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8 15: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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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税改革 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
一、引言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资源税改革成为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水资源税改革。由于我国水资源十分稀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且存在水污染、浪费、地下水过度开采、公民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及用水效率,改善水资源,我国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自来水水价由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其中,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本次在河北省试点的水资源税改革中,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水资源费被取消,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清费立税,规范水资源的管理。
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我国最早开征水资源费的是辽宁省沈阳市,于1980年征收城市地下水资源费。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范畴。随后全国各省、直辖市纷纷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对象
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工程企业、自来水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集体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许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生产、生活取水。受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全国各省、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存在差异。
(三)征收主体
我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但是由于很多省并没有按照《办法》规定修改具体的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所以具体规定上部分地方存在差异,存在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等形式。
(四)征收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纳的方式,水资源费(除了南水北调受水地区)一般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纳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央和地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进行管理。
三、水资源费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费多部门征收
尽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但由于各省制定各自的征收管理条例,部分地方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多部门征收的情况,如城乡建设部门、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多头征收,征收不规范,增加了缴费单位的成本。
(二)水资源费实际征收率低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不理想,征收力度被削弱,征收率偏低。实际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其他地方利益,存在随意减免三资企业的水资源费的现象,而且对拖欠、拒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缺乏强制性征收措施。
(三)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不规范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一直是我国推动费改税的原因之一。虽然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审核批准、拨款安排使用,但是实际使用管理中,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存在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水资源费成了干部的薪金、奖金、吃喝费用,将部门福利等纳入水资源费支出,还存在地方水资源费分成比例随意,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补偿等方面的法定用途比例过低等问题。
四、水资源税征收办法
由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暴露的问题,以及我国水资源稀缺、水污染浪费严重的现状,水资源费改税势在必行。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7月1日开展河北省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计税方法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四)最低征收标准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五)征收主体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五、结论
水资源费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实质上具有税收性质,本次改革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入资源税中由税务机关征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非规范性收费的问题,有如下意义:
一是完善税收体系。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扩充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丰富了资源税的涵盖面,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重视。
二是清费立税,规范政府财政收入。“费改税”后有利于减少税费名目,减少乱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水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更合理、透明,有利于国家掌控水资源税收的源头和使用的去向,减少腐败行为。
三是增加财政收入。“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地方税收缺口大,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后,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财政收入。
四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耗水产业的精细化发展,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实行高税额标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高萍,殷昌凡.《设立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基于水资源费征收实践的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2]水资源税(费)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水资源费政策的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财政研究,2010年第12期.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国民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在税收体制创新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有效践行我国的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财政税收体制,一定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整体性和有效性,企业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财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进,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一些体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对相应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读,以便财税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把广大人民的广大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利,做好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先前的准备,更好的推动机制改革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起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1.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在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是有出现了诸多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财政收支的分布区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税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同时还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管理的宏观调控,大大的降低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国有资源以及资产收入的非税收入,因为它们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内容,所以这也造成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2.转移支付不专业
财政税收的工作中有一项步骤至关重要,即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本来是推进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想着省事,就简略了转移支付的步骤,有的主管由于习惯性就简单看了一下就随意签了字,也不管票据上的数据是否准确,就直接放入档案中。这些都是转移支付中工作人员常出现不专业的运行步骤,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起到阻碍的作用。转移支付的专业性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运行步骤专业性强会帮助税收在二次检验时节约时间,能够合理安排运行的时间,转移支付是税收过程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人员的操作步骤的专业性强也会增加自己做事的严谨度,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历练和积累经验,逐渐成长起来。有着这么多的好处,我们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专业性,培育一拨有才能的团队。
3.频频发生乱收费现象
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给了很多优惠,全身心的投入,给出了不少大规模的优惠政策,为促进财政税收体制,优惠了许多税种,比如:农业税、营改增、提高个税起征点等,但是还是会出现众多的乱收费的现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收费,自行提高收税的起征点,有的老百姓由于权力的胁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费;还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歪解,把本来属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转变成利于自己的政策,从百姓手里谋取不合理的收费。这些现象严重阻碍税收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发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同时阻碍我国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对此现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4.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还不太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在财政收支期间没有把财政预算列入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个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比如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等,这些在客观上给预计监督带来困难,对相关财政管理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势必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
三、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相对持续稳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还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畴内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应的权力,增加地方税收,同时,还可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需要,把财政税收创新赋予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特征,有时代特有的标识,更好的推进改革创新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的顺利推进。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有很多单位聘任临时工,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执法部门非常不严肃。他们工作粗鲁、蛮爆,没有专业技能,现代化办公应用技术较低,因此,应加强财政税收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财政税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管理人员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国家安全系数,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工作管理资源。
2.合理优化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是税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合理控制转移支付过程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转移支付在有效的社会环境里进行优化处理,保证财政的系列工作顺利推进。在优化过程中要把转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进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分析,让工作人员都知道规范性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提倡财政信息公开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3.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
在税负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标准科学的主题税种设计、适合有效的税负标准。首先,需要从整体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序研究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降低税负标准,以此来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税负之前一定要对周围的社会环境要有所了解,针对某一地区要制定正确的税收收入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机制,确保二者的工作不发生矛盾冲突,依据法律来制定税负征收标准,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大力宣传税负的好处,让广大人民都知道税负,这样就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可以稳定人心,增加社会稳定度,税负征收标准前提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合理制定标准。
四、结语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有先进的理念,也要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我们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属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注入新鲜的血液。因此,我们在财政税收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探究、总结工作经验,把不足之处尽量补救回来,之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理论相结合。明确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目的是什么,明确之后根据我国独特的国情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制定出规范科学可行的税负征收标准”等制度、标准和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在税收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是一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把财务税收的目的作为工作的中心。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跟着党的节奏走,再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思路开拓才会有好的体制上的创新。财政税收工作机制的创新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个好的财政税收体制,经济也会迅速得到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也会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因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现状,在创新中追寻中国梦,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践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何鹤鑫.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探析[J].商,2016(04):131.
[2]李奕宏.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及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1]。个人所得税自1981年征收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作为我国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它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从2011年6月30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状态,税收比重逐年上升。然而,尽管经过了重重改革,我国的个税制度依旧不能行之有效地缩小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由图1可知,虽然我国2012-2015年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又有所回升。另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显得比较高,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因此个税改革不容再拖延。(基尼系数体现收入差距的大小,基尼系数的数值越大,表明该地区的收入差距越大,0.4是国际公认的收入差距警戒线).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计征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现行的税收制度仍然属于分类计征制,即根据不同来源所得在取得环节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税征缴税款,这表明:对于获得了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若其收入来源或收入形式不同,则其将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分类计征制在实践中还暴露了一些其他问题,如: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同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逃避纳税,但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只能依法纳税,且工资薪金的税率偏高,因此现行税制是不利于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的。
2.扣除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采用单一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的是以3500元/月为起征点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标准没有将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不同纳入考虑范围,也未考虑到疾病、购房对家庭费用支出的影响,这将不利于提高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终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工资待遇有巨大差异,同样的收入在东部发达城市与西部落后城市之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见图2),这种情况下,税收征收标准却没有改变,这也是违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
3.税率设置不合理。在现行税制下,大于6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占据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不足四成,这充分表明目前的税制对工薪阶层征收过多税收,对少数高收入(非工资薪金所得)群体的资本收入的征收比例还不足,即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制没有充分考虑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此外,工资薪金累进税率还有税率过高,级次过多,级距过小等问题。由于税率档次间隔太窄,当处于临界点附近的收入升高一点时,税率骤然升高,使得中等收入者承担的税负过高。假设4名纳税人(甲、乙、丙、丁)2017年1月含税工资收入如下(4名纳税人皆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见表1)4.征税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征税方式是:企业代扣代缴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由于专业的税务人员在我国较少且成本较高,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兼任,这大大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上我国个税计算方法繁杂,加大了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难度,使得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效率低下。同样的,由于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前往纳税大厅申报,且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结果显示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低下,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实施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计征制税制,这种方式虽然使得征收管理更为便利,但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较弱,并不能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相反的,它增加了中高级工薪阶层的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适当转变个税征税模式,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以累进税率为基础的综合税制,是指:加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所得(不区分其来源),并统一计税。综合税制充分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能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实行量能负担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我们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就是先分类预征不同来源的收入,待纳税年度结束后,加总该年度所得,用统一的计税方法再重新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最后,把年度应纳税额与预征税额对比,计算差额,实行多退少补。由于该税制系统地对征税对象以及税前扣除进行了设计,从而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了使得费用扣除标准更加适用于我国不同层级的纳税义务人,个税改革应摒弃过去的“一刀切”原则,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相对公平的费用扣除机制。建议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收入来源、住房状况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费用扣除标准。此外,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指数的上涨使得纳税人生活成本也跟着上升,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与居民收入的变化以及通胀因素等挂钩,将税收指数化措施与个税的其他要素改革相结合,在通胀压力较大时,适当调高费用扣除标准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反之,在通货紧缩时,则可适当降低纳税级次,做到灵活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平与效率,提高人民的纳税热情。
3.完善税率设置。与周边地区及各国家相比,我国的个税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如图3所示。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于工薪阶层的最高边际税率(45%)应当适度降低,另外,也应调宽税率级距。工薪个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在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努力做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只有促进此二者的平衡,才能使得个税税制调节收入的作用更好地被发挥。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与法国的个税改革,加强“富人税”征收力度[2]。2013年,美国实行“边际所得税”增税方案,提高社会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此举在保持经济增速的条件下,大幅度削减了美国的财政预算赤字。同样的,在2012年,法国宣布向富人征收75%的“巨富税”,使得CAC40高管人均年薪与大部分工薪族的薪俸差从100:1缩小至20:1,此举成功降低了收入差距。因此,我国也可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引进“富人税”来缩小贫富差距。
4.改善征收机制。关于征收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澳大利亚的税收征收制度。澳大利亚近年来已采用了完整、全面的税号系统,该系统能准确地记录不同纳税人的收支、家庭结构(如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疾病需负担费用、赡养抚养压力等)以及其他经济状况,针对拥有不同收入、不同经济负担的纳税人征收不等的税收,该做法更好地发挥了税收公平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亚采用分阶计税与其他灵活的计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种征收体制能够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改变税率和分阶方案。澳大利亚通过实行该税收机制有效地调节了社会贫富差距,并且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319.
[2]魏雅华.中国对富人重税的时代是否来临[J].企业研究,2017(02):10-14
[3]罗惠月,张道珍,陈丽琴.借鉴国际个税改革经验探索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基于澳大利亚个税体制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7(01):25-26
[4]亓莹,林敏慧,吴华珣.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06):46-47
[5]何天情.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J].现代商业,2017(04):61-63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地农村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有些环节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拖欠不交,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特别是去年国务院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后,新修订的条例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和征收管理,这对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实现应征尽征,是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针对征管工作中的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征管工作主要做法
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在税收宣传、税源管理、税费征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确保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今年以来,全县已征收耕地占用税2381.6万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打下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
1、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该县重新确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征收标准:即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按老标准五倍的标准征收。同时,对1月1日之前形成的税收尾欠及遗留问题,要求按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有效地对耕地占用税新旧税额标准的征管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观念。该县财政部门坚持把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经常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谋划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一是措施到位,拓宽与纳税户联系范围,积极向纳税户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主动提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二是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收户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文章。三是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营造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3、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税源的征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规范征收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措施。做好调查研究,坚持把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格依法征税,强化对小税收户的征收力度,坚持抓大不放小的做法,遏制税源流失,切实做到大小税源都不放过,进一步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应收尽收。二是整合部门力量,强化督促检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明确通知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利用现状和面积等信息情况,确保纳税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强化耕地占用税款管理。同时,财政部门与土地、、国税、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况通报反馈制度,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任务,优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对各单位执行耕地占用税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处理违章案件,避免新的尾欠发生,实现应收尽收。三是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强化了对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专项清理整顿,组织工作组依法对新上的多家企业的欠税进行清理,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强化对耕地占用的征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条(来源:文秘站 )例》的出台,也让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面临着不小的困难,导致在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税源底数模糊不清,征管难度较大。在当前,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集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建设等。一些土地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能及时将批地文件抄送同级的征收机关,造成税源信息不灵,情况不清,加上征收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税源情况,征收难度较大。
三是征管基础工作不实,尚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因此,征收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关键。但来自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显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显不足,征管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相互脱节,致使征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无法建立耕地占用税台账,特别是对“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况,征管部门心中没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耕地占用税征管时刚性不强。一方面,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等过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与制衡制度,客观上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给耕地占用税征管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申请减免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已批建项目用地多年却迟迟不办理减免手续,征收机关要采取措施却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按规定,占用耕地应先缴清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个别土地部门未能坚决执行,一些代征税款没有及时缴库,而税收征管部门对此又缺乏制约措施,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推进。
三、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新条例》出台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出发点,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种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新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同时,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进行大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占地手续审批和完税情况,增加办事透明度。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我们知道,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最关键的基础工作。为此,一定要把这一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征管机关应和用地审批部门多联系,多协调,加强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其次,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税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使征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趋主动,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为动态直观地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
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关键词:税收制度 建筑安装行业 会计核算
在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下,由于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上的特殊性,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与一般的纳税企业会计核算具有差异,其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就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面临着如下几个挑战:首先,前期运作复杂,导致施工前投入的成本较高。此外,部分项目经理本身并没有资质,而是挂靠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工程承包,从而施工单位并非是真正的中标企业;企业进行的物资采购,部分为个体私营单位,其提供的发票不完整,不及时,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原始单据;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时间与工程进度或工程结算收入确定的时间也存在差异,建筑工程决算报告相对滞后,工程尾款不能及时回收,在多个项目同时施工的情况下,将未完工程成本计入已完工程成本,“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及“配比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其次,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实行以物抵账和应收应付账款互抵等方式进行结账,造成不开票或少开票,甚至部分工程收入不入账,从而形成少交税或不交税。第三,地区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不一致,税负不公。最后,异地施工的,虽经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证明,待工程完工后,施工队伍退场,税务方面没有相应的税控跟踪系统,部分异地实际工程收入并未在公司注册地企业报表中进行汇总,造成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减少。这些都给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影响了税收征管。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适用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就根据合同成本能否回收进行会计核算,可能会产生过多的预估成本,同时,与税务部门有关标准出入较大,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中,调整事项过多,从而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在查账征收的企业中,完工百分比法仍较为常用。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依照有关的工程清单,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工程的经营收入需要经过业主的确认,从而保证估计收入的可靠性。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工程总收入=业主已确认收入+合同清单内已完工未计量收入+合同变更收入
业主已确认收入=业主确认合同收入+已确认变更收入+已确认奖励收入
当期确认收入=业主已确认总收入-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工程总成本=账面工程成本+预计发生成本(实际已发生,票据未到,暂未结算)
当期结算成本=累计应确认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业主确认总收入/工程总收入)*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普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虽然该种方法可以较为真实的反映工程收入情况,但是依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财务账面能否真实反映预计成本。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如果账面真实的反映了预计成本,则可能导致部分成本无正式发票,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相关成本的情况,企业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麻烦。但是,如果财务账面没有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则可能隐瞒企业的对外负债,同时还会导致成本转结过头的问题,不利于纳税征管。其次,完工百分比以施工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在现实中,工程款的到账时间与进度并不完全一致,无形中让企业提前承担了各种税费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四、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的优化
鉴于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的种种不足,需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通过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的优化。
收入的确认:以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对确属预收工程款的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工程结算成本按结转收入占计量收入百分比为结转比例,总成本以计量总收入对应的成本为总成本
业主已确认收入=业主确认合同收入+已确认变更收入+已确认奖励收入(业主计量支付证书)
当期确认收入=累计开票收入-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结算成本=累计应确认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业主开票收入/业主确认收入)*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
工程总成本=账面工程成本+预计发生成本(实际已发生,票据未到,暂未结算)
账面工程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用+支付的分包进度款
年度成本结算时,预计发生成本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凭证并在分析中提供详实的预估依据。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优化,可以减少纳税调整因素,尽可能的减少纳税申报的时间性差异,减少税务稽核风险,有利于企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五、现行税收制度下,完善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明确税收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对挂靠单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挂靠单位作为纳税对象,进行所得税的征缴。
(二)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密切税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断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企业的自觉纳税意识。同时加强金穗工程建设,保证涉税资料信息的共享。
(三)对于异地经营的项目,由承接项目的公司向公司注册地申请外出经营证明,由项目所在地进行联网核查,将工程税务方面的信息传递给公司注册地的税务局,避免外出经营证明办理完,没有项目跟踪过程。
(四)严格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统一规范建筑安装企业票据的使用,严格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强接受发票方的检查,对购销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跟踪调查。
(五)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管理成本的重复计算,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的管理成本,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建设,更好的促进建筑安装企业的科学发展。
(六)鉴于日常成本核算工作量较大,为满足税务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预交的要求,可以以季度作为一个结算期进行成本结转,按实际开票收入进行工程完工进度确认。
[关键词]环保税收;节约资源;污染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1-0028-0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当经济增长带来环境破坏的时候,可以通过一系列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来激励资源的使用者调节经济行为,减少资源耗用对外部环境的破坏,同时用筹集到的资金更好地治理和保护环境。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我国税费政策制度中与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尽管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都进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可是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程度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从抑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4、其它税种。一是增值税。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排污费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还以排污费形式专门进行制约和调控企业污染行为。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但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去防治污染。另外,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力度不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和有力的监督考评制度,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发达国家在环保税收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一)能源税
能源税是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能源开采税、能源消费税和能源增值税。美国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所征收的税就是能源开采税,美国现已有38个州开征了这种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而荷兰自1996年开始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使得该国环保税收人大为增加。能源增值税是对环境资源在生产、流转环节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瑞典从1990年开始征收此税,卢森堡、西班牙、挪威、奥地利等国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能源税的征收变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可以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
(二)大气污染税
为了控制废气排放,开征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保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国家通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征收此税。二氧化碳税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为调整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瘦现象而设置的能源税。欧洲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
(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荷兰等国先后开征了此税。德国自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该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而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
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该税由省级政府所属的30个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征收,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含量来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四)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纸制品和旧轮胎等。该税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也可以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美国、法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对旧汽车轮胎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此税。比利时规定,对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及电池等各类产品课征这种环保税。挪威于1974年对饮料容器瓶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
(五)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产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资金。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先后开征了垃圾税。以荷兰为例,垃圾税以家庭为单位,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各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目或其产出的垃圾量进行选择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是根据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进行征收。垃圾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为处理垃圾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垃圾的产出,改善环境质量。
(六)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机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其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噪音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均已开征此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用于对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开支。荷兰的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机场周围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音的产生量,税收收入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
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废气、废水、废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税。张美芳在《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减少了70%,美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效果显著”。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环保税收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于保护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正如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的,在有效开采、使用自然资源和处置废弃物方面,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从治理我国环境破坏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看,我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方面开征单独的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税费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资源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耗。具体设计如下:
(一)开征污染税
污染税指为了减少利用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国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无偿征收的一种行为目的税。
1、税目的设计。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纳税人设计。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环境,抑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税就必须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以直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费用最少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设计纳税人时,有些税目可以将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有些则可以将使用危害环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3、税基的设计。从理论上讲,污染税的税基有三种选择: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该税税基;第二,以污染性单位的产量作为该税的税基;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该税的税基。在这三种选择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废物排放和技术测量便利、成本较低等优点,通常为世界各国首选。
4、税率的设计。污染税的税率应当是累进税率,按照有关排污技术标准确定一个基数,排污标准在基数之内适用基本税率,超过基数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从而使纳税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少发生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同时,污染税应实行差别税率。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
5、征管的设计。由于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因为就环境污染行为分析,纳税人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噪音对环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较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的清理和恢复;二是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三是作为生态环保奖励;四是作为征收污染税的业务建设支出。
(二)实行费改税
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有必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入新开征的污染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即排放气体污染物的项目分类并入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税目;排放液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工业废水税目;排放固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固体废弃物税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资源收费,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收费制度混乱,这都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三)改革现行资源税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资源税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为了使其切实做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该对我国资源税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可再生资源也要征收资源税。其次是改革税率,一方面将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即将资源税由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另一方面继续提高税率。这样资源税和资源价格直接挂钩,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企业主动节能降耗。
(四)增加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为了增强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更新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全国化工、纺织等企业,允许购置的消烟除尘、处理三废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多方面配合
尽管税务部门是我国环保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但是要使相关政策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还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学者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我国有学者简称为“环境税”。目前学界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的释义莫衷一是,笔者将关于“环境保护税”、“环境税”、“生态税”、“绿色税”等相关定义归纳如下。(1)环境保护税指“为实现一定生态保护目标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及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2)环境保护税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种税”H¨。(3)环境保护税“包括排放污染物税,以及为了保护特定的环境资源而征收的税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措施的税收手段”。(4)环境保护税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及其对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进行税款征收或减免的税收制度’’。(5)环境保护税指“国家为了调控环境污染的区域范围、程度,而对那些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征收的一种税种”。学者之间由于研究视角不一,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目前学界未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概念。对此,有学者提出,“在财税领域的引入并强化法学分析的维度和视角,对于财税政策和决策研究至关重要”。环境保护税既是财税法学中“税制结构”下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同时又是税法学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0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学和经济学双重研究方法为基础,侧重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税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等法学基本范畴对环境保护税进行阐述。故,环境保护税是指为促进纳税人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双重目标,国家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征收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保护税内容包括:其一,专门性的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用途限于环境治理;其二,资源税,即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三,其他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二、新形势下我国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因素。党的十以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即是由不可持续性发展转变为可持续性发展、由粗放型经济转变为集约型经济、由高碳经济型转变为低碳经济型、由忽略环境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生态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引导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技术的采用,有助于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财税法治化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当今,税收法定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认可,在其宪法文本中专门对税收法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除此之外,多数法治国家或者地区、若干发展中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律。财税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前者强调税收应当有法律依据,后者关注税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正义性等法律价值。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协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我国财税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社会因素。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其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此外,可以开征必要的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如能源税、大气污染税(主要是碳税和二氧化氯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其二,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让环境污染者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自行承担污染成本,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行为人的环保积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够筹集大量税收收入以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第一,现行税收体系中未规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国家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是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财税手段。相比环境直接管制措施,环境保护税具备公平、高效、方便、简洁的优势,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于其他税目中,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第二,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制度设计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国环保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普遍较低,未能发挥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一些属于限制消费、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其税目税率却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过低,甚至一些产品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4(2)增值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减免计算方法过于繁多,在税收征管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多重减免方式易导致税收流失。(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卜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异常苛刻、优惠期限过短、优惠形式单一,且大多限于对排放的废物利用采取直接减免等优惠形式,而对绿色产业设备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政策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资源税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有学者认为,消费税在税收功能定位上体现出“单一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其四,违法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匹配。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概处以罚款1至3倍,但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处罚不公。即使相对于3倍的环境污染处罚,企业的违法所得收益仍远远高于其处罚,造成大量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宁可认罚也不愿采取切实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费征管难度大。由于排污费征收立法层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量排污企业存在拖欠排污费的现象。
2.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难度大,尤其体现在新税种的确立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必须着眼于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之下。简言之,开征环境保护税,即将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其征收范围。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涉及领域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制度设计难度大,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其次,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及征收难度大,尤其表现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与社会变迁的契合。目前,学者在讨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时,多从一般均衡模型这一理论层面设计次优环境保护税率。但是,我们看到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中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润与实际负担能力、环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优化,在确保环境保护收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多停留在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以求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少关注国外对税收款项的市场化运作。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开征,再纳入生态基金或专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开支。
四、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首先,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加快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构建环境保护税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30余部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对控制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环境法治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税法治建设。其一,加强立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构建独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分别确立自然资源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税法律制度、垃圾税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税法律制度等其他税法律制度。其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主要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规范性文件。其三,废除与环境法治化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以费代税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进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2)改进资源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实现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的非矿藏资源,同时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从而增加资源税税负。(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