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8 15:54:2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limitedpartnershipprivateequityfund),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式将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式。
为推动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确立预留了法律空间,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创设了普通合伙之外的有限合伙形态,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确保有限合伙形态与现行的其他相关制度顺畅对接,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措施,如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允许有限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东、明确合伙人的纳税细则等等,至此,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舞台。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已经三年,三年的市场验证凸显本土化特性的诸多问题,诸如有限合伙人(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尤其是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域外成功与域内失落的制度效果反差,使得笔者开始审视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成功路径。本文首先从有限合伙的两大核心制度——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制度切入,解读有限合伙组织形态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原理层面正当性,进而观察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缺陷所在,最后,提出笔者对于如何完善该项制度的自我见解,并主张只有一方面保证管理人专业能力的发挥,另一方面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在“管理人中心主义”前提下重新建立“资——质”平衡,才能真正实现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持久发展。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制度架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水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运营效率,而运营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成本的高低。然而,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又与基金本身的特性和要求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上的关联性。无论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态都仅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衣”,只要其在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及避免双重征税等实质方面契合了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内在特性,能够实现投融资快捷、安全,实现投资人和管理人利益诉求,自然就会成为一条有效的路径。有限合伙的核心制度有效的满足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诉求。
有限合伙组织形态从其诞生之日起便伴随着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其责任形式二元性与经营管理权限一元性特征,衍生出二个核心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利润分配制度。这二个制度通过基金内部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确立了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激励相容的分配规则,既满足了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又使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得以回报。
(一)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制度
就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在权力配制方面,所有权即利润分配和参与重大决策由作为货币资本提供者的有限合伙人和人力资本提供者的普通合伙人共同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则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单独享有。在机构设置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合伙人会议来共同行使全体合伙人的共享权力,而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治理结构外,均以《委托管理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的形式确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享有对于基金运营的广泛控制权。普通合伙人虽然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甚少并且可以劳务出资,但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决策,诸如投资对象的选择、投资前的评估、尽职调查、投资时机的决定、投资定价及数量、投资协议的签订、投资后的管理、退出等权限,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完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
日常投资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组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享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时还会吸收部分外聘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及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外聘专家要求必须具备行业、财务或法律背景。毋庸置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客观上可以起到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作用;同时,外聘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参与基金重大事务的决策,不仅可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权力,三方参与者相互制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各方利益,有利于基金的运营发展。
同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也并非意味着对企业资产控制权的丧失。《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但却规定了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全体合伙人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对于这些事项进行表决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更有效率,有助于基金的运作。对于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有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而这些事项并非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事项,因此,有限合伙人参与这些事项的表决,并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因而也就没有丧失有限责任保护的危险。
(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制度
对财富高速增资的渴望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也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参与其中的根本目的所在,有限合伙制度保证了智力出资者获得较高的利润分配,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激励,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效益的提升。因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募集时,就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利润分配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通常而言,有限合伙型基金在退出每一个投资项目之后所得的收益(即扣除管理费及运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就应当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国际通行的基本分配规则是,将投资收益总额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其余的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此种分配规则充分认可了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对财富增值部分的分配权,最大程度的激发了管理人运用专业技能实现财富增值的热情,缓解了成本问题。
二、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土化缺失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有限合伙制度本身赖以存在的信用环境以及信用义务制度的缺失,导致其正常发展及功能有效发挥遭遇严峻的现实困境。最初采纳有限合伙制的一些股权投资基金,甚至在运营一段时间以后最终折戟沉沙。
曾经轰动一时的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型基金——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东海创投”)即为典型。成立于2007年7月的东海创投,由10名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9名,包括佑利集团等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1名,即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有限合伙人的资金安全,东海创投设立了“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全体合伙人均为联席会议成员,会议主席由出资最多的佑利集团的董事长胡旭苍担任。联席会议的决策规则是:以每500万元作为一股,每股代表一个表决权,每一项投资决策须获得全表决权的2/3才能通过。由于普通合伙人出资最少,只占基金规模的1%,因此也就在事实上成为有限合伙人聘请的经理,并无最终决策权。这种运作模式的弊端很快便显现出来,致使东海创投无法正常决策,运行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在成立仅7个月之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分道扬镳。
东海创投失败的惨痛教训昭示我们:《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规范的缺失,致使有限合伙人过于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而不能完全信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说,有限合伙人的此种担心的确有其合理性,因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运营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绝对的控制权,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致使有限合伙人难以对其行为进行观察和监督,由此导致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事实上的不对等地位,普通合伙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管理权,英美衡平法创设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规则,即“普通合伙人应当殚精竭虑、忠诚于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利用职权牟取私而损害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同时还应当以高度的注意与谨慎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地谋求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机制的变革路径
首先,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即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这是完善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必经道路。所谓明确信义义务范畴,是指要求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恪守诚信,并专注于增进有限合伙人的最佳利益,而不得使自己处于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具体包括:1.对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业机会,都应当向有限合伙人如实披露,并获得其同意;2.应当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时与基金进行交易,或代表他人从事有损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3.避免与基金构成竞争。其次,明确信义义务的主体,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投资管理人员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并不直接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如果在投资基金领域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则可能导致在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为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该等规定颇具合理性,亦应当准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员。
其次,细化并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路径。一则,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普通合伙人以“智力”出资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机构,需要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清晰判断商业风险。二则,明确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公司法》中当股东发现管理层出现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赋予其“股东诉讼权”,以便能够追溯管理层责任,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三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职业生涯。当基金管理人非因道德问题而触发了无限责任,应为其“重生”提供合理的制度路径,保证普通合伙人职业生涯的持续性。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要调整到权益法要求的结果需作三项调整处理:(1)调整确认应享有的子公司当期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调整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3)调整子公司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作调整分录(1)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会计核算上存在根本区别:在子公司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且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需作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贷:投资收益(同前)”。
作调整分录(2)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下,当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下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要将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处理结果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结果,就必须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需作调整分录: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作调整分录(3)的原因也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上的不同:在子公司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的数额。因此必须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以达到权益法的要求。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应重新编制调整分录,并把“投资收益”对利润的影响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加以反映。可将上述三个调整分录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每个会计期间都应按以上思路编制调整分录,将当期及以前各期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前已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调整,以下分析时应按权益法思路处理。首先将母子公司平时各自的会计处理列示如下:
(1)母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当子公司实现盈利时(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应作相反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2)子公司相应的处理:
接受母公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利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将增加,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B)
借:银行存款等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将分录(A)与分录(B)作比较可知:从企业集团角度看,银行存款一增一减,其总额并未增加;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如果股利已经支付则不需要再作抵销处理;除以上已抵销项目外,需要进一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销,以及将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应当全额抵销;若两者不相等,其差额应计入“商誉”项目;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二)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的抵销 内部投资收益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本期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已计入母公司的净利润,相当于同一利润被两次确认,因此必须对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予以抵销。在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等,其差额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作为以前会计期间净利润的一部分同样也已经包含在母公司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中,从而包括在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本期净利润之和形成子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来源,子公司本期对利润的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等,而期末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因此本期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正好与本期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
所谓的证券投资基金,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通过基金份额的发行,将投资者的闲置资金集中到一起,交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管理,由他们对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最后将收益按投资比例做进一步分配的投资方式。
在此过程中,基金托管人能否准确评价出基金本身的价值有未偏离市场中给出的预估价值,能否合理把握基金市场的未来走势并正确估计基金平均收益率,直接决定着基金投资人能否获得良好收益。这两项能力分别就是这一点金融业内所指的证券市场中基金托管人的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
1.证券投资基金择时选股能力的评价模型概述
迄今为止,金融界应用最广泛的基金择时选股能力的评价模型有:T-M 、H-M、TM-FF3 和HM-FF3 三种。
1.1 Treynor和Mazoy为了给基金经理们寻找到通过基金预测市场收益的途径,以CAPM传统模型为基础,增加了二次项来以实现对基金择时能力的检验,由此创建立T-M 模型。
该理论认为把握市场动向的基金经理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阶段调整其组合的系统风险值([β]),模型形式如图:[γi-γf=αi+βi(γm-γf)+γ(γm+γf)2+εi]
其中的r变量,分别代表基金i、市场基准组合m及无风险资产f的收益率,[ε]为基金i的随机误差。[α]参数显示的是基金管理者的选股能力的强弱,该参数不受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若其值>0,则表示基金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选股能力,该值数越大,表示其选股能力也就越强;同样,若[γ]值>0,说明基金管理者具有择时能力,其值越大,也表示其择时越强。
1.2 H-M 模型是在TM基础上形成的,与之相比更为简单。
这种模型的创立者认为:基金托管人对于市场收益与无风险收益关系的择时预测结果要么是前者大于后者,要么是前者小于后者,因此通过在CAPM 传统模型中加入一个虚拟变量D来对基金托管人的择时能力进行估计描述,提出了H-M 模型,其模型公式如下:
[γi-γf=αi+βi(γm-γf)+γi(γm-γf)D+εi]
与T-M公式变量相比,只增加了一个虚拟变量D,当括号中的结果值大于零时,D值取1;当括号中结果值小于零时,D值取0。本模型公式对于基金托管要择时、选股能力大小的判定标准与T-M模型相同。
1.3 回归模型 FF3
Fama 和French 创建的这种模型是在上述T-M和H-M两种结合之后的进一步改进。在两种模式原有基础上加入了账面市值比和规模因素。
改进后的T-M 模型和H-M 模型分别称为TMFF3、HMFF3模型,公式分别如下:
[Rpt-Rft=αp+β1(Rmt-Rft)+β2(Rmt-Rft)D+β3RSMB+β4RHML+εpt]
其中,[αp]、[β2]分别指基金管理人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β1]代表基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β3]、[β4]分别代表投资组合对[RSMB]、[RHML]的敏感度。
SMB 是利用大、小盘股两者间的收益率差值衡量出来的规模因素;HML 是利用高、低面值/市值股票之间的收益率差值衡量出来的价值因素。[αp]、β2大于零,则表示基金管理人具备选股、择时能力,这两者的值越大,则表示基金管理人在选股、择时方面的能力越强。
2 .实证样本
2.1 时间区间的选择
按常理而言,实证选取的时间跨度越大,对于基金的选股择时能力的品评会更科学,更易于为大众所接受,可以鉴于国内基金行业发展还未成熟,可供实证研究的时间段也不多,所以本文实证评价的时间区间定为2008年4月1 日到2009 年4 月1日,并且将其分为了基金走势上行段与基金走势下行段,以便可以更全面更科学地评估两种走势下的基金管理人的择时能力。
第一阶段:从2008-04-01 日(收盘价2536.43 点)到2008-11-21日(收盘价5890.00 点)的上升行情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7-11-21 日(收盘价5890.00 点) 到2009-04-01 日(收盘价3453.73 点)的下行段。
2.2样本挑选
共选取了24支开放式基金作为研究样本,主要依照下列标准:
样本基金的时间区间与其市场指数时间区间相同;均具备有完整的所选时间区间内每日的累计净值数据;由于本样本实证目的是为了考察基金管理人对于股票价值的识别能力及对于股票、债券比例的组合能力,所以样本多为股票型与混合型开放式基金。
本实证只针对回归模型中所涉及的两种模型加以总结分析。
2.3 基金i的日收益率Rpt
为得到相对大一些的数据群,本实证通过样本基金的日收益数据来研究各支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择时能力。另外,在计算过程中还考虑了各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资产增加值与红利,所用公式如右:[Rpt=(NAVpt-NAVpt-1)+DptNAVpt-1]
其中,D[pt]指的就是t交易日结束时的基金红利,NAV[pt]指的是p位基金在第t 交易日结束时的日净资产,NAVpt-1则为其在第t-1交易日结束时的日净资产值,Rpt是p位基金在t与t-1 两交易日结束期间的收益比。
2.4 市场基准日收益率的选取
笔者在实证中选择的是将沪深股指、中信国指两个市场的收益率经过加权得出的基准日收益率:Rmt=0.8R1t+0.2R2t,R1t、R2t分别指代股指与国债指数于t日结整时的收益比。
3.实证结果
通过对上升阶段行情和下降阶段行情分别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实证结果归纳比较,分析出现该结果的原因。
3.1基金上行时双模型下的实证结果
3.1.1 模型T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TM-FF3模型回归数据可知,所选的择时样本中,只有华夏成长的F值0.05,总体择时效果不明显,剩余样本基本明显;另外,有9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37.5%,其中只有博时裕富、大成稳健和嘉实主题三个样本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11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45.8%。其中,只有易方达增长的t数值>t(0.05,171),且p
3.1.2 模型H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HM-FF3模型回归数据得出,样本择时效果显著程度与TM-FF3X分析出的结果一致:除了华夏成长不显著之外,其余23只样本基本显著。另外,有10 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41.7%,其中只有嘉实成长、博实精选两个样本的t值在t[0.05,169]之上,且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18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75%。其中有华安配置、博时价值2和富国动态的t数值在t[0.05,169]以上,且p
3.2基金上行时双模型下的实证结果
3.2.1模型T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TM-FF3模型回归数据可知,样本择时效果显著程度与基金下行时TM-FF3X分析出的结果一致:除了华夏成长不显著之外,其余23只样本基本显著。另外,有20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83.3%,其中只有博时裕富、富国天瑞、富国天合、大成2020、长盛成长和易方达策略6个样本t值在t[0.05,169]之上,且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9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37.5%。其中只有易方达精选t数值在t[0.05,169]以上,且p
3.2.2模型HM-FF3回归结果分析
据HM-FF3模型回归数据可知,样本择时效果显著程度与基金下行时HM-FF3X分析出的结果一致:除了华夏成长不显著之外,其余23支样本基本显著。另外,有19个样本β[2]>0,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是79.2%,其中只有博时裕富、富国天瑞、富国天合3个样本t值在t[0.05,169]之上,且p 0.05,未表现出明显的基金管理人择时水平。
结果数据表明有9支样本[αp]>0,占24 只样本基金总数的33.3%,它们的基金择时水平所对应的p均不小于0.05,也就是说它们全部未有明显的基金选股能力表现。
4.实证结论及策略分析
4.1实证结论
由上述实证过程可以总结出,在基金行情上行与下行不同阶段所体现的基金管理人选股与择时能力也不尽相同:基金上行时期的选股水平比下行时要强,但其择时水平不如下行时期;无论处于基金行情的上行抑或下行期,在相同行情时期内四类模型所总结出的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择时能力评价基本一致,只不过在基金行情不同时,比较结果会略微出现差别;
但是从所有模型的回归结果比例上来看,基金行情上行与下行时,我国大部分虽具备一定程度的择时选股能力,但整体上并不显著。
说明我国的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不强,其专业水平也不高,并不能合理把握市场机遇害,并不具备科学基金走势的实际能力,无法保证基金收益的实现。此种现状与目前国内股市行情不稳定、市场规避风险能力较差、还有现在基金管理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因素有关。
4.2策略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择时选股水平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改善策略,供相关人员参考:
4.2.1管理部门进一步引导证券市场结构的完善,并在适当的时候推出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当前,我国基金投资绩效对于股票市场的走势情况过于依赖,基金系统投资风险相对比较大,而国内基金投资市场中能够有效提供金融风险规避服务的工具又太少,因此有关单位有必要主动研究新的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并及时投放市场,以便促进国内现有基金能够进一步形成更加健康合理的结构体系。
4.2.2 对于广大基金投资者开展理性教育,使投资者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存在。由于目前国内现有的基金类型并未具备优良的择时选股水准,撞大运式的收益方式实现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利益,所以,相关证券交易部门工作人员有必要开展针对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的培训,提醒投资者不能轻信某些基金公司的失实宣传,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培养并强化他们的金融风险意识。
4.2.3提高证券基金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前文的分析研究证实,如今中国国内基金管理人的择时选股能力整体不强。相关的基金投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并且重视对此类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对于已要进行基金管理行业的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以实现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以期基金行业绩效能够得以提升。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要尽力健全公司绩效考评体系,并且定期不定期地考核基金经理人的工作实效,以进一步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最大限度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提高各基金的择时选股能力,真正实现基金投资的高效率和高回报,创造出更令社全瞩目的行业生产力,为繁荣国内金融市场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罗春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实证分析——基于业绩分解理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
关键词:集团财务公司 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 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功能是财务公司的重要功能之一。目前,许多集团财务公司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投资业务。每个财务公司的现实状况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开展的投资业务种类有所差别,面临的风险也多种多样。从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角度去研究风险防范问题,有利于企业集团公司明确财务公司的功能,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应有的作用;有利于财务公司认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整个企业集团。
一、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企业集团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企业集团的规模一般较大,业务种类繁多,交易流程非常复杂,对于金融服务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另外,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企业规模逐渐扩张,并伴随着一系列的市场改革活动,企业集团对于兼并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集团本身的金融专业化水平较低,而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营、财务管理核心的财务公司更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能为企业集团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其中,这些金融服务大多数属于投资业务的范围,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能够满足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
(二)为企业集团持续的筹集资金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由于扩张的速度过快,资金普遍偏紧,需要持续使用大量资金来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开支,但是,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的水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这种间接地融资方式很难获得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对于企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开发等风险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无法满足。这种现实问题导致企业必须寻求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获得成本低、使用期限长的资金需求。而财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为集团获得充足的资金,发行企业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寻求战略投资者或者公开上市,进行资产证券化。
(三)为了应对国内商业银行及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力度加大,在筹资方面的能力逐渐加强,服务品种越来越多,服务对象越来越广泛,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在资金、机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财务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这就使得财务公司流失了很多系统内部的优质客户,对于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财务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大批涌进我国境内市场,抢夺大型企业集团作为自身的优质客户资源,在中间业务、财务咨询等方面为企业集团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财务公司的盈利空间大大压缩,不利于财务公司与母公司的联系,对财务公司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来自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双重竞争压力,财务公司只有找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利润增长点的领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投资业务就是财务公司比较优势的领域,开展投资业务是财务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重点领域
根据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开展一系列的投资业务,其中,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财务公司业务中比较重要的领域。
(一)有价证券投资业务
财务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的对象包括股票和债券,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等。根据投资方式,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主买卖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财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市场上自主决定购买或者卖出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
2、委托理财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考虑到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人才专业、信息渠道广泛,财务公司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委托其进行证券投资。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会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额度,其中风险和收益均由财务公司承担,财务公司支付给证券公司一定的委托手续费。
3、贷款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财务公司以委托的名义,让证券公司投资有价证券。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规定投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其中,风险和收益均由证券公司承担,不论盈亏,证券公司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向财务公司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投资本金。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指财务公司以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身份持有国内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方式可以是参股、取得控制股权或者合资拥有被投资的公司。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财务公司直接投资金融机构模式
这是比较常见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直接投资的模式操作较为简单,管理链条短,有助于企业集团管理金融公司。但是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产业资本必要承担金融风险,增大了整个集团的风险。
2、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
即企业集团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股权投资的平台,将企业集团金融股权进行集中,改变原有的分散管理方式,集中优良资源,更好的开展金融服务,满足整个集团的多层次金融需求。另外,以财务公司作为平台,相当于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能够降低整个集团的金融风险,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通过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业务运转,实现了产融相结合,如中石化、中电力等企业。
3、混合发展模式
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差别较大,如企业集团发展的阶段差异,投资时期的选择不同,面临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尽相同,导致企业集团在选择投资模式时不可能完全一致。企业集团可能选择金融机构投资模式,也可能选择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集团都采用了两种模式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三、财务公司投资业务风险
(一)有价证券投资风险
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相比,财务公司在有价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投资策略明显缺乏。财务公司在投资有价证券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风险:一是有价证券本身的风险,涉及到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有机证券交易风险,涉及到操作风险、决策风险、道德风险等。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风险
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信息风险
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以前,要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形成股权投资的可行性报告。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对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控制,使财务公司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在获取信息时处于被动地位,是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面临的最大的信息风险。
2、内部人控制风险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参股后,参股的多少决定了财务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管理权限。但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财务公司即使处于控股状态,也很难撼动金融机构管理权限。金融机构的内部人控制风险导致了财务公司的管理受到制约。
3、过度支付风险
财务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资本和资产的定价是一项非常重要、复杂的工作。对金融企业投资的定价偏低,可能导致金融股权投资的失败;定价偏高,会影响股权投资的收益。财务公司一旦在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中支付过高的资金,将导致财务集团的现金流量减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最终影响财务公司更好的服务于企业集团。
四、财务公司进行投资业务风险的控制对策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财务公司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充分认识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对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性
从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来看,建立融资平台是企业的必由之路。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建立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的模式,两者的结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趋势。因此财务公司要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趋势、产业发展的阶段特征以及同类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向企业集团提交金融股权投资的研究报告,让集团认识到进行金融股权投资的重要性,积极入股金融机构。
在财务公司的运营中,流动性和收益性是衡量财务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财务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能够达到流动性和收益性共赢的目的。
(二)提升自身水平,有效分散证券投资风险
财务公司应该提升自身的投资能力,借鉴国内外成熟的市场风险测量方法,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风险测量方法和资产配置模型。同时,财务公司还应形成分散风险的意识,通过将购买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水平的有价证券,将证券投资的风险进行分散,不要不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防止发生严重的投资风险。
(三)集中操作,加强金融股权投资的集团管控
很多集团公司旗下的金融股权投资较为分散,影响了集团公司对金融资本的调配和使用能力。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方面和综合经营方面都有着集团内部其他非金融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后,不仅能够使集团金融资本进行融合,还能够带动社会化的金融资源参与其中,为企业集团的产业发展带来更为广泛的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以上文字出自论文写作网
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一)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发展得很丰富,涉及了债券货币类,股票与结构类等等5。关于理财计划的运营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关于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却是很少,而且数据也是比较缺乏。本文从仅有的公开资料中获取如下数据。因为没有银行业的投资收益与管理费的规模,只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规模余额。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证券公司2007与2008年度的资产管理净收入的数据来源。所以,可以采取类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就是用证券公司的管理费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之比,计算出两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得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总和。然后,估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一般没有放开直接投资活动,所以不需要计算银行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对于2006年,没有数据,直接给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规范后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并且,不同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有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有不少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GDP,会高估金融业的GDP。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投资管理活动明显小于银行的投资管理活动。观察表1,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理财计划规模一般只有银行业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
(三)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与银行券商相比,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数据比较全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保险资产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来自保险准备金。可以获取的数据是各类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总和。这里的数据是属于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需要指出,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保险机构的资产,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在表格中包含进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混乱不堪的局面,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信托手续费、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其中,手续费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就是投资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资产包含了基础产业资产、房地产资产、证券业资产、实业资产等,这些资产有些不是金融资产,是直接作为实业被信托实体持有的,本来应该是分别计入其他产业9。比如信托实体持有房地产并且出租的,就是属于房地产业;持有基础设施收费的,就是属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或者建筑业。虽然,本文的投资管理中的投资是金融投资或者珍贵物品投资,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资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资也纳入估算范围。因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业核算也是把这些本来属于其他产业的部分纳入金融业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资的层次,让信托实体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基础设施企业,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符合金融投资特征。这样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变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规范运作的模式符合国家统计与经济调控的规范。综上考虑,本文把这些非金融投资的收益也纳入投资管理估算,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全部认为是投资管理的对象。自营投资收益由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组成。根据资料中数据加总计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自营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由于管理信托资产,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续费×75%)。最后,加总信托公司自己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与他人投资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总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目前《证券法》规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证券基金,这是发展最快最受瞩目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根据《20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可以获取关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与证券基金相反,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几年的数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信托型股权投资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业中,股权投资是和其他投资形式混合起来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后才出现的企业形式,所以数据更少。管理咨询收入属于经营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询费×75%)。以自有资产从事创业投资所得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是直接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结果。最后加总数据可得总的增加值。可见,股权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规模远远小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值。
金融业中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解释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总与分析
加总前面所有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得到的应该是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增加净值,还应该是加上折旧,才是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根据2007年金融业折旧与工资的比例(19:349),确定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可以归纳为一个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个子行业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且,估算更多是从投资管理机构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从投资基金入手。这样,有些子行业管理的基金已经超出了本行业基金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阳光私募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办法运作的首只企业年金正式入市以来,企业年金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这些投资管理大多数已经在投资管理机构中估算过了,没有遗漏。当然,小标题已经强调了都是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估算。金融业之外的一般企业,也会有不少企业直接投资,这里面也会有投资管理。只能从资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与债券的利息净流量;但是,没有毛流量与未上市金融资产的数据,所以,对于完整的投资收益数据,无法获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论文中,已经指出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专门直接投资部门的企业,里面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资管理已经基本上统计在企业所在产业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给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对比,由于数据序列不多,很难展开计量分析。本来可以展开投资管理增加值与基金资产规模,银行储蓄规模,保险资产规模,GDP规模,股市流通市值与股市交易量等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个类型的投资管理增加值的加总,但是,各个类型的投资对象却很难加总,所以,进行投资管理增加值与投资对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难展开。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须出台备案管理规则,发改委的《通知》同时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
此《通知》一发,再次引起媒体和众多pe机构的关注,pe到底由谁监管的话题再次受到热议。
发改委《通知》受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2月18日,证监会正式了征求意见后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从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下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被众媒体解读为“规则互相冲突”、“pe机构左右为难”,多家受访的pe机构对发改委的这一要求反弹强烈,认为发改委叫停pe进入公私募领域,根由是该业务开闸后pe监管权属将部分划归证监会,而其监管权此前一直在发改委。
那么,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到底是不是互相冲突?pe的监管权是否还呈多头监管格局?对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企业是否真的无所适从?通过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暂行规定》和发改委的《通知》,这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以上问题都有了答案。
私募到底谁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新《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由证监会注册,并由新《基金法》监管。
新《基金法》通过后,专家和媒体们对公募基金由新《基金法》监管并无异议。但对私募未明确纳入到新《基金法》中监管却大加评论,并认为这是各部门争权的结果,才导致新《基金法》未监管私募基金。虽然新《基金法》未规定私募基金的监管条款,但却明确了监管机构,是由证监会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根据新《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共18条。
《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暂行规定》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除此以外,证监会2013年还在酝酿放开“专业券商”牌照,已有10家左右大型pe(准备)递交申请。
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向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敞开了大门。按证监会思路,符合条件的pe、vc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并据产品类别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
这事实上,是证监会按新《基金法》修订执行后,将一种从过去牌照监管过渡到产品、业务监管的新监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恰是pe获准申报公募基金业务的时间节点。
而近日发改委的《通知》则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这个要求意味着,目前不少pe正在积极筹备的公私募业务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发改委的《通知》还称,目前各地正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工作,4月底前将完成并形成情况汇总。
因此,新《基金法》在6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改委是有权对公私募业务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的。至于现在叫停pe开展公私募业务并无不妥。而根据新《基金法》实施日期,则在2013年6月1日后才由证监会对公私募基金机构进行核准注册和监督管理。
备案和注册不冲突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下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下称“1595号文”)的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的2864号文,强制规定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864号文对备案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但发改委在2012年下发的1595号文则要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备案,记者查询了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2012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备案的仅有36家。因此,此次的《通知》,又对1595号文件的备案时间做了延迟,要求在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完成备案。
《通知》中还要求,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不留死角。”
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是,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这条规定则是明确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有核准注册的资格。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6月1日前备案,而证监会的《暂行规定》则要求6月1日后,由其依法核准业务资格。因此,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监管形式上来讲,《通知》和《暂行规定》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