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8 15:54: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作者简介
谢平,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邹传伟,北京大学统计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先后供职于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投资公司,2013年起同时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刘海二,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广东金融学院。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2012年4月7日“金融四十人年会”上首次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在短短两年中,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和IT界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相关创业活动也非常活跃。本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本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本书在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实践者和监管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录
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第一章导论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本书结构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原理
基本框架
支付
信息处理
资源配置
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
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
网络证券公司
网络保险公司
网络金融交易平台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第四章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基本概念与发展概况
基本原理与账户体系
金融商品属性与货币控制
对微信的分析
对余额宝的分析
第五章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的概念
互联网货币的经济学
比特币
第六章对大数据的一般性讨论
大数据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大数据分析的主要任务
大数据分析与计量经济学的比较
第七章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
第八章P2P网络贷款
对Lending Club的分析
P2P网络贷款的经济学
第九章众筹融资
对Kickstarter的分析
众筹融资运作原理与发展概况
众筹融资的经济学
第十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第十一章互联网交换经济
对共享经济的分析
互联网交换经济的原理
互联网交换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十二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精算中的应用
后记
后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授谢平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一文最先给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融通的一种金融模式。
学者们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存在着争议,甚至国内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概念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层次我们仍停留在初始阶段,国外学者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展开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的发展为前提的,其更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综合、个性化的服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参与的所有金融业务,即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体现
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词汇”,当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融合起来就发生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近两年出现的余额宝、P2P、众筹、苏宁银行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
谢平教授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以图表形式概括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表象形式。(1)支付方式的创新;(2)销售渠道的创新;(3)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即是金融产品的创新)(4)金融机构的创新。
1.支付方式的创新。支付方式是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履行价款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早期最出名的莫过于银联,这种处于线下支付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居民支付价款的主要方式。但随后出现的第三方支付迅速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主力军,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2012年以后出现了移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现在的发展趋势如火如荼。诸如二维码、条码、卡片扫描、微信支付等便于移动端使用的支付手段被创造出来。
2.销售渠道的创新。销售渠道的创新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在电脑上完成选购中意的金融产品,金融企业可以在交易平台上提供金融产品,中介商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操作业务。营销更加方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
3.金融产品的创新。众筹和P2P是两种典型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两者都是利用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的特点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互联网众筹是利用预订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少数人筹集投资数额,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目的、筹集资金目的的行为。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将小额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4.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还包括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学者指出:“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根据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二是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为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以外的消费客体不能纳入消费者保护的体系之中。
2.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向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在金融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享有着信息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得到保护。随之而来的是何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由谁来保护的问题。我国的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足鼎立分别以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来称谓消费者。一些国家为了补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将三大领域的存贷款人、投资者和投保人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以此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目的在于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里也是存在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中进行保护也是合理的。至于《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也存在着其局限性,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的。国际惯例法律3到5年需要进行修改,我国的《消法》长久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需要与时俱进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与传统金融创新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来源于传统的金融创新,在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做出新的改变。在融入了互联网之后,兼具了互联网的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覆盖面广、以及在扩大资金提供者上也做出了很大的创新。
(一)金融业务平台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都需要一定的平台。互联网企业从事业务的基础就是平台的建设完备,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金融产品平台,为自己的金融业务服务。
(二)金融业务的便捷化、综合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网络开展金融服务,在平台上进行客户信息的整理和共享,更好的开发和整合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客户只需点击鼠标和页面就可以在平台上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小额贷款等。但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线下服务部门,消费者维权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客户和金融机构在进入金融市场都是有准入门槛,这就会使一部分潜在客户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低成本,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极大的优势。互联网支付、理财、和借贷款都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这是互联网金融对小微金融服务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依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较高
传统金融服务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管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金融机构扩大到互联网企业,我国给予鼓励金融也发展的目的监管较为放松,市场化程度较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阶层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五)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那么相应的互联网所具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是具有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技术风险按照风险来源划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导致的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长尾”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扩充了金融交易的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服务的人群。这会导致以下风险: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处于金融交易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诈、误导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投资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去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过高,导致“搭便车”的出现。第三、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从涉及人数上对社会影响巨大,虽然可能金额不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上,一部分学者是从立法和监管上思考,一部分学者是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上思考的。这两种思考的角度不同,前者是宏观上的机制建立的思考,后者是对具体的保护措施的思考,本人认为两种思考角度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究。但如若仅从宏观和微观上来构建解决方案都会显得有所欠缺,前者缺乏实际的解决机制,后者缺乏方向指引。所以笔者认为,两者思考方案应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在立法和监管的指引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角度进行机制构建。
(一)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入《消法》中,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
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没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法》中,但域外立法的趋势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之中,这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以保护的立法基础,《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法律。
(二)建立网络账户安全机制和互联网金融保险制度
安全保障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权益也是首要权利。安全权不仅包括人身安全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安全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账户安全上。金融领域在去年引入了存贷款保险制度,域外立法的趋势是见了金融保险制度,现在我国金融也发展受限,但长久的趋势是建立金融保险制度,那么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必然要引入金融保险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应该从市场准入、准入和运营三个方面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和标准,将不符合标准,无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其次是建立市场运营机制,主要对运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最后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已经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无法挽回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让其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互联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不需要线下交易,一方面节约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维权出现困难,P2P平台多次出现跑路事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困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其可以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国家监管部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监管部门在互联网上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检举、投诉等。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的内部在线解决机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在金融交易平台上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防范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例如设立调查机构等。三是引入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传统的金融模式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已经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特征出发,以P2P网贷模式为例,探究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原理,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网贷 发展趋势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网上购物和投资悄然兴起,互联网上日益增长的现金流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大量依托于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面对丛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广大互联网使用群体应该如何适应和看待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论战,日益激烈的同行竞争以及网上金融理财模式的层出不穷,都在提醒着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崛起与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该如何应对这一新兴金融产业的崛起,又该怎样参与其中,寻找新的商机,也是传统金融行业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本课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颇具代表性的P2P网贷模式进行剖析,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影响,同时,以大学生的视角看待这一行业的崛起,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提供合理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
互联网与金融本是两个不同的产业,互联网金融则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的产物。这种新型产业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出于金融用户的需要以及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从金融个体的角度来说,金融行业希望能够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运作效率,从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IT行业来说,将信息技术用于金融行业,也为信息技术的推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开辟了一个新的技术领域。供需双方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今年来,我国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建设,各大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网上银行成为主流金融机构,截至2012年初,上市银行的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已经普遍超过了60%,而这一趋势今后还将延续。同时,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理财,网上证券交易等金融模式也快速兴起,构成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金融产业电子化、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的共识。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较早,已较为成熟,自1995年美国花旗银行率先在互联网建立站点之后,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互联网金融的热潮,现在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已具备多种功能,开展了各项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谓丰富,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内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不断有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但以下几种模式是公认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下面重点介绍P2P网贷模式。
四、P2P网贷
曾有人称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亮点,此言非虚。P2P网贷,即点对点信贷,国内译为“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P2P网贷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者广泛、门槛低,交易模式多变、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高、收益高。由于P2P网贷的特点,使得这一金融模式一经推出就出现了高速发展的趋势。
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和发展。在短短的几年内,P2P网贷平台的年增长速度就超过了300%。2013年第一季度已经至少有132家P2P网贷机构,而到了2013年年底,达到了800家,最新数据截止到2014年8月,国内P2P网贷机构已经超过1600家,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达到300亿左右。
笔者曾亲身参与过P2P网贷投资,选择的网贷平台是有利网,投入资金最高年利率可达11.57%,且投入资金由保险公司担保,如果出现贷方逾期还款,则由平台负责偿还借方的款项,在此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虽然发展迅猛,但还缺乏行业规范,且网贷平台鱼龙混杂,不乏逾期无法交付借款的案例,如果之前没有从事P2P网贷的经历又希望尝试网贷理财,应选择正规的网贷平台,如国家信用评级在A+或A级以上的平台。
五、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业,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大有可为,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互联网企业的运作方式,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会出现更多金融模式,比如互联网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币基金理财模式,电商推出的购物平台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会遭受盲目投资的冲击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信息技术,行业最终会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对于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的建议
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但有的金融模式才刚刚起步,还有待规范。选择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理财,首先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不能对收益期望过高,以至于落入高收益高风险的陷阱,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要有效区分哪些是高风险投资方式,比如股票。期货,贵重金属等,哪些是较低风险的投资理财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承诺的高回报率也应理性看待,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可以尝试使用。注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防止出现急需钱却无法取现的情况,可以尝试多种理财方式搭配使用,以期达到最合理的利益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互联网金融风险谱系
金融的表现形式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信用,其本质是风险管理。不管是已有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本文不采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说法,采用已有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说法,因为至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区别),都是从事经营风险的活动,涉及到风险匹配问题。
如果将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提出“第三方支付”概念作为起点,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仍未沉淀出其独特内涵,至少现在还没有完全把各种各样互联网金融形态抽象出一个基本概念。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可以涵盖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包括货币发行、保管、兑换、支付、结算、保险、基金、担保、证券(股权、私募基金)发行与交易、资产交易(大宗商品)等。
所以,更准确地说,应该将互联网金融看作一个谱系的概念。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化来看,除已有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最为典型的是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外,现今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形态有: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阿里小贷),P2P网络贷款中介平台,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新兴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包括非标资产交易平台(如陆金所)、网络金融销售平台(如各种宝宝、众安在线)、网络银行。
金融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经济传导的风险;二是金融业自身的风险。通常所说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后者。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所谓风险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理论上,适用于已有金融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功能监管(包括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信息监管、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风险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等都应当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不过互联网金融上述六种表现形式的风险并不完全一样,核心风险仍然是信息不对称,这是已有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共同面临的问题。
去中介化带来的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米什金指出,金融中介和市场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具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二是具有专业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现在有两类金融中介和市场在资金供需双方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推动资金数额、时空和风险收益的匹配,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二是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为主的直接融资模式。此外,期货交易所提供了更高级的风险管理的工具,影响直接金融(股指期货、个股期权)和间接金融(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在过去通过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金融资源配置的格局下,一些大的金融中介机构成为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中心。
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间接融资模式与直接融资模式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模式,暂时还存在疑问,其核心精神之一的去中介化特征已显露出来。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与已有金融不同之处,开放、共享、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央行亦是一中介)、自由选择、平等、普惠、民主。
因而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化的,甚至互联网货币可以去中央银行化。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指P2P和众筹)去中介化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去中介化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反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性。互联网金融面临着网络信息诈欺和信息爆炸,没有第三方给予筛选、处理,可能会令资金供给者无所适从。已有的金融中介功能可以缓解部分信息不对称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过程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这是众筹和P2P所不具备的机制。不能因其未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未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就抹杀金融中介的功绩。
二是去中介化弱化了对资金供给者保护,证券公司等机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分担筹资者对投资者的责任。例如,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众筹融资显然没有这种制度安排。
三是去中介化诱发金融风险,降低了金融安全。从去年到今年P2P网络贷款跑路事件屡有发生,商业银行贷款制度设计不存在类似情况。
可见去中介化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当然,现在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可能将要加入履约担保职能,就像2012年《期货交易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了期货交易所的一项职责,叫中央对手方和履约担保机制,成为了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核心职能。
金融消费者保护新课题
互联网金融遭受损失的主体主要有四个:一是资金需求者损失,这主要来自于经营风险,其亦是金融业风险的来源;二是资金供给者损失,既有可能来源于资金需求者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传导损失,还有可能是互联网平台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传导损失;三是互联网平台的损失,一旦资金供给者遭受损失,有可能要求资金需求者和互联网平台承担垫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四是政府损失。所有的金融都有外部性,既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一旦互联网金融资金供给者遭受损失,基于以往的做法,政府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尽管这种责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其中,互联网金融资金供给者损失需要特别关注。由于资金供给者与资金使用者不再面对面谈判,当资金使用者带来恶意风险或者道德风险时,互联网金融资金供给者损失可能更加巨大,并且投资者或资金供给者很少走法律途径,最后风险都交由政府。这也是政府应该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形态和经营者众多,而地方政府离市场更近,应当给更了解情况的地方政府配置部分监管权力。
互联网金融核心精神之一是普惠金融,这也引出了投资者保护的新课题。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边界,服务了大量未被已有金融业覆盖的人群,具备了明显的“长尾”特征。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是长尾人群(主要表现形式是投资和P2P贷款)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能力比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较弱,信息不对称性更加明显,更容易遭到非面对面交易的误导、欺诈;二是长尾人群投资数额小且分散(如余额宝等),要求对资金需求方的监管成本高于收益,容易形成依赖政府心理和搭便车现象,市场约束机制失灵;三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长尾人群引发的社会负外部性比较严重,易出现中国特有的,政府风险处置和维稳成本比较高。
面对互联网金融“长尾”特征,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具体包括:(1)在互联网金融特定领域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先要保证其知情权,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其次在已有的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再次在已有的金融刑事责任体系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惩罚制度。(2)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诉讼制度,包括电子合同主体识别、电子合同效力、集团诉讼制度等。(3)强化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教育,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公众承担互联网金融合法交易后果的意识,提高公众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的水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与形态
对于互联网金融,被大多数人广泛接受的准确定义还处在讨论过程中。但是,究其本质而言,学者们对其基本要素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研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平台和基础金融相互作用而成的一个金融概念,所以,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是其两个重要组成因素在定义互联网金融之前,对已经存在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业务及形态进行归类和分析是必要的,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大体可以分成四类:1.第三方支付,主要指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2.网络投资,主要指网络上的基金等金融产品和P2P众筹平台融资。3.网络融资,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第一就是小额贷款,和消费信用,二是P2P平台融资,三是众筹。4.网络货币。据此,我们大体可以总结出:从概念和内容来看,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互联网金融的区别,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金融业务的互联网支持,而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金融业务的互联网支持,我们主要研究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大体来看,我们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作出定义,互联网金融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具有互联网精神,基于云端数据分析而又具有金融功能的新的资源分配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推向大众的正是阿里巴巴和余额宝。正在成长的互联网金融也会与其他新生事物一样的成长轨迹:人们可以感受到生活中逐渐成长的新事物,但是,在最开始并不能作出很清晰的认识,只有当这个事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影响无法忽略的时候,才会被社会所关注,并得到更为准确的认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在余额宝被广泛接受之前,已经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且,已经有强大的力量。金融资产的交易,网上理财的出现,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就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有力证据。新世纪以来,随着电子产品快速升级换代,金融互联网业务逐渐普及,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业务P2P和众筹业务等新出现的金融业务的互联网支持体系也有着迅猛的发展趋势,不过在较长时间内,社会公众并未赋予互联网金融的足够的重视,直到余额宝业务的出现,使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开始深入人心。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第一,互联网金融经过长时间发展,积蓄了足够的潜力,有了余额宝这样的突破口,便很容易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二,阿里巴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使公众增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其中,支付宝的成功更加剧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追捧。第三,余额宝对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也形成了挑战和威胁,余额宝初期的年年化收益率之高,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势必会夺取一部分银行的存贷款流量,对银行业的业务也是很大的挑战。第四,余额宝的出现促进了互金领域的发明创造。余额宝的成功吸引了很多相关公司推出类似的产品,模仿的力量也推动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二)不同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1.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我国政府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2013年四月,国务院提出、央行牵头组织了包含“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在内的多个课题,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指导性作用。在人民银行2013年二季度的相关报告中也有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内容出现,提出互联网金融是资金效率很高的金融范畴,这个报告也是互联网金融首次进入金融官方考虑。2013年12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互金领域有了正式的自律手段。2.金融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相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银行想拥有自己的P2P平台,如交通银行想出了转型互联网金融的三步走,向网络信贷中介平台的方向转变,同时声明之后便不会再进一步增加实体网点。保险业也在注重业务的网络化。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萌芽。同时,传统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也在逐渐将互联网应用于基础业务之中。3.其他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的态度IT企业也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到互金领域的发展之中。大型网络公司,如阿里巴巴,利用自身的网络业务基础,如阿里金融和阿里小贷、京东白条等产品的的产生。百度百发、腾讯的微信支付相关产品,新浪和国美也在探索互联网金融产品与自身产业链的结合。三大移动运营商,也都相应地得到了人民银行授予的第三方支付许可。将来公众使用手机便可以用于完成缴费,不必再像之前用相对繁琐的方式例如刷银行卡来进行支付,因此,学术界也是高度关注,并一次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调查。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与风险
(一)影响虽然我国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起步不久,但是,从目前的发展角度和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成为今后金融业的主力军将大有可能。因此,直接对公众产生的变化便是可以使金融更加的高效快捷,贴近大众。首先,互联网金融会减小金融交易的延迟。IT技术的整体进步和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更快捷、更有保障的发展潜力,这是互联网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最明显的推动,而且这一推动力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其次,互联网金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金融手段不仅能帮助企业更好的获取市场需求的变化,改善资金的供需关系,而且能够促进信息的公平、对称,提高经济市场的有效性,更好的匹配市场的投资手段与融资缺口。再次,互联网金融将会使投融资活动更加贴近大众的生活。传统金融行业的局限性对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的市场主体的资金规模和相关资质有很高的要求,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化趋势会扩宽这几类业务参与者的范围,使更多的机构甚至个人参与到投融资活动中去,尤其是众筹的出现,风投的参与门槛也变得更低。1.加速传统金融融入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对于市场的介入,给传统的金融市场带了了巨大的冲击,尤为突出的是余额宝,便给传统金融机构类似银行等带来了冲击,在这一条件下,传统金融机构只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同样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手段予以还击,希望阻止一部分的客户外流,于是,我们逐渐见到了诸如“智能金账户”和“快益通”等产品。2.促进金融行业的市场化首先,推进利率的市场化。如余额宝的金融产品,势必会侵占银行的利润。为了应对存款量减少的情况,传统银行业需要提高存款利率以挽救利润的流失,这样的举措终将使央行放宽对利率的管制。再者,减弱金融管理体系的地域划分机制。互联网金融产品基本不受地域的限制,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地方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所以,金融市场的线上、线下联系势必会进一步增强。第三,加快银行的混业体制推进。互联网金融使得许多银行不再可以通过基本的存贷款立足金融行业,而更是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战略,使传统金融体系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和其他的项目进行合作,无缝衔接,而现阶段的分业体制想要实现这种效果比较困难。第四,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有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同时,因为先进互联网的企业主体为民营企业,所以,这些企业加入金融行业将会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民营化,加快体制改革。(二)风险与面临的问题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它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中,首要的风险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第一,国内缺乏对互金行业的外部监管和相关法律约束。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也很不完善。二是就我国国情而言的信用信息问题。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为信用信息交流起来存在不可忽视的矛盾,无法进行有效的追查或惩罚措施,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对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存在隐患。此外,在此这方面缺乏交流还可能会使公司在自主提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间长,效率低,最终有可能出现如:恶意骗取贷款,甚至下一个“庞氏骗局”。
四、政策建议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如今飞速发展,夺人眼球,可是也同样面临着极大的风险,而针对可能发生的例如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应该加强对互金行业的监控和把关,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加以管理。(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控,防止风险扩散。首先,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程,关注并预测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对相关问题予以相关单位以警醒:一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力度,充分有效的获取一手信息,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并予以提醒;二是行业监管部门,可以对新型金融领域开展相关调查,并尝试建立风险预备案,避免措手不及;三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骗取群众财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等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二)理论指导,推动企业多自律,多自查,多自省。建议各地方各级金融主管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普及国家政策,引导政策实施,并推动企业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做出努力,并给予某些违规单位,某些违规个人进行公示。(三)分流疏导,完善线下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互金机构的迅猛发展更应该激起传统金融公司的发展欲望,传统金融机构应积极寻求发展与改革。网络渠道不应该只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推销、推广平台,更应该注重基础金融业务与互联网进行更加深入、更加有效的结合。(四)重视正确、理性的金融知识的传播与大众化进程,提高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这一举措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参与,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其中,更高效的接受理性、正确的金融知识与金融理念,强化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对金融产品的理解与选择能力。(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金融监管应该要跟得上金融发展、业务创新的脚步,监管部门应该保持自己的敏感与灵活性,及时发现、了解市场上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动态,并予以及时、恰当的监管,积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方法、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创新能力极强的金融行业进行高效的监管,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02):5-15.
[2]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J].经济改革,2013,(09):67-71
[3]李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流通的服务模式。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更加现代、高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规制既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能够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体系。可见,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是十分必要的。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是云计算、大数据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容仍是传统金融。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概念:所谓狭义概念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一种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所谓广义概念是指金融发展模式、市场等发展环境。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带给用户方便、快捷的使用感受,并打破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限制,从而实现现代化金融和信息技术的融合。无论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刺激了传统金融市场,并改变了传统的经营和交易模式。当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发生了改变。准确地说,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所谓法律风险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跟不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监管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存在跨界性。而且传统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以分业监管为主,并不适用信息量大、虚拟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则是在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撑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无故障。况且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难度。网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容易遭受到各种安全威胁,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之所以会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所决定以及互联网诚信的缺失。总的来说,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则应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入手。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当重视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并依据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制定针对性、高效地规章制度,保证消费者权益,真正做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有序。我国也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法律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法律体系。比如美国对于众筹融资方式,先是承认众筹方式的合法性,而后针对众筹平台缺乏监管的现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地说主要是从众筹融资平台管理入手,做好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和业务风险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是只是以这一种形式存在。此外,还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等。若要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也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仍以众筹融资来说,虽然美国的额法律监管体系给我们提供了足够的参考。但是实际上,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体仍然不够完善。之所以造成这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细则的协商存在争论。比如说众筹融资的上限、项目人数上限、每人投资的上限等。二是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互联网金融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对于此,我国在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时,就可以结合问题制定法律法规。例如如果容易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成功则及时退还筹款。或者说可以允许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内推出融资,以引导用户理性消费。我国在2015年曾推出了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其中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总之,由点到面,我国应该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并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真正规范我国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自从2005年,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随后,我国网络借贷、P2P发展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兴起,直至2013年互联网金融得到最快的发展。众筹融资、网络保险公司等以银行、网商等为基础的业务模式也进入了新纪元。但是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不够完善。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总的来说,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要遵循金融行业的经济实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为目的。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脱离互联网金融的实体经济。比如说在加强网络借贷的监管时要始终贯彻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在加强众筹融资的监管时要保证众筹平台的基本功能,杜绝非法集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管要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具体的说就是要保证互联网的监管能够提高资源配置了,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同时还应当利于央行的宏观经济调控,避免因为互联网金融危机导致国家经济波动,影响社会稳定。三是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是要促进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稳定,还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犯。比如说可以要求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并杜绝任何机构以任务方式误导消费者。四是要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市场竞争体制下,公平竞争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持经济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互联网金融中也应当如此,无论是何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均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竞争者应当合法参与竞争,不得采用一切违法手段破坏竞争,尤其是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我管理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根据现有的监管状况,组织专门的监管部门。比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同月21日,发改委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互联网金融部分行为被列入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显然,这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不仅会影响网贷金融业务,还会进一步促使我国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三)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质量
若要真正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质量可以从市场、用户等方面入手。尤其是要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平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维护经济稳定。首先,我国应当重视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和推出机制,提高门槛限制,保证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都具备一定的资金能力、信誉等,同时还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形式较多。我国要注意审查金融产品是否具有合格,是否为违反了法规,并针对经营中的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同时,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管理,对企业进行监控和审查,并加强企业信息的披露。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风险可以从加强执法和提高公民防范意识两方面入手。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严格惩处。尤其是对于一些球的融合行为更要加强管理和执法。而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可以通过建立消费者和金融企业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和行业标准来实现。同时要加强及时的引导和宣传,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并熟练掌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方法,从而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如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在经营资格、业务运转、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明确的行业自律规则,建立信誉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开展自律管理。并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提高网络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总的来说,应当重视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质量,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三、总结
综上所述,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既要重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大件监管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需要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路径,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3:80-97.
[2]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32:15-16.
[3]严鹤.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全国商情,2016,18:75-76.
[4]朱博,史金宝,庞斌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45:44.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控制措施
1相关概念
1.1大数据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中,2008年美国专家首次提出了“大数据”一词,主要是因为网络信息数量快速增长,而采用传统搜查方法难以满足用户个性化搜索需求。为处理以上问题,专家们提出“大数据”概念,其宗旨是采用大数据提取原理,在先进分析方法的支撑下,在短时间内为用户快速、精确的提供数据资源。
1.2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即包含互联网技术风险,也囊括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可以被视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整合过程中而形成的风险类型。和传统金融相比较,互联网金融法具有运营成本低廉、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泛、发展快速等诸多优势特征。和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在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不占据优势,存在很多不足,而以上问题若长时间不能解除,将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诸多不确定风险[1]。且在互联网行业大量数据形成的背景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分析具有很大必要性。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
2.1信用风险
P2P为最近几年中兴盛的一类互联网金融行业,其能协助市场内中小企业网络融资贷款创造便利条件,且能帮助民间资本在网络平台上投资理财并获得一定收益。但现实情况下,参与P2P金融交易活动以陌生市场的个体商家为主,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全面、深度的了解与贷款人相关信息,对各种资金判断缺乏精确度,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也不能明确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息[2]。
2.2违法违规风险
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相对短暂,针对该行业的运作模式,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未能使其形成有效监督,这是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质量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获得不良利益而不惜损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会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社会中的好评度,另一方面也会干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2.3用户违约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在运营过程中,企业的融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为民间供应高收益、高回报项目开展融资活动;第二,以银行机构为媒介进行信用贷款融资[3]。高风险、高收益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典型特征,为推动企业各项业务安全、有效运行,则在管理过程中通常会耗用大量时间与精力,部分投资项目运行时间相对较长,而金融企业因为自身规模窄小以及竞争实力偏低,增加了用户违约取款不良现象的发生率,这势必会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后续运营过程,增加用户现金提款挤兑问题的发生率,很多金融企业会以清盘破产结束企业命运。
3金融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方法
3.1建设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形成巨大阻碍,因此一定要加强对该类风险的调控力度。首先,建设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用户风险的评估和管控。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民间客户贷款的情况,在贷款前应对客户信息整理审核,全面贯彻落实预先制定的风险控制程序操作,给予按时还贷资金安全性足够重视,以防因为客户自身资质信用问题,对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造成损伤,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以各种合法渠道为依托,全面收集客户真实信息,适度提升贷款门槛,结合贷款客户现实需求信息与自己状况,设置合理的贷款额度,借此方式去把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合理范畴中[4]。
3.2完善法律法规
这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监督的主要方式,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应全面考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类型、特征及企业运行性质,进而有针对性的拟定法律法规,弥补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连续增强对互联网企业业务运行模式的监管,保证其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运营,杜绝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各种违法违规操作,对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伤。政府机关也需发挥自身的督导功能,建设完善化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管,促使其全面贯彻落实准入体制,针对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新企业,应通过各种合法权益加强对其社会资质的调查与考核,以减少非法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而干扰整个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进程。
3.3加强对技术的应用,增强对投资风险的防控能力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用户违约是常见的风险类型,应加强对该类风险的防范,应在实践中连续提升对用户数据信息的深度分析、整体判断能力,而以上目标的实现,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与辅助[5]。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通过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对用户信息的深度分析处理,针对那些社会资质偏低的用户,企业应减少或杜绝和其建设借贷款服务关系,这主要是因为用户大量借贷后若不能按时还款,将会促进企业平台挤兑现象的形成与发展进程,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不良影响。另外,为实现对运营风险的有效防控,互联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合理应用,针对有意向投资项目的相关数据信息应加强分析,评估数据信息的科学性,从各个维度探析可能会对项目运行安全性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类风险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将投资风险降至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中,保证企业业务发展与运营有强大的技术支撑。
3.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支付的控制力度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一定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过程的清晰度,进而为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为实现以上目标,可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第一,全面贯彻落实账户的实名体制,加强对客户的信息登记过程的管理,保证客户信息录入的完整性[6]。第二,严格依照互联网金融支付功能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支付格式,采用该种方式实现和银行机构业务形态的有效区别,明确互联网资金企业在支付系统内的特殊身份,互联网企业应重视对自身交易流程的规划,加强与各大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银行机构结合互联网支付公司的支付指令,在短时间内把相关信息传递给支付系统,完成结算工作。第三,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模式的监管,特别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要和传统的金融监管相区别,在大数据技术的协助下,保证风险监测的全程性,建设并完善行业数据库等。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建设的支付系统应具有监督功能,这是减少或规避风险的最直接、有效方法之一。
3.5促进行业之间的合作沟通
在经济一体化、大数据流通范围不断拓展的时代背景下,各个行业业务相互渗透、存在交叉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合理应用,推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的信息资源交融过程,建设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建设健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商交易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协调与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运行进程[7]。在经贸合作进程中,树立趋利避害的发展思维,建设行业之间互相帮衬的运作模式,拓展视线范畴,将眼光投掷在共同利益方面上,连续提升企业职员的业务技能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建设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科学管理、预警系统及信息沟通平台,持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与应答能力水平。
一、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工具及通信工具来实现资金互转、支付等业务的新兴行业模式。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水平,然而随着互联网络技术水平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也在快速地发展。
二、大数据及其特点
(一)数据分类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数据贯穿了整个网络金运转过程。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主要有:参与者(客户)、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可以输入、保存参与者(客户)信息数据以及提品信息数据,甚至还可以保留参与者(客户)在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时的各种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正是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库,是网络金融的基础。根据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操作过程,可将其分类为:用户信息数据、成交信息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
用户信息数据是指每个参与者(客户)在建立账户时要填写的基本资料,这些资料被保存后就会被自动储存到企业的信息系统里。用户资料数据关系到每个用户的私人资料,所以企业必须对此数据进行严格保密,进行统一的管理,不能被泄露。
成交信息数据是指互联网金融行业为用户提供了商品及服务,然后用户对此商品或服务进行购买成交时,有成交信息数据,可以保留你成交过程中的整个操作,作为你安全成交的凭证和依据,防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用户操作数据,是记录用户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进行操作时相应过程的记录。
(二)数据特点
互联网金融数据分为以下特点:规模广、多样化、高效性。首先,规模广是指互联网金融数据涉及广泛,覆盖广。其次,多样化是指互联网数据涉及种类多,信息数据的多元化。最后,高效性是指对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处理及时、准确、高效。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风险,主要体现如下:第一,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概念不清晰,投资风险意识不强,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创新投资,与传统金融不同,其实互联网金融与改变传统金融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二,存在技术不足与人为破坏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但是互联网技术风险还是存在的,例如计算机故障与其他类型的风险,例如:黑客、病毒等。
第三,经营多样化导致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多样化导致风险监管难度更大,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交叉性强。第四,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金融市场相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冲击的,使得银行间的竞争增大,相互抬高利率,而且还改变负债的结构。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一)以数据为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可操作性,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建立时,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方便、安全、易操作;在对数据进行分析时,要有利于操作,这样才能快速识别风险,作出防范。
第二,及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我们必须及时处理,具有高效性,所以在进行建立该系统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时限性,确保能够及时地发现风险及不足,这样才能有充足的时间去预防,避免出错,造成不良损失。
第三,准确性,在建立该预警系统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才能避免对风险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系统数据分级
在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分为四个级别,分别如下:
1、数据管理
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是以数据为基础的,预警系统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所以要对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系统。这样可以更方便地对数据进行导出、整理及存储。
2、数据整合
数据整合主要是风险预警系统对数据进行整体的分析,进行风险预警。
3、数据分析
风险预警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后,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来判定风险。所以,风险预警系统必须具备智能性。
4、数据结果
数据解释就是数据分析能够对风险进行解释及反应,并且分析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