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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的划分原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06 15:56: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风险点的划分原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风险点的划分原则

第1篇

关键词:国际法;风险预防原则;比例性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是我国数十年以来提出的市场影响力最大、核心价值最高的新兴理念,风险预防是针对社会群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考虑到社会群体无法获取与社会所有危险因素相关的补充资料,也不可能对某一指定事务进行完全的科学层面确定,因此,需要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全面落实风险预防原则。根据国际法研究学者的反馈信息可知,风险预防原则只有在《里约宣言》文件中才能得到较好的体现,在此文件的第十二条原则中明确提出: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失或不可抗力威胁的因素,均应当以科学性的统计方式,合理支出风险预防费用[1]。尽管现今国际法中的《里约宣言》,已经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界定与规划提供了一个参照模板,但在实际原则制定的过程中,各个国家仍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对于预防原则的研究与表述,在国际会议组织研讨中的表述是存在明显差异的[2]。例如,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海洋环境被直接或间接引进某种生物,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威胁时,缔约方应当按照适用性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规避这种行为。但针对提出的言论,《海洋环境公约》与《国际湖泊公约》对其因果关系进行了辩证,认为提出的言论没有完全经过证实,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

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深入研究中发现,其原则主要由下述五个基本要素构成,要素具体内容如下。其一,为确保数据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现如今市场内大多数与环境预测相关的言论,均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主要原因是预测的言论不仅没有充足的数据作为支撑,也没有标准的模型作为言论的参考[3]。而一旦国际法中有充足的数据或绝对严谨的证据表明时,未来环境就会存在某种定向风险,那么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限制,从而确保原则可以全面落实。其二,为一定量的社会生态空间。综合市场反馈数据可知,人们无法得知生态环境的最高承载能力,而要避免生态系统出现崩盘现象,应当预留一部分的生态空间作为弹性空间,也可以将此部分空间作为针对资源的缓冲器。目前,已有国家将此理论应用到实际的风险预防中,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对人类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其三,为严格管理能力。由于人类现有的技术,无法预测环境可能发生的所有结果,因此在设定原则时,有必要将部分对关注环境的注意力,转移到对人类的危险的关注中,即严格管理人类的社会,以此控制或管理一些不规范行为对生态环境与社会资源造成的威胁[4]。其四,为举证责任转换。所有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群体,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证自身不会对社会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而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层面分析此问题时,可将举证的责任划分到行为发起者个人身上,由这部分群体负责保证,其个人或组织群体对于环境保护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正向。其五,为比例平衡。要确保国际法的落实,应当严格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为了达到平衡的目的,需要从多个维度衡量:支出的花费与预计为社会带来的收益,两者之间是否实现平衡。倘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当对提出的行为再次进行权衡,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改变策略。倘若前者小于后者,则认为此种行为属于一种可行的行为,满足风险预防的需求[5]。

二、国际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标准

在掌握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后,进一步分析原则的确立标准,尽管现今国际市场针对风险预防提出原则的定义较多,但最终的原则制定标准却是唯一的。此标准便是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的,在其文件导入语中明确指出:为了维持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各个国家应当全力发挥其自身的作用,采用可以广泛应用的预防措施。在遇到严重危害或不可逆的社会威胁时,不可以将缺少证据作为理由推脱责任,也不可出现由于延迟成本支出导致的环境恶化。此标准是所有分项标准的参照,也属于一个概括性的标准,但针对此标准的解释,目前仍缺少一个统一的尺度[6]。为了细化标准,下述将详细地对原则标准进行描述,具体内容如下。一方面针对原则的直接标准。在确定人类行为与社会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辩证关系后,应立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不可逆转的伤害;开发者应当承担起举证的责任,并证明其个人不会做出有害环境的行为;在判断某项社会行为是否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时,应当评估过错风险是否大于成本效益风险;提出的相关标准应当同样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文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文件、危险品或废品的海洋运输文件等。另一方面针对原则的间接标准。所有关于风险预防的标准,应当在政府某项活动前设立,也可以认为政府执行的每项社会活动,均应当按照某个标准程序进行实施;所有与环境责任风险相关的保险、公共债券、财务基金均应当采取合理的手段进行风险规避。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激励,以此降低相关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确定损失。

三、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一)遵循比例性原则划分风险预防界定范围

在完成上述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研究后,采用国际调查与检索文献的方式,深入对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分析。在与此相关的分析与调查中发现,国际研究学者提出了比例性原则,并认为此原则适用于各个国家不同类型的宪法与行政法律。而国际法属于宪法与行政法律的总称,因此也可参照比例性原则,对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界定范围进行划分。例如,在规划风险界限时,可按照比例性原则,将社会公共权利与所得利益规划在风险预防的必要范围内,认为只有限制了人们的权利,才能避免个体或组织的某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同时认为国家内的行政单位与司法范围,在处理与社会风险相关的案例时,应当结合个体所属的权利,对其现行的社会权利进行评估,以此判定其社会行为是否存在“越界”或“超出个人权利范围”的现象。在按照这种权限进行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时,需要全面考虑个体权利的必要性,或分配给个体的权利与社会所有权是否呈现一种正比例关系。在深入对预防风险原则界定范围的研究中,应当关注并衡量公共“权利”与行政“目的”之间,是存在平衡关系并且具有一定的比例,而这种平衡关系一旦失去“比例”,便会出现国际风险。而比例性原则并非其表面含义,在进一步对比例性原则的研究中发现,它是由三个隐性概念构成的。即在确保两者处于一种平衡关系时,应当按照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性原则展开工作。其中适当性原则是指在划分风险预防界定范围时,国际行政单位采取的风险预防行为应当具有至少可以实现部分预防目标的作用,或者说国际行政单位采取的风险预防行为应当至少具有一定有效性。必要性原则是指在相关工作中,风险的发生已经危害或影响到国家公民,因此,划分的界定范围有必要将区域个体纳入其中。狭义性原则是从收益的另一层面进行范围的界定,即行政单位每次执行的主体行为,对于国际协同发展,均是存在一定负面影响的,即划分的界定范围不可能是标准的,但在执行某个主体时,应当关注到两者的平衡,即执行措施对行政主体所带来的坏处,不可大于或高于执行此种行为对于国际发展所带来的益处。而这也是比例性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即所有行为的发生均应当按照某种固定比例实施,一旦超出比例,便会导致一定的风险。

(二)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提高风险预防行为适用性

在完成上述相关研究后,应明确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以此为依据,对国际行政单位所执行的行为适用性进行评估。与此相关的辩证分析应当从社会经济学角度入手,并将风险预防行为纳入相应经济活动成本收益范围内,认为国际行政组织在执行某种预防行为时,是存在成本支出的,而要确保风险预防行为的实施具备一定有效性,可采用数量统计与综合分析的方式,进行成本收益与支出两者比值的计算,以此种方式判断风险预防行为是否真实可靠。在上述提出的内容中,应考虑风险预防行为的执行不可避免涉及外部经济性的问题。例如,在《里约宣言》文件第十五条原则中已针对此种问题,明确提出了国际法中与风险预防相关原则的制定,应当全面考虑成本支出问题;在欧盟协同制定的文件中,也制定了与成本收益相关的条例,区别于前者的是,后者文件中增加了对行为潜在利益的分析。综合对国际市场现有法律文件的分析,无论是哪一项文件,其内容中均提出了与成本收益相关的内容,因此,在规范国际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时,也应当从此方面入手,通过权衡行为中风险预防行为支出成本与收效之间的关系,提高制定原则的适用性。

(三)按照程序化原则保障风险预防规范性

在保证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具备一定有效性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化原则,对国际风险预防流程进行规范化处理。应在对相关行为的实施中,保障所有参与主体对行为具有前期知情权。例如,在执行某种风险预防行为时,一旦某个具体指令或行为不符合或违反国际主管单位的条例要求,不可将保护环境与保护人类安全作为条件,而是应当按照需求明令禁止此种违规行为。在程序化原则下,各个国家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与单位进出口进行规范化处理,一旦有必须要跨境运输的货物,应在进出境过程中,向国际部门上交具有审批资质的文件、信息与资料。提交的资料与信息中应当包括运输货物的详细介绍、来源、运输地、特性、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应急方案与运输个体的身份证明。总之,在执行某种存在危险性的行为时,应当按照规范化的程序执行行为,并尽量将文件在运输前3~5天递交,为国际组织委员会审核预留充足的时间,以此避免由于程序审批与文件审核,造成有关工作的延误。综合上述分析,程序化原则是国际法风险预防工作实施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条件,为了降低国际运输对市场发展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行政单位应当重视此方面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以此提高国际法的适用性与可靠性。本文通过上述论述,在明确风险预防的构成要求和确立标准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在国际法领域当中风险预防的重要原则。将本文上述提出的重要原则,应用到实际风险预防行为当中,实现对开展国际法等相关活动的风险问题的有效预防。控制国际法本质特点和危险特性,可以更好地实现对风险问题的防护。采用防护手段,能够进一步体现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怎样的手段,可以将其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在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国际法及相关活动能够有利于其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并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因此,通过上述方式,向人们不断强调转变环境吸纳能力及对风险预防管理的重要性。在后续的研究中,为进一步促进国际法中相关措施的有效实施,本文还将结合更多创新型的管理理念,对其原则进行优化,将清洁生产、无害环境管理等理念引入到国际法当中,并将其放置在最重要的位置。

参考文献

[1]于涵.风险预防原则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修构[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2):168-174.

[2]秦天宝.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展开——结合《生物安全法》的考察[J].中国法律评论,2021(2):65-79.

[3]高建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之风险预防原则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实质等同原则”的价值回归[J].自然辩证法通讯,2021,43(6):81-87.

[4]张琦.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气候变化中的法律适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3):45-47,93.

[5]于文轩.生态文明语境下风险预防原则的变迁与适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59(5):104-111,221.

第2篇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风险,通常的理解是对实现企业目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条件或事件。风险的概念在许多经营管理著作中被扩大化,甚至涵盖了管理中绝大部分的问题和困难而内控的概念也常常被扩大而接近管理的概念,特别是内控中广泛地运用着风险管理中的一些概念,如: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点等等。给人造成一种错觉:风险管理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也是在进行风险管理。那么,是否应该将两者合并考虑呢?我个人认为,这是十分有害的。诚然,风险和内控应该结合,但应主要是分析方法的相互借鉴和具体措施的部分重合。如果只讲结合,不进行原则上的划分,就变成了混淆。混淆的后果一方面是不能真正体现内控和风险的本质,从而模糊了两者的目标,难以明确各自的解决途径,给管理的效率、效果和决策的正确性带来困难二是内控既没有解决所有风险的不利后果,风险管理又难以真正落实到某一具体业务或管理部门,成为它的责任。于是,企业不能有效得对需要风险管理的风险进行专门的研究和管理。

从风险的概念上,很难将其与内控的内容进行划分,那么,我们可以从风险的性质上将其与内控的内容进行划分,也就是将所有妨碍目标实现的内部、外部的困难、问题,按照其发生的确定性划分为:常规性的、非常规性的和混合性的三类,即确定条件下发生的、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和混合条件下发生的三类。

据此,我们就可以分别进行不同的管理:

一是将常规性事件纳入内控;

二是对非常规事件,在内控范围内,只需要设计针对非常规性事件的处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例如在企业中可能发生财务危机、意外事故、危害公众事件等,为此我们需要设计非常规事件或危机处理原则。对此类不确定性事件,就需要风险管理,应对危机,以弥补内部控制的不足。

三是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的既不是常规又不是非常规的混合性事件,应尽可能将其完全或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常规事件,从而纳入内部控制。这就需要凭知识和经验,在内控中充分考虑预防、制约混合性事件发生,以及解决混合性事件后果的措施。其中最重要是预防条款,防危机于未然。

因此,风险的不确定性既预示着机遇,又可能影响竞争能力、融资能力、外部形象等。而内控预示着稳定、有效的运行,强调的是评估经营管理活动中突出的、相对稳定的风险,将其转化为控制点,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活动。

划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加强经营管理的针对性及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很有帮助。我们通过把经营中具有一定持续性、稳定性的内部、外部困难和问题纳入内控系统,将相对重要、不确定性强一些的问题作为关键的控制点,以点面结合的方式控制经营始终为管理目标服务;通过把经营中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的内部、外部困难和问题纳入风险管理系统,用风险分析、评估和特定业务领域的特定方法,支持决策始终为管理目标服务。

二、如何利用内控系统规避风险

总的说来,就是运用风险评估方法,认识和分析企业整体目标及各活动层目标,以及影响这些目标实现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发生的概率及可能的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实现企业目标。具体分析如下:

规避风险首先研究风险包括哪些内容。通常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战争、自然灾害、经济衰退、通货膨胀、高利率等,是不可分散的市场风险;二是市场需求、成本过高、技术发展、竞争、信誉、法规政令、信息系统中断、外部环境变化等经营管理风险;三是筹资、投资等财务风险。

按照上述风险的性质分类,比较利于辨识和分析风险的过程,但要尽可能将风险纳入内控系统内化解,还需要将可能产生这些风险的主观行为和客观条件内化为企业内部的受控行为和受控环节,然后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例如,对存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竞争等经营管理风险,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重大项目,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调研、测试评估、竞争应对机制,就能凭借内控规避风险,或保证风险决策的正确性。当然,这种方法主要对财务风险和部分经营风险比较有效,因为它们不是对全部企业都产生影响的宏观风险,而是可以通过企业微观经营而规避、降低的风险。

日常经营中需要受控的风险行为很多,比如:引起财务风险的筹资、投资活动;引起法律风险的合同行为等等。对风险防范控制应作为内控中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一方面应对实施带有风险性质行为的部门或岗位,专门做好风险的识别、规避和控制;另一方面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控制,如:事先可研或评估、事中权限限制或实时跟踪、事后考核和监督,以及出现的负面后果时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日常经营中需要受控的风险环节也很多,内部控制特别应该把风险较大的关键控制点设定在以下位置:①资金点。包括企业的筹资、投资活动,资金调度、使用、分配活动等;②成本费用支出点;③权力使用点。

因此,建立内控就是充分考虑风险后设定一种管理的标准,进行风险管理就是对偏离标准的管理。内控制度设计得越符合实际,企业风险越小。内控常作为衡量组织风险的基础。

但是,合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最理想也只是实现了科学而全面的管理。它仍然只能为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例如,对于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既是内部控制中信息安全性的要求,也是风险管理中规避风险的必要措施。国际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坦利,正是严格遵循了这一基本要求,其虽置身于世贸大厦88层之高,但在“9・11”事件中,其所有客户的重要资料并未随世贸大厦的轰然倒塌而被埋葬。但是,上述内部控制措施只能防范日常经营中可能的风险,风险发生后的一切措施和决策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内部控制不等于风险管理,两者不能完全替代。前者是针对日常经营的管理,是实现经营目标的系统保障,只能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后者是针对风险发生的管理,是实现经营目标的特殊程序,可以承担、分散、转嫁、化解风险。

清晰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内部审计就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采用不同的程序,运用不同的方法,两线并行开展工作:针对内部控制的内控审计和针对风险管理的专项审计。

[参考文献]

[1]1997年财政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第3篇

关键词:CISG;Incoterms 2010;中国《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贸易突破了地区的限制,国际贸易呈现出买卖货物多样化、运输方式多样化的特点,这在给国际贸易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风险的划分与转移成为国际贸易买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一、货物买卖风险概述

(一)概念

"风险"在我国属于外来用语,王利明在《民商法研究》中指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1]《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2]。笔者认为,货物买卖风险内涵丰富,应区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买卖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损失,既包括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货物风险。本文所探讨的货物买卖风险是狭义上的风险。

(二)特征

在货物买卖风险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货物买卖风险具有的特征是:

第一,货物买卖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货物在买卖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而这都是指一种发生可能性,货物买卖风险也是一种可能性。

第二,货物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等。

第三,货物风险要求产生现实损失,正是由于货物损害事实的发生,才涉及买卖双方的现实利益,才使得货物风险的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三)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确定原则

在理论界,风险转移始终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其核心是基于何种标准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关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原则主要有: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

成立主义认为,除另有约定外,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由于合同订立时由卖方控制货物,这使得买方承担了较多风险,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所有权主义主张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其缺陷在于现在商事活动中,期货交易使所有权无法确定,而且货物的高度流通性决定了占有者和所有者常相分离,这使风险发生时的情况难以了解。

交付主义是指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交付主义的产生是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的必然结果。它的主要理论依据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风险支配"思想,即货物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和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风险随交付转移被各国国内法、国际法、惯例所采纳,成为了风险转移理论的主流观点。交付理论呈现出的优势体现在:第一,由实际占有货物的一方来承担货物发生风险时所受的损失,公平分配了风险的损失,占有人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更有利于及时防范风险和补救损失。第二,以货物的交付时间节点为标准,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更容易判断。

二、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一)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部分第四章是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1)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

第66条规定,当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尽管货物已经毁损灭失,买方仍需要支付货款。但如果卖方对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存在主观过错,买方无需承担风险。

(2)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第67条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具体规定,采用了交付主义的思想,货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同时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货物特定化,即货物应当以一定的形式从其他货物中分离开来,成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如在货物上加标记,表明收货人,目的港等信息。

(3)路货交易风险

第68条规定了路货交易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一般规则即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合同成立之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例外情形要求卖方应当将货物的遗失或者毁损在订立合同时告知买方,否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随着合同的成立而发生转移。

(4)不涉及运输货物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规定

第69条规定的是67条、68条外的特殊情况,第一款的基本规则是当卖方在其营业地或者双方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时,货物的风险随货物的交付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买方违反合同义务,拒绝接收货物,那么货物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转移到买方。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第三方地点交货,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也因此比第一款提前了,因为当货物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时,卖方并不比买方处于更有利的风险防范位置。

(5)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尽管第 67、68、69 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但是该风险转移并不使买方丧失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应当获得救济的权利,这就是风险回转。在交易过程中,随着货物交付风险转移到买方,买方只要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如及时检验货物等,当发生根本违约情时,尽管此时货物可能已经毁损或者灭失,买方依旧可以向卖方行使抗辩权,如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整且详尽地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的相关事项,其是在交付主义的基础上,联系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实际,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发生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交易中适用广泛。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Incoterms 2010》)

Incoterms先后经历了多次修订,2010版是最新修订成果,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用的解释。

Incoterms 2010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将贸易术语由 13个减为11个,同时以 DAP、DAT、DDP 取代了以前 D 组的贸易术语。而且,Incoterms 2010 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将术语分为 E,F,C,D 四组。它将 11 种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意交通方式的术语,一类是仅适用于海运以及内陆水运的术语。

第一类术语包含 7 个术语,分别是 EXW,FCA,CPT,CIP,DAT,DAP,DDP。它们可以适用于一种或者是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以包括非海事运输方式。这一组术语将货物的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划分点。一旦货物交付完成,风险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如果买方违约,那么自约定交货之日起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第二类术语包含4个术语,分别是FAS,FOB,CFR,CIF。这类术语所不一样的是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船上,或者是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货物的风险随着货物的交付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样地,买方违约时货物的风险自约定交货之日起或者货物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方。

3、中国《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合同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在第9章"买卖合同"中,它吸收了CISG和其他国家的一些规定。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合同法》第142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内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条款作出约定,且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优于法律规定。

(2)交付主义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贸易形式越来越复杂,采用所有权主义无法解决很多问题,于是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1条具体规定了,对于不需要运输的货物,规定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给买方后转移,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于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3)对路货交易的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对于路货交易,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4)违约时的风险转移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风险责任,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合同法》第143条从买方角度出发,因其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时、按地交付货物的,从买受人违约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第 146 条从卖方角度出发,卖方违约时,卖方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以致根本违约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同时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法律规定的比较

CISG、Incoterms 2010、合同法均对货物买卖风险转移作出了规定,只有了解三者在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方面的异同之处,才能更好选择适用的条款,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提供风险防范对策。

CISG是迄今为止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解决买卖双方合同拟定和合同成立后权利义务承担问题,以及除少数几种货物以外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跨国买卖问题,比较原则化。Incoterms是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某些方面的习惯做法的编纂和成文解释,比较具体化,一旦被纳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权利义务上的约束力。中国《合同法》是我国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的法律,由于中国在加入CISG时对买卖合同形式要求和合同效力问题做了保留,因此,除这两方面不适用公约外,其他纠纷有符合合同法的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适用合同法。

1、风险划分原则

CISG、Incoterms关于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总原则都是交付主义,中国《合同法》吸收了CISG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采取了交付主义。

2、涉及货物运输时

在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CISG和中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以装运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致卖方。但在Incoterms的D组术语(DAP、DAT、DDP)下,货物的风险应在交货期届满后才转移而不是货交第一承运人,这里显然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采用D组术语,那么应使用Incoterms关于D组术语的规定。

3、涉及路货交易时

CISG和中国《合同法》都规定了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原则上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转移。《合同法》只在第144条规定了"对于在运输途中买卖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全面。CISG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表明在单据交易形式的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也许会提早到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如果仍以合同订立为时间点,则加大了买方的风险承担。这一点上CISG更加严谨。而且CISG还赋予卖方在订约时有告知买方货物情况的义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Incoterms在CFR和CIF术语条件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至买方,这一规定也只和CISG的例外规定一致,即第68条第2款。

4、当事人违约时

Incoterms和中国《合同法》都依据公平原则,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风险,CISG主要规定的是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回转问题。

5、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CISG、Incoterms都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将货物特定化,即以货物上加标记,或者以装运单据,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注明合同的存在,货物特定化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提及货物风险是否需要将货物特定化,从理论上来看,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是货物特定化,未将货物特定化将无从谈及交付和风险转移,而且买卖合同所有的条款应该都是在货物特定化的基础上来探讨的,因此,我国《合同法》有必要将货物特定化纳入。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防范对策

中国企业经历了从国内竞争逐步走向国际竞争的过程,如今的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中国参加国际贸易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加之国际的复杂环境,使中国企业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提出中国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充分利用协议优先适用原则

CISG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二)交付行为引发的风险转移

当今主流观点是采用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标准,交付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企业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交货时间、地点、交付行为、违约等这些严重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必须明确约定。

对于卖方而言,对于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卖方应严格按照选择的法律或贸易术语履行交货义务。对于买方而言,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接收义务,同时也要通知卖方相关收货时间、地点,协助卖方办理进出口手续,这不仅是风险避免的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在单据交付情形下,对于卖方而言,只要及时将单据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交付,风险也转移给买方,而对于买方,虽然单据交付使物的所有与实际占有相分离,但只要买方在接收时及时检验,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仔细检验,就能尽可能避免不必要风险发生。

(三)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

由于在涉及运输的货物情形下,货交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风险转移,所以作为卖方时,可选择最好不要或慎重约定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当然如果买方坚持要求在指定地点交货,那么此种情形下卖方要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机构,并且一定要获取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或一旦风险出现便于索赔。

而作为买方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如果卖方坚持不同意在指定地点交货而只同意约定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则买方一定要清楚货物是否存在问题,在不能满足此项约定时,买方应要求卖方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运输机构,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以降低风险。

(四)路货交易风险转移

在CISG和《合同法》规定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承担。从卖方企业而言,只要按此规定进行正常货物销售即可。从买方而言,需要充分注意审查单据是否属于清洁提单和审查保险。如果该批货物投的是平安险,那么如出现单独海损是不赔偿的,所以我们还要关注货物运输路段的天气、气候等情况及运输工具的条件,如船舶的大小,抗风险的能力等。

(五)避免违约风险回转

在正常情况下,货物交付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卖方违约的话,风险将会从买方回转到卖方承担。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为避免风险回转,卖方应当避免违约。这不仅仅是风险避免的问题,也是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买方违约也会影响卖方对货物风险的承担。很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即便是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拒绝接收货物,货物风险自约定之日起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方。但是卖方不能因为买方违约就将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卖方只有经历"合理的时间",并且是"自己有效保险不足部分"的风险才能够转移到买方。因此,对于卖方企业而言,即便是买方违约,卖方也不能就此怠慢。否则,卖方企业可能会遭受到风险的自我承担。

四、结语

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为了避免风险和损失,不仅要了解CISG、Incoterms、国内合同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并选择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也要在交易条件、运输方选择等多方面充分主义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达到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损失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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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荣芳.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第4篇

“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合理尽职”称为“展业三原则”,是银行业国际性行规,作为国际惯例,银行必须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办事规则”,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分别权限、落实责任。因此,有必要建立“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对银行业落实情况进行有效评估,以确保“银行展业三原则”落地生根。

1建立“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的意义

(1)有利于提升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将内控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业务审核等内容纳入其中,综合评价银行展业三原则的实施效果,并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从外力方面促使银行自上到下提升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视程度,完善内控制度。

(2)有利于推进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展业三原则在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制约难以真正落实。建立评估机制,适当规则细化,既可以明晰银行在日常审核工作中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又有利于银行将细化后的“展业三原则”与自身业务办理流程、工作制度等融合,建立与之匹配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使日后的核查、案件查处以及银行考核等工作均可以做到有据可依。

(3)有利于调动银行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当前简政放权改革的大形势下,银行自身管理约束能力将直接体现出政策落实效果。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对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在业务合规性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依赖性,建立健全“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银行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从银行内部加强对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不再是为了应??监管部门的核查而做出的被动性审核。

2建立“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1)明确“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的独立性。为保证“展业三原则”评估的独立性,必须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估分析体系,既要明确“展业三原则”的总体目标、各层次指标体系和数量标准,同时也要从“展业三原则”的目的、实施条件、判断标准、审查措施和可疑报告制度等多个角度和环节明确银行“展业三原则”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在系统中异常可疑类业务等风险资讯和风险预警,对银行提出具体的业务指导意见。保证外汇监管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有章可循、取证严密、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保证执行“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的独立性和准确性。

(2)“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得到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及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外汇局制定外汇管理领域“展业三原则”的规范准则、指导性意见以及后续监管罚则,明确银行“展业三原则”具体内容和要求,也需要银行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对“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健全和完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风险评估体系和业务操作规程,同样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3)“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的责任主体确定要合理。“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银行和企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岗位,细化到具体执行人员,将“展业三原则”与银行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系统完善、人员完备的内部保障机制。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在全面采集客户身份信息和了解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等级的划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及其业务执行不同的尽职审查程序和措施,并在持续跟踪监测的基础上适时调险等级,做到针对不同的主体实施不同的审核标准,真正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4)信息反馈渠道要畅通。鼓励银行与外汇局、海关、税务、船运公司等建立信息共享及数据交换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其客户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交叉比对及验证。同时还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会同人行、海关、商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银行信息查询渠道,保障银行能及时获取企业、个人财务经营情况,准确掌握业务报关、物流等背景信息,为识别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可靠依据,有效提升尽职审查的工作效率。

(5)风险等级划分要准确。“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作用真正发挥的核心方法是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即在展业三原则指导下,在自由展业空间范围内,针对不同客户和业务实施不同的管理和审核方式,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内部审核资源优化配置、业务绩效和风控水平提高。不论对企业和业务进行何种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划分准确是关键,只有等级划分准确才能保证业务管理和审核准确到位。

3“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指标的建立

(1)评估工作流程。“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流程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出具评估报告三个阶段。其中,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评估组、制订评估方案、发出评估通知、对被评估单位评估期内与评估指标相关的素材进行非现场分析;现场实施阶段包括行业自律成员间互评问卷的发放与收集、现场评估、确认评估事实、汇总评估结果;出具报告阶段主要是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和提出改进意见、印发评估报告。评估工作按年实施,评估小组需每年对辖区50%的银行开展现场评估。

(2)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包括非现场与现场调阅资料;对行业自律成员间发放调查问卷;对被评估单位一般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被评估单位重点客户随机进行访谈;获取被评估单位接受内外部检查的情况。

(3)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为保证“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建立一个全面、客观、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非常重要。同时,为使评估工作具有广泛性和可操作性,依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及其相关内容,选取了内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审核、持续监测、报告制度5个一类指标和21个二类指标,对评估内容进行量化。

(4)评估组的建立。评估组成员可由外汇局检查及审计方面的专家、行业自律成员中的专家以及外部聘请专家构成。聘请外部专家包括审计专家、企业方面的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等。

(5)评估等级的划分。现场评估结束后,通过出具评估报告向被评估单位反馈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需重点强化整改的环节。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评估等级的划分,划分评估等级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分类管理,提升管理的效果。可以把“展业三原则”按评分划分为优秀、优良、一般和差四类评估结果。

(6)评估结果的运用。一是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外汇业务主要监管部门;二是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考核参考的重要内容;三是对评估结果较好的银行给予外汇改革先行先试的机会。对得分90分以上的银行,在外汇改革过程中,优先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的对象,以支持和鼓励更多银行将展业三原则落到实处。

4建立“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机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制度体系,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方面,外汇局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应对“银行展业三原则”进行评估,同时将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情况纳入评估范围,以开展“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工作更加有理有据;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完整有效的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以实现“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2)合理确定评估主体与方式,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鉴于“银行展业三原则”评估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故应选择比较专业的评估主体和外部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讲,可采用银行自我评估、外汇局组织各家银行进行交叉评估,以及聘请外部专家包括审计专家、企业方面的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开展评估,明确专家参与机制,充分保障专家的独立评估地位和参与程序,建立专门吸纳各个业务领域专家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银行展业三原则”的评估工作,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第5篇

关键词:山洪灾害;风险评估;风险区划;GIS技术;易损性指标

中图分类号:S15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485(2015)12-0041-05

1研究背景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丘区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2/3。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暴雨多发的气候特征、密集的人口分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山洪灾害发生频繁。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数据统计,我国山丘区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上的山溪河流约5万条,其中70%因受降雨、地形及人类活动影响会发生山洪灾害[1]。由于山洪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强、来势猛、时间短等一系列特点,且其造成的危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影响巨大[2],因此,关于山洪灾害的研究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山洪灾害的研究已经涉及成因、空间分布特征、灾害损失评估、风险评价与制图等各方面[3-11]。风险评估与管理逐渐也成为国际上倡导和推广的减灾防灾有效途径之一[12]。目前,山洪灾情评估工作得到了来自地学工作者、工程专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逐渐成为国际性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在山洪风险评估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7-11]。但是,这些评价工作的对象往往是泥石流、滑坡或单纯的溪河洪水等单一灾种,评价单元基本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缺乏流域系统性、灾害种类完整性,评价指标选择也无可比性[2-6]。其次,目前对大尺度范围上的山洪灾害区划成果,多为如何防治山洪灾害的目的进行的,是一种黑箱模型,未完整给出各山洪沟的危险性、易损性和风险等级水平,因而无法准确判断不同区域的山洪风险等级。因此,本文将借鉴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对山洪灾害的定义,将由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统一纳入研究范围[1]。以小流域为评价单元,开展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评估研究,以期为四川省山洪灾害管理及防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研究方法

本研究对风险评估的方法,仍借鉴联合国有关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的乘积。其中危险性是灾害的自然属性,易损性则是灾害的社会属性。风险分析在危险性和经济社会易损性分析的叠加基础上完成。因此,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以及二者叠加基础上的风险分析。最后,在风险分析的结果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区划原则和方法,结合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的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对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进行更进一步的三级分区,形成风险区划图。由于在进行危险性和易损性分析时,选取的指标较多,各个指标在危险性和易损性大小中的贡献不同,为定量评价各指标在其中的权重,本研究选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其基本原理为:首先建立山洪灾害危险性、易损性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每一层都有1个或2个评价因素对应上层目标层,根据这些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素按照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排成3层评价结构体系;然后,根据专家经验针对某一个指标相对于另一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打分,打分后即建立判别矩阵。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结合目前现有数据情况,本研究选取的危险性和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和表2。在进行山洪灾害危险性和易损性的评价时,为了将不同的指标体系组合后用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对其等级进行划分,首先根据已有数据的分布区间按照StandardDeviation分类方法,对危险性和易损性水平进行划分,根据实际需要,共划分为5个等级,各个等级的指标范围见表1和表2。

2.2数据来源

四川省山洪历史灾害资料来自四川省山洪灾害防治分区项目调查数据。该数据以小流域为单元,其面积界定为<200km2[1]的小流域共计2471条(近50a来发生过山洪灾害的小流域)。部分县域,小流域单元数据是由国家气象局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系统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提供;四川省内及周边82个站点年雨量数据来自中国气象局数据库;DEM(90m)数据来自SRTM;土地利用数据来自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岩性数据来自中国地质调查局的1∶250万中国数字地质图;基础土壤数据来自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的1∶100万中国土壤属性数据库。

3山洪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3.1危险性指标体系及评估

根据危险性各评价指标及对各指标数值的综合统计分析,结合专家的经验判断,参与者均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承担相应数据资料分析的专家(共3位),各位专家根据经验判断各级指标间的相对重要性,然后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出危险性各指标的权重值,如表3所示。结合ArcGIS的空间分析计算,将各指标危险性分级图转换为栅格格式(见图1(a)至图1(e)),结合上表给出的每个指标所确定的综合权重值,利用ArcGIS的栅格叠加计算功能,可得到山洪灾害危险性图(见图1(f))。具体计算方法为:山洪灾害危险性=0.041×最大24h暴雨极值+0.021×最大24h暴雨极值变差系数+0.207×最大1h暴雨极值+0.105×最大1h时暴雨极值变差系数+0.035×地形坡度+0.04×地形起伏度+0.091×小流域主沟比降+0.19×河网缓冲区+0.071×历史灾害缓冲区。

3.2易损性指标体系及评估危险性

根据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层次分析法计算了四川省山洪灾害易损性指标的权重值(见表4)。在ArcGIS中,将各指标分级图转换为栅格格式(见图2(a)至图2(c)),结合表4给出每个指标所确定的综合权重值,利用ArcGIS的栅格叠加计算功能,可得到山洪灾害易损性成果图(见图2(d))。具体计算方法即为山洪灾害易损性=0.18×沟道两侧范围人口数量+0.42×沟道两侧范围人口密度+0.18×地均GDP+0.12×人均住房数量+0.06×历史灾害死亡人数+0.04×历史灾害冲毁房屋数。

3.3山洪风险评估

根据山洪风险度R等于危险度H乘以易损度V的定义,利用ArcGIS的空间分析叠加功能,可以计算山洪灾害的风险度图。在处理数据时,首先将危险性分级图和易损性分级图进行归一化取值(0~1)见表5,然后进行栅格相乘计算,即可得到四川省山洪灾害的风险图,其取值范围为0~1之间。根据山洪灾害风险区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分级,可得到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分级图,如图3所示。

3.4山洪风险区划

根据山洪灾害风险分级结果,结合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的一、二级防治分区范围,采用基于空间邻接系数的聚类分析方法,对风险分级结果中的最小单元进行逐级向上合并,根据主导因素与综合因素相结合、区域单元内部相对一致、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分析等山洪灾害区划原则,划分出全国山洪灾害风险区划单元。以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等级为基础进行最小单元聚类,在ArcGIS中叠加全国山洪灾害防治二级区划(四川省境内)成果,同时根据四川省自然条件和山洪灾害防治现状,将四川省境内的西南地区细分为3个三级区(图4所示Ⅰ-8-3,Ⅰ-8-1,Ⅰ-8-2),原二级区划中的藏南地区、藏北地区、秦巴山地区由于面积不大,山洪灾害现状和自然条件比较一致,因此不做进一步划分(如图4所示的Ⅲ-1,Ⅲ-2和I-4)。因此,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区划共涉及6个区划单元,如图4所示。在完成风险性等级划分图和区划图以后,以各风险区划单元为单位,统计各三级区内风险度等级分布特征。表6为四川省各风险区划单元内风险度等级面积统计,表7为四川省各风险区风险等级比例统计。从表7中可见,四川盆地及周边为山洪灾害中高风险区,为四川省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其它地区山洪灾害风险等级较低,在进行山洪灾害防治时,应以防治措施为主,同时加强灾害监测的预警预报。

4结论

(1)整个四川省的山洪灾害风险等级水平处于较高水平,特别是四川盆地及周边地区是山洪灾害的高风险值地区,中风险区等级以上的面积占到了整个四川盆地及周边总面积的近80%,这一区域也是四川省人口、经济密度最大的区域,因此山洪灾害防治任务艰巨。其次,秦巴山地区是四川省山洪灾害次严重地区,中风险区等级以上的面积占到了整个四川省秦巴山地区总面积的18%。其它几个三级区域山洪灾害风险水平不高,大多处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水平,山洪灾害防治应以防治措施为主,同时加强灾害监测的预警预报。(2)由于山洪灾害的成因机理十分复杂,特别是溪河洪水及其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灾害成因更为复杂,在进行山洪灾害危险性、易损性评估时,评价指标体系应在深入研究成因机理的基础上进行选取,但限于目前研究成果和资料的可获取性限制,本研究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仍有待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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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Abstract: Under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nvironment, the security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n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is facing many external challenges, which puts forward a higher technical and tactical requirement for China's air defense and coastal defense early-warning detection networks. The tethered balloon as a long-floating, strongly weathering, flexible deployment, low cost and maintenance fee floating aircraft, can carry radar and complete low-altitude, super low altitude flight targets and surface ships early warning surveillance tasks, so as to strengthen the low-altitude, super low altitude early warning surveillance capability in key areas. It can construct low-altitude, super low altitude early warning detection network fast in the areas where it is difficult to deploy early warning detection equipment or does not need long-term deployment of early warning detection equipment. The structure of tethered balloon system structure is complicated with complicated manufacturing process. Therefore, there are many risk sources in the process of design, engineering development and finalization.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process and implementation of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in the life cycle of tethered balloon, so as to lay a foundation for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ethered balloon test.

关键词:系留气球;风险管理;风险评价指数法

Key words: tethered balloon;risk management;risk assessment index method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2-0037-02

0 引言

系留气球留一般由球体结构、系留缆绳、锚泊设施、升空回收、压力调节、测控及电源等分系统组成,项目研制工作具有周期长(5-10年左右),投资巨大(几千万到上亿元),涉及层次高、影响大等特点。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会面临经济、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往往会导致项目出现“拖进度、降指标、涨成本”等现象,更为甚者会使项目中途夭折。基于全寿命周期的风险管理,可以针对系留气球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开展系统化的风险规划、风险评估、风险决策与应对、风险监控识别等活动,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作,妥善处理风险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将损失降至可接受范围内,提高项目抵抗风险的能力。

1 风险规划

在系留气球项目立项论证之初就要着手从系统、分系统及产品三个层面来开展风险规划工作。构建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落实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过程及主体,以便风险管理工作能有组织,有依据,有计划地开展。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2 风险评估

系留气球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主要针对技术、质量安全及进度三个方面对潜在未发生的风险源进行识别、分析与评价工作,这里采用风险评价指数法,指数等级划分原则见表1。

依据风险评价指数法的等级划分原则,梳理项目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工程研制及设计定型阶段的主要工作,形成风险分析结果如下,见表2。

3 风险决策与应对

结合系留气球项目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结果,可知风险源主要集中在进度及安全两个方面,且主要为中低等级风险。秉承风险控制和规避的工作原则,经综合分析项目主观及客观条件,列举各类风险源应对措施见表3。

4 风险监控

系留气球项目风险监控工作应对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识别、风险决策与应对工作形成闭环,并形成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具体流程见图2。在生产、试验、运输等重要活动前要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提前按风险管理程序检查各类潜在风险源的状态,一旦发现风险有发生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反馈信息,并将风险处置情况记录在案,以便后续发生类似问题时有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在系留气球项目全寿命周期内,遭遇客户需求变化、技术状态更改、试验条件变换、天气情况突变等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变更具有各种不确定因素,其中均可能隐藏潜在的风险源。因此只有在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以安全及进度为侧重点,推行主动防范、有效化解、合理规避、目的明确的风险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产品安全可靠及进度可控,才能保证项目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GJB/Z-171-2013,武器装备研制项目风险管理指南[S].

第7篇

关键词:企业风险管理 组织架构 设计

一、相关概述

伴随着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企业能否顺利实现自身发展战略,推动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依赖于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应当将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来加以落实,确保其职责明确、上下沟通顺畅、分工细化,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风险管理的组织完善有效。在风险管理实践中,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属性跟风险管理部门的属性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这就要求管理者在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时,紧密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和特点,完善自身风险管理机制,最大程度发挥风险管理部门的效用。

二、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工作重点

当前,企业风险管理基本上都是实行全员风险管理,在风险管控过程中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门、市场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等都会参与其中,风险管理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这也意味着企业职工以及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中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全员化风险管理正越来越成为趋势。上述这些风险管理参与者都是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参与因子,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上需要在上述参与因子中做好风险管理责任的细化和落实工作。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工作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来开展:一是明确风险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地位以及作用,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经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董事会等之间合理进行权责分配;二是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选择集权式管理模式以及分权式管理模式,完善各个风险管理岗位的职责以及人员配置。

三、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原则分析

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时,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来实施:

第一,全员参与原则。企业风险管理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多,要确保风险管理的实施效果就需要企业全员职工的积极参与。将企业所有职员都作为风险管理的影响者以及参与者,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进行风险管理的配合及协调工作。同时在进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时还需要充分结合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定位和职能发挥,通过编写风险管理手册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将风险具体细化,落实到位。

第二,权责明确原则。确保权责明确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在权责的划分明确上一般会涉及到部门职工积极性发挥和主动性以及权利限制等。在这一方面要确保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杜绝人为操纵现象的出现;合理分工,减少职责的重复和遗漏;对权限层级进行明确划分,严格规定风险管理层级限额并加以贯彻落实。同时,还需要确保报告线的完整性,需要根据企业管理关系以及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合理安排报告线的长短,确保企业管理者能够及时获得本单位风险管理情况。

第三,信息畅通原则。在设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时,需要确保信息畅通无阻,并减少信息流动成本。下级组织应当能够向上级沟通风险暴露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情况,上级组织应当可以及时向下级传达相关政策和策略,各个部门之间应当保持信息畅通,加强信息共享。要避免信息流动的复杂化,减少信息流动干扰。

四、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以及组成

结合管理实践,企业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进行风险日常管理,落实风险管理政策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风险管理指引,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置相关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这一机构来进行风险管控。企业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之后,就能够站在董事会这一层级上来实施风险管理,依靠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全面强化监督和评价企业管理者的风险管理绩效,有效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一般来讲,企业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都能够对风险管理效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讲,应当进一步加大推动力度,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将其作为本单位风险管控的专业机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程序以及政策,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风险容忍度以及风险偏好,合理评估本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对经理层的风险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相关业务单位执行风险责任。

第8篇

关键词:财政风险 国债 金融风险 财政制度 公共支出 财政政策

1998年8月以来,我国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持续五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1998年至2002年,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国债项目直接带动地方、部门、企业投入配套资金和银行安排贷款约1万亿元,启动5000多个建设项目。国债项目总投资(含西部大开发)规模达32800多亿元。一方面,在国债投资的带动下,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累计国债余额越来越大,财政领域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引发财政风险的因素不断积累。目前,我国存在大量显性和隐性的财政风险,防范财政风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财政风险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财政风险是指政府在财政分配活动过程中,由于财政政策、制度、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给政府进一步的财政活动和社会经济带来的各种潜在危害的可能性。财政风险是社会、经济矛盾在财政方面的集中反映。财政风险属于可能性的范畴,不是必然要发生的,相反,若事先采取有效措施,财政风险是可以防范和化解或者予以规避的。

1.财政赤字和债务风险

财政赤字可能引起的财政风险。改革开放以前,中国还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然而,自1979年以来,除1985年以外,连年赤字,1980年我国政府预算赤字为25.5亿元,而到2002年全国财政赤字已达3098亿元,22年间增长了120多倍。

从笔者收集的数据上看,1991年―1995年,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赤字率年平均为3.8%;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巴西、巴基斯坦、土耳其),赤字率平均为6%;我国的赤字率从1994年1.4%上升到2002年的3%,我国当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百分比已接近国际警戒线标准(3―4%)。从赤字依存度来看,1990年―1995年发达国家赤字依存度平均为11%,赤字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3%,我国的赤字依存度接近23%,这表明我国中央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相对偏低,财政状况本身不佳。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赤字也比较严重,尤其是一些地方搞“假平衡、真赤字”,通过向银行单位借款周转、虚收税款、挪用专款和欠拨支出等形式,使许多财政赤字得不到真实反映,如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企业养老金欠帐等隐性债务所引起的赤字,实际赤字率高达8―9%,大大超过了国际警戒线。

国债可能引起的财政风险。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大量国债。从国债依存度指标看,1991―1995年,发达国家国债依存度平均为10%,赤字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为25%,我国为53%,这表明,我国中央财政支出过于依靠债务收入,财政状况脆弱。

从衡量外债指标来看,我国的外债规模不断扩大,从1981年的57.9亿美元,到1990年的525.5亿美元,直至1995年的1065.9亿美元,2000年的1457.3亿美元,20年增长了25倍多。1999年我国外债偿债率、负债率、债务率分别为11.3%、15.3%、19.5%,均低于国际公认的安全线25%、20%、100%的水平。但是从速度指标来看,发达国家目前的国债累积额是几百年发行的结果,而中国仍然处于发债的初级阶段,我国国债负担率增长速度过快,已大大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到1999年末我国外债余额已达1518.3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第三大债务国。

金融风险可能引起的财政风险。当前构成政府隐性债务情形:一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非法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二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因抵御风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大量不良资产;三是大量企业债券、国企养老金欠帐、粮食企业亏损欠帐等,形成政府潜在风险。四是商业银行大量的坏帐,如“拨改贷”形成的坏帐、政府通过种种行政干预让银行发放贷款导致的坏帐、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运转,给国有企业的补贴而形成的坏帐等等。目前,如果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法口径计算,中国国有银行的坏帐占GDP比重是25%左右,如果再加上从银行转到资产管理公司的14000亿元的资产(扣除出售部分,还剩13000亿元),坏帐总额大约占GDP的比重为40%,银行坏帐、政府债务、外债均属于国家债务,这三者的累计余额占GDP大约73%,将形成了企业银行财政之间的风险传导。所以,若长期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无疑将加大财政风险。

2.财政制度的风险

事权划分不明确。事权的明确划分是实施分税制体制的重要前提。只有事权划分清楚,财权的划分才有科学的依据,而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是一个很不彻底的分税制,只将财权的划分作为改革的重点,使得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明确,造成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的随意性较大、约束力较弱、支出规模很难控制。

税种划分不科学,税种归属混乱。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业划分;既按行业划分又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这种划分界线不清,一个税种几种归属,交叉征管,不符合税制规范化原则。

中央税种单一,功能缺位。地方税种繁杂,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收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加剧两大税收体系的各种矛盾。

政府行为不规范。财政违规担保过多,举债不慎导致大量财政包袱。形成了企业借钱,财政还债的局面,结果是财政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3.财政收支的风险

源于财政收入的风险。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是政权机关正常运作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由1980年的25.7%下降到2002年的18.5%。这个水平,无论是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与我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都是比较低的。它说明我国政府的财政实力较弱,财力集中度偏低。倘若这种情形得不到有效控制,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源于财政支出的风险。(1)财政支出持续刚性增长,加重了财政负担。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期,旧体制的贯性使得公共性支出越来越呈刚性,比如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支出不断增长,农业、科教等法定支出按比例不断扩大。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78年的4.9%上升到1999年的12%。(2)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导致财政支出结构的风险。由于我国财政职能范围还未按公共财政的要求作相应的调整,财政职能的“越位”现象严重,财政继续承担着一些不应由财政承担的开支。另一方面财政职能的“缺位”现象普遍。比如社会保障支出等使得本应该由财政承担的公共支出没有完全承担起来。这种支出的“越位”和“缺位”并存,加速了财政风险的形成。

积极财政政策方式的调整。

根据我国目前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财政政策的着力点应由财政直接投资拉动投资需求增长转变到解决长期性、战略性、体制性的问题上来。

1.财政政策方式调整的基本思路

应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财政投资的方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财政政策方式的调整,应纳入公共财政的框架内来考虑。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责是弥补市场失灵;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和监督,建立健全执法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作。当前,应逐步调整财政投资领域,退出原先“越位”的领域,进入原先“缺位”的领域,这一进一退,正是为了充分发挥财政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2.当前我国财政政策方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改变财政投资方向。按照“调整结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强化管理”的方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第一,适当减少财政对基础设施的直接投入,挤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担保、贴息等形式吸纳民营、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可以收到良好的政策扩张效应,又可以减轻财政负担。第二,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目标,除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投资,还应支持工业战略性改组、优化与升级,特别是利用税收政策扶持技术装备工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协调和促进地区经济结构的合理和均衡发展,重点是要盘活存量资源,使存量资源在不同产业、地区之间流动。而存量资源的流动是资本重新优化组合的结果。问题是我国目前一方面缺乏资本退出的必要条件即产权的市场化;另一方面还缺乏资本补偿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结构调整和升级相联系的资本补偿就需要财政支援,财政可以通过发行长期专项国债,收购、封存或淘汰那些生产能力过剩的资本,使过剩领域的资本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财政政策应在资本退出的补偿上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