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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12 16:01: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第1篇

一、电汇结算方式的使用情况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付方式中的一种。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或SWIFT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等电讯方式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根据性质不同,电汇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显然,“前T/T”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商的信贷,其出口收汇的风险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因为出口商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收回货款,等于给予进口商信贷,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信用证作为货款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用进口商的资金或授信额度,因此,很多进口商不愿意开证,而是倾向于使用电汇结算。我国也不例外,电汇结算方式已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被广泛使用,是中小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表明,目前上海的出口业务中有超过50%是采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而在贸易活跃的广东和浙江,中小企业80%以上的出口业务都采用电汇付款方式,而且大部分是采用“后T/T”方式,因此,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

二、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

虽然电汇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速度快捷和费用较低等优势,在实际业务中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电汇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如果使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将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使用电汇结算方式主要的风险有: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上竞争日益剧烈,进口商占据了交易的主导地位,出口商为了达成交易,往往只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由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通过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相当于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资金融通,进口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而出口商则面临着以下两种风险:

一是由于市场行情恶化,进口商没有能力付款,导致出口商承担长期占压资金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这种现象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尤为突出;二是进口商恶意实施“电汇诈骗”,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电汇诈骗”是指进口商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蓄意伪造、涂改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

(二)来自业务银行的技术风险

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或者因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得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承担迟收汇款的风险。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不通畅或所选择的解付行效率低而造成迟收;二是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收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迟收汇款。

三、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由于电汇是一种以进口商信用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用好的进口商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和与新客户的交易,出口商更应慎重,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各种商业渠道或有关驻外机构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如果客户资信不佳时,则坚决不要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二)订立完善的合同条款,约束买方按时付款

1. 签订定金条款,尽可能争取提高电汇预付金额的比例。进出口业务中,电汇货款预付比例一般是30%。当然,预付金额比例越高,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如果预付100% ,即变成预付货款,就相当于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进口商。因此,在实际业务谈判中,出口商应该根据交易对方的信任度、资信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在选择合适的预付比例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来争取进口商提高预付金额的比例,并在合同中用定金条款规定下来,从而规避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电汇部分,则应规定进口商须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以防止进口商和当地银行串谋的风险,保证按时安全收汇。

2. 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以保留对货物的收回权。所有权保留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虽已交付买受人,但须支付所有欠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才发生转移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理,使出卖人的利益处于更可靠的地位,从而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在签订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在已接受货物的交付,但未取得所有权期间,可将货物运用于生产过程,甚至可以将货物转卖,但此时进口商不是作为所有人,而是作为出口商的受托人对货物进行处分。在此期间,如进口商破产或发生其它变化,出口商可优先于进口商的其他债权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或货物的价值收回。因此,在以电汇结算方式的贸易中,如果能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出口商的风险。

3. 使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争取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对于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卖方还应该争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使用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贸易术语,最好是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就通过可以委托当地知名的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货物,利用双方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及时了解货物运输的进展,防止进口商与船公司串通骗取货物或通过出具保函从船公司办理无单提货,从而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

4. 采取“分批发货、分批收汇”条款来降低收汇风险。对于合同金额较大、预付金额却不大的订单,出口商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要求进口商必须根据交货的进展按时分批付款。出口商在前一批次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决定后一批次的货物是否发运,从而避免一次性大额货款收不回的风险。这种办法适合于大宗商品的多次运输。

(三)慎放正本提单,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船公司凭以交货的凭证。在电汇的方式下,出口商惟一能够约束买方按时付款的就是整套提单,因此,尽管出口商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商已经付清货款或有足够的信用,出口商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商,以防止进口商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船后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商,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商电汇货款的收据并确认无误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商。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出口商必须什么时间将提单的正本寄给进口商,那么,出口商就要充分利用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的时间差,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在船航行期间,加强与银行和进口商的联系,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四)利用第三方金融服务措施来有效回避风险

1. 使用进口保函。进口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也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是指担保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保函,其中规定在出口人按照有关合同交货和交来规定的单据时,如果进口人未能及时付款,则由担保银行负责付款。因此,在电汇方式下,出口商如果能够要求进口商通过知名银行开立进口保函,那么,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时候,出口商就可以得到担保银行的付款保障。

2.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卖方回避收汇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目前已有超过10%的国际贸易额的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既可以由信用保险公司去调查进口商的信用,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又可以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从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我国已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信用保险机构开展对外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建立了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因此,在使用电汇结算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业可以通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把收汇的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

第2篇

一般来讲,出口商要承担通知费、议付费、偿付费,有可能还有保兑费,在所提交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下,还有不符点费用。而进口商承担开证费,还要交一部分押金,开证费和押金的会给进口商增加资金周转的压力,因此,好多进口商都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为了降低风险,采用信用证方式,但会额外承担较多银行费用,降低了净利润。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要承担托收手续费,若进口商拒绝付款,还要额外承担运费、关税、仓储费等。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面临净利润缩水。电汇结算方式下,两地银行都不需要处理单据,相应的费用就比较低,这是出口商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重要原因。3.程序和时间比较优势信用证结算方式程序比较复制,所花时间比较长。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填写详细的开证申请书,要交开证费和押金;还要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审核和确认;出口国通知行在接到国外来证时,要对信用证真伪和开证行资信进行审核,从而传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条款逐条审核,如果审核发现有些条款跟合同或相关规定不符,还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进口商又要到开证行申请,所有程序必须再来一遍,甚至多遍,直到开立的信用证获得出口商的认同;出口商确认信用证后,即准备及出运货物,准备单据交单结汇;结汇银行要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如果不符可能还要重新修改并提交。可见,信用证结算方式异常繁琐,从程序和所花的时间来讲,对进出口商都不利。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要将货运单据及汇票交给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再把单据寄给国外代收行,途中所需时间较长。如果在远期D/P或D/A方式下,出口商要等到汇票到期才能拿到货款。电汇结算方式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能为进出口商节约时间,降低汇率变动风险。正因为电汇结算方式具有风险比较优势、费用比较优势和程序、时间比较优势,在实际业务中进出口商都比较偏向于采用电汇结算方式。

出口贸易中采用电汇结算方式存在的问题

后T/T风险较大电汇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汇是以进口商是否按其付汇为基础的,如果进口商本身资信存在问题,采用后T/T,出口商的风险很大。后T/T方式下,由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通过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商。相当于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资金融通,进口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而出口商则面临着以下两种风险:一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不利于进口商的变化,进口商可能会临阵逃脱或拒绝付款;二是进口商恶意实施“电汇诈骗”,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进口商和运输公司串通在F组贸易术语下,国际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将货物交给进口商预先指定的运输公司,这为进口商与运输公司串通,取得正本货运单据提供了可能。在后T/T方式下,进口商不按约定付款,正本货运单据仍掌握在出口商手中,但是进口商通过与运输公司串通,得到正本货运单据,从而顺利提走货物。收汇路线不通畅出于某些原因,出口国解付行未能从汇出行处收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导致出口商迟收汇款,从而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和汇率波动的风险。案例:义乌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通过2010年广交会互换名片开始认识,之后有发过公司价目表,并做过发盘要求,但没有成交。2011年美国A公司突然来函,想要购买该公司的工艺品,但要求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都有利。考虑双方有信函往来,同时最近生意惨淡,就答应客户的要求,在完成装货收到B/L后,即给客户发传真。客户很快就将货款50000美金汇给义乌公司。第一笔交易非常顺利。一个月后连续四次返单,采用FOB术语,总值达500000美金,目的港为墨西哥,并再次要求采用电汇付款,义乌公司同意。但由于义乌公司疏忽,在出货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物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已晚,客户以各种理由推延,最终损失50万美元。评价分析:本案中,义乌公司对客户未真正了解就轻易接受后T/T结算方式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签订后T/T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后T/T付款。

第3篇

【关键词】收汇;中小型出口企业;企业竞争力

一、当前经济下中小型出口企业收汇现状

(1)收汇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面临的收汇风险也日益增加。基于安全收汇和便于融资两个方面的考虑,80%的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都采用信用证的收汇方式。信用证结算的优势已不再明显,相反,由于信用证单证不符和软条款所造成的收汇风险却明显增加。(2)市场动荡下,国外买家拒收货物的风险加大了收汇风险。由于国外消费者需求的减少引起货物的滞销或者受汇率政策波动的影响,国外买家易于拒收货物,这直接加大了中小型出口企业的风险,阻碍其良性发展。(3)激烈的竞争使中小型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劣势从而忽略收汇风险。为争取贸易,出口企业在谈判中倾向于选择对进口方有利的结算方式,可能由此而加大了自身收汇风险。

二、收汇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1)安全的收汇方式能降低企业的收汇风险,减少中小型出口企业处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状况的可能性,确保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收汇的不安全因素一般来源于进口商拒收货物,选择安全的收汇方式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是中小型企业避免风险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首要保障。(2)灵活的收汇方式能促进企业贸易的发展,增强中小型出口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出口商采取灵活的收汇方式既便于自身安全收汇又迎合进口商的付款需要,能提升出口贸易对国外买家的吸引力,加大市场份额,实现壮大企业的目标。(3)高效的收汇方式能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企业财务管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高效的收汇方式一方面规避了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获得了企业资金的融通,企业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和费用,改善了财务状况,减少资金的占压,确保资金安全稳健利用。

三、从收汇方面提高中小型出口企业竞争力

(1)加强对客户信用的管理,对不同的客户可以灵活选择收汇方式。根据中小型企业的特点,由于企业客户缺乏统一管理而易于造成客户资源的流失,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新老客户的管理,集中了解客户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做出不同的管理。如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选择采用T/T的结算方式;对于信用等级较差的,为保证安全收汇,最好选择L/C付款。当然,在对信用证的审核方面要确保单证一致,发现问题,应该及时按照程序通知进口商要求开证行修改。(2)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不同的运输方式选择不同的收汇方式。如使用控制单据就能控制货物的象征货贸易术语,企业可以选择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的收汇方式,而使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则一般选择信用证付款。此外,如果象征货是通过海洋运输的,一般货物在途时间较长时采用结算程序复杂、收汇时间较长的信用证付款或托收付款都是可行的。但如果交货时采用航空、铁路运输或用邮包寄送,因为收货人取得货物与是否已经付款没有直接联系,因此采用这些运输方式的货物交易最好使用信用证或汇付的付款方式。(3)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降低企业收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将汇付方式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汇付方式先行收取部分货款,降低进口商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可借助信用证结算方式向银行取得资金融资。将托收结算方式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相结合,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托收方式的商业风险。将托收结算与汇付结算相结合,可简化结算过程和安全收回部分货款,获得资金融通。(4)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企业安全收汇,分担企业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为推动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对于出口商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因买方毁约或政治风险等所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需发货前支付一小笔费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就可以获得相当于实际损失90%的赔偿,从而保障了货款的安全。另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下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取消投保的限制门槛、简化投保手续和允许进行集合投保等的优惠政策,确实应该成为中小型企业用以促进贸易的后盾。(5)通过国际保理业务转移收汇风险。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发货后把代表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卖断给保理商取得货款,这种情况下,国际保理既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又为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出口商还可以委托国际保理代为收款,这时,国际保理业务可以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业务。这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既能转移收汇风险,又能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各种财务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中小型出口企业外贸业务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丽英.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降低出口收汇风险[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9(4):39~41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结算方式;风险买断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23-04

一、几种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比较

现代国际贸易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传统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体系。其中四种基本的结算方式为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e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国际保理(Faetoring)。其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有电汇(T/T)、信汇(M/T)、票汇(D/D)三种形式,而其中使用最广泛的电汇按其付款先后又有前T/T和后T/T之分。还有一种中长期国际贸易的融资业务叫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这几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而言存在着不同的风险。(1)汇付的主要风险是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担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约束对方的条件,它们能否收到货物或货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良,很可能钱货两空。(2)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对出口商来讲风险较大,如果进口方清偿能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国进行外汇管制、政局不稳或其他管制等情况下进口商都将面临各种收汇风险。在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是也要承担出口方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行情下跌所导致的交易损失风险等。(3)对信用证而言,它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托收的各种风险。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出口双方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来说,例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开证行倒闭给出口方、付款行带来的风险;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有: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给进口方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使进口商面临的风险。(4)国际保理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消除手段,有效地减少了出口方的风险,但出口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遇进口商对货物质量等提出异议,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贸易纠纷,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因此出口方仍然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风险。进口商是先收到货,后付款,既不占压资金,而且又有充足的时间检验货物以保证货物质量,进口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D/A、D/P和L/C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图1对前T/T、L/C、D/A、D/P、后T/T等几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对比。

由图1可知,对于出口商而言,赊销这种方式是最有竞争力的,但是风险也最大。预付款这种结算方式风险最小,但是竞争力最小。也就是说,对出口商而言。采取的收款方式的风险与竞争力是正向关系。对进口商而

言,赊销风险最小,对其最有吸引力,而预付款对其风险最大,当然吸引力也最小。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方式的风险性与吸引力成反向的关系。

实际上,上述所列的几种结算方式,风险只是在进出口之间相互转移,不管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孰大孰小,其风险并没有从进出口商中转移出去。如果把一项进出口业务进行分解,将其分为单纯的商品交易和风险交易,那么商品交易是进出口商的主体行为,交易双方分别是进口商和出口商;而风险交易是伴生行为,交易的双方一方是进出口商的贸易主体,而另外一方是把风险作为“商品”购进的一方。上述的结算方式是进出口商的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并没有被“买走”,风险这种商品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了分摊,只不过获得这种“商品”份额所支付的费用和主体贸易相反:分摊的越多,付出越少,反之,则付出越多。图2对不同结算方式中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对比。

在图2中可以看到,使用汇付或托收结算方式时。进出口商之间利用的是商业信用,进行的是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在进出口商之间分摊,即使有银行参与,银行也只是收付款的角色,不对贸易双方进行任何信誉担保。

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利用了银行信用,但是银行并没有购进风险这种“产品”,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带来的风险或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等;对进口商而言也要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或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等等风险。银行只负责核对单据的表面相符,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其本身卓越信誉,使进出口商减少因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隐性成本。使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之所以高于汇付和托收。就是因为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隐性成本索取的费用。实际的贸易过程的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分摊。

在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中,商品贸易分解为两部分: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中心单纯的贸易和基于贸易本身产生的贸易双方的风险与保理商之间的“风险贸易”。在国际保理中所谓的风险贸易就是贸易双方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基础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的方式。这种风险转移是以出口商的债权转移为基础的。而出口商所支付的对价,即为其所转让的债权和与之相应的权利。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相应风险也部分转移给保理商,但是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全部的,最终的风险在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三者间分摊。只不过进口商分摊的风险最小,当然从实质上看进口商仍要支付高于其他结算方式的费用,虽然表面上保理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因为保理商购买了进出口商的部分风险,从实质上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风险,因此保理的费用要高于信用证这种方式。在我国保理费用达交易金额的2%-6%,有时候甚至是信用证方式的十倍,这也是我国目前保理业务极为不发达的原因。

而对于福费廷,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转让给包买商,同时风险和责任也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包买商。从图2中看到风险承担者即为包买商,当然这种方式的费用也是最高。

由图2的比较,结算方式为汇付、托收时风险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信用证时银行减小隐性成本,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国际保理时风险在保理商和进出口商三者间分摊,为福费廷时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包买商。随着进出口商的风险逐渐被分离

和“交易”,所对风险最终承受者付出的费用也逐步增加。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结算方式的创新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深受重创。国内生产的萎缩导致出口产品减少,而国外经济的疲软导致出口需求急剧下降。从进口来看,流动性的不足导致了消费低迷。在这种环境下,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利用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已经不宜采用: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加剧了外贸企业的风险,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而对于国际保理,对保理商经济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有很高要求,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担当保理商的机构或银行本身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商业环境的剧变对企业的资信资料已经不能依靠之前的档案,要重新对企业资信进行全新的调查非一时之事。对福费廷这种融资方式,需要银行对票据的担保,并且一般只用于中长期较大金额的贸易,而且费用较高,对于大部分贸易并不实用。

是否可以有一种结合各种结算方式优点的结算方式呢?即:出口商可以如前T/T结算方式得到款项,进口商可以如后T/T结算方式得到赊销,同时有如I/C结算方式一样有值得普遍信赖的一方为贸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并且有如保理和福费廷一样的一方能对商品交易伴生的风险进行买断呢?如果存在这种方式,进出口商得到最大实惠,关键点是谁可以承担风险买断者的角色,而谁有那么强大的实力对被买断的风险给予信用担保?对于风险买断者而言,贸易被担保即相当于风险被分散。图3比较了风险买断者承担的风险与风险分散欲望的关系。

在图3中,x表示风险买断者的风险系数,Y表示风险买断者对风险分散的欲望。当xX2时,Y=0。表示风险非常大,即使对风险进行分散后依然不能达到风险买断商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结算的现状是主要接受XX1的业务,由于风险买断商面临的风险过大,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接受。对风险处于X1

这种创新方式的模式是: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如图4。在图4中,进出口商间进行单纯的商品交易,出口商得到预付款,进口商得到赊销货物,进出口商风险转移给了风险买断商。在此种结算方式下,要利用到银行信用,因此风险买断商最佳人选是银行,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银行最广泛最全面地参加了全球化的贸易,有最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和普遍接受的信誉度。但是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的下,各银行都紧缩银根。银行买断风险实质上是对进出口商的融资。现实中这是行不通的。这时候就要政府起作用了,各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广泛的措施,既有直接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对实体生产和贸易的扶持更不容忽视。政府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担保,分散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同时直接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图4中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的结算模式就能建立起来。

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创新措施

1、政府国家信用的体现。

(1)贸易资金扶持账户

作为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结算方式,政府的作用是分担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实质是对进出口的资金融通。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不能直接从具体环节对贸易进行干预,只能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于符合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如果从事出口贸易则在商品发出前由企业凭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如果从事进口贸易则凭借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由政府在银行设立的扶持资金账户代为支付以赎取单据取得货物。

(2)企业权限的管理

并不是所有行业和所有企业都能利用国家信用。只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或其他必须条件的企业才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国家统一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再把相关名录和资料传送给充当风险买断者的银行。

(3)严格法规的制定

特殊的结算方式只为在特殊环境下应对危机而用,但不能保证有某些图谋不轨者利用其牟利。政府除了在进行权限管理时严格考察,更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如有利用政策进行犯罪活动者处之以最严厉的惩罚。如果是进出口商本身过错导致的贸易纠纷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风险买断者银行信用的体现。

以银行作为风险买断者,目的是利用银行的信用帮助建立关系。当符合规定的企业向银行提出风险买断申请时,银行先对政府提供的名录和企业进行核对。并可以要求企业再次提供证明,然后对相关贸易考核。看其是否满足本次贸易的生产条件交货时限品质要求等。如果符合要求即提供风险买断业务。银行提供本业务的费用怎么收取呢?一部分由进出口商支付一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贸易扶持资金账户来支付。

3、进出口商商业信用的体现。

作为国际结算手段,针对的是世界范围的贸易主体,作为特殊的国际结算方式,目的是为了在金融危机时期促进国际贸易。因此,各国在政府名录中享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权限的企业应以显著的方式让其他国家的进出口商知晓。由于是出口商先得款再结货和进口商先得货再结款,因此在贸易谈判时应该比其他任何结算方式都更详细更严格,以免出现与实际意愿不符的情况。

4、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谈判好用风险买断结算方式后,进出口商分别在国内作为风险买断者的银行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出口地的风险买断者互相签订协议审核对方资信,出口地风险买断者预付款给出口商组织生产,出口商生产发货后给本国的风险买断商提供发货证明,出口地风险买断商凭以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索款。待进口商收货并提供收货证明后,进口地的风险买断商代为向出口地风险买断商付款。然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证明,在合理期限内进口商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偿付款项。

第5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风险;外贸企业

一、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防范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外贸出口企业在给客户提供商业信用之后,受客户履约信用差、资金短缺、清算、破产等因素的影响,而为出口企业带来无法收回和拖欠应收账款的风险。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众多外贸企业纷纷采用商业信用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但是,受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依然不足的负面影响,外需持续面临着萎缩的现状,使得我国外贸订单量急剧减少,加之部分发达国家经贸问题政治化倾向明显,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导致国际信用环境恶化。

在这种贸易环境下,我国外贸企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因大量坏账的产生而使企业蒙受无法弥补的亏损,所以,外贸企业必须加强信用风险防范。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组织,使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到信用赊销管理中,强化内部控制在交易审批、资金管理、客户资信管理等环节的作用;其次,企业应当实施信用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监控客户信用情况变化、审核信用额度、实施信用评级、监控应收账款、催收逾期账款等工作,以避免信用风险对外贸企业带来的损失。

二、对外贸易外汇风险的防范

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由于受外汇汇率波动的影响而对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价值带来的上涨或减少的风险。当前,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已步入市场化阶段,受通货膨胀、国际收支、经济增长、利率调整、外汇储备、投机活动以及财政赤字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的弹性不断增强,人民币汇率屡创新高。在此新形势下,不同行业、企业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过程中所遭受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如,部分以进口设备、原料支出为主的外贸行业和企业(航空业、造纸业等),会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受益,而部分以产品出口为主的行业和企业(纺织业等)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不同的外贸主体而言,其受外汇汇率的影响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外资企业近年来将美国、欧盟、香港作为三大外贸出口市场,所以外资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受美元、欧元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显著。而我国内资企业则受日元、美元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其原因在于日本是我国内资企业的最大贸易伙伴,并且我国贸易关系甚密的亚洲国家的货币与美元和日元保持着较强的连动性。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外汇风险的管理,从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对进出口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先,外贸企业应当建立汇率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配备专人负责监测汇率的变动情况,尤其要做好短期和中长期的汇率发展趋势预测,根据预测结果采取有效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其次,选择合理的合同计价货币。外贸企业应对商品、劳务出口以及资产业务的计价,使用汇率呈上涨趋势的货币,而对进口商品以及负债业务的计价,使用汇率呈下跌趋势的货币,从而使合同价值趋于稳定,规避汇率风险;再次,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增加汇率风险分摊条款和合同保值条款。例如,在大额贸易订单中,与贸易对方协定,当人民币汇率波动时对出口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在合同上约定,对于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或受益应由贸易双方共同承担。

三、对外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

结算风险是指债权方在办理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引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我国外贸企业为了争夺更大的市场占有份额,纷纷采取了优惠的付款方式以稳固买方市场,从而使得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赊销、付款交单等)成为了对外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与此同时,对外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也随之增强。例如,我国部分外贸企业盲目使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当贸易对方销售良好时,会增加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量,但是当贸易对方销售状况恶劣时,便会导致外贸企业的大量应收账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在对外贸易结算中,我国外贸企业因单证错误、单证不符、单证与合同矛盾、单证短缺等问题而导致退货、拒付货款等事件屡见不鲜。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单证标准化壁垒而造成的对外贸易损失达上千亿美元。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外贸企业应当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外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以确保及时、安全收汇。首先,制定灵活的预付货款和赊销制度。外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外汇汇率变化情况的预测,来决定办理结汇的时间。当人民币汇率呈现升值趋势时,进口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使用赊销结算方式,当人民币汇率呈现贬值趋势时,进口企业应当多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当多使用赊销结算方式;其次,增强跟单信用证运用的灵活性。出口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汇率的变化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如人民币汇率处于贬值期时,出口企业应使用延期、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企业应使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当人民币汇率处于升值期时,出口企业应使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进口企业应使用延期、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

参考文献:

[1]蔡雪丽.我国出口企业对外贸易风险防范体系研究[J].当代经济,2010(18).

[2]张馨月.透视世界经济直面中国对外贸易风险与应对[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1(3).

第6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信用证;风险类型;风险防范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的商业交往愈来愈多,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也得到了更为普遍的使用。然而信用证并不是非常完美的,由于信用证结算下的进出口商、各银行等相关人在贸易的过程中以信用证条目为根本,以卖方交付的单据为核心,并且信用证项下卖方提交的单据和真实发运的货品相分离,所以信用证项下各方人员可能会遭到更复杂的风险。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接收要牵涉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交易的环节愈来愈多,可能遭遇的损失也不断增多。此外,国际上到现在依然没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只能用国内法和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来约束。所以,信用证结算在促进商业发展的同时,其自身也是存在风险的。应该怎样预防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就成了国际性的研究内容。

二、加强和规范信用证操作流程

(一)严格审证与改证

在进口商和出口商都确认由信用证付款后,受益人在装运前必须认真审核条款,防范陷阱条款,降低由于信用证支付形成的经济损失。卖方应选取最优的贸易术语,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的贸易术语与付款方式的组合的风险或是不利的状况,做到风险最小化。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已经成为重要的运输方式,所以在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中,进口方通常要去海运提单。一些出口商将1/3原始提单直接发送给进口商,这是绝对不可行的,对出口国而言有极大的风险。所以,在平时单据制作方面,进出口公司必须小心谨慎,察觉有任何问题或是风险条款,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做出修正。在审查信用证时要细致严格地对每项条款进行审查,要谨慎对待没有把握完成或有完成难度的条款,要确保进口方答应修正信用证,一直到各项条约都可以全部做到,力争做到不修改信用证就不发货,防止将来陷入被动。具体情况如下:协定信用证货物一定要经过进口方签字确认合格之后出具有关单据后才能生效。通常进出口公司实际运作中总是会遇到信用证中要求买卖双方出示有关的质量检验证书,应该衡量是不是具有难度,但凡有任何难度或对公司不适的条件都应尽量规避,商议修改或帮助删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权益。

(二)提高业务人员水平与素质以保证准确制单

基于出口操作流程的复杂性与繁复性,贸易风险屡出不断。特别是对于进出口公司贸易操作中发生的风险,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增强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精准无误地制做单子的重要性。进出口公司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增强业务职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职工的水平和素质,直接作用于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前景和命运,一个专业的业务员能够避免和防止信用证业务的危害,因此有能力和有水平的业务运营人员是出口贸易公司的重要力量,应该大力引进。业务员必须不停地学习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既要懂得理论知识,也要有实战经验,并在不断提高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国际贸易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伴随国际贸易的不断壮大,应当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养,持续研究新形势,就新发生的问题进行概括,并定时号召相关业务员对国济贸易有关理论的学习,包含货物运输、商品检查。在国际经贸的大潮中崭露锋芒,因此对进出口公司来说,必须要培养专业精干务实的团队,仔细检查信用证条款,认真识别“软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培育专业人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全面提升业务员的整体贸易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国际经贸的大潮中崭露锋芒,因此对公司来说,必须要培养专业精干务实的团队,仔细检查信用证条款,认真识别“软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灵活运用信用证与其他付款方式相结合

(一)信用证和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和汇付方式相结合,指的是一部分货款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另一部分货款采取汇付方式结算。在现实的出口买卖过程中,汇付大都采取电汇的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对卖方较为有利。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是百分之三十的汇款作为预付款,剩余百分之七十使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若买方资信较好或是有着长时间合作的客户,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余款使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组合,即一部分的货款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另一部分货款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支付。这种组合方式,对于买方来说,能够降低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和银行的支出费用,有助于资金流转。

(三)汇付和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

汇付和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组合,通常是指一部分钱款采取汇付的付款方式,剩余部分钱款采取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付款。此种方式大多有助于大型的机械设备或交货周期长的货品交易。为了降低卖方的损失,常常要求进口商以汇付的方式预先支付部分钱款为定金,剩余部分采取即期或者远期信用证结算,此外需要银行保函来担保。在现实的国际贸易操作过程中,除去上述几种最常用的信用证和其他结算方式相结合的付款组合之外,仍有许多其他类型的交叉组合付款方法,在对外贸易中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至于应当选取何种组合方式,要视实际情形而定。

结论

第7篇

[关键词] 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风险 误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在我国,信用证结算方式仍占50%左右。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目前,在对信用证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大误区:

一、误区一:信用证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

在现行的诸多介绍贸易结算方式的书籍中,信用证往往被认为是对出口方最为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一般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 出口收汇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企业信用证交易的坏账率高达5%,而与此相比,据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安全收汇划等号。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对出口方而言,存在着下列风险:

1.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

(1)“相符交单”原则引起的拒付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二条的解释,“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对出口方来说,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UCP600》的相关条款相一致虽有难度,但并非不可能,而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却非常困难。因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国际上对于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也是众说纷纭。虽然国际商会制定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但此“实务”却非彼“实务”。因此,单据是否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完全由开证行说了算。也正因为如此,据不完全统计,在信用证业务中,首次交单遭拒付的比例高达70%。

(2)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如果开征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2.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1)伪造或变造信用证带来的风险。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所引起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是指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均是典型的软条款。有的软条款看似很合理,却对出口方的安全收汇构成很大的威胁。出口商一旦接受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意味着拱手让出了履约的主动权,使自己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尴尬境地。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信用证并不是一种对出口方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它要求业务员熟练掌握信用证业务知识, 通晓《UCP600》和《ISBP 》, 只有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才能更好地运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二、误区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

在谈到保兑信用证时,几乎所有的书籍和文章都认为,保兑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付款保证,两者都负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出口方享有双重的付款保障,因而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最为有利。因此,当开证行资信不良时,应使用保兑信用证。这是对信用证认识上的另一个重大误解。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要收取信用证金额2‰左右的保兑费。理论上,保兑费应由进口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由出口方承担。这样就增加了出口方的费用负担,并且使出口方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中,则势必会抬高价格,削弱产品竞争力;如果不将保兑费计入到出口成本之中,则又降低了出口方的利润。

出口方在交单时,又面临另一个两难选择:单据交给开证行还是保兑行?

如果要享受保兑信用证的好处,则需将单据直接交给保兑行。但由于保兑行审单的结果并不能约束开证行,保兑行担心一旦向受益人付了款,而开证行却认为单据不符而拒绝偿付,保兑行又不能强行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由于是开证行而不是保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押金,一旦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可能的损失可以由开证押金来弥补,但保兑行却必然会受到损失。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保兑行审单比开证行更为严格,更为挑剔。单据交给保兑行,绝大多数情况下会遭到拒付。所以,直接向保兑行交单是个不明智的选择。但如果将单据交给开证行,则意味着出口方白白给了保兑行一笔保兑费,保兑行光收钱不干活,既然如此,又何必使用保兑信用证呢?

因此,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相比,不但费用更高,且风险更大。使用保兑信用证,纯属画蛇添足。

参考文献:

[1]李亮萱:“信用证”等于“安全收汇”?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1期

[2]李霞: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北方经济,2007年第2期

第8篇

关键词:海外欠款 信用管理 结算方式 风险防范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出口贸易累计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欠款难以追回,有一些已经成为坏账。商务部对近千家出口企业所做的调查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约在5%,有的企业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水平0.25%至0.5%的水平,权威人士称海外欠款还会以每年新增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海外欠款如果无法追回成为坏账,很可能让企业陷入困境,即使经过努力追回,也会产生不小的损失。因此,如何防范海外欠款已成为每一家出口企业的当务之急, 出口企业海外欠款的的成因

一、交易前期不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盲目追求销售业绩

中国企业大多采用低价竞争来扩大市场份额,一般把签订单视为经营成功的标志,而忽视了对贸易伙伴的信用调查、监控,从而导致了贸易欺诈案件不断发生,产生了大量的海外欠账,并且这种情况正由沿海大城市及经济特区向内地省份、中小城市及缺乏外贸经验的地区和公司转移。据调查,目前海外拖欠款中恶意欺诈已占欠款案的66%。

二、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规避收汇风险的手段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为了争取出口订单,不得不主要依靠价格策略,或在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方面过度迁就客户。中国的出口企业以前一直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这种基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非常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但进口商增加了开证费和开证保证金的负担,因此,为了减少资金占用,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开始要求使用赊销或托收的方式结算货款。由于现在是买方市场,出口商为了赢得订单,往往向客户妥协,采取赊销或托收的支付方式。赊销或托收作为商业信用,虽然节省了进口商的融资成本,却加剧了出口企业的收款风险。尽管这些结算方式能促使出口额大幅上升,但也带来了大量逾期应收账款。同时大部分出口企业在采取赊销、托收的结算方式时,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很少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也很少投保出口信用险来保证自身的利益。

三、部分中国出口企业对及时收回账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未能及时追收海外欠款

部分企业单方面追求销售业绩,把签得订单视为经营成功的标志,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在回收货款时又总是担心对客户逼得太紧,客户会产生厌烦心理,从而会失去业务。因此,部分中国企业在出口后,不能够采取有效手段催取货款,逾期的欠款也总是由于不积极追讨而一拖再拖,最后变为坏账,难以收回。

四、部分国有出口企业缺乏科学经营决策程序以及约束机制

据统计那些巨额的多年难以讨回的海外欠款中有70%左右是由国有企业造成的。在1990年至1995年间,我国外贸企业为求出口创汇额,大量采用了赊销,致使那一时期的外贸企业呆坏账大量上升,使企业整体亏损。虽然出口额大幅上升,但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的逾期应收账款。同时国有企业的体制风险和其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也是造成巨额海外拖欠的原因,出口企业应对海外欠款的对策应对海外欠款的关键在于事先的有效防范措施和事后的积极追帐手段。 1.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建立规范的客户资信管理体系

出口企业在交易前应通过专业咨询机构对海外客户进行全面、认真、仔细地调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经营情况、资信及偿付能力,为扩大出口、安全收汇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力争规避收汇风险。

2.认真制订出口合同条款,慎重选择结算方式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一份完整的出口合同要对交易各环节、各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要重视支付条款中的结算方式。在支付条款上,对于商业信用好的客户可以选用汇付、赊销和托收的结算方式,而对于初次交易,且金额较大的交易尽量使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

3.在结算方式为赊销和托收的情况下,出口商要适当选择国际保理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当企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时可以通过国际保理业务转移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使债权得到保障。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新型的集企业资信调查、账目管理、贸易融资及信用风险保障于一体的综合。采用国际保理对出口商的作用主要有安全收汇和融资便利,是出口商防范收汇风险的一个理想选择。投保出口信用险也是出口商转嫁信用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责任,有时也表现为出口企业因买方毁约使货物不能出口而造成的损失;它所保障的风险,包括出口企业经营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为出口企业承保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下所能产生的几乎一切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