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1 09:22: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业务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 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
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二)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
(三)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
(五)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
(六)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一、财务预算的定义
财务预算是反映某一方面财务活动的预算,如反映现金收支活动的现金预算;反映销售收入的销售预算;反映成本、费用支出的生产费用预算(又包括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反映资本支出活动的资本预算等。综合预算是反映财务活动总体情况的预算,如反映财务状况的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财务状况变动表,反映财务成果的预计损益表。上述各种预算间存在下列关系:销售预算是各种预算的编制起点,它构成生产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现金预算和资本预算的编制基础;现金预算是销售预算、生产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和资本预算中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预算损益表要根据销售预算、生产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现金预算编制,预计资产负债表要根据期初资产负债表和销售、生产费用、资本等预算编制,预计财务状况表则主要根据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编制。
二、财务预算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财务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产生影响最严重的一种,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财务预算起着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在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过程中,它所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所以,现代企业中,对于企业的财务预算工作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预算占有着较为重要的地位,企业想要实现短期经营目标、实施战略目标管理,必须要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才能够得以实现,对于企业明确经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完善管理机制,考核经营业绩,落实战略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的发展是离不开财务预算工作的,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提高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认识,使全员都能够参与其中,强化组织领导,只有这样,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够得到最有效地发挥,财务预算管理才能真正被有效地应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和实施管理控制才能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三、保险企业财务预算控制的方式和现状
1.控制预算执行的级次力度不同一些保险公司都是按照级次的方式进行两核指标和操作权限的控制,在预算手续费费用的时候,通常都是将其险种的比例作为依据进行,资金差额管理是通过两条收支线进行管理,实现部分控制部分放权,按照险种比例的不同进行控制,一直以来都属于不相信下级只相信上级的控制模式;对于下级机构依靠手段和措施来实现财务预算。
2.预算指标与考核指标不同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身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如果保险公司不同,那么只要是在一个地区中,保险公司的级别相同,其中所运用的预算管理体系和考核指标也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遇到一些困难,而且保险公司在进行业绩评估和经营管理改善的时候也无法实现针对性。例如,很多保险公司除了对考核监控管理这些指标有所限制,但是对于承保政策、险种结构和管理权限、理赔流程管理权限、员工数量和薪酬政策(除高管)、手续费和营业费用都是有很大限制的。除此之外,对于指标的结果相当重视,但是对于其控制过程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的话,预算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就会超出其控制的范围,短期行为也有可能会出现,更为严重的还可以使保险法、劳动法、行业监管与指标之间产生矛盾,最终将付出成本责任的代价,造成纠偏成本过高并且比较落后的现象。
四、保险企业改进财务预算的措施
1.建立按责任中心进行财务预算控制的全面预算体系目前,我国保险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造成效益低下,保险人没有很强的自律性,保险市场环境的规范性不强,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都比较落后,在这些情况下,很多保险公司的预算控制应该以责任制进行,对于预算、考核、管理都应该分类进行。
2.加强财务预算的差异分析及考核在企业中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等都是挂钩于预算控制的,但是财务管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仍然具有积极性。在整个预算控制中,财务主要就是对预算和实绩差异因素进行分析,不管是有好处的还是存在问题的,都可以在其中找出具体的差异性,并且将分析之后的数据反馈到相关部门,让相关部门尽快找出解决的方案。通过对差异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在管理中找出一些弊端和优势,总结经验教训,将管理不断进行加强。具体工作是每月按照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分别编制各环节预算与实绩的差异分析表。
3.合理定位财务部门在预算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因为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中心人员在预算管理委员会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制定预算草案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相应的政策,不得有任何出入,预算草案一直到正式预算编制出来,这个过程不仅有着一定的复杂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所以,针对预算的编制汇总需要由一个专业性的机构进行管理,而且对于日常管理事物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而财务部门就是主要负责预算控制的部门。在企业预算控制实践中,很多企业的预算控制都是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完成和实行的,这样的话,每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且预算控制系统的权威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造成各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预算没有切实遵循而造成预算约束软化。
关键词:报业集团 财务管理 财务控制
一、报业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
结合目前县市区域报业集团的经营现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报业集团的财务控制体系:
(一)基础――控制环境
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一定的基础,只有在基础夯实的前提下,体系才能“拔地而起”,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报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基础就是控制环境,包括合理的集团组织结构、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和明确的责任中心划分。
(二)核心――财务控制方法的整合
随着国外组织管理方法的发展,诸如财务人员委派制、财务结算中心、全面预算管理等方法已经在一些地市报业集团中运用开来。在一些县市区域报也逐步实行,因此,如何根据区域报的实际情况,整合这些控制方法,使其能有效地实现对人员的控制和对资金的控制就成为重中之重。
(三)媒介――信息系统
报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之间不是孤立的,控制主体虽然可以凭借有效的财务控制方法实现对客观的控制,然而对各种财务资源控制的过程及结果都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来反映,那就是信息平台。也就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所建立起的覆盖整个报业集团的财务监控信息网络。
(四)保障――制度控制
为了保障报业集团财务控制的有效运行,内部必须建立各项统一的财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制度。财务制度起到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能指导与约束行为主体的应有之行为,而内部审计制度控制,作为集团内部财务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考核各子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县市区域报业集团财务管理存在的的问题
这几年县市报区域发展很快,大多报业为了适应文化体制改格,成立了以报社为名的有限公司,实行采编和经营分离,真正实行了公司化运作,大多报社进行了多元产业的拓展,成立了不少的子公司,其实也已是一个小型的报业集团,比如萧山日报除了传统的的主业广告报纸外,多元产业也发展很快,去年一年总收入达到1.25个亿,下属6家子公司产业涉及旅游,培讯,户外广告,会展,演艺等多个行业。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原有财务管理显露出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下几方面: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旧的观念还存在,而且报社本身是从原事业单位转形而来,重核算,轻管理,观念上还存在,财务就是会计,只要做好账,算好账的程度,重核算,轻管理,财务管理意识还要进一步加强。要将会计核算职能转变为宏观监管职能。
(二)财务机构职权不清,财务的监管作用未发挥
大多数区域报,由于原有的体制,未成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而是隶属于办公室(或社办),造成财务独立性不够的职权不清,弱化了财务的权位性,且多数报社的财务未有参加报社的各种经营决策,在经营决策少了财务风险防范的这一关口。
(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导致财务控制不力
当前县市区域各公司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由于县市区域报业集团的母公司基本上是国家完全控股,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法定权利和义务由政府部门的行政官员行使和承担。长期以来政府官员能上不能下、权责不明确的体制造成财务控制的根本利益机制和动力机制的缺乏。
(四)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报业集团的财务控制意识薄弱
政企分开不彻底,主管部门依然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导致报业集团缺乏理财自。由于县市区域对媒体行业的管制,大多报社在集团化经营以前按半事业单位性质运营,市场化程度很低。干好干坏一个样,使得报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动力不足。
三、构建县市区域报业集团财务管理新体系
(一)控制环境:报业集团建立内控制度的基础
1、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预防票据诈骗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
在集团各公司及财务、经营等有关部门之问,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和相互制约措施,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尤其在资产处置、资金调度、销售结算、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明确决策人员和招待人员以及会计人员、经办人员与保管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2、实行重大经济事项的会审核签制度
对资金的运作,尤其是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规定必须由当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交总经理阅示后送各职能部门传阅、会签,提出处理意见,然后集中至总会计师核签,签署意见后再由总经理签字确认,下达落实。为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提供多角度的依据,有效控制与此相关的资金权限,避免决策失误和舞弊事件的发生。
(二)财务控制方法的整合:报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核心
针对财务控制的客体分别是人和资金等其它财务资源,我们可以将诸多控制方法整合为两类:一是人员控制方法;二是资金控制方法。
1、人员控制方法
由于报业集团的分层管理,各子公司内部的其他人员的监督控制则由各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财务人员来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其他人员。把人员控制分为两部分:特派财务人员和对子公司的经营者实行监督、激励,并因此形成两种人员控制方法:一是财务人员委派制;二是经营者的业绩评价方法。
2、资金控制方法
依据行使职能的不同,可将资金控制方法分为二种:一是建立财务结算中心,其职能主要是实现资金的融通、管理和结算;二是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其职能主要是实现资金的计划、运作和循环。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保险业 共享中心模式 财务管理
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分析
现在我们来分析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这种模式是对管理模式的创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一保险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为公司内部的实体或者是业务部门提供一些财务运行和知识的服务。这个业务部门被跨国或是地域距离远的公司采用,将公司中各个业务群组或业务部门所具备的共选出来,集中放在共享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共享服务模式下的企业,能够将各个部门可以共享的职能独立分出来,设置专门的服务运营机构为其服务,这种架构与模式满足了跨国、跨地区企业的服务需求,企业财务部门使用这种财务管理模式,那么企业组织将会在三个层面上发生一些变化,下面我们将来具体分析下这种变化:公司总部和高层管理者重视的是公司总体战略与政策的制定,对于人力资源与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开发技术资源,对公司的总体业绩以及职能标准进行划分。财务方面的变化主要是财务政策和标准更加地被重视,更加重视公司的总体战略,给各个子公司制定一些目标,并对他们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对于分公司来说,更加注重分公司的管理与绩效,关注各个业务部门的责任与特有的职能,具体在财务领域的共享服务模式是对业务单元进行财务核算。财务编制与财务决策等提供财务上的支持。这种共享模式具有规模经济的效益,为地域距离远的公司提供了便利,为总公司下的各个分公司提供专业的财务服务,确保公司财务的安全性与良好性。
一、保险业财务管理的具体过程
(一)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调查
首先要明确风险调查的目的与任务,风险调查主要是了解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风险因素,找出可能存在的缺点与弱点,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风险调查内容包含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包括公司的基本概况、公司的经营政策、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一些责任分工、结构组织、经营内容、财务控制制度等,然后运用一些调查技术,如审阅法、调查问卷法和观察法等等。
(二)描述风险内容与种类
对风险制度的描述需要运用一些方法,一般有三种方法:文字描述法、调查表格制定法、与经营过程流程图法这三种方法,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三种方法,文字描述法主要是通过一些现场询问、直接观察等一些手段来了解一些风险情况,并用文字来进行描述,然后让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系统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与综合判断,以检查风险控制得是否好是否完整,确定正确与否。调查表格制定法指的是检查工作人员就一些需要调查的内容预先制定一系列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在设计好表格中填充,然后以一种方式制成调查问卷,被调查者需回答这些问题,检查工作人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分析这些回答背后潜藏的问题以及相关应对风险措施是否已经存在,并作为工作和财务风险控制的依据,这种方法大大提高了保险财务检查工作的效率,工作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最后一种方法就是经营过程流程图,这种方法主要是让接受财务检查的部门将自己的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绘制出来,从图中检查人员可以看到一些接受调查调查对象内部的风险控制情况,并且流程图中的的一些特别的语言符号可以显示出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情况与业务质量,找出财务工作应控制的重点与关键点,然后有目的地展开工作。
(三)风险初次测评
保险公司进行初次测评,主要是对公司在财务的健全性的测试,来发现所存在的风险与漏洞,找出实际与理想模式之间的差异,找出实际的风险控制缺点。
(四)达标性测试
这个环节包括两种测试,一是功能性测试,一般是从一个系统中抽取一些典型的业务,全过程地检查他的工作环节与流程,并检查它的处理过程,检验与记录的内容的一致性,以此来判断这种制度的作用是否管用。第二个是对业务测试,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过程与内容检查,业务处理过程中是否出现了违反法律或者是不符合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
(五)综合性评估
最后是进行综合性评估,制定评估的标准与目标,并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增强对风险的管理,明确评估的主要内容,检查内容主要是组织结构是否完整、责任是否分明、工作流程是否正确、工作程序正确是否等,同时保险公司要定期进行信赖程度与管理环节的测试。
二、保险业财务管理工作改进的具体要点
(一)增强财务工作的控制意识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财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公司高层要制定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于财务工作的监管,起到带头作用,使全公司员工树立起财务内部控制意识,明确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给员工适当的奖励,做好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潜能,采取必要措施是一些制度能够合理地实施落实,增强财务风险控制的在整个公司中作用。
(二)建立完善公司的各种财务控制制度
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公司财务的控制目标,将这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围绕公司的财务控制目标建立一系列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并要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合理地管理与监督,设置好各种财务的机构与管理模式,将各种职能进行科学地划分,财务工作人员要依据这些制度规范开展工作,做到工作有法可依与有路可走。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做好财务预算工作,能够很好地帮助保险公司控制自己的运营成本,将公司日常运营的的费用支出进行很好地控制,降低费用支出,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具体工作步骤如下:首先是要编制好财务账目明细的报表,将各种费用支出进行分类,制定长短期的预算报表,其次,设置实施预算审批制度,经过上级部门的许可、同样之后,进行实施,最后,要将工作落实到实处,监督与考核的力度,定期进行考核与监督,使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公司的发展。
(四)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个公司要想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就要做好结构设置工作,科学良好的结构能够使财务工作顺利地开展,提供一个制度与保障的作用,也能使财务控制的各项制度很好地发挥出来。做好这些需要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地控制,将权力机构明确划分,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
三、结束语
保险业财务共享中心模式下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着公司整体的运营与管理质量。保险业财务共享模式有许多优势,可以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集中化的服务使得公司工作更加简单、快捷、责任明确、工作效率也会提高,我们要积极运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优点,并结合实际的财务工作,对保险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积极和合理的改进措施,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得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陈晓园.我国保险业财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及其改进对策探讨[J].新财经,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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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保险;范围经济;风险管理
Abstract:This paper explores the six motivations for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marching toward bancassurance,i.e,scope economy effect,customers resource sharing, synergy services effect,product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sustained and steady earnings,operation risk diversifica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oncerned parts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to realize the sound development effects: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ross-business regulatory policies,exploration on the best model for bank to develop the insurance business,enhancement of firewall and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integration of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sales process,great efforts to develop the property insurance,etc.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s,bancassurance,scope economy,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54-03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银保业务在西方发展十分迅速,银保业务手续费收入已经占到西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总利润的20―40%,而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则占到了保费总收入的20―70%。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十分迅猛。2006年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占到保费总收入的40%左右,2008年银保渠道对寿险保费收入的贡献接近50%。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序幕正式拉开。
从国际经验看,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银行可以借此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扩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利润来源、降低银行对息差收入的依赖程度。银保混业经营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和长远战略性收益,促使国内许多商业银行都有意进军保险业务(见表1)。
一、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的动机
(一)“范围经济效应”动机
一是实现销售范围经济。销售团队共享可以最大程度地挖掘和发挥银保人员的营销潜能,提高市场开拓效率。同时,一体化的销售渠道还可以改进银行销售网点的利用效率,提升银行投入产出比。二是实现成本节约。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双方业务合作的交易成本。三是实现风险资本节约。保险业务成本较低,完全不占用银行风险资产额度。在当前资本充足率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客户资源共享”动机
进军保险业务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与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共享,扩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范围,还可以极大地降低银行的客户开发成本。并且保险公司的客户一般比较稳定,忠诚度也较高。
(三)“服务协同效应”动机
发展保险业务是银行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工具。银保合作后,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为客户提供从存贷款、理财、代收代付到保险等的“一站式”、全方位服务。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套餐”,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客户交易成本,提升客户的金融服务体验,实现服务协同效应。
(四)“产品开发效果”动机
与投资业务相比,保险业务不仅可以给银行带来长期、持续的收入,而且受市场风险的影响相对较小。近年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未来生活的保障需要,使得人们逐渐将储蓄从银行转移到具有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三种功能于一体的保险产品上。进军保险业,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产品开发的效果,符合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再者,很多保险产品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相对较小,因此进军保险业还可以提高银行产品开发的效率。
(五)“持续稳定盈利”动机
目前保险佣金已占到欧洲银行业总利润的10%以上。巨大的、尚未开发的保险市场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意义不仅仅是简单地赚取手续费。从长远角度考虑,进军保险业务,将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交叉销售、联动销售和捆绑销售机会。而国内保险市场的巨大增长潜力有望为商业银行带来持续的利润空间。并且与销售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业务相比,银保业务收入较为稳定。
(六)“经营风险分散”动机
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可以增强银行资金的安全系数,并使保险成为银行缓释、分散信贷风险、操作风险等的有效手段。如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办理住房按揭、商铺按揭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公司贷款时提供企业财产保险等。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国内商业银行将越来越重视保险在缓释和分散经营风险中的作用,并有望逐步将之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战略。但商业银行也需防止业务合作过程中自身的信誉风险外溢。
二、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的策略
(一)完善交叉业务监管政策
由于可以带来交易成本节约、经营风险分散和获得协同效应等益处,监管部门对银保合作的支持态势日趋明显。但涉及银保业务的监管体制却急需完善。一是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二是防止渠道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虽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但这并不妨碍商业银行出于偏爱股权关联保险公司的原因不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进而产生不公平竞争。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对该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避免渠道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二)寻找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最佳模式
国际上银保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即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目前,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经营模式是银行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其原因在于,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经营模式可以更充分地发挥银行的优势,使保险业务更快、更好地融入到银行业务当中。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金融一条龙服务”梦想的破灭表明,银保股权合作确实存在一定的经营协同,但保险业务过高的风险拨备和相对较低的资产回报率,却使得这种经营协同难以达到最佳。鉴于国内商业银行尚无成功经营保险业务的先例,监管部门亦缺乏先进的交叉业务监管经验,考虑到《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目前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笔者建议,当前国内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模式发展保险业务,即直接参股或控股保险公司;而对于资本实力较小的商业银行则可以采用松散的分销协议与战略联盟模式发展保险业务,即实施银保产品交叉销售、共同开发理财产品等。
(三)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银行控股的保险公司要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都要实行严格隔离。
其次,针对关联交易风险,《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要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须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笔者认为,除去关联交易外,还要警惕内部资金调度更易产生的暗箱操作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应重视银保间的资金流动监管。这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对保险业务的内部控制,还要警惕银行与关联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传导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德国安联集团与德累斯顿银行由合并走向分拆的历史说明,没有考虑到保险与银行两个不同业务混业经营产生的特殊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将使银保合作的前景充满荆棘。
(四)整合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
强大高效的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不仅有利于银保双方开发出更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还有利于提高业务处理效果,解决保单流转缓慢、客户操作不便、营销效率较低、售后服务不佳、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这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实施银保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银行与保险交易系统对接,并积极进行业务流程整合与再造,优化银保双方的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提高双方的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效果。同时,还要解决好银保双方营销人员的文化冲突问题。银行与保险业务虽然存在着较强的资产同质性,但二者之间的文化差异却比较大。因此,银行要想取得理想的保险业务效果,必须解决好双方营销人员的文化融合问题。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是整合银保业务产品开发与销售流程的前提,也是银行进军保险业务获得成功的关键。保险业务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较高,而目前国内银行的保险人才建设相对落后。因此,银行应不断加强各自员工的交叉业务培训力度,解决好专业素质和营销技能等问题。
(五)大力发展财险业务
当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的保险业务以寿险为主,财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则较为逊色,尚未成为国内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增长点。原因在于目前的合作方式主要是银行信贷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然后由财险公司人员上门办理业务,业务办理相对复杂,效率较低。
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经营财险业务,无论其财险资产占比多大,都具有相当的风险分散报酬。而寿险资产占比在大于40%以后就无法实现最佳风险收益配比。因此,一定比例的财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达到最佳经验效果是非常有必要的。未来国内银保双方应该在财险上进一步加强合作,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方式,打开这一潜在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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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一)保险业务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日益增强内蒙古保险业恢复至今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着的作用。内蒙古保险费收入从1980年的97.9万元发展到2010年2155372万元,总体增长22016倍;内蒙古保险密度和深度也不断增加(表2),这对人民生活安定和企业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与保障作用。(二)保险主体增加,市场竞争趋势加强1996年之前,内蒙古地区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业务,到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已大幅增加。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家,并且新老公司都加快了向各盟市延伸的步伐。市场主体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保险网络覆盖面,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竞争效应开始显现。此外,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初见成效。2010年底内蒙古有专业中介公司49家、保险兼业公司2914家。形成了种类比较齐全、遍布全区、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中介市场体系。伴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发育,一个主体结构比较完善、初具规模与活力的保险市场,也已经在逐渐形成。(三)寿险、非寿险业务趋于合理化1996年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实行产、寿险机构分设。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极大地刺激了寿险的发展,非寿险业务比重逐渐下降。1998年全区寿险首次超过财险业务收入。这表明业务结构已开始改善,市场适应能力加强,寿险营销业务全面展开,在整个业务的比重不断上升;产险公司也做调整,优化险种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增加了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效益型险种业务。
内蒙古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市场主体竞争能力不均衡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虽然有30家公司,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盟市均有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大多只在呼和浩特市设有。并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网点多、分支机构多的优势,几乎垄断了全区大部分的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业务占比分别为44.99%和44.39%)。其他保险公司尚无法与之抗衡。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没有经过一个完善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两家国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重展业轻防灾、重规模轻效益、营业费用过高、管理不严、效率低、人情赔款、忽视服务的情况。经营管理方式的落后,必将制约内蒙古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二)业务规模偏小,与沿海城市相比尚存在差距保险业近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市场开拓只是刚刚开始,开发的力度仍然不够,与国内各地区比较也存在差距(见表3)。2009年保险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6%(见表1),全国排名倒数第三;保险密度为707.29元,全国排名21,且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内蒙古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保险市场的潜力巨大。(三)保险监管水平较低监管不力是导致市场非理性竞争和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由于人行保险监管人员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区内保险公司无证经营、擅自提高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的现象普遍存在。2001年中国保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才使情况有好转,使监管工作得以加强。但内蒙古地域辽阔,国有保险公司分支较多,加之近两年新进入内蒙市场的机构如中国大地保险、中华联合保险等公司也加快了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内蒙古保监局监管人员的数量已出现短缺,跟不上保险公司快速扩张的监管要求。(四)保险中介人制度不够完善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健全的中介机构,内蒙古保险公司展业主要以个人和兼业为主,其他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虽然也委托银行保险业务,但业务并没有搞起来。在个人人展业中,由于个人人素质较低和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尚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发展较快,可是各保险公司的资金状况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五)保险业务险种结构尚不合理目前,内蒙古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而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内蒙古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把业务重点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上,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寿险业务中,内蒙古保费收入大部分来自普通寿险产品,而分红产品和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却较低。说明居民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还存在差距———寿险产品除保障和转嫁风险之外还带有一定的收益功能。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全球化的实现,带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促进了我国金融保险的业的发展。使得金融保险行业逐步向自由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传统的金融保险经营模式逐步被打破,新的管理方式逐步出现,金融保险业实质是金融业和保险业的融合。通过融合促进创新,在融合创新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因素,因此为使金融保险业更好的发展,需要进行合规管理。
【关键词】
金融保险;现状;合规管理
一、金融保险业发展现状
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已有一段历史,随着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金融行业也逐步细分,如今金融保险行业分为银行业和保险业以及证券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实质是为财产服务的保险业逐步向为金融业服务转型和渗透,银行和证券以及保险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步被打破,也是当今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潮流,我国金融保险业也因此加入了WTO。
(一)金融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保险费用可也达到当年GDP的10%左右。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目前我国的的保险行业费用只达到当年GDP的2%左右,根据国际目前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金融保险费用一般应达到当年GDP的4%左右。虽然我国的保险费用占GDP的比例较低,但是我国人均保险费用已从当初的10元,变为如今的100元,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的2000美元的平均保险费用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造成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还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不是很均匀,大多保险公司的总部都设置在北京以及沿海等大型中心城市,仅总部集中在北京等大型沿海城市的保险公司就多大三十多家,虽然各个保险企业也在小型城市和不发达地区的城市设置设立分部,但由于不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规模较小,造成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分布不协调、结构不完整,这在长远来看阻碍了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就需要对我国的保险公司的分布进行调整。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市场再细分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目前国内对于保险市场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直接保险市场,而对再保险市场的关注较少,这对投保人来说有较大的风险,而在保险市场的体系建立还不是很完善,同行业内部之间的信任度不高,这对整个保险行业发展也造成了影响,此外对于外币保险业务的开拓大多集中在国外,这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一大损失。
(四)保险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初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主要的保险企业,也是最大的保险企业,囊括我国大部分保险业务。十六大召开以后,我国保险行业的企业也逐步增加,外资保险企业也逐步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行业的公司数目已经达到150多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也逐步向多种所有制转型,公平竞争以促进金融保险的发展。财产险的发展已从单一的车险,逐步拓展,车险的发展变缓,其他的保险业务逐步增加,结构进一步调整,保险业务的结构更加完善。
(五)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目前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还不到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漏洞,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对现阶段的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还处于被动监管的阶段。对于行业稳定发展和资产负债质量以及再保险业务的监管目前还处于空白监管阶段,这些监管漏洞很容易引发不法分子的企图,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保险市场,就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对监管制度的完善,减少监管盲区。
(六)金融保险业务的国际化水平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金融保险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国际交流也进一步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开始在我国注资或者和我国保险企业开始合作。随着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也在发生变化,我国保险业务监管委员会逐步引用,国际监管制度,对国内、国外以及中外合资保险企业进行监管,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保险市场监管透明化,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为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坚持国际化金融保险发展原则,加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力度,深化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加强保监会与国际保监组织的交流,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逐渐向经营业务专业化、保险市场体系化、市场竞争有序化、保险制度创新化、保险产品品格化以及经营管理集约化和从业人员专业化等方向发展,根据这些发展方向,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将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有利于我国金融保险业务的发展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带动保险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保险行业的合规管理
(一)树立合规的管理理念在以往对与保险市场的合规管理中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对于监管中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端。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企业监管力度过大,监管太死、控制太严格,导致保险企业本身对于业务的合规管理没有太大的主导权和自,远远的违背了企业的发展目标,阻碍了保险企业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因此为了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设,合规管理意识的养成主要从三个方面实施,首先要加强高程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意识,才有利于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合规管理意识的培养,有利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最后是,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和相关措施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此外合规管理也是保险企业的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因此为了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实施合规管理。目前国内保险企业的管理还存在许多的漏洞,比如业务造价,财务数据不够清晰明确,销售中存在许多误导,这些错误因素给公司和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设,加强对合规管理的宣传和推广,以及普及合规管理理念。
四、总结
我国金融保险企业发展水平目前还较低,和西方国家的金融保险还有一定的差距,不仅在保险业务本身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金融保险市场的监管不到位,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因此为了保证金融保险业发展,就必须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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