,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风险性监管为重点来设计,同时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质性的特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应各有侧重。对国有商业银行仍以合规性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对新办金融机构应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对外资金融机构应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依照国际统一准则实施监管;另外,在具体的监管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全面、、实用且具可操作性。
6、从监管制度和标准来讲,金融监管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市场是法制经济,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保证,其作为的规范构成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是金融业监管的“尚方宝剑”。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我国陆续颁布了各种金融法律、法规近干件,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关键的在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一般而言,健全的金融法律基础和一套公认的准则是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标准应依法规为准绳。因此,当务之急是作好金融法的调整规范和废、改、立工作,提高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五、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改革计划;次贷危机;金融衍生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6―0011―06
一、引言
美国财政部部长亨利・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宣布,计划大规模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这项长达218页的计划涉及银行业务、地方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房屋经纪等各个金融领域,这是自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该计划宣布后,引起了美国政经界的广泛争议和世界各国金融界的普遍关注。该改革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的监管权限,使其成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二是新建监管机构“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目前日常银行监管事务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日后由这个新机构统一负责。三是新建监管机构“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上为三大主要经济监管机构。四是新建联邦委员会“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负责制定统一的抵押贷款经纪人执照发放标准,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五是新建“全国保险管理局”,逐步开始由联邦政府负责监管保险业。鉴于目前美国保险业监管权分散于各州政府,联邦政府计划在财政部内部设立这个全国范围保险业监管机构以改变这种现状。六是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权限,由管理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部门。七是裁撤财政部下属储蓄管理局,其管理储蓄机构职能由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履行。虽然该计划要进入立法程序尚需时日,但是该计划是针对当前美国不稳定的经济金融形势提出的改革措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那么,美国政府为什么会推出该计划,它会给美国的金融运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该计划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有什么启示?以下试对此作出分析。
二、美国政府推行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原因分析
在美国的历史上,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目标经历了许多变化,往往经过大的金融动荡或是危机后,就会作出重大的监管变革。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一系列严重的经济萧条和金融恐慌促成了《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出台,并创建了联邦储备银行体系;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先后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案》和《1935年银行法案》,通过实施银行存款保险等制度,银行体系从崩溃的边缘逐渐得到了恢复;2002年,由于安然事件的教训,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对银行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如进一步缩短财务报告披露的滞后期,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也被称为是“危机塑造的”。这次推出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也正是美国经济金融在经历较长时间繁荣后,突然出现了大的动荡和不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次贷危机引发的信贷危机、美元危机和股市危机是促使美国政府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直接原因。自2007年2月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危机愈演愈烈,花旗、美林、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瑞银集团、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巨额亏损,花旗、美林、瑞银的CEO都先后易人。世界排名第五的投行贝尔斯登因出现巨额亏损,公司股价从60美元跌至2美元,被摩根大通协议收购,对冲基金行业中的一些最知名公司也蒙受损失,全球主要股市出现持续下跌,美联储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紧急救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08年4月8日在华盛顿了半年一度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认为,次贷危机可能对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政策制定者必须立即制订应急计划或其他补救计划,以减轻更为剧烈调整的风险,同时还需解决当前动荡的根源。该报告预计美国房价下跌和抵押贷款拖欠情况的增加可能导致与抵押贷款市场和相关证券有关的损失总额达到5650亿美元,若加上美国发放的与商业房地产、消费信贷贷款和公司的贷款及发行的相关证券,潜在损失总额可能增加到9450亿美元。这一评估结果比此前所有经济学家和金融机构对这场危机损失所公开发表的预期都更为悲观。此前,对这场危机损失最悲观的公开评估来自德国金融监管局一份内部报告,报告预测,次贷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失金额为4300亿美元,在最坏情况下可能会达到6000亿美元。美国金融市场一直鼓励创新与竞争,强调通过内生力量保持市场稳定的均衡,次级债曾经是作为资产证券化创新的成果,但不想却酿成了一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暴露了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从本世纪初开始,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规模快速膨胀,从2001年1200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6000亿美元(见表1)。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监管当局没有对次级债市场给予合适的干预,就连格林斯潘本人也承认:“当时也了解到一些次级抵押贷款的问题,但确实没有意识到这种融资行为的严重后果……更没有想到它会引发如此大规模的市场震荡。”历史上曾多次上演由资产泡沫和相应而生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导致金融市场崩盘的悲剧:从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疯狂”,到18世纪“南海泡沫事件”、19世纪“铁路狂飙”,直至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虽然此次金融危机涉及的某些杠杆工具属于新兴产品(尤其是被沃伦・巴菲特誉为“具有大规模破坏力的金融工具”的衍生品),虽然此次危机规模前所未有,但就其基本逻辑而言,当前发生的金融危机与以往没有本质区别。用海曼・明斯基的模型来看,经济繁荣都是由银行信用扩张开始,次贷危机前,房地产价格上涨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出现亚当・斯密称为的“过度贸易”情况,明斯基称之为“上升阶段”,当美国房屋抵押贷款经纪人把贷款发放给不具备资质的人群,对利润的投机就从正常的理偏离为人们所谓的“投机过热”或“投机泡沫”,泡沫偏离到一定程度就会破裂,而极度负面的泡沫就是经济崩溃。和以往历次金融危机一样,政府不得不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在多次注资和降息的基础上,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7月宣布向陷入困境的最大两家按揭融资机构房利美(Fannie Mae)与房地美(Freddie
Mac)注资150亿美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宣布接管因挤兑倒闭的IndyMac银行。次贷危机促使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其监管政策和监管体系的不足,是促使监管当局推出监管改革计划的直接原因。
2.放松管制和放任金融创新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美国经济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着较好的经济增长,崇尚市场至上的思想在经济政策中占据主导作用,呼吁放松管制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强调“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正如美国总统候选人奥巴马在竞选演讲中提出:“政府不应该挡住革新的道路,我们不可能再回到管制的旧时代。”在金融领域放松管制的最大举措就是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止了自1933年开始执行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结束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正是由于放松了金融监管,银行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金融创新越来越多,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交易成为银行重要的赚钱手段。在过去的10年里,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快速增长,1998年7月全球金融衍生品的名义价值为87万亿美元,到2006年7月已增加到454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全世界的GDP总和的9倍多。美国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第二季度的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市场报告中指出,美国最大的5家银行,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花旗集团等,占全部902家银行金融衍生产品总和的97%,收入占94%。在所有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类别中,规模最大的是“利率产品类”(Interest Rate),占整个盘子的83%,名义价值为98.7万亿美元。为了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所谓“银行债权证券化”成为了美国银行业通行的做法,即银行通过把贷款卖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银行“卸载”贷款的买家主要是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和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购买贷款,这些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市场上发行金融证券(最常见的是债券),以筹措所必需的资金。美国商业银行的这种“卸载”行动已彻底改变了这个国家银行业的形势,加速了银行系统从1970年代开始的打破此疆彼界的步伐,从而使原来全部由银行承担的信贷风险变得日益社会化、公众化,而正是这些所谓金融创新直接导致了这次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源头是抵押贷款经纪商将房屋抵押贷款发放给不具备资质或还款能力的客户,然后投资银行将抵押债券分类、切割,同其他债券或金融衍生产品混合,形成形形的债务抵押债券,再经过穆迪、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评级推介和一系列包装后,将这些债务抵押债券分门别类地出售。经过这样复杂的处理后,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这种产品的内容和风险,直到由于美国房地产价格下跌,次贷危机才浮出水面并愈演愈烈。因金融科技进步而于十年前诞生的抵押债务债券和抵押贷款债券如今已颇具规模,从而使高风险资产经重新包装后获得很高的评级。这些变化和信用违约掉期的发明让风险管理人员能够轻松地交易和对冲信用风险。随着大量资金进入新型投资工具,非银行金融体系规模激增,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逐步加深。尽管美国现有的监管制度致力于保护投资者,但是复杂的金融创新使得投资者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以至于美国《时代》周刊指出正是金融创新导致了金融危机。斯蒂格利茨认为,在上个世纪70~90年代,世界发生了大约100场金融危机,其中很多危机都是由某种形式的放松监管的速度过快而造成的,在某些领域政府的监管依然必不可少。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让他们共同工作才显得格外重要,他们之间恰好能够取长补短L7J。对金融业适度的监管是完全必要的,这是由其本身特性所决定。无论金融业的形态怎么变化,也无论金融产品如何创新、信息技术如何先进,金融业作为金融中介的本质不会改变,金融产品所具有的公共品的性质不会改变。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由于金融创新、市场参与层次和范围更加广泛、技术进步等原因,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但没有减弱,相反更加明显;由于金融杠杆的使用,其外部性特征也随之放大,可能造成局部风险变为全面风险,单一风险变为系统风险,由“市场失灵”造成的金融风险在范围、层次和影响上也将超过以往的规模。作为监管者,就应该审时度势地调整监管思路和策略。
3.监管权力的过度分散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美国在政治领域历来强调权力的分散和制衡,在监管领域同样如此。美国的监管体系相当复杂,商业银行同时受联邦当局和州当局监管机构的监管,几乎所有银行都受到不止一家机构的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州银行机构,其他监管机构还有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理局和其他储蓄机构监管者、州保险专员、联邦商务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既有分工,也有重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管权力的制衡,并提高了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这种监管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民主和自由的环境,就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里写道:“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但是这种监管体系在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面前可能出现监管者缺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传递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沿袭了上个世纪30年代因经济危机而变革后的格局,在当前全球化、信息化的新格局下,现有的监管体系的局限性和不足已经逐渐暴露出来。从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二是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情形下,由于界限不清或职责不明造成的“监管真空”,使得一些金融风险未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由于各个行业监管标准不一,导致金融控股集团主动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监管机构,为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三是功能重叠造成了资源浪费,降低了效率。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错综复杂,金融监管机构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设立监管机构,监管体系也完全不同,这种状况导致了联邦法金融机构与州法金融机构往往从事相同的业务却受不同的机构监管,由此常常引起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纷争,这种状况既造成了监管资源的
浪费,还降低了监管效率。
构建一个科学的监管体系,除需科学选择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外,还需要有一套在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的机制,在机制设置上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合理选择分业监管或混业监管模式,即通盘规划产业政策,避免由于权责重叠造成管辖冲突和政策矛盾等。二是科学设置集权和分权的界限,集权模式是由中央(联邦)监管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在地方设置派驻机构代表国家在地方进行监管的模式,分权模式是指地方(州)监管机构基于地域因素和中央(联邦)分享相关领域监管权的模式。三是建立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即确定诸如透明、无歧视等统一监管标准,制定统一的监管程序,完善事先以及事后的监管影响评估制度等。四是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无论采取何种监管机制,最终的目标都是维护金融支付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的合法竞争,节约高效地使用监管资源,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对美国未来金融运行的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推出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界普遍对该计划给予了肯定,认为该计划对稳定当前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计划是对现有监管格局的重大调整,涉及到监管者、被监管者、中介机构等多方利益,各方人士对该计划实施效果意见不一。但毫无疑问的是,作为近80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必将对美国未来金融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
1.将金融创新纳入风险监管和监管机制。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作为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金融创新是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并具有因果关系的制度变革。微观经济主体(金融机构)发现潜在的获利机会(产生创新需求)后,将会自发地倡导、组织和实施制度变迁,其核心意义是指微观金融组织受获利倾向的驱使,会通过创造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金融监管。因此,对于这种创新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必然要调整监管对策,通过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采取某些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以消除微观金融创新所可能导致的负效应。学者们对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金融创新动因理论,即顺应需求的动因、顺应供应的动因和规避管制的动因。从这次造成次贷危机的金融创新产品来看,主要是一些顺应供应的动因造成,比如为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群发放房屋按揭贷款,再通过打包处理形成次级债券产品,通过所谓的金融创新扩大了公司的经营业务规模。金融创新是美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保持国际领先地位的重要优势,也是美国崇尚市场意志的体现,但恰恰也是这次次贷危机的直接肇因。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把金融创新纳入金融监管和金融机制,并不会对金融创新给予太多的限制,主要是对包括对抵押贷款衍生品市场进行彻底审查,对抵押贷款提供商提出更为严格的新执业要求和标准,这有利减轻“金融创新”衍生的金融危机的传染效应。
2.将所有金融参与者纳入监管范围。合成谬误理论说明,即使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但合成以后也会产生非理性的结果,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金融体系的内生风险及其传导机制造成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金融体系各个环节的监管都不可缺少。根据该计划,美国将第一次成立一些联邦监管机构,对金融系统所有参与者实施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等其他机构。但这些监管机构的权力将受到限制,除非有关行业陷入危机,否则监管机构的权力将仅限于收集信息。新改革提案赋予美联储更多监管权力,并将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合二为一。现有的银行准备金制度可能以相同的方式照搬到投行上去,采取旨在增强银行体系整体安全性及稳固性的严格监管措施,要求投行的资本标准上升,使其更接近于商业银行。市场人士认为,改革计划很可能削弱大型投资银行的获利,其它投资者担心加强监管可能让外国投资者撤出美国市场,可能会加快资本从美国流出的速度。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对于日益依赖外资以维持正常运转的银行和经纪机构而言不啻是个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进一步损害美元。针对市场的担忧,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已明确表示,反对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担心任何收紧监管的措施,都将削弱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该计划呼吁穆迪和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要对金融产品差异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对公司、政府的传统债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区别对待,并且在资产证券化之前把调查工作做得更好。抵押贷款经纪人是造成次贷危机的源头,计划也提出要建立在全国统一执行的抵押贷款经纪人注册制度,规范经纪人行为。
3.建立一个更加灵活、更有效率的监管机制。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效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依次是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良好的监管机制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改革计划是对美国运行了近80年的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这项计划在今年美国大选结束前被国会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乐观的估计也要等到2010年才能付诸实施。但是该计划体现了未来的监管趋势,就是需要一个能够更灵活应变的金融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变化,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加强调通过市场自律来防范系统风险。该计划使得美联储的职责变得更为广泛和重大,承担了更多稳定市场和监管金融服务的职责,提高了其监管权威的地位。该计划与极端的自由市场经济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有了更加客观和平衡的态度。计划提出了由当前的原则导向监管向目的导向监管转变的思路,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目标,不再区分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和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有关,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目的导向对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要求更高,即使美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条件和金融监管水平也难以达到目的导向监管的要求,但目的导向监管代表了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总之,此次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更灵活、更有效率的监管体制,以应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
四、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复杂程度还远远不能与美国市场相比,分业监管的格局形成时间不长,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短时间内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不会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现状造成直接的影响,但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依然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1.对金融创新要有正确的认识。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动力,是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和富有活力的体现,金融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产
品和服务,使市场交易更有效率。但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风险。此次次级房贷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数量分析型基金由于大量使用杠杆交易,因而有了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于自身资本规模的金融资产,过度投机地使用金融创新工具会造成风险被杠杆放大,局部风险可能变为全局性风险,单一市场风险可能变为系统风险。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信息披露不健全、市场自律程度不够的情况下,对金融创新要持审慎态度,既要鼓励创新,也不能盲目跟风,尤其要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问题。
2.寻求监管和市场力量的均衡。金融监管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即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通过对实施金融监管,可以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增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的监管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可以无成本地实现目标。私人利益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市场需求和供给进行配置的金融服务,供给者在监管的交换中获得金融资源和自身利益,需求者是利益集团,在监管中尽力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监管在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成本。私人利益理论体现了对监管的质疑,事实上,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监管,将外部监督和市场自律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美国金融监管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本世纪初,经历了管制一放松管制一重新管制的一个过程,在危机发生后,就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但随着经济的繁荣高涨,在放松监管的舆论压力下,又会出现松动。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前监督作用,而不是事后弥补,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作出了和以往不同的调整方式。该计划不是对监管对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是更多地对美国现有监管体系的反思,比如对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对监管流程进行梳理等。由此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并非要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依然尊重市场的主体地位,而不是突出监管者意志。
关键词:金融监管一体化;监管效率;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 高鸿业.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 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 融资市场 宏观调控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日趋严格的土地和金融信贷政策使房地产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困境。为了解决融资困难,房地产业开始探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诸如信托、基金、上市以及私募融资等形式开始频繁地出现,而房地产融资也成为业内最受关注的议题,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尝试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业的主旋律。当前房地产融资市场格局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政府政策背景和产业发展背景。认清融资市场格局的形成背景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房地产融资市场,理解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及时地把握地产融资市场的发展趋势。
一、政府政策背景
政府政策背景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配合宏观调控,政府在房地产领域实施了比较严格的土地和信贷紧缩政策;二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制。诸如停止流动资金贷款、提高资本金比例、严格贷款审批,提高贷款利率等。
(一)紧缩信贷意在化解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风险:
第一,土地购置与房地产开发资金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超过60%的开发资金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银行系统,房地产投资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集中银行于一身。一方面,较低的融资成本与贷款门槛容易诱发企业利用银行信贷杠杆来进行高负债经营,这在增加企业财务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由于市场过热而存在较高的市场投资风险,一旦泡沫破裂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将会大幅度贬值。
第二,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管理不严格,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特别是信息共享程度很低。这突出表现在:贷款审查不严格、抵押物管理不规范等。与房地产业市场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金融业的垄断性,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呼应的经营机制、监管机制与激励机制,因而造成银行系统存在许多经营漏洞。
第三,由于土地储备制度不完善,再加上银行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担保措施等问题,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也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可以通过业务创新、强化管理以及改进经营机制等更加积极的方式来进行化解,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金融业务发展过猛,金融资产规模与风险同步迅速累积。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便借助宏观紧缩调控的时机对房地产业实行了更为严格的紧缩信贷政策。
(二)宏观调控政策仍将持续
从宏观经济形势来看,近年来我国的GDP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状态,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结构性失衡,突出表现就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尤其是房地产投资。2003年房地产贷款突破1万亿大关,同比增长29.7%。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23.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出现了诸如信贷规模急剧膨胀,原材料、能源等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过快,产业结构失衡等方面的经济问题。为了抑制这种不正常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政府有计划地出台了相应的紧缩调控政策。具体到房地产业而言,政府将继续执行严格的土地与信贷政策,从土地和资金两个方面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控,尤其是接连出台的信贷紧缩政策更是有力地限制了银行系统对房地产业的资金支持。政府的紧缩政策将在一段时间内(3-5年)持续下去,而打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也将成为房地产融资市场的核心任务。
二、房地产产业发展背景
产业发展背景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由市场竞争引发的行业集中度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大规模扩张的同时对房地产融资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房地产行业运作模式的转变,使得房地产运营重心向金融运作倾斜。
(一)房地产行业运作模式的转变
随着房地产行业专业化分工的日益深化。传统的“开发商主导”运作模式正在逐步向“投资商+发展商+建筑商”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转变。在该运作模式下,投资商为项目提供资金但不参与具体项目的管理;发展商除了组织实施投资之外,还要负责项目的选择、评估、协调以及项目建成之后的运营管理;建筑商负责项目的规划与施工建造。如果不考虑资产证券化以及定向投资等其他因素,单从运作模式上看,这种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已经具备了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的基本雏形。行业运作模式的转变可以说是房地产企业在行业竞争过程中走向分化的一个必然结果。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金融职能将得到不断强化,房地产业的运营重心逐步由地产项目运营向金融运作倾斜,房地产业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是一种金融运作。
(二)市场竞争引发行业集中度提高
据权威部门预计,今后5―10年,现有近3万家房地产公司将有90%以上在竞争中消亡,取而代之的是逐步形成一批年销售规模过百亿元的跨区域经营的特大型房地产集团,行业集中度的提高使得融资主体对地产融资市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而其影响意义更为深远。
三、当前房地产融资市场的主要特征
监管当局不断出台的金融紧缩政策削弱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在客观上带动了信托、地产基金等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而产业自身升级与分化则决定了未来房地产融资市场的新格局。在这些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当前房地产融资市场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单一融资格局:二是其他融资渠道虽然总量不大,但是却代表了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发展方向。
(一)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单一融资格局
2004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总额为17168.77亿元,同比增长29.9%,相应地,房地产融资总规模也在逐年攀升。房地产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自筹资金、定金及预售款和其他资金。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信贷增长幅度一路下滑,2004年银行信贷只占开发资金总量的18.4%,自筹资金与定金及预售款增幅较快。分别占资金总量的30.3%和42%。由于预售款中大部分是银行对购房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总体上看至少有60%以上的资金是来自银行系统,融资渠道过分依赖商业银行。
(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日趋活跃
其他资金来源尽管占开发资金总量的比例不到10%,但是它们对房地产融资市场的意义却是不容小
视。可以预见,随着《产业基金法》的出台,产业基金合法地位的确立。产业基金模式必将成为房地产融资市场的中流砥柱。资金信托计划是近年来最活跃的地产融资工具。虽然其融资额在整个房地产融资总量中仅约占1%,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创造性、灵活性与适应能力却让我们叹为观止。
四、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短期来看,由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成效并不理想,有可能继续出台不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土地与金融政策,诸如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来平抑房价,提高首付比例限制投资性购房等等;但是从中长期来看,政府必然会适时地放松相关的调控政策以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仍然是极具活力与投资价值的行业,而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发展前景也将非常乐观。
首先,房地产融资体系逐步健全。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围绕房地产融资而构建的具有不同市场功能的金融机构体系,二是构建提高房地产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市场体系。就金融机构体系而言。除了原有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之外,还将出现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互助储蓄银行以及储蓄贷款协会等金融机构。就构建市场体系而言。关键是要建立房地产金融资产的流通市场体系。通过借助资产证券化、指数化、基金化等金融手段,房地产金融资产才能顺利地实现流通和交易,流通市场把本来集中于房地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效地分散到整个金融市场中。
[关键词] 农村金融 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稳步前进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间金融和谐发展,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推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以农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这个不足既包括结构上的不足,也包括数量上的不足。要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个全方位供给、多层次服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要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采取差异化策略鼓励产业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兴办对应不同层次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金融供给;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立法和培育工作,调动并尊重农民参与农村金融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保护民间金融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引导、规范其科学发展。第二、激励扶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范围应有所侧重,使农村的金融需求都有对应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来满足,避免出现金融机构扎推利润高的金融项目而利润低的项目无人问津的现象,其中,政策性金融应侧重为农村中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稳定供给。第三、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网点体系,确保农村地区金融全覆盖。根据我国各地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等条件,因地制宜的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农村金融网点体系,确保农民能就近获得存储、信贷等金融服务,切实消除部分农村地区金融零机构零网点零服务的现象。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与农村金融运行发展交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制、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是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首要条件。
第一,在统筹城乡、以工促农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夯实农村金融发展的经济基础。加快现代农业的建设步伐,发展规模农业和效益农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科技的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大对农业生产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大对农业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健全农村金融法治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金融机构自愿交易、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法治体系,以完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为中心,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农村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稳定机制,督促农村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护储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系,强化依法行政和合法竞争意识,为农村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第三、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协调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基础数据库和检索平台,形成大规模的征信数据共享网络;推进信用法制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修改和完善涉及信用方面的法律的有关内容,特别要强化其中的惩罚性条款,建立社会失信惩戒及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居民商业信用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强化有偿金融服务意识,采取金融联结等方式培育发展乡村征信中介,建立以生产小组、队、村、乡为平台的农村居民征信系统。第四、积极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业保险等物品的抵押方式,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积极创新担保模式,探索建立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的、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商业性的、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合作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农业保险为抵押载体的保险抵押模式。
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制度
金融企业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资金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支持作用。现代金融企业应具备明晰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型的人力资源机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健康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也是现代金融企业应有之义。
第一、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明晰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在国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金融的大背景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国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有利于动员资本和扩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而且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第二、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拥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企业内部要设置权力制衡机制,使控制权处于均衡状态,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不至于扭曲。第三、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结构,使之不仅能够满足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要求,而且要满足未来金融创新的要求。第四,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必须具备可持续性。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不断的金融创新、提供各种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服务,实现财务上的盈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第五、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拥有健康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借助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但是,农村金融机构持续不断的创新与风险管理要求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与时俱进,规范并引导农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第一、构建以控制风险为核心、适度监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控制风险为核心,构建由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组织构成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以及辅助监管相结合的立体式、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分别从行政规范、社会指导、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四个层面构成正常、有序运行的农村金融监管网络;监管当局应根据被监管的农村金融机构潜在影响的大小对其进行分类,并赋之以不同的关注程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适度监管,在监管原则和监管规则之间寻求平衡点,避免过渡监管抑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第二、构建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证券、保险在我国农村的快速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势必被混业经营模式所替代,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混业监管模式,协调、整合、共享各个监管主体的信息和资源,避免政出多门所导致的政策不一致和监管中的重复与遗漏。第三、建设农村金融监管的外部大环境。金融监管能否取得成效不仅仅取决于监管者的主观意愿,它还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当前要做的主要是培育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减少直至杜绝行政对农村金融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涉;修定与完善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建立安全、有效的农村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农村金融交易的清算;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培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培育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建立与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出现经营危机时进行适当保护,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五、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势必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弱势金融地位,内生决定了政府对其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一、政府要继续完善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产出和生产者劳动剩余,确保农业收入稳定增长,从而提高农业的信贷效益。各级政府要承诺保证财政对真正惠农而非惠全民的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要本着公共服务城乡公平的原则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农民创造财富的素质和能力,降低其因病致贫返贫的概率和风险。第二、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对真正的涉农贷款实施税收减免、费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只针对涉农贷款项目实施,不管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否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农村金融的统计政策,完善农村金融绩效激励相容机制,加大对涉农贷款的统计和监督,确保该项政策的有效运行。第三、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普责制。农业和农民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效益,低效益的金融服务由农村金融机构独自承担,有悖于金融公平,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其结果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的离农和远农,因此,要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普责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全部金融机构的金融支农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发放涉农贷款,开展涉农金融项目,也可以通过购买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间接发挥金融支农作用,这既有利于实现金融公平,又有利于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J].农村工作通讯,2009(1)
[2]甄朝党: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现代金融制度[J].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3]王 朴: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探析[J].特区经济,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