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2 16:02: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土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对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个别村组,要力争在2007年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
(二)查遗补漏。全面清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书签订以及损毁、丢失情况,对需要补签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到户率达98%以上。
(三)规范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土地流转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反租倒包的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落实被征地农户补偿政策。清查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缴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纠正在承包期内违背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小调整”和强行收回出嫁、丧偶妇女承包地的行为。
(六)查处依权发包或仗势强包行为。查处和纠正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民主、不公开或个别农户依势强行承包行为。
(七)依法查处强行收回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地和不归还代耕他人承包地行为。
(八)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因区划调整造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问题。
(九)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制。落实收件回执制度,强化土地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小的土地纠纷不出村,一般土地纠纷不出乡镇,大的土地纠纷不出县。
(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乡镇两级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庭,做到人员、经费、地点三落实,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得到处理。
三、工作步骤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4个月,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7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8月份)。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全面进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全面自查(9月份)。各乡镇、村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责任制。按照统一要求,要逐村逐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签订保存情况以及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情况调查登记。对农户需要补签、补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书份数,由乡镇经管站负责以村为单位汇总,于9月20日前报县经管站统一印制。对带有重大倾向性可能造成群访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阶段:采取措施,逐条整改(10月份)。各乡镇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村逐条进行梳理,限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户因丢失、毁损和未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流转合同书,按县经管站统一印制的范本,由乡镇经管站指导村重新签发到户。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完善(11月份)。各乡镇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档案,抓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确定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同时,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农委、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民政局、新农办、县政府纠风办、局组成的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县农委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与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纠正乱征乱占农村土地、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负责查处农村土地承包中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用农村土地行为;县民政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事务;县新农办负责调查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局负责落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农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于8月20日前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地处市东北部,属山区林业大县,森林覆盖率达87%,全县辖8镇,1个城区居委会,59个行政村,264个村民小组。2012年,全县有农户7454户,农业人口25628人。农村集体农用地1048551亩,其中:耕地32160亩,家庭承包耕地31735亩,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176.00元,劳动力13134个,常年外出务工人员4431人。
二、合同管理和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
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我县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59个。农村集体农用地1048551亩,其中:耕地32160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31735亩,涉及户数7237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份数7064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6926份。
三、档案管理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是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重要历史见证。据调查,全县8个镇,59个行政村,264个村民小组。陈家坝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规范管理工作(一镇一柜,一村一档,一组一卷)。我县部分承包地进行了退耕还林而承包合同未变更,加之2002年6月9日遭受洪水灾害和多年来村组干部的替换,导致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不全,缺失较为严重。
四、土地流转情况
我县在坚持土地流转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农民意愿,发挥产业优势,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开展土地流转,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吸纳农民流转的土地。同时,通过建立农业产业园区,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统一服务,探索季节性流转经营,推进土地整村、整组流转等形式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截至2013年3月底,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1903.48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514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的7%;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412份,占家庭承包合同的5.8%。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其他形式等五种形式。流转面积中转包11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9%;转让29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5.39%;互换321.4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6.89%;出租1177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83%。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以出租为主。其中: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226亩;流转入现代农业园区的面积717亩;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543.48亩。流转出主要是一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经营户和无劳力耕种的农户转包或出租给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能手。
五、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机构不健全,认识模糊,对土地承包后续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表现为镇一级无农经管理单位,导致镇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资料底子不清,档案资料不健全,严重制约对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个别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政策界线不清,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解不透。依然存在违规调整土地现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够规范;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不到位、地证不符等现象。部分农民群众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维权依据的法律作用;
三是土地流转机制未形成,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一是手续不完善。多数情况是农户之间私下口头交易,不履行正常手续,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对承包户、经营户和村集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二是流向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个别流转土地出现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三是权属不清晰。由于二轮延包时测量手段落后,四至界限不准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每一次流转,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界定,这种界定必须以明确权属为前提,以承包经营权人意志为转移,但现实中由于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执行力弱,往往出现村组干部或者镇干部擅自流转农户或集体土地行为。
四是流转规模小,数量少且不平衡。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1903.48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9%;涉及农户514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6.9%。流转行为仅在局部进行,仍然存在土地耕作粗放、管理不善但又不愿意流转的现象。
五是服务机构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县级已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镇还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已建成的县服务中心受到工作经费等条件制约,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服务机制,很大一部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服务职能。
六、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两法”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促进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列入镇村基层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机制和办法。及时纠正随意调整承包地等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三是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要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尽快做好承包面积、地块、四至等基本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确保面积、地块、合同、证书“四统一”。
四是突出重点,服务现代农业大局。结合我县实际,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特别注意与农业招商引资的有机结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团体、科研机构等经营主体投资开发农民流转的土地;要特别注意特色品牌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中的土地流转,加强流转前期的协调,流转过程的规范,突出政策扶持的倾斜,注重流转效果的营造和效应。
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现状
1.1全面完成了新一轮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省人大颁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使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在二轮承包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截止2004年,全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达64.6万户,面积39.53万公顷,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61‘5万份,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5.2%。全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0.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3.7写;实行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面积0.3n万公顷,签订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合同157份;集体留有机动地近533.33公顷,占承包地面积的0.14%。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保持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广泛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地政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省上及时起草了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同时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汇编》1500本,翻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告3000份,分发到县级和村级。各地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传统的节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共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337期,培训干部2.2万多人(次);组织农民学习、宣传会议共4174期,参加人数达49万人(次),宣传面达到80%以上;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形成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氛围。
1.3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截止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3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4%,涉及5万农户,签订流转合同1.02万份,流转收益1990万元。从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其中转包0.556万公顷,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的40.8%;转让O,241万公顷,占17.7%;出租0.242万公顷,占17.8%;互换0.294万公顷,占21.6写;入股等其它形式的流转0.034万公顷,占2.5%。
1.4积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要求,各地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据2002年统计,全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33起,仲裁纠纷24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330起,其中调解解决的纠纷288起,仲裁裁决的纠纷5起。卜5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用政策近年来,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征用农村土地0.133万多公顷;2004年1.32万公顷,涉及农户数5922户,涉及农业人口3.15万人。在征地补偿中,采取了税费减免,谁占地谁负担的原则,对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大部分地区能够依法进行补偿。
2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讲,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不少农民对法律的认识非常肤浅。二是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目前尚有3.1万农户未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4.8%;有些已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还有4.1万农户没有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6.3%。三是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规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符合规定的占53%左右,尚有47%左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四是农村土地流转不够规范。个别地方没有完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流程原则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程序、流转合同等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只有30%。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土地征占、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以及减免农业税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增加,、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据统计,2002年全省发生土地纠纷133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增加到330起。
3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对策建议
3.1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力度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3.2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符合该法规定的,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要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未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要继续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
3.3引导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流转,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楚止违法调整和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条 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农村土地权属关系。
集体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经营。
第四条 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续订承包合同。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轮承包期限为30年,截止时间为2027年。
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确定。
第五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的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第六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人口、土地变动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不需对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可以直接延长承包期;
(二)因人口增减、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显不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较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后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三)大调整或重新划分土地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一轮承包的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原承包土地过于分散、零碎的,农户之间可以相互调换。发包方应当支持,并对其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八条 续订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满两年或连续两年未缴交征购粮和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九条 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应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招标方式实行专业承包。
承包合同生效后满两年不开发的,发包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进行开发的,不得转包、转让。
第十条 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和专业承包土地合同应当分别订立。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判处死刑者;
(二)私自占有土地补偿费,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三)擅自出卖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国家税金和承包金的;
(二)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盖私房,拒不接受处罚的。
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地。
第十二条 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金,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调整办法:
(一)分包耕地的承包金要控制在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2.5%以内,每隔3年按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调整一次;
(二)已经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三)新发包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留机动地。如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
机动地要适度集中连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调整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 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多、耕地相对富余的地方,可以将耕地分为分包田和专包田进行承包,也可以采取招标方法全部实行专业承包。分包田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承包;专包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划留,采取招标方法实行专业承包。
第十五条 鼓励承包者采取办农场、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并按《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新一轮承包期内,对人均分包的耕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不因人口增减调整承包土地。
人口、耕地变动过大,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要求调整土地的,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耕地作适当调整,但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和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
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增值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按《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缴交给发包方。
第十九条 在承包期内,以不损害承包方利益为前提,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有偿取得承包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办理完备的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继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其应得的收益作为集体资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掌握政策,明确部署,扎实抓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然后请县委徐书记作指示、提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没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管理工作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问题突出,证地不符、调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及时变更,档案资料散失严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间土地流转口头协议多;承包地征用中农民的后顾之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失地农民保障没有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和涉土量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随着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上问题如不予以重视并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1、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保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利益,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准则。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只有依法获得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享有承包权、经营自、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才能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证农民享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护。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从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将土地承包关系法律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关键是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就会落空。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保护农民的经营自。只有依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增加农业生产投入,并引导和推动农民积极采用优良品种,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改善农业品种结构。
3、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维护农村稳定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去年以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扶农、惠农政策,我省从今年起全面免征了农业税,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争田要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据县农办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群众来县上访反映土地纠纷问题,达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体上访3次。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现在土地承包纠纷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问题,有城镇化、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一些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与传统习惯之间不衔接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最终必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可见,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农村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
4、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领导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须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上来,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这件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实抓好,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扎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种原因,我县仍有部分村组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承包农户,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给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留下了隐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发证工作,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项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县“两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办发[2005]76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有序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1、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的原则。这次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属,是对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补发的对象只能是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但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农户。原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不全、地块不清的,要逐户逐地块核实,但不宜重新组织丈量,更不能借机重新调整土地。对少数1997年没有开展或尚未完成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抓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础上,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二轮土地延包的具体政策原则上仍按县委1997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延长集体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执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1997年已经搞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发放到户的,在确保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将原证直接发放到户。但承包农户要求领取新证的,也可列入新证发放范围。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结束但未发证的,原则上按照二轮延包时的承包面积、地块和四至进行登记补签补发。二轮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或因国家集体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调整承包地,导致承包面积和承包地块变化较大的,也可按承包农户现实际承包情况核实登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和换发证书。承包期限统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延长土地承包期时,有少数村组对部分土地质量较差、耕作不便的地块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户的,这次补发证书仍按各地原做法,维护原状,不作调整。
四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必须严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暂时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
2、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和要求。
(1)调查摸底。这次会议后,各地要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认真分析未发证原因,合理确定补发范围,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户核实。对需要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要对现有承包地块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核实的依据以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原计征农业税的计税面积等相关资料为准。核实结果要经承包农户签字认可。对承包经营权不明确、承包面积有争议的,要认真抓好核实、协商和调解工作。对矛盾和纠纷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补签合同和补发证书。对个别需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紧进行。为了有效防止“一户两证”现象,原未领证需要补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作出要求补领的书面情况说明,对于原已领证但因各种原因要求换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交回原证,并作出不存在双证的书面承诺。
(3)材料初审。发包方将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的情况说明、承包户家庭基本情况、土地承包清册、原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镇农经部门初审。
(4)签订合同。有关资料报经镇农经站核实认可后,由发包方与有关农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统一格式。
(5)审核申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将核实好的土地承包清册、签订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镇农经站,由镇农经站编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6)登记发证。县农办在对有关材料核实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委托镇农经站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内容必须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委托发包方将填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具体承包户。镇农经站与委托发放人、委托发放人与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经县审核登记,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次全县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0月底前全面结束。
4、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制度。在承包关系理顺、基础工作做好、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后,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确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补发、换发时,一律使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空白证书由镇农经站负责收回并销毁。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今后,因发生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国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镇建设规划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进行土地调整而导致农户承包面积、地块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经发包方同意并登记,农户之间以互换、转让等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户要求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制度。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在承包期内,因家庭分户,夫妻离婚等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较多或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原因,农户承包面积、地块、位置变动较大,难以在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作变更登记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或毁损的。
符合条件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登记、签约和发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注明“补发”、“换发”字样。
四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回收制度。发生下列情形必须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标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应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包方负责收回,镇农经站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并加盖“作废”章。原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经发包方提出申请、镇审核后,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注销,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登记制度。各镇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有序。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础管理相关工作。
1、高标准、高质量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以来,全县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档案,这些档案是广大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见证,是落实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几年来,全县大部分地方重视对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为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全县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归档资料不够齐全、整理不太规范、保管比较分散等问题,有极少数村组已没有任何档案资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进一步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齐全、完整。各村要将土地承包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图、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承包清册、与土地承包有关的会议记录、数据、资料等进行归档。各镇要将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各村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鉴证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土地承包到户汇总表等列入归档范围。对土地承包清册等基础档案资料不全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完善起来。因镇村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造成二轮延包资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组,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逐组逐户清理核实,对散失在个人身上的资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统一整理归档。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退编退职人员,要说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时可停发退职金或养老金补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档案全部由镇统一保管。
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动态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对承包土地作了调整引起的面积和地块变动登记、合同的变更、权证变更登记及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也应列入归档范围。对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要做好档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各镇今年内要确保有60%的组完成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计算机录入任务。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机制,着力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当前的土地承包纠纷。
一是建立调解组织,落实调解责任。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绝大部分必须通过基层调解予以解决。各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一般性纠纷,由各镇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意见的,可以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防止因工作不力引发农民越级上访。各镇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积极主动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对接待农民上访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处置失当,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有针对性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矛盾双方的思想认识,进而达成共识。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搞好土地纠纷排查,落实工作预案,是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防止和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分析土地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重点掌握可能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制定解决本地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预案,分类提出妥善解决土地纠纷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对潜在的矛盾,要主动开展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中。对一些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纠纷,要通过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必须实行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对一般性的上访问题,要分级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出现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问题。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处置工作。对农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诿、不拖延,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处置。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县、镇都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逐件登记来信、来访,督促基层按时调查处理,并及时记载查处情况。要建立限期结报制度。凡上级政府和机关转办的件,一般的15日内办结;重要案件必须7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处理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初步意见,在1个月内办结。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真正达到息访目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县委农办将按季度对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到县及县以上的情况及办理进度进行通报,以便于各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相互借鉴。
3、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1)加强政策疏导,引导、保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坚持政策疏导,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千方百计调动和激发农民主动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热情。凡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应大力提倡和鼓励。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法则,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二三产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推进和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遗症。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决策权,更不能与民争利。
(2)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缺乏市场对土地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的了解,缺乏应付市场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和手段,必须依托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镇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制订土地流转规划,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系统,收集土地供需信息,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统一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流转收益评估,研究制订并土地流转的指导性价格,协调各方利益;进行项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紧密型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永昌县现有人口为25万人,其中:农户数4.78万户,农村人口为19.23万人,占总人口的76.40%,农村劳动力12万人。常年播种面积56000多hm2,主要种植啤酒大麦、优质小麦、高原夏菜、制种玉米、胡麻等优势特色农产品。2010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736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民收入的70%来自家庭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是一个典型的灌溉农业大县。近年来,永昌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及时总结土地流转的经验,寻找差距,探索加快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对策建议,对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永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1.1取得的成绩
1.1.1土地流转面积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全县共完成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2875.06hm2,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7.70%。其中转包8.13hm2,转让7.20hm2,互换11.60hm2,出租2316.07hm2,入股2.33hm2,代耕529.73hm2。其中签订合同的2318.40hm2。流转面积过万亩的乡镇有两个。
1.1.2土地流转示范园(点)建设成效显著。2010年县上共确立了“五大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其中把河西堡镇确定为“土地集约化经营示范园区”。经过一年的努力,园区现已制定了详尽、可行的《土地集约化经营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方案》。其中大寨子村核心区以2009年土地复垦项目为依托,完成平整土地133.33hm2,新打机井两眼,铺设膜下滴灌输水管道7.50km,架设起输变电线路,配套绿化林带,铺垫田间道路等基础工程。这片土地先承包给农户,明确权属后,再集中流转给山东客商,种植辣椒86.67hm2、洋葱46.67hm2。通过算对比账,流转初始租金每667m2430元,加上国家统发的农资补贴费、节省的农机具损耗、就近务工收入等每667m2收益在千元以上,比往年增收500多元。示范带动成效显著。在抓好示范园区建设的同时,还在全县范围内,根据土地流转合同完善情况、土地流转规模、流转年限、流转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备技术力量等十个量化指标,进行综合筛选。选出了土地流转规范化程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9个县级示范点。如焦家庄乡陈家寨村村民韩忠祥等5户人联合,集中连片流转本村土地53.33hm2,投资300多万元,连片规模新建日光温室100座、并引进拱棚新材料,新建大拱棚13.33hm2,种植露地蔬菜26.67hm2。为全县土地流转和高效农业建设带了一个好头。
1.1.3加强组织领导,顺势推动。县上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的“永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和“永昌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0年6月4日组织召开了由县、乡、村三级干部240人参加的“永昌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会议”。会议前现场观摩6个土地流转示范点,之后的大会上6个示范点还分别做了交流发言。2010年9月中旬,县上组织人员到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好的河南信阳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2010年全县的经济工作会上,表彰奖励了城关镇大坝村等5个土地流转示范典型,并在县上出台的《2011年特色农业奖补政策》中首次明确对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将进行奖补。通过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到组织干部外地考察学习,更进一步的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思路,使基层干部群众深受鼓舞,为“十二五”期间土地流转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发展思路。
1.1.4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思想认识有了深刻变化。通过各种措施的综合作用,各级干部和农民已逐步形成共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成为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土地流转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的加速发展探索了新路。各级干部和农民已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能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趋势、新要求,顺势而为,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1.2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2.1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确权工作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有较多不足。一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上报的承包经营权面积是30000hm2,耕地面积是50000hm2,相差20000hm2之多,除了习惯亩(80、90平方丈)因素外,当时考虑要承担农业税、合同款、义务工,相当一部分耕地没有纳入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管理,造成“地证不符”。二是1998年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个别乡镇“小调整”过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承包合同》没有重签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形成“地证不符”。三是第二轮承包以来,许多村社进行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原有的承包地块已灭失,部分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没有及时变更,形成“地证不符”。四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已有十多个年头,期间因农户家庭分立、户主变动,分立、变动后原合同和权证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给家庭经济纠纷埋下了隐患,势必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1.2.2流转不规范。有20%的流转面积,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等情况,较易引发矛盾纠纷。
1.2.3流转期限较短。主要受主栽品种轮作倒茬、农产品市场行情大幅波动、劳动力外出务工收入等自然经济条件制约。我县流转土地以短期为主,70%是一年期(一个种植周期)合同。
1.2.4流转机制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配套服务滞后,供求信息不对称,市场化程度低。
2加快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对策
2.1依法建立权属明晰、“地证相符”的动态管理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政策法律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础工作已由承包合同管理发展到土地承包物权管理、流转管理服务的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变更登记、换证、流转备案已成为经常性工作。针对“地证不符”的问题,要按现时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确权到户,变更登记承包台账,补(换)发经营权证书,依法建立起权属明晰“、地证相符”的动态管理机制。
2.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2.2.1组建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县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制作LED显示屏,流转信息。主要职责是开展跨乡(镇)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土地流转的登记、土地流转的司法公正,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促使农村土地流转逐步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发展。
2.2.2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挂牌并落实人员。给各乡镇集中统一授牌,启动乡镇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主要职责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法律政策咨询、经营权证书变更、流转登记、合同签订鉴证、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2.2.3聘任土地流转村级辅导员,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给全县111个行政村村文书发放聘书,兼职为土地流转村级辅导员,集中统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培训。村级辅导员负责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统计工作,登记、搜集、核实、上报需流转土地、农户的各类信息;承担本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在村上公布栏中公布流转信息;负责协调土地流转各方关系、流转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2.2.4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县上已成立了11人组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选举了主任、副主任。接下来培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由经管专干、司法所所长、农民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申请,组建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2.3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是农经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是广大农经人员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探索怎么去开展规范服务?开展哪些服务?服务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就要建立符合实际,进行规范操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
2.3.1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一般来讲,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收集流转信息、流转信息、双方对接洽谈、进行资格审查、签订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和资料归档、监督合同履行、纠纷调解仲裁等环节。
2.3.2登记备案制度。分三个梯级层次:一是县级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整社(村)全部地块流转的;流入方所需土地面积跨乡镇的;流转期限在8a以上的。二是乡镇流转服务站备案。一个灌溉单元(一眼井、一条支渠)地块全部流转的;流转期限3~7a的。三是村级备案,对本村内个别农户间、转流期限1~2a、小规模流转的,村辅导员指导签订统一发放的合同,登记流转台帐;对需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的个别农户(地块),到村辅导员处办理委托手续,进行流转,登记流转台帐。
2.3.3租金的预付、实物折算、动态调整机制。对流转期限一年的,倡导租金一次性支付,先付租金再种地,以保护流出方收益。考虑到农产品价格波动因素和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性,对流转期限一年以上的,倡导租金分期协商,动态调整,并按实物(当地大宗农产品)量折算,货币支付,提前一年(种植周期)支付租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坐落(四至)地块数(块)面积(亩)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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